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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場地轉讓合同協(xié)議書范本
甲方(轉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平等互惠、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場地轉租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雙方共同嚴格遵守。
一、租賃場地及用途
(一)甲方同意將原承租崇左市公安局的位于 南寧市大沙田金象大道原地區(qū)看守所場地及場地內四套平房(以下簡稱'場地',甲方現在該場地經營廢舊回收。)轉租給乙方使用,場地面積約600 平米,甲方應當保證其享有場地的合法出租權,保證乙方享有該場地的合法使用權;
(二)乙方承租場地用于 經營餐飲 ,場地用途乙方可自行調整;
(三)乙方承租期間可將場地轉租給他人使用。
二 、租賃期限
(一)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期滿,乙方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與甲方或崇左市公安局續(xù)訂租賃合同。
三、租金、轉讓費及稅費
(一)租金每月人民幣 元,按月交。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交清,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在上期租金到期前五日內向甲方交清;
(二)乙方需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甲方交納轉讓費 元;
(三)有關場地使用的水電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經營的相關稅費與甲方無關。
四、場地交付、收回及使用
(一)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場地交付給乙方使用,交付時雙方應對場地內的設施設備、物品進行清點,列好清單后雙方簽字確認;
(二)乙方有權根據自身需要在場地上建設和裝修,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應當保證乙方能夠正常的使用場地,乙方不得將場地用于非法活動,甲方不得干預乙方按約合法的使用場地,本合同期間乙方經營活動受到干擾時,甲方有義務協(xié)助乙方處理;
(四)因合同到期或雙方解除、終止合同,乙方應當在合同到期或解除、終止合同當日將場地完好的退還給甲方,甲方收回場地時雙方應對場地內的設施設備、物品進行清點,列好清單后雙方簽字確認,場地交付后乙方在場地內添置的設施設備、物品歸乙方所有,乙方退還場地時有權進行處置。
五、合同的解除及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收回場地,押金及已交租金不退,給甲方造成經濟失的,乙方并應全額賠償:
1、利用場地進行非法活動;
2、私自將場地進行買賣、抵押、贈與;
3、拖欠租金超過一個月。
(二)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甲方應當雙倍退還乙方押金及已交租金,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并應全額賠償:
1、不具備合法的出租資格;
2、不能保證乙方正常的使用場地;
3、嚴重干預乙方按約合法使用場地;
4、逾期交付場地超過半個月。
(三)因自然災害、政府拆遷、法律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均不需承擔違約責任,但甲方應當退還乙方已交租金,拆遷等補償歸乙方所有。
六、違約責任
(一)如乙方未能按時交納租金,除應交清所欠租金外,還應按未交租金每日萬分之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如甲方逾期交付場地,按乙方已交轉讓費及租金每日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解除本協(xié)議,否則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
七、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出現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
(二)如甲乙雙方爭議不能通過協(xié)商解決,任何一方可向場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他事項
(一)其他約定:
1、乙方如需要臨時租用場地旁菜地作為停車場使用及制作戶外廣告、招牌時,甲方應當積極配合協(xié)助;
2、甲方與崇左市公安局于20__年8月25日簽訂的《地皮出租合同書》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約定事項按該合同書執(zhí)行。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xié)議,以補充協(xié)議為準;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