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
第1篇安全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2篇尾礦庫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3篇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4篇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生產副礦長 第5篇安全生產副礦長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6篇煤礦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7篇尾礦庫的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1篇 煤礦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 生產副礦長在企業(yè)負責人和礦長直接領導下,在礦技術負責人的指導下,負責全礦生產安全工作,完成礦下達的生產任務。
2、 生產副礦長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在生產上發(fā)現安全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先處理好安全后,在組織生產問題。
3、 生產副礦長每周要在井下帶班2-3次,要經常下井檢查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每周要下井3次以上。
4、 生產副礦長要主持參加班前會,根據生產中出現的問題,在班前會上親自安排、布置、落實,并要在班后檢查執(zhí)行情況。
5、 生產副礦長參加礦組織的安全檢查后,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親自組織按“三定”去處理。
6、 生產副礦長親自組織井下采掘工作中推廣新經驗,采用新工藝、新材料。在實踐中能有所創(chuàng)新、改進,取得較好的效益。
7、 生產副礦長要親自參加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措施的制定,做到無規(guī)程不作業(yè),規(guī)程與實際不相符的,要及時反映,達到及時補充完善。
8、 生產副礦長要組織工人培訓,根據生產需要,提高工人技能知識,要采取“派出去、請進來”的方式進行學習。
9、 生產副礦長要深入井下、深入班組,與工人打成一片,掌握工人的思想、生活動態(tài),采用激勵與約束機制,管好安全生產。
10、 生產副礦長在工作中推廣新技術取得優(yōu)異成績要給予獎勵,在工作中失職造成事故損失要追究責任。
第2篇 安全生產副礦長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礦長的領導下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負責組織指揮安全生產。
二、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法令,自覺地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抓好本企業(y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管理制度建設、安全技術措施和各種作業(yè)規(guī)程的貫徹執(zhí)行嚴格現場安全管理,努力減少事故,實現安全生產。
三、定期參加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在礦長不在時主持召開安全辦公會議,分析安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安全工作意見,經研究同意后認真組織實施。
四、協助礦長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在檢查中發(fā)現的隱患要及時向礦長匯報,并會同有關人員制定措施限期解決,整改結束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生產。
五、協助礦長組織實施礦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在發(fā)生傷亡和重大生產事故時要立即趕到現場參加搶救,事故后認真進行調查分析,及時采取預防事故重復發(fā)生的措施并認真實施。
六、組織有關部門定期編制安全培訓規(guī)劃和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搞好全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七、在安全生產中積極推廣使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不斷改進生產工藝,努力改善安全生產環(huán)境和工人的勞動條件,搞好文明生產。
八、對上級違反安全法規(guī)、法令和安全規(guī)程的指示、命令,有權拒絕或暫緩執(zhí)行,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3篇 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生產副礦長是煤礦生產過程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 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科室(部門)的領導,對職能科室(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fā)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協助礦長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并對煤礦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4條 組織相關人員編制各專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并組織實施。
第5 條 組織編制各專業(y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根據煤礦的長遠規(guī)劃、接續(xù)計劃,參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7條 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8條 定期組織進行生產系統(tǒng)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9條 堅持開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 負責組織編制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1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jiān)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專業(yè)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2條 負責監(jiān)督采煤、掘進區(qū)隊落實“采煤、掘進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以及其他區(qū)隊按章施工。
第13條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面投產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復查。
第14條 負責組織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并進行指導。
第1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生產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干警、職工或學員或者強令干警、職工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對干警、職工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生產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0條 對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生產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按規(guī)定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分管的有關科室(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5條 采煤、掘進中不落實“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6條 采煤、掘進工作面投產驗收不認真,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7條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fā)生事故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時監(jiān)督檢查,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專業(yè)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及時編制原煤生產系統(tǒng)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部門、區(qū)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領導責任。
第31條 決策失誤導致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發(fā)現或得知作業(yè)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guī)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安全審查中,安全生產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在分管科室、區(qū)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生產副礦長
1、 生產副礦長在企業(yè)負責人和礦長直接領導下,在礦技術負責人的指導下,負責全礦生產安全工作,完成礦下達的生產任務。
2、 生產副礦長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在生產上發(fā)現安全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先處理好安全后,在組織生產問題。
3、 生產副礦長每周要在井下帶班2-3次,要經常下井檢查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每周要下井3次以上。
4、 生產副礦長要主持參加班前會,根據生產中出現的問題,在班前會上親自安排、布置、落實,并要在班后檢查執(zhí)行情況。
5、 生產副礦長參加礦組織的安全檢查后,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親自組織按“三定”去處理。
6、 生產副礦長親自組織井下采掘工作中推廣新經驗,采用新工藝、新材料。在實踐中能有所創(chuàng)新、改進,取得較好的效益。
7、 生產副礦長要親自參加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措施的制定,做到無規(guī)程不作業(yè),規(guī)程與實際不相符的,要及時反映,達到及時補充完善。
8、 生產副礦長要組織工人培訓,根據生產需要,提高工人技能知識,要采取“派出去、請進來”的方式進行學習。
9、 生產副礦長要深入井下、深入班組,與工人打成一片,掌握工人的思想、生活動態(tài),采用激勵與約束機制,管好安全生產。
10、 生產副礦長在工作中推廣新技術取得優(yōu)異成績要給予獎勵,在工作中失職造成事故損失要追究責任。
第5篇 尾礦庫的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協助礦長具體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向礦長報告安全生產工作。
2積極布置、落實、 完成礦長交待的各項安全工作。
3負責落實、監(jiān)督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
4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規(guī)章制度的教育考核工作。
5每月組織一次全礦性的安全大檢查并召開安全例會,對查出的隱患制定整改方案,組織實施。
6對暫不能消除的重大隱患,采取防范措施,加強控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不安全因素、事故隱患要認真研究、及時采取整改和防范措施。
7組織事故的搶救、進行事故調查分析、處理、負責各項防范措施的落實。
8領導礦安環(huán)科工作。
第6篇 尾礦庫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協助礦長具體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向礦長報告安全生產工作。
2積極布置、落實、 完成礦長交待的各項安全工作。
3負責落實、監(jiān)督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
4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規(guī)章制度的教育考核工作。
5每月組織一次全礦性的安全大檢查并召開安全例會,對查出的隱患制定整改方案,組織實施。
6對暫不能消除的重大隱患,采取防范措施,加強控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不安全因素、事故隱患要認真研究、及時采取整改和防范措施。
7組織事故的搶救、進行事故調查分析、處理、負責各項防范措施的落實。
8領導礦安環(huán)科工作。
第7篇 安全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礦長的領導下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負責組織指揮安全生產。
二、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法令,自覺地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抓好本企業(y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管理制度建設、安全技術措施和各種作業(yè)規(guī)程的貫徹執(zhí)行嚴格現場安全管理,努力減少事故,實現安全生產。
三、定期參加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在礦長不在時主持召開安全辦公會議,分析安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安全工作意見,經研究同意后認真組織實施。
四、協助礦長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在檢查中發(fā)現的隱患要及時向礦長匯報,并會同有關人員制定措施限期解決,整改結束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生產。
五、協助礦長組織實施礦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在發(fā)生傷亡和重大生產事故時要立即趕到現場參加搶救,事故后認真進行調查分析,及時采取預防事故重復發(fā)生的措施并認真實施。
六、組織有關部門定期編制安全培訓規(guī)劃和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搞好全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七、在安全生產中積極推廣使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不斷改進生產工藝,努力改善安全生產環(huán)境和工人的勞動條件,搞好文明生產。
八、對上級違反安全法規(guī)、法令和安全規(guī)程的指示、命令,有權拒絕或暫緩執(zhí)行,并及時向上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