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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管理規(guī)定7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83

防治水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礦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規(guī)定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搞好我礦的防治水工作,杜絕重大水害事故的發(fā)生,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促進礦井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特制定本工作規(guī)定。

第二條 礦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

組 長:礦法人代表

副組長:金源礦礦長、副礦長、副監(jiān)獄長、

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

成 員:各科室負責人

礦井防治水領導小組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總責,并負責礦井防治水決策工作及礦井水災預防和處理的組織領導工作,解決礦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證人力、物力和資金到位,并行使獎罰權。

第三條 礦井防治水是一項多部門配合的綜合性工作,需各部 門分工負責,共同把關。地測部門負責提供水文地質資料和水情、水害預報,為防治水提供依據,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參與編制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編審上報制定防治水規(guī)劃,年度防治水計劃,會同技術、安全等部門排查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面,編審上報防治水工程設計,負責鉆探設計及指導施工管理。

技術部門負責防治水井巷工程、隔離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管理,負責受水害威脅的工作面防治水措施的落實和檢查。

機電部門負責供電、防、排水系統(tǒng)的維護和安全運轉,保持設備完好狀態(tài)。負責雨季三防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安監(jiān)部門要配備經過培訓的防治水安全檢查員,建立安全檢查網,負責檢查監(jiān)督上級及礦制定的有關防治水規(guī)程、規(guī)定、條例、措施等的執(zhí)行情況。負責盯頭包面的安全檢查員也要負責觀察水情,發(fā)現有突水征兆時立即向有關部門匯報。

采掘工區(qū)要嚴格按采掘作業(yè)規(guī)程進行施工,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水情。

受水害威脅采掘工作面的設計及作業(yè)規(guī)程的編制必須有地測部門參加,作業(yè)規(guī)程有變動及時通知地測部門;與防治水有關的采掘措施必須有地測部門簽字,簽字后并報地測部門一份,否則不得開工。

第四條 礦每月由總工程師組織地測、技術、調度、安全、機電等部門的有關人員根據當月采掘計劃進行水情水害分析排查,并提出水害預報。水文地質人員每周對受水害威脅的頭面檢查一次,檢查防治水措施落實情況及水情變化,隨時向有關部門和區(qū)隊了解水情,根據水情的變化進行跟蹤預報。

第五條 礦井防治水費用,必須專款專用,講求實效,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基礎工作

第六條 礦井水文地質基礎工作的重點是:

1、建立健全井上下動態(tài)觀測網,井下主要觀測礦井總涌水量、出水點涌水量、探放水鉆孔涌水量;井下測壓鉆孔的水壓,有代表性的出水點要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對各種動態(tài)資料進行系統(tǒng)整理分析,掌握其變化規(guī)律。

2、通過各種鉆探、抽放水試驗分析研究三灰、奧灰溶裂隙平向和垂向的發(fā)育規(guī)律和富水特征。通過各種試驗,探查各斷裂構造的導、阻水性及附近巖溶裂隙的發(fā)育特征,設計防水煤柱的留設。

3、查清采空區(qū)積水的分布,對井巷接近可能積水的區(qū)段提出探放水措施。

4、查清第四系底部砂礫層的分布規(guī)律和富水特性,為開采井田上部靠近開采上限的煤層提供依據。

第七條 根據《礦井水文地質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的要求,建立下列8種臺帳:

1、氣象資料臺帳

2、鉆孔水位動態(tài)臺帳

3、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臺帳

4、抽放水試驗成果臺帳

5、井下水文鉆孔臺帳

6、水質分析成果臺帳

7、封閉不良鉆孔臺帳

8、井下突水點臺帳

第八條 礦必備如下水文圖紙:

1、礦井充水性圖(1:2000)

2、綜合水文地質圖(1:5000)

3、水文地質剖面圖(1:1000——1:5000)

4、綜合水文地質圖(1:200——1:500)

5、礦井涌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曲線圖

第三章 地面防治水

第九條 井口及工業(yè)廣場附近的水溝要暢通無阻,定期清理。

第十條 矸石、垃圾等雜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方,以免沖刷到工業(yè)工場和淤塞河道。

第四章 井下防治水

第十一條 基本要求

1、采掘過程中,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不準對老空水、導水斷層、陷落柱、導水鉆孔、強含水層直接巷探。

2、在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存在水害威脅或接近積水區(qū)掘進時,必須認真分析水害情況,打超前探水鉆孔,防止突水事故的發(fā)生。

3、探放水鉆孔必須嚴格按設計、措施要求和程序進行。

4、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第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探放水: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窯時;

2、接近水文地質復雜地域,并有出水征兆時;

3、接近有水和泥漿積聚的灌漿區(qū)時;

4、接近封閉不良的鉆孔時;

5、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陷落柱時;

6、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的地點時;

第十三條 探放小窯老空積水和本礦老空積水的超前鉆孔,一般超前距不得小于10-20m。探放水鉆孔的布設原則按《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試行)中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fā)育高度。當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五條 探水鉆機的安裝、管理以及鉆孔放水必須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掘進工作面接近探水線時,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超前探放水。并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受各類水患威脅時,也必須編制專門的探放水設計,并嚴格按批準的措施執(zhí)行。

第十七條 穿過含水層或導水破碎帶段的井巷,應按防水的要求進行壁后注漿,并加強支護。

第五章 礦井防排水設施

第十八條 機電部門必須對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進行經常性全面檢修,并對水倉、沉淀池和水溝進行清理,每年進行聯合排水試驗一次。

第十九條 倉庫要備足防治水材料,以備急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根據《礦井水文地質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在防治水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

第2篇 防治水管理規(guī)定

1.總則

為搞好本項目工程防治水工作,進一步加強、細化、落實項目工程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和責任,遏止和杜絕重大水害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員工生命安全,按照“預測預報、有掘必探(長探短探)、先探后掘”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礦井地質規(guī)程》等相關安全規(guī)程規(guī)范,結合本項目工程施工特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項目經理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項目副職、工程部長、技術員、安全員、調度員等。

3.領導小組及各專業(yè)職責

⑴按照防治水的要求組織一級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編制的項目部防治水四項制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

⑵落實國家、地區(qū)、行業(yè)、×××國際及礦建分公司有關防治水方面的原則、規(guī)定、要求和決定等;

⑶負責組織責任范圍內的防治水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監(jiān)督,水災事故的搶險、指揮、協調,水害事故的演練,由防治水領導小組組長全面統(tǒng)籌指揮協調,由總工程師負責全面防治水技術工作;

⑷負責責任范圍內的防治水工作的管理,監(jiān)督、檢查,考核責任范圍內的防治水工作,及時發(fā)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危險并提出處理方案;

⑸負責監(jiān)督、檢查水文地質觀察、記錄、預報等基礎工作,提供防治水相關技術支持,審核、糾正探放水和堵水設計;

⑹負責審查、確定提交的排水系統(tǒng)的配套選型和排水系統(tǒng)圖,并及時調配、提供所需的防排水設備,監(jiān)督防排水系統(tǒng)的調試安裝運行、維護、維修及保養(yǎng)情況,核定、檢查項目工程排水系統(tǒng)的排水能力;

⑺負責審核責任范圍內探放水、堵水、排水和搶險救災物資的計劃工作,并監(jiān)督檢查的執(zhí)行情況;

⑻技術管理人員應根據相關地質資料,結合日常的水文地質觀察資料,監(jiān)督對掘進工作面前方的地質情況和可能出現危險源的分析、預測、預報工作;

⑼機電管理人員審核防排水設備的選型、管路的配套、排水系統(tǒng)的布置、供電系統(tǒng)和控制系統(tǒng)的設計,確保排水設備正常運轉;

⑽安全管理人員應根據項目部制定的相關安全規(guī)定和崗位責任制對現場進行安全監(jiān)督和管理,及時發(fā)現存在的危險源,并提出相應的防范方案,督促采取補救措施;

⑾調度管理人員應動態(tài)掌握生產施工情況,關注井下涌水量和排水量變化,認真做好記錄,備好相應的備用排水設備和材料,及時向防治水領導小組組長匯報防治水工作進展情況;

⑿項目經理應按照確定后的防治水設計及相關文件的要求認真組織項目部防治水工作。

4.防治水

⑴應明確各專業(yè)、各工種在防治水工作中的崗位責任,建立防治水管理體系,規(guī)范防治水管理程序;

⑵開工前必須根據水文地質情況和工程施工特點結合我單位防治水經驗編制切實可行的防治水方案,明確探放水設計,確保施工安全;

⑶巷道施工過程中出現一定的滲水、漏水,應采取壁后注漿,分段引流、臨時水倉,水溝、分級或集中排水等方式處理;

⑷積水或雨水可能從礦井井口流入井下時,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⑸對使用中的鉆孔,必須加蓋封好,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通過鉆孔流、灌入井下;

⑹煤層頂底板水防治:應要求業(yè)主提供施工區(qū)域相關詳細水文地質資料,明確地質構造和含水層等情況,施工前對含水層的最大水量提出預測或估算,對工作面進行水情水害預測以便指導生產,由技術管理人員編制相應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經相關部門和總工程師審批后組織實施,依據水害威脅程度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對查明的導水構造進行井下探放水,有出水征兆時及時匯報礦調度室,并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qū);

5.探放水

⑴應當進行探放水的情況有:①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相鄰煤礦,②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③打開防隔水煤(巖)柱進行放水前,④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⑤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⑥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qū)域,⑦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fā)生突水,⑧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qū),⑨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qū)等。

⑵探水前,應當確定探水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⑶布置探放水鉆孔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①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鉆孔水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米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米,②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巖溶水等時,探水鉆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③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于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閘墻,并在閘墻外向內探放水,④上山探水時,一般進行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 米掘1個聯絡巷,并設擋水墻。

⑷在安裝鉆機進行探水前,應當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在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⑸探水孔應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

⑹進行巷道掘進前,應當采用鉆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探放水施工前應進行探放水方案設計(包括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

⑺長探采用專用的探放水鉆機進行鉆探,嚴禁使用煤電鉆探放水,鉆探深度20~100m,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巖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并預留10~20m防(隔)水巖柱;

⒅短探采用手持式風鉆進行鉆探,鉆探深度大于5米,預留不少于2米防(隔)水巖柱,探水鉆孔的位置、角度和數量根據現場情況確定;

⑼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符合下表規(guī)定:

水壓/mpa鉆孔超前鉆距/m止水套管長度/m

<1.0>10>5

1.0~2.0>15>10

2.0~3.0>20>15

>3.0>25>20

⑽長探由技術人員應有鉆探設計,設計中應明確孔數、孔深、角度(方位角、傾角)、終孔孔徑、超前探距及其它相關技術要求,施工中按要求循環(huán)進行;

⑾短探由技術人員、生產隊長和安全管理人員在現場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進行有針對性的鉆探,鉆探過程中要求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⑿探放水施工中必須確保水溝暢通,排水系統(tǒng)、通信系統(tǒng)及提升系統(tǒng)等正常運轉;

⒀鉆探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停止鉆進,不得拔出鉆桿;立即向地面調度室匯報,派人監(jiān)測水情,發(fā)現情況危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qū)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⒁鉆孔放水前,估計積水量,并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設有專人監(jiān)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調度室;

⒂技術人員應根據探放水設計方案編制相應的鉆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涌水突然增大時的應急措施和避災路線。

6.落實防治水措施

⑴工程技術人員應加強巷道測量工作,對掘進巷道工作面位置推進及時進行填圖標注,及時做出相應的地質預測預報,并按照地質資料、預測預報及水患排查結果編制相應的施工方案或治理防治措施,應做到提前編制、提前審批、及時交底、現場指導施工;

⑵由安全人員組建防治水隱患排查小組,每周對井下每個掘進工作面防治水隱患排查不得少于三次,負責監(jiān)督各項防治水制度和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應做到井下每個班有安全員現場巡回檢查,監(jiān)督防治水工作執(zhí)行情況,發(fā)現水患及時匯報,并采取積極有效的防治措施;

⑶生產人員應嚴格按照制定的施工方案和防治水措施進行掘進施工,做到“有掘必探、長探短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每班進尺和生產情況應及時準確匯報,巷道內的水溝及時清理,確保水溝流水暢通,按設計要求進行探水、注漿堵水,定期清理臨時水倉;

⑷機電人員應經常檢查、檢修、維護排水設備和管路,在主副井貫通前后應根據設計的排水系統(tǒng)逐項排查系統(tǒng)故障,建立排水系統(tǒng)故障排查目錄,不得漏項,定期進行排水系統(tǒng)聯合排水試驗,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排水系統(tǒng)不間斷正常運行,做好維修配件及備用材料計劃,檢查立井提升系統(tǒng)和通信系統(tǒng),確保出現水患隱情時井下人員能夠及時撤離至地面;

⑸確保調度室24小時有人值班,建立調度匯報制度和工作流程,對井下匯報上來的水患隱情做到能夠及時傳遞到項目部,同時能夠及時把項目部水患治理措施及時傳遞到工作面,組織做好井上下、各專業(yè)、各施工隊之間的調度協調工作,確保水患治理工作正常進行;

⑹由項目經理根據井下當前防治水重點工作進行分工,安排排查項目和重點環(huán)節(jié),每個地點安排一名專業(yè)負責人,針對重要問題進行排查,防治水隱患排查執(zhí)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制,由于檢查不認真出現影響防治水安全工作,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⑺項目部建立防治水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并定期組織進行預案演練;

⑻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召集項目部管理人員和施工隊管理人員開水患排查治理碰頭會,公布當前防治水工作情況,討論水患排查治理措施和方案,下達防治水工作任務;

7.加強員工防治水培訓

⑴由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程師和項目部書記牽頭組織項目部組織員工防治水培訓;

⑵由工程技術人員、機電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選擇、編制防治水培訓教材,并對員工進行針對性的培訓和考核;

⑶培訓可以采用“每日一題、每周一訓、每月一考”等方式進行,結合實際案例、現場講解和預案演練等形式;

⒁對于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應按照行業(yè)有關的要求進行專業(yè)培訓,執(zhí)行持證上崗制度。

8.完善水害應急救援預案

⑴根據項目工程施工不同時期的特點(如貫通前、貫通后、不同水平施工),由項目部總工程師牽頭組織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編制各級水害應急救援預案;

⑵項目部水害應急救援預案報業(yè)主、監(jiān)理審批后執(zhí)行;

⑶水害應急救援預案應根據不同時時期特點,修改更新水害應急救援預案,水害應急救援預案應切實可行,符合行業(yè)和公司有關要求規(guī)定;

⑷水害應急救援預案應組織員工學習,組織員工按照水害應急救援預案進行針對性的演練;

⑸根據水害應急救援預案備足備好相應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

⑹按照水害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完善的的應急救援體系和相關外部協調工作。

第3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規(guī)定范本

1.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guī)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規(guī)定。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 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qū)的積水范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在水淹區(qū)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3. 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應及時觀測井下水文變化情況,并向礦調度室報告。

4. 水淹區(qū)積水面以下的煤巖層中的采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后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制設計,由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行。

5. 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qū)、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巖石洞穴附近采掘時,必須執(zhí)行本規(guī)程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

6. 開采水淹區(qū)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審批。

7.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并按規(guī)定留設防水煤(巖)柱。

巷道必須穿過上述構造時,必須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預先建筑防水閘門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8.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fā)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fā)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yè),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fā)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9. 礦井必須作好采區(qū)、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工作,選用物探、鉆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等手段查明構造發(fā)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厚度、巖性、水質、水壓以及隔水層巖性和厚度等。

10. 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fā)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統(tǒng)。

11.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審批。

12.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由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審批:

(一)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并制訂安全措施。

(二)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采取建筑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13.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當開拓到設計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tǒng)后,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qū)開拓掘進。

14. 煤系底部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并以石門分區(qū)隔離開采。

15.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在正常排水系統(tǒng)基礎上另外安設具有獨立供電系統(tǒng)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潛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qū)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必須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礦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審批。

防水閘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采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后兩端,應分別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護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必須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處,應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后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應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墻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墻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后,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筑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于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于設計水壓,其穩(wěn)壓時間應在24h以上,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

(八)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并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當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老礦井不具備建筑水閘門的隔離條件,或深部水壓大于5mpa,高壓水閘門尚無定型設計時,可以不建水閘門,但必須制定防突水措施。

16. 井下防水閘墻的設置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情況決定,防水閘墻的設計經煤礦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煤礦企業(yè)技術負責人組織竣工驗收。

17.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設置隔水層。

18.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制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等地下水動態(tài)和松散含水層涌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后突水。

19. 立井基巖段施工應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則,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單層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層段,應強行穿過。

(二)單層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層段,應預注漿堵水。

(三)單層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層層數多,層段又較集中的地段,應進行地面預注漿。

(四)單層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層層數少,或層段分散的地段,應進行工作面預注漿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4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規(guī)定

1.?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guī)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規(guī)定。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 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qū)的積水范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在水淹區(qū)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3. 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應及時觀測井下水文變化情況,并向礦調度室報告。

4. 水淹區(qū)積水面以下的煤巖層中的采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后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制設計,由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行。

5. 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qū)、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巖石洞穴附近采掘時,必須執(zhí)行本規(guī)程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

6.? 開采水淹區(qū)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審批。

7.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并按規(guī)定留設防水煤(巖)柱。

巷道必須穿過上述構造時,必須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預先建筑防水閘門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8.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fā)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fā)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yè),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fā)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9. 礦井必須作好采區(qū)、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工作,選用物探、鉆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等手段查明構造發(fā)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厚度、巖性、水質、水壓以及隔水層巖性和厚度等。

10. 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fā)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統(tǒng)。

11.?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審批。

12.?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由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審批:

(一)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并制訂安全措施。

(二)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采取建筑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13.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當開拓到設計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tǒng)后,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qū)開拓掘進。

14. 煤系底部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并以石門分區(qū)隔離開采。

15.?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在正常排水系統(tǒng)基礎上另外安設具有獨立供電系統(tǒng)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潛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qū)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必須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礦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5篇 地測防治水管理處罰規(guī)定

地測防治水

1.未征得礦總工程師同意,擅自拆毀水文監(jiān)測設施的,按重大安全隱患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2.未按設計參數施工(方位角允許誤差±2°,傾角允許誤差±1°),對責任區(qū)隊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主管隊長、技術隊長各罰款200元。

3.鉆孔未施工到設計深度,未經生產技術科同意或虛報、瞞報提前終孔的,罰款5000元,并對分管副隊長、技術隊長和主管隊長、書記各罰款1000元。

4.井下鉆孔孔口管埋設質量不合格,出現跑漿或者跑水的對隊長、技術隊長各罰款100元,跟班隊長罰款200元。

5.井下鉆孔未按措施規(guī)定進行試壓或試壓不合格繼續(xù)鉆進的,對責任區(qū)隊現場負責人罰款1000元,隊長、技術副隊長各罰款500元。

6.試壓完畢正常鉆進時未安裝高壓閘閥和防噴裝置的,注漿時未按規(guī)定使用高壓球閥的,按重大安全隱患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7.鉆機頂柱松動,罰款100元/次;鉆機油箱油位必須保持在2/3以上,不符合要求的,罰款100元;記錄填寫不規(guī)范,每發(fā)現一次罰款50元。

8.鉆機鉆進時鉆桿摩擦孔口閘閥或孔口管的,對當班司鉆人員、班組長、包面隊長各罰款200元。

9.卸鉆桿時當鉆機卸動鉆桿之后,應由人工操作,嚴禁鉆機代卸,否則發(fā)現一次罰現場操作人員各100元。嚴禁使用牙鉗配合鉆機反卸鉆桿,一經發(fā)現,責任人停工學習。

10.底板改造工作面未按措施要求準備搶險物資的,罰款責任單位負責人200元。

11.鉆場施工完畢后,法蘭盤要及時卸掉,孔口管露出底板不超過60mm,否則罰責任人100元。鉆孔出現殘留水的,罰責任人100元,并重新封孔。鉆機移走后,3天內要做到場清料凈,每發(fā)現有物料或垃圾的罰款50元。

12.未按規(guī)定懸掛鉆孔標示牌的,罰款20元/孔。鉆場施工結束后在工作面驗收時未懸掛鉆探注漿質量責任牌的,罰款50元/個。

13.工作面順槽鉆場內懸掛的鉆探注漿質量責任牌,探防隊撤出后由所在區(qū)隊負責管理,超前支護至鉆場后所在區(qū)隊負責將牌板拆除后交回探防隊,由探防隊建立牌板回收臺賬,牌板損壞由責任區(qū)隊負責全額賠償。

14.鉆場巖粉清理按鉆孔每鉆進6米1袋巖粉考核,每少清理1袋,罰款50元,同時由探防隊負責裝袋碼放;每個鉆場碼放巖粉超過40袋后由所在工作面采掘區(qū)隊負責外運,巖粉存放數量超過規(guī)定未及時外運的對相關采掘區(qū)隊罰款200元。

15.沉淀池、排水泵窩應及時進行清淤,防止巖粉堵塞管路或造成泵坑淤積。清理不及時或相關單位反映有積淤現象的,罰款200元/次。

16.底板改造過程中必須保持注漿連續(xù)性,對造成注漿中斷的,罰款1000元、責任人200元。對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隊長、技術隊長各罰款1000元。

17.地面注漿站攪拌池內剩余的灰漿放置不能超過4小時,對超過4小時的灰漿再用于地面注漿的,發(fā)現一次罰款1000元。

18.地面注漿站當班人員必須保證漿液濃度符合要求,每發(fā)現一次不符合要求的對注漿人員、注漿站負責人、技術副隊長、隊長各罰款200元。

19.機電科應在探防隊設備進場前做好打鉆地點的排水系統(tǒng)設計,并監(jiān)督相關區(qū)隊落實。若因排水系統(tǒng)未形成或不完善影響打鉆工作正常開展的,對機電科分管排水人員罰款200元/天。

20.工作面打鉆注漿前由機電科組織相關單位對排水系統(tǒng)進行全面驗收,對排水系統(tǒng)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機電隊長罰款200元。若未組織驗收或驗收不徹底的,對機電科分管人員及驗收人員各罰款200元。

21.調度室應做好井下水文觀測孔的日常維護工作,發(fā)現系統(tǒng)出現問題應及時解決,凡因系統(tǒng)故障導致無法正常采集數據的,對調度室分管人員罰款200元/次。

22.鉆場、沉淀池、橫向水溝必須隨掘進主體工程一并施工,當月施工段鉆場未施工的對責任區(qū)隊主管隊長罰款500元/對,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對責任區(qū)隊主管隊長罰款200元/處。有特殊要求的鉆場形成時間應按生產科下發(fā)施工通知單要求為準,滯后形成的罰責任區(qū)隊隊長200元/天。

23.打鉆地點采掘區(qū)隊必須全力配合探防隊施工,無故阻撓、影響探防隊打鉆的,罰款50元/1小時。

24.巖巷永久水溝滯后耙矸機不得超過20m,煤巷水溝距離迎頭不得超過30m。水溝滯后距離100m以內罰款200元,滯后距離超過100m罰款500元。

25.巖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離迎頭不得超過30m,煤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離迎頭不得超過50m,超過規(guī)定對責任人罰款100元、隊長、書記各罰款100元。

26.排水系統(tǒng)必須嚴格按照機電科制定的排水設計施工,私自更改或者拆除工作面排水設施的,罰責任人2000元,罰隊長500元

第6篇 地測防治水處罰管理規(guī)定

地測防治水

1.未征得礦總工程師同意,擅自拆毀水文監(jiān)測設施的,按重大安全隱患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2.未按設計參數施工(方位角允許誤差±2°,傾角允許誤差±1°),對責任區(qū)隊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主管隊長、技術隊長各罰款200元。

3.鉆孔未施工到設計深度,未經生產技術科同意或虛報、瞞報提前終孔的,罰款5000元,并對分管副隊長、技術隊長和主管隊長、書記各罰款1000元。

4.井下鉆孔孔口管埋設質量不合格,出現跑漿或者跑水的對隊長、技術隊長各罰款100元,跟班隊長罰款200元。

5.井下鉆孔未按措施規(guī)定進行試壓或試壓不合格繼續(xù)鉆進的,對責任區(qū)隊現場負責人罰款1000元,隊長、技術副隊長各罰款500元。

6.試壓完畢正常鉆進時未安裝高壓閘閥和防噴裝置的,注漿時未按規(guī)定使用高壓球閥的,按重大安全隱患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7.鉆機頂柱松動,罰款100元/次;鉆機油箱油位必須保持在2/3以上,不符合要求的,罰款100元;記錄填寫不規(guī)范,每發(fā)現一次罰款50元。

8.鉆機鉆進時鉆桿摩擦孔口閘閥或孔口管的,對當班司鉆人員、班組長、包面隊長各罰款200元。

9.卸鉆桿時當鉆機卸動鉆桿之后,應由人工操作,嚴禁鉆機代卸,否則發(fā)現一次罰現場操作人員各100元。嚴禁使用牙鉗配合鉆機反卸鉆桿,一經發(fā)現,責任人停工學習。

10.底板改造工作面未按措施要求準備搶險物資的,罰款責任單位負責人200元。

11.鉆場施工完畢后,法蘭盤要及時卸掉,孔口管露出底板不超過60mm,否則罰責任人100元。鉆孔出現殘留水的,罰責任人100元,并重新封孔。鉆機移走后,3天內要做到場清料凈,每發(fā)現有物料或垃圾的罰款50元。

12.未按規(guī)定懸掛鉆孔標示牌的,罰款20元/孔。鉆場施工結束后在工作面驗收時未懸掛鉆探注漿質量責任牌的,罰款50元/個。

13.工作面順槽鉆場內懸掛的鉆探注漿質量責任牌,探防隊撤出后由所在區(qū)隊負責管理,超前支護至鉆場后所在區(qū)隊負責將牌板拆除后交回探防隊,由探防隊建立牌板回收臺賬,牌板損壞由責任區(qū)隊負責全額賠償。

14.鉆場巖粉清理按鉆孔每鉆進6米1袋巖粉考核,每少清理1袋,罰款50元,同時由探防隊負責裝袋碼放;每個鉆場碼放巖粉超過40袋后由所在工作面采掘區(qū)隊負責外運,巖粉存放數量超過規(guī)定未及時外運的對相關采掘區(qū)隊罰款200元。

15.沉淀池、排水泵窩應及時進行清淤,防止巖粉堵塞管路或造成泵坑淤積。清理不及時或相關單位反映有積淤現象的,罰款200元/次。

16.底板改造過程中必須保持注漿連續(xù)性,對造成注漿中斷的,罰款1000元、責任人200元。對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隊長、技術隊長各罰款1000元。

17.地面注漿站攪拌池內剩余的灰漿放置不能超過4小時,對超過4小時的灰漿再用于地面注漿的,發(fā)現一次罰款1000元。

18.地面注漿站當班人員必須保證漿液濃度符合要求,每發(fā)現一次不符合要求的對注漿人員、注漿站負責人、技術副隊長、隊長各罰款200元。

19.機電科應在探防隊設備進場前做好打鉆地點的排水系統(tǒng)設計,并監(jiān)督相關區(qū)隊落實。若因排水系統(tǒng)未形成或不完善影響打鉆工作正常開展的,對機電科分管排水人員罰款200元/天。

20.工作面打鉆注漿前由機電科組織相關單位對排水系統(tǒng)進行全面驗收,對排水系統(tǒng)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機電隊長罰款200元。若未組織驗收或驗收不徹底的,對機電科分管人員及驗收人員各罰款200元。

21.調度室應做好井下水文觀測孔的日常維護工作,發(fā)現系統(tǒng)出現問題應及時解決,凡因系統(tǒng)故障導致無法正常采集數據的,對調度室分管人員罰款200元/次。

22.鉆場、沉淀池、橫向水溝必須隨掘進主體工程一并施工,當月施工段鉆場未施工的對責任區(qū)隊主管隊長罰款500元/對,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對責任區(qū)隊主管隊長罰款200元/處。有特殊要求的鉆場形成時間應按生產科下發(fā)施工通知單要求為準,滯后形成的罰責任區(qū)隊隊長200元/天。

23.打鉆地點采掘區(qū)隊必須全力配合探防隊施工,無故阻撓、影響探防隊打鉆的,罰款50元/1小時。

24.巖巷永久水溝滯后耙矸機不得超過20m,煤巷水溝距離迎頭不得超過30m。水溝滯后距離100m以內罰款200元,滯后距離超過100m罰款500元。

25.巖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離迎頭不得超過30m,煤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離迎頭不得超過50m,超過規(guī)定對責任人罰款100元、隊長、書記各罰款100元。

26.排水系統(tǒng)必須嚴格按照機電科制定的排水設計施工,私自更改或者拆除工作面排水設施的,罰責任人2000元,罰隊長500元

第7篇 地下工程防治水、防突泥技術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防治水、突泥技術管理工作,防治重、特大安全事故發(fā)生,保障職工生命及財產安全,在國家相關技術規(guī)范對礦山、水利水電、公路、市政、房建等工程技術要求的基礎上,公司對各類工程防治水、突泥技術管理進行規(guī)范。

第二條地質條件復雜的項目部必須配置專兼職地質技術人員1人。各單位項目經理(實際控制人)為防治水、突泥第一責任者,項目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防治水、突泥的技術管理工作,項目安全經理負責防治水、突泥工作的現場監(jiān)督檢查。

第三條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水煤柱、嚴禁開采相鄰礦井的分界處留設的防水煤柱。

第四條國家或行業(yè)對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等專業(yè)工程項目防治水、防突泥技術管理有專門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公司所有項目部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

第二章 技術管理要求

第六條項目部應當查清本施工區(qū)域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tǒng)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tǒng)。

第七條當施工區(qū)域(礦井、隧道、地下工程等)附近或者塌陷區(qū)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施工區(qū)域(礦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嚴禁開采煤層的防水煤(巖)柱。

在地表水容易積水的地點,應當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當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巖層。特別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排水的,應當填平壓實。如果低洼地帶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應當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防止低洼地帶積水滲入井下。

當施工區(qū)域(礦井、隧道、地下工程等)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應當修筑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對于排到地面的施工區(qū)域(礦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水,應當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施工區(qū)域(礦井、隧道、地下工程等)。

對于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應當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應當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在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可能威脅煤礦安全時,應當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八條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以免沖到工業(yè)場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溝渠。

第九條對于正在使用的鉆孔,應當按照規(guī)定安裝孔口蓋。對于報廢的鉆孔,應當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流入施工區(qū)域(礦井、隧道、地下工程等)。觀測孔、注漿孔、電纜孔、與施工區(qū)域(礦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或者含水層相通的鉆孔,其孔口管應當高出當地最高洪水位。

第十條施工項目部應當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進行聯系,建立災害天氣預警和防汛機制。施工項目部應當及時掌握可能危及本項目部安全生產的暴雨洪水災害信息,密切關注災害天氣的預報預警信息;及時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信息溝通,發(fā)現施工區(qū)域(礦井、隧道、地下工程等)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第十一條施工項目部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對本施工范圍內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窖、地面塌陷坑、采動裂隙以及可能影響項目部安全生產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堤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檢檢查。當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后,應當實施24h不間斷巡查。在項目部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應當派專業(yè)人員及時觀測隧道涌水量變化情況。

第十二條施工項目部應當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fā)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明確啟動標準、指揮部門、聯絡人員、撤人程序等。當發(fā)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fā)淹井時,應當立即撤出作業(yè)人員到安全地點。經確認隱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三條施工項目部在雨季前,應當全面檢查防范暴雨洪水引發(fā)事故災難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落實責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地質復雜區(qū)域防治水工程應當有專門設計,工程竣工后由項目部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受水害威脅的項目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巖)柱:

(一)煤層露頭風化帶。

(二)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和水淹區(qū)鄰近地帶。

(三)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間存在水力聯系的斷層、裂隙帶或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四)有大量積水的老窖和采空區(qū)。

(五)導水、充水的陷落柱、巖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區(qū)隔離開采邊界。

(七)受保護的觀測孔、注漿孔和電纜孔等。

第十五條防治水、突泥工作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的原則;并采取“防、堵、疏、排、截”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重特大地質構造復雜項目部,防治水、突泥方案上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監(jiān)察部、總工程師審批后再實施。

第十六條當施工區(qū)域穿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時,應當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當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可預先構筑防水閘門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則,不準施工。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巷,應當按照防水的要求進行壁后注漿處理。

第十七條施工區(qū)域、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區(qū)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作業(yè),調查范圍:含水層富水情況、突水、突泥通道、勘探鉆孔封閉情況、斷層、破碎帶范圍及含水性、導水性、老窯、采空區(qū)、相鄰礦井積水及分布情況。

施工區(qū)域(礦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探放水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施工區(qū)域(礦井、隧道、地下工程等)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進行探測,同時編制探放水、泥鉆孔設計及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鉆孔確認驗證后無突水、突泥危險才能向前掘進: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窯或者相鄰煤礦。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暗河和導水陷落柱。

(三)打開防隔水煤(巖)柱進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qū)域。

(七)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fā)生突水。

(八)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qū)。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qū)。

第十八條雨季受威脅的地下工程,應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制度,并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第十九條項目部必須查清地下工程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統(tǒng)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及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tǒng)。

第二十條對從事地下工程施工人員,項目部應預先制定防治水、突泥培訓計劃,并按計劃進行培訓。未經培訓及考試不合格者不準上崗作業(yè)。培訓記錄及考試試卷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項目部應建立地下工程施工防治水、突泥崗位責任制;突水、突泥防治技術管理制度;突水、突泥預測預報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突水、突泥撤人制度;探放水制度;探水、探泥鉆孔施工驗收制度;探水報表審批制度;允許掘進安全距離審批制度。建立防治水專項隱患排查治理表。(詳見附件2)

第二十二條有突水、突泥危險的項目部必須成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明確專人負責,建立專門的探放水、探泥作業(yè)隊伍,并配備專用防治水和防突泥設備、儀器,儲備基本的搶險救災物資。

第二十三條項目部應對從事地下工程作業(yè)人員防治水、突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包括防治水、突泥基本知識及透水突出征兆。

(一)潮濕:干燥光亮的煤變得發(fā)暗潮濕,無光澤,空氣變冷,采掘工作面氣溫驟然下降,煤壁發(fā)涼,人一進去有陰冷的感覺。

(二)現霧:井下空氣中含有大量水蒸氣,濕度較大,采掘工作面空氣驟然變冷,水蒸氣凝結成霧氣。

(三)掛汗:采掘工作面煤壁、巖壁上聚成很多水珠。

(四)掛紅:煤壁滲出水發(fā)澀,有臭雞蛋味。

(五)發(fā)聲:煤壁發(fā)出嘶嘶水叫。

(六)底鼓:底板鼓起,流水有甜味。

(七)頂裂:頂板來壓,產生裂縫,出現淋水。

第二十四條各項目部應加強排水系統(tǒng)建設,系統(tǒng)主要包括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水倉、水溝等。

(一)不得將施工區(qū)域水向老空區(qū)排放或私自泄入其他裂隙發(fā)育或含水層位區(qū)域,再由其他裂隙發(fā)育或含水層排水。

(二)排水設備應當符合排水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備用水泵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除隧道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三)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應當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前,應當全面檢修1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演練),弄清單臺和多臺同時排水的能力,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當及時清理,應每年在雨季前清理1次。

(五)配電設備電源必須設置雙電源或備用電源,但優(yōu)先考慮使用雙電源,當工作使用中,設備處于停運時,應啟動備用電源。

第二十五條項目部應制定地下工程超前地質預測預報(和探水方案)監(jiān)控量測專項方案。探測手段必須堅持“物探先行、鉆探驗證、釬探保證”三結合的探放水原則。

第二十六條物理超前探測(簡稱“物探”)的管理

(一)公司成立物探工作管理機構,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公司配備相應的物探設備儀器,負責全公司物探工作,并檢查、督促、考核各項目部物探工作情況。

(二)項目部物探工作:。地質構造復雜的項目部應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物探技術人員和至少兩名專兼職地質物探工協助現場數據采集,物探技術員和物探工不得隨意調整。在進行物探探測后負責每月制定工作計劃、按計劃完成物探工作、及時分析解釋物探數據、及時發(fā)放物探成果通知書、管理與維護物探儀器、管理物探成果資料、每月進行一次物探工作總結與對比分析,每月上報公司物探成果資料等。

(三)物探技術員和物探工必須經過培訓后才能上崗,且每年要進行至少一次物探學習培訓。

(四)所遇到水文地質復雜、極復雜區(qū)域、巷道頂、底板含水、斷層及斷裂帶、含水構造發(fā)育和老窯采空區(qū)水等必須先進行物理探測,在經過鉆探驗證無突水、無突泥、無突瓦斯后,方可進行向前掘進施工。

(五)物探工作組到井下探測采集數據時,應提前通知施工隊,施工隊應按物探所要求的現場環(huán)境進行準備,現場施工隊作業(yè)人員必須無條件配合,以減少干擾信號;現場施工隊的跟班隊干負責落實人員清理物探點的浮渣浮矸和其它干擾物質。

(六)不得野蠻搬運物探儀器,因搬運或操作不當,造成損壞物探儀器的?,F場探測操作時,電線電纜鋪設要規(guī)范,不能打結成團,要易于分辨檢波器的道數;避免錘擊到檢波器和電線電纜;注意敲幫問頂,錘擊時,避免浮矸砸傷人和砸壞儀器設備?,F場采集結束,回到辦公室后,保管人員必須將儀器、檢波器和電線電纜擦拭干凈,檢查電線電纜有無破損。每季度要在地面對物探儀器進行一次性能檢測,如果發(fā)現物探儀器有故障,必須查找原因,進行處理。應造成儀器損壞不能進行正常采集數據,視情節(jié)輕重由項目部進行賠償。

(七)項目部需自制物(鉆)探允許掘進距離管理牌懸掛在施工現場。(詳見附件3)

第二十七條布置探放水鉆孔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鉆孔水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 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 m。

(二)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巖溶水等時,探水鉆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

(三)煤層內,禁止探放水壓高于1 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閘墻,并在閘墻外向內探放水),方案必須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四)上山探水時,一般進行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m~50m掘1個聯絡巷,并設擋水墻。

(五)項目施工工作面探水時要嚴格按規(guī)定始終保持一定的超前距離,超前距離不小于30米。

第二十八條探水鉆孔主要參數的確定

(一)超前距。探水時從探水線開始向前方打鉆孔,在超前探水時,鉆孔很少一次就能達到積水目標區(qū),常是探水---掘進---再探水---再掘進,循環(huán)進行;探水鉆孔終孔位置應始終超前掘進工作面一段距離,該段距離稱超前距。

(二)允許掘進距離。經探水證實無任何水害威脅,可安全掘進的長度稱允許掘進距離。

(三)幫距。為使巷道兩幫與可能存在的水體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呈扇形布置的最外側探水孔所控制的范圍與巷道幫的距離稱為幫距;其值應與超前距相同,幫距一般取20m,有時幫距可比超前距小1m~2m。

(四)鉆孔密度(孔間距)。指允許掘進距離終點橫剖面上,探水鉆孔之間的間距。

(五)探水鉆孔主要參數,詳見附件4。

第二十九條探水鉆孔布置方式

(一)扇形布置

巷道處于三面受水威脅的地段,要進行搜索性探放積水目標區(qū),其探水鉆孔多按扇形布置。(詳見附件5,圖1-1)

(二)半扇形布置

對于積水區(qū)肯定是在巷道一側的探水地區(qū),其探水鉆孔可按半扇形布置,詳見附件5,圖1-2。

(三)釬探鉆孔布置方式

1.磧頭斷面布置示意圖:每班掘進開始前,先施工5m深超前探眼,共四個;磧頭斷面頂部一個,與巷道方位一致;兩幫各一個,與巷道幫成25°夾角;巷底起1.5米一個。如遇到特殊地質構造復雜區(qū)域在巷底兩幫加一組5#、6#釬探孔(俯孔,傾角-3°)。(詳見附件6,圖1-1)

2.磧頭平面布置圖、剖面圖圖示。(詳見附件6,圖1-2、圖1-3)

3.建立釬探現場記錄表。(詳見附件7)

第三十條井下探放水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嚴禁使用煤電鉆探放水。

第三十一條探放水鉆機安裝前的規(guī)定

(一)探放水鉆探現場

探水作業(yè)直接關系到探水人員的安全,關系到探放水周圍地區(qū)甚至整個礦井的安危,對鉆探施工現場的安全環(huán)境、安全設施的嚴格要求非常重要,要嚴格管理,確保本質安全。加強鉆場附近的頂板管理,并在工作面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可以防止冒頂、防高壓水沖垮煤壁及支架事故等發(fā)生,要加強排水設備、排水系統(tǒng)管理,排水能力必須滿足探放水需要。為滿足探水鉆孔出水暢通和施工人員安全撤離,必須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在適當位置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完好的排水設備,加強通訊管理,隨時保證通訊暢通,以利應急使用。

在打鉆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可以在遇到緊急險情時及時與有關領導和部門取得聯系,匯報情況,以便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鉆孔施工質量管理。為杜絕隨意性,保證探放水鉆孔準確打到靶位,確保鉆孔標定準確,在確定主要探放水鉆孔位置、方位、傾角、深度以及鉆孔數目時,測量以及負責探放水的技術人員必須親臨現場,根據已批準的設計給予確定,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同時,要做鉆孔跟蹤驗收工作,確保鉆孔質量。

(二)探放水鉆孔承壓套管安裝和加固

為確保探放水鉆孔出水后能有效控制放水量,確保安全,在水壓較大的地點探水時,都應預先安裝孔口承壓套管。為確保承壓套管的牢固可靠,開孔位置應選擇在巖層比較完整、堅硬的地方,承壓套管的長度按本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執(zhí)行,目前一般采用的是雙層套管,考慮鉆孔出水會影響套管的下放,因此外層套管長度一般較短,盡可能下在無水段。承壓套管要用高壓注漿泵進行水泥固結,使套管和巖體成為一體,套管下放凝固至規(guī)定的時間后,進行掃孔,然后進行壓水耐壓試驗,試驗的壓力不得小于設計水壓,穩(wěn)壓時間必須至少保持半小時,孔口周圍不漏水,孔口管牢固不活動可靠,即為合格,否則必須重新注漿,這樣才能保證孔口管在鉆孔出水后不被沖出??卓诠芟潞煤笠獛Ш每刂崎l閥,這樣才能在鉆孔一旦出水后有效控制水量,以利及時有效控制。防止排水能力不足而放水孔又不能有效控制而影響礦井安全。在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水壓、水量大的情況下,按照探放水規(guī)定要求,安裝孔口承壓止水套管和控制閘閥進行鉆進。

(三)探放高壓水應采取的措施

在高壓水的探放過程中,當鉆孔揭露含水層后,水壓和水量會猛增,若不能有效控制,除直接影響鉆進效率外還特別容易出現高壓水噴出、鉆具被頂出傷人事故,因此在高壓水地區(qū)施工探放水鉆孔時,鉆進和退鉆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進行鉆進和控制鉆桿。反壓就是給一個與水壓反向的作用力,防噴就是防水、防鉆桿、防孔內碎巖石塊噴出。

(四)有毒有害氣體的監(jiān)測

1.加強通風管理,嚴格按相關規(guī)定安設局部通風機,并懸持好風筒,配足夠風量,保證現場工作需要。

2.加強監(jiān)測設備的使用管理,在進行鉆進安裝前先進行施工場所的風筒正規(guī)懸掛、安裝好瓦斯監(jiān)測儀,并懸掛好便攜式監(jiān)測儀時時監(jiān)測。

3.加強有毒有害氣體檢查工作,瓦斯檢測工到現場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檢查有毒有害氣體,確保施工人員安全。

第三十二條安裝探水鉆機的規(guī)定

(一)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鉆地點或就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在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依據設計進行現場標定。探放水工作負責人現場指導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

(五)在預計水壓大于0.1 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設計中規(guī)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并使每個作業(yè)人員了解和掌握。

(六)鉆孔內水壓大于1.5 mpa時,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三十三條探放水鉆孔施工驗收規(guī)定

(一)重大型(水文地質極復雜、地質構造斷層較多、背斜、向斜構造極復雜項目部)地質鉆孔或探放水鉆孔上報公司審批,工程管理部、安全監(jiān)察部對鉆孔施工過程監(jiān)測監(jiān)控,竣工圖及竣工資料上報公司備案。一般地質鉆孔或探放水鉆孔由項目部總工、技術員、現場施工負責人進行驗收;竣工圖及竣工資料上報公司備案。

(二)探放水鉆孔施工地點必須懸掛施工牌板,現場鉆孔記錄表內容包括地點、編號、孔號、鉆孔類別、孔徑、方位、傾角、孔深、內容、備注。

(三)探放水鉆孔必須按設計參數進行施工,施工深度不小于60m。

(四)每次探放水、泥完畢后,項目部必須編制竣工資料上報公司審批備案;必須編制允許向前掘進的安全距離通知書報項目總工程師審批(重大型須上報公司審批),項目部現場施工隊組必須按通知書要求嚴格控制掘進距離,嚴禁超距離掘進必須懸掛探水、泥點起始標志、現場允許掘進距離管理牌板。

(五)每班探水、探泥結束后,施工單位必須將當日進尺填寫到探放水、泥記錄牌板。

(六)項目施工單位掘進至探水允許掘進距離后,填寫探放水申請單,報總工程師審批,上交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備案,安全監(jiān)察部必須嚴格監(jiān)督探水允許掘進距離,掘至允許掘進距離后,施工隊未填報探水申請單,由安全監(jiān)察部下達停工通知單。

(七)項目部接到施工單位探放水申請單后,立即通知探水隊伍到該掘進工作面進行探放水工作,探水孔驗收結束后書面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備案。

(八)公司驗收領導小組將組織不定期抽查,如發(fā)現弄虛作假,將追究施工單位、驗收單位、施工人員、驗收人員責任。

(九)建立地質鉆探班報表。(詳見附件8)

第三十四條探水鉆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鉆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75 mm。

第三十五條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鉆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 m。

(二)沿巖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按下表確定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

巖層中探水鉆孔超前鉆距和止水套管長度

水壓/mpa鉆孔超前鉆距/m止水套管長度/m
<1.0

1.0~2.0

2.0~3.0

>3.0

>10

>15

>20

>25

>5

>10

>15

>20

第三十六條在探放水鉆進時,發(fā)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透水征兆時,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并立即向調度室匯報,派人監(jiān)測水情。發(fā)現情況危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qū)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探放老空水前,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孔應當鉆入老空水體,并監(jiān)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當鉆孔接近老空時,預計可能發(fā)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涌出的,設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guī)定,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鉆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并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設專人監(jiān)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調度室。

第三十九條防治水、突泥施工作業(yè)期間,每班應有一名項目部領導及技術人員現場值班,以便及時掌握處理可能出現的突發(fā)情況。

第四十條對探孔中出現的有壓流體,應采用化驗分析、地質分析、地面調查等方法確切掌握流體的地質賦存情況,為下一步處置提供依據。

第四十一條采用科學的方法對有壓流體進行不間斷監(jiān)測,掌握其變化(衰減)規(guī)律,以利于專家對流體賦存狀況進行定性分析。

第四十二條對有壓流體應編制科學、詳細、全面的處置措施,經專家論證安全可行并報公司審核后方準實施,防止發(fā)生突出事故。

第三章 處罰與獎勵

第四十三條項目部應根據設計文件對地下工程水文地質情況的描述成立相應的地質預測預報機構或專職人員,并對地下突水、突泥預防實行專項及重點管理。未按要求的對項目部處以5000元~10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地質構造復雜區(qū)域需進行探放水、探泥鉆孔施工的項目部,嚴格按照防治水、突泥技術管理規(guī)定進行探放水鉆孔設計,施工完畢后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及時上報竣工圖及竣工資料審批及備案。未按要求實施的對項目部經理及總工程師、安全經理處以2000元~10000元罰款,對項目部進行處以10000元~30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地質構造復雜區(qū)域的項目嚴格按照本規(guī)定進行物探超前探測及建立物探臺賬資料,探測完畢后需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及時上報物探預測資料審批及備案,未按要求實施的對項目部經理及總工程師、安全經理處以5000元~20000元罰款,對項目部處以20000元~50000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對設計文件中有明確防治水突泥要求或設計中地質勘察資料不詳但根據實際揭露地質情況顯示有突水、突泥危險的項目,項目部未進行地質預測預報及未將防治水、突泥安全技術措施、防突水、突泥專項技術方案報公司審批盲目施工者,經公司查實將對項目部進行重處,其中對項目部處以罰款20000元~100000元;對項目經理處以罰款8000元~30000元,項目總工程師及安全經理處以罰款5000元~20000元。對在防治水、突泥工作中做出成績,并在防治過程中為企業(yè)減少損失,創(chuàng)造經濟效益的進行5000元~30000元獎勵。

第四十七條對防治水事故的追查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一般探放水、探溶洞、地質構造事故,處罰事故單位處以30000元~50000元,對事故單位經理及總工程師、安全經理處以5000元~10000元罰款,對事故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元~5000元罰款;重大探放水事故,對事故單位50000元~100000元,對事故單位經理及總工程師、安全經理處以10000元~20000元罰款,對事故直接責任人處以5000元~10000元罰款;特大防治水事故的根據直接經濟損失按照事故追查結果,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對于不如實反映事故經過,偽造事故現場、隱瞞編造事故情節(jié)者,將加倍處罰并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技術總結及改進

第四十八條項目部工程技術部門隨時對防治水、突泥措施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及時收集整理第一手資料,以期對施工方案進行調整、改進,使方案更具針對性、指導性及實用性,同時為日后技術總結提供素材及依據。

第四十九條對重大、復雜的防治水、突泥工程,項目部應將其列為科研項目進行管理并向公司申報,項目部要成立以項目總工程師為核心的科研小組,用先進科技方法,解決防治突水、突泥問題。

第五十條對突水、突泥防治施工中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項目部要及時以論文、工法、專利、qc成果的形式進行歸納及總結,以形成先進的技術成果予以推廣。

第五十一條本規(guī)定與國家或上級相關技術部門規(guī)范相抵觸的,按上級技術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公司原《地下工程防突水、突泥技術管理規(guī)定》(渝中環(huán)建發(fā)〔2012〕54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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