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委日常工作計劃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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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我國憲法對委員長會議的定性——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是適當?shù)?,表明其不是決策機構,不是權力機構,而是處理常委會日常工作的事務性機構;《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5條將其職權細化為四個方面也是合憲合理的;但《立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和《監(jiān)督法》等對委員長會議的有關規(guī)定卻超出了處理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的范圍,有違憲之嫌。在實踐中委員長會議更是權力膨脹,幾乎成為常委會的領導機關。
一、《憲法》對委員長會議的定性適當
在全國人大內部設置“委員長會議”這一機構始于1982年《憲法》,其第68條第2款規(guī)定:“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逼渲小疤幚砣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的重要日常工作”是對委員長會議的定性,那么該如何理解憲法的這一規(guī)定呢?“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究竟是一種什么性質的工作呢?
(一)委員長會議對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有“處理權”
委員長會議有權“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何為“處理”?根據(jù)我國《新華詞典》的解釋,“處理”的意思是“處置,安排解決。” [1]因此“處理”本身有權力的含義,是權力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問題是,處理什么?該款中的處理權是什么性質的權力?憲法在此是否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部分授予委員長會議、由其處理呢?鑒于委員長會議的人數(shù)很少, [2]在議會這樣一個講究民主代表性的機構中,這么少的人數(shù)組成的機構,其成員即使是選舉產生,也幾乎很難體現(xiàn)民主性, [3]憲法不可能授予委員長會議行使在常委會閉會期間屬于常委會的部分職權,否則將與議會的民主精神相悖。憲法也沒有像規(guī)定常委會職權(《憲法》第67 條)那樣明確列舉委員長會議的職權,沒有像規(guī)定常委會是人大的常設性機構那樣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是常委會的常設性機構,而只是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委會的重要 “日常工作”。因此這種“處理權”應具有服務性、輔助性的特點,具有某種處理議會內部行政事務的性質。
委員長會議與人大的專門委員會都具有服務性功能,其成員都是常委會委員或人大代表,都屬于人大的內部機構,都對其所轄事務有一定的處理權,但二者之間顯然是有區(qū)別的。委員長會議的服務對象是“一會”(常委會),專門委員會服務的對象是“兩會”(人大會和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處理的主要是日常的事務性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色彩,專門委員會的服務手段則側重于為大會和常委會提供相關專門知識或幫助,具有較高的技術和知識含量;委員長會議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宏觀性,是對日常工作的一種全面安排和管理,而專門委員會多局限于處理某一領域的具體問題。有學者指出,“專門委員會具有雙重性質,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說,它是工作機構,但對它自己的工作部門和辦公廳來說,它又是具有一定職能性質的機關,可以說它是一種準職能機構或半職能機構。 它是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能提出議案,審議議案,但無權獨立行使權力,不可有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它的日常工作也是為代表大會和常委會行使職權作準備。” [4]總體上看專門委員會本質上應屬于服務性機構。那么委員長會議是否也具有類似的雙重性質?它一方面是常委會的服務性機構,其日常工作是為常委會“行使職權作準備”;另一方面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也具有一定的職能性質,能提出議案,審議議案,但無權獨立行使權力,不可有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筆者認同委員長會議和專門委員會的相似性——都是服務性機構,都是為權力機關行使職權作準備,但認為只有專門委員會才是一種準職能機構或半職能機構,而委員長會議卻不應具有這一性質,即現(xiàn)行法律對委員長會議的許多規(guī)定是有瑕疵的。雖然法律賦予委員長會議有一些程序性的決定權是可以的,如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決定有關議案和質詢案是否提交常委會審議等等,但不意味著它目前依法享有的所有權力都是必要的、合憲的。
委員長會議與專門委員會在工作性質上具有類似性,在工作范圍上又有全局與局部之分,這決定了它們之間可以是、應當是“指導”關系,《全
國人大組織法》第 25條明確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指導和協(xié)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委員長會議與各專門委員會之間既然是“指導”關系,就不是領導關系;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專門委員會之間才是領導關系,《憲法》第70條規(guī)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薄度珖舜蠼M織法》第35條規(guī)定,“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奔热晃瘑T長會議對各專門委員會都不能領導,對常委會就更不可能領導。因此,認為委員長會議是常委會的領導機關(我國人大部門的許多同志以及研究人大制度的部分學者均認同委員長會議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機構”),是對委員長會議性質的誤讀。
(二)委員長會議處理的是常委會的重要“日?!惫ぷ?/p>
什么是常委會的重要“日?!惫ぷ髂??根據(jù)我國《現(xiàn)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日?!钡囊馑际恰皩儆谄綍r的”,如日常生活、日常工作、日常用品。 [5]在一般情況下,“平時”是相對于“戰(zhàn)時”或“特殊時期”而言的,但在這里顯然不能完全這么解釋。結合憲法第68條第2款和我國的人大制度,筆者認為此處的“日?!惫ぷ魉哂械摹捌綍r性”應是相對于“行使權力時”而言的,即常委會行使權力時不是平時,不在行使權力時才是平時。據(jù)此,“日常工作”可分為常委會會議期間的日常工作和非會議期間的日常工作,委員長會議對二者都有處理權,但處理的重點應是后者——非會議期間的重要日常工作。也就是說,委員長會議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在常委會閉會期間、但不局限于常委會閉會期間,而是也包括其開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首先,委員長會議處理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在常委會“閉會”期間的工作。閉會期間的工作明顯具有“平時性”,屬于日常工作。常委會每2個月才開一次會, [6]每次會議時間多在一周左右,一年的會議時間往往在四十天左右。這四十天之外的時間(除去節(jié)假日)無疑應屬于“平時”,這期間的事務性工作就應屬于常委會的“日常工作”,如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指導和協(xié)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等。
其次,即使在常委會“開會”期間,也有大量的事務性工作需要做,這些事務性工作也可由委員長會議負責其中一部分。常委會開會期間是常委會在行使權力,但這不等于常委會開會期間的所有工作都是權力性的工作。常委會開會期間的工作有兩類,一類是行使職權,如委員們的提案、討論、表決等,這是權力在運作;還有一類是為權力運作服務,它們可能發(fā)生在會議前,如提供、印發(fā)各種會議資料,也可能發(fā)生在會議中,如會議記錄,還可能發(fā)生在會議后,如編發(fā)簡報等。委員長會議承擔的應是這類性質的工作(這類工作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如把握程序),委員長會議不必直接操辦太瑣碎具體的事務,但可以對辦事機構的工作進行領導和管理,因此在每次常委會開會期間召開委員長會議也是必要的。但委員長會議不應介入到權力運行的過程中去,不能成為權力鏈中的一鏈。如果開委員長會議是因為“交付表決的議案要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表決”, [7]則委員長會議就有越權之嫌; 同樣,認為委員長會議“作為處理常委會日常工作的機構,由其制定執(zhí)法檢查計劃,既可以聽取、綜合協(xié)調各個專門委員會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在程序上也較為便捷”, [8]也是有問題的。筆者認為這樣解釋常委會的“日?!惫ぷ髅黠@不妥。“制定執(zhí)法檢查計劃”屬于日常工作嗎?它是權力鏈中的一鏈還是為權力服務的事務性工作?“制定計劃”恐怕是權力鏈中的關鍵環(huán)節(jié),計劃制定出來后剩下的問題就是執(zhí)行,怎么計劃就怎么執(zhí)行,計劃決定了執(zhí)行。因此,委員長會議“制定執(zhí)法檢查計劃”已經不是將委員長會議視為“處理常委會日常工作的機構”,而是將其放在了權力機構的核心位置上。
(三)委員長會議處理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即委員長會議不是處理常委會所有的日常工作,而是只處理其中“重要”的日常工作,而對不是那么重要的日常工作,應由人大的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處理,如常委會的種種善后工作——立卷歸檔、審議意見的整理交辦、對被任免的“一府兩院”工作人員的相關材料的單獨歸檔、編發(fā)工作
簡報等,應是辦事機構的工作而不是委員長會議的工作?!侗O(jiān)督法》第11條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這一“意見匯總”的功能雖然具有服務性,但顯然只是辦事機構而不是委員長會議的工作。又如《監(jiān)督法》第12條規(guī)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fā)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逼渲小鞍l(fā)送報告”的職能也是辦事機構而不是委員長會議的工作。此外,對政府部門匯報材料的事先審查,對人大常委會有關視察、調查或執(zhí)法檢查報告和程序性的文字材料的準備,對任免“一府兩院”工作人員相關材料的提交,等等,都應是辦事機構而不是委員長會議的工作。在這里存在著委員長會議和辦事機構的分工。委員長會議與人大的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都具有服務性功能,負責的都是日常的事務性工作,但二者之間是有明顯區(qū)別的。委員長會議的成員是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辦事機構的成員是人大以外的成員(一般公務員);委員長會議的服務對象是常委會,辦事機構服務的對象是“四會”(人大會、常委會、委員長會、專門委員會);委員長會議對常委會的日常工作有處理權,辦事機構對其范圍內的日常工作主要不是處理,而多是梳理、整理;委員長會議負責的是重要的、相對宏觀的、大局性的日常工作,其權力形式一般表現(xiàn)為決定,辦事機構負責的是具體的、相對瑣碎的日常工作,其權力形式一般表現(xiàn)為執(zhí)行。
據(jù)有關學者對我國人大辦事機構的研究,其具體任務可概括為四個方面:一是為會議服務,如有關會議議程的各項準備工作,草擬各種法律草案、決議和決定草案,會議籌備工作,提供、印發(fā)各種資料,會議的事務組織和各項服務等。二是日常工作服務,如聯(lián)系代表,組織代表視察,接待、答復代表,處理代表的議案、建議、意見,聯(lián)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外事活動,接待群眾來信來訪等。三是研究、咨詢服務,包括調查研究、理論研究、咨詢服務。四是后勤保障,包括會議期間代表和委員以及工作人員的吃住行,平時所有工作人員的辦公設施,機關事務管理和人事管理的各項服務工作等。 [9]委員長會議處理的日常工作與辦事機構的這些服務性工作應有相似之處,區(qū)別主要在于“重要性”的程度。由于委員長會議只處理“重要”的日常工作,因此其工作量相對較小,如“后勤保障”就明顯不屬于委員長會議處理權的范疇,“研究、咨詢服務”一般也不屬于委員長會議的日常工作,至少不是或不應是自己直接研究、咨詢,但可以對辦事機構的研究、咨詢進行領導,也可以對專門委員會的研究、咨詢進行指導和協(xié)調。 [10]即使是對“有關會議議程的各項準備工作”,具體到“草擬各種法律草案、決議和決定草案,會議籌備工作,提供、印發(fā)各種資料,會議的事務組織和各項服務”等工作,也應是辦事機構的職能。因此,有關會議議程的“準備工作”,委員長會議只負責其中“重要”的部分,如“擬定會議議程草案”(雖然該議程草案可能也是辦事機構起草的,但委員長會議要審查把關,議程草案的決定權歸委員長會議)。
因此,委員長會議與專門委員會一樣具有雙重性質,但其雙重性是不同的。一方面對常委會來說,委員長會議具有服務性,但其服務性僅限于日常工作;另一方面,對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來說,它具有領導作用, [11]但它不是作為權力機關的一部分、而是作為權力機關中對內部享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分來發(fā)揮這一領導作用的。 [12]委員長會議與常委會之間是服務關系,與各專門委員會之間是“指導”關系,與各工作委員會之間才是“領導”關系。 [13]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如何為常委會服務,彼此之間應如何協(xié)調,要聽命于委員長會議;在大會閉會期間如何為大會服務(如籌備大會的各種準備工作),也要服從委員長會議的領導(在大會開會期間如何為大會服務應由大會主席團安排);如何為各專門委員會服務一般主要應
由各專門委員會自己安排,“專門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在工作上是比較獨立的,各自對本專門委員會負責,直接受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領導,但接受秘書處和秘書長的工作安排和協(xié)調。專門委員會的財務、后勤和人事方面,一直是由辦公廳統(tǒng)一管理。” [14]由于秘書處和辦公廳歸委員長會議領導,因此不排除必要時委員長會議也可以出面對專門委員會的辦事機構進行領導。因此,在人大閉會期間以及常委會開會和閉會期間,委員長會議可以說是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頭(領導),各辦事機構均應協(xié)助委員長會議做好人大和常委會會議的安排和組織工作,共同為人大和常委會行使權力提供各種幫助。 [15]
綜上所述,我國《憲法》第68條第2款的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負責“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表明委員長會議不是決策機構,不是權力機構,而是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常工作的事務性機構,它只對權力機關的辦事機構具有領導權。
二、《全國人大組織法》對委員長會議的規(guī)定合憲合理
《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5條將憲法關于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的規(guī)定具體分解為四個方面。
1、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委員長會議決定常委會“每次會議的會期”主要應包括兩個方面——決定哪天開會和開幾天會;而“會議議程草案”的擬定權是有限制的,因為每次會議的議程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法律對此應有大致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形成的某些慣例也是委員長會議在“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時所要遵守的,這兩方面的權力都屬于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2、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筆者認為,議案和質詢案不論是在會議期間還是在閉會期間提出,委員長會議對其都應只是一種程序性審查,只要沒有程序性的硬傷就都應提交審議,如提案是否符合法定人數(shù),提案內容是否屬于常委會的職權范圍,提出法律草案的同時是否提交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等等,這樣才與委員長會議的性質(處理重要“日常工作”)相吻合。
3、指導和協(xié)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這一規(guī)定表明委員長會議與各專門委員會之間的關系是“指導和協(xié)調”的關系(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指導是業(yè)務上的指點、引導,不具有強制性;領導則是命令、服從關系。如專門委員會受常委會“領導”意味著常委會給專門委員會的指示、決定,專門委員會要無條件服從;專門委員會受委員長會議“指導”意味著委員長會議給專門委員會的“指示”只有引導作用。
4、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這項職權是伸縮性最大的,在實踐中委員長會議的職權通過各種法律有了極大的突破,遠遠不限于《全國人大組織法》第 25條規(guī)定的委員長會議的前三項職權范圍,等于頻繁地啟動了第25條規(guī)定的委員長會議的第四項職權,這種將兜底性條款的使用經常化、全面化而不是偶爾為之的做法,不禁令人擔憂權力的迅猛擴張可能導致的權力失控。而且,即使是由法律細化兜底性條款,也應當符合憲法對委員長會議的定性,否則很難維護憲法的權威。
筆者認為,《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5條規(guī)定的前三個方面基本上符合憲法規(guī)定的委員長會議“處理重要日常工作”這一定性,但第四項處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卻在隨后的許多法律規(guī)定中偏離了憲法為之規(guī)定的方向。兜底性條款并非完全不能啟動,但也不應頻繁啟動,其啟動應當特別慎重,需要有細致的權力規(guī)范,更重要的是,其內容不能違背憲法。
三、《立法法》對委員長會議的規(guī)定是逾越《憲法》的擴權
筆者認為,《立法法》中的許多條文超出了《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5條規(guī)定的委員長會議的前三項職權范圍,屬于該條規(guī)定的兜底性條款,而且與憲法對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日常工作”的定性有明顯的矛盾。
1、法律草案的提出權。即委員長會議自己直接提出法律案,而不是對別人提出的法律案作出決定(決定其是否進入常委會審議程序)。《立法法》第24條第1款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碧岢龇刹莅?/p>
顯然已不屬于“日常”工作。
2、對法律草案的決定提交權?!读⒎ǚā返?4條第2款規(guī)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蔽瘑T長會議既可以自己提出法律草案,又可以決定其他機關提出的法律草案是否上會,這明顯有失公平。
這兩個條款顯然擴大了委員長會議的職權,法律案的審議需要常委會親自把關而不應由委員長會議事先做大幅度的篩選。不論是國家機關還是常委會委員聯(lián)名提出的法律案,委員長會議都應只做形式要件的審查,從而決定列入或者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而一個法律案的成熟與否,是否需進一步研究,其判斷權不應由委員長會議掌握,因為這不屬于常委會的“日常工作”。
3、對各專門委員會意見的協(xié)調權。《立法法》第33條規(guī)定:“專門委員會之間對法律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向委員長會議報告?!痹摋l規(guī)定意味著報告后委員長會議應有協(xié)調權,否則就無需報告。《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5條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有權指導和協(xié)調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但它指導和協(xié)調的是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而專門委員會在立法過程中“對法律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顯然不屬于常委會的日常工作,這樣的規(guī)定有逾越憲法之嫌。
4、公布法律草案權。《立法法》第35條規(guī)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將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見。各機關、組織和公民提出的意見送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公布法律草案應是一種常態(tài),不公布是例外,因此不公布才需要特別授權,但不論公布還是不公布,此決定權都應屬于常委會而不應屬于委員長會議,因為這不屬于常委會的“日常工作”。
5、撤回法律草案的同意權?!读⒎ǚā返?7條規(guī)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委員長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币簿褪钦f,委員長會議如果不同意,提案人撤回草案的要求將無效。在國外,一般來說“提案已為主席接受或交付會議討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主席需“征得全體議員同意后”(而不是主席自己決定)才能撤回, [16]而我國是“經委員長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委員長會議的“同意權”在其它國家是基本沒有先例的。
此外,《立法法》還賦予委員長會議有暫緩表決法律草案的提出權(《立法法》第38條規(guī)定:“法律案經常務委員會三次會議審議后,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聯(lián)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終止法律草案審議的報告權(《立法法》第39條規(guī)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律案終止審議”)、法律草案表決的提請權(《立法法》第40條規(guī)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jù)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法律解釋草案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權(《立法法》第44條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對重新提出的法律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決定權(《立法法》第50條規(guī)定:“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
及其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認為必須制定該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團、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等等,這些規(guī)定都超出了憲法對委員長會議的定性,它已經不是在處理常委會的“日常工作”。
四、非基本法律對委員長會議的規(guī)定是逾越《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的全面擴權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非基本法律中,涉及到委員長會議的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等。這些法律(尤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和《監(jiān)督法》)中有許多內容偏離了憲法對委員長會議的定性,脫離了《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5條確定的基本軌道。
(一)確定分組會議召集人的權力
《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第9條第2款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委員長會議確定若干名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報秘書長審定,并定期調整?!标P于會議召集人的作用,《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第30條第2款做了規(guī)定:“在分組會議上要求發(fā)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即可發(fā)言。”第31條規(guī)定:“在全體會議上的發(fā)言,不超過十分鐘;在聯(lián)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第一次發(fā)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fā)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fā)言時間?!笨梢姟胺纸M會議召集人”的權力是決定哪些人可以發(fā)言,以及是否可以延長發(fā)言時間。雖然這是一輔助性權力,但它對實質性權力可能有極大的影響(如召集人如果濫用職權,只安排與自己觀點相同或相似的委員發(fā)言,或只給他們延長發(fā)言的機會,或給他們安排在比較好的時間段發(fā)言,就可能左右會議的導向),因此分組會議召集人由選舉產生或委員輪流擔任(而不是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應該更符合人大的民主精神。
(二)有關議案方面的權力
1、提出議案權?!冻瘴瘑T會議事規(guī)則》第11條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而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人大組織法》第32條規(guī)定,有權向常委會“提出議案”的是各國家機關、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等,沒有委員長會議。常委會自己制定的《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第11條顯然賦予了委員長會議一項新職權——“提出”議案權。
2、暫緩表決議案的提出權?!冻瘴瘑T會議事規(guī)則》第20條規(guī)定:“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委員長或者委員長會議提出,聯(lián)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與《立法法》第38條規(guī)定“法律案” 暫緩表決的提出權屬于委員長會議不同,“議案”暫緩表決的提出者是“委員長或者委員長會議”,而不僅僅是“委員長會議”,表明權力更集中了。鑒于人大的民主議事性質,筆者認為可以考慮由2個以上的專門委員會提出或一定數(shù)量的委員聯(lián)名提出暫緩表決議案更符合民主原則,同時“暫緩表決議案的提出權”也不屬于常委會的日常工作。
(三)有關監(jiān)督方面的權力
1、委員長會議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有“通過”權?!侗O(jiān)督法》第8條第1款規(guī)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根據(jù)該款應是常委會而不是委員長會議選擇,但該條第2款卻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蔽瘑T長會議的這一“通過”權顯然是一種“決定”權,《全國人大機關貫徹實施監(jiān)督法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計劃要在每年12月提請委員長會議“審議通過”。這種“年度計劃”的通過權已經遠遠超出了常委會“日?!惫ぷ鞯陌才?,而是在給常委會“布置”工作,是把委員長會議當
作了常委會的“領導”機關。
2、在質詢案審議過程中的權力?!冻瘴瘑T會議事規(guī)則》第28條規(guī)定:“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第29條第1款規(guī)定:“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委員長會議提出報告?!薄侗O(jiān)督法》第36條也做了類似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委員長會議在此的決定權應解釋為決定交誰“審議”或“答復”以及“審議”和“答復”的形式,而不應是實踐中實行的決定“是否審議”、“是否答復”。
3、“組織”視察和調研權。《監(jiān)督法》第10條第1款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筆者認為,該條款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可以組織”(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也就是說,委員長會議“可以”組織也“可以”不組織,而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意味著對哪些問題進行視察或者做專題調研由委員長會議決定,這樣一來,常委會的監(jiān)督就可能被委員長會議牽著鼻子走。因此筆者建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是否需要組織視察或者專題調研,應由專門委員會提議或一定數(shù)量的委員聯(lián)名提出;有些則可以由議事規(guī)則明確規(guī)定,如聽取和審議某些重大專項工作報告前,委員長會議“應當”組織視察或者專題調研。
4、在執(zhí)法檢查中的權力。《監(jiān)督法》第22條同樣規(guī)定了“人大常委會”負責“選擇”若干重大問題(不是委員長會議選擇),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組織執(zhí)法檢查,但其第23條第1款又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年度執(zhí)法檢查計劃,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边@與該法第8條第2款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的規(guī)定類似,委員長會議的“通過權”使常委會的年度執(zhí)法檢查計劃也基本上由委員長會議拍板決定了。不僅如此,委員長會議的職權還延伸到對執(zhí)法檢查結果審議的介入,如《監(jiān)督法》第26條第1款規(guī)定:“執(zhí)法檢查結束后,執(zhí)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zhí)法檢查報告,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p>
5、要求兩高修改、廢止其司法解釋之議案的決定提請權?!侗O(jiān)督法》第33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或者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鑒于兩高修改、廢止其司法解釋和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的影響極其重大,筆者認為,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包括不提請)已經不屬于常委會的日常工作。
6、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方面的權力。這首先表現(xiàn)在委員長會議有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權,《監(jiān)督法》第40條規(guī)定了有權“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主體:“委員長會議”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lián)名”。筆者認為在有關提案、提名權等方面,“委員長會議”不應與“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同等的地位,在人數(shù)上委員長會議(14人左右)只有“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30人左右)的一半,何況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權不屬于常委會的日常工作。
其次,委員長會議享有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決定提請”權。依據(jù)《監(jiān)督法》第40條第2款的規(guī)定,即使是委員長會議或五分之一以上委員書面聯(lián)名都可以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二者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對“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lián)名”的提議,委員長會議有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這很顯然是將委員長會議凌駕于“五分之一以上常委會委員聯(lián)名提議”之上了。
再次,委員長會議享有調查
委員會成員的唯一提名權(在大會閉會期間)?!侗O(jiān)督法》第41條規(guī)定:“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筆者認為,委員長會議對專門委員會成員擁有提名權還勉強說得過去,但它不應壟斷提名權,不能是唯一有提名權的機構,因此應規(guī)定主席團(開會期間)、委員長會議(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30 名委員以上聯(lián)名,都對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享有提名權。
綜上所述,我國憲法對委員長會議的定性——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是適當?shù)模弧度珖舜蠼M織法》第25條將憲法這一規(guī)定細化為四個方面,前三個方面是合憲的,第四項(處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也是合理的,但在實踐(包括立法實踐)中被濫用了;《立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和《監(jiān)督法》等法律中對委員長會議的有關規(guī)定卻大大地擴充了委員長會議的職權,超出了處理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的范圍,有違憲之嫌。在實踐中委員長會議更是權力膨脹,幾乎成為常委會的領導機關,行使了許多屬于常委會的職權。如2005年12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0次委員長會議完成了對《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性條例、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備案審查工作程序》的“修訂”,并“通過”了《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這樣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其制定和修改權都應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如2008年12月15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委員長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關于同意財政部在預算批準前預撥項目支出資金的匯報,同意預撥一定比例的項目支出資金,將龐大的4萬億財政支出直接排斥在了預算審批監(jiān)督之外。 [17]委員長會議的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改變了人大的民主議事性質,將其演變?yōu)榱恕岸保谷舜笳姓瘷嗷皇敲裰骰姆较虬l(fā)展,這是令人十分擔憂的。
注釋:
[1] 商務印書館辭書研究中心修訂:《新華詞典》(2001年修訂版),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第138頁。
[2] 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1954年一屆人大副委員長有15位,1959年二屆人大有16位,1965年三屆人大有18位,1975年四屆人大有23位(含屆內補選),1978年五屆人大達到30位(含屆內補選),1983年六屆人大有21位(含屆內補選),1988年七屆人大、1993年八屆人大和1998年九屆人大,副委員長數(shù)均為19 位,2003年十屆人大副委員長有15位,2008年的十一屆人大副委員長人數(shù)是歷屆最少的(13人)?!?3位副委員長9張新面孔”,晶報多媒體數(shù)字報刊平臺,jb.sznews/html/2008-03/16/content_99262.htm,訪問日期2011年9月26日。
[3] 有關人員的選舉程序也有待改進,《全國人大組織法》第13條規(guī)定:“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個代表團醞釀協(xié)商后,再由主席團根據(jù)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委員長會議組成人員的選舉主要是通過提名推薦、民主協(xié)商、醞釀討論、投票選舉四個環(huán)節(jié),這是組成人員產生的人大軌道;但在操作層面,執(zhí)政黨運用多種方式在代表候選人提名、協(xié)商討論和投票等環(huán)節(jié)都通過各種方式施加影響,以最終掌握人大選舉,這是組成人員產生的政黨軌道,其中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在1993年,香港、澳門代表團16位全國人大代表根據(jù)當時《選舉法》有關規(guī)定向常委會辦公廳提交了一份建議,要求在選舉副委員長過程中也實行差額選舉。數(shù)日后常委會秘書處即向該建議的主要起草人做出正式回復,解釋等額選舉副委員長的合理性,主要有四點:第一,副委員長人選已是經各黨派、團體民主協(xié)商慎重選擇的結果,并且考慮這些人選時還要全局考慮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國務院總理以及其他高級官員的候選狀況,如果差額選舉不利于中國政治穩(wěn)定;第二,這是為了照顧民主黨派候選人順利當選,否則差額選舉很難保證其能當選,不利于民主黨派發(fā)揮參政議政作用;第三,這是對少數(shù)民族和人民團體候選人能夠順利當選的傾斜照顧;第四,現(xiàn)行表決制度賦予了人大代表和常委會委員贊成、反對、棄權以及另外提出候選人的權力,因此也無必要差額選舉。”冀業(yè):《全國人大委員長會議組織與權力運作研究》,110法律咨詢網(wǎng),11
10/ziliao/article-135358.html,訪問日期2011年9月26日。。
[4] 蔡定劍:《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6頁。
[5]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辭典編輯室編:《現(xiàn)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1068頁。
[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29條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委員長召集,一般兩個月舉行一次。”
[7] 張春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頁。
[8] 李飛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頁。
[9] 同前注④,蔡定劍書,第477~478頁。
[10] 調查研究工作是保證常委會工作質量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筆者認為,調研應屬于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主要應是專門委員會)而不屬于委員長會議的工作范疇;在常委會或專門委員會決定調研后需要對有關調研作出安排,這種十分具體的工作又主要應是各辦事機構的工作,委員長會議不必多插手。至于調研后的分析研究,所提出的具有針對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建議和意見,為常委會審議該工作提供第一手資料等等工作,都應當由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負責(其中如需要啟動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程序,則只能由專門委員會、而不能由工作委員會進行)。
[11] 常委會的服務機構主要有秘書處、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辦公廳下設秘書局、研究室、聯(lián)絡局、外事局、新聞局、信訪局、人事局、離退休干部局、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黨委,另有培訓中心、信息中心、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國人大雜志社、圖書館、會議中心和大會堂管理局為事業(yè)單位?!薄稗k公廳、法工委、預算工委和各種委員會的辦事機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服務機構,受委員長會議和秘書長統(tǒng)一領導,由秘書處統(tǒng)一協(xié)調工作?!蓖白ⅱ埽潭▌?,第488~492頁。
[12] 筆者認為,為進一步加強人大的民主法制建設,委員長會議的地位應適當?shù)?,專門委員會的作用應有所加強;委員長會議領導下的辦公廳、秘書處的權力應適當削減,專門委員長的辦事機構應發(fā)揮更大的作用。
[13] 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區(qū)別,一方面是成員不同(前者是人大內部成員,后者是人大外的工作人員);另一方面是,專門委員會的工作是人大行使權力的一部分、一個環(huán)節(jié)、一個程序,是權力鏈中的一鏈(但一般不能單獨發(fā)生效力),工作委員會是人大以外的機構在為人大工作做準備,是權力行使之前、之中、之后的環(huán)節(jié)(但主要是之前、之后)。有學者認為,“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并沒有嚴格的界說,它們都是職能機構的附屬機構,都為職能機構提供服務。當然,這種服務的性質有所不同,工作機構側重為職能機構提供直接的工作服務。辦事機構側重辦理行政后勤服務事項?!蓖白ⅱ埽?76頁。筆者認為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和辦事機構(工作委員會)之間還是應該有較為明確的界線,但這一界線怎么劃,則還需進一步研究。
[14] 同前注④,蔡定劍書,第492~493頁。
[15] 雖然《憲法》第68條第2款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處理的是“常委會”(而不是人大)的重要日常工作,但人大會議由常委會“召集”(《憲法》第61條),因此,委員長會議也可能、可以籌辦人大的會議。如2011年2月16日,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7次委員長會議建議,“常委會十九次會議審議擬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審議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列席人員名單草案”,在此委員長會議建議的是 “常委會”議程,但該議程涉及即將召開的人大會議議程,因此委員長會議也間接地參與了人大會議議程的確定。而委員長會議的這類“建議”又往往是以辦事機構的大量工作為基礎的。
自律委日常工作計劃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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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結經驗,科學籌劃,全面啟動“六五”普法規(guī)劃
1、科學制定“六五”普法規(guī)劃。為制訂符合實際的“六五”普法規(guī)劃,我們深入基層,精心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不斷地修改完善。7月13日,市委依法治市領導小組召開全體成員會議,總結201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署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務,并審議通過了“六五”普法規(guī)劃(草案)。8月2日,市委召開常委會議,專門聽取了“五五”普法工作匯報,討論并同意市委依法治市領導小組提交的“六五”普法規(guī)劃。8月26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十四屆四十六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關于市“六五”普法規(guī)劃情況報告》,并作出了《關于開展全市法制宣傳教育第六個五年規(guī)劃的決議》。9月30日,市委、市政府批轉下發(fā)了《市委依法治市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市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六個五年規(guī)劃(2011-2015年)》。各部門單位也制定下發(fā)了本系統(tǒng)、本單位“六五”普法規(guī)劃,對本系統(tǒng)、本單位今后五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做出總體部署和安排,“六五”普法開局良好。
2、高規(guī)格啟動“六五”普法規(guī)劃。10月8日,市成功召開“五五”普法總結表彰暨“六五”普法動員大會。會議對2006—2010年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正式啟動和全面部署了全市“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并簽訂“六五”普法責任書,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責任制。當日,市委書記、市長陳錦標在《今日》頭版發(fā)表了《全面實施“六五”普法規(guī)劃,合力推進“幸福”建設》的署名文章,轟轟烈烈拉開“六五”普法序幕。
3、調整充實“六五”普法隊伍。鑒于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員調動較多,年初法治辦調整充實了全市“六五”普法聯(lián)絡員、普法講師團和普法志愿者隊伍。12月份,法治辦組織全市普法聯(lián)絡員進行了為期二天的業(yè)務培訓,使廣大普法干部進一步明確了“六五”普法形勢任務和今后的工作重點,提高了普法骨干隊伍的普法工作能力。
二、突出重點,講究實效,全面推進“法律六進”活動
一年來,我市堅持分類指導,抓點到面,加大學法用法先進典型的培育、樹立和宣傳推廣力度,充分發(fā)揮典型的教育、示范、輻射作用,拓展和深化“法律六進”活動。
1、突出抓好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對重點區(qū)域和重點人群的法制宣傳教育。如通過發(fā)放宣傳資料,加強對網(wǎng)吧、城中村、城鄉(xiāng)結合部等社會治安重點地區(qū)的普法工作。通過開展法制講座,加強對社會閑散人員、社區(qū)矯正人員的專項法制宣傳教育。
2、法律進機關,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穩(wěn)步推進。堅持開展市委理論中心組學法活動、黨校市管干部法律培訓、政法機關“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教育、新任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等活動。5月份,組織領導干部認真學習市委市政府關于整治、規(guī)范民間融資和關于禁止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參與非法民間融資等相關文件精神,人人簽訂《黨員、國家工作人員自覺抵制非法民間融資承諾書》,把全體干部職工的思想統(tǒng)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7月份,通過舉辦培訓班、專家講座等形式,組織路政、運政執(zhí)法人員及全系統(tǒng)干部職工認真學習《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服務能力和執(zhí)法水平。11月份,法治辦牽頭組織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參加省里組織的網(wǎng)上法律知識競賽。12月份,法治辦組織全市100多名普法聯(lián)絡員及全市法制副校長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和普法業(yè)務培訓,提高了普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業(yè)務水平。同時,各部門單位、鄉(xiāng)鎮(zhèn)街道也分別組織了和各自職能相關的領導干部學法用法考試。
3、法律進學校,青少年法制素質進一步提高。將法制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做到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四落實”。通過上法制輔導課、舉辦法制報告會、開展法制文藝匯演、學法用法征文、法律知識競賽、模擬法庭等形式,不斷增強青少年學法的針對性。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中小學校兼職法制副校長工作的意見》,充分發(fā)揮法制副校長職能優(yōu)勢,推進中小學校法制教育;上半年組織開展了市縣兩級優(yōu)秀中小學法制副校長評選活動,經過民主推選共產生了市級優(yōu)秀法制副校長3人,市級優(yōu)秀法制副校長15人。同時,加強現(xiàn)有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設,以基地為平臺,組織全市青少年學生開展法制教育和實踐活動,拓寬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渠道,增強中小學生遵紀守法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4、法律進企業(yè),企業(yè)經管人員責任意識顯著提升。加強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法制培訓,組織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學習《合同法》、《公司法》、《企業(yè)所得稅法》等法律法規(guī)。健全企業(yè)法律顧問制度,實行依法治企,促進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各類勞務糾紛和生產事故。繼續(xù)開展企業(yè)“法律體檢”活動,據(jù)統(tǒng)計,全年各律師事務所共對135家企業(yè)顧問單位進行了“法律體檢”,較好地促進了企業(yè)生產經營。同時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市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援助力度,做到應援盡援。
5、法律進農村(社區(qū)),農民(居民)法制觀念明顯增強。
以“中國幸福鄉(xiāng)村建設”為契機,借勢用力,主動對接,推動鄉(xiāng)鎮(zhèn)政府狠抓落實,開創(chuàng)了農村普法教育的新局面。3月份,根據(jù)今年村級組織換屆實際,通過舉辦法律知識講座、制作電視公益廣告、開設法制宣傳專欄、懸掛法制宣傳橫幅等途徑,廣泛宣傳選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營造了依法選舉的良好氛圍,確保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依法有序推進。同時對新任村“兩委”干部開展了一次法律培訓。6月份,雙塔街道城北社區(qū)組織青年志愿者和社區(qū)居民開展禁毒宣傳活動。利用禁毒宣傳展板與樣本讓居民認知的種類和危害,并采用熱鬧的腰鼓隊表演和熱情的青年志愿者及時發(fā)放宣傳資料。整個活動共發(fā)放公開信和禁毒宣傳彩頁500余份,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據(jù)統(tǒng)計,今年全年編發(fā)《送法下鄉(xiāng)》、《普法依法法理信息》、《以案釋法》等專刊52期,播出涉及農業(yè)、林業(yè)、公證、律師、殯葬等各類法制宣傳公益廣告片23個。開展送法下鄉(xiāng)活動10余次,發(fā)放宣傳資料7600份,接受群眾咨詢2760人次,咨詢問題275個,答復處理的213個,開辟農村法制宣傳欄、法律圖書角80多個,累計刊出法制宣傳資料50多期。
三、創(chuàng)新形式,拓寬載體,全力推進特色法治文化建設
1、加強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對法治網(wǎng)站進行改版,增加法治文化內容,并加快更新頻率,確保網(wǎng)站宣傳的及時性和實效性。開設文化長廊,用法治漫畫描繪成壁畫,將法治文化與傳統(tǒng)文化、廉政文化、鄉(xiāng)村文化有機結合,增強與群眾的交流互動。
2、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日、紀念日,扎實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5.12”全國防災減災日來臨之際,雙塔街道烏木山社區(qū)工作人員上門宣傳防災減災知識,把宣傳資料發(fā)放到轄區(qū)居民手中;同時利用顯示屏、宣傳櫥窗等多種載體,書寫減災宣傳口號、張貼減災宣傳畫,積極宣傳防災減災常識和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廣大人民群眾防災減災意識,增強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能力?!?.26”第23個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雙塔街道周家青社區(qū)聯(lián)合市公安局禁毒大隊開展了“禁毒宣傳進小區(qū)、進校園”活動。第21個全國土地日來臨這際,市委宣傳部、國土資源局、雙塔街道聯(lián)合主辦了“慶建黨90周年暨紀念第二十三個全國土地日”國土法律法規(guī)知識競賽。
3、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月、“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利用各類法律法規(guī)宣傳月、宣傳周、宣傳日以及紀念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等重大節(jié)會,組織開展各類主題宣傳活動,擴大法制宣傳社會影響力。5月份,全市各個鄉(xiāng)鎮(zhèn)(街道)舉辦了“和諧計生幸福家園”529計生協(xié)會系列活動。通過開展計生咨詢、發(fā)放宣傳資料、接受婦女維權、知識競賽等形式,向育齡婦女宣傳計生法律法規(guī)。共發(fā)放宣傳材料2000余份,接受計生知識咨詢500余次。雙塔街道周家青社區(qū)針對農村地區(qū)僑務法制宣傳較為薄弱的狀況,在鄭村村開展了僑法宣傳活動。12月份,開展了市首屆“全民讀書周”活動,將“六五”普法規(guī)劃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以及開展青少年“法在心中”法制宣傳活動也列入此次“全民讀書周”活動,全市共設8個分會場,學習活動從12月15日持續(xù)至23日,充分體現(xiàn)讓讀書成為習慣的活動主題,全面推進“法律六進”。據(jù)統(tǒng)計,今年的12.4”期間,全市共分發(fā)各類宣傳資料4000多份,法律書本、小冊子2000多份、提供政策法律咨詢300多起,解答疑難問題100多起,圖片展板60多幅。
四、求真務實,扎實推進,全市法治化管理水平顯著提高
1、“法治縣(市、區(qū))”創(chuàng)建活動深入開展。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全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改革在率先推動。一年來,打擊違法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升,維穩(wěn)工作呈現(xiàn)新局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加強,社會民生得到大力改善。政府公信力不斷提升,執(zhí)法行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正執(zhí)法和司法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切實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全面推進了法治建設進程。
自律委日常工作計劃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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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慶曾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擔任主任10年,2008年3月,他到了全國政協(xié)人口資源環(huán)境委員會擔任主任。14年的計生工作經歷已鐫刻在張維慶記憶深處,永遠揮之不去。這個曾被人口計生工作者稱為“天下第一難”的工作,走過了30年曲折、悲壯、輝煌的歷程,而他也在這個風雨的歷程中體會了太多的酸甜苦辣。
他提出“我們計劃生育工作者要做新時期最可愛的人”口號。遭到很多人的非議
1994年9月,張維慶離開山西省副省長的崗位來到北京,擔任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副主任。主任是彭佩云,張維慶作為她的助手開始了新的工作。
計劃生育工作的艱難,體現(xiàn)在其走過的“曲折、悲壯、輝煌”的歷程。張維慶說,所謂“曲折”,是因為我們在人口問題的認識上出現(xiàn)過反復和偏差,所謂“悲壯”,是因為廣大群眾特別是育齡婦女為落實基本國策做出了巨大奉獻和犧牲,所謂“輝煌”,是因為在社會生產力尚不發(fā)達的情況下,用不到30年的時間,完成了人口再生產類型的歷史性轉變,進入低生育水平國家行列,為中國的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做出了重大貢獻。
張維慶說他是一個自信的人,任何困難在他面前都會被堅定地跨過去,唯獨這個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曾讓他左右為難。
張維慶剛上任副主任那會,不止一次和彭佩云同志探討過這個話題:計劃生育工作難就難在生育政策和人民群眾的生育意愿及眼前利益存在著尖銳的矛盾和對立。我們黨其他的政策都是直接惠及老百姓的,唯獨這個政策存在著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的沖突,老百姓希望多生,國家希望少生。于是在剛推行計劃生育的70至80年代,國家靠強有力的行政措施來控制人口的增長,比如說,黨政一把手親自抓,嚴格考核,一胎上環(huán),二胎結扎;一些地方甚至出現(xiàn)牽牛、抓豬、拆房等侵犯群眾利益的行為,同時也給許多育齡婦女造成手術并發(fā)癥。黨群干群的關系由此緊張。當然,那段時期我們的生育水平的確下降了不少,但付出的代價也不小,張維慶特別說明,這里所說的代價是指犧牲黨群干群關系和育齡婦女的身心健康。
1998年3月,張維慶擔任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他上任之后就下決心大力推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兩個轉變:一是從就計劃生育抓計劃生育到采取綜合措施解決計劃生育問題的轉變;另一個是從簡單的行政手段轉向依法行政、優(yōu)質服務上來。他當時就想,在他任期內能完成這個思路的轉變就是一個很大的勝利了。讓他感到慶幸的是,經過10年的努力,如今這個轉變從全國范圍來看已經基本實現(xiàn)。
張維慶是那種認準了一件事就不會輕易善罷甘休的人,他這個性格,注定了要與非議狹路相逢。當年,許多人就很非議他提出的“我們計劃生育工作者要做新時期最可愛的人”口號。
張維慶到國家計生委工作后,前往內蒙古巴盟的一個旗調研,在和當?shù)匾粋€計生局長聊天的時候,這個女局長說她干了21年的計劃生育工作,這其中的酸甜苦辣她都嘗遍了,過去她不知挨了多少罵,吃了多少苦,但老百姓不理解,認為是斷子絕孫。她為此不知流了多少淚,后來她轉變了工作思路,盡全力在各方面給老百姓提供幫助,和老百姓的關系也融洽了,大家都稱她是最可愛的人。
從內蒙古回到北京后,張維慶就對國家計生委黨組的同志們說:“要對全國50萬計劃生育工作者進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再也不能像過去那樣只把老百姓作為管理對象,而是要把老百姓當成是計劃生育的主人,全心全意地為老百姓服務。”張維慶提出要人口計生工作者做“新時期最可愛的人”口號一經提出,就引來行業(yè)內外的很多爭議:你們還要做新時期最可愛的人,你不可恨就不錯了,也有的人說,這個目標根本達不到,人家是最可愛的人,作家寫過了,這大家都能體會到,你計劃生育是和老百姓擰著干的,怎么可能成為新時期最可愛的人?……張維慶發(fā)現(xiàn),在推行這個口號時也并不是很順利,個別省根本不往下面轉達。張維慶并沒有因此失落,他知道一個思路的轉變是需要一個過程的,你想想看,過去那套關、卡、壓的行政手段搞慣了,已經形成思維定勢了,如今你要讓他徹底改變過來,他會不適應。張維慶認為這要經過兩個方面才能逐步實現(xiàn)思路和方法的轉變,一是干部的自身更替,二是工作環(huán)境上的營造,用基層創(chuàng)造的工作經驗和榜樣的力量進行引導和示范。
最可愛的人標準是什么?張維慶提出樹人口計生工作者的新形象。于是在全國上下興起了計劃生育優(yōu)質服務先進縣市的創(chuàng)建活動,同時在全國樹立了一批新時期最可愛的人。盡管這項工作從提出到實現(xiàn)就花了多年的時間,但畢竟讓大家終于看到了計劃生育工作的新面貌。
計劃生育立法的艱難過程
如果說,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擔任主任10年中最艱難的事情是什么?張維慶會不假思索地告訴你:立法!
張維慶說:“一部法如和老百姓的利益一致,這個法是很好立,但我們的計生政策和老百姓的意愿有很大的差距,要立法是很困難的,彭佩云主任一直很想立法也因種種原因沒能實現(xiàn)?!?/p>
1984年張維慶還在山西省任副省長時,就曾接到過關于計劃生育的法律,只是后來沒有出臺,改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先制定地方法規(guī)。張維慶曾和彭佩云同志就此事討論過,最后大家還是認為計劃生育立法難度比較大,等生育政策調整到能生育兩個孩子的時候再去立法,那時可能會好辦一些,這事也就擱了下來。張維慶上任主任后,這事仍成了他很重的心事不能釋懷。但凡國策都有法律,如土地法、環(huán)境保護法等等,計劃生育也是一項國策,應該有相應的法律去保障,否則其法律地位怎么確立?更重要的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口和計劃生育沒有國家法律,國家計生委如何依法行政?張維慶感到,立法與否,已經涉及到了人口計生工作生存發(fā)展的問題。經過一番深思熟慮后,張維慶將這個想法交到黨組討論,最開始的意見也不統(tǒng)一,張維慶就耐心地給大家做思想工作,最后大家意見都統(tǒng)一了,一致認為:早立比遲立好,即便最初制定的法律不是很完善,但今后還可以逐步完善。但接下來的工作仿佛并不順利,張維慶形容自己那段時間的心臟仿佛每天都是懸起來的。
首先要起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法律中既要明確保護育齡群眾的權利和義務,也要保護計劃生育工作者的正當權利。所以起草這個法最初是很艱難的,每一條都要逐字逐句斟酌,一有人提出爭議就要研究修改,同時找大量的資料,找根據(jù),諸如1979年鄧小平提出計劃生育要立法,中央決定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制體系等。最終,在張維
慶及同事們的努力下,起草的初稿上報到全國人大常委會。
立法要經過全國人大的三審。包括張維慶在內的國家計生委的一幫領導忙開了,要去做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律委員會、科教文衛(wèi)委員會的工作,要一個人一個人地去做,還有各省的省委書記省長們以及分管領導和全國人大常委的工作要去做。與此同時,還要爭取中央領導的支持,總之,立法進入全國人大審議之前的工作量特別大。功夫不負有心人,一審、二審順利過關,可在三審時卻出了問題。2001年12月的一天,針對三審的討論在全國人大會議中心進行,決定是否提交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的副主任提出尖銳的意見,說你計劃生育立法之后,現(xiàn)在的行政手段在立法后就不能采用了,人口反彈怎么辦?張維慶當時和另一個副主任也參加了三審的討論,這是一場非常激烈的討論,雙方意見尖銳地對立,盡管張維慶事前已作好了各種思想準備,但在這樣的情況下還是不由得緊張起來,他的手心一直在冒汗。
一上午的討論后,中午有一個小時的午飯時間,張維慶趕緊抓住這點時間和國家計生委的同事們開了一個小會,大家分析了所有情況后,一致給出的答案就是人口不會反彈,早立比遲立好。討論中,張維慶針對提出的問題詳細陳述了人口不會反彈的6條理由。張維慶后來說,當時是背水一一戰(zhàn),只許成功不許失敗,做出上述決定,是要冒政治風險的。
短暫的一小時匆匆而過,張維慶也成竹在胸。
下午的討論準時開始,激烈的氣氛仍然持續(xù)。張維慶理直氣壯地說:“計劃生育必須立法,不立不行,為什么?國策必須要有國法,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政府必須依法行政,如不立法才會導致人口反彈,立法會保持生育水平的穩(wěn)定,甚至是下降。不能簡單依靠過去那種簡單粗暴的方法去搞計劃生育,形勢不允許,老百姓不答應,計生部門也難做工作,這種形勢必須扭轉。無論從哪個方面講,從共產黨的立黨為公,執(zhí)政地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等各方面來看都不能這么干。要讓實行計劃生育的老百姓能夠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真正得到實在的利益,我相信中國的廣大老百姓是通情達理的,不通理的只是少數(shù),只要我們堅持這樣做,立法后,會得到更多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張維慶一席話說完后,會場上一片平靜,大家沒有肯定也沒有否定。散會后,他對同事們說,法律委員會沒有提出反對的意見,就是對我們工作的最大支持。
鑒于立法過程中的不同意見和爭論,全國人大何春林同志向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同志匯報了這個工作,同志非常重視,并將此提交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上去討論。全國人大喬曉陽同志去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匯報之前給張維慶打了一個電話:“維慶,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要討論研究計劃生育立法的問題,你有什么想法?”張維慶說:“拜托你了,你把我的意思向中央表達,計劃生育立法利大于弊,請中央放心,國家計生委有信心有能力做好工作,確保生育水平穩(wěn)中有降?!?/p>
中央政治局常委討論后,喬曉陽告訴張維慶,中央領導同志態(tài)度很明朗,說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要立,張維慶知道后很高興,他想,接下來的工作一定好辦了。很重視這個工作,還讓何春林、楊晉宇、張維慶等人去了他辦公室,親自對計劃生育法的條文一條一條地摳,整整弄了一個上午。同志還對他們說,為了順利通過這個法,要盡可能采納人大常委會委員們提出的意見,減少討論過程中的阻力。
張維慶當時分析了,參加三審的人大常委會委員一共不到150人,可能投反對票或棄權票的是47人,張維慶派人去做工作,細化到由哪個人去做。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即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行最后的審議投票。張維慶在現(xiàn)場做法律說明,盡管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已經討論過,但萬一通不過一切的努力就將付諸東流,他的心情處于極度焦慮之中。最后,決定性的時刻出現(xiàn)了,123票贊成,12票棄權,零票反對。會后,張維慶和同事們的那個興奮勁真的很難形容,他說自己工作了幾十年,從未經歷過這樣千鈞一發(fā)的搏弈,他們勝利了!從起草立法到最終通過,這項工作經歷了兩年多的時間。2002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正式實施。
外人并不知道這部法律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意義有多大,但張維慶和他的同仁們卻是親身感受到了這項法律帶來的巨大變化。張維慶說,立法之后,地方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相繼修改和完善了,優(yōu)質服務理念推進了,工作思路轉變了,依法行政措施也采取了,許多惠及計劃生育家庭而采取的措施落實了,總之計劃生育工作至今能夠穩(wěn)定地發(fā)展,都與這個法的實施有很大關系,這部法還對后來統(tǒng)籌解決人口問題起到了奠基的作用。張維慶還說,這部法律出臺后,計劃生育工作也比以前好做了。當然,現(xiàn)在的計劃生育工作仍然很難,但因為立法了,就不會因為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
計生部門是一個責任大于權力的部門,什么工作都得求人
從張維慶的言談中,記者能感受到每一項計劃生育工作的推進都非常不易。他說,自從到國家計生委工作后,就感到無論什么工作都得求人。計生部門是一個責任大于權力的部門。
計劃生育部門的職責和權力不對等,責任重大,權力很小,唯一的權力就是各方面去協(xié)調。正因如此,每一項重大政策的出臺在前期都需要有大量細致艱苦的工作,比如說對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扶助政策,需要做多少協(xié)調工作最后才能定得下來。張維慶就曾開玩笑地對大家說:“我們計劃生育工作沒有一件事情不求人,我當副省長時,是門庭若市,別人求我,是我手中有權力啊,我官升一級,到了北京什么事都求人,同樣的事情在別的部門很容易辦到,但在我們這個部門很不容易?!北M管每一項工作的推進都經過了許多時間才得到結果,但張維慶仍然感到辛苦的努力沒有白費。當然,他也深深感到在這樣的部門擔任領導,其精神境界和協(xié)調能力決定這個部門工作的好壞。
2008年3月,張維慶離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到全國政協(xié)擔任領導。即將離開工作了十多年的地方,張維慶頓感如釋重負,過去這些年一直是繃著神經在干工作。他對自己的人口計生工作生涯如是評價:盡職盡責,但也有遺憾。張維慶說他曾給中央的報告中,寫到讓計劃生育家庭率先享受改革開放的成果。但在實際中做到這點很難,至少是沒有全部做到,其原因是政策不兼容、不配套的問題比較突出。這便是他的遺憾之一。
計生工作因其敏感的性質,身處其中的張維慶難免會面對外人對他是非的評價。在離開人口計生工作崗位最后一次接受媒體的采訪時,被問到如何看待別人對自己的評價?張維慶說:“一個人活在這個世界上,你做了你認為應該做的事,上對得起黨中央、下對得起老百姓,就足夠了。用魯迅先生的話來說,躲進小樓成一統(tǒng),管他春夏與秋
冬。別人怎么看我不重要,個人非常渺小。我沒有辦法去評論自己,不管別人對我這段工作怎么看,我相信中國人口計劃生育的事業(yè)會在不斷地爭論中被人們去認識、去深化。”
如果說這些年張維慶是靠什么闖過了工作上一個個的難關,這要得益于他性格中的自信與堅毅,他總是對身邊的人說,做事要先做人。作為一個官員,他給自己提出了“四不三”與的原則。四不是:不妄自菲薄,不怨天尤人,不隨波逐流,不趨炎附勢;三與是:與眾不同;與人為善;與世無爭。
張維慶說,自己在最基層最艱苦的環(huán)境中工作過,對老百姓有著很深的感情,中國老百姓太善良太厚道,太有承受能力,在這樣的國度里,一個官員如果不能給老百姓去謀利益,是一件很可悲的事。
凡是了解張維慶的人都會說,這是一個敢講真話的官員,即便是面對更高級別的領導,他也不會為自己的語言進行粉飾,所以他的老朋友總是對他說,你的優(yōu)點是正直,缺點也是正直。
俗話說,一個人的品質不是一天兩天培養(yǎng)出來的,而是還在年青時代的歲月里便錘煉而成。兩段人生經歷及父母的言傳身教
在張維慶風風雨雨的人生經歷中,他在年輕時代的兩段經歷在他的心靈深處打下了很深的烙印,對他日后的人生有著重大的影響。
一段經歷是大學時代。張維慶最開始填報的高考自愿是陜西師范學院,可他在西安中學的班主任馬老師卻認為他成績很好,應該報考北京大學哲學系。張維慶非常感謝馬老師為他人生作了一個重大決定。1962年,張維慶考入北京大學。他對未來有著美好的憧憬,但隨之而來的“四清”和“”運動讓這個國家時時處于政治的風云變幻之中,他不知道國家為什么要發(fā)生那么多的事情,接下來,因為家庭的因素,他受到沖擊。這段時間里,張維慶一直在思考國家正在發(fā)生的許多事情,雖然對自己的前程感到很茫然,但學哲學的他,已懂得用唯物辯證的方法看待事物和人,為他日后參加工作奠定了成熟的基礎。
另一段經歷則是在艱苦的工作環(huán)境中求生存。人學畢業(yè)后,張維慶被分到了河北一個軍墾農場工作,一年多以后又分到了山兩祁縣。他和同連隊的同事楊如月一起到山西,楊如月因不久前在施工現(xiàn)場受傷,獲救后身體受影響,他老家在山西晉中地區(qū)祁縣,那地方條件相對不錯,但他卻被分配到山兩保德縣,這是一個比較艱苦的地方,而張維慶就分到了他的家鄉(xiāng)祁縣。張維慶發(fā)現(xiàn)他的這個同事每天躺在床上蒙著被子哭泣,問后才知他家里給他找了一個對象,但女方的要求就是要他分回老家才成親,如分不回去就分手。張維慶當時就想,楊如月在部隊里工作差點就丟了命,好不容易找了對象,家中又有老母需要照顧。于是,張維慶就找到部隊政委要求兩人的工作互換。就這樣,張維慶去了黃河邊上的保德縣供銷社。這時,北京農學院有一個學生也分到保德縣當老師,他和張維慶在一次機會中相識后就說自己是學財經的,卻要去當老師,他不想去。張維慶就說那我們就換換吧,你到供銷社可能更合適。最終張維慶到了一個村辦小學當了一名老師。至此,熱心善良的張維慶已為方便他人換了兩次工作,但他始終是快樂的,他堅信在艱苦的環(huán)境里不僅能生存還能發(fā)展。
當了一段時間老師后,張維慶感到當?shù)乩习傩蘸芨F很苦,他希望帶領老百姓改變窮山惡水過上好日子,就這樣他又要求去公社當了一名鄉(xiāng)鎮(zhèn)干部。一年365天,他有200多天的時間都在和村民干農活。就這樣,張維慶在艱苦的歲月里一步一個腳印成長起來,他后來擔任了團縣委書記、縣委副書記、縣委書記。張維慶說那時的風氣很純樸,根本沒有人去跑官買官,他一個書生、一個外地人就因為上作出色而被提拔,且“平步青云”,在現(xiàn)在看來是多么不可思議的一件事情。在縣里工作時,張維慶因為正直也得罪過個別人,但他為老百姓做了許多好事,老百姓很認同他,后來他離開縣城到山西省工作時,老百姓用樸實無華的語言來評價張維慶:他是一個好官,心地善良。
自律委日常工作計劃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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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會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機關,是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國會是唯一有立憲權和立法權的機關。 國會決定國家的對內對外基本政策;決定國家經濟和社會、國防和安全計劃;決定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的主要原則;決定公民的社會關系和活動規(guī)范。 國會對國家的全部活動實施最高監(jiān)督權。 第二條 國會行使下列任務和權限: 1.制定憲法和修改憲法;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決定制定法律、法令的程序、章程; 2.對遵守憲法、法律和國會決議情況實施最高監(jiān)督權;審議國家主席、國會常務委員會、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3.制定國家社會經濟和發(fā)展計劃; 4.制定國家財政和貨幣政策;決定國家財政預算和分配國家財政預算;規(guī)定、修改或者撤銷某些稅種; 5.制定國家民族政策; 6.決定國會、國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地方政府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7.選舉、免任或者罷免國家主席、國家副主席、國會主席、國會副主席。國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準國家主席關于設立國防與安全委員會的建議;批準政府總理對政府副總理、部長和其他人員的補任、免任或革職建議; 8.決定部和部一級的政府機關的設立或者撤銷;決定省、直轄市的行政區(qū)劃的成立、合、分和調整;決定特別行政區(qū)──經濟區(qū)的設置或撤銷; 9.廢止國家主席、國會常務委員會、政府、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違反憲法、法律和國會決議的文件; 10.決定特赦; 11.制定人民武裝部隊和外交人民的銜級制度和國家其他人員的銜級制度;決定國家的勛章、徽章和榮譽稱號; 12.決定戰(zhàn)爭和和平問題;決定國家的緊急狀態(tài)和其它保障國防和安全的特別措施; 13.決定對外基本政策;批準或者廢止根據(jù)國家主席的提議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14.決定進行民意測驗。 第三條 國會根據(j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組織和活動,并根據(jù)會議制度和多數(shù)人的決定進行工作。 國會工作的效果取決于國會會議的效果和國會常務委員會、國會各專門委員會、國會代表團和國會代表工作的效果。 第四條 國會、國會常委委員會、國會專門委員會和國會代表在行使職能和權限的時候,應依靠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社會團體和公民。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和武裝部隊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有責任為國會各專門委員和國會代表的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 第二章 國會主席和國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條 國會常務委員會由國會主席、國會副主席若干名和委員若干名組成,由國會主席擔任主席,國會副主席擔任副主席。 國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同時成為政府職員,必須根據(jù)專職制度進行工作。 國會常務委員會的任期根據(jù)國會的任期確定。國會任期屆滿以后,國會常務委員會繼續(xù)行使職權到下屆國會選出新的國會常務委員會為止。 第六條 國會常務委員會的任務、權限如下: 1.公布和主持國會代表的選舉; 2.組織、準備、召集和主持各次國會會議; 3.解釋憲法、法律和法令; 4.根據(jù)國會授權,就有關問題法令; 5.監(jiān)督憲法、法律、國會決議、法令和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實施;監(jiān)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停止政府、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違反憲法、法律和國會決議的文件的施行并報國會決定撤銷;撤銷政府、政府總理、最高人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違反法令和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文件; 6.監(jiān)督和指導地方人民議會的工作;撤銷省、直轄市人民議會制定的錯誤決議;在省、直轄市人民議會嚴重損害人民利益的時候,解散省、直轄市人民議會; 7.指導、協(xié)調和配合國會民族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和保障國會代表的工作; 8.在國會閉會期間,批準政府總理對副總理、部長和政府其他人員的補任、免任或革職的提議;并向最近的一次國會會議報告; 9.在國 會閉會期間,在國家遭受侵略時決定并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并向最近一次國會會議報告; 10.決定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宣布全國或者某地方的緊急狀態(tài); 11.實施國會的對外關系政策; 12.根據(jù)國會決定組織民意測驗。 第七條 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國會會議,保障國會代表制度和國會會議的落實;簽署法律和國會決議的生效; 2.領導國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國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準備、召集和主持工作; 3.召集和主持國會民族委員會主席、各委員會主任討論國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計劃的會議;必要的時候,可以參加國會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會議; 4.保持同國會代表的關系; 5.指導和組織國會財政預算的實施; 6.指導國會對外工作的實施;在國會對外關系中代表國會;領導世界國會聯(lián)盟中越南國會代表團的工作。 根據(jù)國會主席的分工,國會副主席協(xié)助主席工作。 第八條 國會常務委員會指導、協(xié)調和配合國會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國會會議。 在國會會議的準備期間,國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根據(jù)國家主席、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會民族委員會、各委員會和國會代表的提議,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2.指導、協(xié)調和配合有關機關準備會議內容;審議法律草案的準備工作;審議呈報國會的其它報告和草案; 3.決定同國會會議有關的其它問題。 第九條 根據(jù)本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有權提出法律草案的機關、組織和個人的提議,國會常務委員會報請國會決定法律、法令的建設計劃。 第十條 根據(jù)國會通過的法律、法令建設計劃,國會常務委員會法令。 有權向國會提出法律草案的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國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令草案。 法令草案在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以前,須經國會民族委員會或者有關的委員會審查。必要的時候,國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在法令通過以前聽取國會代表對法令草案的意見。 第十一條 國會常務委員會負責監(jiān)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憲法、法律、法令和國會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 國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季度和年度的監(jiān)督計劃;單獨或者交由國會民族委員會和有關委員會實施監(jiān)督計劃;審議監(jiān)督工作的報告和建議;可以要求個人、組織和國家有關機關落實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建議。 第十二條 國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和指導地方人民議會的工作;單獨或者根據(jù)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會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或者國會代表的提議,撤銷省、直轄市人民議會制定的錯誤決議;在省直轄市人民議會嚴重損害人民利益的時候,解散省、直轄市人民議會。 第十三條 國會常務委員會單獨或者根據(jù)國會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或者國會代表的提議,撤銷政府、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違反法令和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文件;停止政府、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違反憲法、法律和國會決議的文件的實施并報最近一次國會會議撤銷。 第十四條 國會閉會期間,國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政府總理關于任免、撤職副總理、部長和政府其他人員的提議并向最近一次國會會議報告。 第十五條 國會閉會期間,根據(jù)國家國防和安全委員會的提議,決定國家在遭受侵略的時候戰(zhàn)爭狀態(tài)的宣布并在下次會議上報請國會批準;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頒布全國或者某地方的緊急狀態(tài)。 第十六條 在兩次國會會議期間,國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對總理、政府其他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答復質詢和執(zhí)行國會民族委員會、各委員會和國會代表提出的建議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國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最少每個月舉行一次,由國會主席擬定工作計劃草案并指導國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準備、召集和主持工作。 會方材料必須在會議召開以前7天送達國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第十八條 國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會議制度進行工作并根據(jù)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作出決定。法令和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須經國會常務委員會全體人員總名額的過半數(shù)通過。法令、決議須在通過之日起的15日 以內公布,但在國家主席提請國會重新審議的時候除外。 第三章 國會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 第十九條 國會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是審查法律草案、立法建議、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審查國會或者國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報告,向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和法令建設計劃建議和對屬于自己職權范圍內的問題行使監(jiān)督權并提出建議的國會職能機關。 第二十條 民族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查有關民族問題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議、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監(jiān)督有關民族問題的法律、法令和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實施;監(jiān)督山區(qū)、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社會經濟發(fā)展計劃和章程的實施及有關這一問題的財政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3.向國會提出有關民族政策和山區(qū)、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社會經濟發(fā)展問題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國會設立下列委員會: 1.法律委員會; 2.經濟和財政委員會; 3.國防和安全委員會; 4.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兒童委員會; 5.社會問題委員會; 6.科學、技術和環(huán)境委員會; 7.對外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必要的時候,國會設立研究、審查某一草案或者某一特定問 題的臨時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法律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1.審查有關國家機關、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議和法令草案;審查法律、法令的建設計劃和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其它草案;參加審查由民族委員會或者其它專門委員會審查過的草案,保證法律系統(tǒng)的合法性和統(tǒng)一性; 2.審查部和部一級機關的設立或者撤銷的提案和省、直轄市行政區(qū)的成立、合、分或者調整的提案; 3.監(jiān)督有關國家機關、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實施;監(jiān)督政府制定的決議和決定、政府總理制定的決定和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有關檢察和審判工作的法律運用的指導性文件的施行; 4.提出完善法律體系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條 經濟和財政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查有關經濟管理、經營活動和財政、貨幣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議、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審查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和草案;審查國家財政預算和國家財政補貼;審查政府對經濟發(fā)展計劃、國家財政預算和財政決算的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3.監(jiān)督有關經濟管理、經營活動和財政、貨幣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實施;監(jiān)督政府在社會經濟發(fā)展和國家財政預算方面對國家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4.向國會提出有關社會經濟發(fā)展計劃、經濟管理、預算和財政、貨幣問題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國防和安全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查有關國防和安全問題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議、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監(jiān)督有關國防和安全問題的法律、法令和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實施;監(jiān)督國防和安全任務的實施和有關這一問題的財政預算和執(zhí)行情況; 3.向國會提出有關國防和安全的政策和在國防和安全問題上行使國會和國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兒童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查有關文化、教育、通信、體育和青年、少年、兒童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議、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監(jiān)督有關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兒童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實施;監(jiān)督國家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章程中有關文化和教育政策和有關青年、少年和兒童政策的實施和有關這一方面的財政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3.向國會提出有關國家文化和教育的發(fā)展問題和有關青年、少年和兒童的政策。 第二十七條 社會問題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查有關社會問題和法律草案、立法建議、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監(jiān)督有關社會的法律、法令和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實施;監(jiān)督國家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章程中有關社會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有關這一問題的財政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3.向國會提出社會問題的解決措施。 第二十八條 科學、技術和環(huán)境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查有關科學、技術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議、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監(jiān)督有關科學、技術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實施;監(jiān)督國家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章程中有關科學、技術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政策的實施和有關這一方面的財政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3.向國會提出科學、技術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的投資發(fā)展政策。 第二十九條 對外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查有關國家對外工作方面和有關國際法、國際私法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議、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審查政府向國會提交的有關對外工作的報告; 2.監(jiān)督有關對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實施;監(jiān)督政府執(zhí)行國家對外政策的工作和各部門和地方的對外工作; 3.實現(xiàn)或者協(xié)助國會實現(xiàn)同各國國會和世界國會聯(lián)盟的對外關系; 4.向國會提出有關國家對外政策方面和同各國國會、世界國會聯(lián)盟國和國際組織的關系方面的問題。 第三十條 國會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的工作計劃由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根據(jù)憲法、法律、法令和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在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指導和協(xié)調下自行決定。 第三十一條 對于由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負責調查和審查的問題,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有權要求政府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有關國家人員提供材料或者進行陳述。被要求人必須接受民族委員會或者其它專門委員會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國會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人員到有關的機關和組織調查和了解民族委員會或者其它專門委員會關心的問題。有關的機關和組織有責任為民族委員會或者其它專門委員會人員的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 第三十三條 國會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有權向政府總理、政府其他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提出屬于自己職權范圍內的問題。接受人必須在接到提案的15日內進行調查并答復。超過時間接受人未作答復或者民族委員會和其它的專門委員會對答復不滿意,民族委員會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有權在國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下次國會會議上向國會提出要求答復。 第三十四條 國會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設立小組,研究和準備屬于自己的工作問題。小組組長必須是本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其它人員可以不是本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或者不是國會代表。 第四章 國會代表 第三十五條 國會代表是代表人民──不僅代表原選舉單位人民、而且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人;是代表人民在國會中行使國家權力的人。 第三十六條 每屆國會代表的任期從本屆國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國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補選的國會代表的任期,從補選以后舉行的下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國會舉行的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三十七條 在國會代表中,有根據(jù)專職制度進行工作的代表和根據(jù)非專職制度進行工作的代表。根據(jù)專職制度進行工作的國會代表名額由國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國會代表在行使代表職能的時候,對選民負責、對國會負責。 國會代表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有良好的生活情趣,遵守公共道德,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充分發(fā)揮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力。 國會代表有責任宣傳和普及法律,動員人民遵守法律和參與管理國家。 第三十九條 國會代表有權參加國會會議,有權參加討論和決定本法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的屬于國會權范圍內的問題。 第四十條 國會舉行會議期間,國會代表有權參加國會全體會議、國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國會小組會議和國會代表團會議;有權討論和表決納入會議議程的問題。 第四十一條 國會代表有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手續(xù)向國會提出法律草案和立法建議和向國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令草案。 第四十二條 國會代表有權向國家主席、國會主席、政府總理、政府其他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質詢。受質詢人必須答復國會代表質詢的問題。 國會舉行會議期間,國會代表可以向國會主席提交質詢案。受質詢人必須在會議上向國會作出答復。需要進行調查的時候,國會可以決定讓受質詢人用書面報告的形式向國 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在下次國會會議上答復。 在國會舉行的兩次會議期間,質詢案可以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移送受質詢的機關和個人并由國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答復的期限。 如果國會代表不同意答復的內容,有權提請國會主席遞交國會或者國會常務委員會討論。 必要的時候,國會或者國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受質詢人的責任和答復質詢的情況作出決議。 第四十三條 國會代表必須保持同選民的密切聯(lián)系,接受選民的監(jiān)督,經常同選民保持接觸,了解選民的心理和愿望,搜集和忠實地反映選民對國會和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的意見。 國會代表每年最少應向選民匯報一次自己的代表職能的行使情況。選民可以直接或者通過祖國陣線要求國會代表報告工作并可以對國會代表職能的行使情況提出意見。 第四十四條 國會代表在接到人民的建議、申訴和控告的時候,有責任進行研究和轉達有關機關并敦促和監(jiān)督處理。有關國家機關須向國會代表通報建議、申訴和控告的處理結果。 如果國會代表認為建議、申訴和控告的處理不妥,有權約見有關機關的首長,了解情況并要求重新審查。必要的時候,國會代表有權要求該機關的上一級機關首長進行處理。 國會代表有責任向建議人、申訴人和控告人通報處理的結果。 第四十五條 國會代表在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組織、經濟組織、武裝部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利的情況的時候,有權要求有關的機關、組織、部隊和負責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有關的機關、組織、部隊和負責人須向國會代表通報處理結果。 第四十六條 國會代表在行使代表職能的時候,有權同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和武裝部隊進行聯(lián)系。各機關、組織和部隊的領導有責任在屬于自己的職權范圍內進行接待并答應國會代表提出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國會代表有權列席選舉單位地方的各級人民議會會議并有權發(fā)表意見,但不能進行表決。 各級人民議會主席應向國會代表通報本級人民議會的會議日期并邀請國會代表列席會議,同時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八條 國會代表團由某個省或者直轄市選出的代表組成。國會代表團設團長,也可以設副團長來組織代表團的工作和在同國會代表的工作有關的問題上保持同國會主席、國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地方政府機關、祖國陣線委員會和其它地方機關和組織的聯(lián)系。 每個代表團可以有一名到兩名根據(jù)專職制度進行工作的代表。 第四十九條 國會代表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國會或者選民可以根據(jù)國會代表的錯誤程度罷免國會代表。 國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省祖國陣線或者選民的提議,可以提請國會或者交由選民罷免國會代表。 國會罷免國會代表,罷免案須經國會代表總額的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 選民罷免國會代表,罷免案須根據(jù)國會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 第五十條 國會代表因為健康狀況或者其它原因,可以申請停止行使代表權。國會代表停止行使代表權的申請由國會決定;在國會的兩次會議期間,則由國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在下次國會會議上向國會提出報告。 因犯罪被法院逮捕的國會代表,從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即失去國會代表權。 第五十一條 非經國會許可,在國會閉會期間非經國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得逮捕和起訴國會代表,不得搜查國會代表的住宅和辦公地點。逮捕、起訴國會代表和搜查國會代表的住宅和辦公地點的提請權屬于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會代表因現(xiàn)行犯罪被拘留,拘留機關須立即報請國會或者國會常務委員會審定。 非經國會常務委員會許可,國會代表不得被國會代表工作地的機關和單位撤職或者停職。 第五十二條 進行專職工作的國會代表,可以為自己的代表安排工作的地點和提供其它必要的條件。 國會代表工作地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在國會代表進行專職工作以前,有責任接受和安排國會代表的工作,直到國會代表的任期屆滿為止。 國會代表進行專職工作的時間計為連續(xù)工作時間。 根據(jù)非專職制度工作的國會代表,可以使用不少于1/3的工作時間行使代表權。代表工作地的機關和組織必須為代表的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 國會代表的薪金和其它補貼由國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五章 國會會議 > 第五十三條 國會每年舉行兩次例行會議。 根據(jù)國家主席、政府總理或者國會代表總額1/3以上代表的提請或者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召集非常會議。 第五十四條 國會會議的工作議程草案由國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每屆國會第一次會議的工作議程草案由上屆國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五十五條 國會例行會議和非常會議由國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召集。例行會議應在會議舉行以前的30天召集;非常會議應在會議舉行以前的7天召集。 會議工作議程草案應同會議召集決定一起送達國會代表。 第五十六條 每屆國會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國會常務委員會在本屆國會代表選舉完成以后的60天以內召集。 每屆國會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國會主席主持召開,直到本屆國會選出新的國會主席為止。 第五十七條 國會會議的工作議程由國會決定。 國會代表有權對通過的會議議程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會議議程的修改和補充須經國會代表總名額的半數(shù)以上代表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國會舉行公開會議。 必要的時候,國會根據(jù)國家主席、國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政府總理或者國會代表總額1/3以上代表的提請,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 第五十九條 國會會議議程中提出的問題,須經國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國會可以決定提交國會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國會代表組織和國會代表團討論。 第六十條 不得成為國會代表的政府人員可以列席國會全體會議,可以根據(jù)國會的要求或者根據(jù)本人的提請并經國會許可,對屬于自己負責的部門和領域內的問題發(fā)表意見。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經濟組織、武裝部隊、報刊機關和公民的代表和國際友人,可以列席國會的公開會議。 第六十二條 國家主席、國會常務委員會、國會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越南祖國陣線或者國會代表都有權向國會提出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的提出權包括提出新的法律草案,提出現(xiàn)行法律的修改和補充草案。 國會代表的立法建議權通過提出頒布新法律的建議和提出修改和補充現(xiàn)行法律的建議來實現(xiàn)。 第六十三條 每屆國會的法律、法令建設計劃和年度計劃,由國會根據(jù)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提請決定。 法律草案在提交國會以前,須經國會民族委員會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由國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并在會議舉行的20天以前送達國會代表。 第六十四條 國會在聽取提出法律草案的機關、組織或者個人的陳述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報告以后,再對法律草案進行審查并提交國會討論以后表決通過。根據(jù)國會代表的討論意見,會議主持人提出需要表決的問題和表決方式讓國會決定。國會采用逐條、逐章表決,然后再每部法律草案全部一次表決或者全部法律草案一次表決的方式通過法律草案。 第六十五條 國會決定國家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長期計劃和每一年度計劃;決定國家財政和貨幣政策;決定國家財政預算和財政補貼。 每一年度的計劃草案、財政預算和財政補貼,由政府在上年年末的國會會議上向國會提出。 國會應在財政年度完成以后一年以內批準政府提交的財政決算。 各項草案必須在會議舉行的10天以前送達國會代表。 第六十六條 各項草案由國會在聽取政府的陳述和國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報告以后再行審查并在提交國會討論以后表決通過。 國會通過各項草案采取逐問題表決,然后再每部草案全部一次表決或者全部草案一次表決的方式進行。 第六十七條 國會常務委員會、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工作報告,由國會在每年年末舉行的會議上審議。工作報告由上述機關在年中舉行的會議上送達國會代表;必要的時候,國會可以進行審議。 國會可以對提出報告的機關的工作作出決議。 第六十八條 國會、國家主席、國會常務委員會、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期工作報告,由國會在每屆國會的最后一次會議上審議。 國會的任期工作報告,由國會主席根據(jù)國會常務委員會、國會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和各國會代表團提交的報告進行準備。 第六十九條 國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國會在每屆國會 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上選舉產生。國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從上屆國會主席推薦的國會代表中選出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根據(jù)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國會對選出的國會代表的代表資格進行認證或者宣布個別代表的選舉無效。 國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完成代表資格的審查工作以后即停止行使職能。 第七十條 國會主席、國會副主席和國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由國會根據(jù)上屆國會常務委員會推薦的提名,從國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國會副主席和國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國會決定。 第七十一條 國家主席由國會常務委員會推薦的國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根據(jù)國家主席的提請,國會從國會代表中選出國家副主席并批準成立國家國防和安全委員會。 第七十二條 民族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國會根據(jù)國會主席推薦的提名,從國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民族委員會副主席、委員和根據(jù)專職制度進行工作的組成人員的名額由國會決定。 第七十三條 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國會根據(jù)國會主席推薦的提名,從國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各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根據(jù)專職制度進行工作的組成人員的名額由國會決定。 第七十四條 政府總理由國會從國家主席推薦的國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政府總理關于任職副總理、部長和政府其他人員的提請,由國會根據(jù)提名批準。 第七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國會從國家主席推薦的國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七十六條 每屆國會會議的秘書處,由國會根據(jù)國會主席的提名,從國會代表中選舉產生。秘書處由秘書長和秘書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1.擬定預備會議文件;準備國會預備會議的公告;綜合國會代表在國會會議上提出的意見; 2.配合民族委員會、各委員會和有關機關整理向國會提交的法律草案和決議草案; 3.落實國會交付的其它工作。 本屆國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的臨時秘書,由上屆國會主席指定,直到國會選出秘書為止。 第七十七條 國會常務委員會、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每屆國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從上屆國會最后一次會議到本屆國會第一次會議期間的工作報告。 第七十八條 法律和國會決議須經國會代表總名額的過半數(shù)表決通過。罷免國會代表、縮短或者延長國會的任期、或者修改憲法,須經國會代表總額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 法律和國會決議由國會主席簽署生效,由國家主席在通過以后的15日以內公布。 第六章 國會的輔助機構和財政預算 第七十九條 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民族委員會和各委員會的輔助機構由國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上述機構的組織機構和職能由國會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 第八十條 國會的財政預算是由國會在年末的會議上討論決定的國家財政預算的一筆獨立的款項。 國會的財政預算的執(zhí)行由國會主席指導和組織。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法取代1981年7月3日通過的國會和國務委員會組織法。 本法由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第八屆國會第十一次會議1992年4月15日通過。
自律委日常工作計劃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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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壓實主體責任
按照年初區(qū)人大黨組全面從嚴治黨工作任務和要求,認真履職踐行“一崗雙責”,深入研究落實每項工作,結合財經委工作職責,制定了個人從嚴治黨責任清單和任務清單,并與分管領導簽訂了責任書,強化了主體責任。上半年,圍繞年初制定的“兩清單”,認真總結履行主體責任情況并形成報告。協(xié)助分管領導履行好主體責任,堅持做到財經工委工作和從嚴治黨工作共同謀劃和部署,對室委黨員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jiān)督,始終保持黨員政治上的清醒堅定和思想道德的純潔。
二、全面完成工作任務
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各項要求,在人大黨組的領導下,在分管領導的指導下,綜合運用聽取匯報、視察、調研、走訪等手段,就區(qū)政府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條例等工作開展執(zhí)法檢查,對美麗村莊建設、農業(y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安全生產等工作開展監(jiān)督,對上半年計劃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2017年決算和審計工作、十三五規(guī)劃中期評估報告和大邱莊鎮(zhèn)農民合作聯(lián)合社建設情況開展了專題調研,并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工作中自覺遵守各項紀律制度,做到在監(jiān)督中服務,在服務中監(jiān)督,以嚴格的監(jiān)督體現(xiàn)高效的服務。
三、加強干部日常管理監(jiān)督
認真分析財經工委工作中廉政風險,加強對黨員干部履職、日常表現(xiàn)等情況的監(jiān)督,教育工委黨員知敬畏、明底線,自覺規(guī)范自己的言行,把握好監(jiān)督和服務的關系。結合財經工委日常工作實際,堅持與室委工作人員開展談心談話,及時掌握思想和工作動態(tài),主動征求意見建議,以達到相互監(jiān)督共同促進的目的。突出對貫徹落實支部學習制度的檢查,督促黨員按照支部年度學習計劃和上級要求,學習好相關篇目,做好學習筆記,確保制度落實不打折扣。
四、嚴格黨的組織生活
嚴格要求自己,積極參加總支民主生活會和支部組織生活會,結合工作和思想實際,認真開展對照檢查,搞好批評和自我批評。按講大局講黨性要求,深刻剖析問題產生原因,制定有操作性的整改措施,并按規(guī)定如實報告?zhèn)€人事項。
五、嚴格落實廉潔自律各項規(guī)定
自律委日常工作計劃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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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我國憲法對委員長會議的定性——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是適當?shù)?,表明其不是決策機構,不是權力機構,而是處理常委會日常工作的事務性機構;《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5條將其職權細化為四個方面也是合憲合理的;但《立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和《監(jiān)督法》等對委員長會議的有關規(guī)定卻超出了處理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的范圍,有違憲之嫌。在實踐中委員長會議更是權力膨脹,幾乎成為常委會的領導機關。
一、《憲法》對委員長會議的定性適當
在全國人大內部設置“委員長會議”這一機構始于1982年《憲法》,其第68條第2款規(guī)定:“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逼渲小疤幚砣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的重要日常工作”是對委員長會議的定性,那么該如何理解憲法的這一規(guī)定呢?“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究竟是一種什么性質的工作呢?
(一)委員長會議對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有“處理權”
委員長會議有權“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何為“處理”?根據(jù)我國《新華詞典》的解釋,“處理”的意思是“處置,安排解決。” [1]因此“處理”本身有權力的含義,是權力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問題是,處理什么?該款中的處理權是什么性質的權力?憲法在此是否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部分授予委員長會議、由其處理呢?鑒于委員長會議的人數(shù)很少, [2]在議會這樣一個講究民主代表性的機構中,這么少的人數(shù)組成的機構,其成員即使是選舉產生,也幾乎很難體現(xiàn)民主性, [3]憲法不可能授予委員長會議行使在常委會閉會期間屬于常委會的部分職權,否則將與議會的民主精神相悖。憲法也沒有像規(guī)定常委會職權(《憲法》第67 條)那樣明確列舉委員長會議的職權,沒有像規(guī)定常委會是人大的常設性機構那樣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是常委會的常設性機構,而只是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委會的重要 “日常工作”。因此這種“處理權”應具有服務性、輔的特點,具有某種處理議會內部行政事務的性質。
委員長會議與人大的專門委員會都具有服務,其成員都是常委會委員或人大代表,都屬于人大的內部機構,都對其所轄事務有一定的處理權,但二者之間顯然是有區(qū)別的。委員長會議的服務對象是“一會”(常委會),專門委員會服務的對象是“兩會”(人大會和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處理的主要是日常的事務性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色彩,專門委員會的服務手段則側重于為大會和常委會提供相關專門知識或幫助,具有較高的技術和知識含量;委員長會議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宏觀性,是對日常工作的一種全面安排和管理,而專門委員會多局限于處理某一領域的具體問題。有學者指出,“專門委員會具有雙重性質,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說,它是工作機構,但對它自己的工作部門和辦公廳來說,它又是具有一定職能性質的機關,可以說它是一種準職能機構或半職能機構。 它是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能提出議案,審議議案,但無權獨立行使權力,不可有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它的日常工作也是為代表大會和常委會行使職權作準備?!?[4]總體上看專門委員會本質上應屬于服務性機構。那么委員長會議是否也具有類似的雙重性質?它一方面是常委會的服務性機構,其日常工作是為常委會“行使職權作準備”;另一方面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也具有一定的職能性質,能提出議案,審議議案,但無權獨立行使權力,不可有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筆者認同委員長會議和專門委員會的相似性——都是服務性機構,都是為權力機關行使職權作準備,但認為只有專門委員會才是一種準職能機構或半職能機構,而委員長會議卻不應具有這一性質,即現(xiàn)行法律對委員長會議的許多規(guī)定是有瑕疵的。雖然法律賦予委員長會議有一些程序性的決定權是可以的,如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決定有關議案和質詢案是否提交常委會審議等等,但不意味著它目前依法享有的所有權力都是必要的、合憲的。
委員長會議與專門委員會在工作性質上具有類似性,在工作范圍上又有全局與局部之分,這決定了它們之間可以是、應當是“指導”關系,《全
國人大組織法》第 25條明確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指導和協(xié)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委員長會議與各專門委員會之間既然是“指導”關系,就不是領導關系;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專門委員會之間才是領導關系,《憲法》第70條規(guī)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全國人大組織法》第35條規(guī)定,“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奔热晃瘑T長會議對各專門委員會都不能領導,對常委會就更不可能領導。因此,認為委員長會議是常委會的領導機關(我國人大部門的許多同志以及研究人大制度的部分學者均認同委員長會議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機構”),是對委員長會議性質的誤讀。
(二)委員長會議處理的是常委會的重要“日?!惫ぷ?/p>
什么是常委會的重要“日?!惫ぷ髂??根據(jù)我國《現(xiàn)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日常”的意思是“屬于平時的”,如日常生活、日常工作、日常用品。 [5]在一般情況下,“平時”是相對于“戰(zhàn)時”或“特殊時期”而言的,但在這里顯然不能完全這么解釋。結合憲法第68條第2款和我國的人大制度,筆者認為此處的“日?!惫ぷ魉哂械摹捌綍r性”應是相對于“行使權力時”而言的,即常委會行使權力時不是平時,不在行使權力時才是平時。據(jù)此,“日常工作”可分為常委會會議期間的日常工作和非會議期間的日常工作,委員長會議對二者都有處理權,但處理的重點應是后者——非會議期間的重要日常工作。也就是說,委員長會議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在常委會閉會期間、但不局限于常委會閉會期間,而是也包括其開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首先,委員長會議處理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在常委會“閉會”期間的工作。閉會期間的工作明顯具有“平時性”,屬于日常工作。常委會每2個月才開一次會, [6]每次會議時間多在一周左右,一年的會議時間往往在四十天左右。這四十天之外的時間(除去節(jié)假日)無疑應屬于“平時”,這期間的事務性工作就應屬于常委會的“日常工作”,如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指導和協(xié)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等。
其次,即使在常委會“開會”期間,也有大量的事務性工作需要做,這些事務性工作也可由委員長會議負責其中一部分。常委會開會期間是常委會在行使權力,但這不等于常委會開會期間的所有工作都是權力性的工作。常委會開會期間的工作有兩類,一類是行使職權,如委員們的提案、討論、表決等,這是權力在運作;還有一類是為權力運作服務,它們可能發(fā)生在會議前,如提供、印發(fā)各種會議資料,也可能發(fā)生在會議中,如會議記錄,還可能發(fā)生在會議后,如編發(fā)簡報等。委員長會議承擔的應是這類性質的工作(這類工作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如把握程序),委員長會議不必直接操辦太瑣碎具體的事務,但可以對辦事機構的工作進行領導和管理,因此在每次常委會開會期間召開委員長會議也是必要的。但委員長會議不應介入到權力運行的過程中去,不能成為權力鏈中的一鏈。如果開委員長會議是因為“交付表決的議案要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表決”, [7]則委員長會議就有越權之嫌; 同樣,認為委員長會議“作為處理常委會日常工作的機構,由其制定執(zhí)法檢查計劃,既可以聽取、綜合協(xié)調各個專門委員會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在程序上也較為便捷”, [8]也是有問題的。筆者認為這樣解釋常委會的“日?!惫ぷ髅黠@不妥?!爸贫▓?zhí)法檢查計劃”屬于日常工作嗎?它是權力鏈中的一鏈還是為權力服務的事務性工作?“制定計劃”恐怕是權力鏈中的關鍵環(huán)節(jié),計劃制定出來后剩下的問題就是執(zhí)行,怎么計劃就怎么執(zhí)行,計劃決定了執(zhí)行。因此,委員長會議“制定執(zhí)法檢查計劃”已經不是將委員長會議視為“處理常委會日常工作的機構”,而是將其放在了權力機構的核心位置上。
(三)委員長會議處理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即委員長會議不是處理常委會所有的日常工作,而是只處理其中“重要”的日常工作,而對不是那么重要的日常工作,應由人大的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處理,如常委會的種種善后工作——立卷歸檔、審議意見的整理交辦、對被任免的“一府兩院”工作人員的相關材料的單獨歸檔、編發(fā)工作
簡報等,應是辦事機構的工作而不是委員長會議的工作。《監(jiān)督法》第11條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边@一“意見匯總”的功能雖然具有服務性,但顯然只是辦事機構而不是委員長會議的工作。又如《監(jiān)督法》第12條規(guī)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fā)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逼渲小鞍l(fā)送報告”的職能也是辦事機構而不是委員長會議的工作。此外,對政府部門匯報材料的事先審查,對人大常委會有關視察、調查或執(zhí)法檢查報告和程序性的文字材料的準備,對任免“一府兩院”工作人員相關材料的提交,等等,都應是辦事機構而不是委員長會議的工作。在這里存在著委員長會議和辦事機構的分工。委員長會議與人大的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都具有服務,負責的都是日常的事務性工作,但二者之間是有明顯區(qū)別的。委員長會議的成員是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辦事機構的成員是人大以外的成員(一般公務員);委員長會議的服務對象是常委會,辦事機構服務的對象是“四會”(人大會、常委會、委員長會、專門委員會);委員長會議對常委會的日常工作有處理權,辦事機構對其范圍內的日常工作主要不是處理,而多是梳理、整理;委員長會議負責的是重要的、相對宏觀的、大局性的日常工作,其權力形式一般表現(xiàn)為決定,辦事機構負責的是具體的、相對瑣碎的日常工作,其權力形式一般表現(xiàn)為執(zhí)行。
據(jù)有關學者對我國人大辦事機構的研究,其具體任務可概括為四個方面:一是為會議服務,如有關會議議程的各項準備工作,草擬各種法律草案、決議和決定草案,會議籌備工作,提供、印發(fā)各種資料,會議的事務組織和各項服務等。二是日常工作服務,如聯(lián)系代表,組織代表視察,接待、答復代表,處理代表的議案、建議、意見,聯(lián)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外事活動,接待群眾來信來訪等。三是研究、咨詢服務,包括調查研究、理論研究、咨詢服務。四是后勤保障,包括會議期間代表和委員以及工作人員的吃住行,平時所有工作人員的辦公設施,機關事務管理和人事管理的各項服務工作等。 [9]委員長會議處理的日常工作與辦事機構的這些服務性工作應有相似之處,區(qū)別主要在于“重要性”的程度。由于委員長會議只處理“重要”的日常工作,因此其工作量相對較小,如“后勤保障”就明顯不屬于委員長會議處理權的范疇,“研究、咨詢服務”一般也不屬于委員長會議的日常工作,至少不是或不應是自己直接研究、咨詢,但可以對辦事機構的研究、咨詢進行領導,也可以對專門委員會的研究、咨詢進行指導和協(xié)調。 [10]即使是對“有關會議議程的各項準備工作”,具體到“草擬各種法律草案、決議和決定草案,會議籌備工作,提供、印發(fā)各種資料,會議的事務組織和各項服務”等工作,也應是辦事機構的職能。因此,有關會議議程的“準備工作”,委員長會議只負責其中“重要”的部分,如“擬定會議議程草案”(雖然該議程草案可能也是辦事機構起草的,但委員長會議要審查把關,議程草案的決定權歸委員長會議)。
因此,委員長會議與專門委員會一樣具有雙重性質,但其雙重性是不同的。一方面對常委會來說,委員長會議具有服務性,但其服務性僅限于日常工作;另一方面,對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來說,它具有領導作用, [11]但它不是作為權力機關的一部分、而是作為權力機關中對內部享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分來發(fā)揮這一領導作用的。 [12]委員長會議與常委會之間是服務關系,與各專門委員會之間是“指導”關系,與各工作委員會之間才是“領導”關系。 [13]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如何為常委會服務,彼此之間應如何協(xié)調,要聽命于委員長會議;在大會閉會期間如何為大會服務(如籌備大會的各種準備工作),也要服從委員長會議的領導(在大會開會期間如何為大會服務應由大會主席團安排);如何為各專門委員會服務一般主要應
由各專門委員會自己安排,“專門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在工作上是比較獨立的,各自對本專門委員會負責,直接受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領導,但接受秘書處和秘書長的工作安排和協(xié)調。專門委員會的財務、后勤和人事方面,一直是由辦公廳統(tǒng)一管理?!?[14]由于秘書處和辦公廳歸委員長會議領導,因此不排除必要時委員長會議也可以出面對專門委員會的辦事機構進行領導。因此,在人大閉會期間以及常委會開會和閉會期間,委員長會議可以說是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頭(領導),各辦事機構均應協(xié)助委員長會議做好人大和常委會會議的安排和組織工作,共同為人大和常委會行使權力提供各種幫助。 [15]
綜上所述,我國《憲法》第68條第2款的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負責“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表明委員長會議不是決策機構,不是權力機構,而是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常工作的事務性機構,它只對權力機關的辦事機構具有領導權。
二、《全國人大組織法》對委員長會議的規(guī)定合憲合理
《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5條將憲法關于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的規(guī)定具體分解為四個方面。
1、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委員長會議決定常委會“每次會議的會期”主要應包括兩個方面——決定哪天開會和開幾天會;而“會議議程草案”的擬定權是有限制的,因為每次會議的議程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法律對此應有大致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形成的某些慣例也是委員長會議在“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時所要遵守的,這兩方面的權力都屬于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2、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筆者認為,議案和質詢案不論是在會議期間還是在閉會期間提出,委員長會議對其都應只是一種程序性審查,只要沒有程序性的硬傷就都應提交審議,如提案是否符合法定人數(shù),提案內容是否屬于常委會的職權范圍,提出法律草案的同時是否提交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等等,這樣才與委員長會議的性質(處理重要“日常工作”)相吻合。
3、指導和協(xié)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這一規(guī)定表明委員長會議與各專門委員會之間的關系是“指導和協(xié)調”的關系(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指導是業(yè)務上的指點、引導,不具有強制性;領導則是命令、服從關系。如專門委員會受常委會“領導”意味著常委會給專門委員會的指示、決定,專門委員會要無條件服從;專門委員會受委員長會議“指導”意味著委員長會議給專門委員會的“指示”只有引導作用。
4、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這項職權是伸縮性最大的,在實踐中委員長會議的職權通過各種法律有了極大的突破,遠遠不限于《全國人大組織法》第 25條規(guī)定的委員長會議的前三項職權范圍,等于頻繁地啟動了第25條規(guī)定的委員長會議的第四項職權,這種將兜底性條款的使用經?;⑷婊皇桥紶枮橹淖龇?,不禁令人擔憂權力的迅猛擴張可能導致的權力失控。而且,即使是由法律細化兜底性條款,也應當符合憲法對委員長會議的定性,否則很難維護憲法的權威。
筆者認為,《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5條規(guī)定的前三個方面基本上符合憲法規(guī)定的委員長會議“處理重要日常工作”這一定性,但第四項處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卻在隨后的許多法律規(guī)定中偏離了憲法為之規(guī)定的方向。兜底性條款并非完全不能啟動,但也不應頻繁啟動,其啟動應當特別慎重,需要有細致的權力規(guī)范,更重要的是,其內容不能違背憲法。
三、《立法法》對委員長會議的規(guī)定是逾越《憲法》的擴權
筆者認為,《立法法》中的許多條文超出了《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5條規(guī)定的委員長會議的前三項職權范圍,屬于該條規(guī)定的兜底性條款,而且與憲法對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日常工作”的定性有明顯的矛盾。
1、法律草案的提出權。即委員長會議自己直接提出法律案,而不是對別人提出的法律案作出決定(決定其是否進入常委會審議程序)?!读⒎ǚā返?4條第1款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提出法律草案
顯然已不屬于“日?!惫ぷ?。
2、對法律草案的決定提交權?!读⒎ǚā返?4條第2款規(guī)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钡?5條第1款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蔽瘑T長會議既可以自己提出法律草案,又可以決定其他機關提出的法律草案是否上會,這明顯有失公平。
這兩個條款顯然擴大了委員長會議的職權,法律案的審議需要常委會親自把關而不應由委員長會議事先做大幅度的篩選。不論是國家機關還是常委會委員聯(lián)名提出的法律案,委員長會議都應只做形式要件的審查,從而決定列入或者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而一個法律案的成熟與否,是否需進一步研究,其判斷權不應由委員長會議掌握,因為這不屬于常委會的“日常工作”。
3、對各專門委員會意見的協(xié)調權。《立法法》第33條規(guī)定:“專門委員會之間對法律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向委員長會議報告?!痹摋l規(guī)定意味著報告后委員長會議應有協(xié)調權,否則就無需報告?!度珖舜蠼M織法》第25條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有權指導和協(xié)調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但它指導和協(xié)調的是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而專門委員會在立法過程中“對法律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顯然不屬于常委會的日常工作,這樣的規(guī)定有逾越憲法之嫌。
4、公布法律草案權。《立法法》第35條規(guī)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將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見。各機關、組織和公民提出的意見送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公布法律草案應是一種常態(tài),不公布是例外,因此不公布才需要特別授權,但不論公布還是不公布,此決定權都應屬于常委會而不應屬于委員長會議,因為這不屬于常委會的“日常工作”。
5、撤回法律草案的同意權?!读⒎ǚā返?7條規(guī)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委員長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币簿褪钦f,委員長會議如果不同意,提案人撤回草案的要求將無效。在國外,一般來說“提案已為主席接受或交付會議討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主席需“征得全體議員同意后”(而不是主席自己決定)才能撤回, [16]而我國是“經委員長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委員長會議的“同意權”在其它國家是基本沒有先例的。
此外,《立法法》還賦予委員長會議有暫緩表決法律草案的提出權(《立法法》第38條規(guī)定:“法律案經常務委員會三次會議審議后,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聯(lián)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終止法律草案審議的報告權(《立法法》第39條規(guī)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律案終止審議”)、法律草案表決的提請權(《立法法》第40條規(guī)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jù)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法律解釋草案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權(《立法法》第44條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對重新提出的法律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決定權(《立法法》第50條規(guī)定:“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
及其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認為必須制定該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團、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等等,這些規(guī)定都超出了憲法對委員長會議的定性,它已經不是在處理常委會的“日常工作”。
四、非基本法律對委員長會議的規(guī)定是逾越《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的全面擴權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非基本法律中,涉及到委員長會議的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等。這些法律(尤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和《監(jiān)督法》)中有許多內容偏離了憲法對委員長會議的定性,脫離了《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5條確定的基本軌道。
(一)確定分組會議召集人的權力
《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第9條第2款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委員長會議確定若干名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報秘書長審定,并定期調整?!标P于會議召集人的作用,《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第30條第2款做了規(guī)定:“在分組會議上要求發(fā)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即可發(fā)言?!钡?1條規(guī)定:“在全體會議上的發(fā)言,不超過十分鐘;在聯(lián)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第一次發(fā)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fā)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fā)言時間?!笨梢姟胺纸M會議召集人”的權力是決定哪些人可以發(fā)言,以及是否可以延長發(fā)言時間。雖然這是一輔權力,但它對實質性權力可能有極大的影響(如召集人如果,只安排與自己觀點相同或相似的委員發(fā)言,或只給他們延長發(fā)言的機會,或給他們安排在比較好的時間段發(fā)言,就可能左右會議的導向),因此分組會議召集人由選舉產生或委員輪流擔任(而不是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應該更符合人大的民主精神。
(二)有關議案方面的權力
1、提出議案權?!冻瘴瘑T會議事規(guī)則》第11條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倍珖舜笾贫ǖ摹度珖舜蠼M織法》第32條規(guī)定,有權向常委會“提出議案”的是各國家機關、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等,沒有委員長會議。常委會自己制定的《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第11條顯然賦予了委員長會議一項新職權——“提出”議案權。
2、暫緩表決議案的提出權?!冻瘴瘑T會議事規(guī)則》第20條規(guī)定:“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委員長或者委員長會議提出,聯(lián)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迸c《立法法》第38條規(guī)定“法律案” 暫緩表決的提出權屬于委員長會議不同,“議案”暫緩表決的提出者是“委員長或者委員長會議”,而不僅僅是“委員長會議”,表明權力更集中了。鑒于人大的民主議事性質,筆者認為可以考慮由2個以上的專門委員會提出或一定數(shù)量的委員聯(lián)名提出暫緩表決議案更符合民主原則,同時“暫緩表決議案的提出權”也不屬于常委會的日常工作。
(三)有關監(jiān)督方面的權力
1、委員長會議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有“通過”權?!侗O(jiān)督法》第8條第1款規(guī)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备鶕?jù)該款應是常委會而不是委員長會議選擇,但該條第2款卻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蔽瘑T長會議的這一“通過”權顯然是一種“決定”權,《全國人大機關貫徹實施監(jiān)督法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計劃要在每年12月提請委員長會議“審議通過”。這種“年度計劃”的通過權已經遠遠超出了常委會“日?!惫ぷ鞯陌才?,而是在給常委會“布置”工作,是把委員長會議當
作了常委會的“領導”機關。
2、在質詢案審議過程中的權力?!冻瘴瘑T會議事規(guī)則》第28條規(guī)定:“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第29條第1款規(guī)定:“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委員長會議提出報告?!薄侗O(jiān)督法》第36條也做了類似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委員長會議在此的決定權應解釋為決定交誰“審議”或“答復”以及“審議”和“答復”的形式,而不應是實踐中實行的決定“是否審議”、“是否答復”。
3、“組織”視察和調研權?!侗O(jiān)督法》第10條第1款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惫P者認為,該條款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可以組織”(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也就是說,委員長會議“可以”組織也“可以”不組織,而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意味著對哪些問題進行視察或者做專題調研由委員長會議決定,這樣一來,常委會的監(jiān)督就可能被委員長會議牽著鼻子走。因此筆者建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是否需要組織視察或者專題調研,應由專門委員會提議或一定數(shù)量的委員聯(lián)名提出;有些則可以由議事規(guī)則明確規(guī)定,如聽取和審議某些重大專項工作報告前,委員長會議“應當”組織視察或者專題調研。
4、在執(zhí)法檢查中的權力?!侗O(jiān)督法》第22條同樣規(guī)定了“人大常委會”負責“選擇”若干重大問題(不是委員長會議選擇),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組織執(zhí)法檢查,但其第23條第1款又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年度執(zhí)法檢查計劃,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边@與該法第8條第2款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的規(guī)定類似,委員長會議的“通過權”使常委會的年度執(zhí)法檢查計劃也基本上由委員長會議拍板決定了。不僅如此,委員長會議的職權還延伸到對執(zhí)法檢查結果審議的介入,如《監(jiān)督法》第26條第1款規(guī)定:“執(zhí)法檢查結束后,執(zhí)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zhí)法檢查報告,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p>
5、要求兩高修改、廢止其司法解釋之議案的決定提請權?!侗O(jiān)督法》第33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或者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辫b于兩高修改、廢止其司法解釋和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的影響極其重大,筆者認為,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包括不提請)已經不屬于常委會的日常工作。
6、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方面的權力。這首先表現(xiàn)在委員長會議有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權,《監(jiān)督法》第40條規(guī)定了有權“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主體:“委員長會議”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lián)名”。筆者認為在有關提案、提名權等方面,“委員長會議”不應與“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同等的地位,在人數(shù)上委員長會議(14人左右)只有“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30人左右)的一半,何況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權不屬于常委會的日常工作。
其次,委員長會議享有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決定提請”權。依據(jù)《監(jiān)督法》第40條第2款的規(guī)定,即使是委員長會議或五分之一以上委員書面聯(lián)名都可以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二者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對“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lián)名”的提議,委員長會議有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這很顯然是將委員長會議凌駕于“五分之一以上常委會委員聯(lián)名提議”之上了。
再次,委員長會議享有調查
委員會成員的唯一提名權(在大會閉會期間)?!侗O(jiān)督法》第41條規(guī)定:“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惫P者認為,委員長會議對專門委員會成員擁有提名權還勉強說得過去,但它不應壟斷提名權,不能是唯一有提名權的機構,因此應規(guī)定主席團(開會期間)、委員長會議(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30 名委員以上聯(lián)名,都對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享有提名權。
綜上所述,我國憲法對委員長會議的定性——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是適當?shù)?;《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5條將憲法這一規(guī)定細化為四個方面,前三個方面是合憲的,第四項(處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也是合理的,但在實踐(包括立法實踐)中被濫用了;《立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和《監(jiān)督法》等法律中對委員長會議的有關規(guī)定卻大大地擴充了委員長會議的職權,超出了處理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的范圍,有違憲之嫌。在實踐中委員長會議更是權力膨脹,幾乎成為常委會的領導機關,行使了許多屬于常委會的職權。如2005年12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0次委員長會議完成了對《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性條例、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備案審查工作程序》的“修訂”,并“通過”了《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這樣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其制定和修改權都應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如2008年12月15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委員長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關于同意財政部在預算批準前預撥項目支出資金的匯報,同意預撥一定比例的項目支出資金,將龐大的4萬億財政支出直接排斥在了預算審批監(jiān)督之外。 [17]委員長會議的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改變了人大的民主議事性質,將其演變?yōu)榱恕岸?,使人大正朝著行政集權化而不是民主化的方向發(fā)展,這是令人十分擔憂的。
注釋:
[1] 商務印書館辭書研究中心修訂:《新華詞典》(2001年修訂版),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第138頁。
[2] 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1954年一屆人大副委員長有15位,1959年二屆人大有16位,1965年三屆人大有18位,1975年四屆人大有23位(含屆內補選),1978年五屆人大達到30位(含屆內補選),1983年六屆人大有21位(含屆內補選),1988年七屆人大、1993年八屆人大和1998年九屆人大,副委員長數(shù)均為19 位,2003年十屆人大副委員長有15位,2008年的十一屆人大副委員長人數(shù)是歷屆最少的(13人)?!?3位副委員長9張新面孔”,晶報多媒體數(shù)字報刊平臺,,訪問日期2011年9月26日。。
[4] 蔡定劍:《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6頁。
[5]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辭典編輯室編:《現(xiàn)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1068頁。
[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29條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委員長召集,一般兩個月舉行一次?!?/p>
[7] 張春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頁。
[8] 李飛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頁。
[9] 同前注④,蔡定劍書,第477~478頁。
[10] 調查研究工作是保證常委會工作質量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筆者認為,調研應屬于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主要應是專門委員會)而不屬于委員長會議的工作范疇;在常委會或專門委員會決定調研后需要對有關調研作出安排,這種十分具體的工作又主要應是各辦事機構的工作,委員長會議不必多插手。至于調研后的分析研究,所提出的具有針對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建議和意見,為常委會審議該工作提供第一手資料等等工作,都應當由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負責(其中如需要啟動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程序,則只能由專門委員會、而不能由工作委員會進行)。
[11] 常委會的服務機構主要有秘書處、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辦公廳下設秘書局、研究室、聯(lián)絡局、外事局、新聞局、局、人事局、離退休干部局、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黨委,另有培訓中心、信息中心、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國人大雜志社、圖書館、會議中心和大會堂管理局為事業(yè)單位?!薄稗k公廳、法工委、預算工委和各種委員會的辦事機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服務機構,受委員長會議和秘書長統(tǒng)一領導,由秘書處統(tǒng)一協(xié)調工作?!蓖白ⅱ?,蔡定劍書,第488~492頁。
[12] 筆者認為,為進一步加強人大的民主法制建設,委員長會議的地位應適當?shù)?,專門委員會的作用應有所加強;委員長會議領導下的辦公廳、秘書處的權力應適當削減,專門委員長的辦事機構應發(fā)揮更大的作用。
[13] 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區(qū)別,一方面是成員不同(前者是人大內部成員,后者是人大外的工作人員);另一方面是,專門委員會的工作是人大行使權力的一部分、一個環(huán)節(jié)、一個程序,是權力鏈中的一鏈(但一般不能單獨發(fā)生效力),工作委員會是人大以外的機構在為人大工作做準備,是權力行使之前、之中、之后的環(huán)節(jié)(但主要是之前、之后)。有學者認為,“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并沒有嚴格的界說,它們都是職能機構的附屬機構,都為職能機構提供服務。當然,這種服務的性質有所不同,工作機構側重為職能機構提供直接的工作服務。辦事機構側重辦理行政后勤服務事項?!蓖白ⅱ埽?76頁。筆者認為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和辦事機構(工作委員會)之間還是應該有較為明確的界線,但這一界線怎么劃,則還需進一步研究。
[14] 同前注④,蔡定劍書,第492~493頁。
[15] 雖然《憲法》第68條第2款規(guī)定委員長會議處理的是“常委會”(而不是人大)的重要日常工作,但人大會議由常委會“召集”(《憲法》第61條),因此,委員長會議也可能、可以籌辦人大的會議。如2011年2月16日,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7次委員長會議建議,“常委會十九次會議審議擬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審議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列席人員名單草案”,在此委員長會議建議的是 “常委會”議程,但該議程涉及即將召開的人大會議議程,因此委員長會議也間接地參與了人大會議議程的確定。而委員長會議的這類“建議”又往往是以辦事機構的大量工作為基礎的。
自律委日常工作計劃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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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工作是管理活動的橋梁,是組織、領導和控制等管理活動的基礎。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班干部工作計劃范文精選,但愿對你有借鑒作用!
班干部工作計劃范文1'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作為一個班集體,良好的班風與學風的形成離不開班級成員的共同努力和各個班委的精心計劃,認真工作。我們09廣告2班自從新班委組建成立之日起就積極的致力于班級各項事務的計劃與開展。本學期,我們首先對各班委進行了工作分配,明確每個崗位的職責,這樣不僅能使各個班委發(fā)揮自己的作用,而且有利于班級事務全面而有序的開展。
本學期的工作重點是:班級的學風建設、凝聚力建設、紀律建設。針對各班委工作的不同分配,我們計劃在這學期內開展以下工作:
1.每兩星期開一次班會(每月一次主題班會),傳達院系文件,對同學們進行安全教育,宣傳愛國主義精神,加強班級凝聚力建設。
2.每一星期開一次班委會,就一周內班內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討論,安排各項事務,做好下一周的工作計劃。
確保班級工作的順利開展,為同學們的學習提供和創(chuàng)造良好環(huán)境。
3.加強同學之間的學習交流,組織學習競賽,形成濃厚的學習氛圍,學習好的幫助基礎較差的同學,提高班集體的整體成績,為優(yōu)秀班集體的形成共同努力。
4.加強各宿舍成員的集體生活意識,爭創(chuàng)'宿舍'。
5.加強紀律管理,促進考勤情況的根本轉變,每星期公布一次考勤情況。
6.加強班費使用的透明度,生活委員每月公布一次班費的使用情況。
7.積極響應院、系開展的各項活動。
本學期班委會將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開展工作和進行建設,班委會也會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做好每件事,同時也會出臺一些新的措施和要求。我們希望能通過精心合理的工作計劃的施行促進班級發(fā)展,能為同學們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
班干部工作計劃范文2_中學高一(10)班班委會將在本學期開展以下工作,讓同學們的課堂生活以及課余生活更加充實,具體內容有:
1.強抓班風、學風。
高一第一學期是初中轉入高中的過渡期,同學們在各方面需要時間去適應,尤其是剛剛中考完畢,學習狀態(tài)會有所下降。此時應當讓同學們認清楚高中學習的重要性和緊湊性。學習委員應當聯(lián)系好各科的任課老師,及時反饋班上學習情況。積極開展有關適應新的學習方法的活動。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應組織好復習工作。紀律委員應當管好本班紀律,對出勤做好各項登記。班長完善各項制度,每天填寫班級日志。
2.教師節(jié)活動。
9月10日是教師節(jié),在教師節(jié)之前,號召全班同學積極參與敬師行動,在教師節(jié)當天,向任課老師贈送小禮物,以表同學們的心意。班長負責在當天的起立問好時,向老師致以節(jié)日的快樂,文娛委員負責征收同學們的意見以及心意,向老師制作或購買小禮物以表心意。宣傳委員在教師節(jié)前出好本班關于教師節(jié)的墻報。
3.綜合實踐活動。
本學期的綜合實踐活動分為兩個課程,一是秋游活動,二是學農活動。秋游活動在本學期是開展陶藝活動,通過陶藝活動讓同學們感受到藝術的美,以及陶冶同學們的情操。秋游當天學校高一級會停課一天,組織同學到陶藝基地進行綜合實踐活動,因為需要外出,所以在紀律、安全等方面要有充分的準備。體育委員當天組織好班上的同學在學校指定位置集隊,在每次開車之前點齊人數(shù),進入陶藝活動中心應注意好班上同學的隊伍,組織同學們集隊、就座。紀律委員應維持好班上的紀律,做好出勤登記,在車上、會場上應維持好秩序,以免發(fā)生危險。因中午就餐不在學校進行,生活委員應當做好中午飯的調配工作。文娛文員在秋游當天應該為同學們拍照,留念。班長做好全部總指揮工作。學農在本學期的第18周進行,地點是在廣州市勞動技術學校,為期5天。學農活動目的是讓同學們感受田園風光,感受大自然的魅力。同時,通過勞動認識清楚農作勞動的艱辛,對此有所啟迪。學農期間,有不同的課程,班干部應到帶領同學們去完成好本次綜合實踐。體育委員在學農的期間主要負責集隊、清點人數(shù)等工作,因為本次活動需要坐船,所以要讓同學們增強安全意識。紀律委員主要負責維持好課堂、集會、就餐、男生就寢休息的紀律,做好出勤登記。文娛委員負責學農晚會的節(jié)目內容、表演人員、節(jié)目彩排等問題。生活委員負責_休息就寢的紀律,協(xié)調好三餐問題。勞動委員主要負責各寢室的衛(wèi)生管理、本班會場、課室的衛(wèi)生清潔工作,分配好進行飯?zhí)酶阈l(wèi)生的人員。宣傳委員出好關于學農的黑板報、手抄報,連同學習委員一起號召同學們寫學農稿件,將學農期間的所感所想寫成廣播稿,到廣播站進行播報。班長負責總的指揮、調配工作,負責課堂管理,與農校教師交流,反饋意見。
4.真光三人籃球賽。
在本學期,學校將會開展真光三人籃球賽,來促進同學們的友誼,增強同學們的體魄。這個項目主要是由體育委員負責,進行挑選球員,進行訓練。文娛委員組織啦啦隊在場打氣,班長、紀律委員維持好場內紀律。生活委員從班費中取一部分,為運動員準備好飲用水。比賽要做到友誼第一,比賽第二。
5.校運會。
校運會是一個重頭項目,因為舉辦時間超過兩天。體育委員是本次活動的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挑選運動員、訓練運動員,以及協(xié)助運動員做好檢錄等工作。開幕式體育委員要帶領運動員代表進行出場,在此前,運動員、體育委員需要到場地進行踩點,確保當天比賽順利進行。文娛委員要事前到體育科領取開幕式出場式表演音樂,挑選好人員進行出場式,并設計好造型,動作等。學習委員要號召大家寫宣傳稿件,因為稿件的數(shù)量會影響文明班的評比。宣傳委員要布置好大本營,紀律委員要維持好秩序,登記好出勤人數(shù),生活委員要準備好運動員飲用水。班長要協(xié)調各方面的工作,讓班級活躍起來,一同感受校運雄風,全體同學要為運動員打氣助威。勞動委員負責場地衛(wèi)生,分配好任務隊大本營以及教室的衛(wèi)生進行打掃。
6.英語節(jié)。
英語節(jié)是英語科為了讓大家有一個良好的學習英語的氛圍而設立的一個活動。班長應到英語科咨詢有關事項,動員全班同學參加活動。宣傳委員負責出好有關英語節(jié)的墻報、宣傳海報以及布置好班級。文娛委員應選好人員參加英文歌唱大賽、配音大賽和演講大賽,讓參賽選手有所準備,并做好有關記錄,學習委員負責協(xié)助以上工作,提高同學們學習英語的積極性。電教委員應和網(wǎng)頁參賽人員一起制作英語節(jié)網(wǎng)頁。
7.藝術節(jié)。
藝術節(jié)是學期末的文藝匯演,是讓大家展現(xiàn)自我的舞臺。文娛委員應當積極響應學校挑選節(jié)目活動,選取好節(jié)目以及表演者,以便學校進行節(jié)目篩選。紀律委員當天維持好本班紀律,注意出勤情況。班長協(xié)調各項工作,讓同學們做文明觀眾。勞動委員負責場地衛(wèi)生。
班干部工作計劃范文3一、班級概況:
班級總人數(shù):39人男生:16人_:23人。
二、本學期班級發(fā)展目標
建立一個和諧、積極、向上、優(yōu)秀的班集體,使整個班級團結向上,同學間融洽相處、互助協(xié)作,有較強的集體意識。
班集體在日常的衛(wèi)生、活動、班會、板報等活動中,能夠逐步走上班委自主而有效的管理,同學積極配合,共同合作而取得較出色的成效。每位同學都有較為明確的職業(yè)定位并為之奮斗,并學會與人溝通意識與能力,學會合作與做人。
三、本學期工作重點、計劃和執(zhí)行草案
1.加強常規(guī)管理,保證學習環(huán)境
管理上更加明確、到位;衛(wèi)生更加細致,責任到人,爭取月評比年級三甲;版報方面再接再厲,爭取更大的進步;使早操能更好地體現(xiàn)我班良好的精神風貌;杜絕遲到現(xiàn)象;更有效地利用好早自習和晚自習。
具體:
(1)衛(wèi)生。采用值日制,每日由一個小組負責,嚴格按照值日生表來做,生活委和組長應認真負責,督促檢查。
(2)廣播操。以增加體質,體現(xiàn)班級風貌為目的,不可懶散對待,由體委負責。
(3)黑板報.成立板報中心小組,以宣傳委為核心,可結合學校規(guī)定及同學興趣來制定每一期的主題
(4)紀律。每天的紀律管理及晚自習由值日班長負責。
2.狠抓課堂常規(guī)和作業(yè)質量,提高學習能力,促進有效學習
加強學習小組的活動指導,不斷完善學習小組活動內容和管理,激勵學生合作意識,鼓勵答疑;錯題本的落實、檢查,指導利用鞏固知識。
加強學習時間、學習安排的指導,關注學生的作業(yè)和考試的質量,促進學生有序、高效的學習;加強學習習慣和學習方法的培養(yǎng),形成良好的學習氛圍,力爭在各科考試中取得進步。
具體:
(1)良好的學風是學習的保障,班級內同學應互幫互助,形成'好學、勤思'的學風。
(2)加強課余時間的安排指導,尤其是早讀、午休和放學后的空余時間,讓學生能夠在課堂學習之外,學會安排自己的課余時間,有計劃、有秩序的學習,提高時間的利用率,爭取高效率的學習。
(3)讓每一位同學應有疑必問,不能造成疑惑的堆積,使雪球越滾越大,加強錯題本和作業(yè)試卷訂正的督促。
(4)利用班會的時間可進行學習方法交流活動,多吸取優(yōu)秀同學的學習經驗。
(5)讓學生能夠做好階段性的總結和反思,提升自己的學習能力。
3.加強班集體建設,形成良好的班風我們的班風'誠信、團結、奮進、創(chuàng)新'
(1)創(chuàng)建完善的班委管理制度,班級工作負責到個人,加強班委工作的指導,發(fā)揮班級中核心力量的作用,逐步形成自主管理體系。
(2)多與學生進行交流,開展學生思想工作,引導學生學會溝通、學會合作、學會反思與調整,讓學生在選科之后,有著明確的專業(yè)定向和努力的目標;并引導其學會尋求幫助,主動解決學習、生活中遇到的問題。
(3)利用班會課,加強對班級、社會和家庭的責任感培養(yǎng);動員班級每一位同學積極參與主題班會的建設,同學可選取感興趣的主題進行策劃主持
(4)加強班級的文化建設:班級布置專欄專項專人負責,制定計劃,定期更換;班級活動記錄專人負責。營造一種集體的氛圍,同時又能夠給學生思想上的熏陶。
(5)結合學校各項活動,進一步增強學生的團隊合作意識和拼搏競爭意識。
(6)結合團支部的社會活動,加強學生對社會和家庭的責任感培養(yǎng),服務的意識和奉獻精神;加強其集體榮譽感和團結協(xié)作意識。
(7)加強和細化對特殊學生的指導。
(8)班級細微問題的強化改正:衛(wèi)生、升旗、晚自習的紀律意識的強化。
班干部工作計劃范文4新的學期在新年的喜慶和歡快中很快就迎來了。隨著學習的步伐,我們的工作也如火如荼地展開來。上學期我班致力于班級凝聚力的建設,為此舉行了眾多的集體活動,這不僅使我班的集體榮譽感和團結友愛氛圍得到持久保障也凸顯了我班在各項活動中的集體精神我們的班級成員各出所長,可謂捷報飛傳!
在上學期的良好基礎上,本學期我們能如愿的按上學期計劃進行:在順利開展外國語學院、學生會等開展的活動的同時將工作重點放在學習和素質的提升和拓展上。為了更好地進行班級建設和提升班級整體素質,20__年春季學期特制訂如下計劃:
一、常規(guī)工作:
(1)每周日晚點名時,對上周工作進行總結并對本周工作進行規(guī)劃安排;
(2)每周四定期舉行班委會例會,班干部對前期工作進行自評和互評,并對后期工作進行部署分工;
(3)定期與班主任溝通,承擔好紐帶和橋梁作用,反饋同學們的意見建議,匯報前期的工作,并從老師那里得到指導;
(4)嚴格按照班規(guī)班級制度對班級成員進行考核,記載好考勤狀況和表現(xiàn)優(yōu)良的記錄,以作為平時成績考核的一部分;
(5)教室寢室衛(wèi)生定期抽查,并嚴格禁止大功率電器的使用;
(6)主動了解班級動態(tài)和狀況,對有困難或心理需要調節(jié)的同學進行交流,關心每位同學的切身利益,切實做到以人為本。
二、班級活動:
(1)按照學院學生會及團委的要求舉行班會或團日活動,給同學們展示的舞臺繼續(xù)發(fā)掘人才;
(2)每周或每兩周,班級內部開展交流大會,每位同學按學號輪流介紹近兩周的學習和生活及身體情況,與同學們分享學習心得,暢所欲言;
(3)積極準備外語文化節(jié),力爭發(fā)揮我們的優(yōu)勢資源優(yōu)化整合收獲累累碩果;
(4)每月底進行書評活動,并將讀后感傳閱,學好基礎知識的同時抓緊時間多讀書提高認識水平和思想深度;
(5)春天到來之際利用節(jié)假日組織同學們徒步春游,放風箏或者野炊放松心情交流感情;
(6)至少進行一次寢室的互相交流和走訪,深入生活了解同學們的狀況,做力所能及的事;
(7)在四月份之前定下班歌,使得我班能在一個更和諧的氛圍下學習生活;
(8)五月份力爭利用周五下午時間走進恩施中學或高中對幫助他們放松心情給他們講講大學生活;
(9)利用體育課組織本班同學和其他班級進行友誼羽毛球賽或籃球賽,加強兩交流的同時,建立良好友誼,豐富生活。
三、重點工作:
重點工作是有關學習的系列活動,包括外語文化節(jié)的準備;每周英語課堂classreport的質量改善;每月的讀書交流會;班內英語話劇大賽;與__等班級的學習交流等等。我班還將建立班級特色日:例如周日晚為聽寫日,周二至周四晚自習前20分鐘為美文欣賞和新聞介紹等打造特色高效學習計劃,豐富我們的學習和生活。
自律委日常工作計劃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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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將一年來的工作,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匯報如下:
一、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在一年的工作實踐中,我深深的感到要想做好工作,就必須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論水平,我作為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始終把學習政治理論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平時,我除了參加人大機關學習和黨支部生活學習外,還堅持自學。一年來,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xxxx"重要思想,黨的xx屆五中、六中全會及最近閉幕黨的xx大精神,學習市委六屆五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學習中我堅持做到孜孜不倦、刻苦鉆研,認真做好讀書筆記,堅持看報、剪報,收集重要文章和有關學習資料,并結合實際撰寫學習心得。通過學習,不斷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覺悟,增強了政治敏銳性。
為了盡快進入角色,適應人大財經委工作,履行好財經委的職能,我利用業(yè)務時間再系統(tǒng)重溫了《會計法》、《預算法》、《審計法》的學習,并重新對《監(jiān)督法》等法律進行了研習,通過重溫式學習,我認識到做好人大財經委的工作,只有通過不斷的學習才能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自身素質,才可以在工作中有所為、有所不為,才可以把握工作的重心與得點,有的放矢地開好人大財經監(jiān)督工作。
二、履行職責所做的工作
我始終堅持在人大常委會主任,分管副主任的領導下,按照《人大常委會xx年年工作要點》,認真開展對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及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guī)情況、財政決算情況的監(jiān)督和初審。
1、做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財政預算的初審監(jiān)督工作。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財政預算的審查監(jiān)督工作,是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一年來,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財政預算的審查監(jiān)督等方面,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在人大三屆35次常委會之前,在分管領導的帶領下,初審了人民政府xx年度本級財政預算執(zhí)行及其它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上年財政決算報告,并進行了調研。在人大四屆1次常委會之前在分管領導帶領下對xx年年上半年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了初審,并進行了調研。
2、認真做好對政府相關工作法律監(jiān)督,工作監(jiān)督和調研工作。財經委圍繞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和會議議題,就政府重要工作的開展情況和貫徹實施法律、法規(guī)情況,適時組織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代表進行視察、檢查和調研工作。主要開展了《城市規(guī)劃法》、《黨委加快發(fā)展現(xiàn)代畜牧業(y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guī)貫徹實施情況和市委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了監(jiān)督檢查。實事求是的指出了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客觀實際的建議和意見,為常委會審議政府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參考資料。
3、完成了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按照換屆選舉領導小組的統(tǒng)一安排我作為指導組成員,負責二個鎮(zhèn)和東坪辦事處的換屆選舉的指導工作,并參與了這兩個選區(qū)的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的考察工作。寫出了部分考察材料。換屆選舉工作是今年人大的重要工作,在工作中我能深入基層,了解掌握分管選區(qū)的每一個代表的情況,對代表的情況做到了心中有數(shù)。按照市選舉委員會安排,在選舉工作中我還負責宣傳組的工作,通過協(xié)調廣播、電視、電信、報刊等部門大力宣傳了本屆換屆選舉工作中的典型經驗和作法,得到了領導的肯定。
一年來,我能積極的參加機關一切活動,包括公務接待、打掃衛(wèi)生、植樹勞動等,對機關的工作不分你我都能認真做好。尤其能發(fā)揮本人計算機專長,免費維修與維護單位的網(wǎng)絡終端,發(fā)揮自己的一技之長。
三、自身建設和廉潔從政情況
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業(yè)務理論知識的學習,主要對《憲法》、《監(jiān)督法》、《預算法》、《審計法》、《行政許可法》、《預算審查監(jiān)督條例》等進行了反復學習,通過堅持不斷地學習,提高了自己的整體業(yè)務素質。加強自身廉潔自律的意識,以共產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接受群眾監(jiān)督。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不利于團結的話不說,不利于團結的事不做,多做自我批評,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完成各項任務。
自律委日常工作計劃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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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執(zhí)法檢查,是指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根據(jù)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按照本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對區(qū)人民政府、區(qū)人民法院、區(qū)人民檢察院及有法律、法規(guī)授權和行政機關委托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統(tǒng)稱法律、法規(guī)實施主管機關)遵守和執(zhí)行憲法、法律、法規(guī)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法律、法規(guī)問題的決議、決定(以下簡稱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活動。
第三條執(zhí)法檢查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和講究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常委會的執(zhí)法檢查計劃,由常委會在年度工作要點中確定。
執(zhí)法檢查計劃需要個別調整時,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五條執(zhí)法檢查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組,也可以根據(jù)執(zhí)法檢查的需要,依法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條常委會的執(zhí)法檢查組,由組長、副組長、組員若干人組成,其人員在常委會與有關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可以吸收區(qū)人大代表、邀請市人大代表參加。
常委會的執(zhí)法檢查組和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可以根據(jù)需要,邀請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及有關方面人士參加工作。
參加檢查或調查的人員,在工作中涉及需要保密的內容,應予保密。
第七條執(zhí)法檢查組成員應當在執(zhí)法檢查或調查前學習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內容。
第八條常委會的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根據(jù)執(zhí)法檢查計劃擬訂實施方案。除暗訪外,應當在執(zhí)法檢查開始之日的十天以前通知有關法律、法規(guī)實施主管機關。必要時,可以建議鄉(xiāng)鎮(zhèn)人大組織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同時組織對該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九條執(zhí)法檢查應當深入實際,可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查閱案卷或者材料、抽樣調查、個別走訪或者明查暗訪等多種形式,了解法律、法規(guī)實施的情況。
第十條法律、法規(guī)實施主管機關應當認真接受檢查,提供真實情況,并向執(zhí)法檢查組和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提供有關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的書面報告、有關資料和工作上的便利。
第十一條執(zhí)法檢查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應當由法律、法規(guī)實施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有關規(guī)定辦理。執(zhí)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第十二條執(zhí)法檢查結束后,由執(zhí)法檢查組向主任會議書面報告執(zhí)法檢查情況。
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
㈠對法律、法規(guī)實施狀況的評價;
㈡對法律、法規(guī)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的分析;
㈢對糾正違法案件、處理執(zhí)法違法人員和改進執(zhí)法工作的建議;
㈣對法律、法規(guī)本身和法律、法規(guī)實施主管機關制定的配套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需要修改、補充、解釋的建議;
㈤其它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組的執(zhí)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zhí)法檢查報告,由執(zhí)法檢查組向常委會會議匯報。
常委會會議審議執(zhí)法檢查報告時,法律、法規(guī)實施主管機關的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回答詢問?/p>
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就法律、法規(guī)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質詢。
常委會對執(zhí)法檢查報告應當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zhí)法檢查報告和作出的審議意見或者決定,由常委會辦公室負責以書面形式交有關法律、法規(guī)實施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應當根據(jù)審議意見或者決定,切實改進執(zhí)法工作,并在兩個月內,或常委會會議要求的規(guī)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常委會報告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或審議意見的辦理情況。必要時由主任會議將執(zhí)行情況或辦理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zhí)法檢查報告,由常委會辦公室以書面形式交有關法律、法規(guī)實施主管機關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對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違法案件,主任會議可以交有關工作委員會或者辦公室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根據(jù)情況,要求有關法律、法規(guī)實施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并及時報告處理結果。處理結果或者辦理情況不符合要求的,主任會議可以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對特別重大的違法案件,常委會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十八條法律、法規(guī)實施主管機關應當有計劃地開展執(zhí)法自查工作,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自查情況。
自律委日常工作計劃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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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人口與計生法中沒有關于禁止代孕的條款。對此,國家衛(wèi)計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指出,此前在草案中規(guī)定嚴禁以任何形式代孕,是因為目前在代孕以及買賣、卵子等方面,雖然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庫管理辦法》這兩部規(guī)章,但位階比較低。在這些非法交易活動中,相關人易牟取暴利。國務院相關部門近年來也在進行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這方面違法行為。希望通過此次修法,能將相關工作上升到法律層面。在草案審議過程中,一些委員認為代孕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見。也有一些委員認為,關于禁止代孕等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非常必要。
張春生表示,將會同相關部門繼續(xù)加強對這個領域的管理,予以規(guī)范,嚴禁醫(yī)療機構和醫(y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嚴禁買賣、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時,還將進一步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保障正常的醫(yī)療秩序,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修改后的人口與計生法施行后,再產生新的失獨家庭怎么來處理?張春生稱,修改后的人口與計生法對于在法律施行之前的獨生子女發(fā)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家庭,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根據(jù)現(xiàn)行的相關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予以幫扶和扶助。在新法施行后,因為修改后的人口與計生法已經允許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兩個子女,所以對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再出現(xiàn)類似的情況就不再參照過去老人老辦法的辦法。
國家衛(wèi)計委指導司副司長周美林補充說,根據(jù)修改后的法律,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fā)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guī)定獲得扶助。也就是說,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只生一個子女的家庭,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即使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后,子女發(fā)生意外傷殘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規(guī)定獲得幫助和扶助。
為何還收社會撫養(yǎng)費
為何刪除“禁止代孕”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五大焦點答疑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一系列法律條文的修改,將使一些人們曾經熟悉的“規(guī)則”成為歷史。
“全面二孩”即將落地之時,“新華視點”記者就公眾關切的幾個焦點問題作了梳理和探究。
【焦點一】婚假:是否只剩3天?
修改后的計生法刪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這一條款。由于這條規(guī)定涉及面廣,引發(fā)公眾議論。
在北京一家旅行社工作的小王打算明年與男友領證結婚,她說:“法律把晚婚可以延長婚假的規(guī)定刪除了,是不是我明年結婚的話就沒幾天婚假了?”
據(jù)記者了解,現(xiàn)在人們結婚享受的假期,一是3天法定假期,此外就是來自現(xiàn)行計生法中有關延長婚假的條款。例如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人口計生法修訂鼓勵大家按照政策生育。我國男女初婚年齡已到25歲左右,初育年齡26歲以上,針對新的生育行為情況,國家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眹倚l(wèi)計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說,年齡太大,對于母嬰的安全、保健,及高齡產婦的身體健康等都不利。
那么,這是否意味著今后人們可享受的婚假只剩下3天?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認為,現(xiàn)在作此判斷為時過早。計生法修改后,還需要各地立法機關修改對應的法規(guī)或條例,那時候才會涉及具體的婚假、生育假問題,這需要一個過程。
【焦點二】社會撫養(yǎng)費:放開二孩咋還收?
現(xiàn)行計生法規(guī)定,不符合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罰款”。在此次修法過程中,此規(guī)定被保留。
“二孩都全面放開了,怎么還保留‘超生罰款’?”不少網(wǎng)友提出疑問。
“修法繼續(xù)保留社會撫養(yǎng)費在預料之中,也可以理解。因為二孩放開之后可能有人違規(guī)生育三孩、四孩等,社會撫養(yǎng)費就是針對這些人群征收的?!闭憬虅β蓭熓聞账鶎B毬蓭焻怯兴f。
據(jù)記者了解,目前各地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的標準區(qū)別很大,這也給基層的實際運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吳有水表示,修改決定中提出,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耙苑尚问矫鞔_計劃生育法執(zhí)行過程中有利于相對人原則,這是一大進步。”
【焦點三】產假:延長生育假是否會讓女性
就業(yè)更被歧視?
修改后的計生法規(guī)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生育假延長,很可能影響到用人單位對女性尤其是未婚未生育女性的態(tài)度。
28歲的黎某原本在海南??谝患宜綘I企業(yè)工作,今年懷孕后,公司的做法讓她心寒:“一開始不讓我休假,后來用扣發(fā)工資等方式逼我離職。離職后,允諾給我的工資也遲遲不到位?!崩枘硨⒐靖嫔戏ㄍゲ⒆罱K勝訴,公司才給她賠償了結?!吧粋€就這樣,生兩個豈不讓女性在職場更受歧視?”她問道。
北京大學教授陸杰華認為,有關部門在制定具體規(guī)定的時候,既要保證女性的生育假,也要考慮用人單位的訴求?!啊杜毠趧颖Wo特別規(guī)定》應作出相應修改,如果能夠明確用人單位女性的比例,效果會更好?!?/p>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翟振武則建議,把女職工生育保險劃入強制性范疇,無論用人單位是不是雇用女職工,都必須參加女職工生育保險。
【焦點四】避孕節(jié)育:是否能自己做主?
根據(jù)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計生法的決定,計生法第二十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jié)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蓖瑫r,將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中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中刪去“實施假節(jié)育手術”行為。
浙江臺州人林芝就遇到了與這些條款相關的困擾。一年前在醫(yī)院安放了節(jié)育環(huán)后,她出現(xiàn)了較為明顯的不適,到當初安放的醫(yī)院要求取環(huán)卻遭到醫(yī)院拒絕,要求必須由所在街道或單位出具證明之后才予辦理。林芝表示不能理解:“放環(huán)取環(huán)是我個人的私事,為何還要單位或街道批準?”
浙江省衛(wèi)生計生委計生管理處的潘祖光說,盡管自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各地已推行避孕方式的知情選擇,但各省或同一個省的不同地區(qū)在執(zhí)行上不平衡。有部分省份沒有修改相關條例,部分農村地區(qū)繼續(xù)推行放環(huán)結扎等長效避孕措施。
潘祖光認為,修法后最大的不同就是去掉了“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的字樣,將避孕節(jié)育由目前的突出“知情”變?yōu)橥怀觥白灾鳌?,體現(xiàn)了對公民的尊重。
“讓群眾自主選擇避孕節(jié)育措施是大大進了一步。同時也對計劃生育服務提出更多要求?!钡哉裎湔f。
此次計生法修改過程中,有關“禁止代孕”的條款令各界關注。
提交本次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正案草案中原本有這樣一條規(guī)定:禁止買賣、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然而,不少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過程中提出,對這一規(guī)定應當進行認真論證。因此,在最后表決通過的決定中,并沒有將“禁止代孕”寫入法律。
對此,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解釋說,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嚴禁以任何形式代孕等內容,“主要是因為目前在代孕以及買賣、卵子這些方面,雖然有兩部部門規(guī)章約束,一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二是人類庫管理辦法,但是畢竟部門的規(guī)章位階比較低?!?/p>
“表決以后,這部法律當中沒有涉及關于代孕的相關條款,但我們會繼續(xù)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這個領域的管理,予以規(guī)范,嚴禁醫(yī)療機構和醫(y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嚴禁買賣、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睆埓荷f,衛(wèi)生計生部門還要進一步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管理,保障正常的醫(yī)療秩序,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有專家認為,對于那些想要二孩卻不具備生育能力或不愿自己生育的家庭,放開收養(yǎng)政策通過收養(yǎng)孤兒更具有可行性?,F(xiàn)行收養(yǎng)法規(guī)定,要收養(yǎng)兒童,收養(yǎng)人必須無子女,并只能收養(yǎng)一名子女。隨著全面二孩政策實施,相應的法律也應該作出修改。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
再生育需地方規(guī)定
繼續(xù)規(guī)范輔助生殖 不鼓勵晚婚晚育
――國家衛(wèi)計委回應人口計生法修法熱點問題
新華網(wǎng)北京12月27日電 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27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會上回應了人口計生法修法的相關熱點問題。
――什么情形可以再生育?
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介紹,人口計生法修法中將再生育的有關規(guī)定授權給地方人大或其常委會進行決定。此前,各地對于再生育情形的規(guī)定有一定差異,主要是針對再婚家庭、病殘兒家庭等。要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經過批準之后才能允許再生育?!艾F(xiàn)在我們正在根據(j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總體的要求,結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當中的一些相關規(guī)定,認真梳理,加強指導,希望地方在修訂地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過程中,能夠將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確規(guī)定?!睆埓荷f。
在21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中,“禁止買賣、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引起社會爭議。而27日表決通過了的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刪除了這一擬新增的規(guī)定。
對此,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解釋說,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這一內容,“主要是因為目前在代孕以及買賣、卵子這些方面,雖然有兩部部門規(guī)章,一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二是人類庫管理辦法,但是畢竟考慮到部門的規(guī)章位階比較低,在非法的這些交易活動當中,相關人能夠獲取很多暴利,老百姓在這些方面不是非常了解。”
“表決以后,這部法律當中沒有涉及關于代孕的相關條款,但是我們會繼續(xù)會同相關部門繼續(xù)加強對這個領域的管理,予以規(guī)范,嚴禁醫(yī)療機構和醫(y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嚴禁買賣、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睆埓荷f,衛(wèi)生計生部門還進一步地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管理,保障正常的醫(yī)療秩序,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晚婚晚育有沒有獎勵?
“法律修訂之前,我們是鼓勵晚婚晚育。這次根據(jù)中央五中全會關于全面兩孩政策的部署,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經取消了相關鼓勵晚婚晚育的條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的,無論是一孩還是兩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規(guī)規(guī)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長生育假的相關獎勵,及其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睆埓荷f。
他介紹,我國當前的男女初婚年齡已經到了25歲左右,初育年齡到了26歲以上。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情況,國家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耙驗槟挲g太大,對于母嬰的安全、保健,對于高齡產婦的身體健康等方面都不利。總的來講,新法還是鼓勵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確定的是自主采取相關的避孕節(jié)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計劃?!?/p>
――新法實施后,“失獨”還有沒有扶助?
張春生介紹,對于部分家庭發(fā)生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情況,這次在人口計生法修訂規(guī)定,在本法實施之前的獨生子女家庭發(fā)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根據(jù)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按照現(xiàn)行的相關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予以幫扶和扶助?!霸谛路▽嵤┲螅凑辗傻囊?guī)定,因為已經允許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兩個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對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再出現(xiàn)類似的情況就不再參照法之前過去老人老辦法的辦法?!?/p>
國家衛(wèi)計委基層指導司副司長周美林表示,根據(jù)人口計生法修改決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fā)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guī)定獲得扶助。也就是說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前,只生一個子女的家庭,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即使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后,子女發(fā)生意外傷殘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規(guī)定獲得幫助和扶助。
中國首部反家暴法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華網(wǎng)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羅沙、白陽)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中國首部反家暴法,該法共六章38條,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
在家庭暴力的預防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強調國家以及有關組織、媒體及教育機構有責任有義務宣傳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政府及有關組織有責任有義務進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訓及預防工作;人民調解組織及用人單位,有義務對家庭糾紛、家庭矛盾進行調解;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教育應該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為及時制止家暴行為,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