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哪些
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是企業(yè)運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確保公司車輛的安全運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并維護公司的財產不受損失。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車輛的日常維護與檢查: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yǎng)和故障排查,確保車輛性能良好。
2. 司機的資質管理:駕駛員必須具備合法駕駛資格,定期進行駕駛技能和安全知識的考核。
3. 行車規(guī)則與紀律:設定明確的行車規(guī)定,如限速、禁止疲勞駕駛等。
4. 應急預案的制定與執(zhí)行:面對突發(fā)情況,如事故、惡劣天氣等,應有快速有效的應對措施。
5. 安全教育與培訓:定期對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
培訓內容
1. 遵守交通法規(guī):講解國家和地方的交通法規(guī),使駕駛員明確知道什么行為是違法的,什么行為可能導致事故。
2. 安全駕駛技巧:傳授安全駕駛技巧,如正確使用安全帶、緊急剎車處理、雨雪天氣駕駛方法等。
3. 應急處理:模擬事故場景,訓練駕駛員如何在緊急情況下保持冷靜,正確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
4. 健康與疲勞管理:強調健康飲食和充足休息的重要性,防止疲勞駕駛。
5. 車輛知識:了解車輛的基本構造和工作原理,以便在行駛中能及時發(fā)現(xiàn)并處理潛在問題。
應急預案
1. 事故現(xiàn)場處理:發(fā)生事故后,駕駛員應立即報警并啟動應急預案,保護現(xiàn)場,確保自身和其他人員的安全。
2. 救援聯(lián)絡:設立24小時救援熱線,以便駕駛員在需要時迅速聯(lián)系救援服務。
3. 緊急撤離:對于嚴重事故,應指導駕駛員和乘客迅速、有序地撤離車輛,避免二次傷害。
4. 后續(xù)處理:事故后,應有專門人員負責與保險公司、交警部門溝通,協(xié)調維修、理賠等相關事宜。
重要性
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僅關乎每一位駕駛員的生命安全,也直接影響到企業(yè)的正常運營和聲譽。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降低交通事故率,減少因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升員工滿意度,進一步增強公司的穩(wěn)定性和可持續(xù)發(fā)展能力。因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嚴格執(zhí)行,通過不斷優(yōu)化和完善,打造一個安全、高效的車輛管理體系。
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機械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1 進入現(xiàn)場機械必須做到機容機貌整潔、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安全保護裝置齊全,起重機必須經正式檢驗站檢驗合格并懸掛安全準用證;否則,不得進場使用。
2 進入現(xiàn)場的機械使用隊伍,應具備使用、維修保養(yǎng)和缺陷整改的相應能力。
3施工承包商應明確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機械、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做好機械、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機動車輛在施工現(xiàn)場、辦公區(qū)、生活區(qū)必須限速行駛;嚴禁無證駕駛;嚴禁酒后駕車;線路施工必須把防止交通事故作為重大風險加以控制,特別要嚴格審查租用車輛、駕駛員所有證照是否齊全有效,并簽訂租車合同,明確雙方職責;嚴禁客貨混裝;嚴禁使用農用車、拖拉機作載人工具。
第2篇 某風電場項目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1、根據___風電場及《水電_局機電安裝分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加強___風電場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職責,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項目部的生產經營正常穩(wěn)定和生命財產的安全,結合___風電場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綜合治理車輛交通安全。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履行車輛交通安全職責,經常進行車輛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強化內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3、項目部要將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組織落實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對項目部員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主管安全生產的副職主管車輛交通安全的具體工作,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車輛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5、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受水電_局安全管理部的領導和管理,對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負責車輛的統(tǒng)一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負責監(jiān)督項目部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工作措施,牽頭組織開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和對本區(qū)域內事故多發(fā)部位、多發(fā)點段的整治。
6、項目部車輛實物形態(tài)的管理受項目部設備物資部的領導和管理,負責對機動車輛實物形態(tài)的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和編制施工車輛安全操作規(guī)程;負責組織編制機動車輛的大、中修計劃,并督促落實;監(jiān)督、指導機動車輛使用,搞好機動車輛日常保養(yǎng)、維修,定期組織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保證技術性能滿足安全運行指標;負責對從事機動車輛操作、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進行監(jiān)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核及取證工作;嚴格執(zhí)行機動車輛改造、更新、報廢制度;參加車輛交通安全專項安全檢查和監(jiān)督整改落實;參加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7、項目部駕駛員上崗資格的認定,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并負責審查、建檔和監(jiān)督管理;負責對擬錄用的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崗位能力資格審查,并定期對機動車駕駛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資質配置情況進行檢查,定期組織身體健康檢查和技術培訓、考核,不適宜人員應及時調崗。
8、項目部安全部門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職責,負責制定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教育職工自覺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規(guī),遵章守紀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項目部的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進行,落實車輛維修、保養(yǎng)和檢測制度;對車輛和駕駛人員應定人、定員、定崗,非生產需要和領導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車輛;合理安排駕駛員出車頻率,防止疲勞駕駛。
9、專職駕駛員必須經分局人力資源部和項目部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駕車。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執(zhí)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堅持車輛保養(yǎng)制度,愛護車輛,保持良好車況;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文明駕駛,安全行車,做到行車“三勤三檢”;嚴禁私自開車,嚴禁違法酒后駕車,嚴禁駕駛與準駕不符的車輛,嚴禁無證開車,嚴禁將車輛交于無關人員駕駛。
10、在場內臨時修建的施工道路上,應設置明顯危險標志及必要的安全設施,以保障車輛行駛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的完好狀態(tài)進行管理,建立車輛狀態(tài)管理臺帳,做到專人負責。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車輛運行過程中的狀態(tài)進行檢查,做到專項檢查與定期檢查結合,及時消除隱患,及時解決和修理車輛存在的問題,確保車輛始終保持在完好技術狀態(tài),嚴禁車輛帶故障、帶缺陷運行,建立檢查、維修、保養(yǎng)制度,并做好檢查、維修、保養(yǎng)記錄。
12、嚴格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車輛性能規(guī)定,合理安排正確使用車輛。
13、項目部的施工人員上下班的交通車輛,應使用客車,并保證車輛完好狀態(tài),做到每班檢查,定期專項檢查,在一時無法解決客車的情況下,采用平板貨車臨時替代客車,要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并經報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嚴禁超載、超速運行,嚴禁在無專項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運行,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14、租用車輛的安全管理:項目部在需要租用車輛時,應打報告到分局設備物資部審批,同意后方可租用車輛。租用、出租雙方必須簽訂租車合同,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合同報分局設備物資部一份存檔,報分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部備案。
15、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必須是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為駕駛員崗位,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考評合格備案的駕駛員。項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駕駛員,如項目部需要使用駕駛員,應與分局人力資源部聯(lián)系,并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核批準備案后方可聘用;未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未經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核批準備案的,私自聘用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的,項目部領導承擔責任。
16、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調配上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上報名單備案,以便加強對駕駛員的動態(tài)管理。
17、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嚴格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嚴格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___風電場,水電_局安裝分局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教育駕駛人員認真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遵章守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牢固樹立“謹慎駕駛、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檔案,對不適宜安全駕駛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19、車輛駕駛員應按所持證照規(guī)定的駕駛車輛范圍進行駕車,從事客車駕駛和臨時性使用平板車替代客車的駕駛人員,必須具備大客車駕駛執(zhí)照,并滿足安全駕駛的能力要求和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
20、嚴格執(zhí)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車時,應對駕駛人員精神狀況進行了解,合理安排,嚴禁疲勞駕駛和帶病駕駛,嚴禁駕駛帶故障車輛。
21、未經項目部領導和安全管理部門的同意,在崗駕駛員不得將車交于他人員駕駛,否則發(fā)生交通事故將承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22、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搶救傷員并打電話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保護好事故現(xiàn)場,嚴禁逃逸事故現(xiàn)場。立即上報水電_局安裝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進行事故處理或委托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23、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造成車輛損壞的,必須經過保險公司定損后,方可對車輛進行修復,同時,對車輛損壞的部位進行拍照,以便事后進行理賠。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員受傷,在事故處理時傷者必須提供治療終結的出院證明、發(fā)票、用藥處方等手續(xù)。
25、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托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后,須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車輛定損書、保險公司現(xiàn)場勘察書、車輛損壞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員受傷,必須提供治療終結出院證明、發(fā)票、用藥處方等手續(xù),如受傷較重的,還需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具備以上資料,由分局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27、對交通肇事駕駛員的處罰:
(1)一年內發(fā)生兩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下),都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駕駛員,除進行經濟處罰外,并進行轉換工種。
(2)由于酒后駕駛或嚴重違章而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現(xiàn)場),除進行經濟處罰外,并進行轉換工種;同時負有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在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60%、40%、30%、20%進行處罰,罰款金額在收到文件15日內由事故單位墊付一次性上繳到分局財務部。
(4)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且駕駛員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一年內不得駕駛小車(含皮卡)。
2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對車輛交通存在的安全隱患和車輛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況應當做出記錄,作為檢查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和發(fā)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29、發(fā)生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在正常公路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進行處理結案,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配合。在施工區(qū)域內的施工道路上發(fā)生的車輛交通事故,在公安交警不予以處理的情況下,由分局進行調查處理、結案,根據事故性質大小進行分級管理。
30、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造成車輛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工程局《行政處罰通則》和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進行處罰。
31、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車輛安全專項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內容包括車輛使用管理情況和場內道路安全狀況。
第3篇 校內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應加強對校內的機動車輛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未經學校同意,社會車輛不得進入學校。車輛必須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二、學校門口和校內的主要道路上應設置減速和限速標志。在重要路段應設置警示標志和減速墊。劃好各類行車標線。保證校內道路交通規(guī)范有序。
三、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經教育局和公安交警部門核準,領取《校車證》后方可運行。對接送學生的學校自有校車要噴涂統(tǒng)一顏色。專車專用,不得從事營業(yè)性運輸。嚴禁租用私人車、報廢車、改裝車、故障車及貨運車接送學生。
四、機動車輛應定期保養(yǎng)和檢測,安全技術狀況必須保持良好,所有接送學生的專用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每年進行兩次技術驗審。
五、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管理工作,并有專人負責。每一車次必須安排教師隨車接送。學校領導應定期隨車檢查,遇到惡劣天氣必須親自隨車接送學生。
六、接送學生專用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具有三年以上準駕車型及安全駕駛經歷。對駕駛員應加強教育管理,嚴禁超載、超速、搶行、疲勞駕駛。學校每季度組織駕駛員參加一次行車安全教育活動。
第4篇 企業(yè)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guī)范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范圍
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tǒng)、制動系統(tǒng)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lián)系,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fā)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guī)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guī)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qū)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guī)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并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作業(yè)時應攜帶特種作業(yè)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yè)不得載人。
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xù)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guī)定重新復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guī)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qū)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fā)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guī)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xiàn)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guī)、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fā)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shù)毓步痪块T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shù)毓步痪块T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fā)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xiàn)突出,年度內未發(fā)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00元的獎勵;
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00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 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guī)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guī)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guī)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4.6.2 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4.6.3 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4.6.4 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4.6.6對一年內發(fā)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 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
第5篇 a廠內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廠內車輛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分公司的各單位和現(xiàn)場。
2 職責
2.1 公司安全質量環(huán)保處對公司機動車輛和廠內交通安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2.2 直屬單位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車輛和廠內交通安全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公司各有車直屬單位應明確一名行政副職分管交通安全,并將交通安全納入日常生產安全管理。
3.2 駕駛員管理
3.2.1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認真遵守交通法規(guī),自覺服從公安交警的指揮和管理。
3.2.2 各有車單位車隊每周組織駕駛員開展安全活動,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培訓學習并作好《安全培訓記錄》,作到時間、人員、內容、效果四落實。駕駛員無特殊原因必須參加。
3.2.3 凡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人員,必須參加每年公安交通部門組織的年審,合格后方可繼續(xù)駕駛車輛。
3.2.4 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由此而發(fā)生事故,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3.2.5 酒后駕車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發(fā)現(xiàn)立即下崗,在一年內不得從事駕駛員崗位。由此而發(fā)生事故,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3.2.6 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隨意駕駛本單位車輛,確因工作需要駕駛本單位車輛,須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駕駛。
3.2.7 有下列情況之一,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a)有醫(yī)院證明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
b)裝載的物品不符合裝載規(guī)定;
c)裝載危險品手續(xù)不全,沒專人押送;
d)車輛存在嚴重故障,影響安全行車;
e)行車路線和地點與路單不符。
3.2.8 駕駛員必須隨車妥善保管駕駛證、行駛證、檢查證、營運證、保險證、附加費購置證等有效證件。不得涂改、轉借、偽造。車隊應建立、健全駕駛員各種行車有效證件編號記錄。
3.2.9 各有車單位車隊對身體狀況差,思想素質低或多次違章、發(fā)生事故的駕駛員應及時調換崗位。
3.3 車輛管理
3.3.1 新車入戶,外籍車輛轉入及辦理機動車輛異動、變更、過戶手續(xù)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公安交通管理規(guī)定。
3.3.2 各有車單位車隊應建立健全機動車輛技術檔案,記錄車輛的履歷,歷次大修時間以及更換的零部件,車輛事故損壞修復情況等;對車輛進行質量檢查,實行三級保養(yǎng),不符合行駛條件的不得使用。
3.3.3 機動車輛必須參加公安交通部門組織的年檢,經年檢合格,車輛方可上路行駛。長期停駕車輛重新啟用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保養(yǎng),合格后方可使用。
3.3.4 各種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入或通過生產裝置,油罐區(qū)及其他易燃易爆區(qū)域。
3.3.5 會議和接待用車必須經承辦單位(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原則上安排專門車隊(組)承擔,重要接待任務應指定專人帶車,負責行車安全。
3.3.6 執(zhí)行長途行車任務的駕駛員應進行嚴格挑選,至少需三年以上的駕駛經驗,出車前,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長途車輛出車檢查記錄》。車隊主管領導對駕駛員和車輛檢驗情況進行審查,確認合格報主管領導審批并填寫《長途用車領導審批記錄》,方可執(zhí)行長途任務。
3.3.7 執(zhí)行緊急任務,需日夜兼程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嚴禁疲勞駕駛。
3.3.8 各有車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三交一封”(交車輛鑰匙、行駛證、駕駛證,封存車輛),建立《“三交一封”記錄》,固定停放地點或車庫,嚴禁亂停亂放和私自將車開回家。
3.4 廠內道路
3.4.1 廠內道路應設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符合國家交通法規(guī)之規(guī)定,且須執(zhí)行本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
3.4.2 廠內道路在彎道、交叉路口的橫距范圍內,不得有妨礙駕駛員視線的障礙物。
3.4.3 穿越道路的管溝須設牢固、堅實的蓋板,路面的上、下水井、閥門井等應選用重厚井蓋,并必須完好無損,防止缺失。
3.4.4 嚴禁在廠內道路堆集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yè)。凡由于道路需要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直屬單位主管部門確認,并向消防大隊申請批準,備案后方可占用或施工,并設置安全標志。
3.4.5 鐵路兩側距鋼軌1.5米內,不準堆放物資、設備。在規(guī)定的范圍外堆入的物資必須穩(wěn)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并不得影響機動車行駛視線。
3.4.6 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架設要牢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3.4.7 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yè)或進行各種施工作業(yè)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須取得直屬單位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yè)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lián)系。
3.4.8 廠內各生產裝置、油品罐區(qū)、液態(tài)烴球罐區(qū)及其它臨時劃定禁區(qū),應由直屬單位安全主管部門和禁區(qū)所在單位設置禁止機動車輛(以下簡稱車輛)通行的標志和設施。
3.5 進廠車輛要求
3.5.1 機動車輛狀況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良好、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定期檢審,發(fā)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3.5.2 車輛載重量及乘員人數(shù)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數(shù)量;車輛載物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交通法規(guī)的規(guī)定。
a)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前后兩頭應標有明顯的危險標志;
b)應在車輛排氣管處安裝防火罩,裝載液態(tài)或氣態(tài)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接防靜電設施;
c)易燃、易爆貨物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其載量不得大于規(guī)定載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攔板。
3.6 車輛在廠內的行駛
3.6.1 車輛進廠時,除司機外乘座人員一律憑入廠證入廠。具體執(zhí)行《出入廠管理規(guī)定》。
3.6.2 車輛在廠內道路上行駛時,時速不超過二十公里。行至交叉路口、裝卸作業(yè)區(qū)、廠大門口及人員稠密路段時,時速不超過十五公里,并要在五十米外減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行”,嚴禁搶道通行。機車掛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掛車時速不超過十公里。
3.6.3 執(zhí)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guī)定速度的限制。
3.6.4 廠大門口、廠內交叉路口、轉彎處等二十米內不準停車。
3.6.5 貨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
3.6.6 私人摩托車不準入煉油廠、乙烯廠,單位摩托車應辦理相關手續(xù),憑證通行。
3.7 非機動車輛及行人
3.7.1 所有進入廠內的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應遵守廠內車輛安全十大禁令有關規(guī)定。
3.7.2 自行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禁止畜力車進廠。
3.7.3 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行走;行走要注意腳下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線等障礙物。
3.7.4 廠房內、設備旁不準停放自行車、三輪車,不準阻礙安全通道。自行車必須集中存放管理。
3.8 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和罐區(qū)
3.8.1 如車輛因特殊情況或工作需要進入廠內各生產裝置、油品罐區(qū)、液態(tài)烴球罐區(qū)及其它臨時劃定禁區(qū),事先提出申請,車輛要佩戴好防火罩,通過所屬車間落實安全措施并辦理有效的《車輛進裝置特別通行證》,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按指定路線進入。
3.8.2 搶險,急救,消防滅火的車輛在執(zhí)行任務或訓練時不必辦理車輛通行證。消防車,急救車等進入生產裝置演習或監(jiān)護時,不必辦理車輛進裝置通行證,但要事先告知生產裝置的相關負責人。
3.8.3 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載人轎車原則上不能進入正在運行的裝置區(qū)和罐區(qū)。
4 相關文件
4.1 q/sy ds 780 出入廠管理規(guī)定
4.2 q/sy ds 614 安全生產禁令管理規(guī)定
5 記錄
5.1 安全培訓記錄
5.2 長途車輛出車檢查記錄
(以上記錄由車隊設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3 長途用車領導審批記錄
5.4 車輛“三交一封”記錄
(以上記錄由直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設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5 車輛進裝置特別通行證
(公司安質環(huán)處設置格式,基層車間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6 消防通道占道許可證
(消防大隊設置格式,基層車間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第6篇 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實現(xiàn)對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員工和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2依據與要求
2.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
2.2機動車輛交通風險大,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點。各級領導、安全部門、車管單位、車管干部和駕駛員、修理人員,都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嚴格執(zhí)行國家頒布的交通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共同搞好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工作。
2.3 局、分公司及各二級單位均應建立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環(huán)保部門、勞動人事等部門和車管單位要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加強對駕駛人員交通法規(guī)、操作技術和職業(yè)道德教育,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努力提高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4 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工作,行政正職為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為機動車輛交通安全主管責任人,業(yè)務歸口各級安全環(huán)保管理部門。
3定義
3.1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系指局、分公司所屬各單位為保障自有機動車輛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務過程中的安全行駛,對機動車輛、駕駛員和機動車輛行駛在道路及廠區(qū)道路、作業(yè)現(xiàn)場上的安全管理。
3.2企內機動車輛
資產隸屬于局、分公司建檔管理的所有機動車輛。
3.3長途出車
到200km及以遠執(zhí)行任務的機動車輛。
3.4 大宗任務
需要多臺車集中拉運或長時間執(zhí)行同一任務的拉運項目。如大型搬遷、三超拉運、大型吊裝、編組拉運任務、長期拉運(值班)任務等。
3.5 特殊運輸
運輸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搶險急救物資等特殊物品的運輸任務。
3.6 準駕證(含臨時準駕證)
由局、分公司、二級單位、基層隊逐級考核、審查,為企內駕駛員頒發(fā)的駕駛企內機動車輛的安全資格證。
3.7 駕駛員安全例會
由二級單位每月組織的、由公安交警部門簽章的駕駛員集中強化學習教育例會。
3.8 駐外機動車輛
大牛地氣田以及新疆、東北作業(yè)區(qū)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動車輛。
3.9長期在基層值班的機動車輛
由上級指派的在一線為生產經營服務的機動車輛。
4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局、分公司所屬各單位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機動車輛服務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5組織機構及職責
5.1局、分公司應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各二級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專職崗或兼職人員。
5.2基層單位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5.3局、分公司及其二級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科(崗)安全職責
5.3.1貫徹國家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標準及集團公司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5.3.2.制定、修改、完善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guī)定并貫徹、落實。
5.3.3參加本單位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查,組織或參加單位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參與廠(礦)區(qū)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3.4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項交通安全活動,配合勞資教育培訓主管部門開展對本單位相關管理人員、交通安全管理人員、車管干部和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培訓,負責對駕、乘人員(包括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員)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3.5負責本單位所屬機動車輛、機動車駕駛員牌證和單位內部準駕證管理,組織或參與本單位機動車輛和駕駛員駕駛證、準駕證的定期檢審。
5.3.6負責制定本單位內部機動車輛保險方案、投保和保險機動車輛事故定損、索賠工作。
5.3.7參加本單位機動車駕駛員的技能考核工作,對駕駛員的評聘有權提出建議。
5.3.8建立健全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各項檔案資料。
5.3.9協(xié)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本單位所屬機動車輛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預防措施和建議,負責事故的統(tǒng)計和上報工作。
5.3.10建立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表彰獎勵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對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行為人員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5.3.11及時總結、發(fā)現(xiàn)、推廣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先進經驗,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5.4專(兼)職安全員交通安全職責
5.4.1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上級交通安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
5.4.2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堅持原則,制止違章行為。
5.4.3負責或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機動車輛駕駛安全操作技術規(guī)程,并檢查執(zhí)行情況。
5.4.4負責安排并檢查指導班組交通安全活動。
5.4.5做好駕駛員和員工的交通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5.4.6組織開展本單位機動車輛進出場安全檢查等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向領導匯報。
5.4.7督促、檢查駕駛員對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維修。
5.4.8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證、準駕證的檢審或換證工作。
5.4.9參與本單位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統(tǒng)計分析,及時上報。
5.4.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5.5生產、企管、設備、資產、人事、組織和宣傳教育等相關部門,要嚴格遵守國家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好本部門以下安全職責:
5.5.1生產管理部門應制定并組織實施機動車輛調度管理制度;組織機動車輛生產運行時應認真識別控制風險因素,查處“三違”現(xiàn)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5.5.2企業(yè)管理部門應協(xié)助安全部門做好交通安全考核工作和機動車輛服務商、外雇及租賃機動車輛的安全資格審核。
5.5.3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機動車輛維護維修和檢查整改制度,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5.4資產管理部門應協(xié)助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輛及專職駕駛員的保險工作,負責保險方案審核,并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5.5勞資部門應制定機動車駕駛員的評聘管理和技能考核辦法,負責本單位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5.5.6組織、教育部門負責本單位相關人員的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5.5.7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機構應協(xié)助安全部門做好交通安全宣傳引導工作。
5.6車隊長安全職責
5.6.1 車隊長是車隊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負責任人,對車隊機動車輛交通安全負第一位領導責任。
5.6.2 認真貫徹執(zhí)行交通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5.6.2 落實機動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確保機動車輛交通任務順利完成及本單位安全目標的實現(xiàn)。
5.6.3 嚴格執(zhí)行駕駛員內部“準駕證”制度,不準安排無“雙證”人員上崗。
5.6.4 檢查車隊班、組安全活動,做好駕駛員思想工作和職業(yè)道德教育。組織對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定期維修保養(yǎng),保證機動車輛完好率符合規(guī)定要求。
5.6.5 發(fā)生事故及時上報,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和管理權限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7駕駛員安全職責
5.7.1 嚴格執(zhí)行和遵守交通法規(guī)及上級有關交通安全規(guī)定,確保自己所駕駛機動車輛的行車安全,努力爭當安全行車優(yōu)秀駕駛員。
5.7.2 積極參加業(yè)務技術、安全教育培訓和學習,不斷增強交通安全意識,提高技術水平,練就過硬本領。
5.7.3 愛護機動車輛,勤檢查,勤保養(yǎng),使自己所駕駛的機動車輛經常保持完好狀態(tài)。
5.7.4 遵守職業(yè)道德,文明駕駛,杜絕違章行為,自覺接受安全部門或車管安全員的監(jiān)督,團結互助,互相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指出、幫助解決或上報,避免發(fā)生交通事故。
6管理內容
6.1一般管理
6.1.1局、分公司每半年組織1次,二級單位每季度組織1次,基層單位每月組織1次。
6.1.2各單位為應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guī)定建立機動機動車輛gps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加強對機動車輛運行監(jiān)控管理。
6.1.3各單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應積極協(xié)調當?shù)毓步煌ü芾聿块T,經常開展路檢夜查和宣傳教育活動。
6.2局、分公司及所屬二級單位應建立并實行以下制度:
6.2.1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制度,包括準駕證申領范圍、申領種類、審驗或換證辦法、對違反準駕證管理規(guī)定的處理辦法等內容。
6.2.2機動車輛調度管理制度和長途機動車輛審批制度。
6.2.3日常機動車輛運行“三交一定(駕駛員應將準駕證、機動車輛行車證件和鑰匙上交基層機動車輛單位統(tǒng)一保管,將機動車輛停放在指定車位)制度和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無工作(公務)任務機動車輛的三交一封”(駕駛員將準駕證、機動車輛鑰匙、行車證件上交單位統(tǒng)一封存,將機動車輛固定停放)制度。
6.2.4機動車輛進出(停車)場、車庫安全管理制度。
6.2.5惡劣天氣和特殊任務機動車輛安全行駛規(guī)定。
6.2.6長期在外值班機動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7機動車輛服務商的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制度。
6.2.8機動機動車輛維修保養(yǎng)和檢查整改制度。
6.2.9汽車修理安全管理規(guī)定。
6.2.10廠內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11水陸聯(lián)運、大型搬遷、吊裝等聯(lián)合作業(yè)的企業(yè)應根據作業(yè)特點,制定聯(lián)合作業(yè)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6.2.12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并將全員交通安全教育和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制度中,將交通安全相關知識作為各級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
6.2.13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6.3局、分公司所屬廠區(qū)道路應設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標志,生活區(qū)應采取設立交通安全標志、停車場地等安全措施。
6.4基層機動車輛單位應建立以下機動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6.4.1機動車輛檔案。
6.4.2機動車駕駛員檔案。
6.4.3道路交通事故檔案。
6.4.4駕駛員安全行駛公里數(shù)統(tǒng)計檔案。
6.4.5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
6.4.6機動車輛保險檔案。
6.5駕駛員管理
6.5.1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身體條件,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并取得國家頒發(fā)的機動機動車輛駕駛證。
6.5.2對駕駛員的選用,需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勞動人事部門審核,經縣以上醫(yī)院體檢無妨礙駕駛疾病的(由醫(yī)務部門監(jiān)督),安全部門進行駕駛技術實際考核(兩人以上專業(yè)人員監(jiān)考),經主管安全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使用手續(xù)。(華北局、華北分公司選用駕駛員審批表見附表1)
6.5.3對現(xiàn)在用駕駛員因技術素質較差暫時達不到上崗條件的,應停止其駕駛資格,或重新進行技術培訓,待達到要求后方可聘用。
6.5.4駕駛重型、大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的駕駛員應具備5年或15×104公里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了解所駕機動車輛的基本性能,以及車載特種設備的性能、施工工藝流程;駕駛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性質、一般安全規(guī)程和應急處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6.5.5駕駛員應做到:
6.5.5.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及局、分公司的相關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嚴格自律,駕駛機動車輛做到“四不、四讓(不違反信號,不爭道搶行,不亂停亂放,不隨意變道;機動車輛讓行人,轉彎讓直行,右轉讓左轉,超車讓對行),不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6.5.5.2加強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培養(yǎng)良好的生活習慣,提高安全自律性,不開英雄車、斗氣車和霸氣車,禮貌行車,文明行車,駕駛機動車輛時應精力充沛和良好的心境。
6.5.5.3愛護機動車輛,服從調度,自覺接受安全檢查;出車前、行駛途中和收車回場后應按規(guī)定檢查機動車輛,及時做好機動車輛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證機動車輛處于良好狀態(tài),如實匯報出車情況。
6.5.5.4自覺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項安全活動和公安交通部門和單位車管部門按期組織的駕駛人員“安全學習”活動,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和技能。
6.5.5.5拒絕執(zhí)行違章指揮。
6.5.5.6嚴禁駕駛員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嚴禁超速行駛,嚴禁違章超車,嚴禁疲勞駕駛。
6.5.5.7嚴禁駕駛員將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6.5.5.8嚴禁駕駛員在駕駛機動車輛時使用移動通訊工具或車載電話等。
6.5.5.9嚴禁駕駛員不經領導指派私自開車。
6.5.5.10駕駛人員發(fā)生事故后必須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員,立即報警和向單位匯報,嚴禁肇事逃跑。
6.5.5.11吊車駕駛員應經過有關部門培訓,取得起重工操作證,方能進行起重操作。
6.5.5.12參加氣田(作業(yè)區(qū))施工建設的內部駕駛人員(包括試氣隊駕駛自行式作業(yè)機人員),應按照要求,實行企業(yè)內部“準駕證”制度(含外聘駕駛員),即機動車駕駛員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fā)的駕駛證外,必須同時持有機動車駕駛員內部“準駕證”,方可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貨物運輸機動車輛駕駛員,還應持有機動車輛交通管理部門頒發(fā)的從業(yè)資格證。
a) 駕駛人員在氣田(作業(yè)區(qū))道路上行車時要做到禮貌行車,應執(zhí)行大車讓小車,輕車讓重車的行車規(guī)則。
b) 機動車輛駕駛員進入氣田(作業(yè)區(qū))應著裝整齊,進入現(xiàn)場必須著工裝。不準有穿拖鞋駕駛機動車輛等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
c) 駕駛員進入井場、氣站后嚴禁吸煙。
6.6 內部準駕證管理
6.6.1 局、分公司對駕駛員(含外聘駕駛員)實行企業(yè)內部“準駕證”制度,即機動車駕駛員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fā)的駕駛證外,必須同時持有局、分公司核發(fā)的機動車駕駛員內部“準駕證”,方可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
6.6.2 “準駕證”由局、分公司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統(tǒng)一印制,審核和發(fā)放。未經局、分公司審核和發(fā)放內部“準駕證”的各類駕駛人員不得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未經局、分公司審核和發(fā)放內部準駕證的駕駛人員,各單位不得擅自安排上崗駕車。各單位可根據自身生產特點和工作需要,由單位安全、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日常培訓、教育、管理及新增、聘用駕駛員的考核、申報工作。
6.6.3 “準駕證”分為局、分公司機動車“準駕證”和局、分公司機動車“臨時準駕證”兩種?!皽蜀{證”和“臨時準駕證”制作有正證和副證兩種版本,正證為駕駛員隨車攜帶,副證為駕駛員所在單位保存,備查。副證不能替代正證使用。
6.6.4“準駕證”的發(fā)放范圍為在崗的專職駕駛員、專職車管、安全人員。非專職駕駛人員(不在駕駛崗位的人員)不辦理內部“準駕證”。對具有實際駕駛經歷、技術熟練,又確屬工作需要駕駛機動車輛的非專職駕駛人員,可按照有關審批程序辦理內部“臨時準駕證”?!芭R時準駕證”最長時效為一年。過期需重新辦理。
6.6.5 辦理內部“準駕證”或“臨時準駕證”的程序分別為:
6.6.5.1 專職駕駛員“準駕證”辦理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報“準駕證”申報表(見附表2),附上申報辦理“準駕證”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由所在單位安全部門進行專業(yè)技術考核合格后,經所在單位研究批準,報局、分公司安全環(huán)保處辦理“準駕證”手續(xù)。
6.6.5.2 非專職駕駛人員,井、分隊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駕駛單位機動車輛的,必須是具有3年以上實際駕駛經歷,駕駛技術較好,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臨時準駕證”申報表(附表3),附上申報辦理“臨時準駕證”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原件,由所在單位安全部門進行專業(yè)技術考核,井、分隊及科級以上管理人員需要駕駛單位機動車輛的,還需經所在單位安全部門組織考核小組進行技術考核,填寫考核表(見附表5),經所在單位hse管委會(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同意,然后由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報局、分公司安全環(huán)保處辦理“臨時準駕證”手續(xù)。
6.6.5.3 隊、處級以上領導人員因工作需要駕駛單位機動車輛的,可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臨時準駕證”申報表(附表4),附上申報辦理“臨時準駕證”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原件,由局、分公司安全部門組織考核小組進行技術考核,填寫考核表(見附表6),經局、分公司hse管委會集體研究同意,主管安全生產的局、分公司領導簽字批準,方可辦理“臨時準駕證”手續(xù)。
6.6.5.4 對外聘駕駛員的駕駛技術、經歷必須調查清楚,嚴格把關。聘用者必須是連續(xù)駕駛機動車輛5年以上,未發(fā)生過交通事故,安全行駛10萬公里以上的專業(yè)駕駛人員。使用外聘駕駛員必須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安全部門技術考核,經局、分公司辦理內部”臨時準駕證”后方可準許上崗。
6.6.5.5 氣田、生產作業(yè)場所,生活基地區(qū)域內部使用的專業(yè)機械工具,諸如推土機、裝載機、鏟車等,其操作人員必須要持有公安交通部門、勞動監(jiān)察部門或農機管理部門核發(fā)的駕駛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經單位安全環(huán)保部門審批后方準上崗。
6.6.5.6 汽車專業(yè)修理試車人員可辦理”臨時準駕證”,但只限于在非正規(guī)公路上或規(guī)定路段試車。部分單位使用的農用三輪車駕駛人員須先取得國家核發(fā)的該項紀錄駕駛證資格后,再比照單位機動車駕駛員辦理“臨時準駕證”,而后方可駕車上路。
6.6.5.7 持有內部“準駕證”駕駛人員必須遵守如下規(guī)定:
a) 證件必須隨身攜帶,不帶“雙證”不準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
b) 證件不準涂改和轉借他人使用;
c)證件丟失,要及時向安全部門申請補辦;
d) 退休、調出、改變工種人員應及時交回“準駕證”;
e)辦理“臨時準駕證”的須按規(guī)定期限收回。
6.6.5.7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準駕證”資格:
a) 發(fā)生表內外重傷、死亡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以上者;
b) 發(fā)生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含3萬元)以上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責任者;
c) 發(fā)生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以上者;
d) 一年內連續(xù)發(fā)生兩次以上責任交通事故者;
e) 經本單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f)其它不適應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者。
6.7機動車輛管理
6.7.1機動車輛應經當?shù)毓步煌ü芾聿块T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尚未登記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申領臨時通行牌證并按規(guī)定行駛。
6.7.2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安全裝置和機動車輛標識應符合gb7258規(guī)定要求,機動車輛的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維修應重點檢查監(jiān)控制動、轉向、燈光等關鍵要害部位,嚴禁機動車輛帶病上路行駛。
6.7.3機動車輛應按規(guī)定配備隨車工具、滅火器、警告標志牌、大中型客車逃生安全錘等;在山區(qū)、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配備防滑鏈和防溜掩木。
6.7.4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載,機動車輛載人(物)不得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人(重)量,運輸超限物件(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應按規(guī)定到當?shù)叵嚓P部門辦理超限運輸手續(xù)。
6.7.5汽車吊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機動車輛,嚴禁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用于運輸車或交通(通勤)車使用。
6.7.6 三臺車以上共同執(zhí)行同一任務時,應指定負責人并編隊行駛。車隊行駛時,應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中速行駛,并做好途中對機動車輛的“三停四查(通過險路險橋前停車查看路況、通過城市前停車整理車容車貌、遇有行車安全障礙時停車排除事故隱患,途中檢查機動車輛輪胎氣壓是否正常,檢查機動車輛制動、轉向等裝置是否靈敏安全可靠,檢查機動車輛燈光信號是否有效,檢查貨物捆綁是否牢固。
6.7.7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在施工作業(yè)過程中應嚴格按照保證安全、利于健康、保護環(huán)境的原則進行,不應妨礙其他機動車輛通行。需要駕駛人員配合的作業(yè)項目,駕駛員應堅守崗位,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guī)程。
6.7.8機動車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檢驗,未按規(guī)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機動車輛,不得繼續(xù)行駛。
6.7.9機動車輛變更、轉移和報廢時,應及時到公安機動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到單位安全部門備案。
6.7.10機動車輛應投保機動車交通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以規(guī)避風險為原則,根據不同機動車輛風險大小確定投保金額。
6.8機動車輛行駛安全管理
6.8.1條生產管理部門和基層機動車輛單位安排機動車輛任務時,應對機動車輛、駕駛員、天氣、道路和任務等進行hse風險識別分析,合理調派機動車輛和駕駛員,不得因工作任務造成駕駛員疲勞開車、超速行駛。
6.8.2對外出機動車輛實行派車單制度,對每輛車應配備隨車登記冊。駕駛員每次出車應將機動車輛行駛里程、路線、機動車輛技術狀況、事故隱患情況以及維修情況記錄在冊。
6.8.3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全面了解出車任務,選擇最佳行車路線,預測分析途中風險因素,提前做好預防措施,并認真做好安全檢查,確保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行車證件齊全有效。
6.8.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tài)進行確認,確保行車過程中精神飽滿、精力充沛,身體和精神狀態(tài)不會對安全行車造成影響。
6.8.5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杜絕酒后開車、疲勞開車、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嚴重交通違規(guī)行為,并做到以下要求:
6.8.5.1起步前,要認真查看機動車輛周圍,大型機動車輛還應注意車底,確認安全后方可發(fā)出信號起步行駛。
6.8.5.2駕駛機動車輛時,應集中精力,認真觀察判斷,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時應提前減速,并采取相應措施,切勿疏忽麻痹、心存僥幸。
6.8.5.3行車過程中,要沉著冷靜,謹慎駕駛,不可急躁僥幸、左右超車、超速行駛。
6.8.5.4行車途中要保持安全車距,切勿跟車過近、橫距過小,導致突發(fā)情況措手不及。
6.8.5.5超會車時,要正確判斷超會車的距離、速度,切勿盲目僥幸,避免“三點”或“多點”交會,嚴禁強超搶會行為。
6.8.5.6行經路口時要嚴格遵守燈光信號和通行規(guī)則,注意避讓行人,不得強行通過。
6.8.5.7行經村莊、學校、繁華街道或城鄉(xiāng)結合部時,要減速慢行,注意觀察判斷,并做好預防措施,防止兒童、學生玩耍打鬧或車、馬、行人爭道搶行、截頭猛拐、突然橫穿等意外情況發(fā)生。
6.8.5.8在雨、雪、霧等惡劣天氣或冰雪、泥水道路上行駛時,應嚴格控制車速,掌穩(wěn)方向,加大安全車距,操作方向、油門、剎車要輕緩,切勿急打方向、猛踩急抬油門或剎車過急過死,禁止超速行駛、左右穿插、緊急制動。
6.8.5.9長途任務要遵守規(guī)定,行車途中應中速行駛,沉著冷靜,不可高速趕路、超速行駛,嚴禁疲勞駕駛。
6.8.5.10機動車輛轉彎、掉頭、停車或變道行駛時,要注意觀察來往機動車輛和行人,遵守通行規(guī)則,給后方來車、行人留有安全距離,不得強行轉彎、掉頭、停車或隨意變道。
6.8.5.11高速公路行駛應控制車速,保持安全車距,注意調節(jié)注意力,按規(guī)定行車、超車、變道和應急停車,避免視覺疲勞、注意力分散,嚴禁疲勞開車、強行超車、隨意變道和逆向行駛。
6.8.5.12午飯后應盡量稍作休息調整再上路行駛,若飯后急需上路,應采取措施振作精神,避免發(fā)生飯后困倦、瞌睡、精力不足和注意力分散等現(xiàn)象。
6.8.5.13夜晚、黃昏行車要減速慢行,注意觀察;超會車時應沉著謹慎,合理使用燈光,切勿觀察不清盲目行駛,要特別注意因光線對射形成的視線盲區(qū)。
6.8.5.14遇有險路、險橋時,駕駛員應下車察看,必要時乘車人應下車步行通過;機動車輛行駛時應低速慢行,乘車人應協(xié)助了望,嚴禁冒險強行通過。
6.8.5.15行經沼澤和泥濘路段時應下車察看路況,不得冒險駛入;機動車輛被陷時,不應猛加油門前行或倒車,要挖開被陷輪胎周圍的泥土,墊好墊物或用其他機動車輛拖出。
6.8.5.16機動機動車輛需要通過水淹路段時,應下車察看積水深度,不可僥幸冒險通過。如可通行,應選好行車路線,使用低速檔平穩(wěn)操作、緩慢行進,不宜在水中停車、變速和急劇轉向;若機動車輛在水中因故熄火,不可再發(fā)動機動車輛,應設法將車拖出,防止發(fā)動機動車輛時水從排氣管進入發(fā)動機造成發(fā)動機毀壞。
6.8.5.17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駛時,應注意路標指示,掌穩(wěn)方向盤,中低速行駛,充分利用發(fā)動機的牽制力控制車速,不宜頻繁使用剎車;在彎道多、視線不良的情況下,應緩慢行進,提前減速、鳴號;上坡時不得蛇形曲線行駛,下坡時嚴禁熄火或空檔滑行。
6.8.5.18在沙漠地區(qū)行駛,應先進行沙漠駕駛培訓,掌握迷路或拋錨后遇險救生的基本技能,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單獨駕駛。
6.8.6本規(guī)定未列出的特殊道路環(huán)境條件,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
6.8.7 任何領導干部和個人,不得強令駕駛員違章裝載,違章行車。
6.8.8 任何乘坐人員不得強迫或慫恿駕駛人員違章行車,在駕駛員違章行車時,乘坐人員有義務提醒駕駛員停止違章行為。
6.8.9 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輛,應確保機動車輛輪胎氣壓、磨損程度合乎要求,輪轂及底盤各部螺絲無松動。并嚴格按照規(guī)定時速行駛,小型車時速不準超過120公里。行駛中與前車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6.8.10 機動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或長途行車時,凡車上設有安全帶的,駕車人和乘坐人必須系好安全帶。
6.9 機動車輛出車路單(派車單)和長途機動車輛
6.9.1 機動車輛調派由機動車輛所屬單位及生產調度部門負責,實行出車路單(派車單)(見附表 7 )和長途機動車輛嚴格審批制度。
6.9.2 各級用車單位須填寫用車申請并經主管領導簽批,無調度部門的零散機動車輛單位,由車屬單位主管領導或指定派車人負責調派,并建立調派臺帳。
6.9.3 生產用機動車輛調派由生產調度部門負責。長途用車須由用車單位(部門)向基層機動車輛單位(車隊)或機動車輛調派部門提出用車申請,填寫機動車輛長途用車申請欄,經相關部門嚴格審核并經主管領導簽批,路單必須標明用車時間、工作項目、到達地點。
6.9.4嚴格機動車輛派車制度,任何駕駛員無權在沒有得到車管人員指派的情況下,將機動車輛駕出指定停放點。非執(zhí)行特殊任務,任何機動車輛不得“外宿”。
6.9.5機動車輛出車路單(派車單)由本單位調派機動車輛部門存檔備案。
6.10 “三交一定、三交一封”
6.10.1日常機動車輛回場駕駛員應將準駕證、機動車輛行車證件和鑰匙上交基層機動車輛單位統(tǒng)一保管,將機動車輛停放在指定車位。
6.10.2節(jié)假日期間,不值班的機動車輛須由駕駛員向機動車輛所屬單位上交準駕證、機動車輛鑰匙、機動車行駛證,定點停放,單位封存機動車輛。
6.10.3 各單位在收隊、機動車輛到達基地后3天內必須由駕駛員向機動車輛所屬單位上交準駕證、機動車輛鑰匙、機動車行駛證,按要求把機動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封存。
6.11 大型搬遷、吊裝和聯(lián)合作業(yè)
6.11.1 各單位在進行大型搬遷、吊裝等聯(lián)合作業(yè)時要制訂詳細的吊運計劃,由所在單位指派專人負責。
6.11.2 所有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應進行能力性評估,本單位不具備承擔此任務的能力、機動車輛不符合執(zhí)行此任務的條件、駕駛員沒有執(zhí)行此類任務的經驗,不得派出。
6.11.3 大型搬遷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xiàn)場踏勘和相關影響因素調研,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由搬遷單位組織制定拉運安全監(jiān)護措施。
6.11.4 運輸大件物資、設備,必須捆扎牢固。
6.11.5 運輸超高、超寬、超長設備應按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必須設明顯標志,注意觀察、避讓和處理行駛中遇到的電線、樹木、建筑物以及其它物體。
6.11.6 大型搬遷行駛遇軟基路面、涉水路面或橋梁情況不明時,必須詳細了解路面、路基、邊坡、橋梁情況,選擇安全路面通過,嚴禁冒險穿越。
6.11.7 大型搬遷機動車輛必須保證機動車輛驅動、制動、轉向、輪胎、喇叭、刮雨器、后視鏡和燈光等部件安全性能良好。
6.11.8 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行駛在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規(guī)道路時,嚴格按照“禮讓三先”;“一慢、二看、三通過”的原則。
6.11.9 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必須有公安機關機動車輛管理部門的年審、簽章。
6.11.10 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嚴格按照jt3130《汽車運輸規(guī)則》以及jt3145《汽車運輸裝卸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執(zhí)行。
6.12 長期在外值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6.12.1 在外值班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認真遵照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機動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
6.12.2 加強在外值班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切實有效地控制所在作業(yè)區(qū)內部道路交通違章現(xiàn)象,避免事故發(fā)生,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交通安全按照全員參與、群防群治的原則進行管理。
6.12.3在外值班機動車輛應由局、分公司二級單位安全環(huán)保部門與在外值班單位簽訂hse承諾書、安全管理委托書,制定管理措施,指定安全負責人和派車人,報局、分公司安全環(huán)保處備案。
6.12.4 各在外值班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當?shù)貒矣嘘P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行。
6.12.5在外值班單位嚴格對駕駛員管理,禮貌行車;尊重當?shù)貒?、地方的風土人情,
6.12.6在外值班單位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檔案,開展各項安全活動,開展對駕、乘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
6.12.7在外值班駕駛員著裝必須符合在外值班單位要求。
6.12.8各單位應根據作業(yè)任務合理安排基層值班機動車輛,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長期值班機動車輛制定管理措施,劃定值班區(qū)域。
6.12.9長期在基層值班機動車輛必須手續(xù)齊全、性能完好;有公安機關車管部門年審簽章。
6.13惡劣天氣和特殊任務車輛安全行駛
6.13.1 載重車、油罐車、自卸車、平板拖車、管子拖車、吊車、客車等特種機動車輛在惡劣天氣時原則上避免出車,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上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后實施。
6.13.2機動車輛在惡劣天氣出車,必須保證機動車輛性能完好。
6.13.3 能見度低時要限速行駛:當能見度在100~200米時,機動車輛限最高速:小車60km、大車40km;在氣田作業(yè)區(qū)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最高限速:小車30km、大車20km;當能見度在50~100米時,機動車輛限最高速:小車40km、大車30km;在氣田作業(yè)區(qū)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最高限速:小車20km、大車10km;;當能見度低于50米時,各單位控制機動車輛出行,如遇緊急情況,由主管領導簽批。
6.13.4 在雨天行車時,紅泥路面要嚴格執(zhí)行晴通雨阻規(guī)定。
6.13.5 雨、雪、冰以及泥濘路面行車,必須謹慎駕駛,控制車速,正確利用制動,嚴防溜滑。必要時,應加裝防滑裝置。
6.13.6 在泥濘滑路和便道上行駛時,要提前換入低速檔,少加油慢通過,不能加大油猛沖,更不能中途換檔或停車、起步。
6.13.7 在遇暴風雨視線不清時,一定要立即停車避讓,待雨小后,有安全把握時,在繼續(xù)行駛,絕不冒險行駛。
6.14機動車輛維修保養(yǎng)和檢查整改制度。
6.14.1 機動車輛年度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輛所在單位安全環(huán)保部門與所在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聯(lián)系,進行年度檢驗。
6.14.2 機動車輛年度技術等級評定由機動車輛所在單位物資裝備部門組織進行技術評定并建立檔案。
6.14.3機動車輛二級維護和修理后,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6.14.4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參與機動機動車輛的維護維修工作。
6.15機動車輛服務商的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制度。
6.15.1 各單位在租用外部機動車輛時必須嚴格把關、認真按照《中華人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機動車輛租用事宜簽訂機動車輛租用合同,明確責權。
6.15.2各單位租用外部機動車輛,由機動車輛方提供的駕駛人員必須持有相應有效證件。
6.15.3租用外部機動車輛時必須詳細了解機動車輛的運行情況,機動車輛必須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年度審驗、檢驗。必須有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簽發(fā)的有效營運證以及相關的道路運行證簽。運輸危險品(油品、炸藥、雷管、有毒物資、放射性物資等)的機動車輛必須有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6.15.4 企內駕駛員、外聘駕駛員在駕駛外租機動車輛時,必須持有華北石油局、華北分公司內部頒發(fā)的“準駕證”(臨時準駕證)。
6.15.5 機動車輛維護管理執(zhí)行gb 7258《機動機動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6.16乘員安全管理
6.16.1乘員乘坐機動機動車輛時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本單位的相關規(guī)定,按規(guī)定系好安全帶,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
6.16.2帶車人應為義務安全員,負有監(jiān)督駕駛員安全駕駛、糾正駕駛員違章行為、協(xié)助駕駛員處理行車中緊急事態(tài)、約束其他乘員配合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責任。
6.16.3乘員應聽從指揮,先下后上,依次排隊上下車,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機動車輛左側上下車,下車后不得匆忙橫穿公路;機動車輛未停穩(wěn)前不得上下車或跳車;中途上車時,不準強行攔車、扒車和搭車。
6.16.4乘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上車;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6.16.5所有乘員均有協(xié)助駕駛員觀察了望的義務,不得妨礙或干預駕駛員正常駕駛,不得強迫或誘導駕駛員違章駕駛。
6.16.6貨運機動車和吊車、罐車、酸化壓裂車等特種工程專用機動車輛,除駕駛室外,一律不準坐人。
6.16.7搭乘出租車或長途車外出時,應乘坐具有營運資質正規(guī)專業(yè)公司的出租車或線路車,不宜搭乘個體營運的線路車或長途夜車,不應搭乘黑出租、貨運車、摩托車。
6.17交通安全教育
6.17.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交通安全教育的對象包括:本單位相關管理人員、交通安全管理人員、車管干部、駕駛員、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員、員工、家屬等。
6.17.2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并結合重大節(jié)日以及季節(jié)特點,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員工交通安全意識。
交通安全教育內容;交通法規(guī)、交通規(guī)定、交通安全常識、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通報、指示等。
6.17.3要組織單位職工(包括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員、員工、家屬等)每年一次,專職駕駛員每季一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并記錄存檔。
6.17.4要利用駕駛員活動室、工會活動室等場所,設置交通安全宣傳標語,宣傳櫥窗,宣傳內容定期更新。
6.18危險貨物運輸管理
6.18.1一般規(guī)定
6.18.1.1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持有國家頒發(fā)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要求對罐式機動車輛的罐體進行定期檢驗。
6.18.1.2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符合gb21668《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結構要求》的規(guī)定。
6.18.1.3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按照gb1339《道路運輸機動車輛標志》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安裝標志牌、標志燈和粘貼、噴涂反光帶及安全標示牌。
6.18.1.4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按照jt617《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和gb2030《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安裝符合aq3004《危險化學品汽車運輸安全監(jiān)控車載終端》規(guī)定的gps監(jiān)控車載終端和配置必要的通訊工具。
6.18.1.5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的電路系統(tǒng)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裝置,排氣管應裝有隔熱和火星熄滅裝置,機動車輛應安裝符合jt230《汽車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規(guī)定的導靜電拖地帶。
6.18.1.6危險貨物運輸罐車以及其他容器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規(guī)定。
6.18.1.7裝運危險貨物的車廂應保持清潔干燥,車上殘留物不應隨意排棄;被污染過的機動車輛應洗刷消毒,未經徹底消毒,嚴禁裝運食品、藥品、飼料及動物。
6.18.1.8移動罐體車、全掛汽車列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和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輛不準運輸危險貨物,自卸汽車除二級固體外,不準運輸其他危險貨物。
6.18.1.9除特別規(guī)定外,機動車輛應根據運輸貨物的性質每側配備1只2kg以上的干粉滅火器。
6.18.1.10危險貨物運輸應配備押運員。
6.18.1.11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應進行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國家頒發(fā)的相應資格證件,了解所運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使用特性和發(fā)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車上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6.18.1.12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途中應經常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機動車輛中途臨時??俊⑦^夜,應安排專人看管。
6.18.1.13裝有危險貨物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機動車輛禁止通行的區(qū)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qū)域時,應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按照公安部門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行駛。
6.18.1.14運輸途中機動車輛發(fā)生故障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進行修理。
6.18.1.15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上嚴禁吸煙,運輸禁火危險貨物機動車輛不得接近明火和高溫場所。
6.18.1.16裝卸作業(yè)應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重壓、倒置,使用工具時不得損傷貨物,不準粘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物品。貨物應堆放整齊、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過程中,有關人員不得擅離崗位。
6.18.1.17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yè)時,應連接好導靜電接地線,雷雨天氣無避雷措施時禁止裝卸作業(yè)。
6.18.1.18根據運輸貨物的性質,采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泄漏等措施。
6.18.2石油測井專用放射源的運輸應遵守gb1180《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guī)程》和sy5131《石油放射性測井輻射防護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6.18.3石油工業(yè)專用爆破器材的運輸應遵守gb20300《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條件》和sy543《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和使用的安全規(guī)定》、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
6.18.4條液化石油氣的公路運輸應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氣儲運》的規(guī)定。
6.18.5條運輸散裝危險貨物(如液化石油氣瓶等)和其他危險貨物(如油泥砂、醫(yī)療廢物等)的機動車輛,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和jt617《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jt618《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范要求,對機動車輛進行必要的改裝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運輸安全。
6.19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管理
6.19.1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是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種機動車輛設備,或者安裝固定有特種施工作業(yè)設備、儀器,且設備、儀器運行使用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涉及人身安全的專用工程機動車輛。具體包括汽車起重機、修井作業(yè)車、酸化車、壓裂車、鍋爐車、管匯車、鉆機車、絞車、發(fā)電車、壓風機車、測井儀器車、現(xiàn)場照明車、震源車等。
6.19.2應根據不同特種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技術要求,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規(guī)程,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和車載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6.19.3組織機動車輛安全檢查時,應對車載設備的安全附件、儀表、承壓和受力部件以及各種控制閥門、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嚴禁機動車輛、設備帶病施工作業(yè)。
6.19.4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對設備、裝置、附件等有檢驗要求的,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檢驗。
6.19.5特種機動車輛的設備操作人員應熟知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要求和施工作業(yè)工藝流程。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定對操作人員有培訓取證要求的,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培訓取證,持證上崗。
6.19.6施工作業(yè)前,設備操作人員應對設備的關鍵安全部位進行檢查,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施工作業(yè),嚴禁違章操作。
6.19.47施工作業(yè)過程中若發(fā)現(xiàn)設備出現(xiàn)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
6.19.4物探隊鉆機車必須安裝防護欄桿,配備有效的防觸電高壓報警器,并采取人工監(jiān)護制度。防止高壓觸電。
6.21氣田道路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6.21.1分公司成立氣田交通安全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或授權單位負責氣田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制定和監(jiān)督檢查。
6.21.2各承包商單位指揮部(所、項目部)應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明確責任人。
各工程技術服務隊伍,應成立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并明確責任人。
6.21.3專業(yè)搬遷運輸車隊、鉆前隊、固井隊、壓裂隊、物探隊、測井隊等大型貨運車輛和特種作業(yè)車輛較集中的施工單位,除應成立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外,應指定專人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21.4各承包商及工程技術服務隊伍道路交通安全領導組織,按照本規(guī)定,加強對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維護氣田道路交通秩序,保證道路暢通和交通運輸安全。
6.21.4氣田道路建設、維護和管理遵從以下要求:
6.21.4.1 氣田道路按照等級分為瀝青路、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和沙土路等。所有施工單位和工作人員均有愛護和管理道路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不得有破壞道路的行為。
6.21.4.2氣田道路建設應根據井位分布和周邊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道路走向、道路等級和轉彎半徑,充分考慮周圍農田灌溉等對道路的影響。道路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道路的指令,確保道路建設任務按時完成。通車前,由分公司組織對道路進行檢查驗收。
6.21.4.3道路建成后應盡快做到設施配套。合理設置路標、路牌,主要分叉路口應在路牌上繪制明顯的導向圖或文字指向。
6.21.4.4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段應根據路況設立車輛會車點;會車點寬度和長度應能保證車輛停、站的需要;路面轉彎處應加設會車區(qū)或會車點。
6.21.4.5遇有放射源庫、火工品庫、集氣站、加油站等區(qū)域應設有危險標志和相應的警示標志。
6.21.4.6道路建設單位應根據不同路面和路段狀況,協(xié)商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設立限速標志。
6.21.4.7分公司應根據氣田發(fā)展狀況,及時變更、繪制、印發(fā)氣田井位道路交通線路圖。
6.21.4.8道路建設單位以及分公司安排的道路維護人員應做好氣田道路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規(guī)道路按照“誰修路誰維護”的原則,負責道路管理和維護。
6.21.4.9因生產需要確需開挖道路的,應先修便道,確保道路暢通,施工后,及時由開挖道路單位恢復道路原貌。
6.21.4.10生產過程中出現(xiàn)阻礙交通的情況時,應及時向調度處和協(xié)調處匯報。
6.21.5在氣田道路上行駛車輛的車速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6.21.5.1特種車輛車速:≤40公里/小時;
6.21.5.2其它大型車輛車速:≤50公里/小時;
6.21.5.3小轎車、越野車及各類小型車輛車速:≤80公里/小時;
6.21.5.4農用車車速:≤30公里/小時;
6.21.5.5車輛行經村莊、路口等路段或遇陰雨、霧天、冰雪路面,車速不超過30公里/小時,必要時需減速慢行或停車瞭望,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6.21.6路卡工作安全
6.21.6.1路卡工作人員在公路上攔截及檢查超載車輛時,必須穿戴分公司統(tǒng)一發(fā)放的工作服。
6.21.6.2路卡夜間執(zhí)勤的人員必須穿戴有反光標志的專業(yè)衣服或背帶及頭盔。
6.21.6.3路卡人員在橫穿公路攔截車輛時一定要注意公路雙向的車輛,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
6.21.6.4當司乘人員與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時,需交由當?shù)芈氛块T解決并上報部門領導,堅決避免打架及傷人事件,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需馬上上報部門領導及治安隊。
6.21.6 氣田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根據各單位交通安全表現(xiàn),不定期對交通安全優(yōu)秀單位、優(yōu)秀駕駛員以及不重視交通安全的行為進行表彰獎勵和處罰。
6.21.7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fā)生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技術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或對不重視交通安全,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執(zhí)行《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6.22路檢路查管理
6.22.1 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工區(qū)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監(jiān)督、檢查,負責工區(qū)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6.22.2 調度處負責工區(qū)內交通線路設置和運行管理。
6.22.3 對外協(xié)調處負責工區(qū)路政管理和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監(jiān)督;考核各施工單位在工區(qū)交通職責落實情況。
6.22.4 二級單位安全環(huán)保部門協(xié)助當?shù)毓膊块T勘察處理工區(qū)交通事故,并及時上報局分公司安全環(huán)保處。
6.22.5 黨委工作部、辦公室負責交通安全的宣傳、報道工作。
6.22.6 車輛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管理。
6.22.7開展定期檢查和“不通知、不定點、不定時”的“三不”抽查等形式相結合的交通安全檢查活動。
6.22.8路檢路查的內容
6.22.8.1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實;
6.22.8.2 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6.22.8.3查車輛是否帶病運行;
6.22.8.4 駕駛員的安全意識是否提高;
6.22.8.5 車場及維修工房的管理是否達到安全標準。
6.22.8.6 查處無證駕駛(駕駛證、上崗證)和酒后開車;
6.22.8.7 查處無路單行車、跑私車、疲勞駕駛;
6.22.8.8 查處超員、超載、車輛帶病運行、不按時歸場;
6.22.8.9 查超速行駛:
6.22.9 路檢路查責任區(qū)
6.22.9.1分公司氣田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對行駛在氣田道路上的各類車輛和司乘人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
6.22.9.2 安全環(huán)保處、工程處、調度處、外協(xié)處、監(jiān)督中心、辦公室等其他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監(jiān)督與檢查的權利。
6.22.9.3 各承包商單位指揮部(所、項目部)應成立道路路檢路查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所在生產區(qū)內作業(yè)車輛的檢查。
6.23汽車修理安全管理
6.23.1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6.23.2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
6.23.3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zhí)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guī)范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章作業(yè)。
6.23.4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后方可作業(yè)。舉升設備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設備。
6.23.5路試車輛必須由具有駕駛證及技術熟練的試車員進行,并在規(guī)定的路段上進行。
6.23.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壓力容器及儀表等應嚴格按有關部門要求定期校驗。
6.23.7根據季節(jié)變換切實做好防火、防澇、防凍、反腐及防盜工作,并制定相關措施,配備消防器材。配電設施線路確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動電具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6.23.8發(fā)生事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保護好現(xiàn)場,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6.24車輛進出(停車)場、車庫安全管理
6.24.1停車場必須有專職保管人員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管理制度、崗位責任人姓名和照片等懸掛在停車場(庫)的出入口 明顯位置。
6.24.2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配備滅火器,由管理處消防負責人定期檢查,由車管員負責管理使用。
6.24.3在停車場(庫)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減速、消防通道等標識,并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
6.24.4在停車場(庫)出入口處設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設路障和防護欄。
6.24.5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車管員指揮,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guī)定,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xù)。
6.24.6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進入指定位置。
6.24.7不損壞停車場(庫)消防、通信、電器、供水等場地設施。
6.24.8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駕駛員應立即處理。
6.24.9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6.25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6.25.1 對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道路交通法規(guī)和上級部門交通運輸安全規(guī)定,在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該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國家道路交通法規(guī)和交通運輸安全規(guī)定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6.25.2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道路交通法規(guī),遵章守紀,對安全行車30萬、50萬、80萬公里以上,成績顯著優(yōu)秀駕駛員的表彰活動(每三年進行一次),分別由各主管單位和局(分公司)分級給予表彰和獎勵。受獎人員須經所在單位提出推薦材料,安全部門進行審核,單位hse 委員會或hse領導小組審查,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6.25.3 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單位的表彰和獎勵,與表彰安全行車優(yōu)秀駕駛員活動同期進行。
6.25.4 在年度駕駛工作中未發(fā)生任何交通事故,未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且遵守職業(yè)道德,服務質量好的駕駛人員,在年終考核后,所在單位應根據單位實際,據情給予獎勵,以資鼓勵。
6.25.5 對駕駛人員安全行駛公里折算方法可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6.25.5.1 駕駛員有實際行車紀錄資料的,以實際考核公里計算。
6.25.5.2 駕駛員沒有實際行車紀錄資料的,按每年安全行車3萬公里計算。
6.25.5.3 對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上,造成人員傷亡或車輛嚴重損失,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累計安全行駛公里數(shù);負次要責任的??鄢鹿是袄塾嫲踩旭偣飻?shù)的一半。
6.25.5.4 對發(fā)生一般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車輛嚴重損失,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所有安全行駛公里數(shù)的一半。
6.25.5.5 發(fā)生輕微事故,造成人員輕傷或車輛部分損失,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扣除當年安全行駛公里數(shù)。
6.25.6 領導違章指派,駕駛員未予拒絕而造成事故的,領導和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對領導強令駕駛員違章開車而造成事故的,領導要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領導應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追究及經濟處罰。
6.25.7 一般人員無內部“準駕證”或“臨時準駕證”駕駛本單位車輛,一經發(fā)現(xiàn),責令其向單位寫出檢查,并處罰款500-1000元。隊(處)級領導以上人員無“準駕證”或“臨時準駕證”駕駛本單位車輛的,一經發(fā)現(xiàn),必須向局、分公司領導作出檢查,并處罰款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在年度安全考核時,否決其單位的“優(yōu)秀”“良好”資格。對于無“雙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肇事者本人承擔。
6.25.8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fā)生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技術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分別給予駕駛員及所在單位下列處罰:
6.25.8.1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對駕駛員罰款500-2000元,并限期離開氣田,或取消雇用資格。對駕駛員所在單位進行氣田內通報批評。
6.25.8.2私自駕駛機動車輛,或私自將機動車交他人駕駛,對駕駛員罰款100-300元,對當事人罰款1000元。
6.25.8.3明知車輛的制動、轉向、燈光等機械安全系統(tǒng)存有不安全因素而繼續(xù)使用的,視情節(jié)對駕駛員罰款100-300元,對車輛單位罰款500-1000元,責令強制維修。
6.25.8.4對毀壞道路的行為,以及不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和車輛所屬單位承擔,并處以1000-5000元罰款。
6.25.8.5對于其他違章行為,根據性質和情節(jié),對駕駛員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
6.25.8.6指使駕駛員發(fā)生上述行為的責任人,按上述處罰標準處以三倍罰款。
6.25.9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罰按照《華北石油局、華北分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經濟處罰按以下標準執(zhí)行:
6.25.9.1 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8%,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4個月的工資收入。
6.25.9.2 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6%,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3個月的工資收入。
6.25.9.3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4%,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2個月的工資收入。
6.25.9.4 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1個月的工資收入。
6.26事故管理
6.26.1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6.26.1.1 輕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6.26.1.2 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6.26.1.3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至10人,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6.26.1.4 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6.26.2 凡發(fā)生交通事故,應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并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對責任人根據事故情節(jié)、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責任大小按照規(guī)定權限嚴肅處理。
6.26.2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tǒng)計、上報等按照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及股份公司事故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 附則
7.1本規(guī)定未列入條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機動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7.2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確保公司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與職權
第三條公司各有車部門對本部門駕駛員所駕駛車輛的安全行駛負有管理責任,負責駕駛員的技術業(yè)務培訓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偨浝砉ぷ鞑?以下簡稱總經部)統(tǒng)一負責公司車輛年檢及駕駛證的年度審驗工作。
第四條安監(jiān)部部和總經部為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監(jiān)察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全公司所有車輛交通安全監(jiān)察工作;負責公司兼職司機資格審查、考核和準駕證的發(fā)放。
第五條總經部要對公司各種車輛和駕駛員建立檔案,掌握公司車輛技術狀況以及駕駛員的技術水平,并組織全體駕駛員開展交通安全學習和教育活動。
第六條安監(jiān)部部和總經部有權檢查、指導、考核有車部門車輛管理工作。發(fā)現(xiàn)車輛或駕駛員嚴重不符合出車條件時,有權制止駕駛員出車,同時追究派車單位領導責任。
第七條如果公司車輛發(fā)生交通肇事,安監(jiān)部部與總經部共同協(xié)助地方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交通事故調查及處理工作。
第三章 對駕駛員的要求
第八條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條駕駛員要遵守公司相關規(guī)定,未經主管部門領導允許嚴禁私自動車。嚴禁開英雄車、賭氣車以及超速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條嚴禁任何人無證駕車,嚴禁駕駛員出讓駕駛權(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風廠和項目部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司下發(fā)的準駕證方可動用車輛。
第十一條駕駛員要從思想上認識到安全行車的重要性,做好事故預想,隨時處理可能遇到各種突發(fā)險情。
第十二條車輛在雨天、雪天、冰雪路面以及路況較差或駕駛員不熟悉地段行車時,應特別注意行車安全。
第十三條特種車輛駕駛員,必須持有特種車輛駕駛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在出車前除履行出車手續(xù)外,駕駛員還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面檢查,如:制動部分、行走部分、轉向部分等,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消除,在車輛故障消除前嚴禁出車。派車人員應詢問駕駛員的身體健康狀況、查看精神狀態(tài),如發(fā)現(xiàn)駕駛員不具備安全出車條件,可改派他人出車或不出車,駕駛員如果感覺狀態(tài)欠佳可拒絕出車。
第十五條駕駛員在出長途車時應在中途停車休息,嚴防疲勞駕駛發(fā)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條如果發(fā)生交通肇事或車輛損壞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和安監(jiān)部部匯報,以便及時查明原因,明確責任,確定今后防范措施。
第十七條任何人員不得違章乘坐。駕駛員不準私自搭載他人,如私自搭乘他人發(fā)生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本人承擔,同時還要追究駕駛員責任,情節(jié)嚴重觸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車輛行駛時駕駛員嚴禁吸煙、飲食、使用手機。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系好安全帶。
第十九條駕駛員嚴禁私自出車或將有限制工作范圍的車輛駛出規(guī)定范圍。
第二十條駕駛員擅自變更行車路線而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由駕駛員本人承擔全部責任,情節(jié)嚴重觸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車輛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依據國家和地方交通部門規(guī)定,已到報廢年限的車輛應由總經部及時給予報廢,如車輛狀況尚好,還可以繼續(xù)使用,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檢驗合格,且批準后方可繼續(xù)使用,超期服役車輛應對其行駛、維修及異常情況做好記錄,確保車輛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條當車輛報廢或變更車主時,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辦理完相關手續(xù),不得在車輛報廢或過戶前移交他人使用,手續(xù)辦完后經安監(jiān)部部審查合格后交總經部將相關資料存檔。
第二十三條特種車輛在進行作業(yè)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guī)程。
第二十四條車輛在行駛中除駕駛員、副駕駛員座位外,其它非正式座位不得有人坐立。
第五章 出長途時車輛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接受長途車任務的部門必須在出車前一天聯(lián)系總經部,通知車輛駕駛員??偨洸窟€應規(guī)定出車時間、返回時間和行駛路線,并交代注意事項等;駕駛員按要求做好出車準備,按規(guī)定時間、路線出車,途中不得私自改變路線,特殊情況(修路等)改變路線,返回后應向單位說明。車輛在途中應適時進行安全性檢查(一般2小時一次),確保行車安全。
第二十六條車輛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報警,同時應向公司領導、總經部、安監(jiān)部部報告,并保護好現(xiàn)場。
第二十七條出車返回后,駕駛員應立即向總經部匯報。
第二十八條車輛在路上行駛時,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時速。
第六章風廠車輛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風廠車輛由各風廠廠長負責統(tǒng)一調度管理,風廠廠長是本風廠車輛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所管轄車輛調度、車輛安全管理、車輛維修聯(lián)系等工作。
第三十條任何人不得無證(系指公司頒發(fā)的內部準駕證)駕駛。
第三十一條車輛離開風廠時,由專職駕駛員駕駛車輛并經總經部、風廠廠長批準,未經批準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
第三十二條風廠配備的無正式牌照車輛不準離開風廠范圍,只有公司配備的手續(xù)齊全的車輛可以離開風廠,但只能由專職駕駛員駕駛。
第三十三條各風廠專職駕駛員負責本風廠全部車輛的檔案管理和定期檢查、維修及保養(yǎng)的牽頭工作。
第三十四條車況不良時嚴禁使用,發(fā)現(xiàn)車況異常時要及時匯報風廠廠長,由風廠廠長聯(lián)系總經部進行修理。
第三十五條駕駛員在風廠內駕駛車輛時,最高時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時,在公路行駛時按交通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車輛回市里必須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要愛護車輛,如發(fā)現(xiàn)人為原因損壞車輛,將對責任人給予500~3000元考核。
第三十八條風廠內部發(fā)現(xiàn)駕駛員一次違章(沒有出現(xiàn)任何不良后果),扣發(fā)責任人200元,可由風廠內部處理,但必須上報總經部和安監(jiān)部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違反以上規(guī)定者,一經查實將考核風廠200~1000元。
第七章項目部車輛管理
第四十條各項目部車輛由各項目部經理負責統(tǒng)一調度管理,項目部經理是本項目部車輛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所管轄車輛調度、車輛安全管理、車輛維修聯(lián)系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任何人不得無證(系指公司頒發(fā)的內部準駕證)駕駛。
第四十二條各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車輛管理檔案。
第四十三條項目部配備的無正式牌照車輛不準離開現(xiàn)場范圍,只有公司配備的手續(xù)齊全的車輛可以離開現(xiàn)場,但只能由專職駕駛員駕駛。
第四十四條駕駛員在現(xiàn)場駕駛車輛時,最高時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時,在公路行駛時按交通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公司配備給各項目部經理的車輛,由專職司機進行駕駛,其他人不得駕駛。如需離開現(xiàn)場必須經主管領導或總經部批準。
第四十六條各項目部專職駕駛員負責本項目部全部車輛的檔案管理和定期檢查、維修及保養(yǎng)的牽頭工作。
第四十七條車輛回市里必須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四十八條車況不良時嚴禁使用,發(fā)現(xiàn)車況異常時要及時匯報項目部經理,由項目部經理聯(lián)系總經部進行修理。
第四十九條內部發(fā)現(xiàn)駕駛員一次違章(沒有出現(xiàn)任何不良后果),扣發(fā)責任人200元,可由項目部內部處理,但必須上報總經部和安監(jiān)部部備案。
第五十條違反以上規(guī)定者,一經查實將考核項目部200~1000元。
第八章 考核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酒后駕車、私自出車、超速行駛造成交通事故者,一經出現(xiàn)對駕駛員予以辭退。
第五十二條對思想品質不良、不遵章守紀、習慣性違章雖未造成惡果,但屢教不改情節(jié)嚴重者不允許再從事駕駛員工作。
第五十三條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公司安全委員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制定處理意見。
第五十四條凡發(fā)生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部門給予經濟處罰,處罰標準如下:
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
特大事故 8000元6000元4000元
重大事故 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五十五條對交通事故責任人按事故財產損失的8%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對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對當事人給予撤消駕駛員崗位的處罰:
(一)年度內發(fā)生兩次及以上負主要責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二)年度內違章駕駛被地方交警部門和安監(jiān)部部查處3次以上者。
(三)發(fā)生一次負次要責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發(fā)生一次交通肇事造成車輛報廢或人員死亡者。
第九章附 則
第五十七條總經部應制定本部門的車輛管理制度;各風廠和項目部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本單位的車輛管理實施細則,但不得與本規(guī)定相違背。
第五十八條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8篇 施工工地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施工現(xiàn)場道路、車輛交通實行統(tǒng)一管制。
2、進出施工生產現(xiàn)場的任何車輛必須接受執(zhí)勤保安人員的嚴格檢查,任何
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3、工程車輛須保持良好的運輸狀況,否則取消在施工現(xiàn)場的運輸資格。
4、車輛駕駛人員進入施工現(xiàn)場應遵守施工現(xiàn)場的管理規(guī)定,出駕駛室要戴好安全帽,著裝符合要求等。
5、任何車輛不得隨意??俊⒉坏谜嫉?應嚴格遵守施工現(xiàn)場或道路的交通管理規(guī)定。
6、履帶式起重、運送車輛,嚴禁在砼路面油路面上不采取任何保護措施行走。
7、道路切斷或破壞處應設警示和道路走向標志,夜間加裝紅色信號燈并在斷路區(qū)域周邊設防護欄。
10、為保證道路暢通,禁止任何單位在通行的道路上擺放物品或用做施工場地,不得在道路上隨意丟棄垃圾等雜物。
11、對駛入施工現(xiàn)場的車輛進行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特殊車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第9篇 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總則
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提高辦事效率和車輛的合理利用率,特制定以下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某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車輛管理。
二、車輛日常管理
車輛日常管理由行政部負責。具體包括:車輛維護保養(yǎng)、安全、調度、年審、繳交養(yǎng)路費、購買車輛保險費等。
1、日常檢查,行政部負責日常檢查。
1)檢查燃料、潤滑油、冷卻液、電液是否夠,制動器、離合器、總油泵是否合要求;
2)檢查輪胎氣壓是否合乎標準,輪胎螺絲是否緊固;
3)方向盤、轉向盤、轉動軸及橫拉桿連接是否緊固;
4)檢查手、腳制動器是否正常,各連接管道有無漏油現(xiàn)象;
5)檢查喇叭、燈光、雨刮器是否正常,電平搭線是否緊固清潔。
2、出車前,駕駛員和行政部共同檢查并做下記錄。
1)按照技術規(guī)程啟動車輛,并查、聽聲音是否正常;
2)車輛發(fā)動后,各種儀表(示數(shù))、指示燈工作情況必須正常;
3)檢查燈光、水箱、電瓶、制動、各項操縱等有關安全部件。
3、收車后,駕駛員和行政部共同檢查并做下記錄。
1)清潔車輛,檢查車容車貌;
2)停車后拉緊手制動器,加防盜鎖,檢查輪胎氣壓及各部件是否齊全、完好,關門上鎖離開。
4、 車輛保養(yǎng)修理
車輛需維修的,駕駛員必須先認真檢查發(fā)生的故障,初步判斷故障發(fā)生部位,并如實向行政部報告,由行政部向總經理報批同意后,方可修車,換下的舊零件須帶回驗收。車輛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經隨車領導和干部同意,報行政部批準后前往修理,修理報銷憑證需隨車人員簽字證明,上報行政部由總經理審批后,方準報銷。
二、車輛使用范圍
1、行政領導業(yè)務用車;
2、接替參加會議、學習;
3、各部門行政業(yè)務用車;
4、接待用車;
5、經審批同意的其他用車。
三、用車規(guī)定
1、 各部門因業(yè)務需要用車時,用車人提前填寫“派車單”,派車單必須讓駕駛員簽字,再讓部門經理和行政部經理審批;特殊情況,由總經理裁決。每天固定時間固定地點用車不填派車單,僅做車輛出勤統(tǒng)計。
2、 用車人員憑批準的“派車單”到行政部領取車鑰匙,行政部隨同檢查車輛安全以及填寫公里數(shù)。
3、 每次出車完畢后先讓行政部檢查車輛并記下公里數(shù)。填寫完的派車單統(tǒng)一交行政部。
4、 財務部負責監(jiān)督車輛油費以及保養(yǎng)修理費的使用。
四、車輛費用管理
公務車油料、過路費、維修費等汽車產生的相關費用以憑證實報實銷。
五、 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公司將取消其在我司的駕駛資格。
(1)無駕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與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駕駛員承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應先急救傷殘人員,向附近交警部門報案,并立即與行政部及部門經理聯(lián)絡。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視實際情況由行政部決定駕駛員與公司差額賠償比例。
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視其實際情況,由行政部決定駕駛員與公司差額賠償比例。
6.凡因違章被公安機關處理的,一切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因路邊違章停放而造成車身損壞,有關修理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六、附則
1、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2、本制度由總經理批準后生效,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0篇 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合理調配、使用車輛,確保行車安全,更好地為公司生產經營服務,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廣東廣田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3.定義
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指對公司使用的車輛、駕駛員以及交通安全等的綜合管理。
4.職責
4.1人事行政中心
4.1.1負責本制度的解釋與修訂;
4.1.2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關安全管理措施并負責監(jiān)督實施;
4.1.3負責公司車輛的配置規(guī)劃、具體購置與統(tǒng)一管理,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配使用;
4.1.4負責公司車輛的保養(yǎng)與維修,辦理車輛年審、保險等相關手續(xù);
4.1.5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車輛檔案資料;
4.1.6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2車輛使用部門
負責對本部門駕駛員和使用車輛進行管理,貫徹執(zhí)行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3公司領導
根據不同權限負責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有關事項及費用的審批。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車輛使用管理
5.1.2未經審批,其他人員不得公車私用。
5.1.3未經審批,公司車輛不得外借和租賃。
5.1.4車輛使用貫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
5.1.5用車申請流程
5.1.5.1以部門/個人名義申請用車,須填寫《車輛使用申請表》(詳見附件一),注明各次用車的理由、時間、地點等信息,并由用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后交至人事行政中心;如出現(xiàn)異地辦公等用車部門負責人不方便簽名確認的情況時,用車申請人可填寫好電子版《車輛使用申請表》后發(fā)至用車部門經理,用車部門經理在網上確認后轉發(fā)至人事行政中心總監(jiān)處。原則上《車輛使用申請表》至少提前一天交給人事行政中心,如計劃有變,應及時通知人事行政中心。
5.1.5.2如當天來回,經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確認后即可出車;如需過夜,應報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確認后方可出車。確認后,人事行政中心根據當天用車情況安排司機、車輛。未經批準擅自動用車輛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5.1.5.3如臨時工作急需用車的,當天來回/過夜分別須經人事行政中心經理/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電話確認同意后才能使用車輛,并于用車后三天內補辦相關審批手續(xù)。
5.1.5.4駕駛員出車前,需進行證件檢查和車況檢查:檢查行車證件是否齊全有效,檢查車輛輪胎、機油、冷卻水、儀表、后視鏡、方向、剎車等。
5.1.5.5車輛行駛中,駕駛員必須注意車輛使用狀況,發(fā)現(xiàn)故障或安全隱患要做好記錄,并及時向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報告。
5.1.6人事行政中心在調派車輛時,要根據公司當天使用車輛的型號、乘車人數(shù)、次數(shù)、行車路線和急緩程度,有計劃地安排使用車輛。
5.1.7駕駛員交接車輛時,要辦好交接手續(xù),并檢查車上各種證件和隨車設備是否齊全、車輛外觀有無破損、車況是否良好等。
5.2車輛的保養(yǎng)、維修
5.2.1駕駛員要愛護車輛,精心保養(yǎng),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5.2.2惡劣天氣檢查:雷雨、臺風、大霧等惡劣天氣必須加強車輛的安全檢查工作,檢查內容與月度檢查內容相同,重點檢查車輛燈光、雨刮是否正常。
5.2.3公司所有車輛原則上必須在定點維修保養(yǎng)廠家進行維修/保養(yǎng)。如發(fā)生異地出差時車輛爆胎等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經批準后,方可在外維修/保養(yǎng),否則不予結算。
5.2.4車輛維修前,專職司機應進行現(xiàn)場檢查,鑒定故障原因、維修項目及維修價格,并填寫《車輛保養(yǎng)維修申請表》(詳見附件二),按流程報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維修。單次維修/保養(yǎng)金額為1000元及以下的由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審批,1000元以上的需由董事長審批。
5.2.5車輛維修后,需由專職司機及維修公司共同驗收,檢查車上裝備、物品是否齊全,故障是否排除,損壞的機件是否修復;確認維修達標后,由專職司機簽名后方可作為報賬依據。
5.3車輛燃油管理
5.3.1公司車輛統(tǒng)一由人事行政中心辦理加油卡,定點加油。如出現(xiàn)油卡余額不足的情況,需及時報告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
5.3.2人事行政中心在審核費用時,應根據車輛型號、排氣量大小進行審核,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立即處理:車輛故障造成損耗的,要馬上檢修;駕駛員弄虛作假的,不予報銷并提請予以相應處罰。
5.4車輛保險
公司車輛的保險統(tǒng)一由人事行政中心到公司指定的承保單位進行投保。
5.5車輛路橋費及其他費用管理
5.5.1公司車輛統(tǒng)一由人事行政中心辦理粵通卡交納路橋費。如在省外或在粵通卡連網范圍外等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但事后要及時報告人事行政中心或上級領導。
5.5.2公司車輛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統(tǒng)一由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負責組織審驗、登記,并送人事行政中心總監(jiān)審批后方可報銷。
5.6駕駛員管理
5.6.1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guī)定和操作規(guī)程,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道路管理實施辦法》,嚴格執(zhí)行駕駛員安全行車規(guī)定,貫徹安全行車要點。
5.6.2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觀念和高度的安全責任感,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加強駕駛技術學習,愛護車輛,文明駕駛。
5.6.3駕駛員要依時辦理駕駛證年審。
5.6.4公司聘用專職司機,必須驗證并進行駕駛技術考核后,才能予以聘用。
5.6.5嚴禁疲勞駕駛、酒后駕駛。
5.5.6每次出車完畢后,駕駛員要及時將車輛使用狀況及停放地點等情況告知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組織專職司機填寫好《出車情況登記表》(詳見附件三),并做好里程數(shù)等的統(tǒng)計。
5.6.7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公司車輛檔案資料,妥善保管車輛的各種證件、鑰匙等。每輛車的購車發(fā)票、行駛證、購置附加繳費憑證、保險憑證等,必須復印備查。
5.6.8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負責組織專職司機對公司的車輛進行每月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詳細記錄在《車輛檢查登記表》(詳見附件四)。
5.6.9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負責公司車輛使用費用的審核和控制,并做好費用統(tǒng)計,具體包括:油料、年審、保險、停車、保養(yǎng)、維修等費用項目。每月、每季度、每年結束,需填寫好《車輛使用費用統(tǒng)計表》(詳見附件五)并上交至人事行政中心總監(jiān)。
5.6.10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負責對公司的車輛違章、維修等情況進行定期統(tǒng)計匯總。每季度結束,需填寫好《車輛違章情況季報表》(詳見附件六)及《車輛維修情況季報表》(詳見附件七)并上交至人事行政中心總監(jiān)。
5.7車輛安全管理
5.6.1車輛平時要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外出辦事時要盡量將車輛停放在正規(guī)的停車場,嚴禁亂停亂放。離開車輛時要將車上各種證件帶走,鎖好車門及上好防盜鎖,保管好車鑰匙。
5.7.2專職司機對車輛的各項技術指數(shù)定期檢查,確保車輛隨時處于良好的狀態(tài),嚴禁車輛帶“病”上路。
5.7.3嚴禁用車人員強令駕駛員疲勞駕駛、酒后駕駛或違章駕駛。連續(xù)行車2小時或行駛200公里要安排駕駛員休息約20分鐘,然后再行駛。
5.8交通事故處理
5.8.1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處理
5.8.1.1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員及財物。
5.8.1.2迅速報告公安交警部門及人事行政中心總監(jiān)或上級領導,聽候事故處理,并由相關管理人員到現(xiàn)場協(xié)助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處理,同時通知保險公司進行現(xiàn)場定損,賠償金額。
5.8.1.3事故發(fā)生后3天內,當事人應書面向公司提交事故發(fā)生的詳細報告。
5.8.1.4發(fā)生嚴重事故時(包括:人員傷亡、車輛被搶被盜等),應即時上報人事行政中心和上級領導,并于1天內補報書面資料。事故處理完成后,必須將事故的詳細報告及處理結果報公司人事行政中心備案。
5.8.2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的性質和事故駕駛員的責任認定以交警部門的書面裁決為依據。
5.9處罰規(guī)定
5.9.1因管理不善造成車輛被盜、嚴重損壞等事件,當事人負直接管理責任,公司視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5.9.2工作用車時因未做足防盜措施造成車輛被盜的,公司要視具體情況,由駕駛員承擔部分損失。
5.9.3因車輛檢查、保養(yǎng)不到位、事故隱患消滅不及時造成行車過程中的車輛損壞事故,由該車的直接責任人負主要責任,間接責任人負連帶責任。
5.9.4凡駕駛車輛違章行駛或違章停放而被交通管理部門處罰的,公司有權要求駕駛員支付罰款及其他費用。
6. 附錄
附件一:《車輛使用申請表》(另附);
附件二:《車輛保養(yǎng)維修申請表》(另附);
附件三:《出車情況登記表》(另附);
附件四:《車輛檢查登記表》(另附);
附件五:《車輛使用費用統(tǒng)計表》(另附);
附件六:《車輛違章情況季報表》(另附);
附件七:《車輛維修情況季報表》(另附)。
第11篇 某建筑企業(y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及獎懲
1.1公司每年應組織一次車隊全體職工參加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與考試。此項工作由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工程部配合。
1.2對新入隊的駕駛員,必須進行時間不少于三天的交通及施工安全教育,了解本企業(yè)施工情況和道路運輸特點,掌握一般安全知識(施工安全、起重及機械安全等),熟悉所駕駛車輛的機械性能和安全性能,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1.3特種車輛駕駛員及駐班的貨車駕駛員,必須選擇工作經驗豐富,責任心強,持有相關證件三年以上的人員擔任,同時,必須接受崗前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yè)。
2、交通安全的一般規(guī)定
2.1汽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yè)訓練,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發(fā)給執(zhí)照后,方可獨立駕駛車輛,嚴禁無證駕駛。開車前嚴禁飲酒,行車、加油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2.2行車前必須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燈、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2.3汽車在起步、調頭、倒車、拐彎、過十字路口時,應一慢二看三通過,會車時,要做到禮讓三先(先讓、先慢、先行)。
2.4進入公司大院內,各單位生產區(qū)域內的車輛必須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車速限制在10
第12篇 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總 則
根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內蒙古能源發(fā)電投資有限公司《內部交通管理規(guī)定》,為了加強施工現(xiàn)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廣大司助人員的安全行車意識及各類機動車的完好率、使用率,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更好的為施工生產,結合烏斯太熱電廠交通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本規(guī)定適用于烏斯太熱電廠車輛及司助人員,各參建單位。
(二)本規(guī)定所稱駕駛員,是指經學習取得正式駕駛證,經各單位安全考核合格的,單位領導批準。
(三)本規(guī)定所稱車輛是指烏斯太熱電廠及各施工單位由公安車管部門核發(fā)行車執(zhí)照和號牌的各種大小汽車、特種車等。
(四) 烏斯太熱電廠領導,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定,并積極配合烏斯太熱電廠安監(jiān)部、綜合部車管人員開展工作。
(五)本規(guī)定的目的,主要是熱電廠施工現(xiàn)場交通安全管理,杜絕特大交通事故、力爭不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死亡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的發(fā)生,確保安全行車。
(六)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施工現(xiàn)場車輛管理
(一)所有機動車輛駕駛人員要認真學習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熟悉本車性能。自覺接受公安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駕駛人員對自己駕駛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yǎng),保持車輛良好狀態(tài),確保安全行車。
(二)各種出入廠區(qū)的車輛必須辦理通行證,憑證通行。
(三)嚴禁出租車駛入施工現(xiàn)場。
(四)施工現(xiàn)場的轎車必須在各單位指定并經批準的停車場停放,施工用載重車輛、裝載機、汽車起重機、推土機等大型機動車下班時必須停在作業(yè)現(xiàn)場,不得隨意停車。
(五)摩拖車、自行車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在廠區(qū)行使。
(六)機動車在廠區(qū)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雨、雪、夜、霧天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
(七)無特殊情況施工車輛不準駛入生活區(qū)。
(八)各類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wèi)的通行證和貨物檢查。
(九)各類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
(十一)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進入施工現(xiàn)場
(十二)施工單位嚴禁雇傭無牌無證車輛
(十三)運輸物資車輛出門時必須出具出門證,并證物相符
(十四)各種車輛必須性能完好,對不符合要求的門衛(wèi)有權禁止駛入施工現(xiàn)場
(十五)小型車輛須避讓現(xiàn)場施工的工程車輛,各種車輛必須避讓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施工搶險車、救護車。
(十六)各單位的機動車輛包括動力翻斗車、拖拉機等,必須剎車完好,燈光信號齊全,喇叭、方向盤正常,車門、車廂牢固,不符合要求的,門衛(wèi)有權禁止駛入施工現(xiàn)場。
(十七)在施工現(xiàn)場交通道路有限的情況下,提倡文明駕駛,安全禮讓,車輛行駛道路要設置明顯的交通標志,保證道路暢通,嚴禁偷開他人車輛,嚴禁無證駕駛車輛,不得私自轉借車輛,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汽車腳踏板上不許站人,翻斗車、材料運輸車不許載人。
三、處罰與獎勵
(一)烏斯太熱電廠對駕駛員的交通事故要進行處理,由綜合部、安監(jiān)部提供事故案卷材料,提出初步意見,提交分管領導召集有關部門和領導會議討論決定。
(二)對烏斯太熱電廠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的駕駛員,要進行表彰和獎勵。
四、事故報告
(一)各類交通事故上報按照公安部關于交通事故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附則
(一)本規(guī)定由烏斯太熱電廠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二)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風電項目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風電場項目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1、根據___風電場及《水電_局機電安裝分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加強___風電場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職責,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項目部的生產經營正常穩(wěn)定和生命財產的安全,結合___風電場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綜合治理車輛交通安全。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履行車輛交通安全職責,經常進行車輛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強化內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3、項目部要將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組織落實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對項目部員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主管安全生產的副職主管車輛交通安全的具體工作,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車輛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5、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受水電_局安全管理部的領導和管理,對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負責車輛的統(tǒng)一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負責監(jiān)督項目部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工作措施,牽頭組織開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和對本區(qū)域內事故多發(fā)部位、多發(fā)點段的整治。
6、項目部車輛實物形態(tài)的管理受項目部設備物資部的領導和管理,負責對機動車輛實物形態(tài)的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和編制施工車輛安全操作規(guī)程;負責組織編制機動車輛的大、中修計劃,并督促落實;監(jiān)督、指導機動車輛使用,搞好機動車輛日常保養(yǎng)、維修,定期組織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保證技術性能滿足安全運行指標;負責對從事機動車輛操作、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進行監(jiān)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核及取證工作;嚴格執(zhí)行機動車輛改造、更新、報廢制度;參加車輛交通安全專項安全檢查和監(jiān)督整改落實;參加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7、項目部駕駛員上崗資格的認定,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并負責審查、建檔和監(jiān)督管理;負責對擬錄用的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崗位能力資格審查,并定期對機動車駕駛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資質配置情況進行檢查,定期組織身體健康檢查和技術培訓、考核,不適宜人員應及時調崗。
8、項目部安全部門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職責,負責制定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教育職工自覺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規(guī),遵章守紀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項目部的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進行,落實車輛維修、保養(yǎng)和檢測制度;對車輛和駕駛人員應定人、定員、定崗,非生產需要和領導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車輛;合理安排駕駛員出車頻率,防止疲勞駕駛。
9、專職駕駛員必須經分局人力資源部和項目部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駕車。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執(zhí)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堅持車輛保養(yǎng)制度,愛護車輛,保持良好車況;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文明駕駛,安全行車,做到行車“三勤三檢”;嚴禁私自開車,嚴禁違法酒后駕車,嚴禁駕駛與準駕不符的車輛,嚴禁無證開車,嚴禁將車輛交于無關人員駕駛。
10、在場內臨時修建的施工道路上,應設置明顯危險標志及必要的安全設施,以保障車輛行駛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的完好狀態(tài)進行管理,建立車輛狀態(tài)管理臺帳,做到專人負責。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車輛運行過程中的狀態(tài)進行檢查,做到專項檢查與定期檢查結合,及時消除隱患,及時解決和修理車輛存在的問題,確保車輛始終保持在完好技術狀態(tài),嚴禁車輛帶故障、帶缺陷運行,建立檢查、維修、保養(yǎng)制度,并做好檢查、維修、保養(yǎng)記錄。
12、嚴格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車輛性能規(guī)定,合理安排正確使用車輛。
13、項目部的施工人員上下班的交通車輛,應使用客車,并保證車輛完好狀態(tài),做到每班檢查,定期專項檢查,在一時無法解決客車的情況下,采用平板貨車臨時替代客車,要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并經報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嚴禁超載、超速運行,嚴禁在無專項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運行,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14、租用車輛的安全管理:項目部在需要租用車輛時,應打報告到分局設備物資部審批,同意后方可租用車輛。租用、出租雙方必須簽訂租車合同,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合同報分局設備物資部一份存檔,報分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部備案。
15、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必須是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為駕駛員崗位,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考評合格備案的駕駛員。項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駕駛員,如項目部需要使用駕駛員,應與分局人力資源部聯(lián)系,并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核批準備案后方可聘用;未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未經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核批準備案的,私自聘用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的,項目部領導承擔責任。
16、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調配上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上報名單備案,以便加強對駕駛員的動態(tài)管理。
17、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嚴格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嚴格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___風電場,水電_局安裝分局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教育駕駛人員認真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遵章守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牢固樹立“謹慎駕駛、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檔案,對不適宜安全駕駛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19、車輛駕駛員應按所持證照規(guī)定的駕駛車輛范圍進行駕車,從事客車駕駛和臨時性使用平板車替代客車的駕駛人員,必須具備大客車駕駛執(zhí)照,并滿足安全駕駛的能力要求和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
20、嚴格執(zhí)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車時,應對駕駛人員精神狀況進行了解,合理安排,嚴禁疲勞駕駛和帶病駕駛,嚴禁駕駛帶故障車輛。
21、未經項目部領導和安全管理部門的同意,在崗駕駛員不得將車交于他人員駕駛,否則發(fā)生交通事故將承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22、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搶救傷員并打電話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保護好事故現(xiàn)場,嚴禁逃逸事故現(xiàn)場。立即上報水電_局安裝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進行事故處理或委托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23、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造成車輛損壞的,必須經過保險公司定損后,方可對車輛進行修復,同時,對車輛損壞的部位進行拍照,以便事后進行理賠。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員受傷,在事故處理時傷者必須提供治療終結的出院證明、發(fā)票、用藥處方等手續(xù)。
25、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
、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托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后,須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車輛定損書、保險公司現(xiàn)場勘察書、車輛損壞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員受傷,必須提供治療終結出院證明、發(fā)票、用藥處方等手續(xù),如受傷較重的,還需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具備以上資料,由分局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27、對交通肇事駕駛員的處罰:
(1)一年內發(fā)生兩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下),都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駕駛員,除進行經濟處罰外,并進行轉換工種。
(2)由于酒后駕駛或嚴重違章而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現(xiàn)場),除進行經濟處罰外,并進行轉換工種;同時負有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在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60%、40%、30%、20%進行處罰,罰款金額在收到文件15日內由事故單位墊付一次性上繳到分局財務部。
(4)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且駕駛員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一年內不得駕駛小車(含皮卡)。
2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對車輛交通存在的安全隱患和車輛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況應當做出記錄,作為檢查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和發(fā)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29、發(fā)生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在正常公路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進行處理結案,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配合。在施工區(qū)域內的施工道路上發(fā)生的車輛交通事故,在公安交警不予以處理的情況下,由分局進行調查處理、結案,根據事故性質大小進行分級管理。
30、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造成車輛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工程局《行政處罰通則》和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14篇 施工現(xiàn)場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在項目部施工現(xiàn)場服務的車輛都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項目部內部的交通管理辦法。做到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三證齊全、自覺服從項目部調度員指揮,嚴格按照現(xiàn)場交通標志和現(xiàn)場道路實際安全行駛。凡各施工單位及項目部各部門自備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辦公室統(tǒng)一發(fā)放的內部車輛通行證,憑證出入。凡在各施工現(xiàn)場的臨時外雇勞務車輛,入場前必須事先到當?shù)亟还懿块T辦理營運手續(xù),然后到項目部辦公室辦理車輛出入臨時通行證。非施工車輛進入施工現(xiàn)場,應在門衛(wèi)登記,留存有效證件,征得門衛(wèi)同意后,憑項目部內部臨時通行證,方可進入,離開施工現(xiàn)場時換回原證件。
二、現(xiàn)場所有車輛都要按現(xiàn)場限速標志限速行駛,時速控制在5公里/小時以內,做到禮讓三先,安全行駛。
三、嚴禁非施工服務車輛駛入現(xiàn)場施工作業(yè)區(qū),按項目部規(guī)定、定點停放。嚴禁自行車、摩托車駛入現(xiàn)場施工作業(yè)區(qū),按現(xiàn)場規(guī)定定點存放。嚴禁人貨混載,違章拉人,超載超速。嚴禁酒后駕車,無證駕車,開英雄車、開帶“病”車。
四、違反上述任何規(guī)定,項目部物資裝備科和質量安全科的人員有權當場制止,未造成后果者,對當事人批評教育,并罰款400元。對造成后果的,依照地主交通管理辦法,嚴肅處理。
五、所有現(xiàn)場施工服務車輛必須避讓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項目部內部的土方車、機動翻斗車、裝載機、罐車、泵車等大型施工車輛,沒有單位領導批示,一律不許駛出施工現(xiàn)場大門。各種車輛出門、必須靠右行駛,主動停車,接受質量安科和物資裝備科檢查。
六、凡拉運物資出門的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辦公室統(tǒng)一印發(fā)的物資出門證經門衛(wèi)審查,印鑒齊全、物證相符方可出門。凡無正式出門證或物證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許拉運出門,門衛(wèi)有權扣留,扣物后補證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