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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烷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時間:2024-05-09 查看人數:10

甲烷管理制度

甲烷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yè)甲烷排放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以符合環(huán)保法規(guī),提高能源效率,并降低運營成本。這一制度涵蓋了甲烷的監(jiān)測、減排、安全處理、責任分配以及持續(xù)改進等多個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監(jiān)測與報告:建立定期的甲烷排放監(jiān)測機制,通過專業(yè)設備和技術進行測量,并編制詳細的排放報告。

2. 減排策略:制定并實施減排計劃,包括改進工藝流程、優(yōu)化設備運行、推廣甲烷回收利用等措施。

3. 安全規(guī)程:確立甲烷泄漏應急響應程序,保證員工安全,防止環(huán)境事故的發(fā)生。

4. 責任分工:明確各部門和員工在甲烷管理中的職責,確保制度的執(zhí)行和監(jiān)督。

5. 培訓與教育:對員工進行甲烷相關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對甲烷管理的意識和技能。

6. 合規(guī)性審查:定期評估制度的合規(guī)性,確保與國家和地方環(huán)保法規(guī)的一致性。

7. 績效考核:將甲烷管理納入企業(yè)績效考核體系,激勵各部門降低甲烷排放。

重要性

甲烷是一種強效溫室氣體,其對氣候變化的影響不容忽視。有效管理甲烷排放不僅有助于企業(yè)履行社會責任,提升品牌形象,還能直接節(jié)省能源成本,提高經濟效益。良好的甲烷管理制度能預防潛在的安全風險,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維護企業(yè)的穩(wěn)定運營。

方案

1. 建立甲烷排放數據庫:收集歷史排放數據,為制定減排目標和策略提供依據。

2. 引進先進技術:投資研發(fā)或引入先進的甲烷檢測和減排技術,提高管理效率。

3. 定期審核與調整: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制度審核,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管理措施。

4. 加強合作與交流:與其他企業(yè)或研究機構分享經驗,共同探索更有效的甲烷管理方法。

5. 強化內部溝通:定期召開會議,通報甲烷管理工作進展,鼓勵員工提出改進建議。

6. 設立獎勵機制:對于在甲烷管理中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獎勵,激發(fā)積極性。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我們期望能構建一個高效、安全、合規(guī)的甲烷管理制度,推動企業(yè)綠色可持續(xù)發(fā)展。

甲烷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井下甲烷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管理制度

為了規(guī)范井下瓦斯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懸掛標準和及時監(jiān)測各地點的瓦斯?jié)舛?防止瓦斯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甲烷傳感器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墻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1、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里側)甲烷傳感器設置在工作面回風巷距工作面≤10m處。

(3)采煤工作面回風甲烷傳感器設置在工作面回風巷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處。

(4)采用串聯(lián)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設置在工作面進風巷距工作面進風口以里10m~15m處。

(5)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長度大于8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2、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所有掘進工作面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實現瓦斯風電閉鎖。

(2)在掘進巷道距工作面≤5m處設置甲烷傳感器(在視頻范圍之內)。

(3)在掘進工作面口以里10~15m處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4)采用串聯(lián)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設置在距局部通風機進風側3m~5m處 。

(5)掘進工作面長度超過800m時,必須在掘進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3、采區(qū)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4、甲烷傳感器沒有及時設置,每處罰監(jiān)控室100元。

5、甲烷傳感器設置后,沒有按以上標準懸掛每處罰100元(屬地管理);人為移動后不符合標準的,罰責任人100元。

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1、采煤隊班長下井后必須將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在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工作面無人工作除外),并處于常開狀態(tài)。

2、掘進工作面班組長下井后,必須把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在掘進工作面最里一棚上(工作面無人工作除外),并處于常開狀態(tài)。

3、井下每一處維修地點(除清巷道和剁底落道地點)必須懸掛瓦斯報警儀,并處于常開狀態(tài)。

4、放頂地點也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在距放頂地點不超過3米。

5、如果以上地點沒有班組長時,應由班組長指定一名負責人懸掛。

6、以上地點沒有及時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每次每處罰班長100元。

7、采、掘機司機下井后必須將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于采、掘機規(guī)定的位置上。否則每次罰采掘機司機100元。

8、《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否則每次罰款50元。

三、監(jiān)督檢查

以上要求有瓦斯檢查員和安全檢查員共同監(jiān)督,如有監(jiān)督不到位的,每人罰款100元。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2篇 井下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管理制度

為了規(guī)范井下瓦斯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懸掛標準和及時監(jiān)測各地點的瓦斯?jié)舛?防止瓦斯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甲烷傳感器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墻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1、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里側)甲烷傳感器設置在工作面回風巷距工作面≤10m處。

(3)采煤工作面回風甲烷傳感器設置在工作面回風巷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處。

(4)采用串聯(lián)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設置在工作面進風巷距工作面進風口以里10m~15m處。

(5)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長度大于8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2、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所有掘進工作面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實現瓦斯風電閉鎖。

(2)在掘進巷道距工作面≤5m處設置甲烷傳感器(在視頻范圍之內)。

(3)在掘進工作面口以里10~15m處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4)采用串聯(lián)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設置在距局部通風機進風側3m~5m處 。

(5)掘進工作面長度超過800m時,必須在掘進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3、采區(qū)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4、甲烷傳感器沒有及時設置,每處罰監(jiān)控室100元。

5、甲烷傳感器設置后,沒有按以上標準懸掛每處罰100元(屬地管理);人為移動后不符合標準的,罰責任人100元。

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1、采煤隊班長下井后必須將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在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工作面無人工作除外),并處于常開狀態(tài)。

2、掘進工作面班組長下井后,必須把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在掘進工作面最里一棚上(工作面無人工作除外),并處于常開狀態(tài)。

3、井下每一處維修地點(除清巷道和剁底落道地點)必須懸掛瓦斯報警儀,并處于常開狀態(tài)。

4、放頂地點也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在距放頂地點不超過3米。

5、如果以上地點沒有班組長時,應由班組長指定一名負責人懸掛。

6、以上地點沒有及時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每次每處罰班長100元。

7、采、掘機司機下井后必須將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于采、掘機規(guī)定的位置上。否則每次罰采掘機司機100元。

8、《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否則每次罰款50元。

三、監(jiān)督檢查

以上要求有瓦斯檢查員和安全檢查員共同監(jiān)督,如有監(jiān)督不到位的,每人罰款100元。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3篇 甲烷報警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一、 甲烷報警礦燈是集礦井照明與甲烷超限報警這一體的專用工具,使用者嚴禁亂拽、亂擰、撞擊等,以確保報警儀的準確與完好。

二、 該礦燈供井下各采掘生產部門及輔助生產部門使用。生產一線的職工必須全部佩戴,其他生產輔助部門根據工作性質及工作場所適當佩戴。

三、 該礦燈實行一燈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燈房領取報警頭燈。如有損壞,經機電科礦燈房校樣、鑒定,由使用部門全額賠償。

四、 該礦燈應用固定充電架進行充電。該項工作由礦燈房負責實施。

五、 甲烷報警礦燈在甲烷超過1%時,燈光發(fā)出明暗交替的報警提示。在發(fā)出報警信號時,各使用部門人員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撤人并匯報有關領導。

六、 報警礦燈必須每7天用標準氣樣做一次試驗。其完好標準除校樣鑒定外,其它完好標準與普通礦燈相同,并由機電科設備組進行完好檢查。

第4篇 某集團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便攜式甲烷報警儀使用管理順利進行,真正發(fā)揮報警儀的功效,做到群檢群防,杜絕井下瓦斯事故,各礦需成立專門領導機構,負責督查執(zhí)行情況,并協(xié)調統(tǒng)一安排。

第二條 各礦要按下井應攜帶儀器的最多人數考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數量的配備(備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數量),配足儀器數量,保證正常需要。

第三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各礦通風工區(qū)統(tǒng)一管理,建立賬卡,編號入賬,對每臺儀器的使用、調校、返修等情況均要登記備案,并專人管理。

第四條 各礦必須設置單獨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fā)放室,確定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收發(fā)專用窗口。

第五條 發(fā)放室設專職收發(fā)員負責儀器日常的收發(fā)、保管、充電和日常維護。收發(fā)員負責按牌號發(fā)放和收取儀器;上井應及時擦拭、清掃儀器進入氣孔和外部的煤塵,保持儀器的清潔、美觀;下井時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保證下井儀器電量充足,儀器完好、準確、可靠。

第六條 每班必須設置專職校驗人員,嚴格按照生產廠家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每7天用新鮮空氣和校準氣樣對儀器進行調校,確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精度。

第七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各工種上崗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有相關部門頒發(fā)的上崗工作人員資格證,方可上崗操作,專職校驗人員需取得國家安全計量站頒發(fā)的計量鑒定證書。

第八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7天進行一次報警試驗,確保儀器正常使用。

第九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鑒定儀器應放在通風干燥處存放,避免與h2s等有害氣體接觸,儀器校驗完成應及時擦拭、清掃儀器,保持儀器的清潔完好。

第十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充電室應通風良好,并遠離礦燈充電房和h2s等到有害氣體,充電架應采用絕緣材料制作,充電器的底部要加墊絕緣膠皮。

第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負責將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造冊報通風工區(qū),經儀器管理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制作儀器牌(包括配套設施),統(tǒng)一造冊登記,同時各使用單位必須留有花名冊,做到專人專號。

第十二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人員,憑牌領取儀器,要求儀器所有人員當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儀器房;使用人員要妥善保管儀器牌,如丟失或損壞要及時到儀器房掛失、補發(fā),以防儀器流失;發(fā)現當班不交,查明原因對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領取、收取雙方必須當面檢查儀器的完好情況,不合格不準發(fā)放,領取儀器后損壞則根據損壞程度雙方確認,作好記錄,方可收取。

第十四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使用人員必須經通風工區(qū)培訓,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風知識和儀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儀器。

第十五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井下使用人要愛護儀器,避免猛烈撞擊、擠壓和進水,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正確使用,有故障時要及時交回,嚴禁隨便拆開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者調校儀器。

第十六條 使用人不再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由使用人所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連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牌一起交回通風工區(qū)儀器房,辦理退牌手續(xù)。

第十七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計量認證部門強制檢驗,每年一次。

第十八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維修后,必須達到出廠的技術規(guī)格,經校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 所有隊級以上干部、集團公司以及上級的各級領導、外單位來礦人員、生產班組長、流動電鉗工、安全檢查工、安全監(jiān)控工、鉆機工、回風流工作的絞車操作工等幾類人員在下井時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查儀(通風人員佩帶光學瓦斯檢查儀的可不佩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條 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一條 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二條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qū)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時,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三條 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5篇 甲烷報警礦燈管理使用制度

一、 甲烷報警礦燈是集礦井照明與甲烷超限報警這一體的專用工具,使用者嚴禁亂拽、亂擰、撞擊等,以確保報警儀的準確與完好。

二、 該礦燈供井下各采掘生產部門及輔助生產部門使用。生產一線的職工必須全部佩戴,其他生產輔助部門根據工作性質及工作場所適當佩戴。

三、 該礦燈實行一燈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燈房領取報警頭燈。如有損壞,經機電科礦燈房校樣、鑒定,由使用部門全額賠償。

四、 該礦燈應用固定充電架進行充電。該項工作由礦燈房負責實施。

五、 甲烷報警礦燈在甲烷超過1%時,燈光發(fā)出明暗交替的報警提示。在發(fā)出報警信號時,各使用部門人員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撤人并匯報有關領導。

六、 報警礦燈必須每7天用標準氣樣做一次試驗。其完好標準除校樣鑒定外,其它完好標準與普通礦燈相同,并由機電科設備組進行完好檢查。

第6篇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fā)放校驗使用管理制度

為加強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保證儀器的安全正常使用,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特修訂我礦便攜式甲烷監(jiān)測報警儀的發(fā)放、使用和標校管理制度。

1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發(fā)放

1.1 便攜式甲烷監(jiān)測報警儀(以下簡稱儀器)由井口接待站儀器發(fā)放室集中管理,統(tǒng)一編號,制作發(fā)放領用牌,由當班人員發(fā)放、回收。

1.2 當班發(fā)放的儀器必須是按期校驗后的儀器,發(fā)放前對儀器的完好性、是否有電、是否歸零等進行檢查,符合規(guī)定時按便攜儀牌號對應發(fā)放,做到人、牌、物相符。

1.3 凡屬于《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監(jiān)測儀的人員,下井前必須憑便攜儀領用牌領取,無牌者不發(fā)放領用。

1.4 儀器發(fā)放室建立便攜儀登記管理臺帳,記錄充電時間,校驗日期、校驗周期,完好性。記錄當班領用人單位、姓名、工種、儀器編號及領用時間、交回時間,發(fā)出交回數量等。

1.5 發(fā)放室人員每班發(fā)完儀器后,按儀器的校驗周期(7天)把當天需要校驗的儀器送校驗室進行校驗,把已經校驗的儀器從校驗室領回存放待發(fā),并填寫送檢記錄。

1.6 入井人員升井后,必須將便攜儀交回發(fā)放室,發(fā)放室人員按號統(tǒng)一上架充電。若發(fā)現私自保管或者不按時交回者,每發(fā)現一次罰款100元。

1.7 發(fā)放室人員對當班交回的儀器進行檢查,若發(fā)現儀器變形、外殼破裂、無法使用等損壞情況,要進行登記,并報相關部門進行處罰,損壞一臺按原價賠償并處以100元罰款。

2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校驗制度

2.1 便攜式甲烷監(jiān)測儀由調度信息中心儀器校驗室負責校驗,每班需要校驗的儀器由儀器發(fā)放室人員負責送到校驗室。

2.2 儀器的校驗維護人員應認真學習維修手冊、使用說明,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方法及注意事項進行維修、保養(yǎng),校驗同時要勤檢查、勤維護,保證儀器完好率必須達到98%以上。

2.3 校驗室要建立維修校驗記錄,對每臺儀器編號、維修校驗日期、調校、故障處理等方面內容逐一記錄備案。

2.4 校驗時嚴格按《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校驗工操作規(guī)程》對儀器零點、測試精度和報警點調校,每臺儀器標校周期為一周(即每周交校驗室校一次)。

2.5 當天送來校驗的儀器必須校驗結束,以保證儀器的發(fā)放循環(huán)使用。

2.6 對儀器要按程序檢查,若電壓不足,應及時充電,若儀器不能正常使用時要進行維修,若故障嚴重不能維修時,要報告礦有關領導批準后統(tǒng)一包裝寄至廠家進行專業(yè)維修,對于人為損壞的,按照損壞的程度將處以設備原價2~3倍的罰款。

3便攜式甲烷檢測儀使用規(guī)定

3.1 需要攜帶儀器的的人員,下井前到儀器發(fā)放室憑牌領取。領到儀器后通電檢查,各項性能指標符合規(guī)定時方可攜帶入井。

3.2 使用人員要愛護儀器,保持儀器的通氣窗干凈,儀器外部清潔。儀器攜帶在外面醒目的位置,儀器在現場使用前應在清潔的空氣中開機穩(wěn)定10分鐘以上才能正常使用。

3.3 儀器的使用方法為:到達需要測定有害氣體濃度的地方后,打開儀器的電源,將儀器窗口舉至待測點高度,待儀器顯示穩(wěn)定后,此數據就是該處的有害氣體濃度值。

3.4 儀器因電能耗盡而自動關機后,嚴禁反復開機,尤其是出現按壓“開關”按鈕時,出現短聲鳴叫而不能開機的情況。

3.5 在井下使用過程中當出現欠壓而不能工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升井后交發(fā)放室進行充電,以防止電池的過放電而影響精度,縮短電池壽命。

3.6 在使用中要防止儀器被水淋濕,以免造成內部電路短路,出現這種情況者將對使用者進行600元/次的罰款。嚴禁隨意拆開儀器或調整設定值,否則,發(fā)現一次進行200~600元的罰款。

3.7 儀器的使用者必須注意,便攜式甲烷檢測儀不得在h2s(6.6ppm)、ch4(5%)超過允許濃度的環(huán)境下使用。

3.8 在使用時要嚴禁猛烈摔打、碰撞,以免造成催化體元件脫圈或殼體破損,在標校過程中一旦發(fā)現有這種情況,不論何種理由,將對其使用人員處以600元/次的罰款。

3.9 安檢科每班在井口進行一次清查核對工作,必須攜帶而未攜帶者嚴禁入井,否則將對檢身員進行處罰,并在全礦通報批評,對于不能按規(guī)定正常使用的要進行100元/次的罰款,并通報批評。

3.10 安檢科、生產科負責對使用便攜儀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對于故意破壞便攜儀者,每臺處以900元罰款。對于丟失或將其據為己有者,每臺罰款1000元。

第7篇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便攜式甲烷報警儀使用管理順利進行,真正發(fā)揮報警儀的功效,做到群檢群防,杜絕井下瓦斯事故,各礦需成立專門領導機構,負責督查執(zhí)行情況,并協(xié)調統(tǒng)一安排。

第二條 各礦要按下井應攜帶儀器的最多人數考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數量的配備(備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數量),配足儀器數量,保證正常需要。

第三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各礦通風工區(qū)統(tǒng)一管理,建立賬卡,編號入賬,對每臺儀器的使用、調校、返修等情況均要登記備案,并專人管理。

第四條 各礦必須設置單獨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fā)放室,確定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收發(fā)專用窗口。

第五條 發(fā)放室設專職收發(fā)員負責儀器日常的收發(fā)、保管、充電和日常維護。收發(fā)員負責按牌號發(fā)放和收取儀器;上井應及時擦拭、清掃儀器進入氣孔和外部的煤塵,保持儀器的清潔、美觀;下井時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保證下井儀器電量充足,儀器完好、準確、可靠。

第六條 每班必須設置專職校驗人員,嚴格按照生產廠家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每7天用新鮮空氣和校準氣樣對儀器進行調校,確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精度。

第七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各工種上崗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有相關部門頒發(fā)的上崗工作人員資格證,方可上崗操作,專職校驗人員需取得國家安全計量站頒發(fā)的計量鑒定證書。

第八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7天進行一次報警試驗,確保儀器正常使用。

第九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鑒定儀器應放在通風干燥處存放,避免與h2s等有害氣體接觸,儀器校驗完成應及時擦拭、清掃儀器,保持儀器的清潔完好。

第十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充電室應通風良好,并遠離礦燈充電房和h2s等到有害氣體,充電架應采用絕緣材料制作,充電器的底部要加墊絕緣膠皮。

第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負責將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造冊報通風工區(qū),經儀器管理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制作儀器牌(包括配套設施),統(tǒng)一造冊登記,同時各使用單位必須留有花名冊,做到專人專號。

第十二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人員,憑牌領取儀器,要求儀器所有人員當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儀器房;使用人員要妥善保管儀器牌,如丟失或損壞要及時到儀器房掛失、補發(fā),以防儀器流失;發(fā)現當班不交,查明原因對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領取、收取雙方必須當面檢查儀器的完好情況,不合格不準發(fā)放,領取儀器后損壞則根據損壞程度雙方確認,作好記錄,方可收取。

第十四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使用人員必須經通風工區(qū)培訓,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風知識和儀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儀器。

第十五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井下使用人要愛護儀器,避免猛烈撞擊、擠壓和進水,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正確使用,有故障時要及時交回,嚴禁隨便拆開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者調校儀器。

第十六條 使用人不再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由使用人所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連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牌一起交回通風工區(qū)儀器房,辦理退牌手續(xù)。

第十七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計量認證部門強制檢驗,每年一次。

第十八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維修后,必須達到出廠的技術規(guī)格,經校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 所有隊級以上干部、集團公司以及上級的各級領導、外單位來礦人員、生產班組長、流動電鉗工、安全檢查工、安全監(jiān)控工、鉆機工、回風流工作的絞車操作工等幾類人員在下井時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查儀(通風人員佩帶光學瓦斯檢查儀的可不佩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條 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一條 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二條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qū)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時,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三條 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8篇 甲烷斷電儀及甲烷傳感器檢修管理制度

一、甲烷斷電儀入井前必須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檢驗。

1、各防爆部位符合防爆

2、本安輸出符合本安參數,并進行短路試驗和開路電壓測試。

3、對斷電功能,遙測功能進行摸擬試驗,符合技術要求方可入井使用。

二、甲烷斷電儀、甲烷傳感器,下井前進行注冊登記,注明使用地點、地址編碼及有關參數和支領人。

三、對于甲烷斷電儀,甲烷探頭電纜由于使用管理不當而造成損壞,對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罰款。

四、甲烷斷電儀上井后及時進行消帳,對于正常損壞的探頭向井下檢修人員詳細介紹故障情況。

五、甲烷傳感器檢修后必須在井上連續(xù)運行48小時,方可下井使用。

第9篇 集團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便攜式甲烷報警儀使用管理順利進行,真正發(fā)揮報警儀的功效,做到群檢群防,杜絕井下瓦斯事故,各礦需成立專門領導機構,負責督查執(zhí)行情況,并協(xié)調統(tǒng)一安排。

第二條 各礦要按下井應攜帶儀器的最多人數考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數量的配備(備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數量),配足儀器數量,保證正常需要。

第三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各礦通風工區(qū)統(tǒng)一管理,建立賬卡,編號入賬,對每臺儀器的使用、調校、返修等情況均要登記備案,并專人管理。

第四條 各礦必須設置單獨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fā)放室,確定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收發(fā)專用窗口。

第五條 發(fā)放室設專職收發(fā)員負責儀器日常的收發(fā)、保管、充電和日常維護。收發(fā)員負責按牌號發(fā)放和收取儀器;上井應及時擦拭、清掃儀器進入氣孔和外部的煤塵,保持儀器的清潔、美觀;下井時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保證下井儀器電量充足,儀器完好、準確、可靠。

第六條 每班必須設置專職校驗人員,嚴格按照生產廠家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每7天用新鮮空氣和校準氣樣對儀器進行調校,確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精度。

第七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各工種上崗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有相關部門頒發(fā)的上崗工作人員資格證,方可上崗操作,專職校驗人員需取得國家安全計量站頒發(fā)的計量鑒定證書。

第八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7天進行一次報警試驗,確保儀器正常使用。

第九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鑒定儀器應放在通風干燥處存放,避免與h2s等有害氣體接觸,儀器校驗完成應及時擦拭、清掃儀器,保持儀器的清潔完好。

第十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充電室應通風良好,并遠離礦燈充電房和h2s等到有害氣體,充電架應采用絕緣材料制作,充電器的底部要加墊絕緣膠皮。

第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負責將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造冊報通風工區(qū),經儀器管理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制作儀器牌(包括配套設施),統(tǒng)一造冊登記,同時各使用單位必須留有花名冊,做到專人專號。

第十二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人員,憑牌領取儀器,要求儀器所有人員當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儀器房;使用人員要妥善保管儀器牌,如丟失或損壞要及時到儀器房掛失、補發(fā),以防儀器流失;發(fā)現當班不交,查明原因對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領取、收取雙方必須當面檢查儀器的完好情況,不合格不準發(fā)放,領取儀器后損壞則根據損壞程度雙方確認,作好記錄,方可收取。

第十四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使用人員必須經通風工區(qū)培訓,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風知識和儀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儀器。

第十五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井下使用人要愛護儀器,避免猛烈撞擊、擠壓和進水,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正確使用,有故障時要及時交回,嚴禁隨便拆開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者調校儀器。

第十六條 使用人不再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由使用人所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連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牌一起交回通風工區(qū)儀器房,辦理退牌手續(xù)。

第十七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計量認證部門強制檢驗,每年一次。

第十八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維修后,必須達到出廠的技術規(guī)格,經校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 所有隊級以上干部、集團公司以及上級的各級領導、外單位來礦人員、生產班組長、流動電鉗工、安全檢查工、安全監(jiān)控工、鉆機工、回風流工作的絞車操作工等幾類人員在下井時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查儀(通風人員佩帶光學瓦斯檢查儀的可不佩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條 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一條 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二條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qū)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時,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三條 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10篇 煤礦懸掛式甲烷檢測儀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準確監(jiān)測綜放工作面上隅角甲烷氣體濃度,避免發(fā)生瓦斯事故,并規(guī)范安全儀器的領用,特制定本制度。

1、智能懸掛式甲烷檢測器由一、二采區(qū)機電隊負責在井口礦燈房進行充電。要求:充電工作必須嚴格按《cjc4_型智能懸掛式甲烷檢測器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操作。測定器欠壓后充電時間必須達到9.5小時以上;充電完成后,由專人負責進行儀器電池電壓、零點和報警聲等使用前準備工作的操作。確保電壓充足,儀器完好。

2、儀器發(fā)放前,由專人負責按《cjc4_型智能懸掛式甲烷檢測器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完成儀器的開機操作,確認完好后進行發(fā)放。嚴禁測定器欠壓或不完好發(fā)放。

3、儀器領用人員及配備地點:每班由綜放隊跟班隊長或班長負責cjc4_型智能懸掛式甲烷檢測器的領取和攜帶,入井后負責及時將儀器懸掛在綜放工作面上隅角,且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

4、入井前,必須憑證領取儀器。攜帶和使用過程中嚴禁擅自關機、調校和拆卸儀器,不得隨意碰撞、重壓和敲打儀器,避免損壞儀器或影響檢測質量;對于無故丟失、損壞儀器者,按每臺7000元進行賠償。

5、一旦測定器出現報警,上隅角內所有作業(yè)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切斷電源,撤至工作面進風流中。由瓦檢員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經檢查確認上隅角甲烷氣體濃度超限時,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匯報隊和區(qū)調度站,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經復查后確認上隅角內甲烷氣體濃度不超標時,方可恢復作業(yè)。

6、人員升井后,測定器必須當班交礦燈房。測定器使用后應及時充電,以確保下次正常使用。

7、不按規(guī)定進行儀器充電或發(fā)放,一次給予機電隊1000元經濟處罰;不按規(guī)定進行測定器領用和上交,一次給予綜放隊2000元經濟處罰。

8、通滅部電工負責每隔7天用標準氣樣對測定器進行一次標校;日常若出現元件故障時,應及時處理。調校完畢后及時填寫調校記錄。

9、通滅部負責聯(lián)系公司測試中心每半年逐臺調校、標校一次,并及時填寫調校、標校記錄和合格證書。

10、測定器如有以下現象,停止使用并及時送通滅部檢修:

(1)數值顯示不正常,無報警聲音等。

(2)被水浸泡、損壞等。

通風滅火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11篇 甲烷傳感器管理制度

針對在各種安全大檢查中存在的甲烷傳感器位置懸掛不規(guī)范、管理不到位、傳感器牌板填寫不認真等隱患。加強制度管理,制定甲烷傳感器管理制度如下:

1、井下瓦檢員必須認真負責,每班按規(guī)定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同時第一時間報安全指揮中心,由值班領導安排專職維修人員將兩種儀器調準。(檢測數據當班不填寫罰款100元)

2、下井管理人員發(fā)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安全指揮中心值班領導,值班領導安排專業(yè)人員現場檢測。

3、甲烷傳感器的進氣孔不得堵塞,顯示窗口必須保持清潔,傳感器懸掛要位置合適,傳感器余線的固定應整齊、緊湊,嚴禁與動力電纜、水管、風管等管線交叉,杜絕擠壓、打扭和死節(jié)現象,否則罰款100元。

4、甲烷傳感器管理牌板必須懸掛于醒目位置,牌板字跡清晰可見且無淋水,無牌版罰款200元。

5、工作面灑水,沖洗巷道及安裝噴霧時,要避開監(jiān)控通訊設備,嚴禁用水沖洗傳感器。

6、巷道在維修加固時,要對監(jiān)控通訊電纜重點防護,不允許把監(jiān)控通訊線纜打在u型棚或工字鋼棚內,更不允許噴入煤壁中。

7、放炮時對甲烷傳感器及傳輸線纜要采取保護措施,不得將傳感器和傳輸線路崩壞,傳感器跟進和回撤時。造成傳感器故障、誤報警或監(jiān)測監(jiān)控相關設施損壞、停運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將處于500元罰款。

雄山集團溝里煤業(yè)

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

第12篇 甲烷分離操作票管理制度

1. 總則

1.1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防止各類誤操作及設備損壞事故的發(fā)生,特對一些裝置的運行操作、檢修維護、試驗等工作試行操作票制度,以進一步規(guī)范崗位操作,使設備安全、穩(wěn)定、高效運行,確保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以及裝置運行和檢修的安全。

1.2操作票中的操作內容及操作程序填寫應執(zhí)行公司已頒布的崗位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3實現標準化操作是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克服生產過程中人員行為隨意性

2.化工操作票的適用范圍:

2.1單套設備的啟動(如:、壓縮機組、冷劑泵、精餾系統(tǒng)等);

2.2適用于系統(tǒng)開車、計劃開啟設備;

2.3系統(tǒng)運行過程中出現的臨時性計劃開停車;

2.5檢修后設備試車、恢復生產的操作;

2.6倒換備用設備前的檢查和倒換操作;

2.7系統(tǒng)或設備置換及隔離操作;

2.8設備、管線維護檢修前的化工處理操作;

2.9關鍵設備及系統(tǒng)的停車操作;

2.10其它需要辦理化工操作票的操作。

3.下列化工操作可允許不用操作票

3.1事故狀態(tài)下的工藝處理操作;

3.2現場突發(fā)事件的工藝處理操作;

3.3正常生產的工藝參數調整;

3.4單一的化工操作(開關閥門、開關照明等);

3.5巡檢時的臨時化工操作。

4.化工操作票的管理:

4.1化工操作票的管理部門是生產部,執(zhí)行單位為設備或工號所在的車間進行管理;

4.2化工操作票使用完畢后,原件由生產部進行存檔,復印件由所在車間進行存檔并建立相應臺帳;

4.3批準人應是當班班組長,組織者為車間主要負責人或班組長;

4.4操作票填寫內容必須嚴格執(zhí)行崗位操作規(guī)程、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及各級有關安全規(guī)定;

a、操作票必須有編號,每頁連續(xù);

b、一個操作票只能填寫一項操作任務,每項只能填寫一個操作內容;

c、所有的操作、檢查項目都必須填寫,不得漏項,順序不得顛倒;

d、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隨意涂改;

4.4操作票應填寫設備的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及位號;閥門描述,必須寫明所處位置,如:__設備,__介質進口閥(還是出口閥);或從__設備出口,至__設備進口管線上的__閥;或__管線上的__閥;或閥門位號加__介質閥。

4.5已執(zhí)行的由生產部、車間收存保管,并統(tǒng)計合格率,保存期為三個月。

4.6操作票由車間技術人員、班組長或操作人員填寫,經監(jiān)護人和批準人簽字后方可進行操作;

4.7所有操作人員必須嚴格、認真對待每一次操作和確認,并認真填寫,如有漏填、誤填或不認真填寫的情況,管理部門將以工藝事故管理制度進行嚴格考核;

4.8安環(huán)部行使對車間和操作票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職責;

4.9對操作票的執(zhí)行全過程經常進行動態(tài)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糾正不安全現象,不斷規(guī)范員工的操作行為;

4.10專用化工操作票的管理應以具體管理制度為準。

5.有關人員的條件和安全責任

5.1操作人員

5.1.1經過上崗考試并取得由公司頒發(fā)的上崗證和安全作業(yè)證,且從事本工種的上崗人員;

5.1.2熟悉本崗位操作規(guī)程、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相關的機械知識,且有一定的操作技能;

5.1.3具有一定的電氣、儀表基礎知識,安全用電知識,并對本崗位所使用的儀表、電器設備的性能、規(guī)格、使用及維護知識;

5.1.4應知常用的消防滅火器材及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現場急救知識;

5.1.5會正確使用操作工具和勞保用品,能對操作的后果有一定的分析、判斷和處理能力;

5.1.6操作人員對所填寫操作票的正確性負責,對自己操作后果的安全性負責。

5.2監(jiān)護人員

5.2.1具有一定的專業(yè)理論知識,熟悉本崗位所有設備系統(tǒng)及性能;

5.2.2熟悉本崗位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能熟練進行本崗位的有關操作;

5.2.3對事故處理,具有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

5.2.4監(jiān)護人員一般由經考試考核合格的本崗位其他操作工擔任,重要操作由副班長、班長擔任,負責對操作票按實際情況進行核對、監(jiān)護和監(jiān)督操作全過程,監(jiān)護人員在安全上與操作人員負同等責任。

5.3班長

5.3.1具有一定的專業(yè)理論知識,熟悉本崗位設備系統(tǒng)及性能,熟悉操作法及安全規(guī)程;

5.3.2能組織本崗位進行各種操作,指揮本崗位進行運行分析、判斷和事故處理;

5.3.3對下達的操作命令的正確性負責,對操作票進行審核和批準,并對審核和批準后操作票的正確性負責;

5.3.4經過上崗考試并取得由公司頒發(fā)的上崗證和安全作業(yè)證,且從事本工種的上崗人員;

5.3.5熟悉崗位操作規(guī)程、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相關的機械知識,且有一定的操作技能;

5.3.6具有一定的電氣、儀表基礎知識,安全用電知識,并對本崗位所使用的儀表、電器設備的性能、規(guī)格、使用及維護知識;

5.3.7應知常用的消防滅火器材及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現場急救知識;

5.3.8會正確使用操作工具和勞保用品,能對操作的后果有一定的分析、判斷和處理能力;

5.3.9操作人員對所填寫操作票的正確性負責,對自己操作后果的安全性負責。

5.4調度

熟悉設備系統(tǒng)及性能,熟悉各崗位操作法和安全規(guī)程,組織和協(xié)調各崗位各種大型操作,能熟練指揮系統(tǒng)性事故處理,負責操作票的批準。對向各崗位班長發(fā)布的操作命令的正確性負責,對批準的操作票的正確性負責。

6.操作票的執(zhí)行程序:

接受操作任務后,操作人和監(jiān)護人都必須明確操作任務、目的、操作步驟及每一環(huán)節(jié)應注意的事項,正確執(zhí)行操作監(jiān)護制。具體為:

6.1接受任務,弄清目的。班長接受車間或調度命令后,向操作人和監(jiān)護人發(fā)布任務,講清操作目的和設備狀況;

6.2查對圖紙(工藝流程圖),正確寫票;

6.3逐級審查,簽名批準。操作票由監(jiān)護人、班長、車間逐級分別審核簽字批準;

6.4核對實物,監(jiān)護操作(化工崗位應結合實際進行,不一定都要有現場監(jiān)護人);

6.5監(jiān)護人和操作人接到逐級審批的操作票后,一起到被操作的設備或閥門或開關前核對名稱、編號及實際狀態(tài)(包括信號、表計指示等),核對中如發(fā)現不正常,立即報告,如一切正常,操作人員在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下開始操作。

a、監(jiān)護人要跟緊操作人,嚴密監(jiān)護操作的正確性;

b、當某項操作困難時,監(jiān)護人可以協(xié)助,但不得代替操作;

c、操作時,監(jiān)護人應記錄開始時間,并嚴格按順序進行,每操作完一項,監(jiān)護人應立即打“√”號。無現場監(jiān)護人時,由操作人記錄。

d、在操作中發(fā)現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逐級匯報,清楚后繼續(xù)操作;

6.5檢查設備,匯報完成。

6.6按票操作完后,監(jiān)護人應記錄操作終結時間,加蓋“已執(zhí)行”章,檢查表計指示、信號等一切正常,向發(fā)令人匯報。無現場監(jiān)護人時,由操作人完成。

甲烷分離車間

第13篇 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管理制度

1、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fā)放室,“裝置”維修室,保管庫房等場所。儀器必須統(tǒng)一編號,建帳建卡,集中管理,發(fā)放,憑牌領取。

2、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fā)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fā)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fā)放使用。

3、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固定專人使用,使用 時要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違者進行罰款。

4、儀器使用前必須先充電,充電時間不小于7小時,每天使用時間不超過10小時。

5、儀器零點調節(jié)。開機預熱15分鐘,在新鮮空氣中觀察顯示值是否為零,若有偏差,用小螺絲刀緩慢調節(jié)調零電位器,使其為零。

6、儀器精度校準。各礦井應配備足夠的標準氣瓶、流量計、減壓器等標校維修,都應作好記錄并存檔。

7、非維修調試人員嚴禁隨意拆開儀器或調整電位器。嚴禁使用中猛烈摔打、礦業(yè)撞。當欠壓指示燈亮時或當甲烷深度和硫化氫含量超過規(guī)定值后儀器應停止使用。

8、項目經理、副經理、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通風區(qū)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jiān)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9、便攜式儀器的維修人員按在籍臺數每100臺配1人;便攜式儀器的專職收發(fā)人員應不少于4人。

10、儀器到貨后,供應部門應及時會同通風部門共同開箱驗收,發(fā)現與訂貨品種不符,有損壞、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及同裝箱清單不一致時,應立即與供貨單位聯(lián)系解決。

暫不使用的“裝置”,必須妥善維護保管,防止日曬、雨淋、銹 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11、便攜式儀器,必須每年送集團公司安全儀器儀表計量站進行計量檢定。儀器更換主要元器件、經過非正常振動或對示值有懷疑時應隨時送檢。

12對于丟失或無故損壞要按儀器價格進行加倍罰款。

第14篇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便攜式甲烷報警儀使用管理順利進行,真正發(fā)揮報警儀的功效,做到群檢群防,杜絕井下瓦斯事故,各礦需成立專門領導機構,負責督查執(zhí)行情況,并協(xié)調統(tǒng)一安排。

第二條 各礦要按下井應攜帶儀器的最多人數考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數量的配備(備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數量),配足儀器數量,保證正常需要。

第三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各礦通風工區(qū)統(tǒng)一管理,建立賬卡,編號入賬,對每臺儀器的使用、調校、返修等情況均要登記備案,并專人管理。

第四條 各礦必須設置單獨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fā)放室,確定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收發(fā)專用窗口。

第五條 發(fā)放室設專職收發(fā)員負責儀器日常的收發(fā)、保管、充電和日常維護。收發(fā)員負責按牌號發(fā)放和收取儀器;上井應及時擦拭、清掃儀器進入氣孔和外部的煤塵,保持儀器的清潔、美觀;下井時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保證下井儀器電量充足,儀器完好、準確、可靠。

第六條 每班必須設置專職校驗人員,嚴格按照生產廠家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每7天用新鮮空氣和校準氣樣對儀器進行調校,確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精度。

第七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各工種上崗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有相關部門頒發(fā)的上崗工作人員資格證,方可上崗操作,專職校驗人員需取得國家安全計量站頒發(fā)的計量鑒定證書。

第八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7天進行一次報警試驗,確保儀器正常使用。

第九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鑒定儀器應放在通風干燥處存放,避免與h2s等有害氣體接觸,儀器校驗完成應及時擦拭、清掃儀器,保持儀器的清潔完好。

第十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充電室應通風良好,并遠離礦燈充電房和h2s等到有害氣體,充電架應采用絕緣材料制作,充電器的底部要加墊絕緣膠皮。

第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負責將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造冊報通風工區(qū),經儀器管理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制作儀器牌(包括配套設施),統(tǒng)一造冊登記,同時各使用單位必須留有花名冊,做到專人專號。

第十二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人員,憑牌領取儀器,要求儀器所有人員當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儀器房;使用人員要妥善保管儀器牌,如丟失或損壞要及時到儀器房掛失、補發(fā),以防儀器流失;發(fā)現當班不交,查明原因對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領取、收取雙方必須當面檢查儀器的完好情況,不合格不準發(fā)放,領取儀器后損壞則根據損壞程度雙方確認,作好記錄,方可收取。

第十四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使用人員必須經通風工區(qū)培訓,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風知識和儀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儀器。

第十五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井下使用人要愛護儀器,避免猛烈撞擊、擠壓和進水,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正確使用,有故障時要及時交回,嚴禁隨便拆開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者調校儀器。

第十六條 使用人不再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由使用人所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連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牌一起交回通風工區(qū)儀器房,辦理退牌手續(xù)。

第十七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計量認證部門強制檢驗,每年一次。

第十八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維修后,必須達到出廠的技術規(guī)格,經校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 所有隊級以上干部、集團公司以及上級的各級領導、外單位來礦人員、生產班組長、流動電鉗工、安全檢查工、安全監(jiān)控工、鉆機工、回風流工作的絞車操作工等幾類人員在下井時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查儀(通風人員佩帶光學瓦斯檢查儀的可不佩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條 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一條 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二條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qū)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時,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三條 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15篇 氯甲烷倉庫管理制度

1、 加強對氯甲烷庫的管理,防止氯甲烷庫在儲存和使用中發(fā)生火災、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2、 氯甲烷庫的管理,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則》、《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

3、 生產和使用氯甲烷的裝置,應根據危險品的種類、性能和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害及毒害程度,設置相應的排風、通風、防火、防爆、防塵防毒、泄壓、降溫、防潮、避雷、防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排放、隔離操作和自動報警安全設施。

4、 生產車間存放的氯甲烷,應根據生產需要,規(guī)定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應經化驗,以免因成分不符標準或發(fā)生事故。

5、 氯甲烷生產和使用場所操作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和器具。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工作結束后應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yè)場所。

6、 盛放氯甲烷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fā)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guī)定,印貼專用的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性質(閃點、燃點、直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防爆、滅火。

7、 生產或儲存氯甲烷場所,其電氣、動力設備、照明裝置、儀表和開關等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國家頒發(fā)的《爆炸危險物品場所電氣安全規(guī)程》等規(guī)定,分別采用防爆或隔離措施。

8、 氯甲烷禁止使用明火,嚴格按照氯甲烷理化性質生產和儲存。嚴格執(zhí)行msds卡。

浙江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甲烷管理制度15篇

甲烷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yè)甲烷排放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以符合環(huán)保法規(guī),提高能源效率,并降低運營成本。這一制度涵蓋了甲烷的監(jiān)測、減排、安全處理、責任分配以及持續(xù)改進等多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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