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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船舶公司三級動火審批制度(5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05-06 查看人數:80

某船舶公司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體系如何搭建

在構建某船舶公司的三級動火審批制度時,我們首先要明確目標,確保安全作業(yè)的同時優(yōu)化生產流程。這一制度應涵蓋三個級別——初級、中級和高級動火作業(yè),分別對應不同的風險等級和審批權限。每個級別需詳細規(guī)定動火作業(yè)的范圍、條件、責任人及審批程序。

體系框架

該制度框架應包含以下部分:

1. 定義動火作業(yè)的分類和定義,明確各級別動火的適用場景。

2. 明確審批流程,包括申請、審核、批準和監(jiān)督等環(huán)節(jié)。

3. 制定安全操作規(guī)程,包括作業(yè)前的安全檢查、作業(yè)過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響應計劃。

4. 設立責任體系,確定各級審批人的職責和權限。

5. 建立定期評估和修訂機制,確保制度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重要性和意義

三級動火審批制度對于船舶公司至關重要,它能有效預防火災事故,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財產安全。通過嚴格的審批,可以減少潛在風險,提高作業(yè)效率,同時也能強化員工的安全意識,形成良好的安全生產文化。

制度格式

制度的編寫應遵循清晰、簡潔的原則,采用標準的公文格式,包括標題、正文和附件。正文部分應采用條款式結構,每一項規(guī)定應有明確的編號,如“1. 動火作業(yè)分類”,“2. 審批流程”等。附件可以包含各類動火作業(yè)的安全檢查清單和審批表格,以便實際操作。

在制定過程中,我們需結合船舶行業(yè)的特性和公司實際運營情況,確保制度的實用性和可執(zhí)行性。只有這樣,我們的三級動火審批制度才能真正成為保障安全、提升效率的有效工具。

某船舶公司三級動火審批制度范文

第1篇 某船舶公司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動火作業(yè)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fā)生,保障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以及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一級動火范圍。凡在特別危險區(qū)域、防火重點部位或發(fā)生火災爆炸后會影響全局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yè)為一級動火。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總變電站、油化庫、檔案館、計算機房以及貯存過各種油類的油艙、油柜和高壓密封設備容器等。

第三條 二級動火范圍。指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或與一級動火區(qū)域相鄰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燒并擴大成災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yè)為二級動火。如船舶上已安裝主、副機和駕駛、集控、報房等重要設備儀器艙室,已進行舾裝、涂裝艙室以及貯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和工場、木工間、資料室、放樣臺等。

第四條 三級動火范圍。指在危險性不大的場所臨時動火。如除一、二級動火范圍外,凡屬非固定的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

第五條 一級動火審批手續(xù):由申請動火部門落實動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報《一級動火申請、審批單》,經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安全消防監(jiān)管部門審核,凡屬船舶動火還須建造師(監(jiān)修師)和船主審核,再報公司領導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第六條 二級動火審批手續(xù):由申請動火部門落實動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報《二級動火申請、審批單》,經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消防監(jiān)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船舶動火還須經建造師(監(jiān)修師)和船主審核同意方可動火。

第七條 三級動火審批手續(xù):由動火作業(yè)人員填報《三級動火申請、審批單》,車間安全員落實動火監(jiān)護人和防范措施,并簽署意見,經車間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并向消防監(jiān)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明火作業(yè)審批人員工作職責:1、必須熟悉明火作業(yè)“十不燒”等有關規(guī)定。2、掌握一、二、三級明火作業(yè)范圍劃分和審批制度。3、動火申請部門負責人、安全消防監(jiān)管部門、動火船舶建造師(監(jiān)修師)和船主在審批前對作業(yè)點四周上下(包括隔層)進行認真檢查。4、動火申請部門負責人、安全消防監(jiān)管部門、動火船舶建造師(監(jiān)修師)和船主在動火前檢查、督促明火作業(yè)看火人員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5、審批時,安全措施要明確。

第九條 明火作業(yè)看火人員工作職責:1、必須熟悉明火作業(yè)“十不燒”等有關規(guī)定。2、在明火作業(yè)過程中(包括動火前后),必須對四周、上下(包括隔層)進行認真檢查,消除隱患。3、在有可能引起火災時,有權停止明火作業(yè),并立即向審批人員或主管部門匯報。4、熟悉消防常識,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材,懂得撲救初起火災的常識。5、發(fā)現火災,應積極撲救,并立即發(fā)出報警信號。

第十條 明火作業(yè)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監(jiān)督部門對明火作業(yè)的各項安全規(guī)定,并且遵守明火作業(yè)看火人員的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明火作業(yè)操作人員、審批人員、看火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或復印件)。

第十二條 動火申請審批單有效時間:一級動火有效時間原則上為一天,二級動火有效時間為三天;三級動火有效時間為七天。

第十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單位及外來施工單位的一切明火作業(yè)。外輪修理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與上級規(guī)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從印發(fā)之日起實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消防主管部門。

第2篇 船舶公司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動火作業(yè)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fā)生,保障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以及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一級動火范圍。凡在特別危險區(qū)域、防火重點部位或發(fā)生火災爆炸后會影響全局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yè)為一級動火。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總變電站、油化庫、檔案館、計算機房以及貯存過各種油類的油艙、油柜和高壓密封設備容器等。

第三條 二級動火范圍。指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或與一級動火區(qū)域相鄰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燒并擴大成災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yè)為二級動火。如船舶上已安裝主、副機和駕駛、集控、報房等重要設備儀器艙室,已進行舾裝、涂裝艙室以及貯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和工場、木工間、資料室、放樣臺等。

第四條 三級動火范圍。指在危險性不大的場所臨時動火。如除一、二級動火范圍外,凡屬非固定的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

第五條 一級動火審批手續(xù):由申請動火部門落實動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報《一級動火申請、審批單》,經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安全消防監(jiān)管部門審核,凡屬船舶動火還須建造師(監(jiān)修師)和船主審核,再報公司領導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第六條 二級動火審批手續(xù):由申請動火部門落實動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報《二級動火申請、審批單》,經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消防監(jiān)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船舶動火還須經建造師(監(jiān)修師)和船主審核同意方可動火。

第七條 三級動火審批手續(xù):由動火作業(yè)人員填報《三級動火申請、審批單》,車間安全員落實動火監(jiān)護人和防范措施,并簽署意見,經車間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并向消防監(jiān)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明火作業(yè)審批人員工作職責:1、必須熟悉明火作業(yè)“十不燒”等有關規(guī)定。2、掌握一、二、三級明火作業(yè)范圍劃分和審批制度。3、動火申請部門負責人、安全消防監(jiān)管部門、動火船舶建造師(監(jiān)修師)和船主在審批前對作業(yè)點四周上下(包括隔層)進行認真檢查。4、動火申請部門負責人、安全消防監(jiān)管部門、動火船舶建造師(監(jiān)修師)和船主在動火前檢查、督促明火作業(yè)看火人員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5、審批時,安全措施要明確。

第九條 明火作業(yè)看火人員工作職責:1、必須熟悉明火作業(yè)“十不燒”等有關規(guī)定。2、在明火作業(yè)過程中(包括動火前后),必須對四周、上下(包括隔層)進行認真檢查,消除隱患。3、在有可能引起火災時,有權停止明火作業(yè),并立即向審批人員或主管部門匯報。4、熟悉消防常識,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材,懂得撲救初起火災的常識。5、發(fā)現火災,應積極撲救,并立即發(fā)出報警信號。

第十條 明火作業(yè)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監(jiān)督部門對明火作業(yè)的各項安全規(guī)定,并且遵守明火作業(yè)看火人員的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明火作業(yè)操作人員、審批人員、看火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或復印件)。

第十二條 動火申請審批單有效時間:一級動火有效時間原則上為一天,二級動火有效時間為三天;三級動火有效時間為七天。

第十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單位及外來施工單位的一切明火作業(yè)。外輪修理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與上級規(guī)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從印發(fā)之日起實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消防主管部門。

第3篇 工程公司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1、主要船舶必須持有港監(jiān)驗審的技術證書、船舶登記證書等證件。各種證件要按時進行年審。

2、主要船舶駕駛(長)、輪機長要經港監(jiān)部門考試考核,持有合格證書。

3、各類船舶必須按規(guī)定配足消防設備、救生設備、無線電器材、望遠鏡及其他必須的設施。

4、夜間作業(yè)船舶或在航道上停泊的船舶必須配置齊全的夜航或停泊標志、燈光信號。

5、各類船舶按規(guī)定配足人員。

6、工程船舶在航行及轉移工地拖帶時,要嚴格遵守《船舶航行避碰規(guī)則》。

7、各類船舶遇見能見度較差的雨天霧天,嚴禁航行和施工。

8、注意船、機維護保養(yǎng),所有的船舶必須保持良好的狀態(tài)航行,嚴禁帶病航行和進行工程施工作業(yè)。

9、停泊的船舶必須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10、小型船舶(機艇、錨艇、交通艇、工作艇)必須做到專人管理、專人駕駛,特殊情況應征得領導同意,方能交給他人(必須是有證人員)使用。嚴禁交給既不懂水性又無駕駛技術人員使用。

第4篇 船舶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一、總則

1、本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guī)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2、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導、監(jiān)督職權,并直接對公司分管總裁和總裁負責。

3、公司各部門須嚴格遵守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凡人事調配、人事任免、人員進出必須經人事部辦理有關手續(xù),并以人事調令為依據。各部門發(fā)文凡涉及到人事、工資、勞保、社會保險金、職工培訓等事項,必須經人事部合議會簽。

二、聘用

1、對缺崗和預算招聘名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或定向對口專業(yè)學校招聘,嚴格任職標準,擇優(yōu)錄用。

2、用人部門根據缺編情況提出補員報告,注明需求人數、任職標準,經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后,由人事部辦理。

3、人事部查閱人才信息庫存或發(fā)布招聘信息,標明所需崗位和人員的基本條件(包括年齡、身高、文化程度、專業(yè)水平、外語水平、工作經歷等)。

4、用人部門及其它部門可以推薦適任人選,但不得低于該崗位的任職標準,同時必須由推薦人簽名并注明與所推薦人選的關系。

5、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對報名和推薦的人員進行初審和面試。

6、人事部通知初審合格者參加筆試或口試,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出卷、閱卷,確定適合人選。

7、人事部將適合人選名單及個人履歷表報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8、人事部依據審批結果通知錄用者到指定的醫(yī)院進行體格檢查,攜帶體檢證明到人事部報道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三、勞動合同

1、公司實行總員額控制下的全員勞動合同制,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經營需要調整。

2、在勞動合同期內,如員工屬不稱職或犯有嚴重過失,公司有權按有關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前35天由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填寫“續(xù)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報公司人事部,人事部根據“續(xù)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做好續(xù)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準備工作;如要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4、新聘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內,公司或新聘人員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須在一周前通知對方。

5、新聘人員試用期滿由部門負責人填寫“試用考核表”,人事部核實、報總裁批準后予以轉正或解聘。試用人員的試用期限可視情況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四、晉升

1、公司對各級行政管理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對擬晉升的聘任人員由人事部根據總裁辦公會意見組織考核鑒定,并將考核結果報總裁辦公會討論,總裁批準。

2、公司對某些空缺的干部崗位適時推行競聘上崗。通過公開崗位、公開要求,推行雙向選擇、公平競爭、擇優(yōu)錄取。

3、公司急需或具有專業(yè)特長的干部崗位,由人事部根據總裁意見,直接辦理聘任試用手續(xù)。

五、調配

1、調配系指船員在公司所屬船舶內、及船岸之間的調動,或船、岸工作人員部門內部的崗位變動。

2、高級船員的調配由船務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3、普通船員在公司船舶間的調配由主管部門或船舶提出建議,船務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批準。

4、船岸之間、岸基工作人員的調配由部門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

5、調配時應填寫“崗位調配表”。

6、人事部根據總裁審批意見下達調配通知。

7、解聘

1、員工有正當理由可申請辭職,要求辭職的員工應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司人事部批準后,船舶或部門方可為其辦理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xù)。

2、辭職的員工如受過公司出資培訓的,需按規(guī)定賠償公司培訓費用和招聘費用。若員工未能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而擅自辭職,公司不發(fā)給任何書面證明并按有關規(guī)定索賠一定的損失費。

3、對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無法安排其他崗位的員工、以及嚴重違犯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員工,用人部門應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人事部批準后予以辭退。

4、辭職、辭退員工必須在離開公司前交清工作和辦妥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xù)方可離開公司,否則公司將追究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5、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超過國家規(guī)定醫(y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的為九個月)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辭退。

6、公司因經營情況變化辭退員工,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七、考績

1、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每月對其所屬員工進行績效考核,人事部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或平衡,并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當月效益系數的發(fā)放標準。

2、公司人事部每年底在每月度的績效考核基礎上統(tǒng)一組織年終綜合考核。

3、年終綜合考核采取個人書面述職(總結)、口試、筆試等多種形式進行,考核結果作為本年度評選優(yōu)秀員工、下年度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據。

4、對考核不適任的員工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也可以進行內部崗位調整,如不服從調整或調整后仍不適任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

八、培訓

1、為提高員工素質及工作效率,公司各部門和船舶定期舉辦各種教育培訓,被指定參加的員工不得拒絕參加。

2、船舶應在每年底根據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要求和工作實際需要分別向船務管理部、酒店管理部提出下年度的培訓需求,船務管理部、酒店管理部集中審核后分別向人事部提出三船輪機部、駕駛部、酒店部,及本部門下一年度的培訓需求。

3、岸基其余部門在每年底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人事部提出下一年度的培訓需求。

4、人事部根據各部門和船舶的培訓需求編制全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報分管總裁和總裁審批后由各部門和船舶實施。

5、船員適任證書和各類專業(yè)考證培訓按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6、因工作需要、需公司出資的臨時性培訓,各需求部門必須提出書面報告,經職能部門和人

事部會簽,總裁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各部門、三船、人事部均應建立健全培訓臺帳。

九、退休

1、公司員工男性年滿六十歲,女性年滿五十歲者,應辦理退休。

2、對有特殊技能、或公司工作需要并身體健康的退休人員,經總裁批準,可簽訂“退休人員返聘協議書”,返聘使用。

十、臨時工的管理

1、船舶開航期間可聘用少量的臨時工,臨時工的崗位、名額由酒店管理部確定,人事部會簽,總裁批準。

2、駐船經理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確定的名額內提出招收臨時工的報告,并注明擬安排的崗位,經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批準后方可在沿岸招收健康、合格的臨時工。

3、駐船經理必須將所招收的臨時工的個人資料、指定醫(y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及時報船長、公司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備案。

4、駐船經理必須安排專人對所招收的臨時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消防知識、專業(yè)知識、業(yè)務技能、員工手冊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以達到上崗標準。

5、公司對臨時工實行定崗培訓、定崗使用,原則上不予調配,以保證人員素質。

十一、附則

1、本制度應用中的問題,由公司人事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未盡事宜,由公司在適當時間再作補充規(guī)定。

3、本制度自下達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guī)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5篇 港灣工程公司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1、主要船舶必須持有港監(jiān)驗審的技術證書、船舶登記證書等證件。各種證件要按時進行年審。

2、主要船舶駕駛(長)、輪機長要經港監(jiān)部門考試考核,持有合格證書。

3、各類船舶必須按規(guī)定配足消防設備、救生設備、無線電器材、望遠鏡及其他必須的設施。

4、夜間作業(yè)船舶或在航道上停泊的船舶必須配置齊全的夜航或停泊標志、燈光信號。

5、各類船舶按規(guī)定配足人員。

6、工程船舶在航行及轉移工地拖帶時,要嚴格遵守《船舶航行避碰規(guī)則》。

7、各類船舶遇見能見度較差的雨天霧天,嚴禁航行和施工。

8、注意船、機維護保養(yǎng),所有的船舶必須保持良好的狀態(tài)航行,嚴禁帶病航行和進行工程施工作業(yè)。

9、停泊的船舶必須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10、小型船舶(機艇、錨艇、交通艇、工作艇)必須做到專人管理、專人駕駛,特殊情況應征得領導同意,方能交給他人(必須是有證人員)使用。嚴禁交給既不懂水性又無駕駛技術人員使用。

某船舶公司三級動火審批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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