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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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氣體檢測報警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格式怎樣的
第一條 應用可燃性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監(jiān)視生產現(xiàn)場可燃性氣體泄漏和積聚狀況,是預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須納入制度管理。
第二條 必須加強報警器的使用和管理,報警器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達到100 %。
第三條 選擇報警器應具備條件
1、 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符合國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fā)和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3、 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fā)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xiàn)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4、 技術先進、質量穩(wěn)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的供應。
5、 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6、 在國家標準頒布后,嚴格執(zhí)行國家標準。
第四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裝置及貯運系統(tǒng)等有可燃性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須按著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的“三同時”原則配備報警器。
引進項目和國內配套項目也要按照這一原則配備報警器。
第五條 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shù)量、方式應參照國內外同類裝置,設備的配備情況,依據(jù)生產經驗和裝置實際情況執(zhí)行。
第六條 報警器安裝場所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氣體的密度。
2、 室外安裝應考慮主導風向等環(huán)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氣體對檢測原件的影響。
第七條 報警器校驗用標準氣體,校驗儀器、校驗方法及校驗人員應征得所在地市級計量部門的書面許可。
第八條 報警器實行廠、車間、班組三級管理,專業(yè)管理以機動處為主,安全、技術、計量、儀表等職能部門共同負責。
第九條 各管理部門都要認真制訂以下有關制度:
1、 報警器管理、檢查、報廢、更新、拆除、停用、臨時停用和驗收制度。
2、 強制定期檢驗和標定制度。
3、 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制度。
4、 有關人員的培訓制度。
第十條 各管理部門的工作任務:
1、 機動(計量)部門負責組織現(xiàn)有生產裝置新增報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驗收檢查,負責報警器年(季)度檢修,技措計劃的制訂和審核,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維護,檢修質量的檢查,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評比,負責正常業(yè)務范圍內的其它工作。
2、 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參加增設報警器的審查和投用前驗收檢查,負責排除、停用、臨時停用的審查和備案,負責對報警器的投用、管理、維修工作的監(jiān)督。
并且負責新裝置報警器的選型、設置方案工作。
3、 儀表車間應指定班組,指定專人負責報警器的維護、校驗工作,健全檔案資料。
4、 生產車間的操作人員必須懂得報警器的性能、原理、并會操作使用。
第十一條 廠要加強報警器有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實技術力量和維修人員,完善必要的標定手段。
第十二條 廠根據(jù)本制度制訂實施細則,并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范圍。
第十三條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肅處理
第2篇 可燃性氣體氧氣含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本文件規(guī)定了生產過程中,艙室內可燃氣體含量和氧氣含量的檢測(簡稱測爆和測氧)的職責、范圍、方法和標準要求,旨在杜絕各類火災、爆炸及人員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修造船現(xiàn)場可燃氣體含量、易燃易爆氣體和氧氣含量的檢測管理,也適用于公司陸域內相關動能管道維修前的測爆控制。
2 定義
可燃氣體:指能夠與空氣(或氧氣)在一定的濃度范圍內均勻混合形成預混氣,遇到火源會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并釋放出大量能量的氣體。
3 職責
3.1 安環(huán)部負責實施測爆和測氧并出具證書,負責測爆和測氧儀器日常維護、保管和定期報驗。
3.2 施工部門負責施工區(qū)域可燃物質的清除,落實有效的通風、換氣,使艙室內可燃氣體、易燃易爆氣體和含氧量符合安全作業(yè)要求。
3.3 物資部負責選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測爆和測氧儀器。
3.4 質量部負責測爆和測氧儀器的送檢、取證。
4 管理內容
4.1 測爆和測氧人員
4.1.1 經測爆和測氧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資質證書;
4.1.2 身體健康,無禁忌癥;
4.1.3 熟練掌握檢測儀器的使用和簡單維護方法。
4.2 檢測儀器
測爆儀和測氧儀必須是專業(yè)廠家生產合格儀器,經國家相關專業(yè)檢測部門檢測合格。
4.3 檢測范圍
4.3.1 測爆范圍
a)貨油艙、泵艙、油艙油柜、化學品貨艙、液化氣船氣罐等各類危險化學品艙室及相關作業(yè)場所;
b) 涂裝后的狹小、密閉艙室及通風不良處;
c) 使用或儲存過有機溶劑、化學清洗劑等的易燃易爆艙室及相關作業(yè)場所;
d) 其它儲存、盛裝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容器、管道等重要危險作業(yè)場所及相關系統(tǒng)、區(qū)域;
e) 天然氣等泄漏后可能造成事故的的密閉艙室及通風不良處;
f) 其它各類需要檢測的重要危險作業(yè)場所。
4.3.2 測氧范圍
a) 長期關閉的密閉艙室;
b) 錨鏈艙、隔離空艙、壓載艙等通風不良的密閉艙室;
c) 發(fā)生氧氣、惰性氣體、二氧化碳等氣體泄漏可能造成富氧或缺氧事故的的密閉艙室及通風不良處。
4.4 測爆和測氧前應具備的條件
4.4.1 測爆應具備的條件:
a) 油船貨油艙室(包括管系)已進行洗艙,艙內艙壁、艙底及其構件、梯道、管系、閥門等部位的油垢(油腳)已被清除,艙內的加熱盤管、貨油管、掃艙管等已經清洗干凈,有關管系的閥門均已關閉,艙室已打開并經持續(xù)有效通風,閥件拆解后已經用盲板封閉,含油回絲布已經清除。
b) 化學品船貨艙已經清艙結束,經過有效通風,有關管系的閥門已經關閉。
c) 其它含油艙(柜)測爆前,艙室已清艙結束,油垢 (油腳)已被清除,并經持續(xù)有效通風。
d) 液化氣船的氣罐的氣體已經經過置換,有關管系的閥門已經關閉。
e) 涂裝艙室保持了24小時以上的有效通風或油漆表面基本固化,涂裝艙室內油漆桶含漆回絲布已經清除。
f) 使用丙酮等危險化學品艙室測爆前,艙室內危險化學品及其容器已經清除,經過有效通風。
g) 其他測爆部位,經過有效通風。
h) 進入艙室檢測,艙室道門、人孔暢通無阻,無其他不安全因素影響檢測安全。
3.4.2 測氧應具備的條件
a) 密閉艙室測氧前,道門人孔已打開并已保持有效通風。
b) 泄漏二氧化碳或惰性氣體的艙室,已保持有效通風。
c) 進入艙室檢測,艙室道門、人孔暢通無阻。
d) 無其它不安全因素影響檢測安全。
4.5 檢測要求
4.5.1 測爆要求
a) 進入艙內測爆執(zhí)行《密閉艙室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必須有專人監(jiān)護。
b) 涂裝部門向測爆人員介紹油漆和稀釋劑實際使用量、油漆干燥時間、涂裝作業(yè)結束時間和通風時間等情況。
c) 清潔油艙部門向測爆人員介紹清艙作業(yè)情況及通風情況。
d) 測爆人員進入艙室(場所)測爆前,檢查自身防護用品的穿戴,檢查防爆照明燈具,取出通訊器材及金屬物件并落實監(jiān)護人。
e) 測爆前檢查儀器,確保儀器工作正常,在空氣潔凈處先校準儀器。
f) 測爆儀在使用的過程中,注意防止受到撞擊,探頭不可吸到水等液體,禁止拆裝測爆儀或更換電池。
g) 測檢結束后,復核儀器的準確性,證明儀器在測檢全過程處于正常狀態(tài)。
h) 進入艙室前,先將探頭從洗艙孔、觀察孔或人孔口放入艙內初步檢測,當可燃氣體濃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上時,禁止入艙檢測。
i) 進入艙室測爆后,取樣部位每艙至少選艙的前后左右各一處,每處一般測上、中、下三點;艙內測爆選擇的測點應為油管口附近、洗艙“盲區(qū)”、艙內可燃氣體積聚處和艙室死角之處。
j) 對艙室測爆后還應對相鄰艙室及管道相通的艙室進行測爆。
k) 記錄檢測值時,取艙室各測點中最大值為該艙檢測值。
l) 進入艙室測爆之前還應滿足含氧量要求。
m) 測爆不合格時,在防火區(qū)域掛(貼)有關禁區(qū)標識。
n) 油輪、化學品船須每日對艙室氣體進行檢測,同時出具檢測單并告知船方。
4.5.2 測氧要求
a) 進入艙內測氧執(zhí)行《密閉艙室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必須有專人監(jiān)護。
b) 測氧人員在測氧前,應了解檢測區(qū)域狀態(tài),包括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有毒有害氣體,是否處于長期封閉的狀態(tài),情況不清時,不準盲目進入。
c) 測氧人員進入艙室(場所)測氧前,必須在空氣潔凈處先校準儀器,檢查自身防護用品的穿戴,檢查防爆照明燈具,取出通訊器材及金屬物件并落實監(jiān)護人。
d) 每次使用前、使用后須檢查儀器狀態(tài)是否正常,確保儀器完好;測氧儀在使用的過程中,注意防止受到撞擊,探頭碰到水等液體。
e) 在存在可燃氣體的艙室內進行測氧過程中,禁止拆裝測氧儀或更換電池。
f) 測氧結束后,復核儀器的正確性,證明儀器在檢測全過程處于正常狀態(tài)。
g) 艙外探測:將探頭從洗艙孔、觀察孔或人孔口放入艙內初步檢測,當氧氣濃度在19.5%~23%之間,方可進入艙內檢測。
h) 測氧時,在艙室各測點的讀數(shù)中選最小值為該艙檢測值; 在對氧氣泄漏區(qū)域進行測氧時,選最大值為該艙檢測值。
i) 測氧不合格時,在艙室入口掛(貼)有關禁止人員入艙等標色。
j) 船舶現(xiàn)場在艙室第一次打開道門后及時檢測,施工過程中每周抽測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4.6 檢測標準
4.6.1 油輪、化學品船、液化氣船??看a頭標準
全船各貨油艙、泵艙、隔離空艙及壓載艙可燃氣體的濃度必須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氧氣濃度在19.5%~23%之間。
4.6.2 艙室作業(yè)可燃氣體和含氧量安全標準
需要進行熱工作業(yè)或其它作業(yè)的艙室及相鄰艙室,可燃氣體的檢測濃度應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含氧量在19.5%~23%之間。
4.7 檢測證書的簽發(fā)和失效
4.7.1 測爆測氧完畢,測爆測氧人員出具《可燃氣體、氧氣檢測單》(gl/ch 04-011-r-01),在《可燃氣體、氧氣檢測單》上填寫測得數(shù)據(jù),作出準確的鑒定并在檢測結果一欄以打鉤形式注明“允許”或“禁止”。
4.7.2 《可燃氣體、氧氣檢測單》的數(shù)據(jù),只能證明檢測單上所指艙室(場所)內的當時可燃氣體和氧氣含量狀況,并不保證該艙室內的可燃氣體(如石油氣、苯)和氧氣含量在檢測后保持不變。
4.7.3 檢測單簽發(fā)后,危險作業(yè)場所及周圍區(qū)域,在人員進入作業(yè)前,須保持持續(xù)有效通風,確保狀態(tài)不發(fā)生變化,發(fā)生變化時檢測單自動失效,需重新進行檢測。
4.7.4 在熱工作業(yè)過程中,保持通風,作業(yè)場所狀態(tài)發(fā)生突然改變時,應立即停止作業(yè),人員撤出危險區(qū)域,經復測合格方可恢復施工。
4.7.5 可燃氣體測爆合格標準,以柴油為例,爆炸下限為0.6%,其爆炸下限的1%
即: 0.6% × 1% = 60ppm。
4.7.6 其它可燃氣體測爆合格標準見《部分可燃氣體和蒸氣與空氣混合的爆炸極限(按體積比計算)》。
5 附件
附件1 部分可燃氣體和蒸氣與空氣混合的爆炸極限(按體積比計數(shù))
6 附表
附表1 可燃氣體、氧氣檢測單 gl/ch 04-011-r-01
第3篇 可燃氣體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了杜絕因可燃氣體泄露導致生產過程中員工中毒、氣體爆炸等事件發(fā)生,確保生產安全、有序運行,特制訂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各類可燃氣體作業(yè)區(qū)域的員工、設備設施。
3 職能部門
可燃氣體安全小組為公司可燃氣體安全管理的最高部門,對公司可燃氣體安全管理負最高責任;安全小組負責每月組織一次專項檢查并組織召開會議,各單位向安全小組匯報本單位對隱患的排查方案、員工教育、整改措施、再檢查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決定可燃氣體及設施的相關安全操作問題,根據(jù)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對檢查出的重大隱患做出安全風險評價,討論、決定責任單位的具體考核方案,制訂相應的整改方案。
4 各單位管理職責
4.1安環(huán)科:負責對公司可燃氣體設備定期監(jiān)察,組織安全檢查,不定期對可燃氣體區(qū)域人員、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各單位未檢查到位的問題給予考核,作好記錄存檔;負責對各單位的安全制度、整改方案落實情況監(jiān)督、監(jiān)察,對未按安全制度、整改方案落實執(zhí)行的給予加倍考核。
4.2安全員:每日到現(xiàn)場巡查可燃氣體區(qū)域的設備、設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情況,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建立隱患排查臺賬。
4.3生產運營部:負責檢查各單位對可燃氣體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日常管理、檢修工作及設備安全的周檢查;負責保障可燃氣體設備、設施、配件的及時性和安全性。
4.4分廠:分廠廠長對本廠涉及可燃氣體區(qū)域的人員安全、設備設施的完好性及安全性全面負責,每月組織一次對設備設施,管件,閥門氣密性檢查,組織涉及可燃氣體員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訓,使員工清楚涉及可燃氣體崗位的危險源點。
4.5作業(yè)長:每日必須要班前、班中檢查本作業(yè)區(qū)的危險源點,必須保證可燃氣體的各類閥門、法蘭盤、可燃氣體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有效并定期維護保養(yǎng),報警裝置嚴禁消音斷電,電動氣動閥靈活可靠,無泄漏;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整改,整改措施要以臺賬的形式記錄備查;作業(yè)前做好安全交底,班中做好員工的聯(lián)?;ケ?作業(yè)過程中做好安全檢查,杜絕違章操作,在涉及可燃氣體的區(qū)域檢修、維修要按照煤氣區(qū)域、煤氣設施多工種檢修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高危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維修后由使用方驗收,雙方負責人以書面形式簽字確認后方可使用。
4.6班組長: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工作前開好安全會,做好安全臺賬規(guī)范記錄,作業(yè)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并認真填寫,隨時掌握本班組人員的情緒波動情況,確保生產安全運行,做好班后會的設備、安全設施總結。
4.7可燃氣體崗位工:應按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操作,遵守公司規(guī)定,可燃氣體區(qū)域崗位執(zhí)行人員掛牌制,嚴禁無人值守、單人作業(yè),進入可燃氣體區(qū)域作業(yè)、巡查必須佩戴便攜式報警儀,報警儀報警后立即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做好超報記錄。
4.8財務部:負責保障可燃氣體設備、設施資金及時的投入到位。
5 可燃氣體區(qū)域技術要求
5.1各單位對可燃氣體區(qū)域相關設備的嚴密性負責,保證各配件材質、質量、耐壓設計復合國家標準,相關部位必須設置可靠隔斷、逆止和緊急切斷裝置,保證可燃氣體放散、通風排氣裝置的正常運行。
5.2各單位對可燃氣體區(qū)域相關管道應標有明顯的氣體流向標志、編號以及所有可能泄漏氣體的地方均應掛有提醒員工注意的警示標志,且各單位每年應對相關管道進行壁厚檢測,做好記錄。
6 應急事故處置措施
6.1各生產運營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可燃氣體應急事故預案,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對應急設施、裝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可靠。
6.2制定可燃氣體應急事故的處置方案,制定演練計劃,每年演練應急事故處置方案不少于2次,對應急演練的效果進行評估。
6.3發(fā)生事故后,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到現(xiàn)場組織搶救,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事故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應急結束后應編制應急救援報告。
7 考核
7.1各單位沒有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的,發(fā)現(xiàn)一次考核責任員工200元、班長400元、作業(yè)長600元、安全員800元、主管領導1500元、廠長3000元。
7.2上述各職責部門均適用該考核規(guī)則。
8 附則
本規(guī)定由綜合管理部起草并負責解釋,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4篇 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規(guī)范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的管理,確保報警器時刻處于完好備用和報警可信的狀態(tài),特制定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區(qū)域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氣體:指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可燃液體氣化后形成的可燃氣體。
有毒氣體:指勞動者在職業(yè)活動過程中,通過肢體接觸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氣體。常見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氫、苯、氰化氫、氨、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氣(碳酰氯)等。
釋放源:指可釋放能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或有毒氣體的位置或地點。
檢(探)測器:指由傳感器和轉換器組成,將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轉換為電信號的電子單元。
指示報警設備:指接受檢(探)測器的輸出信號,發(fā)出指示、報警、控制信號的電子部件。
檢測范圍:指檢(探)測器在試驗條件下能夠檢測出被測氣體的濃度范圍
報警設定值:指報警器預先設定的報警濃度值。
響應時間:指在試驗條件下,從檢(探)測器接觸被測氣體達到穩(wěn)定指示值的時間。通常,達到穩(wěn)定指示值90%的時間作為響應時間;恢復到穩(wěn)定指示值10%的時間作為恢復時間。
安裝高度:指檢(探)測器檢測口到制定參照物的垂直距離。
爆炸下限:指可燃氣體爆炸下限濃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氣體爆炸上限濃度(v%)值。
最高容許濃度: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均不應超過的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指一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次接觸不得超過的15分鐘時間加權平均的容許接觸水平。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指以時間為權數(shù)規(guī)定的8小時工作日的平均容許接觸水平。
直接致害濃度:指環(huán)境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達到某種危險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損害健康,或使人立即喪失逃生能力。
3. 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生產裝置設置報警器的施工及投運前的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報警器年(季)度檢測、技改計劃的審核;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檢修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投運率、完好率和準確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負責對報警器設計、安裝、投用、管理、維修及現(xiàn)場使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3.3 采供部負責報警器的采購工作,動力分廠配合采供部負責報警器的選型。
3.4 動力分廠負責固定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日常維護、檢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檔案資料。
3.5 焦化分廠、甲醇分廠必須保證崗位操作人員懂得報警器的性能、原理,并會操作使用;負責報警器運行記錄,確??扇加卸練怏w檢測報警器的正常運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化工生產裝置及貯運系統(tǒng),存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區(qū)域,必須按照《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三同時”原則和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配備報警器。
4.2 報警器屬于生產安全設施,實行公司、分廠、工區(qū)、班組四級管理,報警器的日常檢查、維護、檢修、停用、拆除與報廢工作需嚴格遵守《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4.3 選型要求
4.3.1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必須選用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
4.3.2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必須經國家制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還須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
4.3.3對機械性損壞、雨水和風沙等侵害有防護措施;有防電磁干擾功能,避免信號失真。
4.4 安裝規(guī)范
4.4.1設置的地點、數(shù)量、安裝方式應遵守《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guī)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guī)范》(gb50493-2009)等現(xiàn)行標準規(guī)范,保障生產安全需求。
4.4.2既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只設有毒氣體報警器。
4.4.3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4.4.4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報警器;當不 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器。
4.4.5已知空氣中有毒氣體濃度經?;蛘叱掷m(xù)超過報警限制的特殊場所,可不設立固定式有毒氣體檢測報警點。如因工作需要進入作業(yè)場所,有關人員應配備便攜式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及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
4.5 運行維護
4.5.1 生產部每年制定報警器檢測計劃,并實施;每月對報警器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各分廠月度績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對報警器進行一次檢查,分廠、工區(qū)每月對區(qū)域內的報警器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同時填寫《氣體泄漏報警系統(tǒng)專項檢查表》。
4.5.3 生產崗位人員負責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的運行數(shù)據(jù)記錄工作,數(shù)據(jù)異常及時記錄填寫《固定式氣體報警儀巡查記錄表》,并向上級匯報。
4.5.4 儀控人員每班對所轄區(qū)域報警器進行一次巡檢,發(fā)現(xiàn)故障及時處理,確保報警器運行正常;檢修維護報警器時,填寫《儀控檢修維護工作票》。
4.6 檔案管理
4.6.1 檢測報警器的原始資料及時存檔,包括名稱、型號、傳感器類型及壽命,主要技術指標以及出廠和安裝時間及安裝位置等。
4.6.2 檢測報警器的運行記錄、標定記錄、維護記錄和計量檢定資料等及時存檔。
4.7 報廢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報警器,必須停用時需按相關程序審批,報安全部備案。
4.7.2 在報警器臨時停用狀態(tài)下,生產單位應按照本規(guī)定4.4.4和4.4.5要求,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器,確定檢測頻率做好相關記錄,制定相關應急措施并嚴格執(zhí)行。
4.7.3 探測器的傳感器應按說明書規(guī)定的使用壽命或無法正確標定時應及時更換。
4.7.4由于使用不當或者惡劣環(huán)境的影響,確認檢測報警器損壞不能修復時,需要及時報廢更新。
4.8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5.相關文件
《石油化工企業(y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guī)范》gb50493-2009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guī)范》gbzt 223-2009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氣體泄漏報警系統(tǒng)專項檢查表》、《固定式氣體報警儀巡查記錄表》、《儀控檢修維護工作票》
7.分發(fā)范圍
生產部特檢職能級以上人員、安全部主管級以上人員;供應主管級以上人員;焦化分廠、甲醇分廠及動力分廠主管級以上人員、安全員、安全考核員、生產系統(tǒng)各班長tsd
第5篇 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應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監(jiān)視生產現(xiàn)場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和積聚狀況,是預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為了加強對報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報警器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應達到100%。
第三條 選擇報警器應滿足以下條件:
1.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符合國家法定要求;
2.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fā)的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3.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fā)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xiàn)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4.技術先進,質量穩(wěn)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的供應;
5.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6.符合國家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要求。
第四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產裝置及貯運系統(tǒng),存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須按照“三同時”原則和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配備報警器。
引進項目和國內配套項目也應按照這一原則配備報警器。
第五條 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shù)量、方式,應嚴格執(zhí)行石化集團公司《石油化工企業(y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guī)范》(sh3063-1999)有關規(guī)定。
第六條 報警器安裝場所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密度;
2.室外安裝時主導風向等環(huán)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氣體對檢測元件的影響。
第七條 報警器校驗用標準氣體,校驗儀器、校驗方法及校驗人員應取得所在地市級計量部門的書面許可。
第八條 報警器專業(yè)管理以機動部門為主,技術、計量、儀表等職能部門共同負責,安全部門負責監(jiān)督有關制度的落實工作。
第九條 各管理部門都要認真制訂以下有關制度:
1.報警器管理、檢查、報廢、更新、拆除、停用、臨時停用和驗收制度;
2.強制定期檢驗和標定制度;
3.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制度;
4.有關人員的培訓制度。
第十條 各管理部門的工作任務。
1.機動(計量)部門負責組織現(xiàn)有生產裝置新增報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驗收檢查;負責報警器年(季)度檢修、技措計劃的制定和審核;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維護、檢修質量的檢查;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評比;負責正常業(yè)務范圍內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門參加增設報警器的審查和投用前驗收檢查;負責對現(xiàn)有報警器拆除、停用、臨時停用的審查和備案;負責對報警器設計、安裝、投用、管理、維修工作的監(jiān)督。
3.設計、技術、供應部門負責報警器的選型、設置方案、采購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門的意見。
4.儀表車間應指定班組、指定專人負責報警器的維護、校驗工作,健全檔案資料。
5.生產車間的操作人員必須懂得報警器的性能、原理,并會操作使用。
第十一條 各企業(yè)要加強報警器有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實技術力量和維修人員,完善必要的標定手段。
第十三條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或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肅處理。
第6篇 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和范圍
為了加強對液化氣體汽車罐車(以下簡稱罐車)運輸、裝卸的安全管理,保障職工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guī)定。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范圍內運輸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設計溫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氣體、且為鋼制罐體的汽車罐車的安全管理。
2 職責
2.1 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液化氣體汽車罐車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2.2 汽運公司負責做好液化氣體汽車罐車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及產品運輸?shù)墓芾砉ぷ鳌?/p>
2.3 銷售部產成品庫負責做好液化氣體汽車罐車的罐裝作業(yè)管理。
2.4 銷售部負責委外運輸車輛資質的審查。
3 管理程序
3.1 日常管理
3.1.1 罐車投入使用前,由汽運公司負責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準運證;按車輛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汽車罐車牌照;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3.1.2 汽運公司及產成品庫,應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并對運輸、裝缷和管理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3.1.3 罐車的押運員和駕駛員應熟悉其所運輸介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和安全防護措施,了解裝卸的有關要求,具備處理故障和異常情況的能力。
1. 罐車押運員必須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取得《汽車罐車押運員證》。
2. 汽車駕駛員必須先取得《機動車駕駛執(zhí)照》,再經汽車罐車安全駕駛、使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汽車罐車準駕證》后,才有駕駛液化氣體汽車的資格。
3.1.4 汽運公司必須認真執(zhí)行汽車罐車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制度,經常檢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緊急切斷裝置、管接頭、人孔、管道閥門、導靜電裝置等)性能,有無泄漏、損傷等;按汽車日常檢修和保養(yǎng)要求,對汽車底盤及其走行部分進行檢查和修理,及時排除故障,保證性能完好。同時,應保持汽車罐車干凈和漆色完好。
3.2 裝卸管理
3.2.1 產成品庫應具備下述條件,方可從事汽車罐車裝卸作業(yè):
1.有熟悉汽車罐車運輸與裝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負責汽車罐車裝卸安全技術工作;有經過專業(yè)培訓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員;
2.有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yè)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規(guī)定的專用場地,并有足夠數(shù)量的防護用具和備件;
4.裝卸設備和管線實施定期檢驗制度;裝卸管道有可靠的聯(lián)接方式;裝卸軟管的額定工作壓力不低于裝卸系統(tǒng)最高工作壓力的4倍;
5.必須有經計量部門檢驗并出具合格證書或定期檢驗證書的計量設備;
6.必須有專人負責裝卸前的檢查和記錄,并建立檔案備查;
7.根據(jù)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介質毒害程度,設置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排放和自動報警以及消防等設施。
3.2.2 充裝前應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充裝:
1.汽車罐車使用證或準運證已超過有效期;
2.汽車罐車未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驗;
3.汽車罐車漆色或標志不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4.防護用具、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備品、備件沒有隨車攜帶;
5.隨車必帶的文件和資料不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或與實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檢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車罐車,如對罐體介質有置換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換合格分析報告單或證明文件;
7.余壓不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8.罐體或安全附件、閥門等有異常。
3.2.3 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yè)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進行充裝前的檢查;
2.按指定位置停車,關閉汽車發(fā)動機并用手閘制動。有滑動可能時,應加防滑塊;
3.易燃介質作業(yè)現(xiàn)場嚴禁煙火,且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業(yè)前應接好安全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對于充裝介質不允許與空氣混合的應排凈空氣;
5.作業(yè)人員應相對穩(wěn)定,且經培訓和考核合格。裝卸作業(yè)時,操作人員、司機和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xiàn)場。在正常裝卸作業(yè)時,不得隨意啟動車輛;
6.新制造的汽車罐車或檢修后首次充裝的汽車罐車,充裝易燃、易爆介質前必須經抽真空處理,或充氮置換處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體內氣體含氧量不得大于3%;
7.充裝時必須有液面計、流量計、地磅或其他計量裝置。嚴禁超裝。充裝完畢必須復查充裝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裝必須立即妥善處理,否則嚴禁駛離充裝單位;
8.裝卸完畢作業(yè)人員應填寫裝卸記錄,并妥善保存;
9.汽車罐車到站后,應及時卸液。卸液前必須對汽車罐車各附件進行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液。單車式汽車罐車不得兼作貯罐使用。汽車罐車不得直接向氣瓶灌裝;
10.液氨、液化石油氣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質,卸液時不得用空氣加壓;液化氣體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壓卸液,采用熱水升溫卸液時,水溫不得超過45℃;
11.裝卸作業(yè)完成后,應立即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guī)程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
12.汽車罐車卸液不得把介質完全排凈,必須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裝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壓不低于0.1mpa;
13.汽車罐車的滿載總重量和軸載重量,應符合原型載重汽車的規(guī)定。
最大充裝重量不得超過下列計算值:
w=φ×v
式中:w--汽車罐車最大充裝重量,t;
φ--單位容積充裝重量,t/m3;
v--罐體實測容積,m3。
3.2.4 禁止裝卸作業(yè)的規(guī)定:
1.介質易燃、易爆的汽車罐車,遇有雷雨天氣或附近有明火時;
2.周圍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泄漏時;
3.罐體內壓力異常時。
低溫型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yè)還應符合由制造廠提供的使用維護說明書的有關規(guī)定。
3.2.5 裝卸完后,應填寫裝卸記錄并進行下列各項工作:
1.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guī)程的要求,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
2.檢查各密封面有無泄漏;
3.核查罐體內介質的壓力(充裝后不得超過當時環(huán)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汽壓力)或余壓;
4.檢查罐體充裝重量(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充裝重量)或余量;
5.分離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
6.駕駛員必須親自確認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已經妥善分離,才準啟動車體。
3.3 運輸管理
3.3.1 汽車罐車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管理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駛時按汽車罐車的設計限速行駛,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并按指定路線行駛;
2.押運員必須隨車押運;
3.不準拖帶掛車,不得攜帶其他危險品,嚴禁其他人搭乘;
4.車上禁止吸煙;
5.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等必須注意標高并減速行駛。
3.3.2 汽車罐車停放的要求:
1.不得??吭跈C關、學校、廠礦、橋梁、倉庫和人員稠密等地方;
2.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停車地點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車檢修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業(yè);
4.途中停車如果超過六小時,應按當?shù)毓膊块T指定的安全地點或專用停車場停放;
5.途中發(fā)生故障,維修時間長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將汽車罐車轉移到安全場地,并由專人看管,方可進行維修;
6.重新行車前應對全車進行認真檢查,遇有異常情況應妥善處理,達到要求后方可行車;
7.停車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車輛。
3.4 定期檢驗
3.4.1 罐體的定期檢驗應由具備法定檢驗資質的部門進行,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年度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罐體發(fā)生重大事故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年的,使用前應進行全面檢驗。
3.4.2 底盤的檢查按汽車使用及保養(yǎng)說明書和車輛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3.5 監(jiān)督考核
安全環(huán)保部定期組織對罐車的運輸、裝卸作業(yè)開展專項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并根據(jù)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給予考核。
4 相關記錄
4.1 隱患排查臺賬
4.2 安全檢查臺賬
第7篇 可燃有毒性氣體檢測報警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應用可燃性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監(jiān)視生產現(xiàn)場可燃性氣體泄漏和積聚狀況,是預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須納入制度管理。
第二條 必須加強報警器的使用和管理,報警器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達到100 %。
第三條 選擇報警器應具備條件
1、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符合國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fā)和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3、 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fā)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xiàn)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4、 技術先進、質量穩(wěn)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的供應。
5、 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6、 在國家標準頒布后,嚴格執(zhí)行國家標準。
第四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裝置及貯運系統(tǒng)等有可燃性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須按著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的“三同時”原則配備報警器。引進項目和國內配套項目也要按照這一原則配備報警器。
第五條 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shù)量、方式應參照國內外同類裝置,設備的配備情況,依據(jù)生產經驗和裝置實際情況執(zhí)行。
第六條 報警器安裝場所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氣體的密度。
2、 室外安裝應考慮主導風向等環(huán)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氣體對檢測原件的影響。
第七條 報警器校驗用標準氣體,校驗儀器、校驗方法及校驗人員應征得所在地市級計量部門的書面許可。
第八條 報警器實行公司、車間、班組三級管理,專業(yè)管理以儀表車間為主,安全科、生產技術科、設備科等職能部門共同負責。
第九條 儀表車間要認真制訂以下有關記錄:
1、 報警器管理、檢查、報廢、更新、拆除、停用、臨時停用和驗收記錄。
2、 強制定期檢驗和標定記錄。
3、 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記錄。
4、 有關人員的培訓記。
第十條 各管理部門的工作任務:
1、 儀表車間負責組織現(xiàn)有生產裝置新增報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驗收檢查,負責報警器年(季)度檢修,技改計劃的制訂和審核,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維護,檢修質量的檢查,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評比,負責正常業(yè)務范圍內的其它工作。
2、 安全科、儀表車間參加增設報警器的審查和投用前驗收檢查,負責排除、停用、臨時停用的審查和備案,負責對報警器的投用、管理、維修工作的監(jiān)督。并且負責新裝置報警器的選型、設置方案工作。
3、 儀表車間應指定班組,指定專人負責報警器的維護、校驗工作,健全檔案資料。
4、 生產車間的操作人員必須懂得報警器的性能、原理、并會操作使用。
第十一條 公司要加強報警器有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實技術力量和維修人員,完善必要的標定手段。
第十二條 公司根據(jù)本制度制訂實施細則,并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范圍。
第十三條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jié)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儀器選型及要求
1、明確檢測目的,選擇儀器類別 簡而言之,有害氣體的檢測有兩個目的,第一是測爆,第二是測毒。所謂測爆是檢測危險場所可燃氣含量,超標報警,以避免爆炸事故的發(fā)生;測毒是檢測危險場所有毒氣體含量,超標報警,以避免工作人員中毒。測爆的范圍是0~100%lel,測毒的范圍是0~幾十(或幾百)ppm,兩者相差很大。 危險場所有害氣體有三種情況,第一、無毒(或低毒)可燃,第二、不燃有毒,第三、可燃有毒。前兩種情況容易確定,第一測爆,第二測毒,第三種情況如果有人員暴露測毒,如無人員暴露可測爆。測爆選擇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測毒選擇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
2、明確檢測用途選擇儀器種類(便攜式或固定式) 生產或貯存崗位長期運行的泄漏檢測選用固定式檢測報警儀;其他象檢修檢測、應急檢測、進入檢測和巡回檢測等選用便攜式(或袖珍式)儀器。儀器型號包含了生產廠家、功能指標和檢測原理三項主要內容。
3、明確檢測對象,擇優(yōu)選擇儀器型號 選擇儀器型號時要考慮以下幾點原則:
① 生產廠家講誠信、信譽好、生產的質量有保證,通過了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具有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cmc生產許可證,具有消防、防爆合格證。
② 選擇的型號產品功能指標要符合標準的要求。
③ 儀器的檢測原理要適應檢測對象和檢測環(huán)境的要求。
第8篇 有害氣體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總則
1.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有害氣體中毒、窒息、著火、爆炸事故的發(fā)生,特制訂本規(guī)定
1.2在有害氣體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和維修中凡涉及安全事項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
1.3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各單位。
2 基本要求:
2.1凡有害氣體(如:城市煤氣、城市燃氣、氫氣、氮氣、氨氣、氦氣、二氧化硫等)的工藝、設備、管網及附屬安全裝置等的設計方案、安全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
2.2有害氣體工藝、設備、管網施工工程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做到無措施、無計劃不準許施工。
2.3施工必須按設計進行。如有修改應經設計單位書面同意。施工完畢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竣工說明書及竣工圖交付使用單位存檔。
2.4新建、改建和擴建有害氣體工藝設備管網必須做到勞動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并經裝備部、生產部、武裝保衛(wèi)部會審??⒐ず蠼涷炇蘸细穹娇赏懂a。
2.5有害氣體的生產、使用、操作、檢修和維護的崗位必須有完善、健全的規(guī)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2.6有害氣體的生產和使用的各單位人員必須進行專業(yè)安全培訓和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工作。
2.7有害氣體管網壓力必須保持穩(wěn)定,嚴禁超壓運行,嚴禁設備管網帶病運行。
2.8有害氣體的生產和使用單位應嚴格服從生產部動力調度的統(tǒng)一指揮,不經同意不準隨意停送。
2.9有害氣體危險區(qū)(地下室、加壓站、地溝及各設施附近)的作業(yè)環(huán)境有害氣體濃度,要做到定期或不定期檢測,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10未經有關專業(yè)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接私用有害氣體。凡有“有害氣體設施”的單位,必須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檢查,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處理,在未處理前應制訂防范措施。
2.11凡有“有害氣體設施”排水的溝、坑、暗井等易發(fā)生事故的部位都必須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2.12凡有“有害氣體設施”的單位,必須設有專(兼)職的管理人員。
3 有害氣體區(qū)域管理:
3.1有害氣體設備管網應明確劃分管理區(qū)域,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3.2凡進入有害氣體區(qū)域工作,必須事先與有關單位領導或專業(yè)部門取得聯(lián)系,經同意并最后制訂聯(lián)保措施(即相互保證安全措施)后,方可進入工作。
3.3有害氣體區(qū)域的操作、值班、檢修和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保持適當距離,相互監(jiān)護。
3.4在兩米及以上高處作業(yè)必須拴掛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且拴在上風側和易拴掛處。
3.5在有害氣體區(qū)域內工作,未經檢查確認的明、暗溝及隧道小室,嚴禁冒然進入,以防中毒或窒息。
3.6有害氣體濃度及安全裝置應定期測定,重點崗位或部位應設置可靠的報警裝置。
3.7嚴禁在有害氣體地區(qū)、設備及管網附近取暖、乘涼、休息或睡覺。
3.8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嚴禁在有害氣體設備管網及支架上拴掛索具起吊重物。管道支架1.5米內嚴禁挖溝或設井。
3.9嚴禁在有害氣體設備、管道下及排水溝附近建造房屋、搭設臨時工棚、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安裝壓力容器和動火等。
3.10嚴禁在有害氣體設備管網及支架上接電焊地線。
3.11重點設備及管網必須伴隨鋪設蒸汽及壓縮空氣管,以供事故處理及檢修備用。(對能保證全部和局部設備管網隨時可用到蒸汽和空氣的部位除外)。
3.12外來參觀和實習人員進入有害氣體區(qū)域前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教育,并由專人帶領。
3.13有害氣體設施應采取消除靜電和防雷的措施,并應每年進行一次檢測。
4 有害氣體設備管網的檢修:
4.1不經有關單位和專業(yè)部門批準,不得進入有害氣體設備管網檢修或動火。
4.2有害氣體設備管網臨時性小修或搶修,應由施工負責人組織由本單位領導、專業(yè)技術人員、安全員和煤氣防護站人員參加的磋商會,制訂作業(yè)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經互簽后方可進行工作。
4.3有害氣體設備管網大、中修,應由主管部門提前一周召開施工單位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程預備會,并簽發(fā)會議紀要。施工單位應提前三天將檢修計劃、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報送生產部進行審批。
4.4凡屬有害氣體設備管網動火或進入施工,均屬危險作業(yè),要提前一天填寫“有害氣體作業(yè)申請單”,經本單位及安全科同意簽發(fā)后,報送煤氣防護站審批后方可施工。凡須動火者,應提前一天到武裝保衛(wèi)部辦理動火手續(xù),經簽認后方可動火。
4.5檢修和停用的有害氣體設施,必須與正常運行的設備管網用符合要求的盲板徹底隔離,可靠地切斷有害氣體的來源。
4.6停汽后和投產前必須用蒸汽將設備管網內的殘存有害氣體吹掃干凈。長期檢修或停用的有害氣體設施必須保持其內部的良好自然通風。
4.7進入有害氣體設備管道內工作,應不少于兩人;且與外部有可靠聯(lián)絡信號;必須設專職監(jiān)護人員;同時應取空氣樣作安全分析或作生物試驗,當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進入工作,其連續(xù)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國家標準,工作人員每次進入設備管道內部工作時間間隔在二個小時以上。
4.8進入有害氣體設備管道內部工作或動火時,所用照明電壓不應超過12v。如果采用36v電壓須采取防止觸電的措施,進入設備內部工作應在安全取樣分析半小時以內開始,且每二小時或工作中斷后恢復工作前半小時以內重新作一次安全分析。取樣時要有代表性,謹防留死角。
4.9所有檢修人員(包括電氣焊工)必須持有安全操作合格證,方可從事檢修工作。
4.10檢修竣工后,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試壓工作,試壓合格后必須由安裝盲板一方與有關單位取得聯(lián)系,確認無誤后方可拆除盲板。
5 有害氣體檢測與防護器具使用:
5.1有害氣體檢測儀器與防護器具必須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各種儀器和器具必須隨時處于正常完好狀態(tài)。
5.2對儀器要有定期的檢查和保養(yǎng)制度,并有定期檢查和保養(yǎng)記錄。
5.3檢測與防護儀器必須存放在防潮、防腐、通風、易取的安全地方。儀器存放有專用柜。
5.4使用儀器前必須經認真檢查,確認符合標準后方準使用。
5.5發(fā)現(xiàn)有不符合標準要求或損壞的儀器,要及時修復。必備的儀器報廢或丟失應及時上報隨時補充。新購進的儀器要經生產部煤氣防護站校對、標定和檢查后方允許使用。
5.6生產部定期或不定期對有檢測和防護儀器的使用單位進行抽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5.7檢測儀器要對有害氣體設備區(qū)域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測分析,發(fā)現(xiàn)超標,提出改進措施,督促及時解決。
5.8使用防護器具時,工作人員如感到不適應,應立即退出現(xiàn)場,在使用防護器具的現(xiàn)場應備足合格的防護器具。
6 有害氣體事故的處理:
6.1發(fā)生有害氣體中毒、著火、爆炸和大量有害氣體泄漏等事故,應立即報告生產部動力調度和煤氣防護站,并分別報告職工醫(yī)院、武裝保衛(wèi)部,采取措施,組織搶救,嚴防冒險搶救擴大事故。
6.2搶救事故的所有人員都必須服從指揮者(廠長、車間主任或值班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劃出危險區(qū)域、布置崗哨、阻止非搶救人員進入。進入危險區(qū)的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
6.3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之前,不得向有害氣體設施恢復送氣。
6.4發(fā)生有害氣體中毒事故時,將中毒者迅速及時地救出有害氣體危害區(qū),抬到清靜、通風、空氣新鮮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礙呼吸的衣物,保其體溫。
6.4.1對輕微中毒者,直接送往醫(yī)院進行急救;
6.4.2對較重中毒者應通知煤氣防護站和醫(yī)院到現(xiàn)場急救;
6.4.3對停止呼吸者,應在現(xiàn)場立即做人工呼吸,同時通知生產部煤氣防護站和醫(yī)院趕到現(xiàn)場搶救。
6.5中毒者在未恢復知覺之前,不得用急救車送往較遠醫(yī)院急救,應就近送到醫(yī)院進行急救,在送往醫(yī)院急救途中應由醫(yī)務人員護送,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
6.6發(fā)生有害氣體設施著火事故者,應立即向武裝保衛(wèi)部報告,并由專人進行控制操作,逐漸降低壓力,通入大量蒸汽。對發(fā)生煤氣設施著火事故,由專人操作降低煤氣壓力,但不得小于100pa(10.2mm水柱),通入大量蒸汽。當直徑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氣管道起火時,可直接關閉煤氣閥門滅火。
6.7發(fā)生有害氣體爆炸事故時,應立即切斷氣體來源,迅速將殘余氣體處理干凈。
6.8發(fā)生有害氣體泄漏事故,首先切斷氣體來源,控制事故蔓延,并打開門窗,開啟排風扇強制排風,通知煤氣防護站到現(xiàn)場,并指定專人定期監(jiān)測,使空氣中有害氣體含量達到安全標準后方可撤離現(xiàn)場。
6.9發(fā)生重大有害氣體事故,要由事故單位、生產部煤氣防護站、武裝保衛(wèi)部和職工醫(yī)院等部門迅速組織搶救小組,在小組的統(tǒng)一領導指揮下進行搶救,分析和按規(guī)定程序上報。
7 本規(guī)定與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符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9篇 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規(guī)范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的管理,確保報警器時刻處于完好備用和報警可信的狀態(tài),特制定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區(qū)域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氣體:指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可燃液體氣化后形成的可燃氣體。
有毒氣體:指勞動者在職業(yè)活動過程中,通過肢體接觸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氣體。常見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氫、苯、氰化氫、氨、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氣(碳酰氯)等。
釋放源:指可釋放能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或有毒氣體的位置或地點。
檢(探)測器:指由傳感器和轉換器組成,將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轉換為電信號的電子單元。
指示報警設備:指接受檢(探)測器的輸出信號,發(fā)出指示、報警、控制信號的電子部件。
檢測范圍:指檢(探)測器在試驗條件下能夠檢測出被測氣體的濃度范圍
報警設定值:指報警器預先設定的報警濃度值。
響應時間:指在試驗條件下,從檢(探)測器接觸被測氣體達到穩(wěn)定指示值的時間。通常,達到穩(wěn)定指示值90%的時間作為響應時間;恢復到穩(wěn)定指示值10%的時間作為恢復時間。
安裝高度:指檢(探)測器檢測口到制定參照物的垂直距離。
爆炸下限:指可燃氣體爆炸下限濃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氣體爆炸上限濃度(v%)值。
最高容許濃度: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均不應超過的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指一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次接觸不得超過的15分鐘時間加權平均的容許接觸水平。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指以時間為權數(shù)規(guī)定的8小時工作日的平均容許接觸水平。
直接致害濃度:指環(huán)境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達到某種危險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損害健康,或使人立即喪失逃生能力。
3. 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生產裝置設置報警器的施工及投運前的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報警器年(季)度檢測、技改計劃的審核;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檢修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投運率、完好率和準確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負責對報警器設計、安裝、投用、管理、維修及現(xiàn)場使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3.3 采供部負責報警器的采購工作,動力分廠配合采供部負責報警器的選型。
3.4 動力分廠負責固定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日常維護、檢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檔案資料。
3.5 焦化分廠、甲醇分廠必須保證崗位操作人員懂得報警器的性能、原理,并會操作使用;負責報警器運行記錄,確??扇加卸練怏w檢測報警器的正常運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化工生產裝置及貯運系統(tǒng),存在可燃氣體和有毒 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區(qū)域,必須按照《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三同時”原則和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配備報警器。
4.2 報警器屬于生產安全設施,實行公司、分廠、工區(qū)、班組四級管理,報警器的日常檢查、維護、檢修、停用、拆除與報廢工作需嚴格遵守《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4.3 選型要求
4.3.1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必須選用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
4.3.2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必須經國家制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還須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
4.3.3對機械性損壞、雨水和風沙等侵害有防護措施;有防電磁干擾功能,避免信號失真。
4.4 安裝規(guī)范
4.4.1設置的地點、數(shù)量、安裝方式應遵守《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guī)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guī)范》(gb50493-2009)等現(xiàn)行標準規(guī)范,保障生產安全需求。
4.4.2既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只設有毒氣體報警器。
4.4.3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4.4.4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報警器;當不 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器。
4.4.5已知空氣中有毒氣體濃度經?;蛘叱掷m(xù)超過報警限制的特殊場所,可不設立固定式有毒氣體檢測報警點。如因工作需要進入作業(yè)場所,有關人員應配備便攜式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及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
4.5 運行維護
4.5.1 生產部每年制定報警器檢測計劃,并實施;每月對報警器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各分廠月度績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對報警器進行一次檢查,分廠、工區(qū)每月對區(qū)域內的報警器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同時填寫《氣體泄漏報警系統(tǒng)專項檢查表》。
4.5.3 生產崗位人員負責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的運行數(shù)據(jù)記錄工作,數(shù)據(jù)異常及時記錄填寫《固定式氣體報警儀巡查記錄表》,并向上級匯報。
4.5.4 儀控人員每班對所轄區(qū)域報警器進行一次巡檢,發(fā)現(xiàn)故障及時處理,確保報警器運行正常;檢修維護報警器時,填寫《儀控檢修維護工作票》。
4.6 檔案管理
4.6.1 檢測報警器的原始資料及時存檔,包括名稱、型號、傳感器類型及壽命,主要技術指標以及出廠和安裝時間及安裝位置等。
4.6.2 檢測報警器的運行記錄、標定記錄、維護記錄和計量檢定資料等及時存檔。
4.7 報廢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報警器,必須停用時需按相關程序審批,報安全部備案。
4.7.2 在報警器臨時停用狀態(tài)下,生產單位應按照本規(guī)定4.4.4和4.4.5要求,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器,確定檢測頻率做好相關記錄,制定相關應急措施并嚴格執(zhí)行。
4.7.3 探測器的傳感器應按說明書規(guī)定的使用壽命或無法正確標定時應及時更換。
4.7.4由于使用不當或者惡劣環(huán)境的影響,確認檢測報警器損壞不能修復時,需要及時報廢更新。
4.8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5.相關文件
《石油化工企業(y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guī)范》gb50493-2009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guī)范》gbzt 223-2009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氣體泄漏報警系統(tǒng)專項檢查表》、《固定式氣體報警儀巡查記錄表》、《儀控檢修維護工作票》
7.分發(fā)范圍
生產部特檢職能級以上人員、安全部主管級以上人員;供應主管級以上人員;焦化分廠、甲醇分廠及動力分廠主管級以上人員、安全員、安全考核員、生產系統(tǒng)各班長tsd
第10篇 易燃易爆氣體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氫氣、乙炔、一氧化碳等氣瓶在存放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定期檢查滅火器,消防栓的完好情況。
2 氫氣、乙炔、一氧化碳等氣瓶在存放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2.1 不得敲擊,碰撞。
2.2 不得和易燃物,易爆物放在一起。
2.3 不得靠近熱源,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
2.4 夏季防止日光爆曬。
2.5 互相混合后可能引起燃燒,爆炸氣體的氣瓶,嚴禁一起存放。
3 裝有易燃、易爆氣體的氣瓶不得與帶電的物體相接觸。
4 乙炔氣瓶應直立使用,不得臥放。
二、氫氣、乙炔、一氧化碳等氣瓶的運輸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2 氣瓶閥及接頭處不得漏氣,應經常檢查絲堵和角閥,絲扣的磨損及銹蝕情況,發(fā)現(xiàn)損壞應立即更換。
第11篇 可燃性氣體和氧氣含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本文件規(guī)定了生產過程中,艙室內可燃氣體含量和氧氣含量的檢測(簡稱測爆和測氧)的職責、范圍、方法和標準要求,旨在杜絕各類火災、爆炸及人員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修造船現(xiàn)場可燃氣體含量、易燃易爆氣體和氧氣含量的檢測管理,也適用于公司陸域內相關動能管道維修前的測爆控制。
2? 定義
可燃氣體:指能夠與空氣(或氧氣)在一定的濃度范圍內均勻混合形成預混氣,遇到火源會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并釋放出大量能量的氣體。
3? 職責
3.1 安環(huán)部負責實施測爆和測氧并出具證書,負責測爆和測氧儀器日常維護、保管和定期報驗。
3.2 施工部門負責施工區(qū)域可燃物質的清除,落實有效的通風、換氣,使艙室內可燃氣體、易燃易爆氣體和含氧量符合安全作業(yè)要求。
3.3 物資部負責選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測爆和測氧儀器。
3.4 質量部負責測爆和測氧儀器的送檢、取證。
4? 管理內容
4.1 測爆和測氧人員
4.1.1 經測爆和測氧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資質證書;
4.1.2 身體健康,無禁忌癥;
4.1.3 熟練掌握檢測儀器的使用和簡單維護方法。
4.2 檢測儀器
測爆儀和測氧儀必須是專業(yè)廠家生產合格儀器,經國家相關專業(yè)檢測部門檢測合格。
4.3 檢測范圍
4.3.1 測爆范圍
a)貨油艙、泵艙、油艙油柜、化學品貨艙、液化氣船氣罐等各類危險化學品艙室及相關作業(yè)場所;
b) 涂裝后的狹小、密閉艙室及通風不良處;
c) 使用或儲存過有機溶劑、化學清洗劑等的易燃易爆艙室及相關作業(yè)場所;
d) 其它儲存、盛裝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容器、管道等重要危險作業(yè)場所及相關系統(tǒng)、區(qū)域;
e) 天然氣等泄漏后可能造成事故的的密閉艙室及通風不良處;
f) 其它各類需要檢測的重要危險作業(yè)場所。
4.3.2 測氧范圍
a) 長期關閉的密閉艙室;
b) 錨鏈艙、隔離空艙、壓載艙等通風不良的密閉艙室;
c) 發(fā)生氧氣、惰性氣體、二氧化碳等氣體泄漏可能造成富氧或缺氧事故的的密閉艙室及通風不良處。
4.4 測爆和測氧前應具備的條件
4.4.1 測爆應具備的條件:
a) 油船貨油艙室(包括管系)已進行洗艙,艙內艙壁、艙底及其構件、梯道、管系、閥門等部位的油垢(油腳)已被清除,艙內的加熱盤管、貨油管、掃艙管等已經清洗干凈,有關管系的閥門均已關閉,艙室已打開并經持續(xù)有效通風,閥件拆解后已經用盲板封閉,含油回絲布已經清除。
b) 化學品船貨艙已經清艙結束,經過有效通風,有關管系的閥門已經關閉。
c) 其它含油艙(柜)測爆前,艙室已清艙結束,油垢 (油腳)已被清除,并經持續(xù)有效通風。
d) 液化氣船的氣罐的氣體已經經過置換,有關管系的閥門已經關閉。
e) 涂裝艙室保持了24小時以上的有效通風或油漆表面基本固化,涂裝艙室內油漆桶含漆回絲布已經清除。
f) 使用丙酮等危險化學品艙室測爆前,艙室內危險化學品及其容器已經清除,經過有效通風。
g) 其他測爆部位,經過有效通風。
h) 進入艙室檢測,艙室道門、人孔暢通無阻,無其他不安全因素影響檢測安全。
3.4.2 測氧應具備的條件
a) 密閉艙室測氧前,道門人孔已打開并已保持有效通風。
第12篇 惰性氣體保護焊安全管理規(guī)定
前言
氣體保護焊是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過程中廣泛應用的一種焊接方法,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著危險因素。其保護氣體泄漏后可能造成人員窒息外,還會產生一定的有毒有害物質,如:氬弧焊會產生大量的臭氧和氮氧化物;二氧化碳氣體保護焊會產生濃度較高的一氧化碳;金屬的蒸發(fā)和氧化產生有害的金屬粉塵等。在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狹小密閉艙室進行氣體保護焊作業(yè),容易造成人員中毒和缺氧窒息事件。為有效保護船舶修造過程中密閉艙室氣體保護焊作業(yè)人員的生命健康與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定。本規(guī)定主要規(guī)定了常用的二氧化碳氣體保護焊作業(yè)安全要求,其他惰性氣體保護焊接參照執(zhí)行。
1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建造施工的氣體保護焊接作業(yè),保護氣體包括二氧化碳、氬氣、氮氣等。
2名詞解釋
氣體保護焊:它是利用電弧作為熱源,氣體作為保護介質的熔化焊。在焊接過程中,保護氣體在電弧周圍形成氣體保護層,將電弧、熔池與空氣隔開,防止有害氣體的影響,并保證電弧穩(wěn)定燃燒。
氬弧焊:是以惰性氣體氬氣作為保護氣體的一種直接電弧熔焊方法。
二氧化碳氣體保護焊:是用二氧化碳氣體作為保護氣體的一種熔化極氣電焊,依靠焊絲與焊件之間產生的電弧熔化金屬的一種熔化極氣電焊。
3焊工作業(yè)人員勞動防護要求
3.1作業(yè)人員應符合焊工特種作業(yè)的安全要求,持有電焊特種作業(yè)證,具備電焊特種作業(yè)資格。
3.2勞動保護要求
3.2.1因惰性氣體保護焊焊接時產生的大量火花飛濺和強烈的弧光輻射,焊工作業(yè)人員必須穿白色帆布電焊服,工作服上不得含有合成纖維,尼龍和貝綸等成分,這一點不僅適用于工作服,同時也適用于焊工所穿的內衣和襪子;必要時應穿著皮圍裙進行防護;
3.2.2應佩戴蓋住鞋口的護腳套。
3.2.3作業(yè)時要戴好皮手套和防護面罩,防護面罩應使用防飛濺的玻璃,不允許使用塑料面罩;
3.2.4焊工勞保鞋用橡膠底,以防止觸電和在容器或其它結構上工作時滑倒。
3.2.5對于船舶密閉艙室底部一米以下容積小于100立方米的狹小空間或鍋爐等容器施焊作業(yè)視情況佩帶正壓式送風頭盔作業(yè),以保持作業(yè)人員呼吸新鮮空氣,不會吸入有毒有害氣體。
4施工作業(yè)安全管理要求
4.1施工人員作業(yè)前的檢查
4.1.1焊機電源線有無破損,地線接地是否可靠,導電嘴是否良好,送絲機構是否正常,極性選擇是否正確。
4.1.2氣路檢查。保護氣體氣路系統(tǒng)包括;氣瓶、預熱器、干躁器、減壓閥、電磁氣閥、流量計。使用前檢查各部連接處是否漏氣,氣體是否暢通和均勻噴出。
4.1.3管路檢查。應檢查惰性氣體的供氣氣管無泄漏,如果使用送風面罩,空氣管應無破損,發(fā)現(xiàn)氣管泄漏或破損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待修復后方可繼續(xù)作業(yè)。惰性氣體氣管應按規(guī)定做好點檢。
4.2狹小空間或密閉艙室氣體保護焊的作業(yè)要求
4.2.1船舶雙層底不允許實施氣體保護焊接作業(yè);
4.2.2密閉艙室氣體保護焊實行作業(yè)審批制度;
4.2.3審批程序及要求:
對于船舶密閉艙室,底部一米以下容積大于100立方米,對于分段制作過程中形成一定深度的三面圍護空間,由施工隊提出申請,并提前布置好通風和排風措施,工區(qū)/車間安全組負責審批;對于船舶密閉艙室底部一米以下容積小于100立方米的狹小空間或鍋爐等容器作業(yè),由施工隊提出申請,并提前布置好通風和排風措施,準備好正壓式送風頭盔,安全主管負責審批。附《密閉艙室氣體保護焊接設備使用申請表》。
4.2.4進行氣體保護焊接作業(yè)時必須要進行連續(xù)通風,在艙室底部施焊還應采用抽風措施,抽風管應盡量安排在施焊者附近,并且距艙室底部100mm--500mm的位置,這樣盡量降低作業(yè)空間有害氣體及煙塵的濃度,油輪貨油艙等密閉艙室換氣次數(shù)至少為2次/小時。
4.2.5氣體保護焊接作業(yè)的艙室,其入口處要懸掛明顯的安全警示標牌,注明“正在進行氣體保護焊接作業(yè)”、“防止窒息和中毒”等危險提示和“無關人員禁止入內”等安全警示語。
4.2.6在進行二氧化碳氣體保護焊接時,產生的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氣體因比重大于空氣,沉浮在低洼處。為防止二氧化碳往低處流動沉積,處于施焊平面以下、空間狹小的艙室或空間,如雙層底,應禁止人員進入施工。
4.2.7密閉艙室內二氧化碳氣體保護焊停工時,二氧化碳氣體膠管要采取出艙或切斷氣源措施。視情況也可采取將焊機頭出艙的措施。
4.2.8船舶密閉艙室底部一米以下容積小于100立方米的狹小空間或鍋爐等容器焊接作業(yè)時,為防止通風不足而導致的窒息和中毒等事件發(fā)生,焊接人員應佩戴送風式頭盔呼吸防護,艙室外應設專人進行監(jiān)護。
4.3艙室氣體的檢測
4.3.1二氧化碳的氣體在空氣中的檢測濃度應小于1%,由于對二氧化碳的濃度檢測目前還沒有更好的儀器,因而采取對氧含量進行檢測。在距離施焊者一米左右高度平面的氧含量應不小于19%。,考慮到惰性氣體的釋放量最大為25l/min,因而僅對需要安全主管審批的艙室進行定時監(jiān)測,監(jiān)測間隔為3--6小時,具體要根據(jù)焊機的數(shù)量確定,監(jiān)測實施者可以為安全主管指派的經過安監(jiān)部專門培訓的人員。
4.3.2檢測出的數(shù)據(jù)應實時記錄,并在進艙告示牌上注明檢測數(shù)據(jù)。
4.4惰性氣體焊接設備的入艙控制
4.4.1散貨船舶大艙惰性氣體焊接設備工作數(shù)量不在控制之內,但應根據(jù)天氣、氣壓情況采取通風或限制焊接設備數(shù)量,如陰天氣壓低有毒有害氣體更易積聚,應盡量減少焊機數(shù)量。
4.4.2氣體保護焊接的密閉艙室,應根據(jù)二氧化碳的每小時的釋放量所占空間體積,二氧化碳的每小時的氣態(tài)釋放量為45~50立方米左右,結合釋放的二氧化碳與空氣混合以及通風等措施吹散或吸走等綜合因素,合理控制進艙作業(yè)的二氧化碳焊機數(shù)量。
4.5二氧化碳氣體預熱器要求
二氧化碳氣體預熱器的電源不得高于36v,外殼接地可靠,工作結束,應立即切斷電源和氣源。
4.6氣瓶管理要求
4.6.1氣瓶使用不能接近熱源,露天使用特別是夏季使用要有遮陽及其它降溫措施,避免氣瓶超壓爆炸。
4.6.2氣瓶在現(xiàn)場使用要進行有效的固定,防止其傾倒。
4.6.3氣瓶安全管理要求,還應遵守《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相關規(guī)定。
4.7使用熔化極氣體保護焊時還應注意檢查供水系統(tǒng)不得泄漏,大電流熔化極氣體保護焊時,應在焊把前加防護擋板,防止焊槍水冷系統(tǒng)漏水破壞絕緣發(fā)生觸電。
4.8二氧化碳供氣管路要求
二氧化碳供氣管主管路、分氣包、分支膠管、焊機膠管等管路顏色標示規(guī)定為黃顏色。
5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13篇 公司礦井氣體檢測管理規(guī)定
a公司礦井氣體檢測管理規(guī)定為做好礦井空氣及有害有毒氣體的檢測工作,預防中毒、窒息事故發(fā)生,根據(jù)《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jiān)測監(jiān)控建設規(guī)范》規(guī)范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檢測標準co濃度不大于24ppm;no2濃度不大于
2.5 ppm;含量不小于20%。
二、 檢測要求
1.所有井下帶班長進入工作場所前,首先開啟局扇通風機進行有效通風,然后檢測co、no
2、 o2濃度,符合規(guī)定標準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2. 帶班長每班對作業(yè)場所co、no
2、 o2的濃度測試不少于兩次;安全員、測風工每班必須對所管轄的作業(yè)場所co、no
2、 o2濃度進行兩次巡回檢查。
3.安全科指定專人對井下氣體進行巡回檢測。每旬對礦井各中段主巷、作業(yè)穿巷、主進風巷、回風巷、重點作業(yè)場所和作業(yè)面的co、no
2、 濃度及o2含量進行一次檢測分析。
4. 安全組必須對下列情況進行現(xiàn)場檢測:對新開工程或距離主通風巷較遠的掘進面、工作場所,在開工前必須進行一次co、no2濃度及o2含量的測試;在每次大爆破后,對通風后人員進入該工作場所之前進行一次測試;對于封閉性巷道、采空區(qū)和長期未作業(yè)的場所,在進入前必須對co、no
2、 o2進行檢測。
5. 安全部每月對各分公司井下co、no
2、 、o2濃度進行1次監(jiān)督檢測。
三、 儀器管理
1.所有帶班長、測風工、安全員必須佩戴便攜式多功能氣體檢測儀,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根據(jù)需要適當配備并隨身攜帶,按規(guī)定進行檢測。
2. 分公司安全科建立健全檢測儀器臺賬,對使用過程中存在故障、數(shù)值顯示不準確的儀器進行校對或更換。如需維修,由分公司上報供應部聯(lián)系廠家進行維修調換。
3.儀器使用實行井口統(tǒng)一管理,保證儀器電量充足,干凈衛(wèi)生。由檢身工負責配發(fā),使用人員簽字領取。攜帶檢測儀器人員出井后,及時將儀器交予檢身工進行檢查,確認完好無損后辦理簽字手續(xù)。
4. 井下儀器使用人員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保證儀器完好。如人為造成的儀器損壞,責任人按價賠償。。
5. 公司安全部對檢測儀器配發(fā)、使用、保管等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14篇 氣體鋼瓶搬運管理規(guī)定
氣體鋼瓶搬運管理規(guī)定?
1.嚴禁超量灌裝,防止鋼瓶受熱。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不允許泄漏,其原因除劇毒、易燃外,還因有些氣體相互接觸后會發(fā)生化學反應引起爆炸。因此,內容物性質相互抵觸的氣瓶應分庫儲存。例如,氫氣鋼瓶與液氯鋼瓶、氫氣鋼瓶與氧氣鋼瓶、液氯鋼瓶與液氨鋼瓶等,均不得同室混放。易燃氣體不得與其他種類化學危險物品共同儲存。此外氣瓶應直立放置整齊,最好用框架或柵欄圍護固定,并留出通道。
3.油脂等可燃物在高壓純氧的沖擊下極易起火燃燒,甚至爆炸。因此,應嚴禁氧氣鋼瓶與油脂類接觸,如果瓶體沾著油脂時,應立即用四氯化碳揩凈。
4.倉庫應陰涼通風,遠離熱源、火種,防止日光曝曬,嚴禁受熱。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照明燈。庫房周圍不得堆放任何可燃材料。
5.氣瓶入庫驗收要注意包裝外形無明顯外傷;附件齊全;封閉緊密,無漏氣現(xiàn)象;超過使用期限不準延期使用。
6.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碰撞、拋擲、溜坡或橫倒在地上滾動等。搬運時不可把鋼瓶閥對準人身,注意防止鋼瓶安全帽跌落。搬運氧氣瓶時,工作服和裝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
7.儲運中鋼瓶閥門應旋緊,不得泄漏。儲存中如發(fā)現(xiàn)鋼瓶漏氣,應迅速打開庫門通風,擰緊鋼瓶閥,并將鋼瓶立即移至安全場所。若是有毒氣體,應戴上防毒面具。失火時應盡快將鋼瓶移出火場,若搬運不及,可用大量水冷卻鋼瓶降溫,以防高溫引起鋼瓶爆炸。滅火人員應站立在上風處和鋼瓶側面。
8.運輸時必須戴好鋼瓶上的安全帽。鋼瓶一般應平放,并應將瓶口朝向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的防護攔板,并用三角木墊卡牢,防止?jié)L動。
9.為了便于區(qū)分鋼瓶中所灌裝的氣體,國家有關部門已統(tǒng)一規(guī)定了鋼瓶的標志,包括鋼瓶的外表面顏色、所用字樣和字樣顏色等,應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
10.各種鋼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定期技術檢驗。鋼瓶在使用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或其他嚴重損傷,應提前進行檢驗。
11.平時在儲運氣瓶時應檢查:
⑴、氣瓶上的漆色及標志與各種單據(jù)上的品名是否相符,包裝、標志、防震膠圈是否齊備,氣瓶鋼印標志的有效期。
⑵、安全帽是否完整、擰緊,瓶壁是否有腐蝕、損壞、凹陷、鼓泡和傷痕等。
⑶、耳聽鋼瓶是否有“咝咝”漏氣聲。
⑷、憑嗅覺檢測現(xiàn)場有否強烈刺激性臭味或異味。
5.1 吊裝作業(yè)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yè)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yè)證》。《吊裝安全作業(yè)證》格式見附錄。
5.2 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5.3 各種吊裝作業(yè)前,應預先在吊裝現(xiàn)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jiān)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5.4 吊裝作業(yè)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yè)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yè)。
5.5 吊裝作業(yè)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guī)定,高處作業(yè)時必須遵守hg 23014的規(guī)定。
5.6 吊裝作業(yè)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7 吊裝作業(yè)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guī)定的聯(lián)絡信號,統(tǒng)一指揮。
5.8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
第15篇 氣體檢測報警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應用可燃性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監(jiān)視生產現(xiàn)場可燃性氣體泄漏和積聚狀況,是預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須納入制度管理。
第二條 必須加強報警器的使用和管理,報警器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達到100 %。
第三條 選擇報警器應具備條件
1、 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符合國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fā)和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3、 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fā)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xiàn)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4、 技術先進、質量穩(wěn)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的供應。
5、 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6、 在國家標準頒布后,嚴格執(zhí)行國家標準。
第四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裝置及貯運系統(tǒng)等有可燃性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須按著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的“三同時”原則配備報警器。引進項目和國內配套項目也要按照這一原則配備報警器。
第五條 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shù)量、方式應參照國內外同類裝置,設備的配備情況,依據(jù)生產經驗和裝置實際情況執(zhí)行。
第六條 報警器安裝場所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氣體的密度。
2、 室外安裝應考慮主導風向等環(huán)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氣體對檢測原件的影響。
第七條 報警器校驗用標準氣體,校驗儀器、校驗方法及校驗人員應征得所在地市級計量部門的書面許可。
第八條 報警器實行廠、車間、班組三級管理,專業(yè)管理以機動處為主,安全、技術、計量、儀表等職能部門共同負責。
第九條 各管理部門都要認真制訂以下有關制度:
1、 報警器管理、檢查、報廢、更新、拆除、停用、臨時停用和驗收制度。
2、 強制定期檢驗和標定制度。
3、 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制度。
4、 有關人員的培訓制度。
第十條 各管理部門的工作任務:
1、 機動(計量)部門負責組織現(xiàn)有生產裝置新增報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驗收檢查,負責報警器年(季)度檢修,技措計劃的制訂和審核,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維護,檢修質量的檢查,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評比,負責正常業(yè)務范圍內的其它工作。
2、 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參加增設報警器的審查和投用前驗收檢查,負責排除、停用、臨時停用的審查和備案,負責對報警器的投用、管理、維修工作的監(jiān)督。并且負責新裝置報警器的選型、設置方案工作。
3、 儀表車間應指定班組,指定專人負責報警器的維護、校驗工作,健全檔案資料。
4、 生產車間的操作人員必須懂得報警器的性能、原理、并會操作使用。
第十一條 廠要加強報警器有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實技術力量和維修人員,完善必要的標定手段。
第十二條 廠根據(jù)本制度制訂實施細則,并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范圍。
第十三條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