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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于某某公司無預售許可證 預售商品房、收取團購費情況反映
關于某某公司無預售許可證預售 商品房 、收取團購費 的
情況反映
西安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你好,我是某某某,男,漢族, 身份證 號:******************。茲投訴陜西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簡稱某某公司)無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收取團購費的行為,望貴單位依法查處。
2018年12月8日,我與某某公司在天浩上元郡營銷中心簽訂航天新佳園《房屋認購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我認購某某公司公司開發(fā)的航天新佳園二期29號樓1單元2502號房屋,該商品房建筑面積為78.39平方米,單價為9200元,總 購房 款為721188元。我同意簽訂協(xié)議時支付 定金 10000元作為認購該商品房的擔保。我選擇按揭方式付款,首付款比例為30%即221188元,銀行 按揭貸款 500000元,應在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221188元(含定金),并按照某某公司要求及時遞交購房資格審核材料’。同時,我簽字確認的《天浩上元郡》大定確認單備注‘逾期繳納首付款的不再保留房源及優(yōu)惠,所交定金不予退還’。協(xié)議簽訂后,某某公司未將協(xié)議原件交付給我,當時僅允許手機拍照。
協(xié)議生效后,我采用pos機刷卡向某某公司支付定金2萬元,某某公司給我出具收款收據(jù)。隨后,我回家籌集首付款。
籌資期間,我向某某公司置業(yè)顧問王某確認繳納首付款的金額、票據(jù)、補充約定等事宜。王某微信告知‘除繳納首付款221188元(含定金)外,還需要繳納團購費8萬元,首付款由某某公司出具收款收據(jù),團購費由第三方出具收款收據(jù)’。我要求依照協(xié)議履行,不同意繳納團購費,并通知王某‘請示某某公司,若依約履行、取消團購費,則通知我繼續(xù)履行,否則我將解除協(xié)議’。雙方因此發(fā)生爭議,至今未簽訂正式《 商品房買賣合同 》。
某某公司無預售許可證而預售商品房、在購房款之外收取團購費違反貴局的禁令、以繳納團購費為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違反協(xié)議約定。故我通知某某公司解除航天新佳園《房屋認購協(xié)議書》、要求返還定金,但某某公司推諉拒不返還我所繳納的定金20000元。
作為開發(fā)商,某某公司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無預售許可證而預售商品房、在購房款之外收取團購費是對法律及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蔑視。我是一個剛需購房者,某某公司拒不返還定金的行為嚴重侵害我的合法權益,希望貴單位能夠受理我的投訴,依法查處某某公司的違法行為,責令返還我的定金。謝謝!
投訴人 :
電話:
二〇一 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第2篇 關于某某公司無預售許可證 預售商品房、收取團購費情況反映
關于某某公司無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收取團購費的
情況反映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你好,我是某某某,男,漢族,身份證號:******************。茲投訴陜西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簡稱某某公司)無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收取團購費的行為,望貴單位依法查處。
2018年12月8日,我與某某公司在天浩上元郡營銷中心簽訂航天新佳園《房屋認購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我認購某某公司公司開發(fā)的航天新佳園二期29號樓1單元2502號房屋,該商品房建筑面積為78.39平方米,單價為9200元,總購房款為721188元。我同意簽訂協(xié)議時支付定金10000元作為認購該商品房的擔保。我選擇按揭方式付款,首付款比例為30%即221188元,銀行按揭貸款500000元,應在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221188元(含定金),并按照某某公司要求及時遞交購房資格審核材料’。同時,我簽字確認的《天浩上元郡》大定確認單備注‘逾期繳納首付款的不再保留房源及優(yōu)惠,所交定金不予退還’。協(xié)議簽訂后,某某公司未將協(xié)議原件交付給我,當時僅允許手機拍照。
協(xié)議生效后,我采用pos機刷卡向某某公司支付定金2萬元,某某公司給我出具收款收據(jù)。隨后,我回家籌集首付款。
籌資期間,我向某某公司置業(yè)顧問王某確認繳納首付款的金額、票據(jù)、補充約定等事宜。王某微信告知‘除繳納首付款221188元(含定金)外,還需要繳納團購費8萬元,首付款由某某公司出具收款收據(jù),團購費由第三方出具收款收據(jù)’。我要求依照協(xié)議履行,不同意繳納團購費,并通知王某‘請示某某公司,若依約履行、取消團購費,則通知我繼續(xù)履行,否則我將解除協(xié)議’。雙方因此發(fā)生爭議,至今未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
某某公司無預售許可證而預售商品房、在購房款之外收取團購費違反貴局的禁令、以繳納團購費為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違反協(xié)議約定。故我通知某某公司解除航天新佳園《房屋認購協(xié)議書》、要求返還定金,但某某公司推諉拒不返還我所繳納的定金20000元。
作為開發(fā)商,某某公司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無預售許可證而預售商品房、在購房款之外收取團購費是對法律及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蔑視。我是一個剛需購房者,某某公司拒不返還定金的行為嚴重侵害我的合法權益,希望貴單位能夠受理我的投訴,依法查處某某公司的違法行為,責令返還我的定金。謝謝!
投訴人:
電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3篇 公司房地產預售買賣合同協(xié)議書
賣方:_________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____開發(fā)企業(yè)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第一條本合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買方、賣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訂立。
第二條賣方與_________市規(guī)劃國土局簽訂深地合字(_________)_________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_________號補充協(xié)議,取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qū)_________路,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土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賣方經批準在上述土地上興建商品房,定名為_________,主體建筑物的性質為_________,屬_________結構,建筑層數(shù):地上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層。本房地產項目地價款已繳清,所售房地產未設定抵押,也無其他權利限制。深圳市規(guī)劃國土局已批準本房地產項目進行預售,《房地產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
第三條買方購買_________的第_________棟_________座_________號房,位于_________層,用途為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分攤公用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具體分攤項目和不分攤項目見附表。具體樓層和位置見所附總平面圖、立面圖、樓層平面圖及分戶平面圖。賣方出售的房地產所位于宗地編號為_________的土地及公共設施,為該地域范圍內房地產權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規(guī)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賣方承諾在本合同所售房地產交付買方使用時,本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書及其補充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公共設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則買方可以拒絕收樓(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條買賣雙方約定前條所述房地產按下面第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購房款:(一)按建筑面積計算,單價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平方米,總金額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二)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單價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平方米,總金額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三)按套計算,總金額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第五條賣方委托_________為購房款的代收和監(jiān)管機構,_________為本項目的工程監(jiān)理機構。雙方約定:買方不直接將購房款交給賣方,而是按照附表規(guī)定的付款方式將購房款匯入代收機構,以便于監(jiān)管。賣方在代收機構的帳戶名稱是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買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規(guī)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給付購房款的,應當承擔遲延支付的違約責任:(一)買方給付的價款達到應付總價款_________%以上的,買方應就房價欠付額向賣方支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按債務履行期間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滯納金標準執(zhí)行)。(二)買方給付的金額不足應付價款_________%的,賣方可要求買方支付欠付價款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一般不超過_________%)。(三)買方超過合同約定時間_________日仍不付清應付價款的,賣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賣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買方,并在_________日內從買方已付價款中扣除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剩余款項退還給買方。
第七條賣方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本合同規(guī)定的房地產交付買方使用,交付使用時應取得建設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賣方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產的,交付行為無效。賣方向買方交付房地產時,應發(fā)出書面通知,并由買方簽收。書面通知應包括實際交付建筑面積的內容。買方接到書面通知后,應及時對房地產進行驗收。如有異議,應當在_________日內提出,逾期不提出,視為同意收樓。
第八條賣方不能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地產予買方使用的,每延期_________日,賣方應向買方支付買賣總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造成買方損失的,賣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當負賠償責任。賣方超過約定時間_________日仍不交付房地產的:(一)買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賣方接到買方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_________日內將買方已付的一切款項(不計利息)退還,并支付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造成買方損失的,還應當負賠償責任。(二)買方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理。
第九條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嚴重影響施工進度,可能使房地產不能按約定時間交付使用的,賣方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買方。
第十條已預售的房地產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得變更公共設施的用途、設計和項目名稱。如確需變更的,賣方應持五分之四以上購房者同意的公證書,向政府規(guī)劃設計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賣方在住宅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買方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不提供的,買方可拒絕接收。
買房:
賣方:
第4篇 轉讓合同:黃巖市房屋開發(fā)公司按商品房預售合同履行義務
被告黃巖市房屋開發(fā)公司是1988年7月依法成立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其經批準的經營范圍是:主營商品房開發(fā)、銷售,兼營建筑材料。1990年12月,被告先后經原黃巖市(現(xiàn)改為臺州市)計劃經濟委員會、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土地管理局、建筑工程管理處等有關部門批準,在 現(xiàn)臺州市路橋鎮(zhèn)解放路開發(fā)臨街坐西朝東第4號、第5號兩幢商品住宅樓,各樓的第一、二層為營業(yè)用房,第三層以上為住宅套房。1991年9月,原告鄭金兵等11人分別向被告下屬的路橋辦事處申請購買該4、5號商品住宅樓的營業(yè)房各1套,并按照被告預售商品房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了《訂購商品房申請登記表》,經所在居委會和路橋土地管理事務所審核,同意原告鄭金兵等11人申請購買營業(yè)房各一套。1991年9月25日,被告黃巖市房屋開發(fā)公司的派出機構-路橋辦事處,分別在原告鄭金兵等11人的《訂購商品房申請登記表》中“公司審定房屋方位層 次”一欄,簽署了“同意購買解放路營業(yè)房一套”的意見。同年9月27日,被告分別向原告鄭金兵等11人收取了訂購營業(yè)房預付款各4萬元,并出具了收據(jù)。1992年6月24日,原告鄭金兵等11人又分別交付給被告建房的施工單位-黃巖市路橋市政公司工程款各5000元。 在解放路第4、5號商品住宅樓興建過程中,1992年4月7日,路橋區(qū)的陳福增等部分廠長、經理也填寫了《訂購商品房申請登記表》,此表未交給被告,被告未向他們收取分文預付款。同年4月16日,原黃巖市計劃經濟委員會根據(jù)路橋區(qū)企業(yè)辦公室的書面報告,以黃計經字( 1992)第113號文件,指定原路橋區(qū)企業(yè)辦公室將解放路第4、5號商品住宅樓銷售給路橋區(qū)的陳福增等11戶廠長、經理。1992年9月10日,原黃巖市城建委主任、路橋鎮(zhèn)鎮(zhèn)長、路橋區(qū)企業(yè)辦副主任及被告經理等人召開了協(xié)調會議,決定:(1)路橋鎮(zhèn)解放路第4、5號樓 的商品房賣給路橋區(qū)的廠長、經理;(2)已經繳款的鄭金兵等11戶個人購房戶在小商品市場另擇地皮給予解決,如果11戶個人不同意,由開發(fā)公司歸還預付款;(3)由路橋鎮(zhèn)通知施工隊停止施工。會后由路橋鎮(zhèn)城建辦公室口頭通知停建解放路4、5號商品房工程,被告及施工單位 據(jù)此停止建造,當時該工程已建至二層樓。 工程停建后,原告鄭金兵等11位商品房預購人在向黃巖市有關部門多次要求解決無果的情況下,于1994年3月1日向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確認與被告的商品房買賣關系有效,并要求被告及時交付房屋。 被告黃巖市房屋開發(fā)公司答辯:愿意按約履行。但因該工程被停建,無法及時交付預售給原告的商品房。
「審判」
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了案情事實和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黃巖市房屋開發(fā)公司依法成立,具有開發(fā)、銷售商品房的主體資格。被告開發(fā)座落路橋鎮(zhèn)解放路第4、5號商品住宅樓,經有關部門批準,手續(xù)完備,被告有權自主簽訂預售商品房合同。原告鄭金兵等1 1人經有關單位審核同意,與被告簽訂了預售商品房合同,并交納了預付款。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認定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該合同中商品房交付期限不明確,原告要求及時交付,依法應予準許。但應給被告必要的建房時間。至于該商品房預售過程中受到有關行政部門干預,該 工程又被有關部門通知停建,應由被告自行與有關部門解決,不屬本案爭議范圍。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于1995年4月14日判決: 原告鄭金兵等11人與被告黃巖市房屋開發(fā)公司簽訂的預購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被告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內交付房屋。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被迫停工的解放路第4、5號商品房工程,經多方努力,已于1995年7月4日恢復施工。
「評析」
本案是一起當事人多,涉及面廣,牽連到原黃巖市和路橋區(qū)、鎮(zhèn)6個行政部門,爭訟房屋停建二年多,在當?shù)赜绊戄^大的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方面的普通共同訴訟案件。法院受理后,堅持嚴肅執(zhí)法,正確適用法律,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本案主要抓住了以下三個關鍵問題:
一、關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預售合同案件,必須審查合同的效力,這是正確處理這類案件的前提。審查的內容,一般應包括:審查作為預售方的主體是否具有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權;作為合同標的物的房地產的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是否持有合法證件;合同是否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其內容是否合法。根據(jù)本案事實,商品房預售方是依法成立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其開發(fā)的商品房用地業(yè)經土地管理部門和規(guī)劃部門批準,并已列入商品房開發(fā)計劃,持有合法證件;商品房預購方是當?shù)爻擎?zhèn)居民,經有關部門審核符合購房條件;雙方以《訂購商品房申請登記表》的書面形式 簽訂了預購預售合同,預售方還實際收取了預購方交納的預付款,應當確認該商品房預售合同業(yè)已依法成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在1991年9月原告鄭金兵等11人與被告房屋開發(fā)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后,1992年4月7日,路橋區(qū)陳福增等部分廠長 、經理也填寫了《訂購商品房申請登記表》,但此表沒有交給房屋開發(fā)公司,房屋開發(fā)公司既未預售此商品房,也未收取分文預售款,這只能認為是部分廠長、經理的單方意思表示,不具有預購預售商品房合同的效力。
二、關于排除不當行政干預的問題。 本案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清楚的,案情也并不復雜。但是由于受到原黃巖市(區(qū)、鎮(zhèn))某些主管部門不當行政干預,特別是1992年9月10日召開的“協(xié)調會議”,指定將“路橋鎮(zhèn)解放路第4、5號樓的商品房賣給路橋區(qū)的廠長、經理”,置本案原告鄭金兵等11人的合法 權益于不顧,采取行政手段,違法解除鄭金兵等11人與房屋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直至“通知施工隊停止施工”,導致依法興建的商品房被迫停工達二年多,嚴重侵犯了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房地產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在訴訟過程中如何排除不當行政干預,這成了正確處理本案的關鍵問題之一。有人認為,可以追加原黃巖市(區(qū)、鎮(zhèn))有關部門為本案被告,因為鄭金兵等人與房屋開發(fā)公司之間沒有實質性的紛爭,造成糾紛及停止施工主要是由于某些部門的錯誤行為所致,如不追加他們?yōu)楸桓?,糾紛 不能徹底解決。也有人主張追加陳福增等部分廠長、經理為本案第三人,因為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們有利害關系。
受訴法院經過慎重研究,認為:(1)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是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方面的一種新類型案件,其訴訟主體,一方應是房地產開發(fā)經營企業(yè),即預售方;另一方則是符合 購房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即預購方。原黃巖市(區(qū)、鎮(zhèn))有關部門不具備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的主體條件,所謂的“113號文件”和“協(xié)調會議”,擅自將本案已預售的商品房指定售給陳福增等部分廠長、經理,以及通知停止施工等,純屬憑借行政權力作出的行政行為,其違法性是顯而易見 的。按理,被侵權的房地產開發(fā)經營企業(yè)可以“行政機關侵犯企業(yè)經營自主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原告鄭金兵等11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也受到了直接損害,作為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也是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但他們均未提起行政訴訟,這是他們對行使訴權的選擇。原告鄭金兵等11 人最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是因為他們與被告之間存在有民事法律關系,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排除行政干擾,這種民事訴訟依法是成立的。本案作為民事訴訟,當然不應將有關行政機關追加為被告。(2)基于同樣的理由,陳福增等部分廠長、經理與房地產開發(fā)經營企業(yè)沒有商品房預 購預售合同關系,他們與本案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因而不具備民事訴訟第三人的主體資格,不應追加其為第三人。受訴法院在查明案情事實的基礎上,向市委寫了《關于要求協(xié)調鄭金兵等11人與市房屋開發(fā)公司預售商品房糾紛案的請示》,得到了市委的支持,排除 了不當行政干預,使被迫停工的商品房得以恢復施工,從而妥善解決本案糾紛。
三、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是人民法院審理房地產案件的法律準繩。但對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因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方面引起的糾紛,在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或施行后訴訟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仍應依據(jù)當時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在查明事實、分 清是非的基礎上,從實際情況出發(fā),合情合理地處理。本案爭議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在1991年9月簽訂的,合同的基本內容-即預購、預售、收取預付款等是依法成立和有效的。但是,合同中卻沒有約定購房價格、交房時間及違約責任等,合同內容的不完善導致合同履行中的不穩(wěn)定 ,潛在的隱患也容易引發(fā)糾紛。
如何正確地適用法律,妥善處理這種新類型案件,受訴法院主要是掌握了二條:一是遵循人民法院提出的審理房地產案件的三個原則,即(1)有利于房地產業(yè)健康發(fā)展的原則;(2)依法保護合同的原則;(3)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二是 恰當?shù)剡m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條款。例如,關于該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適用了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和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認定;關于商品房交付時間,合同中沒有約定,適用了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認為債權人(預購方)有權要求債務人(預售 方)及時交付房屋,“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被告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內交付房屋”,這一判決是正確的,合理合法的。
第5篇 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
2023公司商品房預售第一章合同當事人
出賣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
企業(yè)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lián)系電話:
委托銷售代理機構: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國籍地區(qū):
身份證護照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lián)系電話: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國籍地區(qū):
身份證護照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lián)系電話:
(買受人為多個時,各地在示范文本中可以增加以上買受人信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出賣人和買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商品房預售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jù)
1、出賣人以出讓轉讓劃撥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 為: ,土地使用權面積為: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 ( 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項目地名核準名稱暫定名為: ,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號為: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預售依據(jù)
該商品房已由 批準預售,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基本情況
該商品房的規(guī)劃用途為住宅辦公商業(yè) 。
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主體建筑結構為: ,建筑層數(shù)為:
層,其中地上 層,地下 層。簽訂本合同時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建設工程進度狀況為基礎挖槽正負零地下 層地上 層結構封頂。
3、該商品房為第一條規(guī)定項目中的 幢座第 層 單元 號,房屋竣工后,如房號發(fā)生改變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地址為準。房號的變化不影響該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該商品房的平面圖及位置圖見附件一。
4、出賣人委托預測該商品房面積的房產測繪機構是 ,其預測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共用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設施具體見附件二。
該商品房層高為: 米 ,有 個陽臺,其中 個陽臺為封閉式, 個陽臺為非封閉式。
第四條 抵押情況
與該商品房有關的抵押情況為: 。( 2 和 3 可以同時選擇)
1、該商品房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均未設定抵押。
2、該商品房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已經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為: ,抵押登記部門為: ,抵押登記日期為: 。
3、該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經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為: ,抵押登記部門為: ,抵押登記日期為: 。
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預售的證明及關于抵押的相關約定見附件三。
第五條 房屋權利狀況
1、該商品房沒有權屬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2、該商品房沒有銷售給除本買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該商品房沒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況;
4、 ;
5、 ;
6、 。
如該商品房權利狀況與上述情況不符,導致買受人不能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房屋登記或發(fā)生債權債務糾紛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及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退還給買受人,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支付不低于已付房價款一倍的賠償金。
。
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第六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幣) 元,總價款為: (幣)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大寫)。
2、按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幣) 元,總價款為: (幣)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大寫)。
3、按照套 ( 單元 ) 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大寫)。
4、按照 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大寫)。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
2、分期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部全部房價款,首期房價款金額( 幣) 元(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應當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貸款方式付款:公積金貸款銀行按揭貸款。
買受人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的,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出賣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 元向銀行申請貸款。買受人應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45 日內辦理完成銀行按揭申請與審批手續(xù)、房屋產權管理局房屋抵押與預告登記手續(xù),并按要求交清相關款項和費用;買受人逾期履行上述義務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處理。
買受人以公積金貸款方式付款的,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出賣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 元向 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買受人應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90 日內辦理完成公積金按揭申請與審批手續(xù)、房屋產權管理局房屋抵押與預告登記手續(xù),并按要求交清相關款項和費用;買受人逾期履行上述義務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處理。
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于申請貸款數(shù)額的,出賣人同意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以自有資金補交差額購房款,不承擔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違約責任;買受人在15日內不予答復或不以自有資金補交差額購房款的,出賣人在 15 日內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并按總房款的 10%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合同解除后,出賣人應在 30 日內,將已付房款扣除違約金后的剩余部分退還給買受人。
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于申請貸款數(shù)額的,雙方應當在15日內就具體付款期限與付款方式另行達成補充協(xié)議。協(xié)商不成的,買受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出賣人退還已付款項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息。
因非歸責于雙方的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于申請貸款數(shù)額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以自有資金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單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 15 日內,出賣人將已付款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計算利息一并退還給買受人。
。
4、其他方式:
。
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體約定見附件四。
第八條 預售資金監(jiān)管情況(是否需要 )
出賣人承諾商品房預售資金,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監(jiān)管使用,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根據(jù)本地商品房預售款監(jiān)管的具體辦法規(guī)定,該商品房的預售資金監(jiān)管機構: ,預售資金監(jiān)管賬戶名稱為 ,賬號為: 。
買受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如期足額將房價款繳入上列預售款監(jiān)管賬戶。買受人將房價款直接支付給出賣人的,出賣人收到房款后應及時將預售款繳入監(jiān)管賬戶內。
第九條 逾期付款責任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時間付款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60 日之內,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五 的違約金,并于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 7 日內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2) 逾期超過 60 日(該日期應當與第(1)項中的日期相同)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按照總房款的 10 %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將已付房款扣除違約金后的剩余部分退還給買受人。買受人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后,合同繼續(xù)履行,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五 (該比率應當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并于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 7 日內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本條所稱逾期應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條及附件四約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交接手續(xù)
第十條 交付時間和條件
(一)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
(二)該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1、2、 、 、 、 項所列條件:
1、該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證明文件;
2、 ;
3、 ;
4、 ;
5、 ;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以及《住宅工程分戶驗收表》。
第十一條 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的交付時間與使用條件
(一)城市基礎設施(具體有什么根據(jù)實際自行增減)
1、上水、下水: 年 月 日 達到 ;
2、供電: 年 月 日 達到 ;
3、燃氣: 年 月 日 達到 ;
4、電話通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5、有線電視: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6、寬帶網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以上第3、4、5、6項需要買受人自行辦理開通使用手續(xù)。
如果在規(guī)定日期內未達到上述使用條件或與其書面所做出的明確具體的說明和允諾不符的,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十三條處理,出賣人應按規(guī)定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jù)實予以延期交付,出賣人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1).遭遇不可抗力;
2).后續(xù)法律變化,致使本合同項目開發(fā)被迫停止的;
3).政府及行政主管機關強制變更規(guī)劃、發(fā)布停工命令等開發(fā)商不能控制的原因;
4).發(fā)生對整個社會之工作、生活秩序有全面、根本性、持續(xù)性影響之重大事件,致使本合同項目開發(fā)被迫停止的。
5).因政府原因導致的本合同項目開發(fā)停工的。
第十二條 交接手續(xù)
(一)該商品房達到第十條約定的交付條件后,出賣人應當在交付日的
( )日前,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接手續(xù)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出賣人按合同填寫地址向買受人掛號郵寄或快遞材料視為書面送達,交郵日即為送達日;出賣人在項目所在地公開發(fā)行的瀟湘晨報或長沙晚報刊登公告的,刊登日視為出賣人書面送達日。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書的,以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屆滿之日為辦理交接的時間,以該商品房所在地為交接手續(xù)辦理地點。
雙方進行房屋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滿足第十條約定的證明文件。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不能滿足第十條約定條件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并按照第十三條處理。
(二)查驗房屋
1、買受人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后 日內,辦理該商品房的交接手續(xù)。
2、雙方辦理交接手續(xù)前,買受人有權對所購買的該商品房進行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yè)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該商品房的前提條件。
3、查驗該商品房時,買受人對以下除該商品房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外的房屋質量缺陷提出異議的,由出賣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工程質量的規(guī)范和標準自查驗該商品房之次日起 30 日內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完成后再行交付。且出賣人應按本合同第十三條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1)屋面、墻面、地面滲漏;
(2)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
(3)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
(4)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5)管道堵塞;
(6)潔具開裂、漏水;
(7)燈具、電器開關失靈;
(8)防盜及對講系統(tǒng)失靈;(上述事項根據(jù)具體情況自行增減)
(9) ;
(10) ;
(11) ;
(12) 。
房屋質量嚴重影響買受人對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賣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質量的規(guī)范和標準自查驗該商品房之次日起 30 日內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由此產生的逾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處理。修復后或經多次維修仍存在嚴重影響買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年 利率付給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
(三)查驗該商品房后,買受人對出賣人所交付的商品房無異議,雙方應當簽署商品房交接單。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 。
第十三條 逾期交付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賣人未按照第十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2 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 (1)、(2)和(3)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 日之內(該期限應當不小于第九條第1(1)項中的期限),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 的違約金(該違約金比率應當不小于第九條第1(1)項中的比率),并于該商品房實際交付之日起 / 日內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2) 逾期超過 / 日(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的第1(1)項中的期限相同)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 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照買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 %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xù)履行,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 / (該比率應當不小于本條第1(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并于該商品房實際交付之日起 / 日內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 合同繼續(xù)履行,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總房款的5% 。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雙方同意按 ( 2 ) 方式處理:
(1)、出賣人按逾期每天 / 元向買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費,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 該房屋自交付使用通知書送達之日起滿30日的,視為已交付買受人,該房屋有關的權利、義務、責任和風險同時轉移給買受人,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物業(yè)管理費用等應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第五章 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第十四條 面積差異處理
該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其委托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并向買受人提供該商品房的面積實測數(shù)據(jù)(以下簡稱實測面積)。實測面積與第三條載明的預測面積發(fā)生誤差的,根據(jù)第六條按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 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 3% 以內 ( 含 3%) 的,根據(jù)實測建筑面積結算房價款;
(2) 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有一項超出 3% 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年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選擇不解除合同的,實測建筑面積大于預測建筑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在 3% 以內 ( 含 3%) 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 3%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實測建筑面積小于合同約定建筑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 3% 以內 ( 含 3%)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 3%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實測建筑面積 - 預測建筑面積
建筑面積誤差比 = x 100%
預測建筑面積
(3)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xié)議。
3、雙方自行約定:
出賣人與買受人按實測建筑面積根據(jù)合同約定的商品房單價多退少補 ;
。
第六章 房屋室內層高及差異處理方式
第十五條 買受人所購該房屋的建筑層高為 米,若房屋實際交付時建筑層高低于該約定,雙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處理:
買受人同意該房屋的建筑層高有5%以內的誤差;房屋的建筑層高差超過5%的,出賣人按總房款的1%支付違約金。
本合同所述房屋建筑層高是指上下兩層樓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第七章 規(guī)劃設計變更
第十六條 規(guī)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出賣人承諾按批準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該商品房項目,不擅自變更建筑設計。出賣人確需變更且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規(guī)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變更之前的買受人 :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該商品房所在小區(qū)的平面布局;
3、 ;
4、 ;
5、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年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在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第八章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第十七條 商品房質量的約定
(一)主體結構
該商品房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合格。經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給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發(fā)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二)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
交付的該商品房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頒布的工程質量規(guī)范、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應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裝置、裝修、裝飾所用材料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及雙方約定的標準。如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買受人有權拒絕出賣人的交付行為,且出賣人應按第十三條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并按約定標準在 30日 內完成整改。
(三)室內空氣質量、建筑隔聲和民用建筑節(jié)能措施 (是否需要 )
1、該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建筑隔聲情況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guī)范》(gbj118-88)、《建筑門窗空氣聲隔聲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8485-20xx)標準。該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經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房建筑隔聲情況未達到標準的或不符合國家有關民用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在30日內完成整改,并按合同第十三條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第十八條 住宅保修責任
(一)商品房實行保修制度。該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出賣人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該商品房為非住宅的,雙方應當簽訂補充協(xié)議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具體內容見附件九。
(二)下列情形,出賣人不承擔保修與賠償責任:
1、因人為破壞或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2、不當使用,或者在裝修房屋過程中,對房屋結構、水電氣管線、防水層、保溫層、粉刷層及部品零件造成的損害;
3、第三人因不當使用、裝修房屋,對本商品房造成的損害。
(三)在保修期內,買受人發(fā)出書面保修通知書 日內,出賣人既不履行保修義務也不書面通知保修責任異議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請他人進行維修,合理的維修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房屋保修期按出賣人提供的《質量保證書》執(zhí)行,但該《質量保證書》規(guī)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該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
(四)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住宅 使用,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guī)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lián)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lián)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否則,違約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所有責任。
第九章 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第十九條 房屋登記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其他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預告登記和產權登記或發(fā)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內,買賣雙方應向長沙市房屋產權管理局申請預告登記或預售合同備案登記,逾期未辦理和申請的,買受人可單方申請辦理。出賣人在交付商品房后 2年內,完成該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后 2年內取得房屋所有產權證,完成房屋所有權證后 365 日內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如因出賣人的責任,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為買受人辦理上述手續(xù)并取得相關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項處理:
買受人解除合同,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含利息)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規(guī)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辦理登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總房款的5%。
如因買受人的原因,出賣人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上述登記手續(xù)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項處理:
出賣人解除合同,出賣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日內將買受人的已付房價款(含利息)退還給買受人,買受人按已付房款的 /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出賣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規(guī)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辦理登記手續(xù)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總房款的5%。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應當在解除合同的事實發(fā)生之日起 30 日內,雙方持解除合同的書面文件到長沙市房屋產權管理局辦理解除合同的相關手續(xù),否則,另一方可不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房屋登記的相關約定見附件十。
第十章 前期物業(yè)管理
第二十條 前期物業(yè)服務
(一)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為: ,資質證號為: 。
(二)前期物業(yè)服務期間,物業(yè)收費方式為:包干制酬金制 : 。物業(yè)費價格為 / 月·平方米 ( 建筑面積 ) 。價格構成包括物業(yè)區(qū)域內保潔費、公共秩序維護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費、綠化養(yǎng)護費、綜合管理費、 、 、 。
其他事項、服務標準、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內容,由雙方簽訂《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附件十一)進行約定。
買受人已詳細閱讀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guī)約,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提供前期物業(yè)服務,遵守臨時管理規(guī)約。業(yè)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yè)主大會決定選聘或續(xù)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
第十一章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共有權益的約定
買受人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雙方對共有權益的約定如下:
1、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屋面使用權歸本樓棟產權人共有;
2、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外墻面使用權歸本樓棟產權人共有;
3、該商品房所在建筑區(qū)劃內的道路(屬于城鎮(zhèn)公共道路的除外)、綠地(屬于城鎮(zhèn)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占用全體產權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物業(yè)服務用房歸全體產權人共有;
4、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shù)然窘Y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歸產權人共有;
5、 ;
6、 ;
7、 ;
8、 。
第二十二條 稅費
買賣雙方應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向相應部門交納因該商品房買賣發(fā)生的稅、費。
第二十三條 銷售和使用承諾
1、出賣人承諾按照規(guī)劃用途進行建設和出售,不擅自改變該商品房使用性質,并按照規(guī)劃用途辦理房屋登記。
2、出賣人承諾已將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告知買受人。具體內容見附件十二。(如:該商品房公共管道檢修口、柱子、變電箱等有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
3、買受人使用該商品房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除本合同、補充協(xié)議及其附件另有約定外,買受人在使用該商品房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使用與該商品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和設施,并按照共用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4、 。
5、 。
第二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請求消費者協(xié)會調解;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2 種方式解決: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 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對本合同中未約定、約定不明或不適用的內容簽訂書面補充協(xié)議進行變更或補充(補充協(xié)議見附件十四),但補充協(xié)議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對本合同的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所稱“已付款”,包括買受人的自付款、貸款銀行和公積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稱“利息”,指同期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年利率。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份, 份。
出賣人 ( 簽章 ) : 買受人 ( 簽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簽章 ) : 負責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