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本《女工管理制度》旨在規(guī)范企業(yè)中女性員工的工作、生活及權益保障,確保她們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對待,同時兼顧其生理特點和特殊需求。
包括哪些方面
1. 崗位分配與職責:明確女性員工的工作崗位和職責,避免性別偏見。
2. 工作時間與休息: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必要的休息和休假。
3. 勞動保護:提供符合女性生理特性的勞動保護措施。
4. 職業(yè)培訓與發(fā)展:提供平等的培訓機會,支持職業(yè)發(fā)展。
5. 福利待遇:確保女性員工享有公平的福利待遇。
6. 性別歧視防治:建立零容忍的性別歧視防治機制。
7. 婚育權益:保障女性員工的婚育權益,合理調整工作安排。
8. 員工健康與心理關懷:關注女性員工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支持。
重要性
女工管理制度對于企業(yè)的和諧穩(wěn)定和員工滿意度至關重要。它不僅體現了企業(yè)對員工的人文關懷,也是遵守勞動法規(guī)、維護員工權益的基本要求。良好的女工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降低人才流失,提升企業(yè)形象,從而促進企業(yè)的長期發(fā)展。
方案
1. 設立多元化崗位:根據員工能力而非性別分配工作,鼓勵女性參與各類崗位。
2. 實施彈性工作制:針對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靈活調整工作時間和方式。
3. 提供健康服務:定期組織婦科檢查,設立健康咨詢熱線,關注女性健康。
4. 設立反歧視機制:設立投訴渠道,對性別歧視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
5. 支持職業(yè)成長:提供性別平等的培訓和晉升機會,鼓勵女性參與管理崗位。
6. 完善生育福利:提供產假、陪產假,確保生育期間的工資待遇。
7. 加強心理輔導:設立員工援助計劃,關注女性員工的心理壓力,提供咨詢服務。
本制度旨在構建一個尊重、包容和關愛女性員工的工作環(huán)境,通過具體的措施和政策,確保她們在職業(yè)生涯中得到公平對待,實現個人價值時,為企業(yè)發(fā)展貢獻力量。
女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護管理制度
1、目的
1.1、為加強對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guī)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內容。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臨時合同工)等。
3、總則
3.1、根據女性生理特點安排勞動就業(yè)以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業(yè)時,對適合女性從事的職業(yè)應盡可能多招些女性;對那些使女性生理機能不能保持正常狀態(tài),對女員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響的職業(yè),禁止或限制女性參加。
3.2、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本工招工對象的年齡一般為16~50周歲。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滿16歲的員工,應經本地勞動部門批準。
4、職責
4.1、綜合部負責在招工及工種安排中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總則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種、工作。
4.2、監(jiān)理部負責檢查、督促各現場監(jiān)理部執(zhí)行本制度的實施情況。
4.3 各現場監(jiān)理部負責嚴格執(zhí)行本制度。
5、女員工特殊保護
5.1、各公司各部門、現場監(jiān)理部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理由而拒用、辭退女員工或降低其工資。在員工的定級、升級、工資調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視女性,必須堅持男女平等。
5.2、在工作勞動過程中,禁止女工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ⅲ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yè))和有毒有害的作業(yè)。
5.3、根據女員工的生理特點,女員工在月經、懷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護期內,可暫時調任適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女員工在懷孕初期及臨產三個月或哺乳期內,每天應給以1小時工間休息和哺乳時間;按規(guī)定工資照發(fā)。
5.5、由超高壓輸電公司每年定期對女員工進行體格檢查,加強婦幼衛(wèi)生保健工作。
6、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6.1、根據勞動部《關于技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guī)定》,對未滿16周歲的學生,在進行生產實習時的勞動時間規(guī)定為,第一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6.2、公司各職能部門、現場監(jiān)理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點工作。
6.3、未成年工在安排勞動時,不宜從事特別繁重的勞動、高空作業(yè)和對身體有害有毒的作業(yè)等。
6.4、在錄用未成年工時,必須經過體格檢查,以便根據身體狀況安排合適的工作。
7、考核
對不執(zhí)行本制度,按考核規(guī)定執(zhí)行。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有關責任者加倍處罰,同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2篇 新生媽媽懷孕女工工作崗位風險管理制度
根據本公司的工序和工作條件要求,針對新生媽媽和懷孕女工的工作要求作出以下規(guī)定,希各位特殊女工和管理人員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
1、管理人員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從事注塑車間的注塑、碎料、混色、搬運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每天正常工作八小時,每周正常工作五天;哺乳時間計為上班時間。
2、管理人員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從事注塑車間的注塑、碎料、混色、搬運工作;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夜班勞動,也不準安排包裝需要彎腰,長期站立工作。
3、管理人員不得安排懷孕三個月以上的女員工從事注塑車間的注塑、碎料、混色、搬運工作,也不得安排工作從事長時間站立、彎腰的包裝工作,以及搬運裝車工作。
4、管理人員或員工代表對本部門的女職工進行調查,或通過詢問、觀察,發(fā)現如有懷孕女職工及在哺乳期的女職工按以上規(guī)定進行勞動保護。
5、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3篇 公司女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____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具體內容。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司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
本制度適用于____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女職工的管理。
2? 管理職責
2.1 工會主席負責公司女職工保護管理的領導工作。
2.2 工會負責公司女職工保護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2.3 管理部負責女職工的錄用工作。
2.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女職工保護的執(zhí)行。
3? 術語和定義
3.1 五期
指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
4? 管理內容
4.1 管理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錄用女職工,并合理安排其工種、崗位。
4.2 各部門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產假期間視為出勤。
4.3 工會負責每年組織對女職工進行特殊體檢,加強女職工衛(wèi)生保健工作。
4.4 各部門均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理由而拒用、辭退女職工或降低其工資。在職工的定級、升級、工資調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視女性,必須堅持男女平等。
4.5 各部門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yè)和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6 各部門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如女職工處于“五期”時,可暫時調任適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7 對不嚴格執(zhí)行該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按公司《安全、環(huán)保績效考核管理制度》(q/zn g19.005-2012)進行考核。
5?? 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
第4篇 女工健康保護管理制度
目的:
為了維護女員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企業(yè)的建設和發(fā)展。
范圍:
本廠所有女員工。
內容:
1.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部門內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
4. 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勞動。
5.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6.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7.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廠內可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十天時間的產假。
8.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員工,在每個班次(上、下午)的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yǎng))時間,每次三十分鐘。每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每次哺乳可增加三十分鐘時間。
9. 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均作勞動時間。
10.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行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
11.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勞動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在三日內作出相關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訴。
12. 對違反本規(guī)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由廠根據情況輕重給予廠規(guī)相應的處分,情節(jié)嚴重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13、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一﹑防止火災的基本措施﹕防止火災的基本是防止產生燃燒的基本條件﹐防止可燃物﹑助燃物﹑著火源互相結合﹑互相作用。
1﹑控制可燃物﹐在生產使用選村時﹐盡量用難燃或不燃的材料代替可燃材料﹔對于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廠房﹐采用抽風或通風的方法以降低可燃氣體﹑蒸氣和粉塵在空氣的濃度﹔凡是能發(fā)生相互作用的物品﹐要分開存放(酸﹑堿分開﹑易燃易爆分開)等。
2﹑嚴格控制火源﹐嚴禁公司人員帶香煙﹑火機進入公司﹐采取隔離火源﹑控制溫度﹑接地﹑避雷﹑安裝防爆燈﹑遮擋陽光等措施﹐防止可燃物遇明火或溫度升高而起火。
3﹑做好預防性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一旦不慎起火﹐能及時撲滅火焰﹔做好疏散措施﹐做好消防滅火演習及疏散演練。
二﹑動火﹑用火安全管理
1﹑根據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需要﹐動火﹑用火需經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廠安全部門審批登記﹐劃定“固定動火區(qū)”﹐其它地方一律為禁火區(qū)。
2﹑生產區(qū)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做飯等。
3﹑固定動火點應有明確的負責人﹐負責人對安全動火﹑用火負責﹐不得任意改變固定動火點和用火區(qū)域﹐固定動火點﹑用火審批表需保管備查。
4﹑ 在禁火區(qū)內使用電焊﹑氣割﹑氣焊﹑切割器﹑砂輪機﹑噴燈﹑電動工具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作業(yè)﹐均為動火作業(yè)﹐必須申請辦理動火申請。
5﹑動火執(zhí)行人必須持證作業(yè)﹐動火區(qū)域必須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周圍3米內保持清潔﹐動火時需有保安人員做好防火﹑滅火的監(jiān)護工作。
三﹑其它消防管制詳見《消防管理規(guī)定》。
第5篇 工業(yè)企業(yè)女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工業(yè)公司女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保護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在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2、引用文件
(9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9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女嬰保健法》
(88)《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
(90)勞安字2號《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guī)定》
3、保護的內容
3.1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3.2女職工在月經、懷孕、在產、哺乳期的保護。
4、保護措施
4.1禁忌保護
4.1.1女職工禁忌連續(xù)從事《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25kg)。
4.1.2女職工禁忌連續(xù)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kg;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kg的作業(yè))。
4.2經期保護
4.2.1月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a.冷凍及冷水等低溫作業(yè);
b.《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20~25kg)
c.《高空作業(yè)分級》標準中第二級(含二級)以上作業(yè)(5~15m)
4.2.2女職工月經期應暫停前項規(guī)定的禁忌范圍內的工作安排。
4.3懷孕期保護
4.3.1女職工自確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醫(yī)院建立孕婦保健卡。
4.3.2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
a.作業(yè)場所空氣中鉛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鎘、鈹、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環(huán)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濃度超過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作業(yè);
b.作業(yè)場所放射物超過《放射防護規(guī)定》中規(guī)定劑量的規(guī)定;
c.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yè);
d.《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
e.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yè)。
4.3.3女職工在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應調離原從事的勞動強度較強的工作崗位。從事較輕的工作。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
4.4產期保護
4.4.1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后休假七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4.4.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yī)務部門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4.5哺乳期保護
4.5.1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5.2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
5、其他
5.1女工結婚后,到公司工會辦理生育指標,在領取生育指標后,方可懷孕生育。
5.2違反計劃生育條例的按(99)《內蒙古自治區(qū)計劃生育條例》處理。
5.3女職工勞動保護由公司工會檢查并進行監(jiān)督。
5.4本制度未盡事項或與上級規(guī)定有抵觸的,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6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護管理制度
1、目的
1.1、為加強對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guī)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內容。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臨時合同工)等。
3、總則
3.1、根據女性生理特點安排勞動就業(yè)以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業(yè)時,對適合女性從事的職業(yè)應盡可能多招些女性;對那些使女性生理機能不能保持正常狀態(tài),對女員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響的職業(yè),禁止或限制女性參加。
3.2、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本工招工對象的年齡一般為16~50周歲。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滿16歲的員工,應經本地勞動部門批準。
4、職責
4.1、綜合部負責在招工及工種安排中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總則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種、工作。
4.2、監(jiān)理部負責檢查、督促各現場監(jiān)理部執(zhí)行本制度的實施情況。
4.3 各現場監(jiān)理部負責嚴格執(zhí)行本制度。
5、女員工特殊保護
5.1、各公司各部門、現場監(jiān)理部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理由而拒用、辭退女員工或降低其工資。在員工的定級、升級、工資調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視女性,必須堅持男女平等。
5.2、在工作勞動過程中,禁止女工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ⅲ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yè))和有毒有害的作業(yè)。
5.3、根據女員工的生理特點,女員工在月經、懷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護期內,可暫時調任適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女員工在懷孕初期及臨產三個月或哺乳期內,每天應給以1小時工間休息和哺乳時間;按規(guī)定工資照發(fā)。
5.5、由超高壓輸電公司每年定期對女員工進行體格檢查,加強婦幼衛(wèi)生保健工作。
6、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6.1、根據勞動部《關于技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guī)定》,對未滿16周歲的學生,在進行生產實習時的勞動時間規(guī)定為,第一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6.2、公司各職能部門、現場監(jiān)理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點工作。
6.3、未成年工在安排勞動時,不宜從事特別繁重的勞動、高空作業(yè)和對身體有害有毒的作業(yè)等。
6.4、在錄用未成年工時,必須經過體格檢查,以便根據身體狀況安排合適的工作。
7、考核
對不執(zhí)行本制度,按考核規(guī)定執(zhí)行。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有關責任者加倍處罰,同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7篇 新生媽媽和懷孕女工工作崗位風險管理制度
根據本公司的工序和工作條件要求,針對新生媽媽和懷孕女工的工作要求作出以下規(guī)定,希各位特殊女工和管理人員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
1、管理人員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從事注塑車間的注塑、碎料、混色、搬運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每天正常工作八小時,每周正常工作五天;哺乳時間計為上班時間。
2、管理人員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從事注塑車間的注塑、碎料、混色、搬運工作;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夜班勞動,也不準安排包裝需要彎腰,長期站立工作。
3、管理人員不得安排懷孕三個月以上的女員工從事注塑車間的注塑、碎料、混色、搬運工作,也不得安排工作從事長時間站立、彎腰的包裝工作,以及搬運裝車工作。
4、管理人員或員工代表對本部門的女職工進行調查,或通過詢問、觀察,發(fā)現如有懷孕女職工及在哺乳期的女職工按以上規(guī)定進行勞動保護。
5、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8篇 女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保護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在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2 引用文件
(9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9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女嬰保健法》
(88)《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
(90)勞安字2號《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guī)定》
3 保護的內容
3.1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3.2女職工在月經、懷孕、在產、哺乳期的保護。
4 保護措施
4.1禁忌保護
4.1.1女職工禁忌連續(xù)從事《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25kg)。
4.1.2女職工禁忌連續(xù)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kg;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kg的作業(yè))。
4.2經期保護
4.2.1月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a.冷凍及冷水等低溫作業(yè);
b.《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20~25kg)
c.《高空作業(yè)分級》標準中第二級(含二級)以上作業(yè)(5~15m)
4.2.2女職工月經期應暫停前項規(guī)定的禁忌范圍內的工作安排。
4.3懷孕期保護
4.3.1女職工自確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醫(yī)院建立孕婦保健卡。
4.3.2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
a.作業(yè)場所空氣中鉛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鎘、鈹、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環(huán)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濃度超過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作業(yè);
b.作業(yè)場所放射物超過《放射防護規(guī)定》中規(guī)定劑量的規(guī)定;
c.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yè);
d.《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
e.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yè)。
4.3.3女職工在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應調離原從事的勞動強度較強的工作崗位。從事較輕的工作。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
4.4產期保護
4.4.1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后休假七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4.4.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yī)務部門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4.5哺乳期保護
4.5.1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5.2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
5 其他
5.1女工結婚后,到公司工會辦理生育指標,在領取生育指標后,方可懷孕生育。
5.2違反計劃生育條例的按(99)《內蒙古自治區(qū)計劃生育條例》處理。
5.3女職工勞動保護由公司工會檢查并進行監(jiān)督。
5.4本制度未盡事項或與上級規(guī)定有抵觸的,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9篇 企業(yè)女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____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具體內容。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司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
本制度適用于____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女職工的管理。
2 管理職責
2.1 工會主席負責公司女職工保護管理的領導工作。
2.2 工會負責公司女職工保護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2.3 管理部負責女職工的錄用工作。
2.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女職工保護的執(zhí)行。
3 術語和定義
3.1 五期
指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
4 管理內容
4.1 管理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錄用女職工,并合理安排其工種、崗位。
4.2 各部門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產假期間視為出勤。
4.3 工會負責每年組織對女職工進行特殊體檢,加強女職工衛(wèi)生保健工作。
4.4 各部門均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理由而拒用、辭退女職工或降低其工資。在職工的定級、升級、工資調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視女性,必須堅持男女平等。
4.5 各部門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yè)和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6 各部門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如女職工處于“五期”時,可暫時調任適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7 對不嚴格執(zhí)行該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按公司《安全、環(huán)??冃Э己斯芾碇贫取?q/zn g19.005-2022)進行考核。
5 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
第10篇 女工部門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西安建筑科技大學學生會女工部是在校團委、校學生會的領導下,擁護中國**黨的領導,高舉“____”的偉大旗幟,全心全意為全校女生服務的一個部門。主要以關心女同學為出發(fā)點,積極為廣大女生服務。通過舉辦講座,座談等方式,配合有關部門共同解決女生的生活等問題,組織有益于女生的活動。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特制定女工部規(guī)則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學學生會女工部所有成員。
第三條、本制度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學學生會女工部負責實施。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女工部設部長1名、副部長2名、委員6名。部長對女工部全部工作及所有成員負責,副部長對自己管轄工作范圍及相應委員負責。女工部設通訊員一名,由部長確定,向部員通知部內各項決定活動。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條、女工部每周四晚21:30在校學生會b室召開部內例會,參會人員必須提前5分鐘到會簽到,遲到者例會結束時簽到;若有特殊情況不能到會者,必須事先向部長或分管副主席請假,事后請假視為缺席。
第六條、每次例會(包括部內會議、各學院部長會議)必須嚴格考勤并如實記錄備案。會議記錄人由部長確定。
第七條、活動總結和活動照片及時歸檔于辦公室。負責采集的各種活動資料也應及時歸檔于辦公室。
第八條、所有成員必須積極主動地為部門建設出謀劃策。
第四章、獎懲制度
第九條、無故遲到、早退、缺席一次,會后口頭批評,扣1分;遲到、早退累記4次或無故缺席2次者交檢討一份,并在下次例會的時候公開檢討,扣3分;遲到、早退累計5次或無故缺席3次予以勸退學生會,扣5分。
第十條、對于每次嚴格按照要求出席會議者給予口頭表揚,評優(yōu)時附加2分。例會時認真做好會議記錄,積極活躍地參與組織建設的討論者,加1分。無良好表現者不加分。擾亂會場秩序者扣1分。
第十一條、對于在活動中表現積極,工作認真負責,有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揚,加1分。對于在活動中作風散漫,不負責任者予以警告,扣2分。在活動中所負責工作出現紕漏,致使本部形象受損,扣除2-5分,并在例會上做檢討。
第十二條、對私自挪用學生會財物者,一次予以記過,扣2分。兩次予以除名處分。
第十三條、任何成員個人不得以學生會名義處理個人或其他組織事物,違反者一次予以記過,扣2分。兩次予以除名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本條例解釋權屬西安建筑科技大學學生會女工部。
第11篇 女工特殊保護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guī),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三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女職工自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的第三級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的工作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根據醫(yī)療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或安排其它勞動。
第五條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間勞動,在工作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六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比不得安排其從事夜間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其勞動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勞動保護提出申訴,要求改正或享受應當享受的權益。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guī)定不符時,以上級有關規(guī)定為準。
第12篇 女工保護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為切實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其合法權益,發(fā)揮廣大女職工事業(yè)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 相關文件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合同法》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2.4.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3 管理內容
3.1. 本制度所稱的女職工是指在本公司從業(yè)的女職工。
3.2. 公司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機構,監(jiān)督執(zhí)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4. 勞動權益保護
4.1. 公司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4.2. 凡適合女職工從事勞動的崗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單位在安排女職工工作崗位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視和限制。
4.3. 必須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特點,加強勞動保護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并加強對女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4.4. 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妊娠期、產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不得以女職工結婚、妊娠、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4.5. 對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yè)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天。對其他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也應酌情給予照顧。
5. 特殊利益保護
5.1.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下列工作:
5.1.1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
5.1.2 生產或使用鉛、苯、汞、鎘、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過衛(wèi)生防護要求劑量當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5.1.3 對妊娠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qū)、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5.2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5.3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y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6.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執(zhí)行情況:
6.1. 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6.2. 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6.3. 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6.4.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yǎng))。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一小時,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qū)、縣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6.5.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6.6.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6.7.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fā)。按本規(guī)定享受的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fā)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guī)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7. 每兩年對女職工(含退休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檢查,及時治療婦科疾病。
8. 公司為在崗女職工發(fā)放衛(wèi)生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元。
9. 培訓與發(fā)展
9.1 公司應有計劃的對女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的職業(yè)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女職工綜合競爭能力。在崗女職工每人每年的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10小時。
9.2 公司要注重對高級女性人才的培養(yǎng)和使用,在安排職工外出進修、業(yè)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和掛職鍛煉時應考慮有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
9.3 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要協(xié)助公司做好女職工思想教育以及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衛(wèi)生保健等知識教育,提高女職工綜合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
9.4 公司應優(yōu)化女性成才環(huán)境,形成促進女性人才成長的長效機制。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推薦各類女性人才,公司應重視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推薦意見。
9.5 工會 應開展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宣傳、教育、咨詢、服務工作,依靠群眾,協(xié)同有關部門,實行社會監(jiān)督。
10.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qū)、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1. 本制度如遇國家規(guī)定不相符時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