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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潮海社區(qū)居委會的居務公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居委會財務公開:公開居委會的收支明細,包括公共設施建設、社區(qū)服務項目、日常辦公費用等。
2. 居民會議決議:公布居民大會或代表會議的決議內容及實施情況。
3. 社區(qū)服務信息:公開社區(qū)服務項目、活動安排、志愿者招募等信息。
4. 居民權益保障:公開社區(qū)糾紛調解結果、居民投訴處理情況等。
5. 政策法規(guī)宣傳:發(fā)布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法規(guī),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識。
內容是什么
這些公開內容旨在確保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財務公開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防止腐敗現象;居民會議決議的公開則保證了決策的民主性;社區(qū)服務信息的發(fā)布方便居民參與社區(qū)生活;居民權益保障的公開有助于維護和諧的社區(qū)環(huán)境;政策法規(guī)宣傳則幫助居民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規(guī)范
居務公開制度的執(zhí)行需遵循以下規(guī)范:
1. 定期更新:公開信息應定期更新,確保時效性。
2. 全面詳實:公開內容要全面,無遺漏,細節(jié)清晰。
3. 方便獲?。和ㄟ^公告欄、社區(qū)網站、微信群等多種途徑,方便居民查詢。
4. 反饋機制:設立意見箱或在線反饋渠道,收集居民意見,及時回應。
重要性
居務公開制度對于潮海社區(qū)的管理至關重要,它強化了社區(qū)治理的民主基礎,增強了居民的歸屬感和信任感。通過公開透明的運作,可以提升居委會的工作效率,減少誤解和矛盾,促進社區(qū)的和諧穩(wěn)定。也是實現基層自治,推動社區(qū)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有效手段。這一制度的實施,對于提升社區(qū)治理水平,構建現代化社會治理體系具有深遠意義。
潮海社區(qū)居委會居務公開制度范文
第1篇 潮海社區(qū)居委會居務公開制度
幸福社區(qū)居委會居務公開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guī)范本居委的居務公開工作,加強居民群眾對居民委員會工作的民主監(jiān)督,促進本居委民主建設和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居委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居務公開,是指居民委員會向居民公開工作中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項和社區(qū)建設、社區(qū)管理中的有關事務,以及協助政府公開政務的一項居民自治制度和民主監(jiān)督制度。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社區(qū)居民委員會。
第四條(公開原則)
居務公開應當及時,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清楚。
第五條(公開內容)
本居委凡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項和社區(qū)建設、社區(qū)管理事務,都應當向居民公開,接受居民監(jiān)督。下列事項必須公開:
(一)居民委員會三年任期目標;
(二)居民委員會成員分工、崗位職責和各項工作制度;
(三)居民委員會年度工作目標、實事工程及完成情況;
(四)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對重要居務作出的決議及落實情況;
(五)社區(qū)工作經費收支情況;
(六)由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項目;居委會社區(qū)服務項目、服務時間;居委會接待居民來訪時間、地點;
(七)申領最低生活保障金、糧油幫困卡條件及享受人員名單;
(八)居民委員會年度計劃生育工作目標;
(九)居務監(jiān)督小組工作報告;
(十)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公開時限)
根據不同的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如下:
(一)公開內容“(一)、(二)”,按任期公開;
(二)公開內容“(三)、(六)、(八)、(九)”,按年公開;
(三)公開內容“(四)”,按季度公開;
(四)公開內容“(五)、(七)”,按月公開;
(五)其他內容的公開時限,由居務公開領導小組確定。
第七條(公開形式)
以下幾種形式在居務公開中同時采用,相互不能代替。
(一)建立居務公開欄公開;
(二)召開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公開;
(三)居民委員會成員崗位職責和各項工作制度在居民委員會辦公場所上墻公開;
(四)利用印發(fā)書面材料和有線廣播、電腦網絡等其他形式公開。
第八條(公開欄設置和公開時間要求)
居民公開欄設置在居民出入比較多的場所,位置固定,面積能容納所有公開內容,版面整齊、美觀。
居務公開欄每月公開一次居務。為了便于居民了解居務公開時間,及時閱看公開內容,每個月的10日為本居委居務公開欄公開日。按任期、年、季度公開的內容和相應月公開的內容同時公開。
第九條(工作責任)
居務公開列入居民委員會工作內容,居民委員會要分工專人負責居務公開日常工作。
第十條(監(jiān)督措施)
本居委建立居務監(jiān)督小組。居務監(jiān)督小組由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推選5至7人組成,組長由小組成員推選產生。居務監(jiān)督小組成員以居民代表為主,居民委員會成員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居務監(jiān)督小組成員。
居務監(jiān)督小組成員應當熱愛社區(qū),公道正直,堅持原則,有一定的議事能力。
居務監(jiān)督小組的任期與居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不稱職的居務監(jiān)督小組成員由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按原推選方式予以更換。
居務監(jiān)督小組督促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各項制度;對居民委員會執(zhí)行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情況和居務公開情況進行監(jiān)督;收集和反映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并督促居民委員會及時作出答復。
居民委員會的決定與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相違背或者有重大錯誤,經指出后不糾正的,居務監(jiān)督小組可以提議召開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居民委員會應當自提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集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就有關事項進行討論。
居務監(jiān)督小組至少每年一次向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居務監(jiān)督小組決定事項,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居務監(jiān)督小組組長可以列席居民委員會會議。
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居務公開欄中公開街道民政部門或監(jiān)督部門的居務公開監(jiān)督電話。
第十一條(公開程序)
居務公開工作程序如下:
(一)居務公開前,由居務公開工作負責人督促有關方面準備好所有公開內容的書面材料;
(二)居務監(jiān)督小組審核,通過后由組長逐項簽字;
(三)居民委員會按照本制度的規(guī)定公開居務;
(四)向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公開居務時,居民委員會應當認真聽取居民或者居民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利用居務公開欄公開居務后,居務監(jiān)督小組應當收集、反映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研究居民代表和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向居民代表和居民作出答復。
第十二條(工作檔案)
居務公開建立文書檔案,以備查閱。居務公開檔案按年度、公開時間順序和檔案工作規(guī)范要求裝訂成冊,次年第一個月公開上年內容的材料歸入上一年度。居務公開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三條(居民關心的其他內容公開)
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業(yè)委會、物業(yè)管理部門向業(yè)主公開各項收費標準、依據、資金使用情況及其他居民關心的內容。
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公開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
第十四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制度由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制度自二o__年8月_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潮海社區(qū)居民會議制度
幸福社區(qū)居民會議制度
(二○__年8月_日社區(qū)居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進一步發(fā)揮居民會議的作用,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民會議的性質)
居民會議是居民群眾發(fā)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進行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居民會議的議事規(guī)則)
居民會議議事,應當遵循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體現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居民會議的職責)
居民會議的職責:
1、選舉、撤換或補選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成員;
2、制定修改居民公約、居民自治章程,監(jiān)督居民公約與居民自治章程的執(zhí)行;
3、討論并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
4、聽取并審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社區(qū)經費收支情況報告;
5、討論并決定社區(qū)建設規(guī)劃、居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實事項目;
6、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7、評議居民委員會成員;
8、糾正居民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錯誤決定。
第五條(居民會議的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組成居民會議:
1、由18周歲以上的全體居民組成;
2、由每戶派1名代表組成;
3、由每個居民小組民主推選1――2名代表組成。
本居住區(qū)的社區(qū)黨(總)支部成員、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當然代表,享有戶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居民代表的選舉與結構)
居民委員會應指導各居民小組民主推選居民代表。民主推選的居民代表應具有代表性,在職職工和在職黨員、婦女應占一定比例。
第七條(居民代表應具備的條件)
居民代表的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依法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遵紀守法,以身作則;
4、關心、支持居民委員會工作;
5、善于聽取和反映居民群眾的要求和建議。
6、有一定的參事議事能力;
第八條(居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居民代表的權利:
1、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2、在居民會議上,有充分發(fā)揚民主的權利和表決權。
居民代表的義務:
1、傾聽并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小組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2、在居民小組中宣傳居民會議的決定,協助居民委員會在居民中開展工作。
第九條(居民代表的任期、換屆)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與居民委員會同時換屆,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居民代表的撤換和補選)
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居民委員會提請所在居民小組召集小組居民討論撤換。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時,由所在居民小組進行補選。
第十一條(居民委員會與居民會議的關系)
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根據居民會議的決定開展工作。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項,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居民會議的召開)
居民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召集居民會議:
1、決定的事項是屬于居民會議的職權;
2、居民委員會需向居民會議報告工作;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歲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戶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當然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開相應的居民會議。
除召開選舉居民委員會的居民會議外,居民會議一般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居民會議召開前三天通知知會對象,并告之議題。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應當認真征求小組居民的意見。
第十三條(居民會議的決定)
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18周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居民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必須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
居民會議的決定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相違背。
第十四條(居民會議決定的實施和改變)
居民會議的決定由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居民委員會在組織實施過程中需要改變居民會議決定時,應提交下一次居民會議重新討論,未經相應的居民會議通過,不得改變居民會議的決定。
第十五條(實行日期)
本辦法自20__年_月_日起施行。
第3篇 潮海社區(qū)聽證會協調會評議會制度
幸福社區(qū)聽證會、協調會、評議會制度
(二○__年_月_日社區(qū)居民代表會議通過)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的居民區(qū)聽證會、協調會、評議會制度,進一步推進社區(qū)民主自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居民區(qū)聽證會、協調會、評議會制度,是指居民區(qū)群眾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jiān)督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與居民區(qū)黨組織的關系)
居民區(qū)聽證會、協調會、評議會制度在居民區(qū)黨組織的領導下,由居委會負責召集并組織實施。
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聽證會的含義)
聽證會是政府有關部門或居委會在社區(qū)實施的項目或涉及居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在作出決策前,由居委會組織部分社區(qū)成員代表召開會議,廣泛討論,并提出具體意見的會議制度。
第五條(聽證會的召集)
居委會召集聽證會,原則上由相關政府部門征求居委會意見后,由居委會決定。居委會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及時召集聽證會。涉及居民區(qū)事務,居委會自行召集聽證會。
第六條(聽證會人員的組成)
聽證會的人員由居委會組織成立聽證小組,居委會主任擔任組長。小組成員由相關政府部門或居委會在社區(qū)實施項目或重大事項涉及到的有關居民群眾代表、居民會議代表、社區(qū)單位代表等組成。
第七條(聽證會的主要內容)
聽證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涉及本社區(qū)成員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設規(guī)劃項目(市、區(qū)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除外);
(二)涉及本社區(qū)社會穩(wěn)定的事項;
(三)其他需要聽證的事項。
第八條(聽證會的程序和內容)
聽證會的程序和內容包括:
(一)準備程序;
1、居委會決定召集聽證會的,應在收到相關政府部門書面聽證要求和內容的七日內,確定時間、地點、參與聽證的人員,并通知相關政府部門及與會人員;
2、召開聽證會之前,居委會應對需要聽政的事項,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征詢居民群眾意見;
3、聽證會的召開必須有應到人數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
(二)會議程序:
1、主持人報告議題;
2、居委會通報聽政議題的相關情況;
3、聽證會成員充分討論;
4、相關政府部門的代表團回答與會人員的咨詢;
5、表決和形成聽證決議。其中,表決的方式由居委會根據聽證事項的實際情況決定,形成的聽證決議必須由出席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居委會應做好完整的會議記錄。
(三)后續(xù)程序;
居委會應在聽證會結束的七日內,將聽證會的表決結果通過適當方式公示;聽證事項涉及相關政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的,由居委會將聽證會的表決結果書面抄送相關政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
協調會制度
第九條(協調會的含義)
協調會是對涉及社區(qū)成員間的公益性、社會性事務以及一般矛盾、利益沖突,進行協商解決的會議制度。
第十條(有關部門提供服務)
居委會召集協調會時,可邀請區(qū)有關部門提供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服務。
第十一條(協調會人員的組成)
協調會由有關當事人、居委會主任、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及有關社區(qū)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居民區(qū)黨組織負責人、社區(qū)民警、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等相關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協調會的主要內容)
協調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涉及社區(qū)成員公共利益的有關矛盾;
(二)社區(qū)成員間的民事糾紛、利益沖突;
(三)當事人請求協商解決的其他矛盾。
第十三條(協調會的程序和內容)
協調會的程序和內容包括:
(一)準備程序:
1、列出需要協商的事宜,在協調會召開前的七日內書面告知與會成員;遇到矛盾激化、重大糾紛和沖突時,可隨時召開協調會;
2、協調會召開前,應先由居委會聯系當事人和其他與會人員確定協調會召開的時間、地點,準備好相應的材料。
(二)會議程序:
1、會議先由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然后由居委會主任分別詢問當事人,明確矛盾、沖突或分歧的焦點所在,并據此進行協調,做好詳實記錄;
2、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制作協調文書,由當事人核對后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或蓋章,參與協調會的其他相關部門人員也應同時簽字蓋章;
3、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應由當事人以及其他參與協調會的人員在協調文書上簽字或蓋章,并由居委會主任告知相關當事人通過其他途徑再行解決。
(三)后續(xù)程序:
1、協調會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如會后當事人達成一致的,須形成書面材料,并簽字或蓋章后交副本于居委會存檔;
2、協調會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如當事人提出再次召開協調會的要求,居委會應予以同意,但對召開同一內容的協調會儀,以三次為限。
評議會制度
第十四條(評議會的含義)
評議會是居委會組織社區(qū)成員代表對被評議的機構、事件、對象的工作進行考核評議的會議制度。
第十五條(被評議對象)
被評議對象主要包括公安、工商、稅務、環(huán)衛(wèi)、市容監(jiān)察、房管、衛(wèi)生等區(qū)職能部門派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逐步實施),以及物業(yè)公司、社區(qū)工作站等居民區(qū)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評議會的形式)
評議會一般采取綜合評議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進行。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采取專題評議、考察評議等不定期的形式進行評議。
第十七條(評議會人員的組成)
評議會的人員由居委會組織成立評議小組,居委會主任擔任組長,成員由居民會議代表,社區(qū)成員代表等有關人員組成。
第十八條(評議會的主要內容)
評議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市、區(qū)有關社區(qū)工作,完成社區(qū)工作目標和任務等方面的總體情況;
(二)履行社區(qū)工作職能,完成相關工作的情況;
(三)參與社區(qū)共建的情況;
(四)其他有關社區(qū)建設和管理的專項任務的完成情況。
第十九條(評議會的程序)
評議會的程序包括:
(一)年底召開評議會前的十五日內,由評議小組通知被評議對象遞交工作總結;
(二)評議小組收到工作總結后,對照被評議對象年初遞交的全年工作計劃,對被評議對象進行考察,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評議小組召開綜合評議會議,由被評議對象對工作績效、存在問題,具體整改措施等進行匯報,然后由評議小組進行討論,形成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的書面評定意見;
(四)居委會在評議會召開后的七日內,將評議意見向被評議對象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反饋。
上級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將評議小組的評議意見作為對部門雙重管理、考核和有關干部獎懲任免的依據。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準。
第4篇 潮海社區(qū)居委會職責工作制度
幸福社區(qū)居委會職責和工作制度
一、居委會職責
(一)開展民主自治建設
1、制定居民區(qū)自治工作計劃,開展經常性自治活動。
2、建立完善決策聽證會、矛盾協調會、政務評議會等民主自治制度,組織居民討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社區(qū)事務。
3、定期接待和走訪居民,主動關心困難群體和弱勢群體,掌握居民區(qū)各類人員的基本情況,傾聽群眾呼聲。
4、定期召開居民會議,向大會負責并報告居委會工作情況,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凡涉及居民區(qū)全體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全體居民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5、實行居務公開制度,自覺接受居民監(jiān)督。
(二)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
1、辦理居民會議形成的決議。
2、辦理本居民區(qū)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組織開展各類公益活動。
3、協助區(qū)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與社區(qū)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公共衛(wèi)生、計劃生育、社會保障、環(huán)境保護、老年服務、社區(qū)就業(yè)等項工作。
4、代表本居民區(qū)全體居民的利益,指導、協調和監(jiān)督轄區(qū)內的業(yè)主委員會、物業(yè)管理公司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工作。
5、向街道辦事處及區(qū)職能部門排派出機構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三)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1、宣傳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對居民進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為規(guī)范教育。
2、發(fā)動群眾開展文明樓組、文明家庭等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普及科學知識,開展健康教育,創(chuàng)建文明小區(qū)。
3、培育和發(fā)展群眾文體團隊,組織開展各類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際關系的社區(qū)活動。
4、發(fā)動社區(qū)單位開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動,共創(chuàng)社區(qū)精神文明。
5、培育發(fā)展由社區(qū)各類人員參加的志愿者隊伍。探索推行義工制度,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志愿者服務活動,豐富居民文化生活。
二、居委會工作制度
(1)社區(qū)居委會值班制度:設立“主任信箱”,確定社區(qū)居委會成員與社區(qū)工作者周六、周日值班制度,保持與居民的聯系,盡快地幫助居民解決實際困難,做好值班記錄。
(2)民情責任區(qū)制度:居委會成員與社區(qū)工作者分片包塊,確定民情責任區(qū),深入群眾、聯系居民,每周走訪居民,把居民對社區(qū)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3)居委會例會制度:每周周一為工作人員辦公例會:匯報上周工作,計劃本周條線工作,布置本周居委主要工作。每月一次黨政聯席會議:傳達上級有關會議精神,討論居民中重要事項,通報當月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安排下一階段工作。
(4)專題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聽政會、協調會、評議會等專題會議,匯總居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解決居民區(qū)存在的矛盾與問題。
(5)居民會議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居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社區(qū)居委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項,聽取居民代表對社區(qū)居委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6)學習制度:每月安排組織工作人員學習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學習中央、市、區(qū)重要文件及_理論,“____”思想,社區(qū)工作的業(yè)務知識。
(7)居務公開制度:居委會應實行居務公開,便于居民聯系和監(jiān)督,公開內容包括居委會職責任務、成員分工、接待時間、經費收支狀況等。應認真履行領導人審批,經手人簽字的財務手續(xù)。
(8)聯系制度:居委會應當定期走訪和聯系社區(qū)各類行政組織、社會組織和單位,主動介紹社區(qū)工作情況,加強相互間的溝通與了解,邀請有關組織、領導參與社區(qū)活動,積極為居民提供服務,實現資源共享。
(9)財物管理制度:居委會與社工站合署辦公,共同使用辦公用房、居民活動用房,對配置的房屋不得隨意變更用途。居委會對添置、受贈、報損的物品應建立管理臺帳,由居委會主任保管,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點,做到帳物相符,居委會換屆時應辦理移交手續(xù)。
(10)公章管理制度:居委會公章由居委會主任保管,或者由主任授權委托他人保管。居委會公章應根據法規(guī)規(guī)定在居委會職責范圍內使用,應做好用印登記,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地址、蓋章人,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