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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匯編范本(4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59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下架退市制度范本

重要性和意義

食品安全是企業(yè)生存的基石,它關乎消費者的健康,也直接影響著我們的品牌形象和市場信任度。不合格食品的流通不僅會損害消費者權益,也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建立并執(zhí)行嚴格的食品安全下架退市制度,是保障公眾健康、維護企業(yè)信譽的必要舉措。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食品質量檢測:定期對庫存食品進行質量抽檢,確保其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

2. 問題食品追蹤:一旦發(fā)現質量問題,立即追溯源頭,確定問題批次。

3. 下架程序:對不合格食品迅速下架,避免流入市場。

4. 退貨處理:制定詳細的退貨流程,確保問題食品得到妥善處理。

5. 消費者通知:及時向消費者通報問題,防止?jié)撛陲L險。

6. 內部整改:分析問題原因,強化質量控制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fā)生。

注意事項

1. 制度執(zhí)行必須公正公平,不能因短期利益而妥協(xié)食品安全。

2. 員工培訓至關重要,確保全員理解并遵守制度。

3. 保持與監(jiān)管機構的溝通,了解最新法規(guī),確保制度合規(guī)。

4. 制度應具有靈活性,能適應新的食品安全挑戰(zhàn)。

5. 記錄管理,詳細記錄每一步驟,以備查證。

實施這些制度,我們不僅能保護消費者,也能提升企業(yè)的自我監(jiān)管能力,彰顯我們的社會責任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贏得消費者的長久信賴。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下架退市制度范本

第1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下架退市制度范本

一、如發(fā)現經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過期、漏氣),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廠家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報情況,符合生產廠家所規(guī)定的下架退市條件,開具下架退市憑證,立即下架退市。

二、倉庫保管員憑配送中心開具的下架退市憑證,對下架退市食品進行核對無誤后,將下架退市食品存放于退貨庫區(qū)。

三、符合下架、退市管理的食品,下架退市食品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并建立下架退市食品管理臺帳,其內容應包括該下架退市食品的基本情況及下架退市原因、處理結果等內容。

四、符合下架、退市的食品(過期、漏氣),將下架退市食品退回生產廠家,生產廠家應當對下架退市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將食品下架退市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報告。

五、配送退回的食品質量驗收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的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校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七、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烏魯木齊曙光有限公司

第2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召回及停止經營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管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條 發(fā)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第二條所列的食品,應停止銷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并登記造冊;

(二)將標識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退回供貨方

(三)將質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市場開辦者或者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四)可能造成安全衛(wèi)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的質檢、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五)食品經營者對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應當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yè)場所內公示,通知消費者退貨。

第四條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經營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xù)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五條 堅決杜絕未按照規(guī)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責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改頭換面繼續(xù)銷售的行為。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第3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一、如發(fā)現經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過期、漏氣),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廠家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報情況,符合生產廠家所規(guī)定的下架退市條件,開具下架退市憑證,立即下架退市。

二、倉庫保管員憑配送中心開具的下架退市憑證,對下架退市食品進行核對無誤后,將下架退市食品存放于退貨庫區(qū)。

三、符合下架、退市管理的食品,下架退市食品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并建立下架退市食品管理臺帳,其內容應包括該下架退市食品的基本情況及下架退市原因、處理結果等內容。

四、符合下架、退市的食品(過期、漏氣),將下架退市食品退回生產廠家,生產廠家應當對下架退市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將食品下架退市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報告。

五、配送退回的食品質量驗收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的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校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七、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烏魯木齊曙光有限公司

第4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召回停止經營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管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條 發(fā)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第二條所列的食品,應停止銷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并登記造冊;

(二)將標識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退回供貨方

(三)將質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市場開辦者或者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四)可能造成安全衛(wèi)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的質檢、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五)食品經營者對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應當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yè)場所內公示,通知消費者退貨。

第四條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經營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xù)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五條堅決杜絕未按照規(guī)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責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改頭換面繼續(xù)銷售的行為。

單位名稱(蓋章):

年月日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匯編范本(4篇范文)

一、如發(fā)現經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過期、漏氣),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廠家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報情況,符合生產廠家所規(guī)定的下架退市條件,開具下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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