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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yè)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防止燃氣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yè)的正常運營。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燃氣設備的日常維護與檢查
2. 燃氣泄漏的預防與應急處理
3. 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制定與執(zhí)行
4. 員工燃氣安全培訓與教育
5. 燃氣設施的定期檢測與評估
6. 安全責任的明確與落實
包括哪些方面
1. 燃氣設備的日常維護與檢查:規(guī)定設備的清潔、潤滑、緊固等保養(yǎng)工作,以及定期的功能檢查,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tài)。
2. 燃氣泄漏的預防與應急處理:建立快速響應機制,設定泄漏檢測點,制定泄漏應急預案,提高應對突發(fā)情況的能力。
3. 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制定與執(zhí)行:編寫詳細的操作手冊,指導員工正確使用燃氣設備,嚴禁違規(guī)操作。
4. 員工燃氣安全培訓與教育:定期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技能。
5. 燃氣設施的定期檢測與評估: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設備性能檢測,評估設備安全狀況,及時發(fā)現潛在風險。
6. 安全責任的明確與落實:確定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確保每個環(huán)節(jié)都有專人負責,形成有效的安全管理網絡。
重要性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有效預防因燃氣設備故障或操作不當引發(fā)的火災、爆炸等事故,保護企業(yè)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另一方面,良好的安全環(huán)境也有助于提升企業(yè)形象,增強員工的工作滿意度和忠誠度。此外,遵守相關法規(guī),避免因安全事故帶來的法律糾紛,也是企業(yè)穩(wěn)健發(fā)展的重要保障。
方案
1. 設立專職安全管理團隊,負責燃氣安全制度的制定、執(zhí)行和監(jiān)督,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地。
2. 對燃氣設備進行標準化管理,建立設備檔案,記錄設備信息、維修保養(yǎng)記錄等,便于追蹤管理。
3. 定期組織安全演練,提高員工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確保在真實情況下能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動。
4. 加強與燃氣供應企業(yè)的合作,共享安全信息,共同防范風險。
5. 實施獎懲制度,對遵守安全規(guī)定的員工給予表彰,對違反規(guī)定的人員進行教育和處罰,強化安全文化氛圍。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我們將構建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燃氣安全管理體系,為企業(yè)的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奠定堅實基礎。
燃氣安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電氣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購置和使用的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定。
二、學校建立安全用電制度,在現有額定的電容量范圍內計劃用電,嚴禁超負荷用電。
三、變電房、配電房、配電箱和各類機房要關閉上鎖,要防水,防潮,防小動物侵入,周邊要干燥通風。
四、電氣設備應當由持有上崗證的專業(yè)人員定期維護保養(yǎng),防止因電路短路、電路超負荷運行、線路接觸不良、電線老化、電氣故障等原因引發(fā)火災。
五、對于超出使用年限,喪失安全性能的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應當予以報廢,或者經維修和部分更新,確保其安全性能后方能使用。長期不使用的電器、燃具,應確認其安全性能有效后方可使用。
六、日夜不間斷連續(xù)運行的電器設備,應當有專人管理,并定期維修保養(yǎng)。空調機、脫排油煙機等設備和各類機房設施應當定期清潔、保養(yǎng)。
七、不得任意拉接臨時電源線。拉接臨時電源線須經學校有關部門審批,由專業(yè)人員負責拉接。臨時線要使用合格的電線與器材,定時檢查,期滿后立即拆除。
八、使用液化氣鋼瓶,總量超過六十公斤的,應當辦理消防審批手續(xù)。
九、職工下班后,應當切斷工作場所的電源。
第2篇 城鄉(xiāng)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加強燃氣安全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制度(辦法)。
第二條我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經營、使用及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燃氣辦公室負責我區(qū)燃氣安全工作的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建設(公用事業(yè))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jiān)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公安消防、規(guī)劃、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我區(qū)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用戶和規(guī)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發(fā)現安全隱患、防范燃氣事故發(fā)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設施管理
第六條區(qū)燃氣辦公室應當會同規(guī)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guī)范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敷設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警示帶。
第七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yè); (四)爆破作業(yè);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敷設管道和從事打樁、 挖掘、頂進作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協(xié)調一致后,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對前款規(guī)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解決。
第九條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確需通過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必須事先征得燃氣經營企業(yè)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經燃氣經營企業(yè)驗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條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xié)助燃氣經營企業(yè)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搶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發(fā)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依法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公安消防、環(huán)境保護、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報告。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筑物。對拆除的,除違法建設的外,事后應當及時修復、補償。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yè)。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用戶不拆除的,搶修人員可以拆除。
第十二條違法占壓燃氣管道的建(構)筑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yè)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保護,在重點部位設置安全監(jiān)控裝置,并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
第十四條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劃分:(一)居民用戶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負責; (二)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以管道燃氣干管與支管接口處為界,接口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負責;接口 以內的,由用戶或者投資者負責。 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費用,按前款規(guī)定由 責任人承擔。 另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完善安全工作運行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建立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專業(yè)搶修隊伍,配備通訊器材、搶修設備、防護用品,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服務電話,并設專崗晝夜值班。搶險搶修預案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yè)從事安全管理、作業(yè)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yè)活動。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操作規(guī)程,向用戶發(fā)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人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定期對用戶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程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見。發(fā)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yè)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無燃氣供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燃氣經營的氣源。
第二十條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給報廢、改裝或者非自有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鋼瓶間相互倒灌燃氣;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七)傾倒殘液、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外擺放、銷售燃氣鋼瓶; (八)銷售無合格標識的鋼瓶; (九)燃氣汽車加氣站給非燃氣車用鋼瓶充氣; (十)儲存量超過核定數量;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制定維護更新計劃,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guī)程。管道燃氣用戶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第二十三條 燃氣單位用戶應當建立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管道燃氣單位用戶的搶險搶修預案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yè)的搶險搶修預案相銜接。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一)遮擋、包裹、改動燃氣管道、設施; (二)將燃氣器具或者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氣設施的接地導體; (三)管道燃氣用戶首次通氣自行點火,擅自啟封、動用、調整燃氣經營企業(yè)密閉的燃氣設施; (四)安裝、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連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裝燃氣計量裝置; (六)加熱、摔砸、倒置、曝曬燃氣鋼瓶; (七)傾倒燃氣鋼瓶殘液,鋼瓶之間倒氣; (八)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記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泄露;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燃氣用戶應當使用經過國家質量認證的,并且經過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的燃氣器具。 燃氣器具應當由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的企業(yè)安裝維修。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發(fā)現燃氣管道泄漏及設施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燃氣經營企業(yè)。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自接到燃氣用戶告知時起三十分鐘之內抵達現場進行安全檢查處理,未能及時到達處理的,用戶可以向燃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七條 提倡燃氣用戶安裝使用燃氣泄露報警器和安全自動切斷閥。 提倡燃氣用戶參加燃氣商業(yè)保險。
第二十八條 在使用燃氣的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和安裝有燃氣設備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必須安裝燃氣泄露報警裝置和安全自動保護裝置。
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設施、經營、使用安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經營企業(yè)、燃氣用戶和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 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企業(yè)和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zhí)法證件,不得影響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燃氣經營企業(yè)和用戶不得拒絕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受理投訴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燃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監(jiān)督指導燃氣經營企業(y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燃氣安全預警聯(lián)動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導燃氣經營企業(yè)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區(qū)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指揮調度系統(tǒng)。發(fā)生重大燃氣事故,應當及時調度進行搶險救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或者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第七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居民用戶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從事燃氣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用水電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隨著學校規(guī)模的擴大,學校用水、電、燃氣范圍和用量都在不斷擴展,使用安全已成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為搞好用水、電、燃氣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生活用水管理:
一、根據《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guī)要求,學校要為學生提供飲水供應,并成立管理小組,確定管理人員和巡視安放人員。保證提供相應的經費保證,加強飲水管理。
二、學校制定突發(fā)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指派飲水衛(wèi)生管理員(李欽法兼管)負責監(jiān)督飲水工作,安排供水管道管理人員。
三、提供的飲用水和飲水機的生產單位必須具有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涉水產品許可批件。
四、飲水設備、設施(飲水機、電熱水器)應完好有效,及時修理和調換。電熱水器箱必須加蓋,飲水機需進行加框防護,防止惡意投毒破壞、灰塵雜物等進入箱內污染水質。
五、學校平時供水做到足量、安全、衛(wèi)生、有效。做好日常維護,使設備完好無損。
六、寒暑假開學前、每月對飲水機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定期為飲水機出水口進行消毒清洗。每天應及時處理隔夜的剩水廢水,長期不用的水處理掉。
七、學生飲用取水時,應保證使用個人自帶的飲水用具,不可用口直接接飲。
八、學校每日安排護導人員巡視各飲水機和水龍頭處的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置和報告學校領導部門。
九、蓄水池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工作人員須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才能進行水池清洗。盡可能請專業(yè)清洗隊清洗,有水池清洗消毒記錄。并接受衛(wèi)生部門水質檢測,經衛(wèi)生部門檢測合格后方能使用。
十、未經管理人員許可,嚴禁一切無關人員進入水房。
十一、每逢冬季應對水管系統(tǒng)進行檢查,做好必要的防凍防護措施,尤其是室外管路必須包扎防凍保溫層。
十二、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取水指導,避免燙傷事故。并教育學生節(jié)約水電、愛護公物。
用電管理:
一、安全用電管理由后勤管理處負責,校內的所有外線電源線路的設計、施工、檢查、驗收、維護均由水電管理部門統(tǒng)一辦理。未經水電管理中心審批的用電項目,必須經水電管理部門重新審查、驗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則,應無條件拆除。
二、室外電源輸電線路一律由水電管理部門直接組織施工,任何單位均不得自行接線接電。室內電路屬新建工程的由教育局基建處統(tǒng)一組織施工。擴建項目在1kw以上的必須經水電管理部門同意后,委托有執(zhí)照的電工施工。無電工執(zhí)照的人員不準安裝電源線路。
三、電源線路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fā)展的需要,使電路有足夠的剩余容量。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于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四、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并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五、各辦公樓、教學樓禁止使用電爐。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經水電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安裝的予以沒收。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教學、科研必須使用電爐時,須經學校安全委員會批準,并發(fā)給許可證,由專人負責管理。
六、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并按規(guī)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fā)生。
七、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zhí)行“人走電關”的規(guī)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八、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水電管理中心或用電單位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fā)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fā)事故。
九、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xù)使用。
十、學校裝修時,電源線路必須由專業(yè)電工設計、施工,并充分考慮電源容量和線路安全,加裝漏電保護裝置,禁止私拉亂接電源線路。
十一、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1~2次檢查,各單位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十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guī)則,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guī)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于違規(guī)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師生員工都有檢舉和監(jiān)督的義務。
十三、違反上述規(guī)定,根據情節(jié)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嚴重的停止供電;違反規(guī)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jié)和損失程度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罰的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燃氣管理:
一.學校必須使用有穩(wěn)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使用的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使用場所; 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二、嚴格執(zhí)行年檢制度,接受有關部門對學校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發(fā)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三、燃氣使用場所,配備專業(y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等設備,制定各類突發(fā)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改變燃氣用途或者私自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yè)辦理相關手續(xù)。
五、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氣場所內未經批準不得動用其它明火作業(yè)。
第4篇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認真貫徹落實燃氣安全規(guī)程,建立健全燃氣設備“點檢制”,除當班應進行常規(guī)性重點部位檢查外,還應進行月、季、年度大檢查,對設備的嚴密性、管道的壁厚、腐蝕老化,燃氣、空氣的高低壓報警及泄爆裝置、一氧化碳檢測報警裝置,防護儀器的反應靈敏性、準確性、可靠性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嚴格的氣密性試驗和強度試驗。
燃氣管網、設施應明確劃分管理區(qū)域,設施的管轄單位要建立嚴格的燃氣操作、運行、檢修、維護等有關規(guī)程,對各種主要的燃氣設施,各類切斷裝置,放散裝置,排水器、補償器、支架等附屬設施編號,號碼應寫在明顯的地方。
燃氣管理室應掛有“燃氣工藝流程簡圖”,圖上標明設備及附屬裝置的號碼。
燃氣管網、設施的管轄單位,應建立技術檔案、設備圖紙、技術文件、設備檢修報告、竣工說明書等完整資料,并歸檔保存,對設備大、中修及重大情況的設備故障、設備缺陷、事故隱患及工藝變更作好詳細記錄。
第5篇 電氣、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購置和使用的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定。
二、學校建立安全用電制度,在現有額定的電容量范圍內計劃用電,嚴禁超負荷用電。
三、變電房、配電房、配電箱和各類機房要關閉上鎖,要防水,防潮,防小動物侵入,周邊要干燥通風。
四、電氣設備應當由持有上崗證的專業(yè)人員定期維護保養(yǎng),防止因電路短路、電路超負荷運行、線路接觸不良、電線老化、電氣故障等原因引發(fā)火災。
五、對于超出使用年限,喪失安全性能的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應當予以報廢,或者經維修和部分更新,確保其安全性能后方能使用。長期不使用的電器、燃具,應確認其安全性能有效后方可使用。
六、日夜不間斷連續(xù)運行的電器設備,應當有專人管理,并定期維修保養(yǎng)。空調機、脫排油煙機等設備和各類機房設施應當定期清潔、保養(yǎng)。
七、不得任意拉接臨時電源線。拉接臨時電源線須經學校有關部門審批,由專業(yè)人員負責拉接。臨時線要使用合格的電線與器材,定時檢查,期滿后立即拆除。
八、使用液化氣鋼瓶,總量超過六十公斤的,應當辦理消防審批手續(xù)。
九、職工下班后,應當切斷工作場所的電源。
第6篇 燃氣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一、 安全培訓目的及范圍
1、安全培訓目的
安全培訓是培養(yǎng)和保持高素質員工最有效的管理辦法之一,它不僅保證了員工掌握開展工作的必要技術,還起到提升公司燃氣安全管理水平的作用。
2、培訓對象及范圍
培訓對象:新入職員工、在崗員工、工作崗位調動員工、脫崗三個月以上的復崗員工等。
培訓范圍:公司從事安全工作的相關人員。
二、安全培訓目標、計劃、組織實施
安全培訓目標、計劃、組織實施是整個培訓活動的實質性過程和關鍵階段,它關系到培訓任務能否落實,培訓目標能否實現。如果組織不好,各項工作之間的銜接就可能出現矛盾,培訓目標就無法實現。因此,為做好培訓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應注意遵循相關原則并掌握其方法。
1、確定安全培訓的課程目標
1)通過安全培訓使受訓人員能夠熟練掌握燃氣安全使用方法和燃氣設施維修、養(yǎng)護、搶險技能,并進一步加強安全意識。
2)通過安全培訓使受訓人員能夠熟知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職責、流程以及有關安全部門的交叉流程,能夠在本部門順暢的開展安全工作。
3)通過各種技能培訓,使受訓人員進一步理解燃氣行業(yè)的安全內涵,并與企業(yè)形成共識,從而提高企業(yè)的燃氣安全管理水平。
2、安全培訓計劃的基本原則
1)計劃的嚴肅性
必須堅持計劃的嚴肅性,并應通過精心的組織和嚴格的管理落實計劃所提出的各項任務和目標,以保證培訓效果。
2)計劃的靈活性
計劃制定后也會出現臨時性變動,這就需要公司在實施培訓計劃時靈活掌握。
3)計劃的科學性
計劃必須從實際出發(fā),必須有可靠的科學依據,包括準確的信息,完整的數據資料等,這樣才能使整體計劃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既富有創(chuàng)造性,又具有可行性。
4)計劃的有效性
計劃不僅要確保組織目標的實現,而且要從眾多的方案中選擇最優(yōu)的方案,以求得合理利用資源和提高效率。
3、組織實施安全培訓計劃的方法與步驟
1)公布安全培訓計劃
將安全培訓計劃打印并發(fā)至相關人員,以便明確其具體工作職責,并掌握培訓項目的整體情況。
2)做好安全培訓資源的準備
①培訓管理人員、培訓講師的落實。在公司內選派安全培訓管理人員和培訓講師。
②培訓場所的選擇與布置。為確保培訓效果,最好選擇較安靜的培訓場所,且室內光線、溫度、通風要好,使受訓人員感到舒適。
③應用工具的準備。培訓過程中應用的工具主要有兩大類:資料類工具和設施類工具。常用的資料類工具包括安全培訓教材、講義、討論資料、測試資料等;設施類工具主要包括白板或黑板、投影儀、幻燈機、音響器材、多媒體網絡終端等。要確保工具的品種、數量和質量滿足并符合培訓的需要,因為培訓效果的好壞來自于受訓人員的聽覺、視覺和心里的共同接收效果。
三、安全培訓形式、周期(頻次)
1、新入職員工安全培訓
新入職員工培訓是使新入職員工了解所在崗位安全工作的運行原則和步驟以及總體計劃,應包括兩部分:崗前安全理論培訓和上崗安全實踐培訓,崗前安全理論培訓合格后方可進行上崗實踐培訓。
安全培訓周期(頻次):新入職員工安全培訓應采取即時培訓的方式,第一時間向新入職員工灌輸安全常識。
2、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1)公司安全教育培訓(一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組織,安全監(jiān)察部門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公司安全生產狀況,安全生產危險源、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重大事故案例,績效考核和職業(yè)病預防等知識。
安全培訓周期(頻次):公司安全培訓為員工調入公司的首次安全教育,之后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不定期的安全培訓。
2)部門安全教育培訓(二級):由部門經理負責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各部門主要概況、工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項、安全事故的典型事例等知識。
安全培訓周期(頻次):部門安全培訓應按月度進行培訓,應以部門月例會為基礎,對月度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和培訓。
3)班組安全教育培訓(三級):由主管、班組長或安全員負責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本班組和本崗位的安全崗位職責、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規(guī)章制度、工作性質、服務標準等,并講解事故教訓及案例,使員工始終保持警鐘長鳴。
安全培訓周期(頻次):班組安全培訓應按周進行培訓,班長應以周例會為基礎,對每周的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和培訓。
3、重點崗位的安全培訓
公司直接從事燃氣生產、加工、運輸、存儲、檢查和燃氣設施維修養(yǎng)護及入戶安檢等工作的重點崗位,應該加大安全培訓力度和頻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4、日常安全教育培訓
1)對各部門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培訓,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中的有關問題。
2)充分利用展覽、宣傳畫、安全專欄、報刊雜志等多種形式,以及先進的互聯(lián)網培訓手段等,開展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3)應定期開展部門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即安全活動月或安全活動日)。
4)在進行規(guī)模化的燃氣設施改造、更換、維修的情況下,公司相關安全管理部門要對參加施工的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5)員工違章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公司安監(jiān)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內容記錄存檔。
安全培訓周期(頻次):日常安全培訓應按總部要求和公司需要,或結合一些特定的日期和節(jié)日定期開展。
四、安全培訓內容
公司的安全培訓主要應由以下方面內容構成。
1、燃氣安全知識(天燃氣基礎知識,使用、維修、養(yǎng)護燃氣設施等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注意事項)
2、燃氣泄漏現場應急處置(燃氣泄漏的檢查、現場處置、突發(fā)事故應急預案的啟動)
3、具體工作技能(日常工作流程及具體內容、安檢、燃氣器具基本維修維護技術等)。
4、其它相關知識培訓(各類表具性能及各種燃氣設備設施的使用方法)。
5、職業(yè)道德及工作規(guī)范(增強全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
6、國家級燃氣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國務院令第583號《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可根據以上安全培訓內容結合自身的特點,向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并將上述知識有效地與日常安全工作融會貫通,使受訓人員能夠實現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在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上實現雙重提升。
五、組織實施安全培訓的注意事項
1、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培訓計劃實施前,應召開一個相關人員的會議,一方面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另一方面為今后的培訓過程中的溝通配合奠定基礎。
2、密切配合,相互溝通
安全培訓項目的實施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具有針對性、專業(yè)性、長期性等特點,受訓人員較多,培訓過程中難免存在問題。因此,要特別強調相關工作人員之間的溝通、配合及全局觀念。
3、嚴格監(jiān)控,保證進度
要特別注意按培訓計劃的進度安排課程,既不要前緊后松,造成后期學員的松懈;也不要前松后緊,后期趕進度,影響培訓的質量。
六、安全培訓考評
在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后,要開展有效的考評工作,將考試與評分工作落到實處。
1、安全培訓結業(yè)考試
每項培訓結束,必須對參與人員進行理論閉卷考試、專業(yè)技能操作考核??己藰藴视晒靖鶕徫坏奶匦詠碇贫ńy(tǒng)一的評分標準并提交人力資源部備案。考核完畢,公司需對成績合格與不合格的人員進行《培訓檔案表》的記載,并進行完整存檔。
2、受訓人員學習評估
公司應以受訓人員在安全培訓過程中的表現,以及結業(yè)考試的成績?yōu)橐罁?對受訓人員進行全面評估,并將安全培訓評估結果載入培訓檔案資料,主要內容有:崗位安全知識掌握程度、考核成績、員工培訓效果等。其目的是:有助于公司掌握員工歷次的安全培訓情況,為今后的安全培訓工作提供借鑒。同時也為員工轉正、晉升、加薪提供參考;對考核不合格員工的補考、處罰、降級、調職、轉崗提供了有力依據。
第7篇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加強燃氣安全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經營、使用及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公用事業(yè)局負責本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縣市、區(qū)建設公用事業(yè)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jiān)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公安消防、規(guī)劃、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用戶和規(guī)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發(fā)現安全隱患、防范燃氣事故發(fā)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設施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guī)范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敷設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警示帶。
第七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yè) 四爆破作業(yè)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敷設管道和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協(xié)調一致后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 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對前款規(guī)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解決。
第九條 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確需通過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必須事先征得燃氣經營企業(yè)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經燃氣經營企業(yè)驗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條 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xié)助燃氣經營企業(yè)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搶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 發(fā)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依法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公安消防、環(huán)境保護、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報告。 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筑物。對拆除的除違法建設的外事后應當及時修復、補償。 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yè)。 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用戶不拆除的搶修人員可以拆除。
第十二條 違法占壓燃氣管道的建構筑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保護在重點部位設置安全監(jiān)控裝置并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
第十四條 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劃分 一居民用戶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負責 二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以管道燃氣干管與支管接口處為界接口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負責接口以內的由用戶或者投資者負責。 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費用按前款規(guī)定由責任人承擔。 另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完善安全工作運行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建立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專業(yè)搶修隊伍配備通訊器材、搶修設備、防護用品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服務電話并設專崗晝夜值班。 搶險搶修預案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從事安全管理、作業(yè)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yè)活動。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操作規(guī)程向用戶發(fā)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人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定期對用戶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程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見。發(fā)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無燃氣供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燃氣經營的氣源。
第二十條 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給報廢、改裝或者非自有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鋼瓶間相互倒灌燃氣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七傾倒殘液、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外擺放、銷售燃氣鋼瓶 八銷售無合格標識的鋼瓶 九燃氣汽車加氣站給非燃氣車用鋼瓶充氣 十儲存量超過核定數量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制定維護更新計劃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guī)程。管道燃氣用戶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第二十三條 燃氣單位用戶應當建立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氣單位用戶的搶險搶修預案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yè)的搶險搶修預案相銜接。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一遮擋、包裹、改動燃氣管道、設施 二將燃氣器具或者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氣設施的接地導體 三管道燃氣用戶首次通氣自行點火擅自啟封、動用、調整燃氣經營企業(yè)密閉的燃氣設施 四安裝、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連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裝燃氣計量裝置 六加熱、摔砸、倒置、曝曬燃氣鋼瓶 七傾倒燃氣鋼瓶殘液鋼瓶之間倒氣 八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記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泄露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燃氣用戶應當使用經過國家質量認證的并且經過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的燃氣器具。 燃氣器具應當由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的企業(yè)安裝維修。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發(fā)現燃氣管道泄漏及設施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燃氣經營企業(yè)。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自接到燃氣用戶告知時起三十分鐘之內抵達現場進行安全檢查處理未能及時到達處理的用戶可以向燃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七條 提倡燃氣用戶安裝使用燃氣泄露報警器和安全自動切斷閥。 提倡燃氣用戶參加燃氣商業(yè)保險。
第二十八條 在使用燃氣的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和安裝有燃氣設備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必須安裝燃氣泄露報警裝置和安全自動保護裝置。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設施、經營、使用安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經營企業(yè)、燃氣用戶和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 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企業(yè)和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zhí)法證件不得影響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燃氣經營企業(yè)和用戶不得拒絕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受理投訴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燃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監(jiān)督指導燃氣經營企業(y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燃氣安全預警聯(lián)動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導燃氣經營企業(yè)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指揮調度系統(tǒng)。發(fā)生重大燃氣事故應當及時調度進行搶險救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或者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第七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居民用戶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從事燃氣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