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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區(qū)別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xié)議。二者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jù),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jù),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guī)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shù)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xiàn)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shù)脑瓌t支付。 企業(yè)若聘用員工應當簽定勞動合同,其身份為企業(yè)內部人員,應遵守企業(yè)各種規(guī)章制度,享受勞動福利. 若臨時特定項目,可簽定勞務合同,雙方地位是對等的
第2篇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區(qū)別專業(yè)版
勞動合同 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 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勞務合同 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xié)議。二者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jù),屬于 勞動法 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jù),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guī)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shù)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xiàn)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shù)脑瓌t支付。
企業(yè)若聘用員工應當簽定勞動合同,其身份為企業(yè)內部人員,應遵守企業(yè)各種規(guī)章制度,享受勞動福利.
若臨時特定項目,可簽定勞務合同,雙方地位是對等的
第3篇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何區(qū)別
導語: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xié)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xié)議,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guī)所調整。兩者之間的區(qū)別如下:
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shù)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jù)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雙方協(xié)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guī)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guī)定。
從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guī)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guī)范來調整規(guī)范。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法律責任后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4篇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五項區(qū)別
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qū)別。
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shù)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于勞動法調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