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種設備單位安全管理標準化總則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標準化總則
一、管理標準化目的:
建立管理有序、職責清晰、體系成熟、循環(huán)完善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標準化體系,確保全單位特種設備安全正常運作。
二、適用范圍: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中定義的特種設備
三、管理標準化要求:
1、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組織架構
明確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領導小組,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明確管理架構,明確安全管理人員等。
2、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責任體系
明確部門及機構職責,明確人員及崗位職責,簽訂責任文書,建立安全責任調查及追究機制等。
3、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管理制度
建立并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單位管理制度及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制度,落實各種記錄,進行風險評價等。
4、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持續(xù)改進機制
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自我評價,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標準化評價,根據評價之結果進行安全管理標準化的改進等。
5、其它要求
第2篇 氨液制冷系統(tǒng)特種設備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及相關規(guī)章、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比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內機動車輛。
第三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內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及其作業(yè)人員和管理人員(以下統(tǒng)稱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在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yè)時應遵守本規(guī)范。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了解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規(guī)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領導責任。對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檢驗及事故處理等各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 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對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確保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
(三)組織制定并批準特種設備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四)定期聽取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匯報,定期到特種設備現場進行巡查,檢查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應熟悉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規(guī)定,依照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及本單位的制度規(guī)定,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具體負責:
(一)編制或主持制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事故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報送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檢查;
(二)編制或主持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檢修計劃,并對檢修的質量進行驗收,保證設備完好;
(三)檢查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及時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匯報、反應有關安全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四)負責組織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上的重大問題(如事故、安全隱患等),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報告,也可直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
第六條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應熟悉所操作的特種設備的結構及性能,熟悉特種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能夠正確操作,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并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一)正確、及時地進行設備的操作,確保設備安全運行。正確判斷設備故障原因并及時排除。設備發(fā)生緊急事故時,要及時匯報并進行正確的處理;
(二)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及附屬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證齊全、完好;
(三)遵守特種設備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紀律,不違章操作。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購置、轉讓、安裝、維修、改造
第七條 使用單位購置、轉讓的特種設備做到:
(一)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必須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核發(fā)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二)特種設備應當附有與安全相關的技術資料:
1.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設計文件;
2.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3.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4.產品安全監(jiān)督檢驗證書等。
(三)二手特種設備在銷售、轉讓前,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鑒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應當向當地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辦理登記。
第3篇 特種設備單位安全管理標準化循環(huán)改進制度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標準化循環(huán)改進制度
1.目的
為持續(xù)推進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改進完善,確保安全管理順利建標立章,保障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單位所有安全生產部門及特種設備各有關人員
3職責
3.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管理標準化自評,對安全管理標準化的持續(xù)改進負責。
3.2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作好安全管理標準化自評,并負責組織接受安全管理標準化其它部門的評價,負責評價后改進措施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和驗證。
3.3各單位和各有關人員積極主動配合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價,如實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按照安全管理機構要求認真實施本部門本崗位的改進。
4.內容
4.1自評
自評至少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底前進行。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自評小組。自評應明確以下內容:
4.1.1時間,
4.1.2參加的部門及人員;
4.1.3內容與方式,
4.1.4結論及意見。
自評應采取首次會明確動員,末次會總結反饋的程序,并就自評結果,評價與被評價雙方簽署備忘錄。
4.2改進
4.2.1改進來源:自評以及他評,安全管理標準化創(chuàng)建中的意見和建議。
4.2.2改進管理: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總負責,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分解改進目標,抓落實督查改進結果。
4.2.3改進方式:各改進責任單位(崗位人員)針對改進目標,制定改進方案,落實改進措施,上報改進結果,接受檢查。安全管理機構匯總改進結果,上報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存檔備查。
第4篇 制冷特種設備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及相關規(guī)章、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比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內機動車輛。
第三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內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及其作業(yè)人員和管理人員(以下統(tǒng)稱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在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yè)時應遵守本規(guī)范。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了解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規(guī)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領導責任。對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檢驗及事故處理等各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 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對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確保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
(三)組織制定并批準特種設備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四)定期聽取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匯報,定期到特種設備現場進行巡查,檢查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應熟悉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規(guī)定,依照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及本單位的制度規(guī)定,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具體負責:
(一)編制或主持制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事故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報送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檢查;
(二)編制或主持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檢修計劃,并對檢修的質量進行驗收,保證設備完好;
(三)檢查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及時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匯報、反應有關安全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四)負責組織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上的重大問題(如事故、安全隱患等),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報告,也可直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
第六條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應熟悉所操作的特種設備的結構及性能,熟悉特種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能夠正確操作,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并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一)正確、及時地進行設備的操作,確保設備安全運行。正確判斷設備故障原因并及時排除。設備發(fā)生緊急事故時,要及時匯報并進行正確的處理;
(二)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及附屬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證齊全、完好;
(三)遵守特種設備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紀律,不違章操作。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購置、轉讓、安裝、維修、改造
第七條 使用單位購置、轉讓的特種設備做到:
(一)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必須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核發(fā)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二)特種設備應當附有與安全相關的技術資料:
1.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設計文件;
2.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3.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4.產品安全監(jiān)督檢驗證書等。
(三)二手特種設備在銷售、轉讓前,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鑒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應當向當地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辦理登記。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與維修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與維修工作,必須由取得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核發(fā)相應的許可證的施工單位實施;
(二)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與維修施工前,施工單位須向當地市級特種設備監(jiān)察機構書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三)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與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安全使用
第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停用與注銷
(一)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辦理使用登記。未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不得擅自使用;
(二)特種設備長期停用、安全狀況發(fā)生變化、移裝或過戶的,使用單位應及時向原登記機關或移裝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三)特種設備報廢時,使用單位應及時將使用登記證交回原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條 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