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操作規(guī)程有哪些
篇1
鑒定操作規(guī)程
一、準備工作
1. 確定鑒定對象:明確需要進行鑒定的物品或服務,如藝術品、古董、產品質量等。
2. 收集相關資料:收集鑒定對象的歷史背景、制造工藝、使用狀況等相關信息。
3. 組建鑒定團隊:根據鑒定對象的性質,選取具備相應專業(yè)知識的專家組成鑒定小組。
二、現場考察
4. 實地檢查:對實物進行詳細觀察,注意其外觀特征、磨損程度、材質等。
5. 功能測試:如適用,進行功能測試以驗證其性能是否正常。
6. 核實標識:確認鑒定對象的標簽、印記、序列號等標識是否真實有效。
三、技術分析
7. 科學檢測:運用科學儀器進行成分分析、年代測定等技術手段。
8. 比對參照物:對比已知真品或標準樣品,尋找相似性和差異性。
9. 文獻研究:查閱相關文獻資料,比對歷史記錄和市場行情。
四、綜合評估
10. 制定報告:匯總所有信息,編寫詳細的鑒定報告,包括鑒定過程、結果和理由。
11. 專家討論:鑒定團隊共同討論分析,確保鑒定結論的準確性。
1 2. 審核確認:由高級別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鑒定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正式發(fā)布。
篇2
巖礦鑒定與測試分析安全操作規(guī)程
巖礦鑒定與測試分析是一項關鍵的地質科研活動,涉及到礦物成分分析、物理性質測定等多個環(huán)節(ji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 樣品采集:確保樣品代表性,避免污染。
2. 初步觀察:肉眼觀察樣品顏色、光澤、紋理等特征。
3. 粉碎制樣:使用專用設備進行粉碎,保持均勻性。
4. 化學分析:通過光譜、色譜等方法測定元素含量。
5. 物理測試:測量硬度、比重、磁性等物理性質。
6. 顯微鏡檢查:觀察礦物結構和包裹體。
7. 結果解讀:根據數據和觀察結果進行礦物鑒定。
篇3
1. 瓶內氣體檢測
2. 殘余氣體分析
3. 安全評估
4. 廢氣處理
5. 記錄與報告
篇4
1. 瓶內氣體檢測
2. 殘余氣體分析
3. 安全評估
4. 處理與回收
5. 記錄與報告
巖礦鑒定與測試分析安全操作規(guī)程范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測試分析、實驗是地質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工作中經常接觸易然、易爆、有毒、腐蝕性藥品試劑和有毒有害氣體,以及各種放射性物質、精密儀器、電器設備。在實驗測試樣品加工過程中還接觸粉塵。因此,在實驗測試工作中存在著各種不同安全因素,如燒傷、燙傷、割傷、中毒、失火、爆炸以及“三廢”對環(huán)境的污染和職業(yè)病等。為了確保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證實驗測試分析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各實驗室要有領導專門負責安全工作,各室要有(兼職)安全人員。
第三條 要經常向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消防和急救等科學知識教育,不斷開展技術革新的技術改造。大力采取新技術、新方法、以無毒藥品代替有毒藥品,以低毒藥品代替劇毒藥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做到安全生產。
第四條 加強監(jiān)測工作,凡有毒有害物質和粉塵濃度超過國家允許標準的要采取積極措施。必須達到國家標準,達到安全要求。
第五條 從事有毒有害作業(yè)人員必須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對矽肺病患者和職業(yè)中毒人員要積極給予治療,妥善安置。要做好職工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的教育,提高自身防范保護能力,同時做好職工營養(yǎng)保健食品的供應和發(fā)放工作。
第六條 測試中心(實驗室)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規(guī)程。
第七條 實驗室要建立崗位責任制及操作規(guī)程及出入制度,非本單位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入內。
第八條 實驗室化學危險品的采樣、使用,必須遵照國家《工業(yè)用化學產品采樣安全通則》的規(guī)定進行。
第二章實驗室的一般安全要求
第九條 實驗室應具備一定數量的消防設備,滅火器類型的選擇要符合實驗室工作場所滅火的特點。各種滅火器材應放在方便醒目的地方,且要定期檢查和更換。
第十條 實驗室各工作場所應有相應的妨害措施。有毒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最高允許標準。避雷設施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第十一條 對噪聲超過國家標準的工作場所要進行降噪處理。
第十二條 室內清晰度除特種設備特殊要求外,一般應保持在13—25℃之間。
第十三條 使用汞的化驗間或工作臺,應備有特殊設施,以便收集灑出的少量汞。
第十四條 經如實驗室工作時必須穿好工作服,工作服應經常保持干凈清潔,進入食堂和其他公共場所禁止穿工作服。在接觸濃硫酸、濃堿應戴好橡皮手套及工作帽,試樣加工操作時禁止帶手套。
第十五條 化驗間內禁止吸煙、吃東西和存放食物,并不準用嘴嘗味道的方法來鑒定未知藥品。工作完畢后應用肥皂洗手,離開實驗室時要查看門窗、氣、水、電是否關閉。
第三章用電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一條 電器設備的選型、配線和接地應符合國家《爆炸危險場所電器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條 實驗室的照明和生產用電線要嚴格分開,以便在緊急情況下截斷生產用電后,仍能照明處理事故。
第三條 各種電器設備及線路應始終保持干燥,不得受潮,并經常進行檢查。
第四條 各室用電分配要合理,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隨便更改或增設線路。市內不得有裸露電線,電器刀閘開關應完全合上或斷開。
第五條 保險絲熔斷后,應檢查原因,不得任意增加或加粗保險絲,更不得用銅絲、鋁絲、或其他金屬絲代替。拔插頭時應用手捏住插頭再拔,不得只拉電線。
第六條 用高壓電流工作時,必須穿電工絕緣膠鞋,帶膠皮手套,站在絕緣地板上、使用絕緣手柄的工具。
第二十二條 在高溫爐等電熱設備中取出或放入物品時,必須先切斷電源,金屬器皿不得直接放在電爐上加熱,要衛(wèi)墊耐火盤或石棉板,以防電爐和金屬器皿接觸產生短路。
第四章危險品的使用和保管
第一條 易燃、易爆、有毒藥品和氧化劑、腐蝕劑、壓縮或液化氣體應分庫存放,易燃易爆藥品應分貯于地下室或陰涼通風地方。劇毒藥品如氧化物、砷化物等,必須存入保險柜內,由專人保管,批準使用,登記用量。
第二條 取用藥品必須用骨、骨瓷或鑷子等專用工具。吸取酸、堿、有毒、放毒性溶劑及有機溶劑時,必須使專門的器械,嚴禁用嘴吸取。啟開揮發(fā)性試劑,瓶口應朝向通風柜內,以防發(fā)生途害、配制藥品試劑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
第三條 工作場所不得存放大量的易燃物品(含廢液)如汽油、酒精(甲醇)乙醚、苯類丙酮及其它易燃有機溶劑,少量易燃藥品應放在遠離熱源的地方。使用易燃藥品時,周圍不得有明火,爐、電源開關等,更不可用明火或電爐直接加熱。
第四條 操作氧化物必須戴口罩和橡皮套,嚴防濺灑沾污,氧化物廢液須經處理后再倒入水橫槽,并以大的液流水沖稀。
第五條 所有藥品、試劑必須貼有明顯的標簽,標明名稱、深度和有關要求。禁止使用沒有標簽的藥品、試劑。
第六條 搬運大瓶(或壇裝)酸、堿或腐蝕性液體時應特別小心,注意容器有無裂紋,外包裝是否牢固,搬運時最好用手推車。從大容器分裝時,應用虹吸管移取。不要將10公斤以上的玻璃竄器用來傾倒。
第七條 濃硫酸與水混合時,必須邊攪拌邊將硫酸倒入裝有冷水的耐熱玻璃器皿中,凡在稀釋時能放出大量熱的酸、磷堿都按照此法操作。
第五章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
第一條 各種裝有壓縮氣體的鋼瓶應有明顯標志,放在陰涼安全的地方,存放氣瓶的房間應設有通氣窗或排氣孔,并經常通風換氣。
第二條 氣瓶與用氣現場、明火點、電器設備的間距不應小于10米。
第三條 搬運氣瓶時先裝上安全帽,禁止敲擊碰撞氣瓶,避免受到震動以防氣瓶爆炸。
第四條 氣瓶豎放時,必須固定栓牢。
第五條 氣瓶不得與電線接觸,或放在加熱器和暖氣附近,也不要放在陽光直射的地方,以防氣體受熱膨脹引起爆炸。
第六條 開啟壓力表的閥門時要緩慢,不可太快,以防儀器被沖壞或引起著火爆炸。
第七條 氧氣瓶一定要嚴防與油脂接觸,開啟工具不得沾有油污。
第八條 使用乙炔鋼瓶,要有防回火裝置,嚴格遵守使用規(guī)程。
第九條 氫氣瓶與盛有易燃,可燃物及氧氣性氣體的容器和氣瓶的間距不應小于8米。
第十條 氣瓶閥門或減器泄漏時,不得繼續(xù)使用,閥門損壞時,嚴禁瓶內有壓力的情況更換閥門。
第十一條 各種氣體瓶使用到最后的剩余壓力不得小于0.5公斤/厘米,乙炔瓶的剩余壓力隨室溫而定,具體參
考數據如下:
溫度
<5°g
-5-+
+5°g
+5-
+15°g
+5-
+25°g
+25-
+35°g
乙炔最小剩余壓力(kg/gm)
0.5
1.0
1.5
2.0
3.0
第六章粉塵作業(yè)應遵守的規(guī)定
第一條 實驗室要每年制定防塵措施計劃,所需設備,材料和設備經費納入安全措施計劃。
第二條 建立定期檢測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塵工作,每年要測塵1—2次,并將測定結果向碎樣工及粉塵操作人員公布。
第三條 對防塵設施要定期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停工維修,不許湊合生產。
第四條 粉塵作業(yè)應遵守操作規(guī)程,各工序均應在通風罩(柜)內進行。要全面貫徹風、水、密、護、管、查的綜合降塵措施,搞好粉塵的凈化處理。
第五條 作業(yè)場所的粉塵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允許標準,含有1 o%以上游離二氧化碳硅粉塵不超過4毫克/米空氣。
第六條 碎樣間的防塵設施一定按設計安裝,并由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等部門驗收。發(fā)現不符合防塵要求的一律不準投入生產。
第七條 碎樣時,操作人員要戴好防塵口罩,動作要輕,盡量減少粉塵的飛揚。
第八條 粉塵空氣排出室外,要經凈化處理,不得污染環(huán)境。
第七章儀器、器皿、機械設備使用安全
第一條 精密儀器、玻璃器皿應分庫存放。鉑金器國:皿應存放于保險柜內,由專人保管,建立使用登記制度。使用時必須熟悉其性能和操作規(guī)程。
第二條 各類精密儀器應分別根據其本身的防塵、防潮、防毒、防銹、防震以及恒溫、怕濕特殊、要求進行安裝、放置和使用,并應便于儀器的保養(yǎng),操作和檢修。
第三條 精密儀器應由熟悉其性能的技術人員專責保管,建立使用登記制度。發(fā)生故障時,應及時報告經管人員,不得擅自拆修。
第八章實驗室通風
第一條 實驗室通風應根據作業(yè)性質采用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條 樣品加工均應在通風柜內進行,通風的設計一般應滿足下列要求:
1、粉塵通風系統應用上進下排式通風,操作孔的大小,在滿足操作要求和維修方便的條件下,盡可能小,以便減少抽風量。
2、排風系統中排風扇應根據所需風速,風量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即風速、風量應根據粗碎、中碎、細碎等碎樣方法的不同而定。其罩口風速一般不小于1米/秒。風速還可以此粉塵不能逸出罩口為原則而定。
3、排風系統的排風口向下,排風管道要一定的角度,以防法集取,排風系統盡可能簡單,不宜過長或變拐過多,拐角處盡可能圓滑。
4、排風口的粉塵應設有除塵裝置。
第三條 化驗車間的通風設施一般應滿足下列要求:
1、化驗分析車間的通風一般采用上吸下排或風櫥。操作孔可安裝活動窗子,可利用窗子調節(jié)罩口的風量。
2、排風系統最好垂直上升,為求結構簡單,有拐角要圓角化。
3、排風系統要有噴淋式吸收塔等凈化裝置,保證排出的廢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低于規(guī)定標準。
4、直接排出廢氣的排風口要比周圍居民房屋高3米。第五十六條 化驗分析車間除局部通風系統外,還要安裝換氣扇,調節(jié)室內空氣,排出有害氣體,使室內空氣保持新鮮。
第四條 排風系統要經常檢查維修,出現故障立即排除,系統因故障不能通風時,不許進行生產操作。
第九章藥品、儀器倉庫
第一條 藥品、儀器倉庫的設計與建筑,必須符合防火、防爆、防潮、防震、通風等要求,應具有寬敞的出入口,庫內要陰涼,照明要完好,并應有地下室。
第二條 藥品、儀器倉庫要由責任心強,熟悉藥品,儀器性能的人員管理。
第三條 庫內要保持整齊、清潔,要隨時檢查儀器、藥品是否受潮、發(fā)霉、變質。
第四條 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存儲。
第五條 遇火、受潮容易燃燒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藥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塵容易積水的地方存放。
第六條 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桶裝、缺罐裝等易燃夜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第七條 所有裝藥品的容器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化學分子式,純度、濃度等。標簽如有脫落或模糊不清,要進行技術簽定,方能使用。
第八條 儲量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內嚴禁烤火取暖、吸煙和使用明火。庫內不許分裝有毒的化學藥品,而只能以原包裝發(fā)放。
第九條 保存化學藥品,絕對禁止開放狀態(tài)。
第十條 儲量化學藥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有關條例,配備消防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
第十章‘‘三廢”的處理
第一條 要建立“三廢”排放的檢查制度,對排放的“三廢”經常進行檢查,監(jiān)測,并對實驗室周圍的水、大氣等進行定期監(jiān)測,做好經常性衛(wèi)生監(jiān)測和防護工作。
第二條 排出的“三廢’’應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同時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以符合標為原則,在滿足衛(wèi)生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區(qū)域性“三廢排放標準。
第三條 實驗室排放廢氣中部分有害物的最高允許濃度見
表1
有害物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
(kg/小時)
有害物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毫克/米)
so2.
34
co
2
h2. s
5.1
hg
0.01
氟化物
1.8
pb
34
no
12
粉塵
100
以上為日平均排放標準。若每天排水一次而小于12小時,則其排放量可以達到日平均的三倍。
第四條 廢水的排放標準見表2
表2
有害物名稱
排放標準(mg/升)
有害物名稱
排放標準(mg/升)
hg及其化合物
0.05※
pb值
6-9
cd及其化合物
0.1※
硫化物
1
cr及其化合物
0.5※
氰化物
0.5
as及其化合物
0.5※
氟化物
10
pb及其化合物
0.1※
硝基苯類
5
為按金屬的含量計算
第五條 一切不深固體物或濃酸、濃堿廢液,嚴禁倒入水池,以防堵塞和腐蝕水管。濃酸、濃堿應經稀釋后才能放入下水道。
第六條 大理有機深劑廢液不得放入下水道,應盡可能回收或集中處理。
第七條 過氧化鈉的廢米不得用紙或類似可燃物包裹后丟于廢米箱內,應用水沖洗排入水道,以免白燃引起火災。
第八條 含有氫化物的廢水在排入水池中,經處理后生成無毒的溶液后再排入下水道。
第九條 化學實驗的廢水在排入城市下水道前應經中和及凈化處理,使有害雜質及ph值不超過《工業(yè)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并應定期檢測。
第十條 不能回收利用的被污染的勞動保護用品、紙張、樣品袋、可燃性、放射性固體廢物,應就地焚燒,余灰同非可燃性,放射性廢物一超埋存。
第十一條 放射性廢液應倒入專門的廢液地內,定期處理,嚴禁任意排放或滲漏。
第十一章 防火安全
第一條 實驗室的每一次化驗車間應備滅火器和砂箱,其數量根據需要而定。
第二條 在放滅火器的地方,應掛上滅火器使用規(guī)則。
第三條 經常對職工進行防火、滅火辭謝的宣傳教育,并了解掌握滅火器的合作規(guī)則和滅火的基本常識。
第四條 使用易燃材料進行工作的地方,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章 個人防護
一條 進入化驗室時,必須穿戴工作服、口罩,加工試樣的女工應戴好工作帽,離開實驗室立即脫下。
第二條 工作服應經常保持整潔、禁止穿工作服進入食堂或其它公共場所。
第三條 工作結束后應用肥皂洗手。
第四條 放射性樣品,其放射性強度超過規(guī)定時,枯一般化驗室操作。
第五條 進入放射性工作場所必須穿戴好護用品,放射性作業(yè)人員飲食前必須洗手、漱口。放射性作業(yè)使用的主護用品應經常清洗,并不準帶回生產區(qū)。
第六條 化驗車間應備有急救箱,并經常檢查,保證齊備。
第七條 從事化驗測試的工作人員,應掌握基本的應急知識和措施。
第八條 在進行有可能碰傷、刺激或燒傷眼睛的工作時,必須戴好防護眼鏡.接觸濃硫酸、濃堿的操作時應戴膠皮手套及工作帽.試樣加工不得戴手套作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