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工會審計操作規(guī)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審計準備:確定審計目標,編制審計計劃,收集相關法規(guī)和工會財務規(guī)定,組建審計團隊。
2. 審計實施:進行現(xiàn)場調查,審查財務報表,核實會計憑證,評估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3. 審計報告:匯總審計發(fā)現(xiàn),編寫審計報告,提交給工會管理層及相關部門。
4. 整改跟蹤:督促整改,對整改措施進行復查,確保問題得到解決。
5. 檔案管理:整理審計資料,歸檔保存,便于后續(xù)查閱。
目的和意義
工會審計旨在:
1. 保證工會資金的合法合規(guī)使用,防止財務舞弊和損失浪費。
2. 提升工會財務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強會員信任。
3. 促進工會內部管理的完善,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4. 為工會決策提供依據(jù),助力工會健康發(fā)展。
注意事項
1. 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干擾,確保審計公正。
2. 在審計過程中,需尊重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避免損害其正常工作。
3. 對于復雜問題,應及時與相關人員溝通,確保理解準確無誤。
4. 審計報告應詳細記錄審計過程和結果,以便復核和追溯。
5. 重視審計保密性,不得泄露審計信息,除非法律要求或得到授權。
6. 在整改跟蹤階段,要持續(xù)關注整改進度,確保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7. 審計檔案管理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確保資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以上操作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工會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但具體執(zhí)行時還需結合實際情況靈活調整,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環(huán)境和需求。在執(zhí)行過程中,審計人員需不斷提升專業(yè)素養(yǎng),以應對各種挑戰(zhàn),確保工會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工會審計操作規(guī)程范本
工會審計操作規(guī)程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審計業(yè)務操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工會有關審計制度,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是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經審會辦公室)和審計人員在對工會經費、財產和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時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本規(guī)程主要包括:組織實施審計的各階段操作程序和要求。
第三條 經審會辦公室于每年年底,根據(jù)經審會年度工作報告提出的有關要求,編制下一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擬定審計對象、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報經審會主任審批。
第四條 經審會辦公室根據(jù)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逐項組成由2名以上審計人員參加的審計組,指定審計組組長或主審。審計組實行組長或主審負責制。審計組負責編制審計方案,報經審會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專項審計事項,經經審會主任批準,由經審會辦公室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指定審計組組長,編制審計方案,報經審會辦公室主任審批實施,并報經審會主任備案。
第六條 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和對下級工會經費審計,由經審會辦公室組成審計組,指定主審人員實施。
第七條 沒有設立經審會辦公室的地方和產業(yè)工會,由經審會確定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審計組向經審會負責。
第八條 在工會審計力量或有關專業(yè)人員不足時,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項目,由經審會辦公室提出全年項目計劃,列出項目負責人(2名)和擬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報經審會辦公室主任批準實施。
委托審計業(yè)務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由項目負責人編制審計方案,對受托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要求,簽訂審計業(yè)務約定書;聯(lián)系被審計單位,協(xié)調工作;審核會計師事務所提出的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起草審計意見書,報經審會辦公室主任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負責審計資料的立卷歸檔。
在委托審計業(yè)務中,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對同一被審計單位連續(xù)審計一般不超過三年。委托審計業(yè)負責人實行輪換和回避制度。
第九條 審計項目具體實施程序
(一)編制審計項目實施方案。審計組編制方案,應當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財經政策及工會有關規(guī)章制度等,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確定審計目的和重點。
審計項目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審計單位名稱、基本情況;
2.審計依據(jù);
3.審計范圍、目標、內容、方式、重點、實施步驟和預定時間;
4.審計組組長或主審、成員及其分工;
5.編制日期及領導人審批意見。
(二)審計組按照批準的審計方案,進行分工,明確責任。
1.審計組組長或主審人員負責該項審計工作的組織實施,掌握進度,協(xié)調與各方面的關系,復核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審計報告,指定人員收集整理審計工作底稿立卷歸檔。
2.審計組成員按其分工,對所負責的事項進行審計。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依據(jù)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財經政策及工會有關規(guī)章制度提出初步意見,并對所審計內容的工作底稿負責。
(三)經審會辦公室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一并送達被審計單位承諾書和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審計資料的清單。
(四)實施審計。
1.審計組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要求提供資料。被審計單位應當提供的資料主要有: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核發(fā)的開戶許可證和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全部賬戶;內部財務管理及經濟活動的管理制度、規(guī)定;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與經濟業(yè)務有關的合同、協(xié)議;與經費有關的審批文件;各種財產物資盤點表,債權、債務明細表;審計組需要的其他資料。
2.被審計單位提交承諾書,對其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作出書面承諾。
3.審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核對銀行存款、往來資金情況;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xiàn)金、有價證券、實物等,取得審計證據(jù)。
4.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5.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6.審計工作底稿中列示的問題,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部門的負責人簽署意見。
7.歸集審計工作底稿,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條 審計事項結束后,審計組應當在巧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機構(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提出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提出審計報告的時間可適當延長。
審計報告正式提交前,審計組應當進行充分討論,修改后報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審核,經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主任同意,由審計組負責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本級工會的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下級工會的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審計組應當將修改后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和審計組修改報告的說明一并提交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審核審計報告,主要核實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是否正確、合理;報告提出的問題證據(jù)是否確鑿,定性及引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是否準確;審計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是否恰當。
第十二條 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自收到審計組征求意見修改后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核準報告并責成審計組提出審計意見書。
第十三條 審計意見書經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主任批準后,以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名義送達被審計單位,同時抄送(抄報)本級工會主要領導。專項審計報告經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主任審批后,主送交辦(委托)單位并抄送(抄報)本級工會主要領導。
第十四條 審計意見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后30日內,審計組要督促被審計單位將整改、處理結果報送經審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 審計項目結束后,審計組負責歸集、整理審計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按照《工會審計業(yè)務公文處理的規(guī)定(試行)》及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審計終結后,由經審會辦公室負責向經審會主任和本級工會主要領導呈報以下材料:
(一)審計報告;
(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的書面回復;
(三)審計意見書
;
(四)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報告。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