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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管理辦法12篇

發(fā)布時間:2023-01-31 10:27:02 查看人數:92

電纜管理辦法

第1篇 進口電線電纜檢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口電線電纜的檢驗,確保進口電線電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迸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口電線電纜,必須經過商檢機構檢驗,未經檢驗的不推銷售、使用。

第三條 進口電線電纜的檢驗由收用貨部門所在地商檢機構負責實施。商檢機構可采取商檢自驗,與有關部門共同檢驗,委托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指定或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等方式,并由商檢機構簽發(fā)有關檢驗單證。

第四條 進口電線電纜的報驗和簽證按國家商檢局《進出口商品報驗的規(guī)定》和《進出口商品檢驗簽證管理辦法》實施。

第五條 簽訂進口電線電纜合同檢驗條款時,應訂明進口電線電纜的詳細技術參數、檢驗標準、質量保證期、索賠期限以及提供出廠試驗報告等有關內容。

第六條 合同金額較高,檢驗難度較大以及某些重要項目到貨后無法檢驗的進口電線電纜,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頂檢驗、監(jiān)造或者監(jiān)裝條款,并保留到貨后最終檢驗和索賠的權利。

第七條 進口電線電纜的檢驗依據為:

(一)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zhí)行檢驗標準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檢驗標準檢驗i

(二)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規(guī)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zhí)行的檢驗標準的,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檢驗: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zhí)行的檢驗標準,低于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檢驗;

(四)合同中未約定檢驗標準或約定的不明確,依次按照制造廠技術文件或生產國標準或國際標準或國家現行標準實施檢驗。

第八條 對于符合第六條要求的進口電線電纜,商檢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和收用貨部門共同進行裝船前的預檢驗、監(jiān)造或者監(jiān)裝工作。預檢驗小組應提供預檢情況報告。

第九條 對于符合第六條要求的進口電線電纜,收用貨部門要指派專人負責檢驗驗收工作。以收用貨部門為主,吸收安裝敷設單位參加,成立驗收機構,在商檢機構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條 收用貨部門或貨運代理部門如發(fā)現殘損短缺問題,應向承運人索取殘損短缺記錄,并申請口岸商檢機構鑒定出證;口岸檢驗確有困難,由口岸商檢機構辦理易地檢驗手續(xù),由當地商檢機構檢驗、鑒定出證。

第十一條 開箱檢驗

商檢機構在收用貨部門報驗后實施開箱檢驗。檢查包裝是否完整無損,

核查運輸標志,核對電線電纜品名、型號、規(guī)格、數量是否與合同、發(fā)票、

提單、裝箱單相符,檢查電線電纜有元殘損;所附帶技術資料及有關證明文

件等是否齊全。

第十二條 性能檢驗

(一)商檢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檢驗標準,抽取樣品進行性能檢驗。

(二)進口的電纜無法抽取樣品時,在不影響索賠的前提下,允許檢驗項目結合安裝敷設過程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 質量保證期檢驗

在質量保證期內,收用貨部門應對投入使用的進口電線電纜進行跟蹤檢驗,并記錄電線電纜的質量狀況。如發(fā)現屬于發(fā)貨人的責任問題,應在質量保證期終止前一個月申請商檢機構復驗并出具檢驗證書。

第十四條 商檢機構和其指定或者認可的檢驗機構對進口電線電纜進行檢驗時,收用貨部門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商檢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商檢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2篇 井下電纜敷設管理辦法

1、 井下所有掘進巷,回采巷的電纜均敷設在巷道上幫,所有斜巷的電纜均敷設在巷道水溝側;

2、 井下電纜敷設時必須使用電纜鉤吊掛,電纜鉤懸掛點間距為1m,同鉤電纜馳度一致,電纜鉤懸掛點必須保持在同一水平線上,且同一巷道內的電纜鉤的規(guī)格尺寸必須保持一致;電纜吊掛高度,最下面一根電纜的鉤頭距軌道面的距離為1.8m;敷設的電纜距軌道水平距離不得低于600mm;

3、 井下敷設的電纜、通訊信號電纜不得吊掛在風水管路上,電纜與風水管路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必須敷設在管路上方0.3m以上的位置,敷設的電纜必須與巷道內的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的兩側,井下帶電電纜不得盤圈或盤“8”字形;電纜鉤內電纜的排列:由上到下按照最上面的鉤頭為通信和信號等小電纜線,其次為高壓電纜,低壓電纜順序,不得隨意竄鉤吊掛;

4、 井下高、低壓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

5、 井下巷道內敷設的電纜,沿線每隔200m、拐彎處、分岔處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墻電纜的墻的兩邊均應懸掛電纜標志牌,并注明電纜編號、電壓等級、截面積、長度、用途等項目;

6、 井下敷設的通訊和信號電纜必須使用吊皮吊掛統(tǒng)一刷白漆(吊皮白漆每季度重新刷一次),吊皮使用上下鋼絞線固定,懸掛點間距為600mm,懸掛位置在巷道內電力電纜上方并保持0.1m以上距離,吊皮懸掛點必須保持在同一水平線上,且同一巷道內的吊皮的規(guī)格尺寸必須保持一致;

7、 吊掛通訊信號電纜的吊皮吊掛眼孔數無法滿足現場通訊信號電纜吊掛時,多余通訊信號電纜需統(tǒng)一捆扎,吊掛在固定吊皮的上鋼絞線上;

8、 井下各巷道電纜及通訊信號電纜必須保持表面清潔衛(wèi)生,且每周必須進行不低于一次的電纜表面衛(wèi)生清理工作;在噴漿施工段的電纜必須加設有效保護,避免被漿料覆蓋;現場實際施工時開關負荷線需落地的,落地電纜必須加設套管進行有效保護;

9、 井下各巷道迎頭綜掘機隨機電纜必須加設不低于30米、耙矸機隨機電纜必須加設不低于15米的套管進行有效保護;

10、 井下各配電點電纜吊掛:吊掛電纜至開關或電機的電源線以及各種通信、信號電纜,必須從巷道內整體敷設的電纜里側沿巷道幫部進行敷設,各種負荷線、信號監(jiān)測線必須從串線下方至電纜鉤敷設,杜絕交叉纏繞現象;

11、 井下過籠門電纜,應使用電纜鉤托至巷道頂部沿弧形吊掛,過籠門通訊及信號電纜,應將通訊及信號電纜放入開口的橡膠軟管內,并將橡膠軟管沿巷道頂部弧形吊掛;

12、 巖巷開拓進尺電纜鉤必須使用開叉螺栓上下固定;

13、 煤巷綜掘進尺電纜鉤使用上下鋼絞線拉平敷設;

14、 井下皮帶機頭、刮板機頭等處信號線必須沿拉直鋼絞線吊掛;

15、 電纜、通訊及信號電纜必須吊掛整齊,不交叉,不落地,應有適當的弛度;

16、 電纜接線盒應打眼平直固定或使用橫桿架設兩個電纜鉤間平直吊掛,兩端電纜留有的弧度保持一致,并使接線盒與主線路整體保持一致;

17、 遇特殊情況如巷道斷面不能滿足上述規(guī)定時,以總工辦提供的巷道布置圖為準;

18、 對于違反上述管理規(guī)定的按劉莊煤礦機電管理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3篇 d煤礦電力電纜管理辦法

一、為加強電力電纜的管理、延長電纜使用壽命減少浪費,特定電纜管理辦法。

二、機電區(qū)電纜管理組負責全礦電纜管理(發(fā)放、回收、修理、建帳、編號等,)并做到好建帳、建卡、牌、板工作,做到帳卡、物、牌、板四對照和帳物清、狀態(tài)明。

三、電管組的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了解電纜的使用變動情況,督促拆除和回收,提高電纜的周轉率。

四、電纜使用單位要設專人負責領取和回收工作,到電管組辦理申請手續(xù)。經審查電纜的型號規(guī)格長度使用地點及帶負荷情況準確無誤時,方可領取。

五、使用電纜的單位必須逐月與電管組核對賬目,并在每月25日前報使用計劃。

六、電纜管理組對長于30米的電纜進行修補處理,每天一臺熱膜應壓兩個接頭,并且要保證質量。

七、井下使用電纜管理劃分:

1、誰使用誰維護、安裝、吊掛合格后經電管人員驗收合格方可送電投入運行。

2、大巷車場及變電所出口的電纜由機電三隊負責吊掛(監(jiān)測線、通訊線除外)。

3、軌道上下山的電纜由機運隊負責吊掛(監(jiān)測線、通訊線除外)。

4、生產區(qū)隊從巷口開始以里由生產區(qū)隊負責。

5、安裝工作面單位到機電科辦理領用電纜手續(xù),待安裝結束后由安裝隊、使用單位、機電區(qū)、企管等部門辦理驗收交接手續(xù)。若安裝時丟失損壞由安裝單位負責,交接驗收后丟失損壞由使用單位負責。

井下電纜懸掛必須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作到整齊不交叉、不纏繞、不擠壓、不落地、不粘灰積塵。

運輸大巷皮帶上下山、軌道上下山的電纜必須使用電纜鉤吊掛。電纜一律不準使用鐵絲捆扎吊掛。

使用電纜的單位要加強電纜的維護檢修保養(yǎng)工作,杜絕因此而發(fā)生的失爆或重大事故,要定期檢查高壓電纜每季搖測一次,低壓電纜每月搖測一次,綜采、綜掘電纜每移動一次搖測一次,堅持每班巡查一次,各隊要有搖測記錄,以備機電區(qū)抽查。

使用中的動力電纜要標明方向、規(guī)格長度和用途,責任到人。

除礦按消耗定額補充新電纜外,每月機電區(qū)電管組必須保證采掘面使用的電纜。

八、電力電纜管理的獎罰

1、四平方毫米以上電纜使用牌板管理,由使用單位設專人負責,每月核對一次做到帳、卡、牌、物四對照,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發(fā)現一次不對照按差額的50%罰款。

2、井下各單位使用的電纜,拆除不用時,七日內回收交到電管組的獎勵使用單位100元,每項推遲一天按電纜計劃價的1%罰款,并按比例遞增,丟失的按丟失電纜原價的100%罰款,偷剝電纜或無故損壞者,按電纜原價罰款。

3、私自轉讓或偷用的除追查原數外,并按轉讓或偷用電纜價值的30%對責任者罰款。

4、不準隨意截斷電纜,每截斷一處罰款100元。

5、下井的電纜必須兩頭有號,否則不得下井,違者按丟失對電管組罰款。各單位不得私自存放電纜,若發(fā)現每米電纜按原值的20%罰款。機電區(qū)電管組要經常到區(qū)隊小倉庫檢查追交。

6、橡套電纜制作接頭時一次允許剝0.3米,高壓電纜一次允許剝0.5米,多剝者按原價罰款。

7、綜采工作面機組電纜使用期為五個月,采煤機電纜超期使用一個月按電纜原價的2%獎勵,二個月按4%獎勵,使用期不到五個月按電纜原值6%罰款。

8、四平方及以下電纜,每個工作面結束時核對一次,允許消耗20%超出部分按原值對使用單位進行罰款。

9、電纜因故損壞時,由機電科負責追查,對責任單位罰款,6kv電纜損壞一處罰2000元,25平方以上電纜罰500元,25以下罰100元。

10、每季機電區(qū)對6kv電纜核對一次,對丟失電纜按原值20%對機三隊罰款。

第4篇 廢舊電器設備、電纜修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搞好內部市場化管理,努力降低生產成本,把修舊利廢工作抓好、抓扎實,結合鑫銅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人員組織

第一條 從公司內抽調人員,組織若干人成立專業(yè)維修小組,主要負責對公司所屬升井后的電纜、待修開關、五小電氣(包括各種電鈴、按鈕、接線盒等)進行修復,實行計件考核,月底由機電運輸部、材料部共同考核質量、數量,報人力資源部,按擬定價格進行結算,工資隨機修廠制表發(fā)放。

第三章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機電運輸部要建立電器設備、電纜維修登記臺帳,對修復后的開關、五小電器、電纜要及時檢查驗收,合格后,發(fā)放檢驗合格證,并隨時入庫作為備用。

第二條 各單位待修設備(開關、五小電器)電纜升井后,要及時到機運部辦理登記銷賬手續(xù)。

第三條 各單位領用開關、五小電器、電纜,原則上本著由復修成品不領新的,需要時必須到機運部辦理登記上賬手續(xù),并到材料部辦理正常領用手續(x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到機修廠領取或換取。

第四章電器設備、電纜維修標準及要求

第一條 凡復修后的開關(包括五小電器)必須進行絕緣電阻測試,用相應的搖表搖測,其絕緣電阻均不得低于5mω,否則,應查明原因,采取清洗、烘干等措施。

第二條 所有接線柱、緊固螺栓、必須齊全、完整,并同種規(guī)格,合乎質量標準要求。

第三條 各喇叭嘴、擋板、密封圈等,必須齊全、不缺絲。

第四條 嚴禁出現失爆設備,活動結合面間隙不得超過0.5mm,并轉動靈活、固定結合面間隙不得超過0.2mm,防爆面合乎標準要求。

第五條 每臺開關復修后均應接上相應等級的電源進行逐臺操作試驗,動作應靈敏可靠。

第六條 凡復修后開關、五小電器,表面均應進行除銹處理,并噴相適應的快干漆,達到表面光滑、明亮,符合防爆標準。

第七條 開關本身支架必須完整且不變形,需整形修復的必須修復,確保完好。

第八條 凡復修后的電器設備、接線室內必須粘貼電器設備維修單(維修日期、維修人等)。

第九條 對于升井后的電纜,無論外觀檢查好壞,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檢查后并經絕緣電阻測試,浸水耐壓試驗除潮等程序,嚴禁憑直覺辦事。

第十條 對外觀檢查由明顯破損,要嚴格標準進行熱補。

第十一條 對外觀檢查完好的電纜,絕緣電阻測試合格的,同樣要做好浸水耐壓試驗,浸水耐壓試驗時除兩頭電纜頭露出水池外,其余全部泡入水中,浸泡十分鐘,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作為備用電纜。

第十二條 外觀檢查由明顯缺陷的,特別是嚴重老化的電纜,可作為申請報廢電纜,不再修復。

第十三條 對于復修后的電纜,可將修復段浸泡在水中繼續(xù)做耐壓試驗,合格后可作為備用電纜。

第十四條 復修后的電纜,各項標準雖均能達到要求但參數偏低的,可考慮作為地面適當地方利用,不再入井使用。

第十五條 修復后,作為備用的電纜,要在備用電纜的兩端用打號機打號,打號內容為:“編號”、“電纜長度”、“電纜規(guī)格”,然后登記入庫盤圈擺放整齊,作為備用。

第五章附 則

第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鑫銅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第5篇 電纜管理辦法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公司電纜管理,做到科學管理,科學使用,結合鑫銅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使用電纜的單位。

第二章 電纜的領取與發(fā)放

第一條 機運部電纜組負責全公司電纜的領取、發(fā)放、建帳、編號、修理、回收、試驗等管理工作。電纜組對全公司電纜實行登賬管理,要做到數量清、狀態(tài)明,帳、物對照。

第二條 新電纜由領用單位統(tǒng)一從機運部電纜組開據領用手續(xù)從供銷部領取,電纜領取后經檢驗、編號、記帳后入庫并根據需要投入使用。

第三條 各單位增加設備需領用電纜時,應持審批完的負荷審批單,提前2天到電纜組辦理領用手續(xù),領料單應注明“新增”二字,電纜發(fā)放人員根據審批單審定電纜截面、數量進行發(fā)放。并根據編號記帳、掛牌。

第四條 各單位需更換電纜時,持領料單由電纜組分管人員簽字后到電纜庫領取,(領料單應注明“更換”)。電纜庫管理人員發(fā)放電纜的同時,開待換電纜回收單,更換后的電纜應在5日內回收交庫,由電纜庫管理人員開入庫單。

第五條 工作面安裝及其它工程安裝領取電纜時,由安裝單位持機運部電纜組依據供電設計審定的負荷審批單,持領料單到電纜庫辦理手續(xù),領取電纜。安裝單位要提前10天將電纜計劃提交機運部電纜組,由電纜組提前組織準備電纜,并進行編號工作。否則,延期安裝影響生產由安裝單位負責。

第六條 電纜庫管理人員要及時將發(fā)放回收的電纜記帳、掛牌,應將每月電纜使用情況、庫存情況等以報表形式上報機運部主管領導。

第七條 庫房發(fā)放的電纜,必須保證完好,編號齊全,外表光滑無損傷,絕緣阻值達到標準,并由領用單位與電纜庫管理人員現場搖測無異常,由領用單位人員在出庫單上簽字后,電纜發(fā)放人員簽發(fā)入井證方可出庫入井。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下井使用

(一)電纜無編號;

(二)電纜絕緣不合格;

(三)芯線與絕緣層嚴重粘連;

(四)電纜護套或芯線絕緣出現老化無彈性、龜裂或破損。

(五)電纜芯線出現過熱現象,芯線顏色變暗(氧化)。

第九條 電纜庫管理人員要根據電纜庫存情況和生產計劃,每季度編報電纜計劃交供銷部組織采購。

第三章 電纜的移交、回收

第一條 各單位待回收上井的電纜,由機運部分管人員開具回收單,回收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回收并升井入庫,每遲交一天按1元/米處罰,累計到交回為止。入庫電纜由回收單位負責在電纜庫管理人員指定地點盤好,要求碼放整齊,否則罰款200元/根。

第二條 回收電纜應在當日交庫,當日無故不交庫的,每天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三條 因施工地點變更致使電纜需變更使用單位時,由機運部電管組組織原使用單位、接收單位到現場清點交接,交接雙方必須在交接后3天之內到電管組辦理移交手續(xù),遲辦一天對交接雙方機電隊長罰20元/天。

第四條 新工作面及其它工程安裝結束后,由機運部組織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共同到現場對電纜檢查交接。交接中存在的問題按公司《機電設備管理制度》設備安裝項進行處理。交接雙方設備管理員3天之內到機運部電管組辦理移交手續(xù),遲辦一天對雙方機電隊長各罰20元/天。

第五條 電纜回收入庫,電纜庫管理人員必須對入庫電纜進行詳細檢查,看是否有損傷、冷補、缺號、截斷或數量不夠等現象,做好記錄,及時對損傷部位進行修復,并根據損傷情況對責任單位給予處罰。損傷或冷補每處罰款300元,截斷或缺號每處罰款500元,電纜截斷,查剩余部分,缺少的電纜按電纜原價對使用單位處罰。

第四章 電纜現場管理

第一條 現場電纜管理遵循“誰使用,誰負責安裝、吊掛、維護”的原則,新敷設的電纜應經機運部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條 井下電纜懸掛必須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做到整齊不交叉、不纏繞、不擠壓、不落地、不粘灰積塵。

第三條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電力電纜)沿線每隔200米的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墻電纜的墻兩邊都應設置注有電纜的規(guī)格型號、編號、長度、用途、負責人的標志牌?;爻冯娎|時,標志牌同時交回。

第四條 井下電纜嚴禁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和電纜破口等,否則按電氣失爆對待,按防爆設備管理辦法處罰。

第五條 敷設在固定巷道的電纜,必須采用電纜鉤或電纜卡懸掛整齊,臨時巷道的電纜可用塑料帶或尼龍繩懸掛,但所有電纜不得用鐵絲或鋼絲繩吊掛。

第六條 電纜吊掛大巷間距為1.5m,斜巷為1m,其它巷道為1.2m,吊掛時,不允許掛在風管水管上,應掛在風、水管路之上,且與風水管相距0.3m。通訊和監(jiān)測電纜與電力電纜相距不小于0.1m,高壓與低壓電纜相距不小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相距不小于50mm。

第七條 電纜嚴禁落地、浸泡在水中或埋(矸)在煤中。電纜落地且浸泡在水里的,1處罰款50元;電纜被埋在煤(矸)里未及時處理的,1處罰款50元。

第八條 在巷修施工或其他作業(yè)中可能傷及電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防止電纜被擊傷、擠傷、軋傷、砸傷、崩壞等造成事故。砸傷電纜、放炮崩壞電纜的,每處罰款5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電纜穿過墻壁或風門時,必須設置穿墻套管保護電纜,并將兩頭用黃泥封堵。通風隊砌風門時,必須預留穿墻套管(一個風門,一邊預留8個長度一致的穿墻套管或按要求預留)。沒有套管保護一處罰款50元,管口無封堵一處罰款20元。

第十條 擅自截斷電纜的,每一處罰該單位電纜負責人500元。

第十一條 電纜漏電不能及時處理的,一處罰設備包機人500元。

第十二條 嚴禁用鐵絲吊掛電纜,否則每發(fā)現2處罰單位電纜負責人50元。

第十三條 發(fā)現電纜被噴上水泥漿未及時處理時,罰單位電纜負責人10元/米。

第十四條 為使電纜合理調配使用和周轉,各使用單位不得庫存電纜。否則,罰款10元/米,井下撤下的電纜不及時打上井,查出一次罰款10元/米。

第十五條 丟失電纜,按原價進行罰款,發(fā)現盜剝電纜者按公司治安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電纜在裝車運輸時,嚴禁超寬、超長以免擠傷電纜,裝車不符合要求,運輸隊可以拒絕運輸,匯報公司調度室并通知裝車單位重裝。否則,擠傷電纜由運輸隊負責,并罰款500元。

第十七條 私偷其它單位電纜,按50元/米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不經機運部同意,私自轉交電纜,對雙方單位各罰款2000元。

第十九條 不同型號電纜之間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嚴禁直接連接。否則,罰款500元。

第二十條 所有軌道大巷、皮帶大巷、采區(qū)軌道上、下山通信線路由調度室電話組負責;監(jiān)測線路的電纜由通風區(qū)負責維護;其它各地點的通信、監(jiān)測電纜由監(jiān)測隊安裝符合電纜懸掛標準后,交使用單位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固定敷設的電纜絕緣和外部檢查每季一次,移動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檢查每月一次,檢查電纜的線路狀態(tài),吊掛情況,接線盒的連接情況及電纜的絕緣情況并做好記錄,漏查或漏填一次罰款50元。

第二十二條 電纜嚴禁私自外借。特殊情況,需經公司領導批準。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鑫銅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第6篇 某煤礦電力電纜管理辦法

一、為加強電力電纜的管理、延長電纜使用壽命減少浪費,特定電纜管理辦法。

二、機電區(qū)電纜管理組負責全礦電纜管理(發(fā)放、回收、修理、建帳、編號等,)并做到好建帳、建卡、牌、板工作,做到帳卡、物、牌、板四對照和帳物清、狀態(tài)明。

三、電管組的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了解電纜的使用變動情況,督促拆除和回收,提高電纜的周轉率。

四、電纜使用單位要設專人負責領取和回收工作,到電管組辦理申請手續(xù)。經審查電纜的型號規(guī)格長度使用地點及帶負荷情況準確無誤時,方可領取。

五、使用電纜的單位必須逐月與電管組核對賬目,并在每月25日前報使用計劃。

六、電纜管理組對長于30米的電纜進行修補處理,每天一臺熱膜應壓兩個接頭,并且要保證質量。

七、井下使用電纜管理劃分:

1、誰使用誰維護、安裝、吊掛合格后經電管人員驗收合格方可送電投入運行。

2、大巷車場及變電所出口的電纜由機電三隊負責吊掛(監(jiān)測線、通訊線除外)。

3、軌道上下山的電纜由機運隊負責吊掛(監(jiān)測線、通訊線除外)。

4、生產區(qū)隊從巷口開始以里由生產區(qū)隊負責。

5、安裝工作面單位到機電科辦理領用電纜手續(xù),待安裝結束后由安裝隊、使用單位、機電區(qū)、企管等部門辦理驗收交接手續(xù)。若安裝時丟失損壞由安裝單位負責,交接驗收后丟失損壞由使用單位負責。

井下電纜懸掛必須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作到整齊不交叉、不纏繞、不擠壓、不落地、不粘灰積塵。

運輸大巷皮帶上下山、軌道上下山的電纜必須使用電纜鉤吊掛。電纜一律不準使用鐵絲捆扎吊掛。

使用電纜的單位要加強電纜的維護檢修保養(yǎng)工作,杜絕因此而發(fā)生的失爆或重大事故,要定期檢查高壓電纜每季搖測一次,低壓電纜每月搖測一次,綜采、綜掘電纜每移動一次搖測一次,堅持每班巡查一次,各隊要有搖測記錄,以備機電區(qū)抽查。

使用中的動力電纜要標明方向、規(guī)格長度和用途,責任到人。

除礦按消耗定額補充新電纜外,每月機電區(qū)電管組必須保證采掘面使用的電纜。

八、電力電纜管理的獎罰

1、四平方毫米以上電纜使用牌板管理,由使用單位設專人負責,每月核對一次做到帳、卡、牌、物四對照,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發(fā)現一次不對照按差額的50%罰款。

2、井下各單位使用的電纜,拆除不用時,七日內回收交到電管組的獎勵使用單位100元,每項推遲一天按電纜計劃價的1%罰款,并按比例遞增,丟失的按丟失電纜原價的100%罰款,偷剝電纜或無故損壞者,按電纜原價罰款。

3、私自轉讓或偷用的除追查原數外,并按轉讓或偷用電纜價值的30%對責任者罰款。

4、不準隨意截斷電纜,每截斷一處罰款100元。

5、下井的電纜必須兩頭有號,否則不得下井,違者按丟失對電管組罰款。各單位不得私自存放電纜,若發(fā)現每米電纜按原值的20%罰款。機電區(qū)電管組要經常到區(qū)隊小倉庫檢查追交。

6、橡套電纜制作接頭時一次允許剝0.3米,高壓電纜一次允許剝0.5米,多剝者按原價罰款。

7、綜采工作面機組電纜使用期為五個月,采煤機電纜超期使用一個月按電纜原價的2%獎勵,二個月按4%獎勵,使用期不到五個月按電纜原值6%罰款。

8、四平方及以下電纜,每個工作面結束時核對一次,允許消耗20%超出部分按原值對使用單位進行罰款。

9、電纜因故損壞時,由機電科負責追查,對責任單位罰款,6kv電纜損壞一處罰2000元,25平方以上電纜罰500元,25以下罰100元。

10、每季機電區(qū)對6kv電纜核對一次,對丟失電纜按原值20%對機三隊罰款。

第7篇 電纜線對查修維護管理辦法范例

電纜線對查修維護管理辦法

為深入貫徹公司“夯實基礎管理,創(chuàng)新經營增效益”的總體工作思路,認真落實省公司“經營投資”、“經營網絡”的理念,盤活網絡資源,發(fā)揮資源效能,使電纜線路障礙線對能得到及時修復利用,增強企業(yè)經濟效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各社區(qū)、支局查修壞線對辦法

對通過查修壞線對即可實現裝機能力的區(qū)域,社區(qū)、支局根據本單位情況可自行查修,每修復一對壞線對按3元計算報酬(包括工具、儀表、材料以外的所有費用),查修范圍為_月份各單位上報的壞線對范圍。查修前以書面形式上報維護中心確定查修段落、壞線對數、可裝戶數、所在網點交接箱,經維護中心認可后方可進行查修,查修完畢由維護中心核實驗收其查修質量和數量,月底計算出查修壞線對應得報酬,實得報酬與實際在該區(qū)域內新裝電話數量掛鉤,實際新裝電話數量比上報可裝戶數,每少完成10%,按比例扣發(fā)應得查線報酬的20%。

二、查修小組查修壞線對辦法

(一)組織機構

縣公司成立電纜壞線對查修小組,由維護中心負責歸口管理,查修小組負責指定的社區(qū)、支局、網點電纜壞線對的查修工作。

(二)工具儀表及車輛管理

1、公司配備必要的查修工具及維修材料,查修工具及儀表由該小組負責維修保管,人為損壞或丟失由該小組照價賠償。

2、交通工具由公司提供,燃油根據出勤情況核發(fā)。

(三)、查修范圍:

1、 原則上所有電纜壞線對由各支局負責查修(社區(qū)負責架空電纜壞線對查修),確實無能力查修的障礙可向維護中心請求技術援助,維護中心根據障礙情況確定是否派修、以及派修的先后順序,在查修小組未進行查修之前,維護責任仍有由各社區(qū)、支局承擔。

2、查修小組主要負責100對以上電纜(不含100對)障礙查修。

(四)、管理與考核:

1、查修小組委代辦人員每人每月基本工資核定__元,以修復400對壞線對為基數,在完成基數情況下每多查修一對獎勵2元。否則,每少修復一對倒扣1.5元。

2、在查修壞線對時,如發(fā)現其他線對存在障礙隱患,應對其采取維護防范措施,每維護一對獎勵0.5元(需有隨工人員簽字證明)。

3、查修好的線對質量必須符合電纜線路技術標準。

4、查修壞線對時,因故造成在用電話不通的,每出現一戶扣罰20元。

5、查修線對時遇有其他接頭沒有封焊時,每封焊一個接頭獎勵5元。

6、查修好的線對經驗收發(fā)現該接頭沒有及時保護封焊的,一處扣罰10元,并返工做好接頭封焊。

7、查修線對時嚴禁利用用戶線私自接打電話,發(fā)現用戶申告一次,除賠嘗用戶損失外,并扣罰責任單位50元。

8、查修好的線對數量必須有社區(qū)、支局及維護中心檢查驗收認證后方可生效。對弄虛作假者,發(fā)現一次扣罰20元。

9、查修單位每星期五上午上報當周查修情況,否者視情況扣罰30―50元。

10、遇有線路突發(fā)事件時,必須服從指揮調度,迅速到達指定地點進行搶修。

(五)、電纜壞線對查修流程

1、電纜一旦出現障礙,各支局、社區(qū)線務人員必須認真查修,確實本單位無法修復的,報縣公司維護中心,請求技術支援,由維護中心視情況通知查修小組安排查修。請求支援查修時必須報清電纜規(guī)格、起止地點、故障段距離、所在網點或交接箱等詳細情況。對填報不清的,維護中心退回補充,對弄虛作假、不經核查即上報的,每發(fā)現一次處罰所在社區(qū)支局100元。

2、在查修小組查修期間,各社區(qū)、支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查修小組工作,同時進行監(jiān)工。對不積極配合的單位,查修小組有權拒絕查修,中止對該單位進行技術援助。

3、電纜故障修復后由支局所、社區(qū)負責人或監(jiān)工人員簽署修復質量意見,方予認可,回單交維護中心核查,如發(fā)現虛報數字,除不核算費用外,另扣罰小組負責人200元。

三、本辦法解釋權歸維護中心,維護中心根據試行情況在適當時間可以修改。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8篇 電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公司電纜管理,做到科學管理,科學使用,結合鑫銅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使用電纜的單位。

第二章? 電纜的領取與發(fā)放

第一條 機運部電纜組負責全公司電纜的領取、發(fā)放、建帳、編號、修理、回收、試驗等管理工作。電纜組對全公司電纜實行登賬管理,要做到數量清、狀態(tài)明,帳、物對照。

第二條 新電纜由領用單位統(tǒng)一從機運部電纜組開據領用手續(xù)從供銷部領取,電纜領取后經檢驗、編號、記帳后入庫并根據需要投入使用。

第三條 各單位增加設備需領用電纜時,應持審批完的負荷審批單,提前2天到電纜組辦理領用手續(xù),領料單應注明“新增”二字,電纜發(fā)放人員根據審批單審定電纜截面、數量進行發(fā)放。并根據編號記帳、掛牌。

第四條 各單位需更換電纜時,持領料單由電纜組分管人員簽字后到電纜庫領取,(領料單應注明“更換”)。電纜庫管理人員發(fā)放電纜的同時,開待換電纜回收單,更換后的電纜應在5日內回收交庫,由電纜庫管理人員開入庫單。

第五條 工作面安裝及其它工程安裝領取電纜時,由安裝單位持機運部電纜組依據供電設計審定的負荷審批單,持領料單到電纜庫辦理手續(xù),領取電纜。安裝單位要提前10天將電纜計劃提交機運部電纜組,由電纜組提前組織準備電纜,并進行編號工作。否則,延期安裝影響生產由安裝單位負責。

第六條 電纜庫管理人員要及時將發(fā)放回收的電纜記帳、掛牌,應將每月電纜使用情況、庫存情況等以報表形式上報機運部主管領導。

第七條 庫房發(fā)放的電纜,必須保證完好,編號齊全,外表光滑無損傷,絕緣阻值達到標準,并由領用單位與電纜庫管理人員現場搖測無異常,由領用單位人員在出庫單上簽字后,電纜發(fā)放人員簽發(fā)入井證方可出庫入井。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下井使用

(一)電纜無編號;

(二)電纜絕緣不合格;

(三)芯線與絕緣層嚴重粘連;

(四)電纜護套或芯線絕緣出現老化無彈性、龜裂或破損。

(五)電纜芯線出現過熱現象,芯線顏色變暗(氧化)。

第九條 電纜庫管理人員要根據電纜庫存情況和生產計劃,每季度編報電纜計劃交供銷部組織采購。

第三章? 電纜的移交、回收

第一條 各單位待回收上井的電纜,由機運部分管人員開具回收單,回收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回收并升井入庫,每遲交一天按1元/米處罰,累計到交回為止。入庫電纜由回收單位負責在電纜庫管理人員指定地點盤好,要求碼放整齊,否則罰款200元/根。

第二條 回收電纜應在當日交庫,當日無故不交庫的,每天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三條 因施工地點變更致使電纜需變更使用單位時,由機運部電管組組織原使用單位、接收單位到現場清點交接,交接雙方必須在交接后3天之內到電管組辦理移交手續(xù),遲辦一天對交接雙方機電隊長罰20元/天。

第四條 新工作面及其它工程安裝結束后,由機運部組織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共同到現場對電纜檢查交接。交接中存在的問題按公司《機電設備管理制度》設備安裝項進行處理。交接雙方設備管理員3天之內到機運部電管組辦理移交手續(xù),遲辦一天對雙方機電隊長各罰20元/天。

第五條 電纜回收入庫,電纜庫管理人員必須對入庫電纜進行詳細檢查,看是否有損傷、冷補、缺號、截斷或數量不夠等現象,做好記錄,及時對損傷部位進行修復,并根據損傷情況對責任單位給予處罰。損傷或冷補每處罰款300元,截斷或缺號每處罰款500元,電纜截斷,查剩余部分,缺少的電纜按電纜原價對使用單位處罰。

第9篇 低壓橡膠電纜管理辦法

1、低壓橡膠電纜管理由機電科組織負責,在管理方法上盡力做到數量準確、狀態(tài)明確,檢修、運行有記錄,情況、去向有登記,消耗有數據。

2、設立電纜臺帳、統(tǒng)計電纜領取、支出和年度耗損情況在臺帳上應表明。

⑴電纜在冊總數;

⑵分規(guī)格數量;

⑶年度新領增加數;

⑷年度損耗總數,分規(guī)格數量;

⑸電纜管理人員每月進行一次核對。

3、設立低壓電纜牌板,及時把井下使用情況反饋到地面上來,在牌板上應說明。

⑴電纜規(guī)格、長度編號;

⑵電纜使用地點;

⑶投入運行日期。

4、電纜的發(fā)放要做到由主管單位統(tǒng)一領取,統(tǒng)一發(fā)放,新進電纜,經檢查合格方能發(fā)放,不合格禁止使用,電纜主管單位發(fā)放電纜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⑴生產單位要求增加電纜,一律要有審批手續(xù)。

⑵電纜運行中,因電纜損壞需要更換,經審批后,要查出原因責任者,并按制度賠償(由責任單位按價賠償)。

⑶新安裝或更換需有報告、計劃,經礦長批準審查后發(fā)放。

5、拆除不用的電纜應及時回收,如數交庫,主管單位驗收。

⑴檢查每根兩端計量數與實際盡寸相符否。

⑵電纜護套是否完整。

⑶有無斷線和損傷。

⑷如果電纜完好,應注明登記卡,如電纜有損壞和被割斷必須查出原因,進行處理(有使用單位或者原分管單位,無第二次移交者按價賠償)。

6、各單位的低壓電纜,原則上由各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如出現電纜被割,被剝和損壞一律由各單位照價賠償。

7、橡膠電纜的敷設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0篇 電力電纜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1 電力電纜工作的基本要求

1.l 工作前應詳細核對電纜標志牌的名稱與工作票所寫的相符,安全措施正確可靠后;方可開始工作。

1.2 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應經調度的許可。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經調度的許可。若進入變配電站、發(fā)電廠工作都應經當值運行人員許可。

1.3 電力電纜設備的標志牌要與電網系統(tǒng)圖、電纜走向圖和電纜資料的名稱一致。

1.4 變配電站的鑰匙與電力電纜附屬設施的鑰匙應專人嚴格保管,使用時要登記。

2 電力電纜作業(yè)時的安全措施

2.1 電纜施工的安全措施

2.1.1 電纜直埋敷設施工前應先查清圖紙,再開挖足夠數量的樣洞和樣溝,摸清地下管線分布情況,以確定電攬敷設位置及確保不損壞運行電纜和其他地下管線。

2.1.2 為防止損傷運行電纜或其他地下管線設施,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不應使用大型機械來開挖溝槽,硬路面面層破碎可使用小型機械設備,但應加強監(jiān)護,不得深入土層。若要使用大型機械設備時,應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xù)。

2.1.3 掘路施工應具備相應的交通組織方案,做好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施工區(qū)域應用標準路欄等嚴格分隔,并有明顯標記,夜間應加掛警示燈,以防行人或車輛等誤人。

2.1.4 溝槽開挖深度達到l.5m及以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塌方。

2.1.5 溝槽開挖時,應將路面鋪設材料和泥土分別堆置,堆置處和溝槽應保留通道供施工人員正常行走。在堆置物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器物,以免滑人溝槽傷害施工人員或損壞電纜。

2.1.6 挖到電纜保護板后,應由有經驗的人員在場指導,方可繼續(xù)進行,以免誤傷電纜。

2.1.7 挖掘出的電纜或接頭盒,如下面需要挖空時,應采取懸吊保護措施。電纜懸吊應每1-1.5m吊一道;接頭盒懸吊應平放,不得使接頭盒受到拉力;若電纜接頭無保護盒,則應在該接頭下墊上加寬加長木板,方可懸吊。電纜懸吊時,不得用鐵絲或鋼絲等,以免損傷電纜護層或絕緣。

2.1.8 移動電纜接頭一般應停電進行。如必須帶電移動,應先調查該電纜的歷史記錄,由有經驗的施工人員,在專人統(tǒng)一指揮下,平正移動,以防止損傷絕緣。

2.1.9 鋸電纜以前,應與電纜走向圖圖紙核對相符,并使用專用儀器 (如感應法)確切證實電纜無電后,用接地的帶絕緣柄的鐵釬釘人電纜芯后,方可工作。扶絕緣柄的人應戴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

2.1.10 開啟電纜井井蓋、電纜溝蓋板及電纜隧道人孔蓋時應使用專用工具,同時注意所立位置,以免滑脫后傷人。開啟后應設置標準路欄圍起,并有人看守。工作人員撤離電纜井或隧道后,應立即將井蓋蓋好,以免行人碰蓋后摔跌或不慎跌入井內。

2.1.11 電纜隧道應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風的措施。電纜井內工作時,禁止只打開一只井蓋 (單眼井除外)。進入電纜井、電纜隧道前,應先用吹風機排除濁氣,再用氣體檢測儀檢查井內或隧道內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氣體的含量是否超標,并做好記錄。電纜溝的蓋板開啟后,應自然通風一段時間后方可下井工作。電纜井、隧道內工作時,通風設備應保持常開,以保證空氣流通。

2.1.12 充油電纜施工應做好電纜油的收集工作,對散落在地面上的電纜油要立即覆上黃沙或砂土,及時清除,以防行人滑跌和車輛滑倒。

2.1.13 在1okv跌落式熔斷器與lokv電纜頭之間,宜加裝過渡連接裝置,使工作時能與跌落式熔斷器上樁頭有電部分保持安全距離。在lokv跌落式熔斷器上樁頭有電的情況下,末采取安全措施前,不得在跌落式熔斷器下樁頭新裝、調換電纜尾線或吊裝、搭接電纜終端頭。如必須進行上述工作,則應采用專用絕緣罩隔離,在下樁頭加裝接地線。工作人員站在低位,伸手不得超過跌落式熔斷器下樁頭,并設專人監(jiān)護。上述加絕緣罩工作應使用絕緣工具。雨天禁止以上工作。

2.1.14 使用攜帶型火爐或噴燈時,火焰與帶電部分的距離:電壓在lo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電壓在lokv.以上者,不得小于3m。不得在帶電導線、帶電設備、變壓器、油斷路器 (開關)附近以及在電纜夾層、隧道、溝洞內對火爐或噴燈加油及點火。

2.1.15 制作環(huán)氧樹脂電纜頭和調配環(huán)氧樹脂工作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2.1.16 電纜施工完成后應將穿越過的孔洞進行封堵以達到防水或防火的要求。

1o.2.1.17 非開挖施工的安全措施:

1)采用非開挖技術施工前,應首先探明地下各種管線及設施的相對位置。

2)非開挖的通道,應離開地下各種管線及設施足夠的安全距離。

3)通道形成的同時,應及時對施工的區(qū)域進行灌漿等措施,防止路基的沉降。

2.2 電力電纜線路試驗安全措施

2.2.1 電力電纜試驗要拆除接地線時,應征得工作許可人的許可(根據調度員命令裝設的接地線,應征得調度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2.2.2 電纜耐壓試驗前,加壓端應做好安全措施,防止人員誤人試驗場所。另一端應掛上警告牌。如另一端是上桿的或是鋸斷電纜處,應派人看守

2.2.3 電纜的試驗過程中,更換試驗引線時,應先對設備充分放電。作業(yè)人員應戴好絕緣手套。

2.2.4 電纜耐壓試驗分相進行時,另兩相電纜應接地。

2.2.5 電纜試驗結束,應對被試電纜進行充分放電,并在被試電纜上加裝臨時接地線,待電纜尾線接通后才可拆除。

2.2.6 電纜故障聲測定點時,禁止直接用手觸摸電纜外皮或冒煙小洞,以免觸電。

第11篇 電纜安全管理辦法

1.總 則

1.1為了加強公司系統(tǒng)內電纜的管理工作,消除火災隱患,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2公司電纜管理部門為設備部。

1.3公司電纜敷設、檢修、巡查等工作按公司設備分界由電氣分公司、熱工分公司、燃運分場、機修分場、發(fā)電部、物業(yè)公司負責,以上分場主任(公司經理)為本分場(公司)電纜安裝、檢修、巡查專責人。

2.管理內容

2.1 電纜敷設

2.1.1 敷設電纜的一般要求

2.1.1.1 選擇電纜路徑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2.1.1.1.1 電纜路徑要短;

2.1.1.1.2 避免與其他管線交叉;

2.1.1.1.3 避開規(guī)劃中需要施工的地方;

2.1.1.1.4 不接近易燃物及其他熱源;

2.1.1.1.5 便于施工及維修;

2.1.1.1.6 不使電纜受到各種損壞(機構的、化學的、地下電流、水上銹銼、蚊鼠害等)。

2.1.1.1.7 以下電纜應盡可能分開或分段敷設:

2.1.1.2.1 不同機組之間;

2.1.1.2.2 同一機組雙套輔機之間;

2.1.1.2.3 工作與備用電源之間:

2.1.1.2.4 全公司公用負荷之間;

2.1.1.2.5 動力與控制電纜之間。

2.1.1.3 電纜的彎曲半徑應不小于下列規(guī)定:

2.1.1.3.1 聚氯乙烯絕緣的電纜1 0倍電纜外徑: ·

2.1.1.3.2 交聯聚乙烯絕緣多芯電纜15倍電纜外徑:

2.1.1.3.3 油浸紙絕緣多芯電纜(鉛色、鎧裝)1 5倍電纜外徑:

2.1.1.3.4 鉛包電纜、橡皮電纜和塑料絕緣電纜及控制電纜按制造廠規(guī)定。

2.1.1.4 電纜從地下引出地面的2m部分,一般應采用金屬保護管或保護罩保護,確無機械損傷場所的鎧裝電纜,可不加保護。

2.1.1.5 電纜的金屬外皮,支托架及保護管均應可靠接地。

2.1.1.6 電纜布線的基本原則為:

2.1.1.6.1 電纜在支、托架上從上到下排列順序一般為從高壓到低壓,從強電到弱電,從主回路到次要回路,從近處到遠處;

2.1.1.6.2 同一層支(托)架電纜排列以少交叉為原則,一般為近處在兩邊,遠處在中間,必須交叉時應盡量在始終端進行;

2.1.1.6.3 不同單元的電纜盡量分開;

2.1.1.6.4 隧道交叉口及電纜夾層人孔通道和出入口處的跨越電纜,應保證高度不小于1.4m。

2.1.1.7 電纜占用的支架長度:

電力電纜之間一般按有間距敷設,控制電纜可緊靠敷設,每把電纜占用支架長度可參考以下數值估算:

6kv電纜平均外徑40-50mm,占用支架長度80-100mm;380電纜平均外徑30-40mm,占用支架長度60-80mm;控制電纜平均外徑20~30mm, 占用支架長度30-40mm。

2.2 電纜構筑物的要求

2.2.1 電纜隧道

2.2.1.1 隧道人孔出口數目及要求:

2.2.1.1.1 長度小于7m,一個出口;

2.2.1.1.2 長度在loom以內,應有兩個出口;

2.2.1.1.3 長度大于100m時,每兩個人孔距離不大干75m;

2.2.1.1.4 人孔直徑應不小于700mm。

2.2.1.2 電纜隧道的防火要求見2.2.2;

2.2.1.3 對隧道防止地下水的入侵和積水的措施:

2.2.1.3.1 嚴禁管溝水排入隧道;

2.2.1.3.2 與管溝交叉處應密封好;

2.2.1.3.3 應保證有0.5-1%排水坡度,應有排水小溝將水引至集水并排到下水道,必要時設自動啟停的排水泵。

2.2.1.4 與管溝交又方式:

2.2.1.4.1 降低或提高隧道標高,但應考慮好排水:

2.2.1.4.2 壓縮隧道高度(不小于1.4m)及支架間距(不小于1 50mm)或增加隧道寬度及支架長度或減少支架層數。

2.2.1.5 隧道人孔蓋板應能用同一的鑰匙從外面或里面打開,打開后不能自動關上,

蓋板的重量應考慮一個人能開啟。人孔內應有固定的鐵梯。

2.2.1.6 隧道內應裝設36v照明。

2.2.2 電纜溝

2.2.2.1 屋內電纜溝:蓋板與地面平,當容易積灰積水時,用水泥沙漿封死。

2.2.2.2 屋外電纜溝:蓋板高出地面并兼作操作走道。

2.2.2.3 廠區(qū)電纜溝:為了不妨礙排水,其蓋板一般低于地面300mm,上面鋪以細上或砂。

2.2.2.4 電纜溝從廠區(qū)進入廠房處及與隧道連接處應設置防火隔墻,詳見(防火部分)。

2.2.2.5 電纜溝底排水坡度不小于0.5%-1%,且不應排向廠-房內側。

2.2.2.6 電纜溝蓋板宜采用質輕強度高的角鋼邊框鋼筋水泥板。

2.2.3 架空橋架

2.2.3.1 橋架底部距地面高度:廠內不小于2m;通過室外道路處不小于4.5m。

2.2.3.2 固定托架的支吊架水平距離一般為2--3m,垂直間距為3-6m。轉彎處的托架亦應固定,固定點宜取托架長度的四分之一處。

2.2.3.3 橋架通過柵格通道下或室外布置時應加蓋板。

2.2.3.4 橋架的彎曲半徑須滿足電纜彎曲半徑的要求,一般不小于300-600mm。

2.2.3.5 橋架從室內穿到室外時, 向下傾斜坡度不小于1%。

2.2.3.6 橋架系統(tǒng)應保證電氣上的可靠連接并接地,當作為主接地導體時,托架每隔1 0-20m應重復接地一次。

2.2.3.7 托架的路徑應考慮安裝維修的方便,留出一定的活動空間。

2.2.3.8 水平托架的電纜一般不必固定,為了保證電力電纜間凈距,亦可每隔1 0m或轉彎處加以固定;垂直敷設電纜每2m固定一次。

2.2.3.9 電纜在托架上的充滿度按下述要求確定:

動力電纜一般按散熱要求布置, 即保持電纜之間凈距不小于電纜外徑;控制電纜可重疊堆放。

2.2.3.10 架空托架與熱管道及其防火阻燃要求見(防火部分)

2.2.4 電纜豎井

2.2.4.1 豎井位置應靠近墻或柱子,且便于跟電纜隧道或溝相連。

2.2.4.2 不與周圍管道、風道交叉。

2.2.4.3 敷設檢查方便,電纜路徑要短。

2.2.4.4 在多灰塵場所,應有密封措施。

2.2.4.5大型豎井在地面或樓板處應設有門,沿豎井全長裝設固定的金屬扶梯,以便從內部進行敷設檢查。

2.2.4.6 豎井底部基礎應高出地面50-1 00mm, 以防水流入。

2.2.5 電纜夾層

2.2.5.1 夾層凈高不小于2m。

2.2.5.2 支吊架最低一層格架距底一般為1000mm,但過道處人孔支架距底不應小于1400mm。

2.2.5.3 支架的布置應使屏上電纜引接方便,應避免屏內端子受力。

2.2.5.4 無關管道不得穿過電纜夾層。

2.2.5.5 夾層內的防火要求詳見(防火部分)。

2.3 電纜的巡查

2.3.1 巡查周期

2.3.1.1敷設在土中,隧道中以及沿橋梁架設的電纜,每三個月至少-次。根據季節(jié)及基建工程特點,應增加巡查次數。

2.3.1.2 電纜豎井內的電纜每月至少一次。

2.3.1.3 電纜溝,隧道、電纜井、電纜架及電纜線段等的巡查,運行分場每周一次,

檢修分場每半月一次。

2.3.1.4 電纜終端頭,由現場根據運行情況檢修分場每1年停電檢查一次,運行分場每次巡視時都應檢查。

2.3.2 巡查的主要注意事項

2.3.2.1對敷設在地下的每一電纜線路,應查看路面是否正常、有無挖掘痕跡及路線標樁是否完整無缺等。

2.3.2.2 電纜線路上不應堆置瓦礫、礦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酸堿性排泄物或砌堆石灰坑等。

2.3.2.3 安裝有保護器的單芯電纜,在通過短路電流后,或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閥片或球間隙有無擊穿或燒熔現象。

2.3.2.4 對戶外與架空線連接的電纜和終端頭應檢查終端頭是否完整,引出線的接點有無發(fā)熱現象和靠近地面一段電纜是否有機械損傷。

2.3.3 巡查結果的處理

2.3.3.1 在巡視檢查電纜線路中,如發(fā)現有零星缺陷,應記入缺陷記錄薄中,據以編制計月度或季度的維護小修計劃。

2.3.3.2 在巡視檢查中,如發(fā)現有普遍性的缺陷,應記入大修缺陷記錄薄內,據以編制年度大修計劃。

2.3.3.3 巡視檢查中,如發(fā)現電纜線路有重要缺陷,應立即報告運行管理人員,并做好記錄,填寫缺陷通知單。運行管理人員接到報告后應及時采取措施,聯系消除缺陷。

2.4 電纜防火及阻燃

2.4.1 對易受外部影響著火的電纜密集場所或可能因著火蔓延釀成嚴重事故的電纜回路采取防止電纜著火延燃的措施。

2.4.2 在通往控制室、繼電保護室電纜夾層的豎井或墻之間及盤柜底部開孔處,應采

取有效阻燃的封堵處理。樓板孔之間設置的阻燃封堵層,應能承受巡視人員的荷重,否則應設有安全防護標志等措施。

2.4.3 在電纜隧道及重要回路電纜溝中,應沿下列部位設置阻火墻:

2.4.3.1 公用主隧道,溝內引接分支通道處;

2.4.3.2 通向控制室、配電裝置室入口和廠外圍墻處:

2.4.3.3 長距離溝道內每相距200m范圍處。

2.4.4 阻火墻設置的基本要求:

2.4.4.1 通道中的阻火墻,采用軟質耐火材料構成。當不設置防火門時,應在靠阻火墻兩側電纜區(qū)段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帶或采取其它防止火焰由門洞竄燃的措施。

2.4.42 在通向主控樓、主廠房(包括擴建墻端)和廠區(qū)圍墻處的阻火墻部位,設置防火門。

2.4.5 公用重要回路(如直流電源、消防、報警、事故照明、雙重化保護和水泵房、化學水處理、輸煤系統(tǒng)等)的非耐火型電纜,宜布置在兩個互相獨立或有耐火分隔的通道中。也可對其中一回路電纜作耐火處理(如采用耐火槽盒、施加防火涂料、包帶等)。

2.4.6 主廠房內易受到外部著火影響的區(qū)段(如汽機機頭或鍋爐房防爆門、排渣孔朝向的鄰近部位等),宜采取防止著火措施(如采用耐火或難燃槽盒、施加防火涂料、包帶等)。

2.4.7 在電纜接頭兩側緊靠2~3m長的區(qū)段,以及沿電纜并行敷設其他電纜同一長度范圍上,采用防火涂料,包帶作阻止延燃的處理。

2.4.8 靠近含油設備(如電纜終端或電壓、電流互感器等)的電纜溝蓋板、宜予以密封處理。

2.4.9 主廠房內架空電纜與熱體管路應保持足夠的距離、控制電纜不小于o.5m,動力電纜不小于1m。

2.4.10 在密集敷設電纜的主控室下電纜夾層和電纜溝內不得布置熱力管道,油氣管道及其它可能引起著火的管道和設備。

2.4.11 控制室、開關室、計算機宣等通往電纜夾層、隧道、穿越樓板、墻壁、柜、盤等處的所有電纜孔調和盤面之間的縫隙(含電纜穿墻套管與電纜之間縫隙)必須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2.4.12 電纜豎井和電纜溝應分別做防火隔離,對敷設在隧道和廠房內架構上的電纜要采用分段阻燃措施。

2.4.13 靠近高溫管道、閥門等熱體的電纜應有隔熱措施。

2.4.14 應盡量減少電纜中間接頭的數量。如需要應按工藝要求制作安裝電纜頭,經質量驗收合格后或用耐火槽盒將其封閉。

2.4.15 電纜溝應保持清潔,不積粉塵、不積水。安全電壓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雜

物,電纜夾層、鍋爐、燃運分場內架空電纜上的粉塵應每月清掃兩次,并做好清掃記錄,時間為每月15日、30日,清掃部門為電氣分公司、熱工分公司、燃運分場,清掃區(qū)域按公司設備分界執(zhí)行。

3.檢查與考核

3.1 檢查與考核部門:設備部和安全監(jiān)察部

3.2 負責監(jiān)督各部門、分場對本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3.3 對全公司范圍內的電纜安全、維護、檢查記錄,依照本管理制度實施監(jiān)督檢查。

3.4 對電纜維護不及時,造成電纜使用不合格的部門、分場有權提出考核意見。

3.5 對因電纜性能不合格或使用維護不當所造成的不安全事件,依據公司相關規(guī)定提出對有關部門、人員的處理意見。

4 附 則

4.1 本制度由公司標準化委員會提出。

4.2本制度由設備部負責起草。

4.3 本制度由設備部負責解釋。

4.4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2篇 廢舊電器設備電纜修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搞好內部市場化管理,努力降低生產成本,把修舊利廢工作抓好、抓扎實,結合鑫銅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人員組織

第一條 從公司內抽調人員,組織若干人成立專業(yè)維修小組,主要負責對公司所屬升井后的電纜、待修開關、五小電氣(包括各種電鈴、按鈕、接線盒等)進行修復,實行計件考核,月底由機電運輸部、材料部共同考核質量、數量,報人力資源部,按擬定價格進行結算,工資隨機修廠制表發(fā)放。

第三章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機電運輸部要建立電器設備、電纜維修登記臺帳,對修復后的開關、五小電器、電纜要及時檢查驗收,合格后,發(fā)放檢驗合格證,并隨時入庫作為備用。

第二條 各單位待修設備(開關、五小電器)電纜升井后,要及時到機運部辦理登記銷賬手續(xù)。

第三條 各單位領用開關、五小電器、電纜,原則上本著由復修成品不領新的,需要時必須到機運部辦理登記上賬手續(xù),并到材料部辦理正常領用手續(x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到機修廠領取或換取。

第四章電器設備、電纜維修標準及要求

第一條 凡復修后的開關(包括五小電器)必須進行絕緣電阻測試,用相應的搖表搖測,其絕緣電阻均不得低于5mω,否則,應查明原因,采取清洗、烘干等措施。

第二條 所有接線柱、緊固螺栓、必須齊全、完整,并同種規(guī)格,合乎質量標準要求。

第三條 各喇叭嘴、擋板、密封圈等,必須齊全、不缺絲。

第四條 嚴禁出現失爆設備,活動結合面間隙不得超過0.5mm,并轉動靈活、固定結合面間隙不得超過0.2mm,防爆面合乎標準要求。

第五條 每臺開關復修后均應接上相應等級的電源進行逐臺操作試驗,動作應靈敏可靠。

第六條 凡復修后開關、五小電器,表面均應進行除銹處理,并噴相適應的快干漆,達到表面光滑、明亮,符合防爆標準。

第七條 開關本身支架必須完整且不變形,需整形修復的必須修復,確保完好。

第八條 凡復修后的電器設備、接線室內必須粘貼電器設備維修單(維修日期、維修人等)。

第九條 對于升井后的電纜,無論外觀檢查好壞,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檢查后并經絕緣電阻測試,浸水耐壓試驗除潮等程序,嚴禁憑直覺辦事。

第十條 對外觀檢查由明顯破損,要嚴格標準進行熱補。

第十一條 對外觀檢查完好的電纜,絕緣電阻測試合格的,同樣要做好浸水耐壓試驗,浸水耐壓試驗時除兩頭電纜頭露出水池外,其余全部泡入水中,浸泡十分鐘,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作為備用電纜。

第十二條 外觀檢查由明顯缺陷的,特別是嚴重老化的電纜,可作為申請報廢電纜,不再修復。

第十三條 對于復修后的電纜,可將修復段浸泡在水中繼續(xù)做耐壓試驗,合格后可作為備用電纜。

第十四條 復修后的電纜,各項標準雖均能達到要求但參數偏低的,可考慮作為地面適當地方利用,不再入井使用。

第十五條 修復后,作為備用的電纜,要在備用電纜的兩端用打號機打號,打號內容為:“編號”、“電纜長度”、“電纜規(guī)格”,然后登記入庫盤圈擺放整齊,作為備用。

第五章附 則

第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鑫銅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電纜管理辦法12篇

一、為加強電力電纜的管理、延長電纜使用壽命減少浪費,特定電纜管理辦法。二、機電區(qū)電纜管理組負責全礦電纜管理(發(fā)放、回收、修理、建帳、編號等,)并做到好建帳、建卡、牌、板工作,做到帳卡、物、牌、板四對照和帳物清、狀態(tài)明。三、電管組的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了解電纜的使用變動情況,督促拆除和回收,提高電纜的周轉率。四、電纜使用單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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