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包括哪些
1. 防靜電操作規(guī)程:明確員工在生產、儲存、搬運等環(huán)節(jié)中的防靜電措施。
2. 設備與設施管理:規(guī)定防靜電設備的安裝、維護、檢查和更換標準。
3. 培訓與教育:定期進行防靜電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4. 應急預案:制定應對靜電引發(fā)事故的應急處理流程。
5. 監(jiān)督與評估:設定定期的防靜電安全檢查和評估機制。
培訓內容
1. 靜電基本知識:講解靜電產生的原理、危害及預防方法。
2. 防靜電裝備使用:演示并實踐防靜電手套、防靜電鞋、防靜電工作服等的正確穿戴。
3. 靜電敏感器件處理:教授如何安全地操作和處理靜電敏感的電子元件。
4. 靜電消除技術:介紹離子風機、防靜電墊等設備的使用和維護。
5. 實例分析:分享因靜電引發(fā)的事故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訓。
應急預案
1. 事故報告:發(fā)生靜電相關事故后,立即向上級和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2. 現(xiàn)場隔離:確保事故現(xiàn)場得到有效隔離,防止事故擴大。
3. 應急處置:啟動防靜電應急設備,如使用防靜電噴霧,快速消除靜電。
4. 人員疏散:按照預設路線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5. 后續(xù)處理:評估損失,修復受損設備,恢復生產,并進行事故調查。
重要性
靜電在電子制造、化工等行業(yè)中可能引發(fā)嚴重的安全事故,如電子元件損壞、爆炸、火災等,給企業(yè)帶來經(jīng)濟損失甚至人員傷亡。因此,建立健全的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至關重要。它不僅保障了員工的生命安全,也保護了企業(yè)的財產,確保生產過程的穩(wěn)定性和產品質量。通過規(guī)范的操作流程、持續(xù)的培訓教育和有效的應急預案,我們可以降低靜電風險,提高企業(yè)的安全生產水平。防靜電工作并非一勞永逸,而是一項需要長期堅持和不斷優(yōu)化的任務,每一位員工都應認識到其重要性,并積極參與其中。
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公司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公司范圍內凡對易燃、可燃液體的儲存、裝運等有關作業(yè),均應嚴格執(zhí)行上級公司頒發(fā)的《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guī)程》。
第二條 嚴禁在罐區(qū)內灌裝化工液體料。
第三條 防靜電接地不得與防雷接地極共用,其間距應符合防雷規(guī)范。防雷、防靜電接地極每年必須進行檢查,并對接地電阻進行測試。防雷接地電阻大于10歐姆、防靜電接地電阻大于100歐姆的接地極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同時做好檢測維修記錄,加強防雷、防靜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嚴禁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易燃、易爆區(qū),尤其不得在該區(qū)域內穿、脫衣服或用化纖織物擦拭設備。
第五條 為防止雷擊和靜電引起火災爆炸事故,減少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公司應認真做好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管理。加強日常維護保養(yǎng),發(fā)現(xiàn)問題和隱患及時安排整改,使防雷、防靜電設施常年處于完好狀態(tài)。
第六條 防雷、防靜電設施,應有專人管理。
第七條 應嚴格貫徹執(zhí)行國家頒發(fā)的防雷、防靜電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標準、通知、要求。并遵守地方有關部門和股份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八條 應建立健全防雷、防靜電設施檔案資料和管理臺帳。
第九條 為避免信息通訊和電子儀表等弱電設備遭受雷擊侵害,公司在安裝防直擊雷防雷設施的同時,還應有防雷電波侵人措施。
第十條 每年三月以前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站對公司防雷、防靜電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委托時先行自查整改,檢測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并經(jīng)檢測站復查確認。
第十一條 新建、改擴建工程以及技改項目中的防雷、防靜電設施,應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設計方案須組織審核或技術論證。工程竣工應按規(guī)定組織驗收,并要有驗收、測試的詳細資料,防止留下隱患,確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的被保護物(如建筑物、露天堆場等)發(fā)生變化,超出防雷設施原設計保護范圍時,應參照第七條規(guī)定相應增加防雷設施。
第十三條 防雷、防靜電設施的報廢、更新,應及時向公司辦理報批手續(xù)。
第十四條 防雷、防靜電設施在使用中發(fā)生事故,應及時向公司匯報。公司根據(jù)事故性質必要時向公司報告,并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第2篇 防靜電安全管理辦法
1范圍
1.1本辦法規(guī)范了公司生產操作中及常用工具設備防靜電的安全技術要求。
1.2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可燃、易燃液體、粉體防靜電工作。
2職責
2.1機動設備處負責機械、動力設備等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
2.2安全處負責組織、制定防靜電安全技術管理辦法,并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2.3各基層單位負責嚴格執(zhí)行各項安全管理辦法。
2.4電器檢修安裝隊負責防靜電管理和維護工作,并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辦法執(zhí)行。
3工作程序及要求
3.1 靜電引起燃爆災害的條件
3.1.1 有靜電電荷的產生。
3.1.2 有足以產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3.1.3 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3.1.4 在火花間隙中必須有可燃氣體與空氣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氣體。
3.2 釀成靜電燃爆災害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因此,防止其災害形成,必須破壞其中的某一條件。
3.3安全要求
3.3.1 粉體的防靜電
3.3.1.1 抽送p2s5操作防靜電
a)生產添加劑所用的p2s5,在抽送整個過程中必須在足夠破壞燃燒三要素的n2或其它惰性氣體保護下進行。
b)盛裝p2s5的桶和輸送管線必須接地合格。
3.3.1.2 聚丙烯下料包裝防靜電
a)聚丙烯包裝前,臺秤要置于導地金屬板上,同時要求金屬板的接地及開關球閥墊片導電狀況必須處于良好狀態(tài)。
b)成品包裝前閃蒸釜經(jīng)n2置換和通空氣失活后,可燃氣濃度經(jīng)采樣分析必須達到小于或等于0.2%,并符合安全規(guī)定。
c)成品包裝前必須將聚合釜的出口閥、閃蒸釜的入口閥關死,并將排空閥打開,同時在包裝口抽負壓,直至包裝完結。
d)以上各點實現(xiàn)后,方可進行放料包裝操作。
3.3.2 傳輸皮帶防靜電
3.3.2.1 在有可燃性瓦斯、油蒸氣或塵埃與空氣混合有爆炸危險的地方,一般禁止使用傳送皮帶,即使用高阻材料制成的傳送皮帶時,也要采取措施把靜電引走。
3.3.3 易燃、可燃液體的防靜電
3.3.3.1 易燃、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根據(jù)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為甲、乙、丙三類。
3.3.3.2 甲、乙類液體流速的防靜電規(guī)定:
a)在有靜電接地措施的情況下,甲、乙類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流速不得大于1m/s,當入口管浸沒200mm后可提高流速到3—4.5m/s。
b)甲、乙類液體經(jīng)過添加抗靜電劑、專門靜電消除器、報警儀同時具備的,入口管浸沒200mm后可按6m/s ,最高不得超過6m/s。
c)甲、乙類液體含水、含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亦不得超過1m/s。
d)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甲、乙類液體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秒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靜電措施。參見表一。
過濾器的甲、乙類液體緩和時間不足的防靜電措施表一
進油管
緩和器(管)
尺寸(mm)
流 量(m3/h)
流速(m/s)
尺 寸(mm)
流速(m/s)
管長
(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3.3.3.3 貯運充裝易燃可燃液體的防靜電:
a)嚴禁從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液體。
b)罐內液體必須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c)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fā)性產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fā)性油品。
d)在貯罐變換注入油品時,中間必須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量空氣中的油氣濃度,符合安全規(guī)定。
e)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必須嚴格控制流速,并有良好的靜電接地。
f)在油罐或其它容器中的液體表面,不宜浮有任何雜質,應盡量不采用浮動形式的水準指示器,如用此種指示器時,應使浮子沿著固定的弦桿移動,不能接近貯罐壁達到使浮子上聚集的靜電荷產生電火花放電的距離,在制造浮動水準指示器時,不允許其表面有易于造成靜電荷放電的銳利的尖角毛刺。
3.3.3.4 油品調合的防靜電:
a)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油品的調合。
b)丙類油品的調節(jié)器,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閃點小于600c的也不準用壓縮空氣調合。
c)在丙a類油品用空氣調合時,必須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控制在低于該油品閃點200c。
3.3.3.5 油品檢尺、采樣、測溫的防靜電:
a)油品進入貯罐后,經(jīng)一定的靜止時間后,方可進行檢尺、采樣和測溫操作,靜止時間見表二。
油品靜止時間表表二
儲油設備(m3)
靜止
時間
電導率
(s/m)
<10
10~50
50~500
500~1000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 10-14
10
15
120
240
b)不準使用由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制成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yè)。
c)凡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溫盒和采樣器,必須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進行可靠接地。接地可應用“專用磁鐵”電池夾頭、鱷式夾鉗。
d)在裝卸油品時,禁止從油罐和其它容器中取易燃易爆的液體樣品。(正在使用的油罐和中間罐、采樣口除外)對固定頂油罐或浮頂油罐在未浮起之前,進行液體測溫和測樣時,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e)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前,必須在裝完且靜止2分鐘后進行。
f)操作員在檢尺、測溫和采樣前,必須用手握一下扶手的接地體,以消除人體所帶靜電。
g)儲罐在收油過程中,會聚積大量靜電荷,應逐步采用自動檢尺、測溫和采樣設備。
3.2.3.6 鐵路罐(槽)車和汽車罐(槽)車裝卸的防靜電:
a)液體裝車鶴管應逐步采用液下密閉裝車設施。
b)鐵路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vd≤0.8
v—油品流速(m/s) d—輸油管徑(m)
c)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不大于200mm為宜。
d)向汽車油槽車灌油的鶴管和向鐵路油槽車灌油的棧橋應接地,并使鶴管與槽車為連續(xù)的電氣通路。
e)汽車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yè)之前,必須將車體接地。
f)裝卸油區(qū)的鐵軌要成為互通電路,要可靠地與接地裝置相連接,裝卸油區(qū)的鐵軌應與外界的鐵軌絕緣。
g)向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及油桶灌油時,使用鋁管或帶金屬管頭的所有橡膠軟管均應接地,并應將軟管內穿有的銅絲一頭扭緊或焊在油品管路的金屬部分上,另一頭焊在軟管頭金屬部分上,軟管管頭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金屬材料(如紫銅、鋁)制造,在灌油以前應將油槽車和油桶接地,接地線與油槽車油桶殼體的連接靠端鈕或螺釘來擰緊,并保證有可靠接觸。
h)汽車的油槽車應帶有140—200的導線拖地帶,帶的一端和油槽車的車體聯(lián)成通路,另一端與大地接觸(不宜采用金屬鏈條接地線),汽車罐(槽)車車體應設有接地聯(lián)接端板,該端板和罐(槽)車體應連成電氣通路。
i)裝卸操作完畢,要經(jīng)表二規(guī)定的靜止時間后,才能進行提升鶴管拆除地線等作業(yè)。
j)汽車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vd≤0.5
3.3.3.7 小型容器盛裝易燃液體的防靜電:
a)不宜使用絕緣材料的桶盛裝易燃液體。
b)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易燃液體。
c)金屬制桶盛裝易燃液體前,桶體、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須接地。
d)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導電膠管(電阻值<104)。
3.3.3.8 防止人體帶靜電的規(guī)定:
a)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生電擊或放電,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或爆炸等事故的發(fā)生,必須消除人體靜電。
b)為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0區(qū)爆炸危險場所新建裝置一定按規(guī)定要求設計、施工、驗收。宜將地面做成導電性地面,其電阻率應在106左右為宜。儲罐梯子進門處,應在已接地的金屬扶欄上留出一米長的裸金屬面做為手握接地體。
c)防止人體帶電、著裝規(guī)定:
(1)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
(2)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
(3)除雨天和積水場所進行作業(yè)時穿著橡膠雨衣和高腰膠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險場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車時,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電膠靴。
3.2.3.9 清洗設備、器具的防靜電
a)不準使用汽油、苯等易揮發(fā)類溶劑進行設備器具的清洗。
b)使用液體噴洗容器時,壓力不得大于0.981mpa。
c)不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
d)采樣器的清洗,必須用所要采用的同類油品進行清洗,清洗過的和剩余的樣品不準倒回罐內。
e)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
f)不準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
3.4防靜電接地:
3.4.1接地是防靜電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或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漏入大地,使與大地接近同電位,但必須做到:
3.4.1.1 在“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
3.4.1.2 如接地連接系統(tǒng)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huán)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
3.4.1.3 在對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維護工作中,應重點檢查螺栓緊固接點,及時更換腐蝕的墊片。
3.4.1.4 靜電接地系統(tǒng)的電阻值應符合本規(guī)程規(guī)定。
3.4.1.5 每年應對各固定設備的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測量,并應建立測量數(shù)據(jù)檔案,如果被測設備電阻值不符合規(guī)定,應立即檢修。
3.4.1.6 在能產生靜電的場合,移動設備(工具)的接地線裝拆工作應注意以下各點:
a) 在操作和移動之前,將接地線裝設好。
b) 當操作完了,必須經(jīng)過規(guī)定的靜止時間,方可拆除接地線。
c) 裝拆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危險部位,也不應在裝卸作業(yè)的下風向。
d) 如對設備、管道等進行局部檢修,會造成有關物體靜電連接回路斷路時,應事先做好臨時性接地。檢修后應及時復原,并重新測定接地電阻值。
3.4.2 下列場所或情況,必須做到靜電接地:
3.4.2.1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
3.4.2.2 生產裝置上所帶有的靜電會危害生產使人遭受靜電電擊時。
3.4.2.3 用于貯運易燃可燃液體的移動設備。
3.4.3 下列情況不需另做靜電接地:
3.4.3.1 當金屬導體已與防雷保護、電氣保護接地系統(tǒng)有可靠聯(lián)接時,就不要另做靜電接地;
3.4.3.2 當金屬導體間有緊密的機械連接,在任何情況下,金屬接觸面都有足夠的導電性時,可不另做防靜電接地。
3.4.4 靜電接地電阻
3.4.4.1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tǒng)總泄漏電阻值應不大于106ω,接地裝置流散電阻應不大于100ω,接地裝置使用的導線只需考慮機械強度;靜電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金屬(包括帶電金屬本身)已與其它用途的接地網(wǎng)共用時,接地電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來確定。
3.4.4.2 為了防雷、防靜電 ,一切儲存和輸送可燃性固體、液體及氣體的管線設備和壓縮可燃性氣體的壓縮機都應接地,埋在地下的金屬管線,不需進行專門的接地,為了防雷電,接地裝置流散電阻應不大于10ω。
3.4.5 靜電接地連接方法
3.4.5.1 接地連接的支、干線與接地體等處,應采用焊接法或螺栓緊固法相連接。
3.4.5.2 在設備或管道的金屬體的一定位置上設有專用的接地連接端板,在“端板”與接地支線之間,加撓性跨線用螺栓緊固法聯(lián)接。
3.4.5.3 對移動式設備及工具類的接地連接可按3.3.3.5 c)所述的接地方法聯(lián)接。
3.4.5.4 設備、管線用金屬法蘭連接時,其接觸電阻不大于10ω,可以認為接觸面之間有足夠的靜電導通性,在一般情況下,可不另裝跨接線;為防止靜電引爆,除空分塔冷箱有良好的防雷設施主冷有防靜電接地外,氧氣管道(包括液氧、液空)上的法蘭跨接電阻應小于0.03歐姆。
3.4.5.5 接地對象不是金屬體時,應在接地物上裝設緊密結合的金屬體再行接地,此種“間接接地處”要避免受機械振動、磨擦和拉壓等損害。
3.4.5.6 所有單獨安裝的設備應有獨立的接地線,或用接地支線與附近的接地主線連接起來,禁止將幾個被接地部分串聯(lián)在一個接地導線上。
3.4.6 設備、管道上靜電接地連接點位置的選擇
3.4.6.1不受外力傷害。
3.4.6.2便于檢查維修。
3.4.6.3便于與接地干線相連。
3.4.6.4不妨礙操作。
3.4.6.5不易形成和積聚危險性混合物的地方。
3.4.7 對設置供接地用的接地連接端板的要求
3.4.7.1 設備外殼(包括設備支座、耳座)裸露而予留出的金屬表面。
3.4.7.2 設備、管道上的金屬螺栓連接部位。
3.4.7.3 焊于設備、管道外殼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質應與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應不小于40_3mm,設備有保溫層,該端板應伸出保溫層外60mm。
3.4.8 對接地干線和接地體的具體要求:
3.4.8.1 裝置區(qū)的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做為靜電接地的干線使用。而設備管道的靜電接地線不得利用電氣設備專用的零線。
3.4.8.2 當沒有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利用時,應專門設計和安裝靜電接地干線和接地體。
3.4.8.3 靜電接地干線在裝置區(qū)內應呈環(huán)狀布置。不同標高的接地線之間應有兩處相連。每一裝置區(qū)(包括裝卸臺)的相對側面的適當位置最少各設一組獨立的接地體,并與干線相連接。
3.4.8.4 靜電接地干線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極上去,但不得與一類防雷保護的接地極共用。其間距離應符合防雷規(guī)范。
3.4.8.5 孤立設備室外管道的接地點,應根據(jù)需要選擇接地體。
3.4.8.6 接地應采用專門的接地極,不可采用電氣裝置的工作接地極。為了節(jié)省金屬可采用有可靠接地的廠房或建筑物的金屬結構(如大梁桁架、立柱、管路),但埋于地下可燃液體和瓦斯管線不應做為接地極。
3.4.8.7 雷電引流不得用于靜電接地。
3.4.8.8 接地干線和接地體所用的材料可按表三選擇:
靜電接地材料一覽表表三
名稱
地上(mm)
地下(mm)
室內
室外
扁鋼
25_4
40_4
40_4
圓鋼
φ8
φ10
φ13
角鋼
50_50_5
鋼管
dg50
3.4.9 對接地支線和跨接線的選擇
3.4.9.1 “接地支線”和“跨接線”應使用有足夠機械強度,且能耐腐蝕的金屬導體。
3.4.9.2 固定設備的接地支線可選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圓鋼或截面不小于12_4mm的扁鋼或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銅芯電線。一般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少于4mm2多股銅芯電線做接地連線。大型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10mm2銅芯軟膠線或橡套銅芯電纜。
3.4.9.3 振動和頻繁移動的器件,應選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繞銅芯絞線做接地連線。
3.4.10 罐、塔等固定設備接地時,應考慮如下情況:
3.4.10.1 如罐、塔等固定設備的金屬殼體已做防雷接地,則此設備可不要另做靜電的接地連接。
3.4.10.2 罐、塔等孤立設備的金屬體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礎上,或有一部分鋪設于地下,當其接地電阻小于100ω時,不要再為防靜電而另做接地體。
3.4.10.3 在裝置區(qū)的靜電接地干線,應設專用接地體或將靜電接地引下線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一類防雷設施除外)。
3.4.10.4 罐、塔等設備原則上要求在多個部位進行重復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應裝在物料進出口附近。
3.4.10.5 貯存易燃液體的浮動式金屬罐頂,應用撓性跨接線與罐體相接,不應少于兩處,跨接線須選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軟銅絞線。
3.4.10.6 凡使用稱重式計量儀表的貯罐,上罐及伸入罐內的管線均應用金屬導管,并且安裝牢固,罐內鐘罩應做接地連接。
3.4.10.7 貯罐的采樣井應與罐體相跨接,在取樣操作臺上設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樣器導電繩索、檢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應在操作口的上風向,可在操作口兩側各設一處,以便操作前根據(jù)風向決定風向點。
3.4.10.8 輕質燃油貯罐等內壁需涂防靜電油漆時,油漆電阻率應小于108ω/m。
3.4.11 對管網(wǎng)系統(tǒng)接地的要求:
3.4.11.1 裝置區(qū)的管道可通過與工藝設備的金屬外殼接地,取得接地的條件。
3.4.11.2 管網(wǎng)內的泵、過濾器、緩和器等應設置接地連接點。
3.4.11.3 管網(wǎng)在進出裝置區(qū)或室外直線管每隔100m左右處,應與接地干線或專設的接地體相連。
3.4.11.4 在平行金屬管道間,可利用管架上焊接連接端板,進行靜電撓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進行跨接接地。
3.4.11.5 型鋼管架可做為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導體使用,可在上邊焊接端板或鉆孔(φ11 mm),以便跨接連接。
3.4.11.6 跨接線選用多股6mm2銅芯線或25_4 mm扁鋼,長度為管間距加適當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線選多股100mm2裸銅軟絞線跨接螺栓為m10。
3.4.11.7 工藝管道與伴熱管間除利用綁扎用金屬絲做跨接外,伴熱管進汽口及回水應與工藝管道支座相跨接。
3.4.11.8 金屬管已裝設陰極保護區(qū)段,不應再做靜電接地。
3.4.12 裝卸棧橋的接地系統(tǒng)
3.4.12.1 易燃、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qū)的管道、設備支架、建筑構筑物的金屬體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
3.4.12.2 鐵路罐(槽)車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各個鐵路罐(槽)車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測試接地良好狀況。
3.4.12.3 鐵路鋼軌的軌端跨接和接地連線應參照鐵道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4.13 在易燃易爆區(qū)、易產生粉體靜電的裝置,地面需鋪設橡膠板的,應考慮其導電性,橡膠板電阻率應在106-108ω.cm之間。
4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防靜電檢測記錄(b/jzsh 09.09-2006)
第3篇 油田公司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監(jiān)測及檢查維護管理,預防雷電災害,根據(jù)《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它連接導體的總和;防靜電裝置是指:將裝置、設備、設施、儲罐等靜電接入大地的設備設施。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包括托管單位)防雷、防靜電裝置的設計安裝、安全監(jiān)測和檢查維護等。
第二章防雷、靜電管理職責
第四條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監(jiān)察,監(jiān)督檢查年度檢測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第五條凡具有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單位應當做好裝置的檢查維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 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日常檢查維護;
(二) 按照規(guī)定申請裝置安全檢測,并配合檢測機構做好檢測工作;
(三) 對相關人員進行防雷、防靜電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 對不符合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裝置及時整改,并向檢測機構申請復查;
(五) 建立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檢測和維護檢查檔案。
第三章防雷、防靜電檢測
第六條檢測計劃的下達及實施。
(一) 各單位每年一季度編制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技術檢測計劃;
(二) 凡列入年度檢測計劃內的防雷、防靜電裝置,必須由當?shù)貧庀蟛块T進行檢測;
(三) 被檢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按年度檢測計劃及時核實檢測工作量和落實檢測時間,在接到公司檢測通知后,要積極配合,做好檢測前的準備工作;
(四) 檢測機構應出具防雷、防靜電裝置檢測資質證及專業(yè)技術人員檢測資格證;
(五) 檢測機構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保證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六) 檢測完畢后,要在二十天之內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一式三份,分別交被檢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
(七) 檢測機構在完成了年度檢測計劃后,應向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上報年度防雷、防靜電裝置檢測的匯總報告。
第七條檢測頻次。
(一) 防雷、防靜電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原則上應每年檢測一次;
(二) 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場所、露天化工設施的防雷、防靜電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時,可進行臨時性檢測。
第八條公司生產單位及下列場所、設施應當列入年度安全檢測的范圍:
(一)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 油氣、煉油化工生產或者儲存場所;
(三) 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tǒng);
(四) 通信、交通運輸、新聞電視、醫(yī)療衛(wèi)生、計算機信息等公共服務系統(tǒng)的主要設施;
(五) 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技術規(guī)范,應當安裝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者設施。
第九條 根據(jù)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防雷、防靜電裝置安全檢測的項目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建筑物防雷類別的確定;
(二) 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檢測;
(三) 接閃器;
(四) 引下線;
(五) 接地裝置;
(六) 防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和電涌保護器;
(七) 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技術規(guī)范應當檢測的其他項目。
第十條隱患整改。
(一) 檢測機構在實施檢測中發(fā)現(xiàn)存在隱患的,應當向單位提出整改意見。
(二) 單位有下列隱患之一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時予以消除:
1.安裝不合格和應當安裝而未安裝的;
2.裝置存在一定缺陷的。
第四章防雷、防靜電工程
第十一條公司規(guī)劃計劃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審核時,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審核的有關規(guī)定,對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進行設計審查。
第十二條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竣工驗收時,要對防雷、防靜電以及建筑物電氣接地施工質量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未經(jīng)檢測驗收或者檢測驗收不符合有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裝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各單位的防雷、防靜電裝置必須接受檢測,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不進行積極整改的,將依據(jù)公司有關規(guī)定對其單位進行處罰。
第五章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
第十五條遭受雷電災害油氣生產設施、建筑物,應當及時向公司應急辦公室報告,公司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當組織對本油氣生產區(qū)域內的重點建設工程、爆炸危險環(huán)境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確保安全。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guī)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要追究責任人有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防雷裝置、防靜電接地日常檢查維護記錄
第4篇 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1、凡有靜電危害的工序、設備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在可能出現(xiàn)爆炸性氣體的區(qū)域,必須加強通風措施使其濃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3、危險場所作業(yè)人員,應根據(jù)需要,穿防靜電的鞋和工作服,或設置易于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安裝接地欄桿等;嚴禁在上述區(qū)域穿脫衣服和穿易產生經(jīng)典的服裝進入該區(qū)域;嚴禁在上述區(qū)域,用易燃溶劑(二甲苯等)擦搓衣服,操作區(qū)地面應鋪設導電地面,并保證其導電性能。
4、在有經(jīng)典產生的場所操作、檢查,不得攜帶與工作無關的金屬物品,如鑰匙、手表、戒指等。
5、嚴禁將易產生靜電的易燃易爆液體用塑料容器裝貯。
6、禁止在裝易燃易爆液體的過程中取樣、檢尺或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檢尺取樣應在裝料完畢經(jīng)靜置后進行。
7、禁止使用噴射蒸汽加熱易燃液體。
8、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罐內進行移液作業(yè)。
9、在機器發(fā)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或物料用量改變的情況下,必須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靜電危害。
10、禁止用泵直接向罐內噴射溶劑,必須采取自流方式。
11、輸送易燃液體,應根據(jù)管道內徑及介質的電阻率選擇適當?shù)陌踩魉?一般不應超過1米/秒。
12、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件,應專門接地裝置。
13、生產、貯存和裝卸可燃氣體的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貯罐、機組等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14、所有防靜電接地線必須堅固可靠,接地線的截面積應不小于十平方毫米,單獨的防靜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歐姆,與其它目的的接地極共用時應滿足其他接地及的技術要求。
15、設備、貯罐、機組、管道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相連,不得互聯(lián)接地。
16、防靜電接地體的安裝,應在設備、機組、貯罐等底角邊緣上鉆孔攻絲,焊接端子(或螺栓)用不小于m10的螺栓連接,并應有防松裝置,均應涂上工業(yè)凡士林油;接地線與金屬管道纏繞連接時,應蠟焊,當采用焊接端子連接時,不得降低和損傷管道強度。
17、非金屬的管道(非導體的)設備等,其外壁上纏繞的金屬絲帶、網(wǎng)等,應緊貼其表面均勻的纏繞,并應可靠地接地。
18、輸送易燃液體的管道采用橡膠或塑料管時必須采用導電橡膠,導電塑料軟管或有金屬編織層的導電膠管,并必須可靠接地。
19、生產設備及貯罐上的排空口應設有阻火器,進料管從設備上部進入時,應將其進料管延伸到接近設備底部以免產生靜電。
20、防靜電生產工序及場所中,機械傳動盡量采用齒輪傳動。當采用三角帶傳動,必須選用防靜電三角帶;當使用普通三角帶傳動時,必須采用取提高其表面導電性能的措施。
21、q-1級、g-1級場所的管道之間與設備、機組、閥門之間的連接法蘭,其接觸電阻大于0.03歐姆時,應用金屬線跨接。
22、q-1級、q-2級、g-1級、g-2級場所,在非金屬構架上平行安裝的金屬管道相互之間的凈距離小于10毫米時,就每隔20米左右用金屬繞跨接;金屬官銜相互交叉的凈距離小于100毫米時,也應用金屬線跨越。
第5篇 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1、凡有靜電危害的工序、設備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在可能出現(xiàn)爆炸性氣體的區(qū)域,必須加強通風措施使其濃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3、危險場所作業(yè)人員,應根據(jù)需要,穿防靜電的鞋和工作服,或設置易于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安裝接地欄桿等;嚴禁在上述區(qū)域穿脫衣服和穿易產生經(jīng)典的服裝進入該區(qū)域;嚴禁在上述區(qū)域,用易燃溶劑(二甲苯等)擦搓衣服,操作區(qū)地面應鋪設導電地面,并保證其導電性能。
4、在有經(jīng)典產生的場所操作、檢查,不得攜帶與工作無關的金屬物品,如鑰匙、手表、戒指等。
5、嚴禁將易產生靜電的易燃易爆液體用塑料容器裝貯。
6、禁止在裝易燃易爆液體的過程中取樣、檢尺或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檢尺取樣應在裝料完畢經(jīng)靜置后進行。
7、禁止使用噴射蒸汽加熱易燃液體。
8、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罐內進行移液作業(yè)。
9、在機器發(fā)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或物料用量改變的情況下,必須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靜電危害。
10、禁止用泵直接向罐內噴射溶劑,必須采取自流方式。
11、輸送易燃液體,應根據(jù)管道內徑及介質的電阻率選擇適當?shù)陌踩魉?一般不應超過1米/秒。
12、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件,應專門接地裝置。
13、生產、貯存和裝卸可燃氣體的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貯罐、機組等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14、所有防靜電接地線必須堅固可靠,接地線的截面積應不小于十平方毫米,單獨的防靜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歐姆,與其它目的的接地極共用時應滿足其他接地及的技術要求。
15、設備、貯罐、機組、管道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相連,不得互聯(lián)接地。
16、防靜電接地體的安裝,應在設備、機組、貯罐等底角邊緣上鉆孔攻絲,焊接端子(或螺栓)用不小于m10的螺栓連接,并應有防松裝置,均應涂上工業(yè)凡士林油;接地線與金屬管道纏繞連接時,應蠟焊,當采用焊接端子連接時,不得降低和損傷管道強度。
17、非金屬的管道(非導體的)設備等,其外壁上纏繞的金屬絲帶、網(wǎng)等,應緊貼其表面均勻的纏繞,并應可靠地接地。
18、輸送易燃液體的管道采用橡膠或塑料管時必須采用導電橡膠,導電塑料軟管或有金屬編織層的導電膠管,并必須可靠接地。
19、生產設備及貯罐上的排空口應設有阻火器,進料管從設備上部進入時,應將其進料管延伸到接近設備底部以免產生靜電。
20、防靜電生產工序及場所中,機械傳動盡量采用齒輪傳動。當采用三角帶傳動,必須選用防靜電三角帶;當使用普通三角帶傳動時,必須采用取提高其表面導電性能的措施。
21、q-1級、g-1級場所的管道之間與設備、機組、閥門之間的連接法蘭,其接觸電阻大于0.03歐姆時,應用金屬線跨接。
22、q-1級、q-2級、g-1級、g-2級場所,在非金屬構架上平行安裝的金屬管道相互之間的凈距離小于10毫米時,就每隔20米左右用金屬繞跨接;金屬官銜相互交叉的凈距離小于100毫米時,也應用金屬線跨越。
第6篇 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企業(yè)防雷、防靜電的安全管理、防止雷、電引發(fā)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要求,適用于民爆企業(yè)危險品場所。
3、職責
3.1安全保衛(wèi)部門為企業(yè)的防雷、防靜電歸口管理部門。
3.2企業(yè)安全保衛(wèi)部門負責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維護和保養(yǎng),并定期請有資質的專業(yè)單位進行檢測。
3.3企業(yè)下屬單位負責本單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
4、工作規(guī)定
4.1防雷措施;
4.1.1與架空電力線路連接的配電變壓器和開關設備等應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應根據(jù)《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的規(guī)定采取防雷措施,一類防雷建筑物應有防直接雷、防雷電感應和防止雷電波浸入的措施,接地電阻均不應大于10ω;二類建筑物應有防直接雷、防雷電感應和和雷電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且宜與防雷電電感應的接地、電氣設備接地共用接地裝置;三類建筑物應防直接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且宜與電氣設備接地共用接地裝置。
4.1.3嚴禁在獨立避雷針(塔)的支柱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4.2接地保護
4.2.1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除加有規(guī)定外,均應接地或接零。
4.2.2接地裝置的設計應符合gbj65-83《工業(yè)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guī)范》。
4.2.3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裸銅線,并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屬構件、管道作為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屬跨接線。
4.2.4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a、大接地短路電流系統(tǒng)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5.2ω;
b、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tǒng)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ω。
c、低壓電力設備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4ω,總容量在100kva以下的變壓器、低壓電力網(wǎng)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ω;
d、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guī)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次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0ω。
4.3靜電防護:
4.3.1在易燃易爆場所、有產生靜電導致電擊危險的場所、有產生靜電導致其他事故的場所采取靜電防護措施,對各種靜電裝置應定期維修保養(yǎng)和檢測。
4.3.2在起爆藥(干燥后包括干燥)、工業(yè)雷管(裝起爆藥、裝延期藥、雷管裝配)、導火索、黑火藥、導爆藥、延期藥等生產工序工房的入口處應高導出靜電的門簾、扶手及靜電檢測儀,工房地面、工作臺面、椅子、肱、腳踏等應鋪設防靜電材料。
4.3.3進入4.3.2規(guī)定的生產工房內作業(yè)的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或純棉)工作服、防靜電鞋襪或棉布鞋襪,應戴手套或防靜電手套和棉工作帽,并應經(jīng)靜電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人體對地電阻值為1.0×104--1.0×108ω。嚴禁在生產現(xiàn)場脫換工作服、鞋、和帽。靜電危險場所不應存在電容大于3pf的孤立導體。
4.3.4對4.3.2規(guī)定的生產工房內的空氣相對濕度不應低于60%(工藝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規(guī)定)。
4.3.5防靜電用品及器材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a、導靜電膠板其對地電阻值應為5.0×104--1.0×108ω。
b、人體靜電測試儀檢測范圍0—∞ω,測量值誤差不大于±10%。
c、工作服的摩擦帶電量應小于0.5uc/件,服裝布料的摩擦電位應小于1uc/m2,摩擦起電電位應小于500v。
4.4檢測:
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jié)前應檢測一次,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干燥季節(jié)應檢測一次,防靜電地面一年檢測兩次,發(fā)現(xiàn)不合格應立即處理。
第7篇 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和范圍
為加強對防雷、防靜電的安全管理,減少火災、爆炸事故的發(fā)生,確保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防雷、防靜電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職責
2.1設備部是防雷防靜電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防雷防靜電設施建設、維護、保養(yǎng)的管理;牽頭負責防雷、防靜電接地的檢查、檢測及其隱患督促整改工作。
2.2hse管理部負責防雷防靜電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2.3分廠、車間負責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3管理流程
3.1防雷防靜電措施
3.1.1防雷措施
3.1.1.1應采用技術和質量均符合國家標準的防雷設備、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標準防雷產品和器件。
3.1.1.2以避雷針作為接閃器的防雷電措施,安裝的避雷針和導線通體要有良好的導電性,接地網(wǎng)一定要保證盡量小的阻抗值。
3.1.1.3以避雷線作為防雷電措施,避雷線的截面積應滿足要求。
3.1.1.4為防止雷電感應產生火花,生產場所的高層建筑物、高壓架空線路設備(爐、塔、貯罐等)、管道、構架、鋼窗等金屬物,均應通過接地裝置與大地作可靠的連接,以便將雷云放電后在建筑上殘留的電荷迅速引入大地,避免雷害。
3.1.1.5電氣設備、機修設備等帶有電源的設備不論其電壓大小和安裝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均須進行可靠的保護接地或接零,電纜的金屬保護層應接地或接零。
3.1.1.6新建筑使用前,應進行防雷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1.7雷電發(fā)生時,人身安全防護措施
l在室外工作的人員,應及時進入有避雷設施的場所,不要在孤立的電桿、房檐、煙囪下躲避;不要靠近室內的金屬設備如暖氣片、水管、天線、鐵絲網(wǎng)、金屬門窗、建筑物外墻;減少使用電話和手提電話;遠離電線等帶電設備或其它類似金屬裝置。
l在雷暴天氣巡檢中,穿防護鞋,這樣可以起到絕緣的作用。
l雷暴天氣時,人體離開可能傳來雷電侵入波的線路和設備1.5米以上。
l雷暴天氣時,嚴禁在氣化裝置100米及以上處停留,禁止站立于樓頂上或其它接近導電性高的物體(廠房的避雷針或高大的塔器設備)。
l切勿處理開口容器盛載的易燃物品。
l在雷雨中,若感到頭、頸、身體有麻木的感覺,這是即將遭受雷擊的先兆,應立即躺下。
l如遇到被雷電擊昏者,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和外部心臟擠壓按摩,并及時送往醫(yī)院搶救。
3.1.2防靜電措施
3.1.2.1對易燃介質,盡可能采用不可燃介質代替易燃液體和有機溶劑。
3.1.2.2為消除人體靜電,在儲罐、火車汽車裝卸站臺的扶梯進口處,應設置接地金屬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屬欄桿上留出1米長的裸露金屬面。
3.1.2.3設備部在選用生產設備與配件時,應采用導電性好的材料,并對管道、儲罐、過濾器、離心機、機械真空泵等能產生靜電的設備設置良好的接地裝置,以保證所產生的靜電能迅速導入地下。
3.1.2.4應正確使用各種防靜電防護用品(如防靜電鞋、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手套等),在生產區(qū)域內不得穿戴合成纖維及絲綢衣物。
3.1.2.5新安裝設施,經(jīng)接地檢測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2日常管理
3.2.1檢測管理
3.2.1.1每年,設備部組織對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工作接地、保護接地進行測試試驗,測試試驗單位應具備檢測資質,并將測試結果反饋到hse管理部及相應的分廠、車間。
3.2.1.2檢測、試驗不合格的,由設備部組織進行維修、整改。
3.2.2日常檢查內容
3.2.2.1接地體和接地線檢查。
3.2.2.2防靜電接地檢查。
3.2.2.3防雷接地檢查。
3.2.2.4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與保護接零檢查。
3.2.2.5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檢查。
3.2.2.6攜帶式和移動式電力設備的接地檢查等。
3.3施工中所拆除或損壞的接地裝置,施工單位應及時恢復,恢復后的接地裝置必須符合相關管理的規(guī)定要求。
4相關文件
4.1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2000版)
4.2sh3097-2000《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范》
5記錄
防雷防靜電測試結果單(外來)
6術語和定義
6.1雷電沖擊全波:一種非周期瞬態(tài)電壓波。
6.2放電:液體或氣體介質中的介質擊穿現(xiàn)象。
6.3接地:利用直接埋入地中或水中的自然接地體。
6.4固體靜電
固體材料通過接觸起電而帶電,此類固體材料絕緣性能較好,主要危害是化工工業(yè)生產環(huán)境中存在有可燃氣體的場合,靜電放電可成為引燃、引爆的點火源。
6.5液體靜電
液體靜電產生的原因是液體在運動狀態(tài)下產生電荷,主要方式有:
l單相液體在管道中流動;
l液體和液體混合物或液體和固體混合物在管道中的流動;
l液體穿過濾網(wǎng)和過濾器的流動;
l固體或液體向液體內的注入;
l液注的飛濺;
l噴嘴的液滴噴射;
l攪拌和混合,液體物質電導率越少,產生的電量越大,就越危險。
6.6粉體靜電
粉體與不同的表面相接觸,例如在攪拌、研磨、篩濾、倒入過程中,以及空氣輸送過程中,都可能起電,粉粒較小的粉體能攜帶較大的電荷量。
6.7氣體靜電
純凈氣體或空氣混合物的運動,產生靜電的量較小,但氣體中夾帶液體或固體顆粒能產生和攜帶較多的靜電電荷。
6.8人體靜電
合成纖維衣服摩擦,衣服與人體摩擦,將可能發(fā)生放電。
7附則
本規(guī)定主要起草單位:大唐內蒙古多倫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規(guī)定起草人:王彥海
本規(guī)定審核人:李 鋒
本規(guī)定批準人:張瑞兵
本規(guī)定編號:q/gl-hse-032-2022。
本規(guī)定自2022年07月10日起開始執(zhí)行,原《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q/gl-hse-032-2010)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