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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研報告4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77

離婚調研報告

第1篇 縣離婚率攀升成因與對策調研報告

縣離婚率攀升成因與對策調研報告

家庭是社會細胞,先有小家才有大國,所以家庭的和諧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wěn)定。近年來社會經濟發(fā)展迅速,人際關系更加復雜,人們的婚姻觀念不斷更新,離婚率逐年攀升。自2014年1月至今,__縣婚姻登記處共受理離婚案件1936件,其中女方提出離婚案1056件,占案件的52.23%??傮w看,女方提出離婚案件占離婚案件的比例非常大。通過了解和掌握人們婚姻觀念的走勢,對更好調處,促進家庭的和諧發(fā)展,以及穩(wěn)固家庭關系和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作用。以__縣的離婚案件統(tǒng)計數據為基礎,通過探求離婚案件的原因和特征,提出解決離婚類案件的建議。

近年來,離婚案件呈現出逐年攀升的趨勢,究其原因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大部分是女方提出離婚。從2014年至今數據統(tǒng)計看,大部分是女性提出離婚。這說明女性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以及女性獨立自主意識和法律意識有所增強。

(二)以調解勸和的居多.“以和為貴”的思想在我國已經深入人心,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也表現的比以往冷靜和理智,能夠用平和的心態(tài)對待,做到好聚好散。故在調解過程中雙方情緒相對較穩(wěn)定,有利于調解工作的進行。也有些當事人顧念舊情,在調解過程中選擇從歸與好。

(三)從離婚年齡看,中青年人離婚占多數。在離婚的男方當事人中,20-30歲和30-40歲年齡段的均在42%以上。在女方當事人中,25-40歲年齡段接近48%。這說明中青年年齡段的婚姻家庭具有較大的不穩(wěn)定性。

應該做好以下幾點:

(一)加強法律宣傳,樹立正確健康的婚姻觀。廣泛開展對《婚姻法》的宣傳教育活動,特別是農村地區(qū),提高人們對《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相互忠貞相愛等婚姻思想的認識,普及法律知識,增強人們的維權意識

(二)加大對違法婚姻的處罰力度。通過對婚外情和對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騙取結婚證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理,達到警示作用,促使公民遵紀守法,提高法律意識。

(三) 加強做好調解工作。貫徹“自愿調解優(yōu)先”的原則。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只要有和解的可能,則不能急于辦理,應極力消除雙方的誤會,也可采用“冷處理”的方式,使其冷靜思考,慎重對待;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并且在調解工作未果的情況下,則應及時妥善處理婚姻家庭矛盾糾紛。

(四)加強婦聯“五好文明家庭評比”、“青年道德模范評比”的評比活動,讓市民學有膀樣趕有標兵,從而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和諧。良好的婚姻家庭關系是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重要基礎。故在調解實踐中,正確應對離婚糾紛調處,處理好婚姻家庭矛盾,取得良好社會效果,既是時代對人民調查解員的要求,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

第2篇 關于農村婦女離婚后權益保障問題的調研報告

目前,農村家庭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住的占絕大多數,由于農村中“男尊女卑”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農村婦女在很多方面實質上仍處于弱勢地位,尤其是農村婦女離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財產權益很難得到保障,針對這種情況,我鄉(xiāng)婦聯進行了系統(tǒng)的調研。

一、農村婦女離婚后權益保障存在的諸多問題

1、很難取得宅基地所有權。現在的農村家庭結婚,普遍都是由男方提供住所、女方提供嫁妝,因此,男方為準備結婚而在婚前購置或建造的住房大多數是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的,《新婚姻法》頒布后,其所有權在婚后還是屬于男方,不可能因婚姻關系持續(xù)時間的長短而改變其歸屬。一旦發(fā)生離婚的現象,農村婦女很可能就處于沒有住所、無處可去的境地。通常娘家受不良風俗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如果仍居住在娘家,對其兄弟家不好,而且有辱家門,按照目前農村的習俗,房屋大都是留給兒子的,如果離婚后婦女強行回家居住,即使父母愿意接納,姑嫂之間也很難和平相處。容易導致家庭矛盾。而按照當前規(guī)定,離婚的婦女又不可能申請到新的宅基地,最終導致其無房可住。

2、土地承包經營權很難取得。由于土地的不動性,農村婦女離婚后,通常無法帶走在婆家分得的土地。即使有極少數的婆家同意把地分出來,但是由于不便于離婚婦女去耕種,往往使離婚婦女很難實際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三十年不變的土地承包政策,使農村婦女想要重新得到承包地是很渺茫的事情。這就意味著離婚婦女沒有了土地這一生產資料。其基本的生活很難得到保障。

3、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機會很難把握。離婚后的農村婦女,在住無定所、耕地無著落的情況下,很難拿出時間、拿出金錢來進修,進行系統(tǒng)的學習,提高自己的知識水平。在我鄉(xiāng),還可以從事手工藝品加工等勞動密集型行業(yè),解決溫飽問題,但是,離創(chuàng)業(yè)致富還差很多??v使婦聯進行了很多創(chuàng)業(yè)培訓,可是由于時間、個人基本生存條件等問題,很難使這部分婦女得到有效的信息和專業(yè)的培訓。

4.回娘家落戶難。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戶口也遷到男方戶口所在地,但是在離婚后男方家急需將女方戶口遷出,而女方娘家村委,往往由于涉及村級集體資產權益分配等問題,利用村規(guī)民約等限制,設置多種關卡限制女方戶口遷入。通常情況下,條件較好的村莊,對離婚后婦女戶口及子女戶口的遷入,會要求婦女出具在村里落戶但是不享受村民待遇的聲明,否則不予遷入戶口。

二、農村婦女離婚權益保障難的原因

1.傳統(tǒng)重男輕女思想觀念的影響。“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傳統(tǒng)思想觀念在人們的頭腦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著作用,“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離婚婦女權益的思想基礎和文化根源。受這種思想的影響,農村家庭在村里事務一般都是由戶主,男性公民出面。女性往往就是干活、在家照顧孩子、伺候老人。農村婦女的自我意識不強。

2、自身法律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農村婦女通常遇到婚姻關系變化時,會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些離婚婦女權利和財產意識淡薄,在婚姻關系變化過程中不知道如何主張和實現自己的權利,而后失去要求權利的機會。等到訴訟程序結束后,只會埋怨處理不公,不知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

3、村規(guī)民約存在的問題。村規(guī)民約的制定過程中,往往會征求村民意見,可是廣大農村婦女很少會有提出意見的。而且,農村婦女很少有自愿進入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等農村權力機構的,她們往往覺得“男主外,女主內”,這就直接導致在農村事務的決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很難得到充分的表達和重視。再就是農村基層干部遇事習慣用傳統(tǒng)方法、用村規(guī)民約來解決,可是往往就是這些村規(guī)民約,規(guī)定了不利于離婚婦女權益保障的條款。

4.缺乏有力的“娘家保障”。許多離婚婦女權益受侵害時,首先想到的是到“婦聯”尋求幫助,可是我們婦聯缺乏相應的執(zhí)法權限,又無相應經費,解決其問題來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目前鄉(xiāng)鎮(zhèn)婦聯僅安排一名編制,只有一個工作人員,通常還要擔任其他業(yè)務工作,所以遇到這種情況通常也只能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xié)調有關部門解決,但協(xié)調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

三、解決農村離婚婦女權益保障困難的方法

1、弘揚新風,化的實現“男女平等”。通過宣傳、廣播、文藝演出等各種形式,轉變群眾的思想,力爭從根源上化的實現“男女平等”。

2.增強婦女法律意識,多渠道多形式加強維護農村婦女合法權益有關政策法規(guī)宣傳。發(fā)動婦女積極參與學習,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使她們了解與自己切身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鼓勵她們積極參與村委會、村民代表會等權利機構,要求她們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制止和減少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現象的發(fā)生。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還提倡農村婦女在結婚時對自身置辦的嫁妝和男方提供的婚房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證。保障其對房屋的使用權。對于宅地基使用權在公婆名下的房屋,提倡通過公證分家的形式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及房屋的所有權進行明確,或者要求簽訂贈與協(xié)議,對此進行明確。一旦發(fā)生婚姻關系改變,農村婦女還可以據此主張自己合法權益。

3.加強對村規(guī)民約的指導和監(jiān)督。首先是提高認識,不斷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正確認識村規(guī)民約的性質和效力,保證村民在法律、法規(guī)、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實行自治。其次是完善和規(guī)范村規(guī)民約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村委會應依照村民自治條例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規(guī)民約,在制定村規(guī)民約時注意處理好法律,政策,當地風俗民情三者的關系,切實保障婦女權益。農村婦女離婚后在戶籍遷轉,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慮,將保障婦女權益真正落到實處。

4.打造堅實的“貼心娘家”。一是拓寬婦女維權工作渠道,推動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協(xié)委員共同關注并依法解決農村婦女權益保護中的難點、重點問題。二是加強與基層法庭和司法所的溝通,在處理農村離婚案件時,著重考慮農村離婚婦女離婚后的基本權益問題,積極給予其相應的法律保障。四是加強婦聯自身力量,力爭打造堅實的“貼心娘家”。

第3篇 離婚訴訟中6類房產疑難問題的調研報告

目前城市住房的種類繁多,有一般商品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承租公房等不同性質的房產。根據統(tǒng)計,XX年至XX年上半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判決方式共審結離婚糾紛案件815件,其中涉房產問題案件約690件,占比85%左右。而城市房產因種類繁多,約有450件,占涉房案件65%。其中涉一般商品房約190件、經濟適用房約100件、承租公房70件、房改房45件、央產房25件、軍產房20件。這些房產自身的特性加之與物權法、合同法及國家政策存在的協(xié)調統(tǒng)一問題,使之成為了審判實務中疑難問題多發(fā)的領域。如婚前按揭商品房的權屬及增值利益如何認定分割、房改房中工齡優(yōu)惠是何性質、軍產房分割時非軍人一方居住權如何保障等。

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無法窮盡裁判規(guī)范、理論研究亦存在不足的情形下,實務中對于這些問題的處理方式不盡相同,甚至有矛盾沖突。如何在這些案件中區(qū)分情形,進而正確適用法律、統(tǒng)一裁判標準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本課題以房產性質為區(qū)分標準,對城市中涉及的各類房產在實務中反映出的典型問題進行系統(tǒng)梳理,力求在現有法律框架基礎上,總結歸納出具有指導意義的裁判規(guī)范。

一、婚前按揭商品房的權屬認定及分割

(一)存在的問題:權屬認定不一,分割標準混同

當前離婚訴訟中,婚前按揭房屋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之一,爭議的內容主要在于此類房屋權屬如何認定,以及如何確定相應的增值利益歸屬和分割標準。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尺度并不統(tǒng)一。對于權屬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存在分歧,標準不一,甚至采取了回避的態(tài)度,而在此基礎上對于房屋增值利益的處理,也存在著按照出資比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方給予另外一方補償、不予考慮以及平均分割等多種情形。

關于房屋的權屬爭議,具體分為以下情形:如有判決認為,訴爭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及房屋所有權證書雖然于婚后辦理取得,但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購房首付款及相關稅費的交納均發(fā)生于婚前,故房屋應當為當事人婚前購買,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另有判決認為,房屋雖系一方于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并支付購房首付款及部分按揭貸款,但婚后亦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了部分按揭貸款,且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故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在更多的判決中,法院對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并不加以表述。此外,即使在認定為個人財產的判決中,對于認定標準的表述也并不一致。如有判決表述為:訴爭房屋系一方婚前購買,屬其個人財產;另有判決表述為:訴爭房屋系一方婚前合同簽訂、支付首付款并辦理貸款,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由此產生的問題是,認定為是一方個人財產的具體標準是什么?是需要簽訂合同、支付首付款、貸款辦理這些程序部分具備即可還是全部兼?zhèn)?,并不明確。

實務中,各地法院對此出臺的指導性意見也存在較大差異。如上海市高院就是以房屋產權登記為判斷標準,并不考慮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只要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原則上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即便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也仍然以登記為標準,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都是個人財產;江蘇省高院采取的標準是將房屋產權取得時間與婚姻關系締結相聯系。房屋產權婚后取得的,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取得的,則為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房屋權屬認定不統(tǒng)一的情形下,關于房屋的增值利益,也存在很多問題:第一,關于房屋增值利益的法律性質:司法實踐中有判決將增值利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判決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有判決沒有確認其法律性質;第二,關于房屋增值利益處理:在認定訴爭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情形下,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認定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償還的貸款及其相應增值的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認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應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還有的案件中,對于共同還貸部分,只判決歸還本金,對于對應增值利益的主張,未予支持。在認定訴爭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下,有判決考慮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對應財產增值,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判決一方給另外一方補償;另有判決則對于房屋的增值利益平均分割,未考慮當事人的具體出資情況。

(二)問題的分析

1、立法層面原因

婚前按揭房屋的權屬性質目前在我國目前法律層面上尚屬空白。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和十八條雖然對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進行了區(qū)分,但限于立法技術,均采取列舉加概括的方式予以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八谩贬槍唵紊唐飞鐣碌呢斘锒?,容易操作。但是,按揭房屋作為新型商品,顯然不在婚姻法頒布之初所能預料的范疇。由于婚前按揭房屋涉及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首付款的支付、按揭貸款辦理、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等多個環(huán)節(jié),購房的款項中有一方個人出資還有夫妻共同還貸,相關法律關系橫跨婚前婚后,整個環(huán)節(jié)涉及多種行為,首付款的交款行為是所得的根據,還是入住是所得的根據,還是取得房產證是所得的根據,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主要針對此類房屋,但對于房屋權屬這一基礎性問題卻采取了回避的態(tài)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按照該條規(guī)定,婚前按揭房屋在離婚時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該規(guī)定雖然提供了一個分割房屋時的原則,為解決執(zhí)法統(tǒng)一起到積極作用。但是,由于該條對房屋權屬認定沒有涉及,且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一旦超過個人首付部分,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產生的不公平與法官良心發(fā)生沖突時,法官會本能回避該條的適用,進而司法不統(tǒng)一的問題依然存在。

2、司法理論層面原因

法律上的不明確導致司法理論上對此類房屋權屬認定有較大分歧。概括起來,目前主要有個人財產說、共同財產說以及混合說三種理論。

根據個人財產說,房屋屬于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尚未歸還的貸款為購房一方的個人債務。主要的理由是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間進行,并不存在與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沖突。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房產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根據共同財產說,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所以,不管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或按揭貸款的時間如何,房屋的產權只能以房屋登記簿和取得的時間為準來進行判斷,而不應考慮其他的因素,否則房產登記就會失去其物權公示的意義。另外,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如果都要以引起其變動的原因來判斷的話,那么在婚后取得的財產中(比如工資、獎金、知識產權等)有相當一部分都是由婚前一方的個人勞動所引起,這些財產是否也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根據混合說,此類房屋實際上是婚前個人財產(婚前個人支付首付及還貸部分)與婚后共同財產(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部分)的混合體,完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的個人財產都不太公平。一方用婚前財產支付了首付款或者償還了部分銀行貸款,這部分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并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消滅,也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歸個人的規(guī)定,應該予以確認和保護?;楹笕〉玫姆课菟袡嗟膬r值中,含有按揭貸款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面,買受人婚前支付的首付款或者償還的銀行貸款,只是房屋所有權價值的一部分,而婚后夫妻用共同財產償還的銀行貸款,也凝結在房屋所有權的原始價值之中,從而構成了房屋所有權價值的另一方面[8]。

以上三種理論中,個人財產說認為應當注重對個人財產的保護,并從債權自然轉化的角度進行了闡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物權設立登記制度在此不予適用的正當性難以讓人信服。同時,雖然離婚訴訟只是夫妻雙方之間的爭議,但對房屋權屬定性的結論卻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僅將研究局限在夫妻之間過于理想化。共同財產說將物權法上的物權登記適用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所得認定上,實現了婚姻法和物權法之間的銜接,避免了二者適用上的沖突,但容易引發(fā)的爭議在于放大了不動產權利證書的取得時間對于房屋權屬的影響,易發(fā)生顯失公平的現象,特別是對于產權登記一方的利益保護不夠?;旌险f從房屋資金來源的角度將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嚴格區(qū)分,對于權屬分析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混合體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對其本身如何準確界定即是一個問題。

由于房屋權屬界定上存在著較大的分歧,在關于此類房屋增值利益的性質認定及分割問題上,司法理論上也存在個人財產說、共同財產說及合理補償說三種觀點。個人財產說認為,在婚前按揭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房屋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應參與分割,應當歸房屋所有人個人所有。因為房屋增值分為主動增值和被動增值,主動增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被動增值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不予分割。按揭房屋的增值是由于市場變化所致并不存在共同經營共同努力的情況所以應當屬于被動增值不予分割。

共同財產說認為,增值利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享有并予以分割。該觀點認為,根據婚姻法解釋二規(guī)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由于房屋本身的特點使其往往具有投資和消費的雙重屬性,二者一般難以區(qū)分,所以將購買抵押貸款房屋的行為視為一種投資行為,將投資性房產的增值部分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平均分割。這符合公平正義理念,也符合另外一方在締結婚姻和共同還貸時對信賴利益的期待。

合理補償說在基于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基礎上認為,房屋的增值不是孳息也不屬于投資性收益,是由于市場變化,國家宏觀調控等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應當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房屋所有權人享有。但是在婚后另一方參與了共同還貸對房屋的增值保值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因此夫妻婚姻關系解除時,對于房屋的增值部分應當由房屋所有權人對另一方配偶予以合理補償。

個人財產說與合理補償說在界定房屋的權屬性質為個人財產的基礎上,結合增值利益的產生原因對分割原則進行了闡述,二者的區(qū)別在于個人財產說不考慮共同還貸的增值,合理補償說則從平衡夫妻雙方利益的角度予以了考慮,就此而言,個人財產說過于僵化,合理補償說更加符合情理,在實務中更具可操作性。共同財產說認為應當秉持公平正義保護配偶一方利益予以分配值得肯定,但是其認為增值利益屬于投資性收益并不準確,而且完全平均分割漠視了一方婚前個人出資的增值,也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平。

(三)問題的解決

婚前按揭房屋及其增值利益的權屬認定、分割原則等所涉問題應當在邏輯統(tǒng)一的基礎上,綜合予以分析。房屋權屬的確定是前提,直接關系到房屋增值利益的歸屬等問題判斷,必須首先對權屬作出清晰的界定,并以此為基礎,合理進行分割。房屋權屬認定應當把握的原則:一是具有法律上的依據,二是便于實務中的操作。以此為指導,我們認為,以房屋物權取得時間和購房財產來源為標準,將婚前按揭購買,婚后共同還貸,產權婚后登記在婚前購買一方名下的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更加合理。

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榍鞍唇曳课葑鳛椴粍赢a,其物權設立應當遵循物權法的規(guī)定,只有完成了不動產登記,權利人才由債權實現了物權,取得了真正物權上的權利,而這是確定權屬性質的前提。在此基礎上,才能進一步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認為,我國婚姻法確立的是婚后所得財產共同制,即只要是婚姻關系締結后取得的財產,推定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婚后進行產權登記取得物權的房屋(實務中往往以取得產權證為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需通過變更登記,即成為另一方婚后取得的房屋的共有權人,這是婚姻法適用效力的體現?;橐龇ǖ?8條規(guī)定婚后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隱含的內容是夫妻雙方基于身份關系的締結,在共同生活中取得的財產凝結了雙方共同的勞動和努力,即使勞動和創(chuàng)造的方式不同?;榍鞍唇曳课菰诨楹笥煞蚱揠p方用共同財產還貸,體現了夫妻雙方的協(xié)力,另外一方對房屋的取得做出了貢獻,因此將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實質上亦是合理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婚后取得權屬證明以及房屋中凝結了夫妻共同勞動。至于一方勞動或夫妻共同勞動在其中所占的比重則不是權屬認定時考慮的問題,而應在分割時予以考慮。

權屬認定是基礎,但問題的核心卻是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于此類婚前按揭房屋,應當照顧出資比例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的原則是建立在夫妻所得財產全部凝結了雙方共同勞動基礎之上的,在無法具體區(qū)分的情形下,均等分割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婚前按揭房屋的特點在于其出資中有一部分明確的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這就涉及到一方個人財產婚后轉化的問題。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婚前購房時一方的個人出資仍然屬于一方個人財產,該部分出資應視為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分割時應當考慮該部分份額,而不應當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性質不排斥共有關系終止時根據貢獻大小按份分割。因此,在分割時,應當區(qū)分一方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這是對個人財產的尊重和保護,也是公平公正的體現。

在確定了分割的基本原則后,具體操作時重點是把握增值利益的分割。首先應區(qū)分增值利益與孳息、投資收益;其次應當區(qū)分一方個人財產的增值利益與共同財產的增值利益。增值利益不是孳息,也不是投資收益,較二者而言是獨立的概念。孳息是從原物本體中產生的物,可以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增值利益則是受市場規(guī)律及國家政策的影響產生的,孳息可以與原物分離,而增值利益是房屋價值的一部分,無法與其分離。投資收益一般是指以盈利目的,通過花費時間、精力經營取得的利益,凝結了人的勞動在其中。而增值利益則是被動產生的,一般不包含人為的因素。關于三者的歸屬,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于婚前按揭房產中一方個人婚前出資產生的增值利益,應當歸一方所有不予分割。對于婚后共同出資還貸產生的增值利益,歸雙方所有予以分割。關于分割的具體計算方式,目前實踐中也做法不一,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用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房屋的總成本(包括購房的首付、貸款及利息)_房屋的現值/2。另外一種是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房屋的總成本(包括購房的首付、貸款及利息)_(房屋的現值-未償還完貸款)/2。對于兩種計算方式,比較而言,我們認為第一種計算方式相對公平,給予了雙方當事人利益上的綜合考慮。而第二種公式將房屋未償還完貸款從現值中予以減去并不合理,這對未分得房屋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因為其應當享有的利益應當是其付出的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所對應的現值價值,對于未償還完貸款部分,其將無法享受相應的增值利益,從權利義務平衡的角度出發(fā),其不應當承擔未償還貸款。但需要指出是,第一種公式亦存在缺陷,即其并沒有考慮夫妻雙方關系締結時的房屋價值。在目前房價高漲的情形下,如果僅以解除婚姻關系時的房屋現值為依據對購房一方并不公平,應當考慮婚前已經增值利益的歸屬。我們認為,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對締結婚姻關系時、解除婚姻關系時的房屋價值分別作出評估,用房屋的現值減去締結婚姻時房屋的價值后作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增值利益進行分割,得出的公式應當是一方獲得的款項=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房屋的總成本(包括購房的首付、貸款及利息)_(房屋的現值-婚前增值)/2+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2。當然,這一公式只是嚴格按照出資額計算了一個基準,具體分割時,還應當結合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綜合考慮。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認為,對于婚前按揭房屋的權屬,雖然有不同的觀點,但以物權登記時間和凝結夫妻協(xié)力的為標準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合理的,也便于實務中的操作。如果房屋屬于一方個人財產,本身不應當分割,即使可以給予補償,但將房屋判歸非登記一方則過于牽強。只有在將房屋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下,在具體分割房屋時,才可以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離婚后生活需要等因素,將房屋判決給非登記一方。在確定房屋歸屬后,在計算房屋折價款時,要考慮一方婚前出資,對于一方婚前出資及對應的增值利益,一般不予分割,主要應就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進行分割。

二、婚后購房父母出資的房屋權屬認定以及分割

(一)存在的問題

關于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問題,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父母出資性質和贈與對象認定把握不一致。

關于父母出資性質方面的認定,如在有的案件中,原告起訴主張分割婚后購買、登記在被告名下的房屋,法院認為,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母親向法院申請,以訴爭房屋是自己出資購買,贈與給被告為由主張權利,故本案不作處理,財產權利人之間應另行解決。而在有的案件中,原被告雙方婚后購買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張訴爭房屋首付款中20萬元由其父母出資,被告認為該款項是原告父母的資助。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原告父母出資的20萬元,應屬共同債務由原被告負擔,雙方各承擔50%的份額。被告主張是原告父母的資助但未向法庭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原告父母在雙方購置房屋時的20萬元出資問題,原告主張該款項系借款,但其提供的相應證據不足以證明借貸關系,法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在此問題上,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屬于舉證責任分配錯誤,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款項應當視為贈與。

在出資對象認定上,如有判決認為,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在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后數月內即購買了涉訴房屋,購買房屋的首付款及貸款系被告本人及其父母實際支付,被告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被告?zhèn)€人,故應認定被告父母的出資是對原被告夫妻的贈與。而在另外判決中,原被告雙方婚后購買房屋,登記在原告名下。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父母的出資,亦是原告對房屋的貢獻,考慮該因素,原告在分割房屋時分得的比例應當在原審判決基礎上提高,實際上認定的是對登記子女一方的贈與。

(二)問題的分析

1、立法層面原因

關于父母出資為婚后子女購房,婚姻法解釋二和解釋三均予以了規(guī)定?;橐龇ń忉尪诙l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于婚后父母出資的性質,是作為對子女的贈與來予以認定的。但是適用這一條的前提是沒有證據證明在父母出資時有其他明確的意思表示,如借款或者共同購房等。司法實務中,即使當事人在訴訟時出具借條、父母書寫的說明等證明父母出資實際上是借貸、共同購房的情形較多,但是如果不能證明雙方均知曉,按照該條規(guī)定推定是對雙方的贈與。但是,隨著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的出臺,情況發(fā)生了變化?;橐龇ń忉屓谄邨l第一款規(guī)定: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文字表述上看,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將父母婚后贈與對象限定為登記子女一方,與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中贈與雙方的規(guī)定產生了沖突。根據解讀,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是對后面“不動產”的修飾,強調的是不動產,贈與標的物是不動產而非出資,并沒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出資”的用語。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起草人在不同場合對該條的適用進行了限制,即:其一,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購買不動產的目的是“為子女”,而非為父母本身。也就是說,解釋三第七條有嚴格的適用條件,與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不同。但解釋三第七條確定的將“產權登記”與“確定贈與一方”進行了銜接作為判斷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依據的標準,能否適用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不能得出完全否定的結論。并且,當父母出資雖然不是全額,是絕大部分如99%的情況下,對父母出資意圖判斷的根據截然不同,難以有正當性的解釋。

2、司法理論層面的分析

關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目前理論界主要有贈與說、借貸說、共同購買說三種。贈與說認為,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是基于雙方之間的血緣親情,一般并不期待子女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本質上是以親情為基礎的贈與。借貸說認為,在當今的高房價和高離婚率并存的情勢下,父母通常不愿子女在離婚時讓子女配偶分走其出資部分,而且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沒有書面證據的借貸關系,將出資推定為贈與并不利于保護父母的合法權益,故而應將出資視為借貸關系。共同購買說認為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僅是對贈與對象的推定,有關父母出資的性質認定還需父母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否則若父母和離婚當事人共同生活即認定歸父母和離婚當事人的家庭共有。

就上述三種觀點而言,借貸說認為應予考慮父母的利益值得肯定,但是將否定借貸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分配給離婚時的另外一方顯失公平,造成事實上舉證不能。共同購買說考慮了出資主體的多樣性,但其將條件限定為父母應當明示,這不符合我國的國情,且容易將問題復雜化?!百浥c說”主張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如借款合同等用以證明父母出資是集資共同購房或借貸,則推定父母的出資性質為贈與。但是,當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短的情況下,按照此說的觀點處理,公平性又會受到質疑。

關于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能否適用登記與確定贈與銜接的標準,即如何確定部分出資贈與對象時,有觀點認為,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出資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法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并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資時一般只能決定其出資份額贈與何方,在欠缺出資時而非離婚訴訟時確定贈與一方的有關證據情況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贈與歸夫妻雙方共有的原則,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更加合理合法。而另有觀點認為,在父母部分出資的情形下,鑒于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自己子女名下,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只向自己子女的贈與更加合理合法。

(三)問題的解決

我們認為,對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的情形,如無特別約定或相反證據,應當認定為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對于一方提出出資系其他性質時,要從嚴掌握,應從書面材料形成的時間、資金的流轉、當事人陳述等多方面綜合予以認定。至于贈與的對象,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確定的理念是將登記作為確定贈與一方的標準,因為司法解釋三出臺在后,在目前對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判斷父母明確意思表示有爭議的情況下,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確立的標準予以解釋是合理的,可以使得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與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規(guī)定之間有很好的銜接。即父母婚后部分出資,房屋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該出資視為僅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在分割利益時,該部分出資作為子女個人財產予以考慮。

三、離婚協(xié)議中涉對子女房屋贈與問題

(一)存在的問題

實踐中的一部分離婚協(xié)議里,涉及對子女的房屋贈與問題,認識上存在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于夫妻離婚時協(xié)議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給子女,但沒有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xù),離婚后反悔要求撤銷離婚協(xié)議中的贈與房產條款,如何處理?這里存在著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如有的觀點認為:贈與的房屋權利尚未轉移,而且該贈與也不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因而判定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而有的觀點認為不能撤銷,但是理由不同。有的觀點認定贈與的房屋權利尚未轉移,但男方主張撤銷離婚協(xié)議中房屋贈與條款的理由,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有的觀點認為:離婚協(xié)議書系雙方以離婚為條件而達成,男方作為提出離婚一方,為達離婚之目的對雙方財產的處理及安排所做承諾,均有其自身利益之考慮。至于離婚協(xié)議內容是否公平、等價之判斷,因涉及身份關系皆由個人不同感受而有不同,他人無從評價。男方亦未證明離婚協(xié)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現雙方婚姻關系已解除,男方在本案中將離婚協(xié)議中涉及的財產部分單獨提出進行評價,進而以協(xié)議內容顯失公平且其無履行贈與能力為由,主張要求撤銷部分條款的請求不能成立。還有的案件雖然是法院調解離婚協(xié)議中的“夫妻共同房產贈與其子”的條款,以相關房產產權未轉移,自己離婚后患重病、經濟困難為由請求撤銷,法院以離婚后,以身患疾病需要救治為由不同意履行對訴爭房屋的處理約定,并要求分割訴爭房屋,法律依據不足,亦有違誠信為由駁回訴訟請求??梢?,在離婚糾紛中,針對離婚協(xié)議中涉及的贈與子女房產條款能否撤銷,司法實踐存在分歧。

(二)問題的分析

離婚協(xié)議,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所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與探視等內容的書面協(xié)議??梢姡渚哂腥松砗拓敭a雙重性質的合意,是復合型協(xié)議,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guī)定實際上已經將離婚協(xié)議中的身份關系部分與財產關系部分加以區(qū)分,僅僅將財產分割部分明確為在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能被撤銷或變更。而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guī)定,即賦予了夫妻一方就贈與合意,但在財產權利轉移前的可撤銷權。也就是說,《合同法》第186條,除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一般的贈與合同在標的物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同樣適用于夫妻之間的贈與協(xié)議。于是,理論上就有觀點認為,在涉對子女房屋贈與問題上,應當類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guī)定,即使夫妻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已達成合意,但在財產權利轉移前,任何一方均可撤銷贈與。因為離婚協(xié)議中涉對子女房屋贈與問題不屬于該條款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由于離婚協(xié)議的特殊性,對于離婚協(xié)議是否應當適用合同法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離婚協(xié)議是因當事人之間身份關系的變化而引起,具有明顯的人身屬性,所以,關于離婚協(xié)議的財產內容在什么條件下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釋三第六條并未明確,關于離婚協(xié)議中對子女房屋贈與問題也并未涉及。

(三)問題的解決

我們認為,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guī)定并沒有將雙方達成離婚或者其它事項合意作為適用條件,只是單一的涉夫妻間房產贈與行為。而且根據理解,該條中約定的“一方所有的房產”應當嚴格限制在一方享有完全所有權的房產,不包括一方在夫妻共同房產中的份額。這些情形與離婚協(xié)議中贈與子女房產的情形并不一樣。而且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和第九條,就離婚協(xié)議中財產分割糾紛的可訴性以及離婚后的撤銷、變更條件已經做了明確規(guī)定,無類推適用解釋三第六條之余地。

離婚協(xié)議中對子女房屋贈與條款之所以不能任意撤銷權,主要還是源于協(xié)議的復合性特征。就財產分割協(xié)議所涉及的贈與條款,與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不能簡單的認為離婚協(xié)議中涉及的人身問題適用婚姻法的規(guī)定,財產部分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以離婚為目的,經過慎重考慮、反復協(xié)商,最終形成了包括:解除婚姻關系、共同房產贈與子女的約定、子女撫養(yǎng)、共同財產分割、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的“一攬子”協(xié)議,協(xié)議達成的過程往往包含了夫妻雙方的各種利益考量、博弈和讓步。如果在雙方離婚后允許就對子女房屋贈與條款這個協(xié)議的重要組成部分任意撤銷權,無疑將改變離婚協(xié)議的整體性和確定性。還“會為惡意一方實現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不法目的提供法律借口,這不僅會給其未成年子女造成傷害,也與法律精神相悖?!被橐龇ń忉屓谑臈l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xié)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如果雙方協(xié)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xié)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樣是基于離婚協(xié)議的復合性特征,對于“協(xié)議離婚”這個目的未成就時,認定離婚協(xié)議未生效。

基于以上分析,夫妻離婚時協(xié)議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給子女,但沒有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xù),離婚后反悔要求撤銷離婚協(xié)議中的贈與房產條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上述觀點一判定原告有任意撤銷權,屬于適用法律不當;觀點二中,一審法院依據《合同法》第192條的法定撤銷權條款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其判決結果正確,但法律依據欠準確,有顧左右而言他之嫌。二審法院觀點正確并且論理較為透徹,準確的把握了離婚協(xié)議的本質,值得肯定;案例三屬于贈與人主張在贈與后患重病,經濟狀況顯著惡化,請求撤銷贈與。法院最終是以誠信原則為依據,駁回了原告請求撤銷贈與的請求。就該問題,能否適用《合同法》第195條贈與人的“窮困抗辯權”條款,免除贈與義務,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并未給出明確答案,值得理論和實務界研究。對此,有學者認為,使用“法律約束力”條款,從樸素的感情來說,對于贈與人過于苛刻,主張傾向于免除贈與人的贈與義務。我們同意上述觀點,如果贈與人確實發(fā)生了在訂立離婚協(xié)議時無法預料的突發(fā)變化,如因生產經營變故、投資風險、突患重病等造成經濟狀況顯著惡化,自身生活陷入困境,再履行贈與義務將雪上加霜,則可以免除贈與義務。因為,此情況下,贈與人已喪失當初訂立協(xié)議時的贈與能力和基礎,再強求其履行贈與義務,不僅有違公平,甚至有違人道,在法院能夠認定上述情形時,應當判定免除贈與義務。當然,法院對此應當嚴格把握標準,避免撤銷權行使的隨意性。

四、涉房改房疑難問題

(一)存在的問題

離婚訴訟中,對于房改房的處理,核心問題是權屬的認定及分割。在司法實踐中,在相關問題的認識和處理上還存在分歧。如有的觀點認為:涉案房改房系折合雙方工齡所購買的福利房,認為工齡系福利政策,不能視為財產性權利,不能改變涉訴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原告主張應當考慮夫妻雙方折算工齡長短的因素自己應多享有份額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有的觀點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折扣工齡后分得的房屋在折扣工齡方已經死亡的情況下,不認定為共有財產,“丈夫王某去世后,妻子與有關單位簽訂了公有房屋買賣契約,購買103號房屋使用了王某的工齡。但工齡優(yōu)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故103號房屋應屬于妻子個人所有的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二審判決則推翻了一審法院對訴爭房屋產權歸屬的認定,認為“爭議的房屋,系王某承租其單位的公產房,該房屋由單位出售給妻子時,計算了夫婦二人的工齡。且王某死亡后,對其遺產并未進行析產繼承。因此,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房屋應當認定為王某夫婦的共有房產,一審法院將房屋認定為妻子的個人房產,不符合繼承法的規(guī)定?!倍徟袥Q認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理由是因為王某死亡后,未進行析產,使用了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一個“且”字,意味著將工齡優(yōu)惠作為財產或者財產性權利進行定性。

另外,由于房改房以公房承租為前提,所以關于承租資格是否構成多分財產的因素,觀點不一。有的觀點認為:女方于婚前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并交納的部分房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交納剩余房款,法院認定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判決房屋歸女方所有,法院按照婚后共同財產交納房款在全部購房款中比例的一半,再依據房屋現值,確定女方支付對方的房屋補償款。還有的觀點認為,夫妻一方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上述房屋拆遷,法院認定拆遷利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認定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權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貢獻較大而分得大部分拆遷利益。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工齡優(yōu)惠應當定性為“財產性權利”還是“政策性補貼”在實務中存在較大分歧,進而可能對房屋權屬性質及分割得出不同的結論。此外,涉及承租公房房改的情況下,承租資格是否構成導致分割考慮的因素,掌握不一。即均是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公房,婚后取得房屋產權或者拆遷利益,一種觀點確定雙方份額時嚴格按照個人財產及共同出資比例確定房屋份額及補償款,未考慮婚前取得承租權一方的貢獻因素;另一種觀點則在分配房屋拆遷利益時,考慮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權一方的貢獻更大進而使其獲得較多份額。

(二)問題的分析

1、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

目前,對于房改房的離婚分割問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鮮有涉及?;橐龇ń忉尪谑艞l規(guī)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痹摋l款應該適用于房改房的處理,但是據此認定為共同財產后,是原則上均等分割,還是應考慮承租方的貢獻較大等因素而多分沒有規(guī)定。解釋三第十二條,也只是規(guī)定夫妻用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對該出資的性質按照債務處理。而1996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問題的解答》,則主要是關于離婚中公房使用、承租的問題,房改房的相關問題能否參照適用,沒有統(tǒng)一意見。關于工齡優(yōu)惠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yōu)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1](簡稱《復函》)中有相應表述,但一來該《復函》內容適用范圍的理解上即關于“工齡優(yōu)惠只是一種政策性補貼”的表述是否適用于所有房改房爭議的處理在實踐中爭議較大;二來該《復函》已于XX年2月廢止,最高法院給出的廢止理由是“與現行房改政策不一致”,并未做詳細解釋。因此,對于工齡優(yōu)惠的定性問題,目前也沒有任何直接的法律依據。

另外,房改房政策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導致法律適用與政策的銜接存在難度。全國各地關于房改房的各種地方性法規(guī)及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繁多,多帶有濃重的行政色彩,且規(guī)定不一、具有極強的地域性。這就造成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法官在適用法律的同時,更要熟悉相關的政策,無疑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zhàn)。對于政策的熟悉、理解程度以及與法律一般規(guī)定銜接能力的差異,會造成案件的判決尺度不一。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主要是解決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yōu)惠所購公房的性質認定,進而處理所購公房是否有已死亡配偶遺產份額的問題。《復函》判斷所購公房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核心依據,在于購房款是購房人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復函》中“工齡優(yōu)惠是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性權益”的表述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必須結合購房款是購房人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拋開上述前提,孤立的得出“工齡優(yōu)惠是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性權益”的結論,實際上是斷章取義。

2、相關理論研究有待深入

由于房改房的離婚分割,涉及到公房承租權取得時點的差異、承租權與房改房利益轉化的厘清、婚姻存續(xù)期間取得產權的房改房的財產性質界定等諸多理論問題,因此需要較為豐富的理論研究作為案件審理的基礎。但是,由于目前理論界對相關問題的研究還不夠重視,理論成果較少,近年來研究房改房離婚分割的學術成果少之又少。這主要是因為,相關法律規(guī)定較少,學者和法官可供研究、梳理的法條較少;相比于離婚訴訟中涉及的大量一般商品房的糾紛,涉及房改房的案例數量較少,可供研究的素材不多;房改的大潮已經逐漸過去,已經不是社會的熱點問題,引起的關注不夠等等。

但是,房改房的離婚分割關系到每一個涉案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還會不斷有一定數量的案件進入法院。因此,應當對相關案件和法律問題加強研究,促進個案的公平判決。

(三)問題的解決

從一般意義上來分,我國住房從產權上大體可以分為公有產權住房和私有產權住房,公有產權住房又可以分為未購公房和已購公房。作為私有產權房和公房的過渡,已購公房統(tǒng)稱為房改房。

房改房是改革開放背景下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是住房的商品化和社會化。1994 年國務院下發(fā)《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這樣“房改房”概念就第一次誕生,穩(wěn)步出售公有住房(俗稱“房改房”),成為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1998 年國務院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決定自當年起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即公房分配),建立住房分配貨幣化、住房供給商品化、社會化的房改新體制。住房分配貨幣化是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或單位將住房以實物分配形式改為以貨幣分配形式分給職工,由職工到市場上購買住房獲得房屋所有權,國家將以前的“暗貼”轉為“明貼”的一種制度。房改房一般會折算夫妻雙方的工齡,房改政策規(guī)定夫妻雙方只能享有購買一處公房的權利,其房價工齡折扣是以夫妻雙方的工齡來計算的。房改后,購房人可以取得公房已承租公房部分或全部產權。

認為“工齡優(yōu)惠是一種政策性補貼,不宜作為財產或財產性權益”這一觀點的,主要是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復函》中的答復精神的片面理解。而且由于該批復已經廢止,所以我們認為工齡優(yōu)惠是一種財產或財產權益當無疑義,其完全符合財產或財產權益的本質屬性?,F代意義的財產,既包括房屋、土地、現金等有形財產,也包括以電子等方式存儲或交付的存款、股票等以虛擬形式存在的財產。因為在現代社會,隨著市場交易、社會管理、信息科技等日新月異的發(fā)展,財產的內涵和外延在不斷的深化和擴展,財產已經發(fā)展到了非常復雜和精細化的程度。只要具有人們認可的經濟價值,并且能被具體量化就應該視為財產或財產性權益。工齡優(yōu)惠具備人們認可的經濟價值,又可通過相應計算確定具體的數額及在整個購房款中的比例,因此可以認為其屬于財產性利益,完全符合財產或財產權益的本質屬性。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改房,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因為我國以夫妻財產共有制為基礎,在夫妻存續(xù)期間,夫妻間的工齡折算是夫妻間特有的權益。但是,涉及一方死亡后進行過析產,再使用工齡折算房款,僅僅是債權關系了。

還有注意在離婚分割時并非都是均分份額。而是應當在遵守法律一般原則,綜合考慮承租權取得時間、房屋來源、出資情況、折算的工齡是婚前還是婚后工齡、雙方的貢獻大小等因素,公平進行分割。

公房承租權雖然具有婚姻法里“財產性權益”的性質,但其畢竟有區(qū)別于一般意義上的財產的特性。夫妻一方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權,不能直接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因為,承租公房作為我國一定歷史時期的主要住房形式,肩負的不僅僅是保障承租人一個人的居住利益,同時也往往兼具保障承租人未來配偶等家庭成員居住利益的功能。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離婚分割上述房屋時應當適當考慮該房的來源以及婚前承租一方貢獻較大的因素,一般情況下,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權一方應當適當多分,同時還可以適當考慮折算雙方各自婚前、婚后工齡長短等情況綜合判斷份額的比例;而在特殊情況下,仍然可以判決雙方平均分割份額,對此可比照有關公房承租的規(guī)定進行判斷。也就是說,房改前,如果符合上述關于雙方離婚后均可承租公房的規(guī)定情形,相對應的房改房分割時,夫妻雙方享有的權利和份額也可以是均等的。

而對于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該方名下的情況如何處理,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如果購房時折算了配偶的工齡,由于工齡屬于財產性權利,因此所購房屋依然屬于共同財產,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再根據折算配偶工齡所享受的優(yōu)惠在房屋購買價中的比例,對配偶進行補償;如果未折算配偶的工齡,則房屋屬于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特殊情況下,房改前的公房承租權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問題的解答》關于雙方離婚后均可承租公房的規(guī)定情形,則房改房屬于夫妻共有,關于個人出資的處理,可根據雙方舉證情況依法認定。

[1]最高法院在XX年2月17日發(fā)布的《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yōu)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內容如下:“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你司《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yōu)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收悉。經研究認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購買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yōu)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沒有分割,應予查明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p>

五、涉經濟適用房疑難問題

(一)存在的問題

根據中國建設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監(jiān)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fā)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所謂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一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房這一現象主要是由于在某些大城市商品房價格過高,政府保障中等及低收入的住房而出臺的政策,經濟適用房的購買人所持有的產權是有限產權,并且經濟適用房的流轉也有諸多限制,加之各地實施政策不同。因此,經濟適用房的分割有別于普通商品房。

結合司法實踐,涉及經濟適用房的權屬認定和分割問題非常不統(tǒng)一:有的觀點認定以一方名義購得的經濟適用房,隱瞞了實際收入情況。離婚分割時,以實際價值分割,不以購房價格分割。有的觀點認為,婚內以夫妻雙方名義購買的經適房,離婚時判決雙方共同使用為宜。還有的觀點認為“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該房屋應認定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因該房屋系經濟適用住房,目前尚不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件,故本案不宜對該房屋進行分割,雙方可在相關條件成就后就房屋分割問題另行處理”。還有的觀點認為是身份決定了房屋的所有權,即“關于訴爭房屋,系虞某某因政策上的特殊身份向其單位總參購買,房屋性質屬于經濟適用房,故虞某某為房屋所有權人”。

(二)問題的分析

1、立法缺失和混亂

根據北京的經濟適用房政策《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北京市已購經濟適用房的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況下,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的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經濟適用房年份超過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繳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yōu)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如果離婚時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年份未超5年,此時的經濟適用房在離婚時,是按原價值分割,還是按現行市場價值分割,并未規(guī)定。

2、理論研究不足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法院又將如何行使好這一人民賦予的權力和職責,如何做好這一防線呢?其實法院系統(tǒng)也在不斷的探索這一問題,并力爭將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題妥善加以處理。我們認為,在此現實情況下,完善立法是首要的,也是必須的。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房屋類型日益多樣化,這就出現了滯后的法律規(guī)定無法滿足新型房屋的權屬認定,因此,針對不斷變化的現實情形,應該及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新型房屋分割制定詳細的操作規(guī)范,從而在司法實踐中減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統(tǒng)一審判尺度,樹立法律的權威。

(三)問題的解決

經濟適用房的權屬認定問題產生的背景是因為經濟適用房的申請、經濟適用房購房合同的簽訂以及購房款的支付、房產證的取得是一個較為長期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實踐中常常出現夫妻離婚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以哪一個時間點界定離婚前以夫妻名義申請的經濟適用房的權屬將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紤]以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時間作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點。因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是以家庭為單位,一方雖可能未在以后房產證的權利人欄有所體現,但已為該房的取得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且其已因該次經濟適用房的申請喪失了再次申請該類房屋的資格,因此以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時間作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點似更為公允。

經濟適用房在分割時價格估值問題產生的背景在于經濟適用住房是以微利價向城鎮(zhèn)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其價格與同等地段的普通商品房價格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價。因此,為避免出現違背經濟適用房“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的初衷,通過變賣經濟適用房獲取暴利的道德風險,政府一般規(guī)定購房者住滿五年方能上市交易,并在出售房屋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因此,在離婚訴訟中,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應該在充分考慮房地產市場行情、居住時間、政策規(guī)定等條件下綜合評估,確定房屋的價值。

由于經濟適用房限制上市交易,房價不能參照市場價給予對方補償,而且此時經濟適用房是有限產權房,即所有權有限制的房屋,屬于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而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背蔀檫m用司法解釋對房屋未取得所有權情形的處理,裁判房屋歸一方使用,待5年期滿后再實體分割房屋的根據。

六、軍產房疑難問題

(一)存在的問題

軍產房[1]其所有權屬于軍隊,使用權屬于承租的個人,其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剝離是造成司法實踐中處理離婚訴訟涉軍產房難點的根源。軍產房原則上只有軍人一方對于軍產房具有使用權,這就意味著非軍人配偶無權要求分割軍產房的使用權,在離婚訴訟種,如果一方為軍人,配偶為非軍人,如何保障非軍人一方的居住權[2]成為涉軍產房離婚案件的難點。實踐中,涉軍產房離婚案件案件中,對軍產房使用權的處理并不一致,處理結果基本上可以總結為三類:1、軍產房使用權判歸軍人一方所有。楊某訴段某離婚糾紛案,法院以訴爭軍產房系段某單位分配的公寓房,且其單位聲明該單位房產系軍隊產權房產,只能由該單位職工承租,其他人不能承租為由,判決訴爭軍產房判歸軍人段某一人使用。2、軍產房使用權判歸軍人一人所有,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補償。王某訴孫某離婚糾紛案,法院以訴爭房屋系王某所在部隊分給其承租的軍產房,其單位出函說明該房屋產權歸軍隊所有,個人只有居住使用權,而沒有分配處分權;但結合孫某在京無住房的情形,王某應給付孫某適當的住房經濟補償款為由,判決訴爭軍產房歸軍人王某使用,王某給付孫某經濟補償款三萬元。3、軍產房使用權判決夫妻共同居住使用。楊某訴哈某離婚糾紛案,法院以離婚案件中,要照顧女方權益,考慮到哈某離婚后并無其他住處,而涉訴房屋目前亦具備離婚后雙方當事人分室而居的條件為由,判決訴爭軍產房雙方具有居住使用權。

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涉軍產房的處理并不一致,類似的案情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這就導致了涉軍產房離婚案件中非軍人一方的居住權問題。當然,這樣的問題不僅存在于軍產房中,在央產房,承租公房等政策性住房中都存在此類的問題,我們可以將其歸納為婚姻住宅上非產權方配偶的居住權。

(二)問題的分析

1、房產特殊性導致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軍隊房屋產權屬軍委、總部,所有權性質屬軍產,“產權單位”填總后勤部。其營房變更登記委托住用單位(即產權管理單位)全權辦理,使用住用單位印章,但必須按《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房地產轉移、變更批準權限,持有總后勤部或各軍區(qū)、軍兵種、國防科工委等大單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產權轉移無效,并不得進行營房變更登記?!盾婈牱康禺a開發(fā)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利用軍隊房地產開發(fā),不論數量多少,一律報總后勤部審批。出售軍隊現有住房,必須經軍區(qū)級單位審查并報總后勤部批準,由售房單位組織實施。軍產房的產權單位是總后勤部,軍隊產權房屋向地方轉讓,必須取得總后勤部的審批,否則無權轉讓,轉讓無效??梢钥闯觯?guī)范軍產房的相關法律很多時候涉及到產權方的利益,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需要考慮他們的意見。特別是由于政策的限制[3],,導致房屋房屋使用權很難轉移給非軍人一方,致使非軍人一方的居住權很難得到保障,從而使得法院案件處理困難。

2、理論上探討不足

即使在部分案件中,判決了非軍人一方的居住權,但是其仍然存在理論上的障礙。1、從物權的角度而言,由于軍產房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而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均無所有權,從這個角度講法院對離婚雙方爭議的房產處理是超越權限的,也就是對雙方當事人均無所有權的房屋進行處置,理論上存在著法院處理雙方爭議房產是對房產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侵犯。2、從婚姻法的精神來說,離婚訴訟中人身關系是首要的,軍產房居住權的爭議是解除夫妻人身關系的牽連之訴。夫妻人身關系的解除,主要標志是分開居住,這也是離婚訴訟中判斷感情破裂與否的重要依據。因此,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當然應該處理離婚雙方分開居住的問題,而不能繼續(xù)讓他們維持合居一室的局面。所以,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導致離婚結果之依據的夫妻分居,在離婚訴訟中反而需要判決雙方共居一室以解決雙方之居住權問題,這在邏輯上就存在矛盾之處。

(三)問題的解決

軍產房涉及軍隊和夫妻雙方的利益關系,鑒于目前關于軍產房的買賣的法律適用及合同效力的認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使得離婚訴訟中涉及軍產房的案件的難度和不確定性加大,尚無明確依據,實務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處理??傮w來說,當事人對于軍產房只有居住權,無其他權利,既不能購買,也不能置換或上市交易,若婚姻關系解除,基于軍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當事人無權主張居住權,但可以根據《婚姻法》第42條規(guī)定,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4篇 關于農村婦女離婚后權益保障問題的調研報告范文

目前,農村家庭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住的占絕大多數,由于農村中“男尊女卑”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農村婦女在很多方面實質上仍處于弱勢地位,尤其是農村婦女離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財產權益很難得到保障,針對這種情況,我鄉(xiāng)婦聯進行了系統(tǒng)的調研。

1、很難取得宅基地所有權?,F在的農村家庭結婚,普遍都是由男方提供住所、女方提供嫁妝,因此,男方為準備結婚而在婚前購置或建造的住房大多數是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的,《新婚姻法》頒布后,其所有權在婚后還是屬于男方,不可能因婚姻關系持續(xù)時間的長短而改變其歸屬。一旦發(fā)生離婚的現象,農村婦女很可能就處于沒有住所、無處可去的境地。通常娘家受不良風俗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如果仍居住在娘家,對其兄弟家不好,而且有辱家門,按照目前農村的習俗,房屋大都是留給兒子的,如果離婚后婦女強行回家居住,即使父母愿意接納,姑嫂之間也很難和平相處。容易導致家庭矛盾。而按照當前規(guī)定,離婚的婦女又不可能申請到新的宅基地,最終導致其無房可住。

2、土地承包經營權很難取得。由于土地的不動性,農村婦女離婚后,通常無法帶走在婆家分得的土地。即使有極少數的婆家同意把地分出來,但是由于不便于離婚婦女去耕種,往往使離婚婦女很難實際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三十年不變的土地承包政策,使農村婦女想要重新得到承包地是很渺茫的事情。這就意味著離婚婦女沒有了土地這一生產資料。其基本的生活很難得到保障。

3、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機會很難把握。離婚后的農村婦女,在住無定所、耕地無著落的情況下,很難拿出時間、拿出金錢來進修,進行系統(tǒng)的學習,提高自己的知識水平。在我鄉(xiāng),還可以從事手工藝品加工等勞動密集型行業(yè),解決溫飽問題,但是,離創(chuàng)業(yè)致富還差很多??v使婦聯進行了很多創(chuàng)業(yè)培訓,可是由于時間、個人基本生存條件等問題,很難使這部分婦女得到有效的信息和專業(yè)的培訓。

4、回娘家落戶難。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戶口也遷到男方戶口所在地,但是在離婚后男方家急需將女方戶口遷出,而女方娘家村委,往往由于涉及村級集體資產權益分配等問題,利用村規(guī)民約等限制,設置多種關卡限制女方戶口遷入。通常情況下,條件較好的村莊,對離婚后婦女戶口及子女戶口的遷入,會要求婦女出具在村里落戶但是不享受村民待遇的聲明,否則不予遷入戶口。

1、傳統(tǒng)重男輕女思想觀念的影響?!澳凶鹋啊?、“男娶女嫁”等傳統(tǒng)思想觀念在人們的頭腦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著作用,“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離婚婦女權益的思想基礎和文化根源。受這種思想的影響,農村家庭在村里事務一般都是由戶主,男性公民出面。女性往往就是干活、在家照顧孩子、伺候老人。農村婦女的自我意識不強。

2、自身法律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農村婦女通常遇到婚姻關系變化時,會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些離婚婦女權利和財產意識淡薄,在婚姻關系變化過程中不知道如何主張和實現自己的權利,而后失去要求權利的機會。等到訴訟程序結束后,只會埋怨處理不公,不知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

3、村規(guī)民約存在的問題。村規(guī)民約的制定過程中,往往會征求村民意見,可是廣大農村婦女很少會有提出意見的。而且,農村婦女很少有自愿進入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等農村權力機構的,她們往往覺得“男主外,女主內”,這就直接導致在農村事務的決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很難得到充分的表達和重視。再就是農村基層干部遇事習慣用傳統(tǒng)方法、用村規(guī)民約來解決,可是往往就是這些村規(guī)民約,規(guī)定了不利于離婚婦女權益保障的條款。

4、缺乏有力的“娘家保障”。許多離婚婦女權益受侵害時,首先想到的是到“婦聯”尋求幫助,可是我們婦聯缺乏相應的執(zhí)法權限,又無相應經費,解決其問題來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目前鄉(xiāng)鎮(zhèn)婦聯僅安排一名編制,只有一個工作人員,通常還要擔任其他業(yè)務工作,所以遇到這種情況通常也只能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xié)調有關部門解決,但協(xié)調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

1、弘揚新風,最大化的實現“男女平等”。通過宣傳、廣播、文藝演出等各種形式,轉變群眾的思想,力爭從根源上最大化的實現“男女平等”。

2、增強婦女法律意識,多渠道多形式加強維護農村婦女合法權益有關政策法規(guī)宣傳。發(fā)動婦女積極參與學習,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使她們了解與自己切身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鼓勵她們積極參與村委會、村民代表會等權利機構,要求她們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制止和減少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現象的發(fā)生。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還提倡農村婦女在結婚時對自身置辦的嫁妝和男方提供的婚房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證。保障其對房屋的使用權。對于宅地基使用權在公婆名下的房屋,提倡通過公證分家的形式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及房屋的所有權進行明確,或者要求簽訂贈與協(xié)議,對此進行明確。一旦發(fā)生婚姻關系改變,農村婦女還可以據此主張自己合法權益。

3、加強對村規(guī)民約的指導和監(jiān)督。首先是提高認識,不斷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正確認識村規(guī)民約的性質和效力,保證村民在法律、法規(guī)、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實行自治。其次是完善和規(guī)范村規(guī)民約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村委會應依照村民自治條例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規(guī)民約,在制定村規(guī)民約時注意處理好法律,政策,當地風俗民情三者的關系,切實保障婦女權益。農村婦女離婚后在戶籍遷轉,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慮,將保障婦女權益真正落到實處。

4、打造堅實的“貼心娘家”。一是拓寬婦女維權工作渠道,推動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協(xié)委員共同關注并依法解決農村婦女權益保護中的難點、重點問題。二是加強與基層法庭和司法所的溝通,在處理農村離婚案件時,著重考慮農村離婚婦女離婚后的基本權益問題,積極給予其相應的法律保障。四是加強婦聯自身力量,力爭打造堅實的“貼心娘家”。

離婚調研報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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