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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qū)建設施工合同(9份范本)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82

小區(qū)建設施工合同

第1篇 小區(qū)建設工程項目承包部分施工合同

2023小區(qū)建設工程項目承包部分施工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現就本建設工程具體施工事項,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___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___承包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價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

三、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甲方責任:

1.負責協調各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和現場施工監(jiān)督。

2.做好施工現場三通一平,保證做好供電、供水。

3.甲方應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按合同簽訂之日如有拖延則每天支付應付貨款違約金。

乙方責任:

1.嚴格按圖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甲、乙雙方驗收,確保工程質量..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2.組織施工管理人員和材料、施工機械進場。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負責。

4.服從甲方統一安排指揮。

5.由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每天支付應付貨款違約金。

四、合同工期本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以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計算。如遇以下情況,工期相應順延:

1.甲方要求更改已確認的設計方案影響工程進度;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3.甲方原因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4.未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工程款而影響施工工期;

5.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惡劣天氣(暴雨、高溫、地震、臺風)無法施工及政府行政行為而延誤工期;

6.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順延的其它情況。

五、工程質量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圖施工,接受監(jiān)理方及甲方代表監(jiān)督。乙方在施工中若發(fā)生質量問題,就及時報告甲方代表,協同解決。

六、工程款的支付和結算本合同簽訂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價款:計人民幣作為預付款;鋼構材料進場付合同款計人民幣:;彩板進場付合同款計人民幣,余款計人民幣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七天內付清。余款作為工程保質金,待保質期滿后三日內付清。

七、施工與設計變更

1.經甲方確認的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甲方需要變更設計的,必須作出設計修改通知書,乙方方可實施并組織施工,因為設計變更而造成的工期變更或者增加工程造價,必須另行協商。

八、糾紛解決辦法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guī)定,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可通過當地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訴訟途徑解決。

九、附則本合同雙方簽字確認后即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付清工程款后終止,保修責任仍然保留。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

第2篇 小區(qū)建設工程部分承包施工合同

2023小區(qū)建設工程部分承包施工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建(輕包)甲方房屋建設2幢,建筑面積約1920平方,具體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責任

1、甲方負責施工現場三通一平,負責房屋建筑材料(磚、鋼筋、水泥、石子、河沙等)。

2、乙方負責房屋建筑輕包為主,并負責鋼筋工、泥水工、木工等。并負責場地看護,解決食宿(包括施工人員)。

3、澆筑時按甲方要求,其它建筑方面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二、施工要求

1、乙方必須根據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規(guī)范施工。

2、施工日期自20__年9月1日開工起180天完工。

三、工程結算及付款方式本工程共計費用(輕包工)約48萬元,工程結算待竣工后按實結算。工程開工后基礎做平付25%,每做好一層付15%,結頂后付10%,工程竣工后扣留總結算價的5%為質量保證金,一年后付清。

四、質量保留金工程全部完成后,甲方扣留工程總結算價的5%為缺陷責任期的質量保留金。缺陷責任期為竣工驗收后1年,期滿,經甲方驗收有工程缺陷時,乙方按合同標準修復缺陷或按缺陷情況扣除修補費用于修補工程缺陷;工程無缺陷的按本協議分期付款時退還質量保留金。

五、事故責任施工期間發(fā)生的工程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施工人員發(fā)生的違紀違法行為等造成的后果、經濟損失、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其它條款施工期間,乙方應按規(guī)定設置施工標志,做好“三度一排”,確保道路正常通車。施工期間,乙方應做好環(huán)境保護工作。建筑材料應妥善保管,以防流失、揚塵揚沫。

七、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生效后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執(zhí)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第3篇 小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023小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承包發(fā)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章 合同一般規(guī)范

第1條 詞語涵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fā)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fā)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fā)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jiān)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jiān)理。

6??偙O(jiān)理工程師:工程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監(jiān)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guī)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fā)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⒐と掌冢簠f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guī)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fā)生的手寫、打字、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托、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地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協商后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本合同的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guī)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經雙方確認的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第3條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guī)范;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guī)范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行業(yè)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guī)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guī)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執(zhí)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fā)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guī)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 圖紙

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fā)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zhí)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fā)出口頭指令后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3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電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電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xù)執(zhí)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zhí)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xù)執(zhí)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zhí)行。因指令錯誤發(fā)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4。實行社會監(jiān)理的工程,甲方應當與監(jiān)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jiān)理合同。甲方委托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甲方代表和總監(jiān)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xù)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fā)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fā)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xù)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7條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xù)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xiāng)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準手續(xù)(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并承擔有關費用。

第8條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準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wèi)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fā)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fā)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guī)定,經甲方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xù),甲方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fā)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后發(fā)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guī)定。交工前清理現場到達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后頒發(fā)的規(guī)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期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第9條 進度計劃

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準。

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jiān)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準后執(zhí)行。

第10條 延期開工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準后繼續(xù)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fā)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條 工期延誤

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fā)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fā)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準。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準,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章 質量與驗收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

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guī)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fā)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fā)現由乙方原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fā)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

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yè)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yōu)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fā)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jiān)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16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xù)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guī)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xù)施工。

第17條 試車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甲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后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乙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乙方采購,由乙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甲方采購,甲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后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甲方代表未在規(guī)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xù)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xù)。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fā)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fā)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四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4。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電累計超過8小時;

5。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fā)生后10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準后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內不作答復,視為已經批準。

第20條 工程款預付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fā)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fā)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后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并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后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后10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fā)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率。

第五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種類、規(guī)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發(fā)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甲方不按規(guī)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guī)格、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乙方開箱時須請甲方到場,出現缺件或質量等級、規(guī)格與清單不符,由甲方負責補足缺件或重新采購。

3。甲方供應材料與清單規(guī)格型號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

4。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清單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多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6。供應時間早于清單約定日期,甲方承擔因此發(fā)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清單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fā)出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fā)現有與清單的規(guī)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24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guī)范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和規(guī)范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后發(fā)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規(guī)范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fā)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時,由甲方承擔發(fā)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時,由乙方承擔發(fā)生的費用。

第六章 設計變更

第25條 設計變更

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準:

1。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guī)模時,須經原設計和規(guī)劃審查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追加投資和材料指標;

2。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取得相應圖紙和說明。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在取得上述兩項批準后,向乙方發(fā)出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雙方辦理變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guī)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26條 確定變更價款

發(fā)生第25條規(guī)定的變更后,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報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準執(zhí)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jiān)理的,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暫定,事后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30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第七章 竣工與結算

第27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guī)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xù)。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第28條 竣工結算

竣工報告批準后,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及時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并將副本送乙方。銀行審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違反有關規(guī)定和約定。經辦銀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后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yè)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29條 保修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范圍、期限及保修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支付保修金。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托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修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采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修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險期滿后20天內結算,將剩余保修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八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30條 爭議

甲乙雙方因合同發(fā)生爭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發(fā)生爭議后,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xù)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xù),保護好完工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條 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fā)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的規(guī)范的要求,或發(fā)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xù)履行合同。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32條 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fā)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0天內,向甲方發(fā)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第九章 其它

第33條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guī)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fā)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時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在有毒有害環(huán)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xù),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準。

以上發(fā)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fā)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并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乙方采取的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36條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fā)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jiān)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37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fā)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xù)發(fā)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fā)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第38條 保險(如有時)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辦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投保后發(fā)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xù)發(fā)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fā)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40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41條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分別保存。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第4篇 成都小區(qū)建設鋼筋施工合同

2023成都小區(qū)建設鋼筋施工發(fā)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承建的鋼筋加工制作、安裝綁扎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甲方發(fā)包給乙方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進行施工。為了明確工程內容及雙方責任,本著互相協助及分工負責等原則,根據本工程的情況,特商定如下條款,共同遵守執(zhí)行:

一、工程內容:龍勝縣水利電業(yè)有限公司新辦公樓所有的鋼筋制作和安裝。

二、組織領導:

1)甲、乙雙方必須指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安排施工、生產、人員調動、技術安全、工程質量以及生活、計生等工作。

2)乙方必須確保進場人員的政治素質及身體、技術素質,嚴禁使用童工、女工。特殊工種必須持有上崗證、操作證。經批準進場的工人須持有效證件。在合同期內,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隨意更換施工人員,以保證本組技術實力和隊伍的穩(wěn)定性。

3)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指揮、調配、指導及管理,遵守甲方現場的各項管理制度,如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制度及宿舍、伙房紀律。

4)合同期內,未經雙方商妥并正式辦理解除合同手續(xù),乙方不得單方撤離施工隊伍,否則,因此而導致施工現場生產停頓、延誤工期等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乙方單方負責,同時,甲方有權單方面凍結乙方的承包工程款。

三、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提供乙方進場人員的生活住宿條件,負責申報臨時戶口。

2)負責工地現場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程進度、配料用料及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指揮、監(jiān)督與管理。

3)提供施工必要的機械設備,負責機械的一次性調試運轉(以后由乙方負責),小型工具由乙方自備。

4)保證材料供應,如確因種種原因供應不足時,甲方應及時安排其它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調配。

2、乙方責任:

1)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與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遵守執(zhí)行國家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guī)范》。尊重和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監(jiān)督與指揮,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優(yōu)良等級以上。

2)嚴格本班組自身的安全生產教育。每個工人入場時,都必須認真學習、遵守執(zhí)行經理部制訂的《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附后)等制度,提高工人的安全生產意識,保證不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避免民生安全事故,并承擔凡是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制度的大小安全事故的責任。

3)提倡文明施工,工完場清并遵守甲方現場的各項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搞好與其他班組間的關系。必須要求每一個工人遵守紀律,不打架,不滋惹是非,若違反,乙方要承擔責任。

4)絕對服從甲方的工程進度安排。班組長必須在操作作業(yè)現場,未經同意不準離開工地。應保證足夠的施工力量,否則,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負責組織工人進退場,其費用由乙方負責。

5)嚴格按照甲方規(guī)定下料,、不造成人為的浪費。收工前要把剩余的材料清理并盡量回收,做到工完場清,不準從樓層上往下倒建筑垃圾。

6)愛惜甲方的一切機械設備和工具,承擔本組一切機械設備和工具的維護與保管。違章操作致使機械設備和工具損壞的,其維修費用及由此而引起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嚴格履行材物領(借)用手續(xù),工完退回。

7)鋼筋焊接要符合規(guī)范要求。

8)鋼筋制安質量要求,絕對不能出現返工現象。每次撓搗砼梁、板、柱的時候,必須派專人跟班調整鋼筋,必須保證砼澆灌后的鋼筋質量。

9)鋼筋工種必需的工具、護具及勞保防護用品由乙方自備。

10)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zhí)行以上各項規(guī)定和要求,否則,甲方有權逐項予以罰款處理,所罰款項在結算款中一次扣除,情節(jié)嚴重者則予清除場地。

四、工程質量:

由于操作者盲目蠻干、圖速度、不按規(guī)范規(guī)定操作所造成的返工,其返工費用由乙方負責,所造成的材料浪費及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賠償。

五、工 期:

根據甲方現場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計劃的時間、期限,保證按期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項目的施工任務。

六、付款方法:

七、其 它:

1)由甲方違章指揮或強命工人違章操作造成的傷害,其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造成終身致殘的,視程度予以賠償,但最高幅度賠償為一次性五萬元封頂。

2)由于他人違章作業(yè)而造成的傷害,其經濟損失由肇事者負責。甲方負責追查傷者費用暫由甲方支付。

3)凡操作者違反操作規(guī)程和工地有關規(guī)定所造成的傷害,其一切費用全部由乙方負責。

4)傷者費用在______元以內,不管何種原因均由乙方自理。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九、附則

十、、甲方對以上各條款負有解釋權。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zhí)三份、乙方執(zhí)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并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完付清所有承包款時失效。

發(fā)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 _______________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

第5篇 小區(qū)建設工程包工包料施工合同

2023小區(qū)建設工程包工包料施工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總造價:總造價中包括各種材料費、運費、試驗費、加工安裝費、稅金等。乙方向甲方開具正規(guī)發(fā)票。

4、工程內容:詳見乙方提供的工程圖紙及預算書(不含刷油、防腐、隔熱保溫及管道支架、頂管)。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質量要求:符合國家、行業(yè)標準和合同約定、相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

7、合同工期工期:安裝工期為天,開工時間根據甲方書面通知進場施工,陰雨天順延。

第二條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責任和義務

(1)向乙方提供設備、材料的存放地點;

(2)協調施工現場不同施工單位的交叉作業(yè)的關系,及時處理有關問題,乙方負責本工程與市政、規(guī)劃、城管等有關部門協調工作;

(3)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在乙方工程完工后,甲方組織人員對其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2、乙方責任和義務

(1)施工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由甲方提供;

(2)乙方按圖紙施工,如有變更,必須有甲方書面簽證,否則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必須對管理人員及施工人員的安全施工由乙方承擔;

(4)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供所有的工程驗收資料;

第三條工期約定

1、乙方在合同簽訂后,應嚴格按照確定的合同工期開展施工;

2、因甲方原因而造成的停工,除工期按竣工的天數向后順延外,甲方還應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乙方無法施工的,可經雙方協調并通過書面形式確定順延工程期限。工期予以順延。

第四條工程質量及保修約定

1、本工程施工工藝、原材料及施工質量,乙方保證符合國家、行業(yè)標準和合同約定、相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

2、驗收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和義務。

3、本工程保修期為壹年。

第五條付款方式合同簽訂三日內付工程款總價,工程安裝完成總工程量的80%時付總價款一次性。

第六條合同履約保證

1、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須本著誠信的態(tài)度如實履行本合同。如因甲方資金不到位,乙方有權停止施工,延誤工期由甲方負責。

2、本工程在合同簽訂后須在一年內施工完成。如未全部完工,對剩余工程量,依據當時市場價格重新計劃,價格上浮在5%以內不予調整,超過5%按實調整計價。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辦法

1、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發(fā)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商調解的辦法解決;

2、甲乙雙方協商或調解不成時,應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他

1、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委托為項目責任人,電話:雙方項目責任人對本工程現場問題的處理,具有法律效應;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其他未言明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執(zhí)行;

4、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驗收,保修期滿后自然失效。

5、雙方確認的《工程預(決)算表》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6、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并嚴格執(zhí)行。

甲方(蓋章)簽字:

第6篇 小區(qū)建設施工合同

2023小區(qū)建設施工發(fā)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____天

第四條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元。

第六條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第八條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第九條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第十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發(fā)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篇 住宅小區(q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23住宅小區(qū)建設工程施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4.資金來源: 。

5.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圍: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 合格 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人民幣(大寫)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人民幣(大寫) (¥ 元);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元);

(3)專業(yè)工程暫估價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元);

(4)暫列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元);

2.合同價格形式: 。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直接發(fā)包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fā)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雙方簽字蓋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fā)包人執(zhí) 肆 份,承包人執(zhí) 肆 份。

發(fā)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名: 開戶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1.1.1.3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fā)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

1.1.1.4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的施工應當遵守的或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yè)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1.1.1.7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fā)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發(fā)包人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圖紙文件。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審查合格。

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guī)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說明和表格。

1.1.1.9 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fā)包人規(guī)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的工程預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1.1.2.1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fā)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fā)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與發(fā)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4 監(jiān)理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fā)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工程監(jiān)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5 設計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fā)包人委托負責工程設計并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1.1.2.7 發(fā)包人代表:是指由發(fā)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發(fā)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fā)包人權利的人。

1.1.2.8 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guī)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

1.1.2.9 總監(jiān)理工程師:是指由監(jiān)理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jiān)理的總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fā)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8臨時設施: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要臨時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監(jiān)理人按照第7.3.2項〔開工通知〕約定發(fā)出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項〔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4.4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fā)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1.1.4.6 基準日期:招標發(fā)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fā)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時。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1.1.5.2 合同價格:是指發(fā)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fā)生的價格變化。

1.1.5.3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fā)生的或將要發(fā)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暫估價:是指發(fā)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fā)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yè)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1.1.5.5暫列金額:是指發(fā)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fā)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fā)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1.1.5.6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fā)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1.1.5.7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1.1.5.8 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yè)以及地方的計量規(guī)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yōu)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1.4 標準和規(guī)范

1.4.1 適用于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guī)范、規(guī)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fā)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發(fā)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供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發(fā)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yè)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 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yōu)先解釋順序。

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和交底

發(fā)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內容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并組織承包人、監(jiān)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發(fā)包人至遲不得晚于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因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按照第7.5.1項〔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1.6.2 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在收到發(fā)包人提供的圖紙后,發(fā)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接到該通知后,應附具相關意見并立即報送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在收到監(jiān)理人報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合理時間是指發(fā)包人在收到監(jiān)理人的報送通知后,盡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圖紙修改補充所需的時間。

1.6.3 圖紙的修改和補充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經圖紙原設計人及審批部門同意,并由監(jiān)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將修改后的圖紙或補充圖紙?zhí)峤唤o承包人,承包人應按修改或補充后的圖紙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應當由其編制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文件,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提交監(jiān)理人,并由監(jiān)理人報送發(fā)包人。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jiān)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內審查完畢,監(jiān)理人對承包人文件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并重新報送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的審查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1.6.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供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1.7聯絡

1.7.1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7.2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fā)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1.8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監(jiān)理人或發(fā)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fā)包人利益。未經發(fā)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監(jiān)理人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jiān)理人支付報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fā)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fā)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jiān)理人。

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fā)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fā)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準手續(xù)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手續(xù)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fā)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xù)。

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并根據工程規(guī)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10.2 場外交通

發(fā)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guī),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執(zhí)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guī)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發(fā)包人負責完善并承擔相關費用。

1.10.3場內交通

發(fā)包人應提供場內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并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除發(fā)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xù),發(fā)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1.10.6 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1.11知識產權

1.11.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fā)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guī)范以及反映發(fā)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發(fā)包人,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fā)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于發(fā)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fā)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1.11.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1.12保密

除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fā)包人提供的圖紙、文件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yè)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fā)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技術秘密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yè)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完整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fā)包人應予以修正,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

(2)工程量清單偏差超出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圍的;

(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guī)范強制性規(guī)定計量的。

2. 發(fā)包人

2.1 許可或批準

發(fā)包人應遵守法律,并辦理法律規(guī)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占用土地等許可和批準。發(fā)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2.2 發(fā)包人代表

發(fā)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派駐施工現場的發(fā)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發(fā)包人代表在發(fā)包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fā)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fā)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fā)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fā)包人更換發(fā)包人代表的,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發(fā)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fā)包人撤換發(fā)包人代表。

不屬于法定必須監(jiān)理的工程,監(jiān)理人的職權可以由發(fā)包人代表或發(fā)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員行使。

2.3 發(fā)包人人員

發(fā)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fā)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huán)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guī)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發(fā)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發(fā)包人人員包括發(fā)包人代表及其他由發(fā)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最遲于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1)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

(2)保證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

(3)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4)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

2.4.3 提供基礎資料

發(fā)包人應當在移交施工現場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鄰區(qū)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按照法律規(guī)定確需在開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礎資料,發(fā)包人應盡其努力及時地在相應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責任

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書面通知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fā)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6 支付合同價款

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 組織竣工驗收

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8 現場統一管理協議

發(fā)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fā)包人直接發(fā)包的專業(yè)工程的承包人簽訂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作為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并履行以下義務:

(1)辦理法律規(guī)定應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準,并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fā)包人留存;

(2)按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內承擔保修義務;

(3)按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措施,辦理工傷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

(4)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yè)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5)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fā)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yè)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6)按照第6.3款〔環(huán)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huán)境與生態(tài)的保護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8)將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9)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編制竣工資料,完成竣工資料立卷及歸檔,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資料的套數、內容、時間等要求移交發(fā)包人;

(10)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3.2 項目經理

3.2.1項目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注冊執(zhí)業(yè)證書編號、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項目經理經承包人授權后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合同。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項目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且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天數。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監(jiān)理人,并取得發(fā)包人的書面同意。項目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

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組織工程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為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安全,在無法與發(fā)包人代表和總監(jiān)理工程師及時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與工程有關的人身、財產和工程的安全,但應在48小時內向發(fā)包人代表和總監(jiān)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并征得發(fā)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項目經理的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項目經理繼續(xù)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發(fā)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發(fā)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4天內向發(fā)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fā)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fā)包人。繼任項目經理繼續(xù)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5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并應提前7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監(jiān)理人,并征得發(fā)包人書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員

3.3.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7天內,向監(jiān)理人提交承包人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術、材料、質量、安全、財務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崗位、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等,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情況,并同時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

3.3.2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應相對穩(wěn)定。施工過程中如有變動,承包人應及時向監(jiān)理人提交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承包人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時,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監(jiān)理人,并征得發(fā)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

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jiān)理人可以隨時檢查。

3.3.3發(fā)包人對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fā)包人所質疑的情形。發(fā)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3.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5天的,應報監(jiān)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5天的,應通知監(jiān)理人,并征得發(fā)包人書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前應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和能力,且應征得監(jiān)理人或發(fā)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或前述人員未經監(jiān)理人或發(fā)包人同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4 承包人現場查勘

承包人應對基于發(fā)包人按照第2.4.3項〔提供基礎資料〕提交的基礎資料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但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遺漏導致承包人解釋或推斷失實的,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進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況或未能充分估計前述情況所可能產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專業(yè)工程分包給第三人,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承包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確定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yè)工程,按照第10.7款〔暫估價〕確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分包的,承包人應確保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工程分包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后7天內向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應向監(jiān)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并對分包人的施工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

3.5.4 分包合同價款

(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fā)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

(2)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fā)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fā)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

3.5.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項下的義務持續(xù)到缺陷責任期屆滿以后的,發(fā)包人有權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要求承包人將其在分包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當轉讓。除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轉讓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發(fā)包人履行義務。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自發(fā)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之日起,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直到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

(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設備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對合同內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fā)前,由承包人承擔保護責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7 履約擔保

發(fā)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等。履約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xù)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xù)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3.8 聯合體

3.8.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fā)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2 聯合體協議經發(fā)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3.8.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 監(jiān)理人

4.1監(jiān)理人的一般規(guī)定

工程實行監(jiān)理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監(jiān)理人的監(jiān)理內容及監(jiān)理權限等事項。監(jiān)理人應當根據發(fā)包人授權及法律規(guī)定,代表發(fā)包人對工程施工相關事項進行檢查、查驗、審核、驗收,并簽發(fā)相關指示,但監(jiān)理人無權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jiān)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由承包人提供,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4.2監(jiān)理人員

發(fā)包人授予監(jiān)理人對工程實施監(jiān)理的權利由監(jiān)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jiān)理人員行使,監(jiān)理人員包括總監(jiān)理工程師及監(jiān)理工程師。監(jiān)理人應將授權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和監(jiān)理工程師的姓名及授權范圍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監(jiān)理人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他監(jiān)理人員,監(jiān)理人應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

4.3監(jiān)理人的指示

監(jiān)理人應按照發(fā)包人的授權發(fā)出監(jiān)理指示。監(jiān)理人的指示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經其授權的監(jiān)理人員簽字。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損,監(jiān)理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fā)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須在發(fā)出口頭指示后24小時內補發(fā)書面監(jiān)理指示,補發(fā)的書面監(jiān)理指示應與口頭指示一致。

監(jiān)理人發(fā)出的指示應送達承包人項目經理或經項目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因監(jiān)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fā)出指示、指示延誤或發(fā)出了錯誤指示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責任。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jiān)理工程師不應將第4.4款〔商定或確定〕約定應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jiān)理人員。

承包人對監(jiān)理人發(fā)出的指示有疑問的,應向監(jiān)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監(jiān)理人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監(jiān)理人逾期未回復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執(zhí)行上述指示。

監(jiān)理人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為批準,但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對該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設備等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4.4 商定或確定

合同當事人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jiān)理工程師應當會同合同當事人盡量通過協商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確定。

總監(jiān)理工程師應將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詳細依據。合同當事人對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確定沒有異議的,按照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確定執(zhí)行。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有異議,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爭議解決前,合同當事人暫按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確定執(zhí)行;爭議解決后,爭議解決的結果與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確定不一致的,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執(zhí)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5. 工程質量

5.1質量要求

5.1.1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和標準的要求。有關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1.2 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5.2質量保證措施

5.2.1 發(fā)包人的質量管理

發(fā)包人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各項工作。

5.2.2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向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并提交相應的工程質量文件。對于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錯誤指示,承包人有權拒絕實施。

承包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zhí)行施工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發(fā)包人的要求,對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jiān)理人審查。此外,承包人還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發(fā)包人的要求,進行施工現場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監(jiān)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

監(jiān)理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發(fā)包人授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jiān)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jiān)理人到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監(jiān)理人為此進行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jiān)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監(jiān)理人的檢查和檢驗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且經檢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經檢查檢驗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fā)包人承擔。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1承包人自檢

承包人應當對工程隱蔽部位進行自檢,并經自檢確認是否具備覆蓋條件。

5.3.2檢查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jiān)理人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并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監(jiān)理人應按時到場并對隱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經監(jiān)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監(jiān)理人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jiān)理人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并由監(jiān)理人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jiān)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監(jiān)理人未按時進行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應簽字確認。監(jiān)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5.3.3項〔重新檢查〕的約定重新檢查。

5.3.3 重新檢查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zhí)行,并在檢查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5.3.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jiān)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jiān)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5.4不合格工程的處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fā)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無法補救的,按照第13.2.4項〔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約定執(zhí)行。

5.4.2 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fā)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5 質量爭議檢測

合同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合同當事人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執(zhí)行。

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huán)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產要求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承包人有權拒絕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強令承包人違章作業(yè)、冒險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突發(fā)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監(jiān)理人和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當及時下令停工并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應急措施。

因安全生產需要暫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暫停施工〕的約定執(zhí)行。

6.1.2 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wèi)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并按安全生產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及政府安全監(jiān)督部門的檢查與監(jiān)督。

6.1.3特別安全生產事項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為實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并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fā)的上崗證書。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fā)包人認可后實施。

實施爆破作業(yè),在放射、毒害性環(huán)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7天以書面通知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并報送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fā)包人認可后實施。

需單獨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進行專家論證的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及時編制和組織論證。

6.1.4 治安保衛(wèi)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wèi)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wèi)職責。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qū)在內的各自管轄區(qū)的治安保衛(wèi)工作。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7天內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發(fā)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fā)治安事件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tài),防止事態(tài)擴大,盡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平整,物料堆放整齊。工程所在地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zhí)行。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經發(fā)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可在發(fā)包人指定的地點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費

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fā)包人承擔,發(fā)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減該部分費用。因基準日期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或政府有關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fā)包人承擔。

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未經發(fā)包人同意的,如果該措施避免了發(fā)包人的損失,則發(fā)包人在避免損失的額度內承擔該措施費。如果該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該措施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在開工后28天內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50%,其余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發(fā)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按第16.1.1項〔發(fā)包人違約的情形〕執(zhí)行。

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顚S茫邪藨谪攧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fā)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7 緊急情況處理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fā)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jiān)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zhí)行的,發(fā)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8 事故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應立即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fā)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產責任

6.1.9.1 發(fā)包人的安全責任

發(fā)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3)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對承包人、監(jiān)理人造成的人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4)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發(fā)包人自身人員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產損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6.2 職業(yè)健康

6.2.1 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并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承包人應依法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承包人應督促其分包人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保障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并提供勞動保護,并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yè)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承包人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承包人應按法律規(guī)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guī)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6.2.2 生活條件

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huán)境;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并定期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wèi)生的專業(yè)檢查和處理,在遠離城鎮(zhèn)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yī)務人員與醫(yī)療設施。

6.3 環(huán)境保護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列明環(huán)境保護的具體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huán)境。對施工作業(yè)過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氣、水、噪音以及固體廢物污染采取具體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應當承擔因其原因引起的環(huán)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上述環(huán)境污染引起糾紛而導致暫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7. 工期和進度

7.1施工組織設計

7.1.1 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以下內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

(3)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措施;

(4)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

(5)施工機械設備的選用;

(6)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

(7)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

(8)環(huán)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4天內,但至遲不得晚于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監(jiān)理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并由監(jiān)理人報送發(fā)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應在監(jiān)理人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后7天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對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要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進度計劃〕執(zhí)行。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1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

承包人應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提交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和一般工程實踐慣例,施工進度計劃經發(fā)包人批準后實施。施工進度計劃是控制工程進度的依據,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有權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情況。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施工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承包人應向監(jiān)理人提交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并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由監(jiān)理人報送發(fā)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應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后7天內完成審核和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的確認,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的期限,向監(jiān)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jiān)理人報發(fā)包人批準后執(zhí)行。開工報審表應詳細說明按施工進度計劃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施工人員等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按約定完成開工準備工作。

7.3.2 開工通知

發(fā)包人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獲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許可。經發(fā)包人同意后,監(jiān)理人發(fā)出的開工通知應符合法律規(guī)定。監(jiān)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fā)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監(jiān)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fā)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fā)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7.4測量放線

7.4.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在至遲不得晚于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天通過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發(fā)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承包人發(fā)現發(fā)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應及時通知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應及時報告發(fā)包人,并會同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實。發(fā)包人應就如何處理和是否繼續(xù)施工作出決定,并通知監(jiān)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應矯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準線中出現的任何差錯,并對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負責。

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內水準點等測量標志物的保護工作由承包人負責。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fā)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2)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準等開工條件的;

(3)發(fā)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fā)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jiān)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fā)出指示、批準等文件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fā)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fā)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確保實際工期不低于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歷天數。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需要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的,按照第7.2.2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執(zhí)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繼續(xù)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克服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xù)施工,并及時通知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監(jiān)理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后應當及時發(fā)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0條〔變更〕約定執(zhí)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fā)包人承擔。

7.7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有經驗的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但尚未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惡劣氣候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具體情形。

承包人應采取克服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xù)施工,并及時通知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后應當及時發(fā)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0條〔變更〕約定辦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fā)包人承擔。

7.8 暫停施工

7.8.1發(fā)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發(fā)包人原因引起暫停施工的,監(jiān)理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后,應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情況緊急且監(jiān)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項〔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執(zhí)行。

因發(fā)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監(jiān)理人復工指示后84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為第16.2.1項〔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承包人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暫停施工

監(jiān)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并經發(fā)包人批準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jiān)理人指示暫停施工。

7.8.4 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

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jiān)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通知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發(fā)出指示,逾期未發(fā)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監(jiān)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應說明理由,承包人對監(jiān)理人的答復有異議,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7.8.5 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暫停施工后,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在工程復工前,監(jiān)理人會同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確定因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并確定工程復工條件。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jiān)理人應經發(fā)包人批準后向承包人發(fā)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

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因發(fā)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按照第7.5.1項〔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7.8.6 暫停施工持續(xù)56天以上

監(jiān)理人發(fā)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未向承包人發(fā)出復工通知,除該項停工屬于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發(fā)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xù)施工。發(fā)包人逾期不予批準的,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發(fā)包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按第10.1款〔變更的范圍〕第(2)項的可取消工作。

暫停施工持續(xù)84天以上不復工的,且不屬于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并影響到整個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實現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項〔因發(fā)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執(zhí)行。

7.8.7 暫停施工期間的工程照管

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7.8.8 暫停施工的措施

暫停施工期間,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及安全,防止因暫停施工擴大損失。

7.9提前竣工

7.9.1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發(fā)包人應通過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下達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議書,提前竣工建議書應包括實施的方案、縮短的時間、增加的合同價格等內容。發(fā)包人接受該提前竣工建議書的,監(jiān)理人應與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承包人認為提前竣工指示無法執(zhí)行的,應向監(jiān)理人和發(fā)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應在收到異議后7天內予以答復。任何情況下,發(fā)包人不得壓縮合理工期。

7.9.2 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發(fā)包人帶來效益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前竣工的獎勵。

8. 材料與設備

8.1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

發(fā)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簽訂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送達地點。

承包人應提前30天通過監(jiān)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進場。承包人按照第7.2.2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約定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時,需同時提交經修訂后的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

8.2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工程設備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合同約定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發(fā)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發(fā)包人違反本款約定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8.3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接收與拒收

8.3.1發(fā)包人應按《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fā)包人應提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jiān)理人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時間,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清點、檢驗和接收。

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guī)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按照第16.1款〔發(fā)包人違約〕約定辦理。

8.3.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jiān)理人檢驗。承包人進行永久設備、材料的制造和生產的,應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并向監(jiān)理人提交材料的樣本以及有關資料,并應在使用該材料或工程設備之前獲得監(jiān)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jiān)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4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 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已經列支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發(fā)生丟失毀損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監(jiān)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的,承包人不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保管,由此導致丟失毀損的由發(fā)包人負責。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檢驗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法律規(guī)定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承包人應按監(jiān)理人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發(fā)現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1監(jiān)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jiān)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2 監(jiān)理人發(fā)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按照監(jiān)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xù)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3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fā)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fā)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8.6 樣品

8.6.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guī)格、數量等要求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樣品的報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應在計劃采購前28天向監(jiān)理人報送樣品。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均應來自供應材料的實際生產地,且提供的樣品的規(guī)格、數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設備的質量、型號、顏色、表面處理、質地、誤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報送樣品時應隨附申報單,申報單應載明報送樣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并標明每件樣品對應的圖紙?zhí)?,預留監(jiān)理人批復意見欄。監(jiān)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復經發(fā)包人簽認的樣品審批意見。

(3)經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審批確認的樣品應按約定的方法封樣,封存的樣品作為檢驗工程相關部分的標準之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使用與樣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設備。

(4)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對樣品的審批確認僅為確認相關材料或工程設備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封存的樣品修改或改變了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協議予以確認。

8.6.2 樣品的保管

經批準的樣品應由監(jiān)理人負責封存于現場,承包人應在現場為保存樣品提供適當和固定的場所并保持適當和良好的存儲環(huán)境條件。

8.7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替代

8.7.1 出現下列情況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承包人應按照第8.7.2項約定的程序執(zhí)行:

(1)基準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規(guī)定禁止使用的;

(2)發(fā)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須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應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28天前書面通知監(jiān)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型號、品牌、性能、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2)替代品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型號、品牌、性能、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3)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之間的差異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對工程產生的影響;

(4)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的價格差異;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說明;

(6)監(jiān)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監(jiān)理人應在收到通知后14天內向承包人發(fā)出經發(fā)包人簽認的書面指示;監(jiān)理人逾期發(fā)出書面指示的,視為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發(fā)包人認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格,按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相同項目的價格認定;無相同項目的,參考相似項目價格認定;既無相同項目也無相似項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價格。

8.8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jiān)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jiān)理人批準。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fā)包人辦理申請手續(xù)并承擔相應費用。

8.8.2發(fā)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fā)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jiān)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9材料與設備專用要求

承包人運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工具與資料,必須專用于工程。未經發(fā)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現場或挪作他用;經發(fā)包人批準,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

9. 試驗與檢驗

9.1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9.1.1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監(jiān)理人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設備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監(jiān)理人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為目的的材料復核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9.1.2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試驗設備、取樣裝置、試驗場所和試驗條件,并向監(jiān)理人提交相應進場計劃表。

承包人配置的試驗設備要符合相應試驗規(guī)程的要求并經過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且在正式使用該試驗設備前,需要經過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應向監(jiān)理人提交試驗人員的名單及其崗位、資格等證明資料,試驗人員必須能夠熟練進行相應的檢測試驗,承包人對試驗人員的試驗程序和試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9.2取樣

試驗屬于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取樣。試驗屬于監(jiān)理人抽檢性質的,可由監(jiān)理人取樣,也可由承包人的試驗人員在監(jiān)理人的監(jiān)督下取樣。

9.3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9.3.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jiān)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9.3.2試驗屬于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于監(jiān)理人抽檢性質的,監(jiān)理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監(jiān)理人共同進行。承包人對由監(jiān)理人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共同進行試驗。約定共同進行試驗的,監(jiān)理人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并將試驗結果報送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應承認該試驗結果。

9.3.3監(jiān)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由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fā)包人承擔。

9.4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jiān)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監(jiān)理人認為必要時,承包人應根據監(jiān)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監(jiān)理人審查。

10. 變更

10.1變更的范圍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以下情形的,應按照本條約定進行變更: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

(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10.2變更權

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均可以提出變更。變更指示均通過監(jiān)理人發(fā)出,監(jiān)理人發(fā)出變更指示前應征得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經發(fā)包人簽認的變更指示后,方可實施變更。未經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變更。

涉及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人提供變更后的圖紙和說明。如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guī)模時,發(fā)包人應及時辦理規(guī)劃、設計變更等審批手續(xù)。

10.3變更程序

10.3.1 發(fā)包人提出變更

發(fā)包人提出變更的,應通過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

10.3.2 監(jiān)理人提出變更建議

監(jiān)理人提出變更建議的,需要向發(fā)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理由,以及實施該變更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發(fā)包人同意變更的,由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指示。發(fā)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jiān)理人無權擅自發(fā)出變更指示。

10.3.3 變更執(zhí)行

承包人收到監(jiān)理人下達的變更指示后,認為不能執(zhí)行,應立即提出不能執(zhí)行該變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認為可以執(zhí)行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實施該變更指示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且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第10.4款〔變更估價〕約定確定變更估價。

10.4變更估價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變更估價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

(3)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10.4.2 變更估價程序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后14天內,向監(jiān)理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監(jiān)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后7天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對變更估價申請有異議,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發(fā)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后14天內審批完畢。發(fā)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或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

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應計入最近一期的進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應向監(jiān)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議說明,說明建議的內容和理由,以及實施該建議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jiān)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議后7天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發(fā)包人,發(fā)現其中存在技術上的缺陷,應通知承包人修改。發(fā)包人應在收到監(jiān)理人報送的合理化建議后7天內審批完畢。合理化建議經發(fā)包人批準的,監(jiān)理人應及時發(fā)出變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按照第10.4款〔變更估價〕約定執(zhí)行。發(fā)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jiān)理人應書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fā)包人可對承包人給予獎勵,獎勵的方法和金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0.6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

因變更引起工期變化的,合同當事人均可要求調整合同工期,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并參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額標準確定增減工期天數。

10.7暫估價

暫估價專業(yè)分包工程、服務、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明細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0.7.1 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采取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選擇其他招標方式。

第1種方式: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承包人招標,對該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準按照以下約定執(zhí)行:

(1)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天將招標方案通過監(jiān)理人報送發(fā)包人審查,發(fā)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招標方案后7天內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經過發(fā)包人批準的招標方案開展招標工作;

(2)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提前14天將招標文件通過監(jiān)理人報送發(fā)包人審批,發(fā)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相關文件后7天內完成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發(fā)包人有權確定招標控制價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參加評標;

(3)承包人與供應商、分包人在簽訂暫估價合同前,應當提前7天將確定的中標候選供應商或中標候選分包人的資料報送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在收到資料后3天內與承包人共同確定中標人;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后7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fā)包人留存。

第2種方式: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確定暫估價供應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應按照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天通知發(fā)包人,并提交暫估價招標方案和工作分工。發(fā)包人應在收到后7天內確認。確定中標人后,由發(fā)包人、承包人與中標人共同簽訂暫估價合同。

10.7.2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采取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

第1種方式: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按本項約定確認和批準:

(1)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簽訂暫估價項目的采購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監(jiān)理人提出書面申請。監(jiān)理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天內報送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4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發(fā)包人逾期未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該書面申請已獲得同意;

(2)發(fā)包人認為承包人確定的供應商、分包人無法滿足工程質量或合同要求的,發(fā)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確定暫估價項目的供應商、分包人;

(3)承包人應當在簽訂暫估價合同后7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fā)包人留存。

第2種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項〔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約定的第1種方式確定暫估價項目。

第3種方式: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

承包人具備實施暫估價項目的資格和條件的,經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實施暫估價項目,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具體事項。

10.7.3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fā)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0.8暫列金額

暫列金額應按照發(fā)包人的要求使用,發(fā)包人的要求應通過監(jiān)理人發(fā)出。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協商確定有關事項。

10.9計日工

需要采用計日工方式的,經發(fā)包人同意后,由監(jiān)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計價方式實施相應的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的計日工計價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計日工的單價。

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工作,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jiān)理人審查: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專業(yè)、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其他有關資料和憑證。

計日工由承包人匯總后,列入最近一期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jiān)理人審查并經發(fā)包人批準后列入進度付款。

11. 價格調整

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范圍,合同價格應當調整。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選擇以下一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1種方式: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格。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年月日

第8篇 高檔小區(qū)建設施工合同

2023高檔小區(qū)建設施工發(fā)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自籌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施工圖內除合同約定的發(fā)包人分包項目外的全部土建工程、安裝工程和預埋工程的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勞務、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和服務等全部內容(其中部分材料和鋼結構由發(fā)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實際開工日期以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下達開工令為準);

竣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其中主體為優(yōu)質結構)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預算價約計_______萬元。

六、組成合同文件

本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圖紙;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違約、索賠和爭議

1、發(fā)包方、承包方應當共同遵守上述約定,如果一方違反約定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邀請第三方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八、工程結算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方認可后____天內,承包方向發(fā)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辦理工程價款竣工結算的一般公式為:

竣工結算工程款=預算(或概算)或合同價款+施工過程中預算或合同價款調整數額-預付及已結算工程價款-保修金。

3、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質量保證金,發(fā)包人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量保證金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九、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雙方約定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在滿足雙方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各項條款之規(guī)定并無任何糾紛后合同自行解除。

發(fā)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9篇 小區(qū)建設工程項目承包部分施工合同書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建(輕包)甲方房屋建設2幢,建筑面積約1920平方,具體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責任

1、甲方負責施工現場三通一平,負責房屋建筑材料(磚、鋼筋、水泥、石子、河沙等)。

2、乙方負責房屋建筑輕包為主,并負責鋼筋工、泥水工、木工等。并負責場地看護,解決食宿(包括施工人員)。

3、澆筑時按甲方要求,其它建筑方面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二、施工要求

1、乙方必須根據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規(guī)范施工。

2、施工日期自20__年9月1日開工起180天完工。

三、工程結算及付款方式本工程共計費用(輕包工)約48萬元,工程結算待竣工后按實結算。工程開工后基礎做平付25%,每做好一層付15%,結頂后付10%,工程竣工后扣留總結算價的5%為質量保證金,一年后付清。

四、質量保留金工程全部完成后,甲方扣留工程總結算價的5%為缺陷責任期的質量保留金。缺陷責任期為竣工驗收后1年,期滿,經甲方驗收有工程缺陷時,乙方按合同標準修復缺陷或按缺陷情況扣除修補費用于修補工程缺陷;工程無缺陷的按本協議分期付款時退還質量保留金。

五、事故責任施工期間發(fā)生的工程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施工人員發(fā)生的違紀違法行為等造成的后果、經濟損失、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其它條款施工期間,乙方應按規(guī)定設置施工標志,做好“三度一排”,確保道路正常通車。施工期間,乙方應做好環(huán)境保護工作。建筑材料應妥善保管,以防流失、揚塵揚沫。

七、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生效后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執(zhí)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小區(qū)建設施工合同(9份范本)

2023成都小區(qū)建設鋼筋施工發(fā)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甲方承建的鋼筋加工制作、安裝綁扎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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