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報告機制:明確事故發(fā)生的即時報告流程,包括內部通報和向上級及相關部門的報告。
2. 事故分類:根據事故性質、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如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
3. 調查程序:規(guī)定事故調查的啟動條件、參與人員、調查方法和時間限制。
4. 數據記錄:規(guī)定事故信息的詳細記錄,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損失等。
5. 統計分析:定期進行事故數據的匯總分析,識別事故趨勢和風險點。
6. 整改措施:制定針對事故原因的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7. 責任追究:明確對事故責任人的認定和處理方式。
內容是什么
這些制度旨在確保企業(yè)在事故發(fā)生后能迅速響應,準確記錄,深入調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風險。報告應詳盡無遺,包括事故現場狀況、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關鍵信息。調查過程中,要保持公正客觀,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而不僅僅是表面現象。統計分析部分則需要利用專業(yè)工具,對事故數據進行深入挖掘,以揭示潛在的安全隱患。整改方案應具體可行,涉及安全培訓、設備升級、操作規(guī)程修訂等多個層面。對于責任追究,要根據事故責任大小,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
注意事項
1. 保持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隱瞞或篡改事故信息。
2. 事故調查需及時啟動,避免證據丟失或被破壞。
3. 在統計分析時,要注意數據的準確性,避免因錯誤信息導致誤導性的結論。
4. 整改措施的實施要有監(jiān)督機制,確保落實到位。
5. 對于責任人處理,既要嚴肅法紀,也要體現教育和幫助改正的目的,避免簡單粗暴的懲罰。
在執(zhí)行此制度時,企業(yè)管理者應持續(xù)關注其效果,適時調整和完善,以提升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水平。要注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養(yǎng)全員的安全意識,從源頭上預防事故的發(fā)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范例范文
第1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范例
1、生產安全事故包括職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分包單位。
3、事故報告
(1)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項目部領導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
(2)報告內容包括發(fā)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傷亡人員情況等。
4、事故調查處理
(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記,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掩蓋真相。
(2)輕傷、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級部門事故調查組要求參與調查。
(4)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5)事故調查組必須到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現場勘察要及時、全面、客觀。調查組通過充分調查,應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fā)生事故的單位負責處理。
(7)在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漏報、遲報等情況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5、事故統計
(1)事故統計上報按上級部門有關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的要求進行統計上報。
(2)事故檔案主要內容: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書、現場勘察資料、物證人證材料、醫(yī)療部門的診斷結論、結案申請報告、受處理人員的材料、有關部門的結案批復等。
(3)加強事故檔案的管理,事故檔案由安全部門保存。
第2篇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制度
1.對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認真地進行處理。
2.工程項目發(fā)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有關管理人員應首先迅速組織搶險排險,搶救遇險受傷人員,防止險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3.工程項目發(fā)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地方、行業(yè)及總公司規(guī)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報告程序,迅速、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及地方有關部門報告,不準瞞報、虛報和拖延不報。重傷及以上安全事故必須在發(fā)生后立即上報企業(yè)負責人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由企業(yè)負責人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發(fā)生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必須于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上報工程局。
4.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4.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4.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3事故的簡要經過;
4.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5已經采取的措施;
4.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5.月、季、年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報告期截止到25日,報表于當月的30日前必須送達工程局。重傷及以上事故調查報告書要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三十天內上報。
6.工程項目發(fā)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地方、行業(yè)及總公司規(guī)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制定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fā)生的防范措施。
7.在事故調查中,工程項目經理部負責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人證,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8.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對隱瞞事故不報者,一經查實,應對有關責任人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方的,要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3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制度
及時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規(guī)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為了故分類:
(一)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工藝規(guī)程、崗位操作法或由于誤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損失,為生產事故。
(二)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儀表、輸送設備、管道、建筑物、構筑物等發(fā)生故障損壞,造成損失或減產,為設備事故。
(三)產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質量標準,基建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機電設備檢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裝不良等造成經濟損失為質量事故。
(四)發(fā)生著火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火災事故。
(五)發(fā)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爆炸事故。
(六)違反交通運輸規(guī)則,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為交通事故。
(七)在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qū)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為工作事故。
(八)各級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生錯誤,造成惡果的事故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一)重大事故:
造成直接損失達10000元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性質嚴重,情節(jié)惡劣的事故(火災、爆炸等),造成人身肢體殘廢的事故,均屬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直接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負傷休三個月以內的事故,屬于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損失費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屬于微小事故。
(四)職工的傷亡事故劃分按國家或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火災事故等級劃分按公安部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事故損失計算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標準計算。
三、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一)各類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領導主管并做出處理意見上報,而各職能部
門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的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
生產、技術事故,由生產部負責;
設備事故由設備部負責;
火災、交通事故,由總經理辦公室、生產部負責;
產品質量事故由質檢部負責;
事故的賠償罰款工作,由財務部負責;
事故責任者的紀律處分,由公司決定,綜合管理中心負責執(zhí)行。
(二)凡發(fā)生事故,應立即向所在部門的領導報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應立即向公司領導自上而下報告。
(三)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起動應急救援預案,實施必要的補救措施
(四)發(fā)生事故的部門,應認真填寫“事故報告單”,按規(guī)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室和分管領導。報告上交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一天,重大事故不超過兩天。
(五)發(fā)生重大事故,由責任部寫出“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書”按規(guī)定逐級上報。(六)不論事故大小,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事故應急處理后,立即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本著“三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調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教育,吸取教訓,制定出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由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簽署意見后,上報有關部門。一般事故由車間或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微小事故由車間部門處理,報生產部備案。
(七)事故發(fā)生后查不出責任人時,由事故單位專責人擔負一半責任。無專責人時,由單位領導負擔一半責任。
(八)發(fā)生事故后,視事故責任人對錯誤的認識態(tài)度及表現予以不同處理。對能主動承認錯誤,虛心檢討,領導批準,可以從輕處理,對隱蔽事故情節(jié),推卸責任,嫁禍于人者,加重處分。
(九)對事故責任者給予制裁,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十)公司建立事故檔案,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十一)發(fā)生事故,各生產車間和各部門負責人不得隱瞞,并對事故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
(十二)各單位負責人要及時解決和向上反映各類事故的隱患和苗頭,若不予解決,或拖拉、遷就,有關人員將對后果負責。
第4篇 某地質工程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為保證工傷事故及時報告,順利調查,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根據建設部第三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工傷事故是指四級以上和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
三、因工傷亡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向總公司報告,10小時之內向總公司提交傷亡事故的快報,主要內容如下: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
2.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公司必須在24小時之內(四級以上重大事故)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四、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為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和錄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后凡屬四級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應立即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公司主管領導、工會、安全、技術等部門人員構成。其主要職責:
1.組織技術鑒定;
2.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3.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
4.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議;
5.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屬四級以上的重大事故調查,公司和事故單位積極配合協助上級調查組工作,做到事故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事故真實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工作。
六、事故單位按規(guī)定,填寫事故報表并及時報總公司安全科。事故處理完畢后,總公司將事故處理報告,按規(guī)定上報。
七、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詢問和提供事故情況的,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5篇 某酒店康樂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為了加強賓館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和控制,在全面掌控工傷事故的同時,及時有效應對及控制人身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賓館正常經營秩序,保證賓客及全體從業(yè)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和《北京市賓館飯店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結合賓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報告及處理組織機構及各自職責
1. 康樂部事故報告及處理領導機構
組長:___
成員:___ ___ ___ ___ ___
職責: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報告和處理工作的總體指揮協調工作。組織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把人員傷亡及事故損失程度控制在最低限度。監(jiān)督事故原因調查分析工作,及時審閱事故報告,按規(guī)定時間上報有關監(jiān)察部門。依據事故產生原因及后果,組織對事故的總結及對事故責任人和所在部門的處理工作。
2. 康樂部事故應急指揮救援機構
組長:___
成員:___ ___ ___ ___ ___
職責:根據賓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保部及事故發(fā)生部門救援小組人員,實施事故應急救援,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及傷亡程度。組織警衛(wèi)隊負責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協助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內容及程序
1.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內容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發(fā)生事故的單位(部門)、時間、地點、事故(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報告人姓名、電話等。
2. 一般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一般工傷事故發(fā)生后,工傷者或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部門安全生產負責人。
(一)部門安全負責人接到工傷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賓館安全生產辦公室。
(二)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工傷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調查,并根據調查情況,寫出事故分析結論上報賓館領導審閱,同時提出工傷審核意見,報人事部辦理工傷申報事宜。人事部在未得到安全生產辦公室審核意見前不得辦理工傷申報手續(xù)。
(三)安全生產辦公室每月統計各部門工傷事故情況匯總上報賓館領導并備案。
3. 傷亡事故報告程序
(一) 傷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立即逐級報告賓館領導或安全生產辦公室。
(二) 安全生產辦公室根據賓館領導指示,立即向國管局和海淀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報告;特種設備事故應向海淀區(qū)特種設備檢查科報告。
(三) 按程序啟動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四) 協助國管局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等事故調查人員對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確定事故安全責任。
三、 組織搶救的措施
按照賓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程序,實施救援工作。各部門分工負責,對事故現場人員及財產進行搶救,減少事故損失,降低事故影響。
(一) 事故處置組負責事故各類信息的采集、分析、匯總,提交分析報告供領導決策參考。督促檢查事故信息報送工作,保證事故應急系統的暢通。
(二) 醫(yī)療救護組負責事故現場受傷人員的緊急醫(yī)療救治工作,在急救中心醫(yī)護人員到來之前,對傷者實施止血、包扎、固定等應急搶救。同時負責指導搶救現場受傷人員等組織協調工作。
(三) 工程搶險組負責事故現場供電系統、機械設備及事故現場周邊設施設備的控制、救險、隔離和防護等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或蔓延。
(四) 物資保障組負責事故現場救援車輛、物資、器械、防護用品及傷重人員的緊急運送,應急救援及相關資金儲備,搶險救護器材急購等工作。
四、 事故現場保護
由安保部及保安人員組成安全警戒組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的安全警戒、區(qū)域封閉、隔離疏散無關人員和保護事故現場等工作。未經事故調查人員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事故現場或變動現場的人證、物證和旁證材料。
五、 生產事故的調查
(一)一般工傷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七日內,應結束事故調查并做出事故結論,事故結論書送交賓館領導審閱。
(二)傷亡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結束事故調查并做出事故結論,事故結論書由事故調查人員送達賓館領導簽收。
(三)發(fā)生事故部門人員應配合事故調查人員進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所需的調查材料。
(四)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取證工作必須在海淀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等相關人員的直接參與下進行。
(五)通過事故調查分析查清事故發(fā)生經過,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吸取事故教訓,提出預防措施。
六、 事故總結及責任人的處理
(一)依據傷亡事故調查人員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賓館及國管局負責對事故的處理。
(二)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管局或賓館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相關規(guī)定,依據《北京友誼賓館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條款,對賓館或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
1. 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2. 調查、處理傷亡事故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
3.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天內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不得超過60天。事故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4. 故處理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⑴ 應結合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guī)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
⑵ 凡因錯誤指揮、未建立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未按規(guī)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安全管理混亂、發(fā)包(出租)合同中沒有安全管理內容、設施設備未按時檢修或設備隱患未及時消除、勞動條件和作業(yè)環(huán)境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未按規(guī)定提取安全措施經費、新(改、擴)建項目未與主體工程“五同時”等造成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⑶ 凡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違反勞動紀律或發(fā)現危急情況不報告又未采取必要措施、不按規(guī)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等導致傷亡事故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⑷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一般采用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方法,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并觸犯法律的,則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 事故處理應嚴格執(zhí)行“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是北京__賓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附件之一,解釋權在賓館安全生產辦公室。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二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2)
1、操作者發(fā)現在生產中發(fā)生事故,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tài)的擴大,并保護好現場,不得隱瞞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業(yè)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2、企業(yè)負責人、值班人員、安全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fā)生或有可能發(fā)生危急情況的,迅速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企業(yè)負責人對發(fā)生需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以公司名義報告安監(jiān)等有關部門。
4、發(fā)生重傷、死亡事故,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或安監(jiān)部門同意。
6、發(fā)生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經安監(jiān)部門同意,由企業(yè)領導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劃分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按規(guī)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并對干部職工進行教育。
7、企業(yè)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2)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8、發(fā)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fā)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并按照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根據規(guī)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9、發(fā)生事故,必須按照企業(yè)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guī)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10、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安全規(guī)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事故,視情況按規(guī)定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11、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安監(jiān)部門。
12、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1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等資料。
1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7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和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保證事故處理的真實性,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2.內容:
2.1發(fā)生在本礦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匯報,并視事故大小按規(guī)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2安全事故一旦發(fā)生,應保護好現場,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yī)院救治。
2.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guī)定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2.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公司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2.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guī)定,合理地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2.6對違反規(guī)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jié)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8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發(fā)生在站場內人員傷害及火災事故,無論等級大小,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車站站長或副站長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可直接撥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當地交警隊、當地消防隊、安監(jiān)局報告。
二、車站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在1小時內如實向局領導、當地安全監(jiān)督管理局、衛(wèi)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隊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三、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還應當補報。
四、事故經調查程序,查清事故發(fā)生原因,性質及責任明確后,應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車站應根據責任人行為性質及后果嚴重性,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jié)后果嚴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責任訴訟。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貴州省雷山汽車站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及《雷山汽車站站務人員安全管理獎懲辦法》有關規(guī)定,視其情節(jié)程度,給予警告、記過、撤職、開除留用、開除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9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93號令要求編制本制度。
一、 事故分類:
1、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三、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已經采取的措施;
5、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事故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fā)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fā)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五、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六、事故發(fā)生單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1、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10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保證事故處理的真實性,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2.內容:
2.1發(fā)生在本礦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匯報,并視事故大小按規(guī)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2安全事故一旦發(fā)生,應保護好現場,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yī)院救治。
2.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guī)定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2.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公司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2.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guī)定,合理地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2.6對違反規(guī)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jié)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11篇 工地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3、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fā)生工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fā)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項目部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報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領導。2、主管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2、發(fā)生事故后首先要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或有詳細記錄。對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安監(jiān)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工程部領導指定人員進行調查。(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3)發(fā)生死亡事故,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fā)生后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認真落實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沒有嚴格審查、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3)破壞性事故;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和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2)受傷害的人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3)導致事故發(fā)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huán)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以及事故類別;(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5)發(fā)生事故時,受傷害人的作業(yè)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yè)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的聯系和聯絡、作業(yè)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操作參數(如壓力、溫度)、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應和征兆、發(fā)生異?,F象的判斷和處理;(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辦法等;(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8、事故發(fā)生后,所在項目部門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fā)展和擴大;(2)重傷及以上事故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人為的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fā)生工傷事故后首先要分析發(fā)生事故的原因。工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很復雜,涉及面廣,總的來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勞動紀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能力;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于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tài)下工作;4、 工作環(huán)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wěn)、未處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業(yè)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6、沒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不安全狀態(tài)運轉;9、個體防衛(wèi)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學技術發(fā)展水平和檢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fā)生的責任人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fā)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jié)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后,向上級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批手續(xù)。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或形成嚴重后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4)因施工、檢修大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針對性、可靠性而發(fā)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6)已發(fā)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7)因缺少安全規(guī)章制度而發(fā)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guī)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知識而發(fā)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8)指派無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管理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fā)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10)對已發(fā)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班組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組長負責;班組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誤部門負責。
3、凡是發(fā)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而發(fā)生工傷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或規(guī)程不健全造成工傷的。(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造成工傷事故的;(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重復發(fā)生同類傷亡事故的;(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yè),造成工傷事故的;(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guī)程造成工傷事故的;(3)發(fā)現有發(fā)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的工傷事故的;(5)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zhí)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fā)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他人的;(3)事故發(fā)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4)發(fā)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的;(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6)事故發(fā)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fā)生后,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fā)生事故的部門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科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4)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資料;(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6)物證、人證調查資料;(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8)醫(y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9)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質安部對所發(fā)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分析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材料。
第12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了企業(yè)避免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fā)生,依照建筑法和國家及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制定施工現場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以便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事故。
一、事故報告制度
1.未發(fā)生事故前,上險率達到100%。
2. 單位發(fā)生輕傷事故、應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人事部門或公司安委會。
3. 單位發(fā)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公司人事部門或安全部,發(fā)生火災應立即打119 電話報警,并報告以上部門。
4. 公司負責人、公司人事部門、安全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后,應由公司人事部和安委會立即報告市勞動局、市公安局、社會保險局、市總工會。
5. 發(fā)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二、事故調查制度
1、積極配合調查組趕赴現場幫助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工作。
2、協助調查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議,并接受調查 組對事故單位負責人的處理建議。
4、寫出事故報告。
三、事故處理制度
在處理事故時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即:事故發(fā)生后:
(1)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2)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
(3)負責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
(4)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負責人不查處不放過。
(5)發(fā)生事故后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四、傷亡事故統計制度傷亡事故統計是國家對傷亡事故的發(fā)生進行控制的一項措施。
1、它及時反映國家行業(yè)及企業(yè)安全生產狀態(tài)和形勢,便于掌握事故發(fā)生的規(guī)律 擬定改進措施,杜絕和預防傷亡事故的發(fā)生。
2、通過統計數字可以比較各單位、各地區(qū)的安全工作情況,分析安全工作形勢, 為制定安全管理法規(guī)提供依據。
3、事故積累的資料不僅是安全教育的寶貴材料,也為生產、設計、科研、施工清 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促進技術進步,提供基礎資料。
第13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發(fā)生,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內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包括招用的農民工)等。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文件。
(國家主席令第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號 工傷保險條例
gb6441-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6442-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
aq9007-2022 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演練指南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3.1.1 輕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膚、軟組織挫傷且面積較小的傷害。
3.1.2 輕傷事故
是指一般傷害不太嚴重,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輕傷事故也可以表現為一般休工在一個工作日或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 重傷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重傷事故:
(1) 經醫(y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 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 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的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的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的1/3以上。
(4) 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 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
(6) 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jié),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jié)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jié)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自由伸曲,殘廢的。
(7) 腳部傷害。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殘廢的。
(8) 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 凡不在上述范圍內的傷害,經醫(yī)生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幾種情形,由企業(yè)行政部門會同工會提出初步意見,報當地主管部門審查確定。
3.1.4 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勞動場地當場死亡或傷后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同時傷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 火災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
3.3 資產(設備)損失事故
設備資產損失萬元以上的事故。
3.4 交通事故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3.5 其他事故
4 職責
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結案工作。
事故及時報告、救治傷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配合事故調查等工作。
5 管理內容要求
5.1 總則
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的預防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5.2 工傷事故認定
5.2.1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yè)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輛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2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d)職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5.2.3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b)醉酒導致死亡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5.3 工傷事故分類
5.3.1 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5.3.2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作為重傷處理;
a)經醫(y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b)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c)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d)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e)眼部受傷較劇、有搶眼可能的;
f)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jié)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jié)或各軋斷一節(jié)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殘廢可能的;
g)肢部傷害:腳趾軋斷三節(jié)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殘廢可能的;
h)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5.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 職業(yè)病;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它職業(yè)活動中,接觸職業(yè)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 未遂事故;指發(fā)生了事故但沒有出現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5.4 事故的應急處理和上報
5.4.1 緊急處理
a)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撥打醫(yī)療機構急救電話或者派專人護送傷員到醫(yī)療機構進行緊急處置、急救過程中應聽從醫(yī)護人員的安排,配合組織搶救。
b)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需要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進行拍照、做出標志和詳細記錄,并繪出事故現場圖。同時采取措施,穩(wěn)定職工的情緒。
5.4.2 報告
a)發(fā)生輕傷或重傷事故,負傷人員或最先發(fā)現的人員要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單位領導及安技部,并在48小時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經審批后,兩份與醫(yī)生診斷證明一并存檔,一份退回原單位保管。
b) 發(fā)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單位領導及安技部要立即報告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同時立即將事故概況上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工會。
c)單位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5 事故的調查處理
5.5.1 事故的調查程序
1 、輕傷事故由1小時內,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分析會,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于10天內填寫事故報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單位內部人員協助配合調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5.5.2 事故調查要點
a)物證搜集
(1)現場物證包括:破壞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所有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4)對健康有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的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實材料搜集
(1)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齡、文化程度、職業(yè)、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4)受害人的受傷部位和程度。
(5)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yè)程度、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
c)事故發(fā)生的有關事實
(1)事故發(fā)生前的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施與分析。
(3)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guī)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zhí)行情況。
(4)關于工作環(huán)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huán)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
(5)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它的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7)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jié)或因素。
5.5.3 證人材料搜集
a)現場攝影
(1)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殘骸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跡、火災引起的損害的照片、冒頂下落物的空間等。
(3)事故現場全貌。
(4)利用攝影或錄像,以提供較完善的信息內容。
b)制作事故圖
報告中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須的信息,如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5.5.4 事故分析要點
事故原因的確定是在事故調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5.5.4.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機械、物質和環(huán)境的不安全狀態(tài)
a)不安全行為包括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體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業(yè)、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個人防護用品。
(12)對易燃、易爆物處理不當。
b) 不安全狀態(tài)包括
(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個人防護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現場環(huán)境不良。
c) 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如工業(yè)結構、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性錯誤。
(5)沒有操作規(guī)程或操作規(guī)程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時候,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d) 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1) 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2) 事故經過
(3) 事故原因
(4)事故的責任分析
(5)事故性質和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 事故教訓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進一步研究的課題(如對規(guī)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見)。
(8)附件、技術鑒定、筆錄、圖紙、照片等。
e)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期間有權向事故發(fā)生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14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工作,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guī)定 、《北京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認定若干規(guī)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分類
1.記錄事故
⑴職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⑵已發(fā)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未遂事故。
2.輕傷及輕傷事故
⑴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
⑵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fā)生輕傷的事故。
3.重傷及重傷事故
⑴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⑵《重傷范圍》中規(guī)定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①經醫(yī)師診斷已成國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②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③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1/3以上的;
④嚴重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⑤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傷害包括:大拇指軋斷一節(jié)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jié)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jié)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廢可能的;
⑦腳部傷害包括: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⑧內部傷害。如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鑒定為較重的。
⑶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fā)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
第四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⑴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⑶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五條事故的報告程序:
⒈記錄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班(組)長上報工地專職安全員報告,專職安全員上報項目經理報告。
2.輕傷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班(組)長上報工地專職安全員,工地專職安全員向項目經理報告,項目經理立即上報總經理、副總經理(主管生產安全)、工程部。
3.未遂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工地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立即報告項目經理,項目經理上報公司領導和工程部公司領導。
4.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上報工地專職安全員或其他項目管理人員,接到報告的項目管理人員立即上報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立即上報總經理、副總經理(主管生產安全)、工程部??偨浝斫拥绞鹿蕡蟾婧?,應當于1小時內上報告縣建委、安全生產監(jiān)督局等有關部門。
若發(fā)生的是火災、爆炸、食物中毒、治安事件等緊急情況,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撥打119、110、120等急救電話。
第六條現場處理:
⑴事故發(fā)生后,應救護受傷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⑵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tài),不得破壞。
⑶為搶救受傷害者需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第七條事故調查:
⒈記錄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項目部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在事故發(fā)生后5日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上報工程部備案。
2.輕傷、未遂事故:由總經理指定人員組織工程部、技術質量部、企管部、工會等有關人員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在事故發(fā)生后10日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將調查結果向總經理報告?!妒鹿收{查報告》由工程部備案。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由當地建委、安全生產監(jiān)督局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項目經理部應提供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件及相關證人。
⑴描述事故經過的書面材料;
⑵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⑶分包方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分包合同、安全生產協議書;
⑷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⑸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⑹受傷者的個人資料(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的資料、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安全技術交底、受傷者的個人信息等);
第八條事故處理
⒈記錄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項目部按處罰規(guī)定進行處理。
2.輕傷、未遂事故:公司領導班子按處罰規(guī)定進行處理。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按政府部門批文進行處理。
第九條項目部負責落實《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防止事故重復發(fā)生的措施,工程部督促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事故處理結案后,工程部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對事故的處理決定等。
第十一條本制度如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北京市地方法規(guī)不符,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北京市地方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簽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15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防止事故擴大,減少與之有關的傷害和損失,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fā)生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部發(fā)生的工傷事故報告。
3.職責
各部負責制造現場傷亡事故的報告處理。
死亡事故有綜合科按規(guī)定的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并協助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4.工作程序
4.1事故的分類
4.1.1一般事故
a.輕傷事故:人員造成輕微上?;蜇敭a損壞不超過3000元的事故;
b.重傷事故:《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各種重傷事故或財產損失在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guī)定》(建設部3號令)的規(guī)定劃分。
4.2事故的報告
4.2.1如有傷亡事故發(fā)生,最先發(fā)現的人應立即向部門安全員報告,部門安全員向部長報告,部長向主管安全的經理報告,企業(yè)負責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部門、人員姓名、事故的損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處理步驟等。并按照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4.2.2一般事故,部長必須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填寫事故報告書,在事故發(fā)生后兩天內送總經理和綜合科。
4.2.3重大事故,由綜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guī)定》(建設部3號令)的規(guī)定進行事故報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報告書在7天內分送總經理和主管單位。
4.2.4勞務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人員的事故報告由本單位進行報告,但應說明傷亡者單位、姓名、事故原因等。
4.3事故的調查處理
事故發(fā)生后,由工程部根據制造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救治,并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對傷亡者家屬進行妥善安置。
各級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應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對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
4.4事故報告的管理
發(fā)生傷亡事故后要及時、如實上報,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有延遲上報等情況,責任人應受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應受到刑事處罰。
綜合科對一般事故的報告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fā)現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情況應按有關規(guī)定對工程部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總經理和主管安全副經理對重大事故的報告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fā)現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情況應按有關規(guī)定對綜合科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綜合科應建立企業(yè)安全生產事故檔案,按時、如實填寫企業(yè)工傷事故的統計內容。
上述內容列入該部門年度績效考評工作。
第16篇 燃氣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總則
(一)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三)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四)事故級別的劃分
1.一般事故:指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1天以上10天以下)、經濟損失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無次生災害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重傷事故(損失工作日10天以上)、多人事故(一次輕傷3人以上含3人)、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無次生災害的事故。
3.惡性事故:指死亡事故、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發(fā)生著火、爆炸事故,或造成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五)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工作職責。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七)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二、事故報告、搶險、施救
(一)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行為:
1.報告事故時間超過規(guī)定時限;
2.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
3.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4.故意隱瞞已經發(fā)生的事故。
(四)事故發(fā)生后,公司總經理或值班經理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組織搶險、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公司應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不得延誤治療時間。
公司承擔事故救援、險情處置、善后處理和調查處理等必要費用。
(五)事故發(fā)生后,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圖并詳實標注和全面記錄,采取攝影、攝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六)公司任何部門與人員應當積極支持、配合事故搶險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事故搶險救援中可能發(fā)生更大危險或者造成更大損失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后,可以決定暫?;蛘呓K止搶險救援。
三、事故調查處理
(一)針對事故,公司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委托人擔任。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包括安全管理人員、部門管理人員、技術管理人員、工會組織人員,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二)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類別、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
(四)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fā)生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
2.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事故責任的認定;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責任可以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從重到輕可以分為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一般責任。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五)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對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作出結論性意見。
公司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并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四、附則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
第17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維護企業(yè)的利益,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類與等級
1. 火災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馂氖?/p>
故分為:重大火災事故、, 特大火災事故。
重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特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傷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2. 因工傷亡事故: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傷亡事故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
輕傷事故:受傷者損失一個工作日以內的傷害事故。
(1)重傷事故:按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zhí)行。
(2)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重傷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4)特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 交通事故:指造成車輛損壞、人身傷亡或貨物損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傷3-10人;財產損失3-6萬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傷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含5人);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含6萬元)的事故。
4. 設備事故:生產裝置、動力設備、電氣、管道等發(fā)生故障、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停產的事故。
二. 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
1.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當事人或最先發(fā)現者應立即向部門負責人匯報,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向廠(公司)領導匯報,并及時組織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調查組經過充分的調查取證,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的有關人員應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不得拒絕。事故單位應盡可能地為事故調查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檔案由安全管理部門統一保管,包括事故現場檢查紀律、旁證材料、影像資料、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材料、儀表記錄、調查材料、會議記錄、登記表及事故報告書等。
4、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jiān)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
三、 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防止類似事故發(fā)生。凡屬責任事故,均要追究責任。
2、事故責任者的認定應根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對照本廠(公司)安全責任制進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責任時,則分清主次輕重,分別予以追究。
3、凡是違章操作,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和勞動紀律,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本人或他人輕傷,根據情況輕重,分別給予責任者罰款或紀律處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門職工輕傷或重傷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部門負責人(包括安全員、班組長)扣發(fā)獎金、罰款和紀律處分:
(1)未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職工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規(guī)程;
(2)違章指揮,強迫職工違章作業(yè);
(3)設備有缺陷,作業(yè)環(huán)境不安全,安全裝置不齊全;
(4)對已發(fā)現的隱患既沒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又不上報予以及時解決。
5、凡是發(fā)布違反勞動保護法規(guī)的指示、決定和規(guī)章制度,無視安全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隱患或管理混亂而釀成重大或重大以上傷亡事故的,追究廠領導者的責任。
6、對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責任者或其他有關人員,如果有毀滅、偽造證據,破壞、偽造現場,干擾調查工作或者嫁禍于人的,利用職權隱瞞事故、虛報情況或故意拖延不報的,對如實反映事故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從重處罰。
第18篇 施工企業(y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fā)生。
2、發(fā)生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部門,
并保護好事故發(fā)生現場和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及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對于重傷死亡事故,必須以最快速度上報公司,公司須在事故發(fā)生后的1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3、直管項目發(fā)生輕傷事故的,勞務公司和直管項目部共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非直管項目發(fā)生輕傷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安全職能部門會同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5、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集公司有關部門配合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6、事故調查的主要內容是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重傷、重大事故還要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群眾不受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8、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隱滿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guī)定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開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團公司
第19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事故報告制度
1. 現場發(fā)生生產安全重傷以上事故,事故工區(qū)于1小時內報告工區(qū)項目部安質部同時報告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工區(qū)項目部在一小時內報集團公司。
2.施工現場一旦發(fā)生鐵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及工區(qū)項目部安質部。工區(qū)項目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fā)生地鐵路管理機構同時報告集團公司。
3.事故報告的內容: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 項目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二條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 事故發(fā)生后,工區(qū)和現場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請目擊人或肇事見證人簽字。
2.事故調查由政府部門組織進行。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項目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任何項目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依法進行的事故調查工作。項目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事故處理:集團公司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4.事故調查處理原則: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
第20篇 工地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3、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fā)生工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fā)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項目部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報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領導。2、主管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2、發(fā)生事故后首先要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或有詳細記錄。對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安監(jiān)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工程部領導指定人員進行調查。(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3)發(fā)生死亡事故,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fā)生后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認真落實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沒有嚴格審查、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3)破壞性事故;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和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2)受傷害的人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3)導致事故發(fā)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huán)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以及事故類別;(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5)發(fā)生事故時,受傷害人的作業(yè)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yè)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的聯系和聯絡、作業(yè)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操作參數(如壓力、溫度)、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應和征兆、發(fā)生異?,F象的判斷和處理;(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辦法等;(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8、事故發(fā)生后,所在項目部門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fā)展和擴大;(2)重傷及以上事故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人為的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fā)生工傷事故后首先要分析發(fā)生事故的原因。工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很復雜,涉及面廣,總的來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勞動紀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能力;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于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tài)下工作;4、 工作環(huán)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wěn)、未處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業(yè)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6、沒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不安全狀態(tài)運轉;9、個體防衛(wèi)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學技術發(fā)展水平和檢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fā)生的責任人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fā)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jié)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后,向上級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批手續(xù)。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或形成嚴重后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4)因施工、檢修大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針對性、可靠性而發(fā)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6)已發(fā)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7)因缺少安全規(guī)章制度而發(fā)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guī)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知識而發(fā)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8)指派無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管理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fā)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10)對已發(fā)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班組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組長負責;班組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誤部門負責。
3、凡是發(fā)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而發(fā)生工傷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或規(guī)程不健全造成工傷的。(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造成工傷事故的;(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重復發(fā)生同類傷亡事故的;(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yè),造成工傷事故的;(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guī)程造成工傷事故的;(3)發(fā)現有發(fā)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的工傷事故的;(5)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zhí)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fā)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他人的;(3)事故發(fā)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4)發(fā)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的;(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6)事故發(fā)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fā)生后,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fā)生事故的部門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科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4)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資料;(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6)物證、人證調查資料;(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8)醫(y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9)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質安部對所發(fā)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分析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