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fā)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KTV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股東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yōu)勢和KTV消費市場上所需綜合服務的部分空白,經營一家KTV,使合作股東通過合法的手段,創(chuàng)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作
KTV名稱:
主要經營地:
經營場所位于:
第三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特色KTV,范圍包括煙酒銷售、中西式簡餐、棋牌等。在此大家可以根據自己與合作股東所合作的項目進行適當的填寫。
第四條: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以及期限
第一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第二部分:
各合作股東的出資,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作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作股東有監(jiān)督和核查權。
第三部分:
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作期間各合作股東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股東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股東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工資分配、獎金分配以及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協商處理。
2、獎金分配:隨著合作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fā)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作股東商議后決定。
3、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創(chuàng)收盈余,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股東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股東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一部分:入伙
1、新合作股東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作股東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作股東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作股東與原合作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作股東對入伙前合作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部分:退伙
1、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股東可以退伙:
合作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作股東書面同意退伙、發(fā)生合作股東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作企業(yè)的法定事由。
合作股東擅自退伙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股東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伙
當然退伙是指發(fā)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伙,合作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合作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也稱開除退伙,是指在合作股東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作股東決議將該合作股東除名。
合作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股東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yè)造成經濟損失、執(zhí)行合作企業(yè)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股東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股東退伙后,其他合作股東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作企業(yè)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三部分: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股東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股東有優(yōu)先受讓權。如向合作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作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yè)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yè)的合作股東
第八條: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zhí)行
全體合作股東決定,委托甲方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為:
對外開展業(yè)務,訂立合同;對合作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支付合作債務。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第九條:合作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部分:合作股東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jiān)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作股東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占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股東同意方可執(zhí)行。
2、合作股東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股東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股東共有。
4、合作股東有退伙的權利。
第二部分:合作股東的義務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作股東同意,禁止任何合作股東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股東,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股東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作股東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yè)務。
3、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股東同意外,合作股東不得同本合作企業(yè)進行交易。
4、合作股東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yè)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作營業(yè)的繼續(xù)
1、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作股東有權繼續(xù)以原企業(yè)名稱繼續(xù)經營原企業(yè)業(yè)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股東入伙經營。
2、在合作股東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股東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xù)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股東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股東繼續(xù)經營。
第十二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作期限屆滿;全體合作股東同意終止合作關系;已不具備法定股東數;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被依法撤銷;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作企業(yè)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股東擔任或經全體合作股東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yè)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合作股東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股東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股東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股東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股東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股東追償。
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致,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合作股東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股東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作股東未經其他合作股東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股東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股東,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作股東應賠償其他合作股東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作股東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股東造成損失的,該合作股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作股東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yè)法》而導致合作企業(yè)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5、合作股東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guī)定,應按其他合作股東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股東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股東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作股東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作股東各執(zhí)_______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_______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作股東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作股東簽章處: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第九條:合作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部分:合作股東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jiān)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作股東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占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股東同意方可執(zhí)行。
2、合作股東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股東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股東共有。
4、合作股東有退伙的權利。
第二部分:合作股東的義務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作股東同意,禁止任何合作股東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股東,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股東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作股東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yè)務。
3、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股東同意外,合作股東不得同本合作企業(yè)進行交易。
4、合作股東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yè)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作營業(yè)的繼續(xù)
1、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作股東有權繼續(xù)以原企業(yè)名稱繼續(xù)經營原企業(yè)業(yè)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股東入伙經營。
2、在合作股東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股東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xù)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股東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股東繼續(xù)經營。
第十二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作期限屆滿;全體合作股東同意終止合作關系;已不具備法定股東數;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被依法撤銷;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作企業(yè)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股東擔任或經全體合作股東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yè)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合作股東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股東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股東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股東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股東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股東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