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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檢身制度匯編(6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05-07 查看人數:96

入井檢身制度

有哪些

入井檢身制度是礦山安全生產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它涉及到礦工的生命安全和礦業(yè)生產的有序進行。通常,這一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核心組成部分:

1. 身份驗證:確保只有經過培訓并持有有效證件的人員才能進入礦井。

2. 健康檢查:檢查礦工的身體狀況,排除患有不適合井下工作的疾病。

3. 禁止攜帶物品:限制攜帶可能引發(fā)事故的個人物品,如火源、易燃易爆品等。

4. 安全裝備檢查:確認礦工佩戴了必要的安全帽、防護服、呼吸器等設備。

5. 設備檢查:檢查井下作業(yè)工具是否完好無損,能否正常使用。

內容是什么

實施入井檢身制度的具體流程如下:

1. 登記簽到:礦工在進入礦井前需在檢身站登記,記錄個人信息及入井時間。

2. 體檢與詢問:醫(yī)護人員對礦工進行簡單的體格檢查,并詢問其健康狀況。

3. 檢查裝備:工作人員檢查礦工的個人防護裝備,確保其符合安全標準。

4. 掃描與搜查:通過金屬探測器等設備,防止攜帶違禁物品。

5. 確認無誤后,允許礦工進入礦井,并記錄出井時間。

規(guī)范

為了保證入井檢身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企業(yè)應制定明確的操作規(guī)程,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1. 制度公示:將檢身制度公之于眾,讓每位礦工都清楚了解規(guī)定。

2. 專業(yè)培訓:對檢身人員進行專業(yè)培訓,提升他們的識別和應對能力。

3. 監(jiān)督機制:設立監(jiān)督部門,定期檢查檢身程序的執(zhí)行情況。

4. 處罰措施:對于違反規(guī)定的礦工和檢身人員,應有明確的處罰規(guī)定,以示警戒。

重要性

入井檢身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是防止井下事故的關鍵防線:

1. 保障生命安全:通過嚴格的檢查,可以防止身體不適的礦工冒險下井,減少因健康問題引發(fā)的事故。

2. 防止隱患:禁止攜帶危險物品,降低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的風險。

3. 提升效率:確保礦工配備齊全的防護裝備,提高井下作業(yè)的安全性和效率。

4. 維護秩序:規(guī)范的檢身流程有助于維護礦業(yè)生產秩序,保證生產活動的正常運行。

入井檢身制度是礦山安全生產的第一道閘門,它的執(zhí)行力度和有效性直接關乎礦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yè)的穩(wěn)定運營。

入井檢身制度范文

第1篇 入井檢身制度

第1條 檢身工要嚴守職責、嚴格檢身,時刻注意入、出井人員。

第2條 凡入、出井人員都要自覺接受井口檢身工的檢查。

第3條 發(fā)現不符合規(guī)定的一律不準入井,并向安全部門匯報,及時作出處理,入井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礦燈和自救器,定位卡、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著化纖衣服,嚴禁攜帶無措施的噴燈、焊機入井,飲酒者不得入井。

第4條 對攜帶的違禁物品進行仔細檢查,發(fā)現問題,要求其立即改正外,還要在井口安全信息中心做好記錄。

第5條 檢身工應首先對入井人員必須佩帶的儀器、裝備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要求其改正。

第6條 上、下井人員乘坐猴車必須按規(guī)定排隊出入,人員一律從等侯室上、下井,不得搶上、搶下,嚴禁超員乘坐。

第7條 外單位入井參觀學習人員必須要有礦派專人帶領,并遵守有關規(guī)定。

第8條 嚴禁閑雜人員在井口逗留。

第9條 檢身工不得脫崗必須現場交接班。交接班要交接清楚有關事項。

第2篇 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清點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井下生產安全,強化對入井人員的管理,隨時掌握和控制實際入井人數,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全資、控股煤礦。

第三條 各礦井必須使用入井人員考勤系統(tǒng)和井下人員定位系統(tǒng),

制定《井口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考勤制度》,配備檢身員和考勤員。

第二章 入井前規(guī)定

第四條 煤礦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方準入井,新工人要簽訂“師徒合同”。

第五條 臨時人員入井,要明確審批程序,進行入井培訓,配帶臨

時入井證,并由本礦人員陪同。外來人員無本礦人員陪同,不得入井。

第六條 各區(qū)隊、班組必須召開入井班前會,做好會議記錄。

第七條 入井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勞保用品,并配用礦燈、自救器、

人員定位卡等。

第三章 入井登記

第八條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考勤、登記。

第九條 煤礦要嚴格執(zhí)行上級有關入井人數的規(guī)定,并在井口公示當班入井人數。

第十條 考勤人員堅守崗位,認真履職,做好出、入井人員登記、

清點、統(tǒng)計工作。

第四章 出入井檢身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自救器、人員定位卡和礦燈者;

(二)攜帶煙草、點火物品者;

(三)穿化纖衣物者;

(四)被測試飲酒者;

(五)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疲勞上崗者;

(六)因工作、家庭及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緒不穩(wěn)定者;(七)攜帶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八)生產作業(yè)人員未持有關安全資格證者;

(九)患有不宜進行井下作業(yè)的疾病者(《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 666、667、668 條所列病癥)。

第十二條 檢身員有權對入井人員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人員

堅決不許入井;檢身員有權維持井口乘車秩序以及井口其他安全事項;檢身員應將當班檢身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做好記錄。

第五章 入井后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人員要認真執(zhí)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制度》和《領

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遇有重大安全隱患及時撤出危險區(qū)域內的所有人員。

第十四條 所有入井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煤礦三大規(guī)程,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yè)、不違反勞動紀律。作業(yè)人員要虛心接受安檢人員的檢查。

第六章 其它規(guī)定

第十五條 煤礦要支持考勤員、檢身員、安檢員的工作,嚴格入井人員管理。

第十六條 煤礦要做好頭燈、自救器、人員定位卡的發(fā)放、回收統(tǒng)計工作,出現意外及時匯報。

第十七條 礦調度室根據相關意外匯報立即通知值班領導,同時要

組織隊組、考勤部門、礦燈發(fā)放室進行核查,確定具體的人員、所屬單位、去向及工作任務,以便迅速查找。

第十八條 各二級公司、煤礦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和處罰辦法。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3篇 煤礦入井檢身出入井清點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井下生產安全,強化對入井人員的管理,隨時掌握和控制實際入井人數,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全資、控股煤礦。

第三條 各礦井必須使用入井人員考勤系統(tǒng)和井下人員定位系統(tǒng),

制定《井口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考勤制度》,配備檢身員和考勤員。

第二章 入井前規(guī)定

第四條 煤礦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方準入井,新工人要簽訂“師徒合同”。

第五條 臨時人員入井,要明確審批程序,進行入井培訓,配帶臨

時入井證,并由本礦人員陪同。外來人員無本礦人員陪同,不得入井。

第六條 各區(qū)隊、班組必須召開入井班前會,做好會議記錄。

第七條 入井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勞保用品,并配用礦燈、自救器、

人員定位卡等。

第三章 入井登記

第八條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考勤、登記。

第九條 煤礦要嚴格執(zhí)行上級有關入井人數的規(guī)定,并在井口公示當班入井人數。

第十條 考勤人員堅守崗位,認真履職,做好出、入井人員登記、

清點、統(tǒng)計工作。

第四章 出入井檢身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自救器、人員定位卡和礦燈者;

(二)攜帶煙草、點火物品者;

(三)穿化纖衣物者;

(四)被測試飲酒者;

(五)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疲勞上崗者;

(六)因工作、家庭及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緒不穩(wěn)定者;(七)攜帶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八)生產作業(yè)人員未持有關安全資格證者;

(九)患有不宜進行井下作業(yè)的疾病者(《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 666、667、668 條所列病癥)。

第十二條 檢身員有權對入井人員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人員

堅決不許入井;檢身員有權維持井口乘車秩序以及井口其他安全事項;檢身員應將當班檢身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做好記錄。

第五章 入井后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人員要認真執(zhí)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制度》和《領

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遇有重大安全隱患及時撤出危險區(qū)域內的所有人員。

第十四條 所有入井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煤礦三大規(guī)程,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yè)、不違反勞動紀律。作業(yè)人員要虛心接受安檢人員的檢查。

第六章 其它規(guī)定

第十五條 煤礦要支持考勤員、檢身員、安檢員的工作,嚴格入井人員管理。

第十六條 煤礦要做好頭燈、自救器、人員定位卡的發(fā)放、回收統(tǒng)計工作,出現意外及時匯報。

第十七條 礦調度室根據相關意外匯報立即通知值班領導,同時要

組織隊組、考勤部門、礦燈發(fā)放室進行核查,確定具體的人員、所屬單位、去向及工作任務,以便迅速查找。

第十八條 各二級公司、煤礦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和處罰辦法。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4篇 煤礦入井檢身制度范本

1、檢身員由把鉤工擔任,按時執(zhí)行,入井檢身制度。

2、檢身員必須認真負責,不循私情,要做到入井人員人人必檢。

3、所有人員都必須接受檢身員的檢查。

4、檢身員有權對違章或擾亂阻撓檢身員工作的人員進行處罰。

5、檢身員必須做到考勤人數、入井人數和領燈人數三對口。

6、檢身員要耐心細致地對待本職工作,決不準許任何人將煙、火等一切易燃品帶入井下,更不能將雷管、火藥帶到井上。如發(fā)現有上述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追究檢身員的責任,按懲處規(guī)定處罰。

7、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第5篇 煤礦入井檢身制度

1、檢身員由把鉤工擔任,按時執(zhí)行,入井檢身制度。

2、檢身員必須認真負責,不循私情,要做到入井人員人人必檢。

3、所有人員都必須接受檢身員的檢查。

4、檢身員有權對違章或擾亂阻撓檢身員工作的人員進行處罰。

5、檢身員必須做到考勤人數、入井人數和領燈人數三對口。

6、檢身員要耐心細致地對待本職工作,決不準許任何人將煙、火等一切易燃品帶入井下,更不能將雷管、火藥帶到井上。如發(fā)現有上述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追究檢身員的責任,按懲處規(guī)定處罰。

7、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第6篇 入井檢身制度范本

第1條 檢身工要嚴守職責、嚴格檢身,時刻注意入、出井人員。

第2條 凡入、出井人員都要自覺接受井口檢身工的檢查。

第3條 發(fā)現不符合規(guī)定的一律不準入井,并向安全部門匯報,及時作出處理,入井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礦燈和自救器,定位卡、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著化纖衣服,嚴禁攜帶無措施的噴燈、焊機入井,飲酒者不得入井。

第4條 對攜帶的違禁物品進行仔細檢查,發(fā)現問題,要求其立即改正外,還要在井口安全信息中心做好記錄。

第5條 檢身工應首先對入井人員必須佩帶的儀器、裝備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要求其改正。

第6條 上、下井人員乘坐猴車必須按規(guī)定排隊出入,人員一律從等侯室上、下井,不得搶上、搶下,嚴禁超員乘坐。

第7條 外單位入井參觀學習人員必須要有礦派專人帶領,并遵守有關規(guī)定。

第8條 嚴禁閑雜人員在井口逗留。

第9條 檢身工不得脫崗必須現場交接班。交接班要交接清楚有關事項。

入井檢身制度匯編(6篇范文)

入井檢身制度是礦山安全生產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它涉及到礦工的生命安全和礦業(yè)生產的有序進行。通常,這一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核心組成部分:1. 身份驗證:確保只有經過培訓并持有有效證件的人員才能進入礦井。2. 健康檢查:檢查礦工的身體狀況,排除患有不適合井下工作的疾病。 3. 禁止攜帶物品:限制攜帶可能引發(fā)事故的個人物品,如火源、易燃易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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