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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僅有借條能認定借貸關系嗎范文
僅有借條能認定借貸關系嗎
案例
2012年6月15日,原告張小軍(化名)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賴云強(化名)歸還借款15萬元及利息。原告訴稱,原、被告是朋友,2012年2月7日,被告因生意需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15萬元,約定月利率1.5%,一個月內(nèi)歸還,被告出具了借條。但現(xiàn)在被告拒不歸還借款,故訴至法院。被告辯稱,借條確實是被告所寫,但原告并沒有依約定將錢款借給被告。當時原告需要錢款的時間較緊,與原告協(xié)商時已是晚上,銀行已關門,而被告第二天一早要去外地辦事,雙方就約好被告于當日先寫好借條給原告,原告第二天到銀行轉款給被告。但第二天原告并沒有轉款,被告只好臨時以4分的高息向另一朋友溫某借款15萬元。被告提交了其朋友溫某向被告的轉帳15萬元的單據(jù),并申請了其朋友溫某出庭作證。溫某在庭上證明被告向其借款時是陳述了原告未及時向其打款,故向其借款的情況。同時被告還申請了收款方的生意合作方提交的證詞,證明被告只向其打款15萬元及打款時間為2012年2月8日的事實。被告要求原告出示向被告轉款的憑證或其它付款證據(jù),否則不承擔還款責任。原告對此補充陳述,自己是當場將現(xiàn)金交由被告,并提供借款前4日、即2月3日的取款11萬元的憑證,同時原告認為自己向法庭提交了借條即完成了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是否歸還借款的舉證責任。
裁判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告訴稱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事實是否成立。對此法院認為,比較而言,被告主張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不成立的可能性比原告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可能性大。理由如下:其一,原告雖然提供了作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直接證據(jù)的借條,但借款金額較大,且原告提交的借款前4日的取款憑證在時間上和數(shù)額上與借條不符,缺乏足夠的說服力;其二,被告提供的證人和證詞,能夠相互印證。如果被告為一筆生意款向原告借款能夠滿足需要后,又在時間緊急時向另一人借相同的錢款,并支付明顯高于民間借貸通常標準的月利率,顯然不合常理。因此,在原告不能提供向原告付款證據(jù)的情況下,法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認定雙方的借貸關系不成立。最后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此案涉及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據(jù)認定問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此條規(guī)定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不僅要意思表示一致,還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為,民間借貸合同才能生效。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應為,出借人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以及出借方已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借款人則對于其已履行還款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在證據(jù)認定上,通常對于小額借款,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xiàn)金交付,雖然只有提供借條一個證據(jù),但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按照交易習慣,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而對大額借款,出借人主張是現(xiàn)金交付,如其僅提供借據(jù)而未提供其他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則要綜合判斷:要審查現(xiàn)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等諸方面的因素,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相關證人的證人證言及雙方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jù),通過邏輯推理,運用生活常理判斷,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73條第1款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jù),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jù)否定對方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jù)予以確認。綜合判斷借款情況的真實性。
同時法官建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借條的出具應慎重,對雙方的約定事項盡可能在借條中反應,以利于展現(xiàn)借款時的真實情況。
第2篇 借條代表的法律關系及法律效應的影響因素范文
借條代表的法律關系: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借條就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
借條法律效應的影響因素:
(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戶口簿登記的為準),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財產(chǎn)等個人情況。在借條右下角由借款人親自署上真名。簽名等于確認借條上陳述的內(nèi)容,沒有簽名,就等于沒有確認,若借款人事后不認可,沒有簽名或簽了假名很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借條最好能約定好利息、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事項;
(三)借條必須能清楚記述借貸的事實。內(nèi)容表達不清,或數(shù)目不清,產(chǎn)生糾紛時,借款人又不認可,訴訟風險是很高的。借款數(shù)目最好能先用大寫中文數(shù)字書寫,然后再用阿拉伯數(shù)字書寫。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協(xié)議不同于借條。就是說,借款協(xié)議只能證明雙方就借款達成了協(xié)議,但是是否將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還需要有借據(jù)等證據(jù)證明款項已經(jīng)交付。而借條則是借款已經(jīng)發(fā)生的證明,因此,千萬不要將借款協(xié)議作為借據(jù)使用,否則您的合法權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護。
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問題。
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如借款人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nèi)沒有還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次日起開始計算,為2年。出借人可以自約定清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nèi)向法院提出起訴,超過2年,就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訴訟請求;如出借人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nèi)向借款人追討債務,則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自出借人追討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單上簽字或者蓋章,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也應受法律保護。
在追討債權時,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清楚:某年某月某日誰向誰追討借款,并讓借款人簽名確認追討事實;有些借條沒有約定清楚還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欠款,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兩年。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但《民法通則》137條規(guī)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