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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調查制度匯編9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65

安全事故調查制度

重要性和意義

安全制度是企業(yè)穩(wěn)健運營的基石,它如同一盞明燈,照亮了我們規(guī)避風險的道路。安全制度不僅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業(yè)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xiàn)。它通過預防和控制潛在的危險,降低事故發(fā)生的概率,從而維護生產秩序,確保企業(yè)的經濟效益。有效的安全制度能夠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促進團隊協(xié)作,構建和諧的工作環(huán)境,進而提升企業(yè)的整體競爭力。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安全操作規(guī)程:詳盡規(guī)定各崗位的操作步驟,防止因誤操作導致事故。

2. 應急預案:預先設定應對突發(fā)事件的策略,確??焖夙憫?。

3. 安全培訓制度:定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強化員工安全意識。

4. 危險源識別與管理:識別并控制可能引發(fā)事故的源頭,防患于未然。

5. 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并消除隱患。

注意事項

1. 制度應明確、具體,避免模糊不清,以便員工理解和執(zhí)行。

2. 制度需定期更新,適應企業(yè)變化和發(fā)展。

3. 制度的執(zhí)行力度至關重要,必須有嚴格的監(jiān)督和考核機制。

4. 員工參與是關鍵,鼓勵反饋意見,使制度更加實用有效。

5. 制度的實施需要管理層的全力支持,以身作則,示范安全行為。

在制定安全制度時,我們應注重其實用性,避免過于繁瑣,同時要兼顧靈活性,以應對各種復雜的實際情況。只有這樣,我們的安全制度才能真正成為企業(yè)安全的守護者。

安全事故調查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規(guī)范

第一條 為了做好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各部門負責人。

第三條 事故分類。根據安全事故發(fā)生的情形和導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將安全事故分為以下四類。(一)火災事故。指燃燒失去控制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二)因工傷亡事故。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造成車輛損壞,人身傷亡或貨物損失的事故。

(四)設備事故。指生產裝置、動力設備、電器、管道等發(fā)生故障、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停產的事故。第四條 事故等級的劃分:

(一)火災事故。按國家相關制度規(guī)定,火災事故劃分為以下三類: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火災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傷2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傷10人以上;

⑷受災30戶以上;

⑸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火災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傷1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傷5人以上;

⑷受災15戶以上;

⑸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

3、不具有上列兩項情形的事故為一般火災事故。

(二)因工傷亡事故

1 、輕傷事故。指受傷者因傷損失一個工作日以上但不構成重傷的傷害事故;

2 、重傷事故。指造成人體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傷的傷害。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⑴醫(yī)師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⑵傷勢嚴重,需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⑶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面積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⑷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骨折),嚴重腦震蕩;

⑸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jié);另四指任何一指軋斷兩節(jié)或任何兩指軋斷一節(jié);局部肌腱受傷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殘廢可能的;

⑺腳部受傷:腳趾軋斷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傷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殘廢可能的;

⑻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的;

⑼其他傷害經醫(yī)師診斷認為受傷較重,可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報主管安全部門審定。 (三)死亡事故

⑴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⑵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重傷、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⑶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

⑴一般交通事故。指未造成人員死亡或財產損失3萬元以下的事故;

⑵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⑶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含11人),或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含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含5人)以上,或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條 事故報告程序

(一)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部門應及時采取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在1小時內將事故報告保衛(wèi)科及公司安全保衛(wèi)科。

(二)重、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保衛(wèi)科負責上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安全領導小組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三)事故發(fā)生后,屬被保險對象的,負責投保事務的有關人員按保險規(guī)定上報保險公司備案。

第六條 事故調查。公司安全保衛(wèi)科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有上級事故調查組參與調查的要積極配合調查,收集整理好有關的資料,包括事故現(xiàn)場檢查記錄、旁證材料、照片、儀表記錄、會議記錄、事故報告書等。

第七條 事故分析。事故調查結束后,公司安全保衛(wèi)科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分析,并將事故分析報告報安全領導小組。事故分析報告包括事故種類、事故級別、發(fā)生原因、責任劃分、初步處理意見等。

第八條 事故處理

(一)事故處理的原則。各類事故發(fā)生后,必須實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員工未接受安全教育不放過;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過。

(二)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和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劃分有關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

(三)下列原因由直接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⑴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違章作業(yè)、冒險蠻干、不服從管理的,不論發(fā)生事故與否,均追究指揮人員和當事人責任;

⑵擅離職守,擅自開動他人操作的設備;擅自拆除、毀壞或不使用安全防護裝置、信號、保險裝置的;⑶對發(fā)現(xiàn)及限期整改的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認真徹底,或拖廷執(zhí)行安全指令的;

⑷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信號、奔跑作業(yè)、供料速度過快、超速開車、酒后作業(yè);

⑸盲目使用不安全設備、設施,手代替工具操作,物體存放不當;

⑹冒險進入危險場所、攀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規(guī)定穿戴勞保用品;

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冒險作業(yè)、施工。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單位或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⑴未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指派無證人員操作設備或進行特種作業(yè);

⑵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未按規(guī)定檢查設備、安全設施及作業(yè)工具;

⑶作業(yè)條件環(huán)境惡劣、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或有缺陷;

⑷規(guī)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健全或貫徹執(zhí)行力度不夠;

⑸違反職業(yè)禁忌癥的規(guī)定安排達不到崗位素質的人員上崗、勞動組合不合理、工人連續(xù)作業(yè)時間太長;⑹設計有錯誤或施工中違反設計規(guī)定、削減安全衛(wèi)生設施;

⑺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力,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工傷事故由公司及各獨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⑴安全工作無人負責、管理混亂;

⑵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不健全;

⑶對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反映的安全隱患不及時有效處理;

⑷重大施工作業(yè)中未制訂、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⑸玩忽職守、嚴重瀆職、忽視職工安全健康及勞動條件改善。

(六)公司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調查及處理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⑴事故簡明情況報告;

⑵事故現(xiàn)場調查記錄;

⑶事故詳細調查分析報告;

⑷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⑸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或決定;

⑹預防事故重復發(fā)生措施;

⑺事故調查全體人員簽名;

⑻傷亡人員診斷書;

⑼事故現(xiàn)場照片、錄像,傷害部位圖;

⑽事故現(xiàn)場平面圖;

⑾人證材料;

⑿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⒀直接經濟損失論證材料;

⒁受處分人員檢查材料;

⒂事故處理結案材料;

⒃單純輕傷、重傷事故只須具備1-8項的內容。

第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辦公室。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 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及處理制度

為及時了解和妥善處理好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項目發(fā)生因工傷亡事故,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工程項目經理。

2、工程項目經理或值班經理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要迅速趕到事故現(xiàn)場,指揮搶救受傷人員,把受傷人員及時送到就近醫(yī)院搶救,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如不能趕往事故現(xiàn)場,應委派相關人員代替處理。

3、交叉施工的工程項目,在主要責任分不清的情況下,各自上報直接上級主管部門。

4、報告內容:

1)事故發(fā)生的單位工程名稱、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現(xiàn)場情況。

3)事故類別;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

6)事故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5、發(fā)生死亡事故或重大責任事故,工程項目部與上級主管部門取得聯(lián)系并報當地公安部門的相應部門備案,并協(xié)助調查。

6、輕傷事故由項目部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結果48小時內報上級主管部門,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7、重傷、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工程項目部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組成工程項目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積極配合政府和上級調查組的調查和處理。

8、事故發(fā)生后,工程項目負責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xiàn)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件、痕跡、狀態(tài)等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者需要移動現(xiàn)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xiàn)場標志。

9、對發(fā)生傷亡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現(xiàn)場,阻撓、干擾調查組正常工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工程項目經理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工程項目發(fā)生因工傷亡事故后,應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進行部分或全面停產整頓。

第3篇 安全事故調查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及時報告和順利調查,維護企業(yè)財產和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根據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具體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事故,系指在我局負責的生產區(qū)域或與我局有關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肥鹿省⒙殬I(yè)病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條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查分為四種:

(一)輕傷、重傷事故調查。

(二)死亡事故調查。

(三)重大死亡事故調查。

(四)特大事故調查

第四章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xiàn)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xiàn)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xiàn)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xiàn)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相。

第二章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 輕傷、重傷事故調查,由各項目部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七條 死亡事故調查,由工程局安監(jiān)辦、監(jiān)察處、工會及相關處室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八條 重大死亡和特大死亡事故調查。由集團公司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事故發(fā)生地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公安部門、監(jiān)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應邀請人民檢察機關派員參加。必要時,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協(xié)助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財產損失 的評估工作。

第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發(fā)生后,按《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有關調查程序進行調查。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組織技術鑒定;

(二)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三)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者;

(四)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五)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fā)生單位、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條 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十日內,應當將調查報告報送批準組成調查組的有關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十四條 事故處理完畢后,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盡快寫出詳細的事故處理報告,按程序逐級上報。

第三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xiàn)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資料的,以及提供偽證的,由工程局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由工程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造成重大事故承擔直接責任的單位,由工程局根據調查組的建議,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設技術安全措施,并依據有關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重大事故中屬于特別重大事故者,其報告、調查程序,執(zhí)行國務院發(fā)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及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監(jiān)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4篇 安全事故調查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及時報告和順利調查,維護企業(yè)財產和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根據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具體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事故,系指在我局負責的生產區(qū)域或與我局有關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危化品事故、職業(yè)病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條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查分為四種:

(一)輕傷、重傷事故調查。

(二)死亡事故調查。

(三)重大死亡事故調查。

(四)特大事故調查

第四章?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xiàn)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xiàn)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xiàn)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xiàn)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相。

第二章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 輕傷、重傷事故調查,由各項目部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七條? 死亡事故調查,由工程局安監(jiān)辦、監(jiān)察處、工會及相關處室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八條? 重大死亡和特大死亡事故調查。由集團公司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事故發(fā)生地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公安部門、監(jiān)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應邀請人民檢察機關派員參加。必要時,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協(xié)助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財產損失 的評估工作。

第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發(fā)生后,按《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有關調查程序進行調查。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組織技術鑒定;

(二)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三)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者;

(四)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五)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fā)生單位、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條 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十日內,應當將調查報告報送批準組成調查組的有關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十四條 事故處理完畢后,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盡快寫出詳細的事故處理報告,按程序逐級上報。

第三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xiàn)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資料的,以及提供偽證的,由工程局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由工程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造成重大事故承擔直接責任的單位,由工程局根據調查組的建議,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設技術安全措施,并依據有關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重大事故中屬于特別重大事故者,其報告、調查程序,執(zhí)行國務院發(fā)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及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監(jiān)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5篇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制度

事故調查分析制度主要由以下四方面組成:

1. 事故調查分析的目的和原則

掌握事故情況,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擬定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fā)生。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和責任領導沒受到處理不放過。

2. 事故調查程序

(1)現(xiàn)場處理

a. 事故發(fā)生后,應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b. 認真保護現(xiàn)場。凡與事故事故有關的物體、狀態(tài)、痕跡,均不得破壞。

c. 需要移動現(xiàn)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xiàn)場標志。

(2) 物證收集

a. 現(xiàn)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

b. 所有物證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c. 所有現(xiàn)場物證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等。

d. 對健康有危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原始物證的安全防護措施。

(3)有關事故材料的搜集

a. 與事故鑒別、記錄有關的材料。

① 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和地點;

②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個人基本情況;

③ 受害人和肇事者工作的基本情況;

④ 受害人和肇事者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情況;

⑤ 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

b. 與事故有關的事實

① 事故發(fā)生前機械、設備、設施等的狀況;

② 事故發(fā)生前現(xiàn)場所有材料的性能及狀況;

③ 事故發(fā)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④ 有關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guī)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其執(zhí)行情況;

⑤ 有關工作環(huán)境的狀況;

⑥ 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其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等;

⑦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事實或因素。

(4)人證材料搜集

(5)現(xiàn)場攝影

(6)事故圖

包括事故現(xiàn)場示意圖、工藝流程圖、受傷者位置圖等。

3.事故分析

(1)分析步驟

a. 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

b. 傷害狀況分析:

① 受傷部位;

② 受傷性質;

③ 起因物;

④ 致害物;

⑤ 不安全狀態(tài);

⑥ 不安全行為。

c.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d.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e. 確定事故責任者。

(2)事故原因分析

a. 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人的不安全行為。

b. 事故的間接為管理缺陷。間接原因是直接原因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因此,也認為其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通常分為以下幾項原因:

① 技術和設計有缺陷——工業(yè)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②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③勞動組織不合理;

④ 對現(xiàn)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

⑤沒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者不健全;

⑥ 安全防護設施缺少或有缺陷;

⑦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⑧ 生產場所環(huán)境不良;

⑨ 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

c. 在分析事故時,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找出事故的全部原因;在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在確定主要原因時,要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比較在事故中,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哪一個對于事故的發(fā)生起了主要作用,起主要作用者為主要原因。

(3)事故責任分析

a.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b. 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c. 根據事故后果和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4.事故結案、歸檔

當事故處理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1)職工工傷事故登記表;

(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3)事故現(xiàn)場調查記錄、圖紙等;

(4)物證、人證材料;

(5)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6)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7)醫(y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8)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等;

(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等;

(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等;

(11)事故調查組成員姓名、職務。

第6篇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guī)范安全、環(huán)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安全、環(huán)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術語和定義

3.1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fā)生的意外的突發(fā)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傷害、職業(yè)病、財產損失或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3.2 環(huán)境污染:指由于單位或個人原因致使環(huán)境受到污染,造成人員傷害和經濟損失,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3.3“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4.管理內容

4.1 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

4.1.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對道路交通安全、火災、特種設備和環(huán)境污染事故的分類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分類。

4.2 事故的報告

4.2.1 事故報告范圍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應按規(guī)定報告:

4.2.1.1 火災事故;

4.2.1.2 因工傷亡事故;

4.2.1.3 在生產經營中發(fā)生職工中毒事故;

4.2.1.4 職業(yè)??;

4.2.1.5 機器設備、設施損壞事故;

4.2.1.6 交通事故;

4.2.1.7 被盜案件;

4.2.1.8 被騙案件;

4.2.1.9 原輔材料、產成品損壞事故;

4.2.1.10 環(huán)境污染事故;

4.2.1.11 輕傷事故或其他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

4.2.2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2.3 事故報告流程

4.2.3.1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司生產部,由生產部向公司負責人報告,并于1小時內向屬地安全監(jiān)管職能部門報告。

4.2.3.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4.2.3.4 公司各級人員接到報告,應記錄事故報告的時間、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情況、經過及事故處置情況等重要信息。

4.2.3.5 發(fā)生事故后公司必須在24小時內按事故報告的內容向家具園區(qū)生產部門和屬地安全監(jiān)管職能部門遞交書面報告。

4.2.4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4.2.4.1 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4.2.4.2 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xiàn)場情況;

4.2.4.3 事故的簡要經過;

4.2.4.4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2.4.5 已經采取的措施;

4.2.4.6 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2.5事故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3事故的救援

4.3.1 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事故類別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在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后,組織搶救人員和物資,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3.2 事故發(fā)生后,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xiàn)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xiàn)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xiàn)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xiàn)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xiàn)場重要痕跡、物證。

4.4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和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

4.4.1 事故調查的權限

4.4.1.1發(fā)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fā)生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4.1.2發(fā)生一般以下等級事故(包括輕傷事故),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生產部門、工會、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4.4.2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擔任。事故調查組實行事故調查組長負責制。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4.3 公司調查組應履行下列職責:

4.4.3.1 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4.4.3.2 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4.4.3.3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4.3.4 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4.3.5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4.4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4.4.4.1 事故發(fā)生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4.4.2 事故調查中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4.4.3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fā)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4.4.5 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4.6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4.4.6.1 事故發(fā)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4.4.6.2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4.6.3 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4.6.4 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4.6.5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6.6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4.4.7 由行業(yè)上級部門或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進行的調查,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行業(yè)上級部門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由公司組織進行調查處理的,完成處理后即結束。

4.4.8 公司需報行業(yè)上級部門或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能部門的,應及時報其備案。由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的相關資料應由公司生產部歸檔保存。

4.5 事故處理

4.5.1 凡是由政府或行業(yè)上級部門組織進行調查的,以政府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復或行業(yè)上級部門的處理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4.5.2 由公司組織進行調查的,按《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責任追究。需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復的,以批復處理的決定對相關的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4.5.3 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4.6 事故的教育

不論事故大小,事故部門負責人應在事故發(fā)生后,對事故開展調查分析,及時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按“四不放過”原則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吸取教訓。

4.7 對因工傷亡人員的工傷管理由行政部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和處理。

第7篇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制度

1.對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認真地進行處理。

2.工程項目發(fā)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有關管理人員應首先迅速組織搶險排險,搶救遇險受傷人員,防止險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xiàn)場。

3.工程項目發(fā)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地方、行業(yè)及總公司規(guī)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報告程序,迅速、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及地方有關部門報告,不準瞞報、虛報和拖延不報。重傷及以上安全事故必須在發(fā)生后立即上報企業(yè)負責人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由企業(yè)負責人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發(fā)生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必須于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上報工程局。

4.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4.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4.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xiàn)場情況;

4.3事故的簡要經過;

4.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5已經采取的措施;

4.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5.月、季、年傷亡事故統(tǒng)計報表,報告期截止到25日,報表于當月的30日前必須送達工程局。重傷及以上事故調查報告書要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三十天內上報。

6.工程項目發(fā)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地方、行業(yè)及總公司規(guī)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制定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fā)生的防范措施。

7.在事故調查中,工程項目經理部負責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人證,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xiàn)場查證。事故現(xiàn)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xiàn)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8.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對隱瞞事故不報者,一經查實,應對有關責任人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方的,要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8篇 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做好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各部門負責人。

第三條 事故分類。根據安全事故發(fā)生的情形和導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將安全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一)火災事故。指燃燒失去控制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二)因工傷亡事故。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造成車輛損壞,人身傷亡或貨物損失的事故。

(四)設備事故。指生產裝置、動力設備、電器、管道等發(fā)生故障、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停產的事故。 第四條 事故等級的劃分:

(一)火災事故。按國家相關制度規(guī)定,火災事故劃分為以下三類: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火災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傷2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傷10人以上;

⑷受災30戶以上;

⑸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火災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傷1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傷5人以上;

⑷受災15戶以上;

⑸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

3、不具有上列兩項情形的事故為一般火災事故。

(二)因工傷亡事故

1 、輕傷事故。指受傷者因傷損失一個工作日以上但不構成重傷的傷害事故;

2 、重傷事故。指造成人體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傷的傷害。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⑴醫(yī)師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⑵傷勢嚴重,需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⑶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面積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骨折),嚴重腦震蕩;

⑸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jié);另四指任何一指軋斷兩節(jié)或任何兩指軋斷一節(jié);局部肌腱受傷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殘廢可能的;

⑺腳部受傷:腳趾軋斷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傷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殘廢可能的;

⑻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的;

⑼其他傷害經醫(yī)師診斷認為受傷較重,可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報主管安全部門審定。 (三)死亡事故

⑴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⑵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重傷、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⑶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

⑴一般交通事故。指未造成人員死亡或財產損失3萬元以下的事故;

⑵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⑶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含11人),或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含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含5人)以上,或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條 事故報告程序

(一)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部門應及時采取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在1小時內將事故報告保衛(wèi)科及公司安全保衛(wèi)科。

(二)重、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保衛(wèi)科負責上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安全領導小組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三)事故發(fā)生后,屬被保險對象的,負責投保事務的有關人員按保險規(guī)定上報保險公司備案。

第六條 事故調查。公司安全保衛(wèi)科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有上級事故調查組參與調查的要積極配合調查,收集整理好有關的資料,包括事故現(xiàn)場檢查記錄、旁證材料、照片、儀表記錄、會議記錄、事故報告書等。

第七條 事故分析。事故調查結束后,公司安全保衛(wèi)科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分析,并將事故分析報告報安全領導小組。事故分析報告包括事故種類、事故級別、發(fā)生原因、責任劃分、初步處理意見等。

第八條 事故處理

(一)事故處理的原則。各類事故發(fā)生后,必須實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員工未接受安全教育不放過;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過。

(二)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和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劃分有關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

(三)下列原因由直接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⑴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違章作業(yè)、冒險蠻干、不服從管理的,不論發(fā)生事故與否,均追究指揮人員和當事人責任;

⑵擅離職守,擅自開動他人操作的設備;擅自拆除、毀壞或不使用安全防護裝置、信號、保險裝置的; ⑶對發(fā)現(xiàn)及限期整改的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認真徹底,或拖廷執(zhí)行安全指令的;

⑷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信號、奔跑作業(yè)、供料速度過快、超速開車、酒后作業(yè);

⑸盲目使用不安全設備、設施,手代替工具操作,物體存放不當;

⑹冒險進入危險場所、攀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規(guī)定穿戴勞保用品;

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冒險作業(yè)、施工。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單位或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⑴未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指派無證人員操作設備或進行特種作業(yè);

⑵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未按規(guī)定檢查設備、安全設施及作業(yè)工具;

⑶作業(yè)條件環(huán)境惡劣、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或有缺陷;

⑷規(guī)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健全或貫徹執(zhí)行力度不夠;

⑸違反職業(yè)禁忌癥的規(guī)定安排達不到崗位素質的人員上崗、勞動組合不合理、工人連續(xù)作業(yè)時間太長; ⑹設計有錯誤或施工中違反設計規(guī)定、削減安全衛(wèi)生設施;

⑺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力,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工傷事故由公司及各獨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⑴安全工作無人負責、管理混亂;

⑵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不健全;

⑶對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反映的安全隱患不及時有效處理;

⑷重大施工作業(yè)中未制訂、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⑸玩忽職守、嚴重瀆職、忽視職工安全健康及勞動條件改善。

(六)公司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調查及處理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⑴事故簡明情況報告;

⑵事故現(xiàn)場調查記錄;

⑶事故詳細調查分析報告;

⑷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⑸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或決定;

⑹預防事故重復發(fā)生措施;

⑺事故調查全體人員簽名;

⑻傷亡人員診斷書;

⑼事故現(xiàn)場照片、錄像,傷害部位圖;

⑽事故現(xiàn)場平面圖;

⑾人證材料;

⑿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⒀直接經濟損失論證材料;

⒁受處分人員檢查材料;

⒂事故處理結案材料;

⒃單純輕傷、重傷事故只須具備1-8項的內容。

第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辦公室。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 日起執(zhí)行。

第9篇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制度范本

事故調查分析制度主要由以下四方面組成:

1. 事故調查分析的目的和原則

掌握事故情況,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擬定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fā)生。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和責任領導沒受到處理不放過。

2. 事故調查程序

(1)現(xiàn)場處理

a.事故發(fā)生后,應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b.認真保護現(xiàn)場。凡與事故事故有關的物體、狀態(tài)、痕跡,均不得破壞。

c.需要移動現(xiàn)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xiàn)場標志。

(2) 物證收集

a.現(xiàn)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

b.所有物證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c.所有現(xiàn)場物證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等。

d.對健康有危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原始物證的安全防護措施。

(3)有關事故材料的搜集

a. 與事故鑒別、記錄有關的材料。

① 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和地點;

②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個人基本情況;

③受害人和肇事者工作的基本情況;

④受害人和肇事者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情況;

⑤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

b.與事故有關的事實

①事故發(fā)生前機械、設備、設施等的狀況;

② 事故發(fā)生前現(xiàn)場所有材料的性能及狀況;

③ 事故發(fā)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④ 有關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guī)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其執(zhí)行情況;

⑤ 有關工作環(huán)境的狀況;

⑥ 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其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等;

⑦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事實或因素。

(4)人證材料搜集

(5)現(xiàn)場攝影

(6)事故圖

包括事故現(xiàn)場示意圖、工藝流程圖、受傷者位置圖等。

3.事故分析

(1)分析步驟

a.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

b.傷害狀況分析:

①受傷部位;

② 受傷性質;

③ 起因物;

④ 致害物;

⑤ 不安全狀態(tài);

⑥ 不安全行為。

c.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d.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e.確定事故責任者。

(2)事故原因分析

a.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人的不安全行為。

b.事故的間接為管理缺陷。間接原因是直接原因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因此,也認為其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通常分為以下幾項原因:

① 技術和設計有缺陷——工業(yè)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②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③勞動組織不合理;

④ 對現(xiàn)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

⑤沒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者不健全;

⑥ 安全防護設施缺少或有缺陷;

⑦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⑧ 生產場所環(huán)境不良;

⑨ 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

c.在分析事故時,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找出事故的全部原因;在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在確定主要原因時,要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比較在事故中,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哪一個對于事故的發(fā)生起了主要作用,起主要作用者為主要原因。

(3)事故責任分析

a.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b. 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c. 根據事故后果和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4.事故結案、歸檔

當事故處理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1)職工工傷事故登記表;

(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3)事故現(xiàn)場調查記錄、圖紙等;

(4)物證、人證材料;

(5)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6)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7)醫(y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8)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等;

(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等;

(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等;

(11)事故調查組成員姓名、職務。

安全事故調查制度匯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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