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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是企業(yè)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爆炸、粉塵污染及有毒物質的危害。其主要內容包括:
1. 防爆措施:規(guī)定設備選型、操作規(guī)程、定期檢查與維護、應急響應計劃等。
2. 防塵管理:涵蓋粉塵產生源的控制、除塵系統(tǒng)的設計與運行、個人防護裝備的配備與使用。
3. 防毒管理:涉及有毒物質的存儲、搬運、使用、廢棄處理,以及員工的培訓與健康監(jiān)護。
包括哪些方面
1. 設備與設施:確保所有設備符合防爆、防塵、防毒標準,定期進行安全評估。
2. 工藝流程:優(yōu)化工藝流程,減少有害物質的產生和擴散。
3. 環(huán)境監(jiān)測:定期檢測工作場所的空氣質量和有毒物質濃度,確保符合安全標準。
4. 員工培訓: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5. 應急預案:制定詳盡的應急預案,以應對可能發(fā)生的事故。
6. 法規(guī)遵守:遵守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保企業(yè)的合規(guī)運營。
重要性
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保障員工安全:防止爆炸、粉塵爆炸和中毒事故,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
2. 提升生產效率: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能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滿意度。
3. 遵守法規(guī):避免因安全事故導致的法律糾紛和罰款,維護企業(yè)聲譽。
4. 降低運營成本:預防為主的管理能減少事故維修和賠償費用,降低運營成本。
方案
1. 制定與實施:建立完整的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明確各部門職責,確保制度的執(zhí)行。
2. 定期審查:定期對制度進行審查和更新,以適應新的生產條件和技術發(fā)展。
3. 技術升級:引入先進的防爆、防塵、防毒技術,提升安全防護水平。
4. 建立反饋機制:鼓勵員工報告安全隱患,及時調整和完善管理措施。
5. 安全文化:培養(yǎng)企業(yè)安全文化,使每個員工都認識到防爆防塵防毒的重要性。
通過上述方案,我們旨在構建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huán)境,確保企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對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依據及適用范圍
2.1依據
《職業(yè)病分類和目錄》國衛(wèi)疾控發(fā)〔2022〕48號
《作業(yè)場所職業(yè)健康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國家安監(jiān)總局令第23號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yè)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jiān)總管三〔2022〕94號
2.2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車間、部門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3、防火與防爆的安全管理
3.1生產儲存設備
3.1.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庫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以及有關的專業(yè)防火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3.1.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lián)鎖裝置等設施。
3.1.3在有可燃、有毒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有毒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
3.1.4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
3.1.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要有防靜電措施,應按國家防靜電有關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
3.1.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片,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3.1.7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qū)等工業(yè)下水出口處,除按規(guī)定做水封井外,并應在上述區(qū)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fā)性進入下水系統(tǒng)。
3.1.8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3.1.9建筑物、裝置等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要求安設防雷保護措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防爆場所必須用防爆電器。
3.2動火、用火管理
3.2.1公司機修車間為可動火區(qū)域,其他場所均為禁火區(qū)。
3.2.2禁火區(qū)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生產裝置易燃、易爆區(qū)域使用電鉆、砂輪、切割機等,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yè),均為動火作業(yè),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2.3動火、用火的管理嚴格按動火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實施。
3.2.4動火尚應執(zhí)行下列有關規(guī)定:
3.2.4.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tǒng)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lián)接管道。
3.2.4.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受限空間作業(yè)許可證。
3.2.4.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3.2.4.4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yè)。
3.3其他有關規(guī)定
3.3.1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3.3.2公司設立有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安全環(huán)保生產委員會;各車間、班組等基層單位相應設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3.3.3安環(huán)部應根據公司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jié)變化,實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進行經常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定期不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3.3.4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3.3.5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槍、水帶、干粉滅火器等)。
3.3.6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 ”(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他用。
3.3.7進入公司的一切人員絕對禁止吸煙、攜帶煙具、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嚴禁利用電器、砂輪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生產區(qū)內打手機。
3.3.8外來人員如學習、參觀、提貨、送貨及民工進入禁火區(qū)前,必須由接待人員向其說明如:公司禁止攜帶煙火的規(guī)定,安全規(guī)定告知,安環(huán)部有權對其進行檢查;
3.3.9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qū)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qū)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防火帽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3.10嚴禁使用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面和衣服等。
3.3.11辦公室和更衣箱室等場所內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液體。
3.3.12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3.3.13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內或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對遺留或彌散的危險物品要及時清掃和處理。
3.3.1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要有專用倉庫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并根據化學性質或不同的滅火方法等,分類、分項、分庫儲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嚴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儲存。
3.3.15根據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際情況,認真采取易燃易爆監(jiān)測、報警、防潮、通風、防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溫天氣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或使用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3.16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有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的作業(yè)人員,必須經上崗前的安全消防培訓,熟練掌握安全操作規(guī)程,嚴格執(zhí)行安全消防管理。
4、防塵、防毒的安全管理
4.1要認真做好作業(yè)場所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4.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露和擴散、保持作業(yè)場所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jiān)測和體檢。
4.3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yè)崗位,要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的工業(yè)衛(wèi)生指標、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yè),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yè)整頓。
4.4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xù)化。
4.5在生產過程中,對散發(fā)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如廢氣、廢水、廢渣、廢油等,要采取回收綜合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合格不得隨意排放。
4.6對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yè)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生產車間內禁食,飯前洗手、洗臉,更換工作服,工作服單獨存放。
4.7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公司領導同意,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擴散。
4.8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yè)禁忌癥和過敏患者的工作。
4.9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職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jiān)護檔案。
4.10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yè)人員,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yè)性療養(yǎng)等措施。對患職業(yè)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應及時調離。
4.11對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洗眼、噴淋等沖洗設施。
5、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5.1要加強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泄漏的管理工作,減少生產裝置非計劃停車,避免發(fā)生事故,提高安全運行的可靠性,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健康。
5.2加強生產裝置源設備泄漏管理。對于發(fā)生的源設備泄漏事件要及時采取消除、收集、限制范圍等措施,對于可能發(fā)生嚴重泄漏的設備,要采取第一時間能切斷泄漏源的技術手段和防護性措施。實施源設備泄漏事件處置的全過程管理,加強對生產現場的泄漏檢查,努力降低各類泄漏事件發(fā)生率。
5.3公司任何人發(fā)現化學品泄漏、工藝泄漏時,必須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逐級上報。不能立即處置的要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設備泄漏臺帳,限期整改。對于大量化學品泄漏,經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批準后,請求外部援助。
5.4危險化學品泄漏時,應及時用警戒線將泄漏區(qū)域隔離,避免其他人員誤入其中。搶險人員應穿戴正確的防護用品,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停止泄漏。
5.5泄漏物是液體,應先關閉排放系統(tǒng)各級閥門,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過清理,真空吸收,挖掘,使用吸收劑,桶裝等措施恢復泄漏現場。泄漏物產生蒸汽且物料是水溶性的(如氨氣),用水霧可以極大程度降低蒸汽的濃度。對于粉塵的泄漏,水霧或水簾能提供有效的保護屏障。
5.6員工必須清楚處理化學品泄漏應佩帶的防護用品、泄漏預防設備及泄漏控制設備的存放位置。泄漏必須以如下的原則處理:停止泄漏、圍堵泄漏、清除泄漏。
5.7可能發(fā)生泄漏或釋放的區(qū)域必須進行定期檢查。車間、危化品倉庫、罐區(qū)等生產及儲存區(qū)域必須按照規(guī)定要求進行定期檢查。與公司綜合安全檢查及車間、班組安全檢查相結合,做好檢查記錄。
5.8規(guī)范工藝操作行為,降低泄漏幾率。操作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避免工藝參數大的波動。
5.9加強泄漏管理培訓,不斷增強員工的泄漏管理意識,掌握泄漏辨識和預防處置方法。新員工要接受泄漏管理培訓后方能上崗。當工藝、設備發(fā)生變更時,要對相關人員及時培訓。
第2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guī)范公司生產作業(yè)場所和庫房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公司生產作業(yè)場所和庫房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
3.職責
3.1 安全環(huán)??曝撠熤贫ㄉa場所和庫房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的制定,并進行檢查,監(jiān)督實施;負責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
3.2 各生產單位/部門負責本單位生產場所和庫房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措施的落實,進行日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qū)”,固定動火區(qū)以外一律為禁火區(qū)。
4.1.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qū)﹑廠區(qū)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fā)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 各單位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易燃物品;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5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6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7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qū)內焊割動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guī)定。需動火作業(yè)時,必須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申請,批準后,方可動火。
4.1.7.1 動火作業(yè)的安全要求
動火前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出現異常須立即停止并重新辦證;動火證應填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部位、工作內容、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審批人的簽名。
4.1.7.2 動火作業(yè)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連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tǒng)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yè)。
4.1.8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qū),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9 生產車間/部門、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0 廠區(qū)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1 化工生產甲類區(qū)域在有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jiān)測工作。
4.1.12 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guī)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3 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guī)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4.1.14 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guī)范”(hgj1047-79)規(guī)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5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lián)鎖裝置。
4.1.16 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tǒng)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lián)鎖裝置。
4.1.17 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qū)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8 加強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及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嚴格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崗位操作規(guī)程”“工藝控制參數”及設備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修,非崗位人員,未經同意,不得亂動該崗位任何設備和儀器。
4.1.19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guī)定配備齊全。廠區(qū)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wèi)科、安全部批準。
4.1.20 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1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 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 防爆泄壓。
4.2.1.1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壓系統(tǒng)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jiān)測儀表、自動調節(jié)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qū)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4.2.1.4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4.2.1.5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4.2.1.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 壓縮氣體鋼瓶的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4.2.2 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jié)、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 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fā)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huán)節(jié)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guī)定。
4.2.3.2 管道系統(tǒng)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干凈;檢修后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3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lián)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 防火措施。
4.2.4.1 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 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置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tǒng),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 防靜電放電
4.2.5.1 (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1)生產、使用、貯運、運輸和裝卸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2)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4.2.5.2 在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yè)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4.2.5.3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4.2.6 貯運設施
4.2.6.1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 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
4.2.6.4 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
4.2.6.5 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4.2.6.6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jié)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 物料廢液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幾種能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
4.2.7.4.嚴格設備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xù),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泄漏。
4.3 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 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化工企業(yè)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 新建項目對電氣設備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guī)定執(zhí)行。
4.3.3 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guī)程”和“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執(zhí)行。
4.4 消防設施
4.4.1 廠內的消防設施,根據工廠規(guī)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xié)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區(qū)、裝卸區(qū)站臺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
4.4.3 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 小型滅火機設置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
4.4.5 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于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干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4.6嚴格執(zhí)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安全環(huán)保科至少每月檢查一次消防設施,并進行維護和更換。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于良好,有效的狀態(tài)。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于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防塵、防毒安全管理程序
5.1 防護與治理
5.1.1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5.1.2 在存在粉塵、毒性危害因素的生產場所和庫房應按相關規(guī)定和標準設置防塵、防毒設施。
5.1.3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應按照規(guī)定設置警示標識;有毒作業(yè)場所的衛(wèi)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使之保持完好狀態(tài)。
5.1.4 對散發(fā)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5.1.5 控制作業(yè)場所有害物質對空氣污染,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屏蔽、通風(局部與全部通風),加強個人防護措施,縮短接觸時間及提供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具等。
5.1.6 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yè)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5.1.7 物料粉碎車間產生的粉塵應采用密閉、通風、除塵系統(tǒng),各車間/部門必須按《職業(yè)衛(wèi)生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為員工配置適合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員工在生產中正確使用;生產過程產生噪聲,振動的車間/部門應采用消聲設施或為員工配置防護耳機。
5.1.8 生產過程中的毒物產生于設備、擴散于環(huán)境,作用于接觸工人,對職業(yè)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應從設備、環(huán)境、人三個方面考慮,生產過程應盡量做到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
5.1.9 員工在正式上崗前必須經培訓,使員工認識作業(yè)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
5.1.10 有毒物品必須具有標簽、標識、安全使用說明書及其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相關資料由公司安全環(huán)保管理部門存檔。
4.2.3 安全環(huán)??浦辽倜吭聶z查一次各單位防塵、防毒管理情況;并建立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臺帳。
5.2 組織與搶救
5.2.1 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擔任組長、分管安全副總擔任副組長。
5.2.2 在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5.2.3 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yè)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guī)定》中的具體要求執(zhí)行。
6.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huán)保管理部門制定、修改、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礦山工程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員工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意識,消除火險隱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災、爆炸事故和塵、毒危害的發(fā)生,確保生產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及安全職責
第二條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設在安環(huán)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隊負責。管轄范圍:全公司所有防火區(qū)域及防火設備設施。
(二)、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由安環(huán)部負責管理,生產部負責防塵、防毒的年度計劃制定,措施方案的實施及監(jiān)督工作。
第三條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安全職責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職責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① 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況;
② 將消防工作與本公司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③ 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④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2、車間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① 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車間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車間的消防安全情況;
② 建立本車間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并提供組織保障;
③ 組織本車間的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
(二)、防塵、防毒管理安全職責
① 粉塵、毒物、噪聲等職業(yè)病危害測定點的確定原則、測定項目、測定方法按國家規(guī)定進行。
② 粉塵濃度檢測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聲作業(yè)場所每年測定一次;高溫作業(yè)每年暑期測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測定一次。
③ 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存檔,并及時向員工公布。
④ 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yè)衛(wèi)生標準。
⑤ 粉塵作業(yè)場所的生產設備、防塵設施須正常投入運行。從事粉塵作業(yè)的員工必須按規(guī)定佩帶防塵口罩,定期更換。
⑥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第三章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
第四條生產裝置
(一)根據公司生產特點,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的有關要求。
(二)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塵毒危害的設備區(qū)域。充分設置超溫、超壓、濃度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lián)鎖裝置等設施,并要保證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動控制系統(tǒng),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tǒng)。
(四)在可燃氣體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
(五)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設有防靜電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條動火用火規(guī)定
(一)各單位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請,經公司生產副總、安全主管部門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qū)固定動火區(qū)外一律為禁火區(qū)。
(二)設立固定動火區(qū)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qū)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qū)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固定動火區(qū)應設置在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qū)、設備、窨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生產正常放空或發(fā)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qū)。
4、固定動火區(qū)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區(qū)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yè)(如:中心化驗室用的電爐、烘箱、酒精爐、電熱器等)均須辦用火證, 生產區(qū)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qū)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門審批。
(五)在禁火區(qū)內使用電氣焊、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qū)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yè)均為動火作業(yè),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yè)中要嚴格執(zhí)行公司的《安全生產動火制度》。
(七)生產廠區(qū)內嚴禁吸煙。
第六條消防組織與設施
(一)公司各單位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的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二)各車間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三)消防組織應根據公司生產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jié)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四)公司內設置的固定或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定期進行試運行。
(五)各單位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需換藥劑、修理、更新的及時解決,建立健全有關臺帳。
(六)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qū)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qū)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七)廠區(qū)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行政部和更衣柜內不準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體。
(八)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產生靜電的化纖織物衣物和帶鐵釘的鞋。
第七條火警報告與火災處理
(一)公司內不論任何單位,一旦發(fā)生火災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要講明單位,起火地點、火勢、起火原因、火災危險性等不得延遲。
(二)起火后,單位領導要冷靜指揮本單位義務消防員和員工采取相應措施,按滅火的基本辦法如切斷電源、隔離、冷卻、窒息等措施,同時用滅火器、蒸氣、水等進行搶救,防止火勢擴大和蔓延。
(
三)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滅火后在公司統(tǒng)一領導下,生產部一方面盡快組織恢復生產,一方面在主管經理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對著火原因、責任進行分析判斷,寫出詳細調查報告,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并提出處理建議。然后會同主管經理召開分析會,對著火的性質、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停產損失、進行分析研究,對主要責任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做出處理決定,通過事故分析,接受教訓。
第八條 防塵防毒職業(yè)病危害因素作業(yè)崗位分布
(一)粉塵作業(yè)崗位
1、備煤車間所有生產作業(yè)崗位。
2、煉焦車間皮帶工、涼焦臺操作工、機電車間煉焦工段和備煤工段、脫硫包裝崗位。
3、電焊工崗位。
(二)毒物作業(yè)崗位
1、煉焦車間所有崗位。
2、化產車間所有崗位。
(三)噪聲作業(yè)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壓機房、粉碎機房、鼓風機房。
第4篇 化工廠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對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有毒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根據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范圍:公司所轄范圍內。
3職責:
3.1安全環(huán)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日常防火、防爆、防毒的安全檢查工作。
3.2生產部負責生產區(qū)域的安全操作。
3.3各部門負責人應對本部門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
3.4相關部門根據各部門職責,做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4.內容:
4.1人員培訓:
4.1.1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安全、管理、職業(yè)健康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4.1.2 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管理、職業(yè)健康培訓教育,具體按《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執(zhí)行。
4.2設施設備符合要求:
4.2.1庫內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裝、配置避雷和靜電導除設施,每年進行兩次測試。
4.2.2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電氣設備的配置必須與區(qū)域的危險等級配置要求相匹配。
4.2.3 監(jiān)視和測量設備應建立臺賬,并定期校驗。
4.2.4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設置安全設施,并定期保養(yǎng)、校驗。
4.3對重點部位、關鍵裝置的管理:
4.3.1對危險化學品倉儲場所要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4.4操作安全管理:
4.4.1裝卸作業(yè)前,應了解貨物的理化性質、防護方法和裝卸操作注意事項,并穿戴規(guī)定的防護用具。
4.4.2裝卸前,要首先接好靜電接地線,車輛發(fā)動機要熄火,雷雨天氣應停止裝卸貨物。
4.4.3裝卸作業(yè)時,操作人員應掌握操作程序和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精心操作,防止貨物滲漏、外溢。
4.4.4裝卸時,應根據貨物的性質,控制貨物流速,以防止因流速快而造成靜電荷積聚,產生靜電火花。
4.4.5任何不按操作規(guī)程的操作將受到嚴肅處理。
4.5施工管理:
4.5.1所有作業(yè)人員應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不得攜帶火種、手機、bp機等違禁品,不準穿帶鐵釘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
4.5.2所有作業(yè)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公司相關安全管理和制度和規(guī)定,如有違犯,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
4.5.3對重點施工作業(yè),應制定《施工安全方案》,進行重點監(jiān)護,做到監(jiān)護人員、消防器材、安全措施“三落實”。
4.6車輛管理:
4.6.1車輛進入庫區(qū),必須佩戴防火帽,安裝靜電導除裝置,并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準堵塞消防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裝車過程中,車輛的發(fā)動機必須熄火,切斷電源。
4.6.2安全環(huán)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對入庫車輛進行檢查和抽查,發(fā)現違章,及時制止。
4.6.3生產管理部人員在車輛裝卸前應按規(guī)定對車輛進行檢查,并填寫檢查單。
4.7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管理:
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管理應按《消防設備管理程序》執(zhí)行。
4.8監(jiān)視、監(jiān)測和勞動保護:
4.8.1在火災危險性大、有毒有害作業(yè)場所應設置安全報警系統(tǒng)、安全監(jiān)視系統(tǒng)。
4.8.2應定期對作業(yè)場所進行毒氣監(jiān)測,并進行公布。
4.8.3在作業(yè)現場應設置必要的有關職業(yè)健康安全的警示標識。
4.8.4對作業(yè)現場的員工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查體,對接觸劇毒或長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業(yè)環(huán)境的員工應根據所接觸化學品種類,增加檢查項目。
4.8.5公司應配備必要的防毒器材、裝備,并對員工定期進行防毒培訓和防毒演練。
4.9安全檢查:
檢查工作一般分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和臨時檢查三種。日常檢查是指作業(yè)人員在工作前與工作結束時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環(huán)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巡查人員按的事務局巡查方式巡查;定期檢查是公司安全環(huán)境管理委員會成員、部門管理人員應以周或月對倉庫和車間進行重點檢查;臨時檢查是指風雨前后、高溫或惡劣天氣前后、重大節(jié)日前,各級管理人員應有針對性的檢查。
第5篇 燃料公司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對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有毒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根據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范圍:公司所轄范圍內:
3職責:
3.1安全環(huán)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日常防火、防爆、防毒的安全檢查工作。
3.2生產部負責生產區(qū)域的安全操作。
3.3各部門負責人應對本部門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
3.4相關部門根據各部門職責,做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4.內容:
4.1人員培訓:
4.1.1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安全、管理、職業(yè)健康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4.1.2 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管理、職業(yè)健康培訓教育,具體按《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執(zhí)行。
4.2設施設備符合要求:
4.2.1庫內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裝、配置避雷和靜電導除設施,每年進行兩次測試。
4.2.2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電氣設備的配置必須與區(qū)域的危險等級配置要求相匹配。
4.2.3 監(jiān)視和測量設備應建立臺賬,并定期校驗。
4.2.4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設置安全設施,并定期保養(yǎng)、校驗。
4.3對重點部位、關鍵裝置的管理:
4.3.1對危險化學品倉儲場所要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4.4操作安全管理:
4.4.1裝卸作業(yè)前,應了解貨物的理化性質、防護方法和裝卸操作注意事項,并穿戴規(guī)定的防護用具。
4.4.2裝卸前,要首先接好靜電接地線,車輛發(fā)動機要熄火,雷雨天氣應停止裝卸貨物。
4.4.3裝卸作業(yè)時,操作人員應掌握操作程序和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精心操作,防止貨物滲漏、外溢。
4.4.4裝卸時,應根據貨物的性質,控制貨物流速,以防止因流速快而造成靜電荷積聚,產生靜電火花。
4.4.5任何不按操作規(guī)程的操作將受到嚴肅處理。
4.5施工管理:
4.5.1所有作業(yè)人員應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不得攜帶火種、手機、bp機等違禁品,不準穿帶鐵釘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
4.5.2所有作業(yè)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公司相關安全管理和制度和規(guī)定,如有違犯,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
4.5.3對重點施工作業(yè),應制定《施工安全方案》,進行重點監(jiān)護,做到監(jiān)護人員、消防器材、安全措施“三落實”。
4.6車輛管理:
4.6.1車輛進入庫區(qū),必須佩戴防火帽,安裝靜電導除裝置,并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準堵塞消防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裝車過程中,車輛的發(fā)動機必須熄火,切斷電源。
4.6.2安全環(huán)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對入庫車輛進行檢查和抽查,發(fā)現違章,及時制止。
4.6.3生產管理部人員在車輛裝卸前應按規(guī)定對車輛進行檢查,并填寫檢查單。
4.7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管理:
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管理應按《消防設備管理程序》執(zhí)行。
4.8監(jiān)視、監(jiān)測和勞動保護:
4.8.1在火災危險性大、有毒有害作業(yè)場所應設置安全報警系統(tǒng)、安全監(jiān)視系統(tǒng)。
4.8.2應定期對作業(yè)場所進行毒氣監(jiān)測,并進行公布。
4.8.3在作業(yè)現場應設置必要的有關職業(yè)健康安全的警示標識。
4.8.4對作業(yè)現場的員工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查體,對接觸劇毒或長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業(yè)環(huán)境的員工應根據所接觸化學品種類,增加檢查項目。
4.8.5公司應配備必要的防毒器材、裝備,并對員工定期進行防毒培訓和防毒演練。
4.9安全檢查:
檢查工作一般分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和臨時檢查三種。日常檢查是指作業(yè)人員在工作前與工作結束時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環(huán)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巡查人員按的事務局巡查方式巡查;定期檢查是公司安全環(huán)境管理委員會成員、部門管理人員應以周或月對倉庫和車間進行重點檢查;臨時檢查是指風雨前后、高溫或惡劣天氣前后、重大節(jié)日前,各級管理人員應有針對性的檢查。
第6篇 作業(yè)現場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目的(object)
為加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公司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范圍(scope)
u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的管理。
u 本制度引用了(《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16-)《石油化工企業(yè)防火設計規(guī)范》gb-50160-92、《化工企業(yè)安全管理制度》,原化學工業(yè)部,1991年04月)的相關條款及內容。
職責(responsibility)
u ehs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按本制度要求監(jiān)督管理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措施執(zhí)行情況。
u 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負責本制度的審核及貫徹執(zhí)行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內容(content)
防火、防爆管理:
4.1.1防火、防爆的一般要求: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部門提出申請,ehs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qū)”,固定動火區(qū)以外一律為禁火區(qū)。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阻火器。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fā)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F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qū)內焊割動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guī)定。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qū),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廠區(qū)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lián)鎖裝置。
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qū)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guī)定配備齊全。廠區(qū)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wèi)科、ehs部批準。
廠內所有職工必須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1.2生產裝置的防火、防爆要求:
根據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guī)程》,以及《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定》等規(guī)范、規(guī)程的有關要求。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lián)鎖裝置等設施。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保持通風狀態(tài),必要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lián)鎖配合,其聯(lián)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所有自動控制系統(tǒng),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tǒng)。
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guī)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guī)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guī)范”(hgj1047—79)規(guī)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采用單向閥。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yè)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guī)定》(cd90a3-)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各易燃易爆物料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和儲罐區(qū)等工業(yè)下水出口處,除按規(guī)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qū)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fā)性進入下水系統(tǒng)。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嚴防三串:高壓系統(tǒng)向低壓系統(tǒng)串壓;生產系統(tǒng)向生活系統(tǒng)相串;易燃易爆系統(tǒng)向安全系統(tǒng)相串。
4.1.3生產工藝操作的防火、防爆要求:
要采用進的安全工藝方法、工藝裝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工藝指標、安全裝置、信號聯(lián)鎖能滿足防火防爆要求。
各操作崗位都應有完善的操作規(guī)程、工藝指標、安全技術規(guī)程以及防止突然停電、停水、停汽等造成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生產操作人員要經過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術教育,達到“三懂四會”,經安全技術考試并取得安全作業(yè)證之后,方能上崗獨立操作。
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按崗位操作法精心操作,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操作人員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堅持定時、定點、定項目的巡回檢查,發(fā)現異?;蚴鹿蕰r及時報告,果斷處理,認真記錄,交待清楚。
操作人員要經常檢查指標裝置、安全聯(lián)鎖、報警、防靜電接地等一切防火防的設施,使其運行正常,靈敏可靠。
嚴格執(zhí)行票證制度,開車前必須認真進行全面檢查,做到確認符合安全開車條件。
對沒有辦動火證、安全檢修手續(xù)不全等行為,操作人員有權制止。
生產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或可能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操作人員有權先停車后報告。
在危險要害區(qū)域(崗位)從事正常生產操作、設備維護檢修、現場監(jiān)測的臨時性作業(yè)視為危險要害區(qū)域(崗位)生產性作業(yè)。
4.1.4電氣的防火、防爆要求:
所有電氣裝置中,由于絕緣損壞而可能帶電電氣裝置,其金屬部分均應有保護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應接地部分如下:
電機、變壓器及其它電器底座和外殼;
電氣設備的傳動裝置;
室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或鋼筋混凝土構架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遮欄和金屬門;
配電、控制、保護用的盤(臺、機)的框架;
交、直流電力電纜的接線盒,終端盒的金屬外殼和電纜的金屬護層,穿線的鋼管;
電纜支架。
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設備管道;
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yè)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接地線與獨立避開雷針的接地線之間距離不應小于3米。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不論其電壓大小和安裝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帶電的金屬部分,均應可靠接地或接零。
爆炸危險場所不得利用金屬管道、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金屬構架、電氣線路中的工作零線,作為接地或接零。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電氣裝置的每個接地部分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線干線相連接,不得一個接線中串接幾個接地部分。
高壓電氣設備的接地線,在沿地面或地下敷設的部分,應有反腐蝕的措施。
以下情況應安裝防靜電的接地裝置
生產、貯存和裝卸壓縮氣體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儲罐、管道、機組。
利用空氣干燥、輸送易產生靜電的粉狀可燃固體物料的設備。
防靜電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電氣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規(guī)定,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0歐姆。
設備、機組、貯罐、管道等部分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連接,不得相互串連接地。
生產或貯存爆炸危險物質的建筑物、構筑物、露天裝置、貯罐和金屬管道等應采取防止直接雷擊、雷電感應和雷波侵入而產生電火花引起爆炸的接地措施。
建筑物或構筑物內的金屬件(如設備、管道)均應作防止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的接地措施。
引入爆炸危險場所的電纜外皮應接地,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應設適當的避雷器,并采取接地措施。
引入爆炸危險場所的架空管線在入戶處外必須接地或多點重復接地。
防雷保護接地,其接地電阻值得不大于10歐姆。
每年四月份之前機修車間應對避雷接地裝置進行檢查、檢測,保證其可靠。
庫區(qū)的防雷、防靜電按《石油庫存設計規(guī)定》執(zhí)行。
4.1.5動火的防火、防爆要求:
按《動火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執(zhí)行。
4.1.6防火、防爆主要措施:
防爆泄壓。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在高低壓系統(tǒng)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jiān)測儀表、自動調節(jié)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qū)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控溫、控壓: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jié)、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防止氧含量超標。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fā)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huán)節(jié)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guī)定。
管道系統(tǒng)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干凈;檢修后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lián)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防火措施。
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置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tǒng),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貯運設施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
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jié)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物料排放。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幾種能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
嚴格設備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xù),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泄漏。
防塵、防毒管理:
4.2.1防塵、防毒的基本管理要求:
公司各車間(部門)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生產場所的衛(wèi)生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害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公司各車間(部門)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要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防毒工業(yè)衛(wèi)生。
防塵、防毒、工業(yè)衛(wèi)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證自由場所符合國家規(guī)定和衛(wèi)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wèi)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檢測和體驗。
公司各車間(部門)根據以防為主,全面規(guī)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制訂防塵、防毒規(guī)劃,并要納入年度計劃,結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害危害。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塵害危害嚴重的作業(yè),要限期停產整頓。
凡新產品、新建、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三同時”。
新產品、大修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安全衛(wèi)生設施,并要有ehs部門參加,凡不符合防塵防毒、工業(yè)衛(wèi)生要求的項目,不能投產。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必須有相應的衛(wèi)生設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4.2.2防塵、防毒的防護與治理: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yè)場所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jiān)測和體檢。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guī)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guī)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guī)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yè)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的工業(yè)衛(wèi)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yè),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yè)整頓。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xù)化。
對散發(fā)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yè)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4.2.2體檢與職業(yè)病:
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yè)禁忌證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jiān)護檔案。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yè)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yè)性療養(yǎng)等措施。對患職業(yè)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職業(yè)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已確診的職業(yè)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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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第7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 對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過程及設備必須嚴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以保障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
2. 加強防火防毒檢查和消防器材、個人防護用品管理。
3.除固定動火區(qū)外,未經批準,任何情況下禁止動火。
4.高處焊割作業(yè)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飛濺措施,如有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yè)。
5.對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設備,焊割前應沖洗干凈,置換分析合格。
6.生產或檢修,需用的熬煉設備應設置在安全地帶。熬鍋裝料不得超過容積的80%,以防止沸騰外溢,熬煉期間應有專人管理,并按規(guī)定佩戴防護用品。
7.搬運可燃、爆炸等危險物品,不得拋擲,拖拉和滾動,所用板手、鋃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或鍍鉻的鋼鐵材料。
8.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易燃、易爆車間和危險場所。
9.高溫設備、管道必須保溫。不能在高溫設備、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產區(qū)內的照明,布線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潔干燥和絕緣良好。
11.因臨時需裝設備電器線路,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臨時線路要求安裝,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電設備,易燃液體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氣框放空管都應設避雷保護裝置,接地電阻值不大于5歐姆,并應每年進行定期檢測。
13.建筑與工藝生產裝置的平面布置必須符合防火間距標準要求。
14.對帶壓可燃氣體的設備、管道,應設置安全閥或防爆板,對已有腐蝕損壞或有泄漏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應暫停使用,并盡快修復。
15.可燃氣體放空管應高出設備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設阻火器。
16.輸送易燃液體,可燃氣體放空應根據管徑及介質的電阻率選擇適當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靜電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應有用隋性氣、蒸氣等置換的設施。
18.生產裝置、設備及廠房的防雷裝置和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應符合國家和部頒有關規(guī)定。
19.液氨貯罐應有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液氨貯罐應采用隔熱措施或設有冷卻噴淋設施。
20. 裝運液氨前,必須對槽車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以充裝。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未經處理,不得外排放。
22.企業(yè)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在企業(yè)防火負責人領導下進行消防工作。
23.義務消防隊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jié)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進行消防教育,訓練和演習。
24.在易燃易爆場所應設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須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點,有明顯標志,產要專人管理,定期檢驗,保持完整,嚴禁隨意挪
25.廠區(qū)應設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夠的壓力。
26.廠區(qū)內主要通道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27.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qū)內分固定動火區(qū)和禁火區(qū)。
28.固定動火區(qū)為允許從事焊割及使用噴燈和火爐作業(yè)的區(qū)域。動火區(qū)應符合下列條件:
28.1 距離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應小于30米。
28.2 定動火區(qū)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28.3 固定動火區(qū)要有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
29. 在禁火區(qū)動火的,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許可手續(xù)后方能進行動火。
30. “動火證”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30.1 “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申請并根據動火要求,認真填寫和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30.2危險場所動火,必須在動火前30分鐘進行動火分析,分析者在“動火證”上填寫分析結果并簽字。
30.3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首先向該車間當班班長(工段長)呈驗“動火證”,經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簽字后方可動火。
30.4 “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31.動火的安全規(guī)定
31.1 凡在貯存輸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清洗、置換后,分析合格。
31.2 將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清除干凈。
31.3 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31.4 動火地點應設滅火器材和監(jiān)護人,動火完畢,應待余火熄滅方可離開現場。
32.禁止在生產區(qū)內吸煙。
33.禁止廠區(qū)內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廠區(qū)內焚燒雜草和垃圾。
35.禁止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無阻火器的車輛在生產區(qū)內行駛。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揮發(fā)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及衣物。
37.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時,當班人員應迅速判明原因,切斷災害源,必要時作局部停車或全部停車處理,及時撲滅初起之火。
38.認真貫徹職業(yè)衛(wèi)生法律法規(guī),認真做好防塵、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發(fā)生,以保護職工的健康。
39.編制防塵防毒規(guī)劃,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40.對職工進行工業(yè)衛(wèi)生知識教育,講授粉塵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氫及其他經常接觸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對人體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預防中毒措施。
41.對產生和散發(fā)有毒物質的工藝設備,應加強維修。對有粉塵飛揚的設備要做好回收措施,減少職業(yè)危害。
42.有職業(yè)禁忌證人員,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業(yè)崗位。
43.根據各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點,應配備與毒物性質相適應的防護器材,要求人人會用。
44.禁止將灌裝液氨、濃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險性作業(yè),承包給沒有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44. 本制度由安全環(huán)??曝撠熃忉尅⒖己?。
第8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為對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作業(yè)場所的安全有效管理,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與防爆
(一)生產儲存設備
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庫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以及有關的專業(yè)防火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lián)鎖裝置等設施。
3、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連鎖配合,其聯(lián)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國家防靜電有關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
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7、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qū)等工業(yè)下水出口處,除按規(guī)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qū)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fā)性進入下水系統(tǒng)。
8、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9、建筑物、裝置等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要求安設防雷保護措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防爆場所必須用防爆電器。
(二)動火、用火管理
1、生產廠區(qū)均為禁火區(qū)。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2、禁火區(qū)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生產裝置易燃、易爆區(qū)域使用電鉆、砂輪、切割機等,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yè),均為動火作業(yè),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動火、用火的管理嚴格按“安全作業(yè)管理制度--動火作業(yè)安全規(guī)范”要求實施.
4、動火尚應執(zhí)行下列有關規(guī)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tǒng)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lián)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受限空間作業(yè)證。”
(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4)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yè)。
(三)其他有關規(guī)定
1、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2、公司必須設立有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車間、班組等基層單位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隊。
3、安全部門應根據公司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jié)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進行經常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定期不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4、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5、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槍、水帶、消防水桶、干粉滅火器等)。
6.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統(tǒng)一編號、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 ”(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他用。
7.設立禁火區(qū)域,杜絕火種漫游;禁火區(qū)為公司生產區(qū)、車間、成品庫、原料庫、儲罐區(qū)、配電房等;
8.進入禁火區(qū)的一切人員絕對禁止吸煙、攜帶煙具、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嚴禁利用電器、砂輪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禁火區(qū)內打手機。
9.外來人員如學習、參觀、提貨、送貨及民工進入禁火區(qū)前,必須由接待人員向其說明如:公司禁止攜帶煙火的規(guī)定,安全員有權對其進行檢查;
10、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qū)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qū)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面和衣服等。
12、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質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13、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14、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15、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內或附近進行試分裝、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對遺留或彌散的危險物品或粉塵要及時清掃和處理。
16、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要有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并根據化學性質或不同的滅火方法等,分類、分項、分庫儲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嚴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儲存。
17、根據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際情況,認真采取易燃易爆監(jiān)測、報警、防潮、通風、防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溫天氣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或使用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8、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有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的作業(yè)人員,必須經上崗前的安全消防培訓,熟練掌握安全操作規(guī)程,嚴格執(zhí)行安全消防管理。
二、防塵、防毒管理
1、要認真做好作業(yè)場所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露和擴散、保持作業(yè)場所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jiān)測和體檢。
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guī)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毒規(guī)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guī)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危害。
4、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yè)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的工業(yè)衛(wèi)生指標、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yè),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yè)整頓。
5、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xù)化。
6、在生產過程中,對散發(fā)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如廢氣、廢水、廢渣、廢油等,要采取回收綜合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合格不得隨意排放。
7、對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yè)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生產車間內禁食、禁水,飯前洗手、洗臉,更換工作服,工作服單獨存放,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業(yè)區(qū)域。
8、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生產供應部同意或未報請總經理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擴散。
9、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yè)禁忌癥和過敏患者的工作。
10、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職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jiān)護檔案。
11、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yè)人員,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yè)性療養(yǎng)等措施。對患職業(yè)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應及時調離。
12、對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