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爆破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注意事項
篇1
1. 嚴格遵守《礦山安全法》及企業(yè)內部安全規(guī)章制度,不得私自改變爆破參數。
2. 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明火操作,防止火花引燃炸藥。
3. 保持通訊暢通,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及時報警和撤離。
4. 爆破后檢查時,如發(fā)現未引爆的雷管,必須由專業(yè)人員處理,禁止私自觸碰。
5. 定期進行安全培訓,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6. 注意個人防護,佩戴安全帽、防護眼鏡、防塵口罩等必要裝備。
7. 遇到異常情況,如瓦斯超限、地質變化等,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報告上級。
以上規(guī)程需每位采煤爆破工嚴格遵守,以確保礦山安全生產,減少潛在危險,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
篇2
1. 嚴禁未經培訓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yè),必須持證上崗。
2. 遇到瓦斯超限、頂板松動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爆破,采取相應措施。
3. 保持通訊暢通,隨時報告爆破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
4. 嚴格遵守煤礦安全法規(guī),不違章作業(yè),確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安全規(guī)程。
5. 在爆破過程中,務必保持冷靜,遇事不慌,遵循應急預案進行處理。
本規(guī)程旨在為采煤爆破工提供一個基本的操作指南,但實際情況可能因地質條件、設備狀況等因素有所不同,操作人員需結合實際情況靈活應對,始終保持對安全的高度重視。
篇3
1. 爆破前,確保所有人員撤離爆破區(qū),嚴格執(zhí)行安全距離規(guī)定。
2. 選用合格的炸藥和雷管,嚴禁私自調配或混用。
3. 裝藥時,輕拿輕放,避免碰撞引發(fā)爆炸,堵塞要密實,防止空氣進入。
4. 起爆前,再次檢查線路連接,確保無短路、斷路現象。
5. 爆破后,等待足夠時間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進入。
6. 對于特殊地質條件,如瓦斯突出區(qū),應采取特殊爆破措施,如預抽瓦斯、使用防爆型設備。
7. 記錄每次爆破的數據,為優(yōu)化爆破方案提供依據。
8. 培訓和考核爆破工,提高其專業(yè)技能和安全意識,確保操作規(guī)范。
以上規(guī)程需每位采煤爆破工嚴格遵守,以實現高效、安全的煤炭開采。在執(zhí)行過程中,應結合實際情況靈活調整,但始終以安全為首要原則。
篇4
1. 必須持證上崗,熟知爆破相關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程。
2. 不得擅自改變爆破方案,如有變動需經上級批準。
3. 爆破器材應妥善保管,避免日曬雨淋,防止失效。
4. 爆破過程中,保持警惕,隨時注意周圍環(huán)境變化。
5. 作業(yè)結束后,及時清理現場,確保下一班次的工作安全。
本規(guī)程旨在提供基本的操作指導,實際情況中,爆破工還需根據礦井的具體條件靈活應對,始終保持謹慎和專業(yè),確保每一次爆破作業(yè)的安全。
采煤爆破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范文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采煤爆破工必須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經歷,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風、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規(guī)定,爆破材料性能與作業(yè)規(guī)程,掌握爆破技術,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二、安全規(guī)定
第2條 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面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第3條 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本操作規(guī)程、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改變。
第4條 必須妥善保管好爆破材料和發(fā)爆器。炸藥和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放置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放在警戒線以外;發(fā)爆器懸掛于干燥地點,鑰匙要隨身攜帶。
第5條 必須嚴格執(zhí)行爆炸材料和發(fā)爆器領退等制度,領退時要有記錄、簽字。
第6條 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二十條規(guī)定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批號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間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
第7條 必須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員、
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和安全檢查員都應在現場。
第8條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必須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總時間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泡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第10條 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發(fā)爆器和符合規(guī)定的爆破母線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條 裝填炮眼與打眼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在裝填炮眼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電鉆電纜的地段嚴禁裝填炮眼。
第12條 采煤工作面一般應一次裝藥一次起爆;也可以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組與組之間的炮眼間距不得小于5米。嚴禁對其他組提前進行連線,嚴禁使用2臺發(fā)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13條 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個自由面中煤(巖)層的最小抵抗線小于0.5(0.3)米時,不準裝藥爆破。
第14條 必須采用串聯(lián)聯(lián)絡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并聯(lián)、混合聯(lián)。每次爆破作業(yè)前,都必須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方法檢測網絡是否導通。
第15條 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在安全地點起爆,在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區(qū)和警戒工作未就緒前不得連線起爆。
第16條 處理拒爆、熄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操作準備
第17條 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填寫領料單。領料單要注明當班使用炸藥和雷管的品種、數量,并經區(qū)領導簽字、加蓋區(qū)公章。
第18條 領取發(fā)爆器,檢查發(fā)爆器外觀是否完好,充電后氖燈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驗合格,否則不得領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檢查發(fā)爆器。
第19條 領取爆破母線,檢查母線長度、規(guī)格和質量,給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第20條 備齊木(竹)桿、木(竹)質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第21條 持領料單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炸藥與電雷管,檢查領取的炸藥、雷管品種、數量及雷管編號是否相符,是否已經過期或嚴重變質。
第22條 要將爆炸材料直接運送到臨時存放地點,嚴禁中途停留。運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熟悉相關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運送。
2. 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具有耐壓和撞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裝在衣袋內。
3. 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與其他人成同一輛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2人。
4.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送爆炸材料。
四、操作順序
第23條 爆破工按以下順序操作:
領取工具→領取爆破材料→運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裝配起爆藥卷→檢查炮眼、瓦斯→進行處理→裝藥→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fā)出信號→起爆→爆破后檢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五、正常操作
第24條 準備好足夠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條 按當時爆破需要數量裝配起爆藥卷。裝配時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1. 由放炮員裝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 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裝
配。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
3. 裝配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到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他絕緣層。
4. 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5. 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用木(竹)扦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余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或挽好),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一個起爆藥卷只準裝一個雷管;嚴禁用電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上或捆在藥卷上。
6. 裝好的起爆藥卷要立刻整齊地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防止遺失,嚴禁隨地亂放。
第26條 裝填炮眼前,爆破工要與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對所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進行裝藥:
1. 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時。
2. 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有煤塵堆積飛揚時。
3. 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wěn)定時。
4. 工作面控頂距離超過規(guī)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全,傘檐、炮道不符合規(guī)定或裝藥地點有片幫危險時。
5. 工作面有明顯來壓現象時。
6. 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有壓力水、溫度驟高驟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現塌陷、裂縫、煤巖松散、透采空區(qū)等情況。
7. 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
8. 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9. 發(fā)現拒爆為處理時。
10. 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應落實的安全措施為落實時。
第27條 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裝藥量和起爆方式裝藥。
1. 用炮棍先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推入時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接觸,嚴禁沖撞或搗實藥卷。所有藥卷聚能穴朝向要與起爆藥卷相同。
2. 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后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松直腳線,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先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腳線,一手用炮棍將起爆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
第28條 裝填炮泥:
1. 在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眼,然后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數量裝填水泡泥,再在水泡泥外端用炮泥將炮眼封實。不得使用漏水的水泡泥。
2. 裝填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用炮棍用力將炮泥慢慢搗實,用力不要過猛,防止搗破水泡泥。炮眼裝填完后,要將電雷管腳線懸空。
3. 封泥長度要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一般應將炮眼填滿。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第29條 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要求設置警戒。
1. 必須由
班組長親自布置專人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預設的警戒線處擔任警戒。
2. 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并設置警戒牌和欄桿(或拉繩)。
3. 爆破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 工作面與其他地點(采掘工作面、作業(yè)地點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內時,必須在其他地點以外處設置警戒,并在裝藥前、爆破前檢查瓦斯。
第30條 連線前,爆破工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爆破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在瓦斯檢查符合規(guī)定時方可連線。
第31條 連線:
1. 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連線順序先連接雷管腳線,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xié)助爆破工進行。
2. 腳線連接完后再將母線(或通過連接線)與剩余的兩條腳線相連接。
3. 腳線與腳線、腳線與連接線、母線間的所有接頭,都必須扭緊并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第32條 敷設和檢查母線:
1. 爆破母線(或通過連接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2. 爆破母線應懸掛在沒有電纜、電線、信號線和金屬管路的巷道一側,如果無法避開,則應掛于管線下方,并與其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3. 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敷設,每次爆破完畢后都應及時將母線收起。
第33條 通電檢測與通電起爆:
1. 到達警戒線外的起爆電源操作地點后,首先進行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線路不導通時,應隨挽線隨對線路重新進行檢查,同時必須遵守第37條規(guī)定。
2. 接到班組長下達通電起爆命令后,將母線連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輸出端)并擰緊,將鑰匙插入發(fā)爆器轉至充電位置,隨即發(fā)出爆破警號。
3. 發(fā)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燈閃亮穩(wěn)定后,將開關鑰匙轉回放電位置通電起爆。
4. 爆破后,首先取下發(fā)爆器的鑰匙,然后將母線從發(fā)爆器上摘下并扭結成短路。
第34條 分組爆破后檢查:帶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要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爆破后的檢查工作,檢查處理內容同26、30條。
第35條 分組爆破后檢查沒有發(fā)現問題或問題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下一組的連線、爆破工作。
第36條 爆破結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須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況,對危險情況立即進行處理,確認無危險后,方可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六、特殊操作
(一)拒爆和熄爆處理
第37條 通電以后拒爆時,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發(fā)爆器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段時間(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5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分鐘),爆破工方可沿線路檢查。應首先從電爆網絡尤其連線和起爆電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應盡可能地采用重新連線起爆的方法處理。
第38條 處理拒爆和熄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確屬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連線起爆。
2. 在距離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 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 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 處理熄爆原則上與處理拒爆相同,也可以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處理。
(二)強制放頂的爆破
第39條 爆破房頂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嚴格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
安全技術措施和本規(guī)程的各項規(guī)定要求操作。
2. 連線人員必須在可靠支護的保護下進行。
(三)過巖石帶的爆破
第40條 工作面采高變低、遇斷層等需要爆破巖石時,按本規(guī)程和作業(yè)規(guī)程及補充措施的規(guī)定操作。
(四)處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條 爆破處理溜煤眼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 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00克。
3. 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須灑水。
5. 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溜煤眼內。
6. 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措施各項規(guī)定。
七、收尾工作
第42條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點,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經班組長簽字。按規(guī)定進行交接班。
第43條 將剩余電雷管、炸藥退還爆炸材料庫,并辦理手續(xù);交還發(fā)爆器、爆破母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