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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醇基液體燃料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了加強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發(fā)生,依據國家相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 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必須由取得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核發(fā)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安裝。并留存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測報告、產品執(zhí)行證書及產品說明書備案。
二、使用醇基液體燃料及用燃燒器的單位應符合下列安全條件:
(一) 燃料箱、液路、燃料閥門應嚴密,不得有液、氣泄漏;
(二) 專用燃燒器發(fā)生異常情況,應立即關閉閥門并及時維修;
(三) 燃料系統(tǒng)的管路、接頭等應確保在承壓0.3兆帕及150攝氏度情況下,無液、氣泄漏;
(四) 加注燃料時應檢查醇基液體燃料運輸專用證及防爆泵安全情況;
(五) 廚房操作間通風換氣保持良好,空氣不暢或密閉的空間應安裝排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六) 建立崗位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懸掛于操作間醒目處。
三、 崗位操作人員每天應檢查閥門、開關及流量控制裝置的安全情況。使用單位每月組織管理、專業(yè)、操作人員集中開展一次檢查,主要檢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閥、恒溫墊、密封墊等安全情況,檢查應做好記錄。
四、 使用單位應編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fā)生泄漏應及時斷電,關閉閥門,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五、 燃料箱應在單獨空間裝設,室外裝設應采取防雨水、防暴曬措施;燃料箱的容積不得超過0.8立方米。
六、 燃燒器安裝應牢固可靠。
七、 醇基燃料安全操作使用規(guī)則
(一) 點火前,打開燃料箱開關并檢查開關及管路有無漏液現象。
(二) 點燃引火棒再打開燃燒器開關。
(三) 燃料流入燃燒器內開始點火,燃料流入不宜過多。
(四) 燃料引燃后逐步加大風門風量并調節(jié)油閥,風和燃料要匹配,調節(jié)到最佳狀態(tài)使用。
(五) 根據需要隨時調控火勢,以便節(jié)省燃料。
(六) ?;鸷?關閉燃燒器開關、燃料箱開關防止燃料外溢。
八、 醇基燃料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一) 燃料箱要遠離火源,要有防火措施。
(二) 本產品只做燃料使用,嚴禁食品及其它用途。
(三) 在使用過程中不慎濺到眼睛時立即用清水沖洗。
(四) 定期檢查燃料箱及管路防止泄露引發(fā)火災。
(五) 操作空間應安裝通風裝置保持空氣流通。
(六) 如果不慎引發(fā)火災可用水或干粉滅火器自救并撥打119火警電話。
第2篇 燃料碼頭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一 般 規(guī) 定
第一條 燃料運輸碼頭系指利用碼頭進行燃料裝卸作業(yè)的區(qū)域,含船舶、泊位、棧橋等設施。 第二條 燃料運輸碼頭(以下簡稱“碼頭”)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
準和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碼頭設備設施應符合《碼頭防火設計規(guī)范》。
第四條 燃料運輸作業(yè)的船舶,應持有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書,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條 船舶的布置、結構、管系和電氣、消防、防污染設備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條 碼頭應設消防水系統(tǒng),消防系統(tǒng)應定期檢查,保證完好。每年系統(tǒng)整體試運不少于兩次: 第七條 碼頭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條 碼頭應成立以分管領導負責,保衛(wèi)、消防、安全、作業(yè)區(qū)、運輸等部門參加的碼頭防火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規(guī)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并督促落實;
(三)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力量、消防設施和器材;
(四)碼頭應設專人對安全防火工作進行監(jiān)督;在裝卸作業(yè)前,對各項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 符合要求后,方可實施裝卸作業(yè);
(五)制定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內容應包括設備設施概況,重點部位、應急隊伍的組 成及職責、應急措施、應急救援流程圖、指揮序列表、通訊方式、應急人員聯(lián)絡表等。并每半年組織 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六)每月組織一次全面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應立即整改,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應制定切 實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計劃,督促限期整改;
(七)協(xié)調解決碼頭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九條 自覺接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對碼頭的監(jiān)督管理,督促生產部門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 嚴格執(zhí)行碼頭作業(yè)區(qū)的動火作業(yè)及施工作業(yè)等制度。
第十條 加強碼頭消防設備、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狀態(tài),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一條 切實重視碼頭防臺防汛工作,汛期應加強檢查、巡邏、值班,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 第十二條 按交通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 10 號令)的有關條款對運輸船舶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基本要求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一)碼頭應嚴格執(zhí)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二)碼頭區(qū)岸邊方向根據需要設置安全圍障,劃定作業(yè)區(qū)域,加強門衛(wèi)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出 入。
(三)碼頭應按交通部門的規(guī)定懸掛信號旗或信號燈,裝卸系統(tǒng)與控制室之間應有可靠的通信聯(lián) 絡。
(四)碼頭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禁令和警語等,電話機旁應設置緊急救援電話號碼告示牌。
(五)碼頭上港機、輸送設備等設施每年應進行一次檢修、保養(yǎng)。
(六)碼頭控制室應有輸送燃料顯示儀表和保護報警系統(tǒng)。
(七)碼頭結構應采用不燃性材料,碼頭上應設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檢修通道,并保證通道暢通。
(八)裝卸燃油的泊位與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40m。
(九)在裝卸燃油作業(yè)時,碼頭及禁火區(qū)域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
(十)嚴禁船舶靠泊碼頭進行檢修作業(yè),禁止無關船舶??看a頭。 第十四條 電氣設備管理
(一)碼頭電氣設備(包括通信設備)的安裝、使用和檢修,應符合《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guī) 程》(試行)的規(guī)定。
(二)封閉式泵房(艙)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通風能力在工作期間不小于 10 次/h;非工作期間 不小于 3 次/h。
(三)船舶、泊位應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
(四)船舶、泊位應單獨設置靜電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五)碼頭輸油管道、裝載臂和鋼引橋等裝卸設備及金屬構件、船岸跨接電纜應進行電氣連接并 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溝敷設輸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處及直線段每隔 200~
300m 處應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接地點宜設在管道固定點處,接地電阻不大于 10ω。
(六)船舶、泊位配電間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七)碼頭上下船的出入口處及有爆炸危險場所的入口處應設人體靜電消除裝置。 第十五條 ??看a頭管理
(一)凡準許??看a頭的船只,應服從碼頭的統(tǒng)一指揮,遵守各項管理規(guī)定。
(二)燃油裝卸時,發(fā)動機排氣管無火星熄滅器的船舶、車輛不準??看a頭。
(三)凡??看a頭進行燃油裝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電器一律停止使用,嚴禁任何人員 在防火防爆區(qū)域內吸煙。
(四)燃料貨船裝卸作業(yè)時,應隨時保持適航性,首尾外側備有應急拖纜,一旦發(fā)生意外,應立 即離開碼頭。
第十六條 裝卸作業(yè)管理
(一)裝卸工作應有作業(yè)指導書。
(二)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tài)。
(三)裝卸燃油時,作業(yè)人員應首先消除人體靜電,然后將貨船與碼頭間用兩根專用接地導線分 別進行可靠的連接;裝卸結束,應將軟管、輸油臂內的余油除凈,關緊閥門,不得用高壓水沖洗橡膠、 塑料管,將軟管拆除后,應經過規(guī)定的靜置時間后,才可將接地線拆除。裝卸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 離開易燃易爆的危險部位。
(四)裝卸燃油作業(yè)時應使用防爆電筒和防爆工具。
(五)連接軟管應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損被拉斷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屬軟管裝卸時,應采取 措施避免軟管與碼頭面之間的摩擦和撞擊。
(六)裝卸作業(yè)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巡回檢查燃料貨船的傾斜度,如發(fā)生非因裝卸物料 引起的傾斜,應立即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七)遇有雷電或煙囪、排氣管冒火,應立即關閥、封艙,停止裝卸作業(yè)。
(八)燃料貨船、船舶、泊位,任何一方發(fā)生火災時,應按應急預案采取果斷措施,必要時,砍 斷船纜(緊急釋放鉤)拖至安全水域。
第十七條 檢修作業(yè)管理
(一)碼頭檢修作業(yè)應在沒有實載貨船停靠時進行。
(二)檢修作業(yè)應嚴格實施監(jiān)督和檢查。
(三)檢修用火,應嚴格執(zhí)行公司“動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四章 防 污 染
第十八條 應對碼頭的污水、殘油、廢棄物及水上浮油進行回收和處理。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在碼頭內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條 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一條 船舶進行裝卸作業(yè)時,應遵守操作規(guī)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漏事故。
第五章 勞 動 保 護
第二十二條 碼頭作業(yè)環(huán)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和噪聲強度等應符合國家工業(yè)衛(wèi)生標準。 第二十三條 碼頭應設置救生專用柜(內放救生衣、器材、防護衣、防護膠靴等),設備、設施的
防撞、防滑、耐火等應符合現行規(guī)范要求,并定期檢查、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tài)。 第二十四條 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yè)的人員,應辦理“受限空間作業(yè)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作業(yè)人員應正確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 碼頭船舶、泊位應保持整潔衛(wèi)生,道路暢通,無絆倒物障礙。
第3篇 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使用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發(fā)生,依據國家相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凡燃氣管道未覆蓋區(qū)域及覆蓋區(qū)域內未連接使用的餐飲經營單位(含建筑工地、學校、企業(yè)、機關食堂),要求安裝使用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
第三條 生產、經營醇基液體燃料的單位必須取得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核發(fā)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制造、安裝、維修專用燃料燃燒器的單位,應向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登記,登記機關應在網上進行公示。
第四條 醇基液體燃料應符合國家標準《醇基液體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體燃料專用燃燒器應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體燃料燃燒器》(dg4174-2008)。
第五條 購置醇基液體燃料燃燒器的應由生產廠家負責安裝。生產、經營醇基液體燃料、專用燃燒器的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測報告、產品執(zhí)行證書及產品說明書,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并負責相應的技術服務和指導。
第六條 使用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的單位應符合下列安全條件:
(1)燃料箱、液路、燃料閥系統(tǒng)應嚴密,不得有液、氣泄漏;
(2)專用燃燒器發(fā)生異常情況,應立即關閉閥門并及時維修;
(3)燃料系統(tǒng)的管路、接頭等應確保在承壓0.3兆帕及150攝氏度情況下,無液、氣泄漏;
(4)加注燃料時應檢查醇基液體燃料運輸專用證及防爆泵安全情況;
(5)廚房操作間通風換氣保持良好,空氣不暢或密閉的空間應安裝排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6)建立崗位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懸掛于操作間醒目處。
第七條 崗位操作人員每天應檢查閥門、開關及流量控制裝置的安全情況。使用單位每月組織管理、專業(yè)、操作人員集中開展一次檢查,主要檢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閥、恒溫墊、密封墊等安全情況,檢查應做好記錄。
第八條 使用單位應編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fā)生泄漏應及時斷電,關閉閥門,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第九條 燃料箱應在單獨空間裝設或室外裝設,室外裝設應采取防雨水、放曝曬措施;燃料箱的容積不得超過0.8立方米,燃料箱的設置應高于燃燒器1.5米。
第十條 燃燒器安裝應牢固可靠,噪聲應小于65分貝。
第十一條 安裝、使用、配送過程中違反本規(guī)定的,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醇基液體燃料專用燃燒器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發(fā)生,依據國家相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凡燃氣管道未覆蓋區(qū)域及覆蓋區(qū)域內未連接使用的餐飲經營單位(含建筑工地、學校、企業(yè)、機關食堂),要求安裝使用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
第三條生產、經營醇基液體燃料的單位必須取得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核發(fā)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制造、安裝、維修專用燃料燃燒器的單位,應向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登記,登記機關應在網上進行公示。
第四條醇基液體燃料應符合國家標準《醇基液體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體燃料專用燃燒器應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體燃料燃燒器》(dg4174-2008)。
第五條購置醇基液體燃料燃燒器的應由生產廠家負責安裝。生產、經營醇基液體燃料、專用燃燒器的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測報告、產品執(zhí)行證書及產品說明書,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并負責相應的技術服務和指導。
第六條使用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的單位應符合下列安全條件:
(1)燃料箱、液路、燃料閥系統(tǒng)應嚴密,不得有液、氣泄漏;
(2)專用燃燒器發(fā)生異常情況,應立即關閉閥門并及時維修;
(3)燃料系統(tǒng)的管路、接頭等應確保在承壓0.3兆帕及150攝氏度情況下,無液、氣泄漏;
(4)加注燃料時應檢查醇基液體燃料運輸專用證及防爆泵安全情況;
(5)廚房操作間通風換氣保持良好,空氣不暢或密閉的空間應安裝排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6)建立崗位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懸掛于操作間醒目處。
第七條崗位操作人員每天應檢查閥門、開關及流量控制裝置的安全情況。使用單位每月組織管理、專業(yè)、操作人員集中開展一次檢查,主要檢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閥、恒溫墊、密封墊等安全情況,檢查應做好記錄。
第八條使用單位應編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fā)生泄漏應及時斷電,關閉閥門,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第九條燃料箱應在單獨空間裝設或室外裝設,室外裝設應采取防雨水、放曝曬措施;燃料箱的容積不得超過0.8立方米,燃料箱的設置應高于燃燒器1.5米。
第十條燃燒器安裝應牢固可靠,噪聲應小于65分貝。
第十一條安裝、使用、配送過程中違反本規(guī)定的,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