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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某大廈大件物品放行管理規(guī)定
大廈大件物品放行管理規(guī)定
1.客戶個人帶出便攜物品(個人便攜物品指2個人單手攜帶、非手推車裝載的物品)一般無需持公司證明或物業(yè)中心的放行條。
2.客戶的公司產品需經常性運出大廈,須持有大廈出門條(必須是物業(yè)中心核準后的客戶公司指定的物品放行模式)。
3.客戶室內大件物品的放行:
4.辦公時間客戶室內物品的放行,大件物品是指客戶室內的辦公家具(如大班臺、大班椅、辦公臺、辦公椅、助理椅、保險柜、沙發(fā)、茶幾、文件柜、餐臺、衣柜等)和辦公電器(如電腦、打印機、復印機等),客戶搬出大件物品,需持加蓋公章的單位申請單到物業(yè)管理中心客務部申請辦理出門手續(xù)后到保安部辦理大廈統(tǒng)一印制的《大廈出門條》,經當值保安人員確認后方可放行。
5.非辦公時間客戶室內物品的放行:
(1)欠繳費用的客戶室內的一切大件物品在非辦公時間不得運出大廈。
(2)沒有欠費的客戶,在非辦公時間必須持有管理中心的大廈出門條并及時通知該公司的聯(lián)系人經確認后方可運出室內大件辦公物品;客戶可提前在辦公時間向物業(yè)管理中心客務部申請辦理出門手續(xù)。
6.客戶退租大廈時室內物品的放行,如客戶遷離需提前3個工作日辦理退租手續(xù),交清搬離大廈應收房租、雜費、其它費用等,到物業(yè)管理中心客務部提出書面申請,客務部審批后方可放行。
7.客戶大件物品應從統(tǒng)一出入口運出大廈,當值管理員(保安員)負責校對客戶物業(yè)運出與物品放行條的內容是否相符,相符則予以放行,如不相符客戶須在物業(yè)管理中心補辦手續(xù),保安經理在大廈出門條'放行'一欄內簽名,當值保安員確認收回大廈出門條交保安部統(tǒng)一存檔。
第2篇 小區(qū)物品放行管理規(guī)定(5)
小區(qū)物品放行管理規(guī)定(五)
一、業(yè)主物品放行
1、業(yè)主如需放行大件物品,需到物業(yè)服務中心前臺辦理《物品放行條》手續(xù)。
2、前臺值班員核實業(yè)主有效證件(如:身份證、業(yè)主卡、護照等)后方可給予辦理放行手續(xù)。
3、非業(yè)主本人辦理放行物品放行手續(xù)時,需持有業(yè)主授權委托書方可給予辦理。必要時值班員要電話進行核實,并詳細記錄好電話核實的號碼、時間、業(yè)主的意見等。
二、租戶物品放行
1、租戶放行需電話通知業(yè)主(業(yè)主有授權委托書的除外)。
2、經業(yè)主同意放行后辦理《物品放行》手續(xù),在《物品放行條》上登記放行人的身份證的詳細地址及聯(lián)系電話、工作單位等。
三、物品放行有效時間及書寫要求
1、物品放行條時間早晨:8:00---晚9:00。晚上9:00以后不予辦理放行手續(xù)。
如特殊情況下,上報領導同意。
2、物品放行條的有效放行時間不的超過5小時,超過5小時以外規(guī)定時間的需經物服中心主任同意。
3、值班員辦理物品放行手續(xù)時,詳細登記物品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等,
4、記錄要求,涉及數(shù)字的記錄必須嚴格按照大寫字體規(guī)范格式填寫。
5、《物品放行條》必須蓋有物業(yè)服務中心的騎縫章,沒蓋騎縫章的一律屬無效。
四、通知放行相關部門
1、物品放行條辦理后,必要時通知安管部。
2、定期收回安管部《物品放行條》,并做好歸檔。
.5.0支持性文件與質量記錄
5.1、《物品放行條》 pr/wy-08-01
第3篇 物品放行管理規(guī)定
一、客戶類(含客戶單位員工和與客戶有業(yè)務來往的訪客):
1.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任何人員(含訪客),攜帶便攜物品(單手可拿走或可雙手分開拿的物品,包括手提袋、夾包、提包、滑輪皮箱等)外出時,一般無須放行條;但若發(fā)現(xiàn)任何可疑情況,值班員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2. 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人員,攜帶“非便攜”物品(單手攜帶困難或無法單手攜帶的物品,包括裝載物品大紙箱、電腦、主機、其它大件電器、家私和大宗貨物等)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3.客戶公司老板、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攜帶任何物品外出(除搬遷外),無須放行條(其公司最高領導特別交代的除外)。
4. 客戶單位任何人員(含其公司老板)任何時候搬遷(遷出),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僅憑其自己單位開具的放行條無效)。
5.對于客戶單位已經離職員工,如其單位特別交代的則按其單位的要求執(zhí)行;如無特別交代的按一般物品放行程序進行。
二、裝修、施工人員類:
1. 裝修、施工人員退場或搬出物品時(含紙皮、裝修建筑材料等),必須憑業(yè)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2. 裝修、施工人員搬運垃圾、余泥外出時,無須放行條;但內部不得夾帶其他有價值的物品,否則不予放行;除生活和辦公垃圾外,其它任何垃圾(如裝修垃圾或建筑垃圾等)不得丟入本大廈垃圾車內,不得堆放在大廈范圍內任何地方(應自行負責清走),經管理處批準的臨時地點堆放余泥時不得過夜,當晚必須由其單位負責清走。
三、送貨、搬運人員類:
1. 送貨、搬運人員在送貨進入大廈后,如因退貨又重新搬出時,須聯(lián)系其接貨單位負責人進行證實(可通知領班進行),退貨中不得夾帶其他物品,否則不予放行。
2.此類人員從大廈內搬物品外出時,須憑業(yè)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3.幫業(yè)戶搬遷(搬出)時,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
四、清潔人員類:
1. 本公司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2. 其他業(yè)戶雇傭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業(yè)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五、司機、車主類:
1. 在本大廈內上班的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須憑業(yè)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遷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有效)。
2. 外來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時,須憑業(yè)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六、本公司人員類:
1.董事長、各股東、法人代表、物業(yè)管理公司及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任何時候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均無須放行條(懂事會發(fā)出決議指令的除外)。
2. 本物業(yè)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員工攜帶貴重物品(如電腦、復印機等)外出時,須持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或征得所在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同意即可放行(可通過聯(lián)系進行證實)。
3. 本物業(yè)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員工攜帶日常物品或一般物品外出時,無須放行條。
4.已離職的本司員工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必須嚴格檢查,確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放行。
七、綜合:
1.值班員檢查物品時,應先通過觀察和詢問以證實物品攜帶人的身份后,再進行上述操作。如無法證實其身份則按一般程序進行:凡屬該開放行條的均應開放行條。
2. 如因非正常辦公時間內或其它原因未能及時開具放行條的,值班員必須與業(yè)戶單位的日常負責人取得聯(lián)系(值班員可通知領班進行),證實無誤后方可放行(須登記)。
3. 除遷出外,其他任何物品由其單位自己開具放行條(須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即可放行。
4. 除本房地產公司和本物業(yè)管理公司外,其它任何單位任何時候遷出時必須憑大廈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有效。
5.值班員檢查物品放行條或出閘紙時應注意:
(1)實物的性質、種類等必須和放行條上所列一致;
(2)實物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放行條上所列的數(shù)量;
(3)不得夾帶;
(4)放行條上簽名或蓋章須和客戶提供的簽名樣板一致,經檢查無誤后值班員將放行條收回并簽名,交管理處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