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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2023房地產開發(fā)行業(yè)公司章程 第2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章程 第3篇房地產開發(fā)行業(yè)公司章程通用版 第4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章程書 第5篇房地產開發(fā)行業(yè)公司章程范本專業(yè)版 第6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7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股權轉讓合同 第8篇買賣合同:廣西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車庫買賣合同糾紛案 第9篇買賣合同:鄭州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第10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聘用合同 第11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章程通用版 第12篇房地產開發(fā)行業(yè)公司章程 第13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章程
第1篇 2023房地產開發(fā)行業(yè)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本章程未規(guī)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公司類型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六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
第七條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_____,實現(xiàn)安全生產。
第八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營業(yè)執(zhí)照核發(fā)之日算起。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fā)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yè)管理,對房地產業(yè)的投資。
第十條分公司不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十一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十三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fā)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每半年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_____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jù)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監(jiān)事______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_____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監(jiān)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jiān)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八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條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_____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jiān)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三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_____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_____勞動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三十四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股東會有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八條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四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公司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_____年,_____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_____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jù)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十一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二條公司設經理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三條公司監(jiān)事會,成員______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______名召集人,監(jiān)事會中股東代表監(jiān)事與職工代表監(jiān)事的比例為______。監(jiān)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jiān)事_____每屆3年,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四條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_____為_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_____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五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_____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zhí)行:提取_____%法定盈余公積;提取_____%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五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_____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章工會
第六十條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fā)展規(guī)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三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二條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解散事由出現(xiàn)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六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四章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五條公司根據(jù)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六十六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六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 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yè)經營機制、促進企業(yè)發(fā)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是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依法設立后為獨立的企業(yè)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jiān)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xiàn)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營業(yè)執(zhí)照核發(fā)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fā)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yè)管理;對房地產業(yè)的投資等。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萬元。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__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第十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的股東通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股東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全體股東出資總額為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其中:
(1)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2)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3)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十二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股東不按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的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核發(fā)日期。
第十五條 公司備至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
第五章 股東權利及義務
第十六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余財產權;
2、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yōu)先認購權;
7、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yōu)先認購權;
8、提案權。
第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zhí)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shù)牧x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另一股東征求同意,另一股東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另一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 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選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選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資金使用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方案;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協(xié)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根據(jù)各股東在公司發(fā)展中提供出資或其他資源的重要性的差異,特確定以下表決權的行使根據(jù):股東a享有______%的表決權,股東b享有______%的表決權。一般決議事項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zhí)行董事由出資多的股東指定人選并經股東會審議通過產生,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jù)經理題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fā)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決議;
2、實施公司年度經營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出任或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監(jiān)事由出資多的一方股東指派人選并經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不超過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權。
第三十四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紀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監(jiān)事可對執(zhí)行董事做出的決議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jiān)理發(fā)現(xiàn)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六條 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
1、國家公務員;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因犯有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法,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
4、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5、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6、個人所負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shù)娜?
7、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不能擔任企業(yè)領導職務的。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3、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關的專業(yè)知識;
4、從事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5、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
6、符合其他有關規(guī)定條件。
第四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職權:
1、負責公司業(yè)務活動的指揮與管理;
2、對外代表公司對各項業(yè)務事項做出決策并組織實施;
3、負責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
4、檢查股東會決議實施情況;
5、股東會決議授予其他職權。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jiān)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欠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公積金后,經股東會同意,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財務主管一人。
第四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解散:
1、本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2、公司成立年內,無法取得建設用地;
3、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6、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解散;
7、人民法院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 公司除因第四十八條第4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當在決議后十五日內由股東會指定成立清算小組,開始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zhèn)鶛嗳?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報紙上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五十四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公司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xiàn)安全生產。公司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yè)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五十七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為本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八條 在公司中,根據(jù)中國xxx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xxx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十九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監(jiān)事發(fā)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
第六十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除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生效。
公司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 房地產開發(fā)行業(yè)公司章程通用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 債權人 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本章程未規(guī)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 債務承擔 責任。
第二章 公司類型
第四條 公司名稱 :
第五條 公司住所:
第六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
第七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xiàn)安全生產。
第八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從 營業(yè)執(zhí)照 核發(fā)之日算起。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fā)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yè)管理,對房地產業(yè)的投資。
第十條 分公司不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其 民事責任 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十一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 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_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
第二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_年內繳足。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十三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萬元)出資比例簽章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提案權;(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shù)以上(含半數(shù))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guī)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fā)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每半年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連x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jù)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jiān)事______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________年,連x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監(jiān)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jiān)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八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fā)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fā)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條 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公司在
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jiān)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三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十
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
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有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勺鋈缦乱?guī)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guī)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jù)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十
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
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公司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年,任期后滿,可連x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jù)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三條 公司監(jiān)事會,成員______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______名召集人,監(jiān)事會中股東代表監(jiān)事與職工代表監(jiān)事的比例為______。監(jiān)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x連任。
第五十四條 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guī)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zhí)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guī)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guī)定:
董事、監(jiān)事、經理在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規(guī)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fā)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fā)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x連任。
第五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
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zhí)行:提取_____%法定盈余公積;提取_____%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五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章 工會
第六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fā)展規(guī)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解散事由出現(xiàn)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六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四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五條 公司根據(jù)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xx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六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六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條 本章xx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章程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yè)經營機制、促進企業(yè)發(fā)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省市區(qū)路號
第三條本公司是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依法設立后為獨立的企業(yè)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jiān)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xiàn)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從營業(yè)執(zhí)照核發(fā)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fā)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yè)管理,對房地產業(yè)的投資。
第八條 分公司不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九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壹仟萬元)。
第十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500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500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幣500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和住所
第十一條 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東組成,自然人情況如下:
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4、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余財產權;
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權利;
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股東有新增資本優(yōu)先認購權;
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yōu)先認購權。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股東有執(zhí)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股東有按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公司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出資差額補償?shù)牧x務;
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貨幣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34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34%,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170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17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32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32%,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160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16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17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85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85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17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85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85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須經半數(shù)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十八條 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jiān)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有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jù)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下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決議;
(二) 實施公司年度經營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 提請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出任或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只設一名監(jiān)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 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 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
(一) 國家公務員;
(二)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三) 因犯有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法,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
(四)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 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個人所負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shù)娜?
(七)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不能擔任企業(yè)領導職務的。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關的專業(yè)知識;
(四)從事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guī)定條件。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職權:
(一)負責公司業(yè)務活動的指揮與管理;
(二)對外代表公司對各項業(yè)務事項做出決策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檢查股東會決議實施情況;
(五)股東會決議授予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的終止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恍嫫飘a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對公司破產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的;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的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zhèn)鶛嗳?
(三)處理為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具體的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總結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報送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應當由執(zhí)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報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公司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第5篇 房地產開發(fā)行業(yè)公司章程范本專業(yè)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本章程未規(guī)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類型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住所:
第六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
第七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xiàn)安全生產。
第八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營業(yè)執(zhí)照核發(fā)之日算起。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fā)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yè)管理,對房地產業(yè)的投資。
第十條 分公司不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十一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十三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fā)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每半年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jù)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jiān)事______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監(jiān)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jiān)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八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條 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jiān)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三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有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公司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jù)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三條 公司監(jiān)事會,成員______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______名召集人,監(jiān)事會中股東代表監(jiān)事與職工代表監(jiān)事的比例為______。監(jiān)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四條 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zhí)行:提取_____%法定盈余公積;提取_____%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五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章 工會
第六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fā)展規(guī)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解散事由出現(xiàn)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六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四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五條 公司根據(jù)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六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六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6篇 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yè)經營機制、促進企業(yè)發(fā)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及住所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fā) 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是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依法設立后為獨立的企業(yè)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jiān)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xiàn)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 營業(yè)執(zhí)照 核發(fā)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fā)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yè)管理;對房地產業(yè)的投資等。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 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__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第十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的股東通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股東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出資額、 出資方式 及出資時間:
全體股東出資總額為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其中:
(1)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2)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3)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十二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股東不按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的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核發(fā)日期。
第十五條 公司備至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
第五章 股東權利及義務
第十六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余財產權;
2、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yōu)先認購權;
7、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yōu)先認購權;
8、 提案權 。
第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zhí)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shù)牧x務;
5、依法 轉讓出資 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 轉讓出資 的條件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另一股東征求同意,另一股東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另一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 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選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選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資金使用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方案;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協(xié)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根據(jù)各股東在公司發(fā)展中提供出資或其他資源的重要性的差異,特確定以下表決權的行使根據(jù):股東a享有______%的表決權,股東b享有______%的表決權。一般決議事項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zhí)行董事由出資多的股東指定人選并經股東會審議通過產生,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jù)經理題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fā)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決議;
2、實施公司年度經營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出任或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監(jiān)事由出資多的一方股東指派人選并經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不超過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權。
第三十四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紀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監(jiān)事可對執(zhí)行董事做出的決議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jiān)理發(fā)現(xiàn)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六條 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
1、國家公務員;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因犯有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法,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
4、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5、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6、個人所負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shù)娜耍?/p>
7、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不能擔任企業(yè)領導職務的。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3、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關的專業(yè)知識;
4、從事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5、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
6、符合其他有關規(guī)定條件。
第四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職權:
1、負責公司業(yè)務活動的指揮與管理;
2、對外代表公司對各項業(yè)務事項做出決策并組織實施;
3、負責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
4、檢查股東會決議實施情況;
5、股東會決議授予其他職權。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jiān)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欠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公積金后,經股東會同意,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財務主管一人。
第四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解散:
1、本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2、公司成立年內,無法取得建設用地;
3、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6、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解散;
7、人民法院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 公司除因第四十八條第4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當在決議后十五日內由股東會指定成立清算小組,開始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zhèn)鶛嗳耍?/p>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報紙上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五十四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公司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 簽訂勞動合同 ,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xiàn)安全生產。公司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yè)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五十七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為本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八條 在公司中,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十九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監(jiān)事發(fā)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
第六十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除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生效。
公司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7篇 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股權轉讓合同
2023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股權轉讓轉讓方:_______________(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乙方)
本協(xié)議書由甲方與乙方就_______________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事宜,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訂立。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所持有的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的股份共_______________元出資額,以__________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三日內以現(xiàn)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份,甲方收到價款后,為乙方出具收據(jù)。
第二條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份,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份后,其在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份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guī)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合同變更和解除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一方違反合同,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fā)生變化,經過雙方協(xié)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
2、如果協(xié)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并經河北有限公司股東會同意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8篇 買賣合同:廣西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車庫買賣合同糾紛案
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xx)青民一初字第1061號
原告王觀洪,男,1974年5月9日生,漢族,湖南省祁東縣人,南寧市富緣本田汽車維修中心業(yè)務經理,住南寧市仙湖開發(fā)區(qū)“金地世家”北區(qū)3棟2單元101號房。身份證號:430426x.
被告廣西南寧榮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寧市仙湖開發(fā)區(qū)西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振文,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林敢,安勝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羅振平,男,1966年11月24日生,漢族,廣西南寧榮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南寧市明秀西路104號。
原告王觀洪訴被告廣西南寧榮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車庫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xx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瑩獨任審判,于20xx年6月 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觀洪及被告廣西南寧榮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敢、羅振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20xx年12月29日在被告開發(fā)的“金地世家”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到20xx年6月14日,雙方在20xx年12月19日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礎上簽定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將“金地世家”小區(qū)第三棟301號車庫出售給原告。同時該《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購買車庫的層高2.19米,建筑面積共22.90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21.96米,分攤建筑面積0.94平方米,原告已按22.90平方米的價款支付了全部款項?,F(xiàn)被告交付的車庫層高僅有1.75米,由于該車庫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的層高2.20米,故房產主管部門不予以測量及辦理房產證書。經原告實地測量,該車庫的實際使用面積僅有20平方米?!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guī)范》及《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規(guī)定,層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層高小于2.20米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計算建筑面積。原告購買的車庫層高小于2.20米,按上述規(guī)定,是應當不計算建筑面積的,那么,就只有按實際使用的面積來計算?,F(xiàn)該車庫的實際使用面積僅有20平方米,而原告在購車庫時已按22.90平方米的價款支付了全部款項,對于原告多支付的2.9平方米的款項,被告現(xiàn)應退回。綜上所述,由于被告交付的車庫層高低于2.20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guī)范》及《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規(guī)定,應當不計算建筑面積,被告按總建筑面積收取原告款項顯然違反上述規(guī)定,經原告多次與被告協(xié)議,被告均拒絕退回原告款項,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348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1、被告已按雙方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存在退款問題。 20xx年6月14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書》。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被告向原告出售的車庫的層高為2.19米,建筑面積為22.90平方米,并約定按建筑面積計算總金額等內容。該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積極履行義務,如約將該車庫建成并交付給原告,被告交付的車庫面積符合合同約定,原告主張車庫計價面積權有20平方米毫無根據(jù)。2、關于車庫層高問題,首先,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的層高為2.19米,這一高度低于2.2米,房產部門不辦理產權證書,對這一問題原告是明知的,其次,雙方就高度等問題還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書二》,約定由被告對原告作出補償,此后原告不再就此問題進行索賠,該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按約定對原告進行了補伙。綜上所述,被告履行了協(xié)議義務,向原告交付了雙方約定的車庫。原告主張該車庫計價面積為20平方米毫無根據(jù)。原告的起訴無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經審理查明:20xx年12月 19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金地世家”32101號商品房一套,在此基礎上,雙方于20xx年6月14 日,又簽訂《補充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金地世家”小區(qū)第三棟301號車庫一間,《補充協(xié)議》約定原告購買的車庫層高2.19米,建筑面積共 22.90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21.96平方米,分攤建筑面積0.94平方米。簽訂協(xié)議后,原告依約交納了購車庫款33892元,被告亦依約將車庫交付原告使用。后原告因車庫層高不夠2.19米問題向被告提出異議。原、被告于20xx年6月8日達成《補充協(xié)議書》(二),雙方同意將車庫單價從原來的1480元/㎡調整為1200元/㎡,被告退回了原告6412元。20xx年5月30日,原告以車庫高度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的層高2.2米,不應計算建筑面積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購房款3480元。對所購車庫面積實際為多少,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亦未在舉證期限內申請作鑒定。
本案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書》,主體資格合法,雙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堆a充協(xié)議書》已明確約定,車庫層高為2.19米,不到可辦理產權證規(guī)定的層高2.2米,對于層高達不到約定的高度,雙方已達成了補償協(xié)議,并且該車庫并未作為公攤建筑面積計入原告所購商品房銷售面積,而是獨立銷售的,并非原告所購商品房的層高小于2.2米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并且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所交付的車庫面積不符合《補充協(xié)議書》所約定的面積。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房款3480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觀洪要求被告廣西南寧榮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退還購房款3480元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49元,其它訴訟費100元,合計249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受理費,逾期不交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王 瑩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廖曉嵐
第9篇 買賣合同:鄭州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xx)二七民二初字第84號
原告(反訴被告)鞏義市中原水泥廠,住所地:鞏義市米河鎮(zhèn)雙樓村。
法定代表人張占文,廠長。
委托代理人馬振海,河南德奇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毛長河,河南德奇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鄭州龍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海大道19號。
法定代表人劉長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海瑛,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愛軍,法律顧問。
原告鞏義市中原水泥廠與被告鄭州龍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馬振海、毛長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許愛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xx年5月9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水泥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規(guī)定供貨。20xx年4月18日至11月,供被告水泥 3276.70噸,單價230元,計款753641元。被告收貨后位及時付款,先后七次轉帳589872.50元。20xx年1月8日,雙方算帳,被告欠原告163768.50元,并寫欠條一份,后經催要未果,請求判令被告償還水泥款163768.50元,利息19050元。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無事實根據(jù)。雙方約定的水泥價格為每噸195元,原告在計算時卻按230元,水泥總價款應為638956.50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分七次轉帳向原告支付貨款589872.50元。20xx年11月11日,因原告水泥出現(xiàn)質量問題,原告代理人張榮恩經被告通知前來解決問題,經協(xié)商,與被告確定先扣除部分水泥款26093.50元,由于水泥款已支付,張沒有現(xiàn)金支付,故張出具欠條一份。20xx年,被告將其法定代表人劉長海之父在原告處的債權予以抵扣應付款46080元,由原告代理人張榮恩出具收據(jù)。至此,被告多付了23089.50元,要求原告返還。
被告反訴稱:原被告于20xx年5月9日簽訂水泥購銷合同后,原告未完全按合同提供合格水泥。20xx年11月6日經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站抽樣檢查,發(fā)現(xiàn)原告所供的該批水泥質量不合格,為此,責令被告將正在建設的六號樓進行部分拆除。20xx年11月10日,在施工監(jiān)理及鄭州市房屋質量監(jiān)督站二七分站的監(jiān)督下,由六號樓的施工單位鄭州正巖建筑公司將該部分拆除,造成了高達248049.20元的損失。20xx年11月28日,被告又發(fā)信給原告要求協(xié)商解決此事,后又多次電話通知原告,但原告不予理睬,故提出反訴,要求原告賠償我方經濟損失20xx00元,返還我方多支付水泥款23089.50元。
反訴被告辯稱:原告依照合同規(guī)定供貨,被告未及時付款。合同履行期間,被告未向原告反映水泥有不合格現(xiàn)象。被告所謂的抽樣程序未通知原告,檢驗結果也未送達給原告,僅在反訴中提出。被告的反訴請求及事實是偽造的,違反了雙方約定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反訴不能成立,請求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20xx年5月9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一份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合同規(guī)定:由原告供給被告水泥120xx噸,接受價,每噸195元,總金額 2340000元,按被告需要及時供貨。對所供產品有異議,應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內向原告提出書面異議。對水泥質量應留有原裝水泥一噸以上,雙方取樣化驗,以省質檢站檢驗結果為準。逾期或位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guī)定。原告接到書面異議后應在十日內負責處理,否則視為默認被告提出的異議。貨款每月25日結算并付款,第一次結算付款6月25日,下余每月5日結算。合同還規(guī)定:水泥價格隨行就市,如遇價格上漲,原告書面通知被告,被告不認可,原告停止供貨,待雙方協(xié)商同意并由被告出示認可證明再發(fā)貨,原告不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使用水泥時必須先復驗后使用,否則原告不承擔被告損失;合同有效期自 20xx年5月9日至20xx年10月30日……等。合同簽訂后,雙方開始履行。至20xx年11月,原告共供給被告水泥3276.70噸,被告共付給原告水泥款589872.50元。合同履行中的20xx年11月6日,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站對被告正在建設的六號樓進行建筑材料抽樣檢查,發(fā)現(xiàn)原告所供的該批水泥質量不合格,為此,責令被告將正在建設的六號樓進行部分拆除。20xx年11月10日,在工程施工監(jiān)理河南明輝建設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及鄭州市房屋質量監(jiān)督站二七分站的監(jiān)督下,由六號樓的施工單位鄭州正巖建筑公司將該部分拆除,被告預算損失248049.20元。20xx年11月28日,被告稱又發(fā)信給原告要求協(xié)商解決此事,但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也沒有其它證據(jù)證明。被告稱后又多次電話通知原告,但原告不予認可,被告仍無其它證據(jù)證明。但在當日,原告的合同委托代理人張榮恩給被告出具證明:“今欠龍躍公司26093.50元,共計506噸”。20xx年1月7日,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貨款163768.50元,利息19050元,被告則提出反訴,要求原告賠償其經濟損失20xx00元,返還多支付水泥款23089.50 元。庭審后,被告申請撤回要求原告賠償其經濟損失20xx00元的反訴請求,本院已裁定準予被告撤回該項反訴。
審理中查明:被告單位工程部職員靳長松曾于20xx年1月8日未經被告授權許可、也未經其財務部核實給原告出具一份證明,證明原告送水泥計貨款163768.50元(該欠條未加蓋被告公章)。
另查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劉長海之父在原告處享有債權,于20xx年4月17日由被告抵扣了原告的水泥款46080元,原告的合同委托代理人張榮恩為此給被告打下收條,稱“收到龍躍房地產水泥款46080元”。
還查明:原告原名為河南省鞏義市中原水泥廠,20xx年2月25日變更為現(xiàn)名稱。
上述事實,有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付款憑證、張榮恩的委托書和收條、證明、靳長松的證人證言、水泥性能試驗報告、
監(jiān)理公司的通知、預算報告及當事人的陳述為證 .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買賣水泥合同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合同有效,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單位工程部職員靳長松曾于20xx年1月8日未經被告授權許可、也未經其財務部核實給原告出具一份證明原告送水泥計貨款163768.50元(該欠條未加蓋被告公章)的證明沒有證據(jù)效力,本院不予認可。本案中,原告按每噸230元的價格計算貨款沒有依據(jù)。原告稱水泥價格上調,但原告并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水泥價格上調的條件書面通知被告并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且由被告出示認可證,因此,本院對原告的計算方法不予采納,該案貨款數(shù)額仍應按合同執(zhí)行。被告共計收原告水泥3276.70 噸,單價195元,計款638956.50元,扣除被告已付貨款89872.50元、抵扣貨款46080元、20xx年11月28日原告欠被告款 26093.50元,被告多支付原告貨款23089.50元,原告應予以返還。對形成本案糾紛,原告承擔全部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貨款23089.5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50元,由原告負擔;反訴費3205.50元由原告負擔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 明
審 判 員 李 曄
審 判 員 李 留 聚
二oo 三年八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魏 彩 霞
第10篇 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單位):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jù)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按照自愿、平等、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合同期限
(1)從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2)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為試用期),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續(xù)訂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xù)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工作內容
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中擔任_______崗位工作。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的標準。
第三條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實行每周工作40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的工作制度。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衛(wèi)生的工作環(huán)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
甲方應根據(jù)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yè)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工作報酬
乙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按_____________方式支付乙方工資,月薪為__________元或者_________。
甲方根據(jù)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乙方享受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節(jié)假日、探親假、婚假等假期。
第五條勞動紀律
甲方根據(jù)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jù)規(guī)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勞動安全衛(wèi)生、生產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工作規(guī)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yè)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第六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xié)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xù)有效。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__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jiān)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第七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yè)秘密以及其他經濟信息,不得到其他競業(yè)單位從事工作。
第八條違反、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勞動爭議處理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與國家、北京市規(guī)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簽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篇 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章程通用版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yè)經營機制、促進企業(yè)發(fā)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是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依法設立后為獨立的企業(yè)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jiān)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xiàn)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從營業(yè)執(zhí)照核發(fā)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fā)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yè)管理;對房地產業(yè)的投資等。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萬元。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_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
第二期出資人民__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_年內繳足。
第十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經代表________分之________以上表決的股東通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股東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全體股東出資總額為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其中:
1、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
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_年內繳納。
2、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
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_年內繳納。
3、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
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_年內繳納。
第十二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股東不按本章程
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的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核發(fā)日期。
第十五條 公司備至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
第五章 股東權利及義務
第十六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余財產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shù)以上(含半數(shù))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guī)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yōu)先認購權。
7、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yōu)先認購權。
8、提案權。
第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zhí)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shù)牧x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fā)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fā)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另一股東征求同意,另一股東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滿____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另一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 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選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選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資金使用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方案。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協(xié)議。1
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1
2、修改公司章程。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勺鋈缦乱?guī)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guī)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jù)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根據(jù)各股東在公司發(fā)展中提供出資或其他資源的重要性的差異,特確定以下表決權的行使根據(jù):股東a享有______%的表決權,股東b享有______%的表決權。一般決議事項由代表________分之________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________分之________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________分之________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________次,臨時會議由代表________分之________表決權的股東、________分之________以上股東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每屆任期不超過________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zhí)行董事由出資多的股東指定人選并經股東會審議通過產生,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jù)經理題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
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1
2、擬訂發(fā)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經理任期________年: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決議。
2、實施公司年度經營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出任或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監(jiān)事由出資多的一方股東指派人選并經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不超過________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權。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guī)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zhí)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guī)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guī)定:
董事、監(jiān)事、經理在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規(guī)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fā)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fā)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四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紀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監(jiān)事可對執(zhí)行董事做出的決議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jiān)理發(fā)現(xiàn)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六條 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至
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
1、國家公務員。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因犯有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法,執(zhí)行期滿未逾________年的人。
4、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________年的人。
5、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________年的人。
6、個人所負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shù)娜恕?/p>
7、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不能擔任企業(yè)領導職務的。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3、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關的專業(yè)知識。
4、從事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5、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
6、符合其他有關規(guī)定條件。
第四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職權:
1、負責公司業(yè)務活動的指揮與管理;
2、對外代表公司對各項業(yè)務事項做出決策并組織實施。
3、負責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
4、檢查股東會決議實施情況。
5、股東會決議授予其他職權。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
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jiān)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_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以上,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________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欠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公積金后,經股東會同意,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財務主管一人。
第四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解散:
1、本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2、公司成立年內,無法取得建設用地。
3、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6、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解散。
7、人民法院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 公司除因
第四十八條第4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當在決議后____日內由股東會指定成立清算小組,開始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zhèn)鶛嗳恕?/p>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報紙上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五十四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公司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xiàn)安全生產。公司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yè)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五十七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為本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八條 在公司中,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十九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監(jiān)事發(fā)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
第六十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除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生效。公司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2篇 房地產開發(fā)行業(yè)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本章程未規(guī)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類型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住所:
第六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
第七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xiàn)安全生產。
第八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營業(yè)執(zhí)照核發(fā)之日算起。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fā)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yè)管理,對房地產業(yè)的投資。
第十條 分公司不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十一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十三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fā)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每半年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jù)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jiān)事______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監(jiān)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jiān)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八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條 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jiān)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三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有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公司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jù)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三條 公司監(jiān)事會,成員______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______名召集人,監(jiān)事會中股東代表監(jiān)事與職工代表監(jiān)事的比例為______。監(jiān)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四條 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zhí)行:提取_____%法定盈余公積;提取_____%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五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章 工會
第六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fā)展規(guī)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解散事由出現(xiàn)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六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四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五條 公司根據(jù)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六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六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13篇 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yè)經營機制、促進企業(yè)發(fā)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___省___市___區(qū)___路___號
第三條本公司是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依法設立后為獨立的企業(yè)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jiān)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xiàn)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從營業(yè)執(zhí)照核發(fā)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fā)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yè)管理,對房地產業(yè)的投資。
第八條 分公司不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九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壹仟萬元)。
第十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和住所
第十一條 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東組成,自然人情況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2.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3.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4、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余財產權;
2. 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yōu)先認購權;
7. 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yōu)先認購權。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zhí)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shù)牧x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貨幣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_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為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__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______:認繳出資額為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須經半數(shù)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十八條 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jiān)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有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jù)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下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決議;
(二) 實施公司年度經營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 提請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出任或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只設一名監(jiān)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 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 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
(一) 國家公務員;
(二)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三) 因犯有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法,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
(四)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 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個人所負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shù)娜?
(七)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不能擔任企業(yè)領導職務的。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關的專業(yè)知識;
(四)從事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guī)定條件。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職權:
(一)負責公司業(yè)務活動的指揮與管理;
(二)對外代表公司對各項業(yè)務事項做出決策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檢查股東會決議實施情況;
(五)股東會決議授予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的終止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對公司破產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的;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的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zhèn)鶛嗳?
(三)處理為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具體的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總結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報送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應當由執(zhí)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報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公司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