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性和意義
安全制度是企業(yè)穩(wěn)健運營的基石,它猶如一盞指路燈,為員工日常操作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它不僅保障了個人的生命安全,更是企業(yè)避免事故、減少損失的關鍵。安全制度的存在,強化了風險意識,促進了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文化,確保了企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項:1) 安全操作規(guī)程,詳細規(guī)定了各項工作的安全步驟;2) 應急預案,為應對突發(fā)事件提供快速響應的指導;3) 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進行,提升員工的安全知識和技能;4) 危險源辨識與管理,預先識別潛在風險,采取預防措施。
注意事項
在執(zhí)行安全制度時,我們應重視以下幾點:1) 制度應清晰易懂,避免產生誤解;2) 制度需定期更新,以適應變化的環(huán)境和新的法規(guī)要求;3) 執(zhí)行力度要一致,不能因人而異;4) 員工參與是關鍵,應鼓勵他們提出改進建議,共同維護安全環(huán)境。
安全制度是企業(yè)安全文化的體現,其重要性不容忽視。只有將制度深入人心,才能真正實現零事故的目標。每個員工都應理解并遵守安全制度,共同構建一個安全、和諧的工作環(huán)境。
保衛(wèi)部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保衛(wèi)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一、 對防火措施以及建筑防火進行安全審核。
二、 經常進行防火宣傳和檢查工作,制定消防、易燃易爆、劇毒品等要害崗位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并督促貫徹實施。
三、 負責督促檢查消防器材的配備使用及爆破人員的工作情況。
四、 參加安全生產檢查。
五、 參加重大傷亡事故、交通和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第2篇 某職業(yè)學院保衛(wèi)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職業(yè)學院保衛(wèi)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學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院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學院各職能處、室、各系、部和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均按照本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學院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將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學院對消防安全實行“包保責任制”并落實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并將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學院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學院總務處保衛(wèi)部是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常設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各項消防安全職責
學院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學院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院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院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
總務處保衛(wèi)部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立即向院領導報告。發(fā)現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對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總務處保衛(wèi)部檢查、巡查人員應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學院應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學校各職能處、室、各系、部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學院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第3篇 保衛(wèi)部使用電氣焊的安全防火制度
1、電、氣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工作的安全技術并經考試合格,方準獨立操作。
2、在飯店的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都必須經本部門領導同意,并報銷防中心領取動火證后方能作業(yè)。
3、使用電器焊時,要選擇安全地點,作業(yè)前要仔細檢查周圍情況,清除10米內的任何易燃易爆物質。
4、電氣焊工在操作前要對焊割具進行全面檢查,嚴禁使用有毛病、安全保護裝置不全或失靈的焊割工具。乙炔發(fā)生器的回火裝置及膠皮管遇冷凍時,只能用熱水或蒸汽解凍,嚴禁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屬物敲打。
5、焊割作業(yè)及點火時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槍要放在安全地點。焊割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必須切斷電源和氣源,仔細檢查現場確保萬無一失。
6、嚴禁在有可燃氣體爆炸危險的場所焊割。焊割的地點與乙炔發(fā)生器和氧氣瓶的距離不少于10米,氧氣瓶與乙炔發(fā)生器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
7、焊割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危險性較大的地點要設專人現場監(jiān)視。
8、氧氣瓶不得放在陽光下暴曬,也不能靠近電線、電燈,工作完畢后,應關緊氧氣瓶的閥門,關閉電源。
9、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yè)。
第4篇 安全保衛(wèi)部管理制度
安全保衛(wèi)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制度,促進安全管理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 逐級消防責任制度
第三條、逐級崗位消防責任制,由商場總經理向副總經理貫徹執(zhí)行。
第四條、副總經理分別向各分管部門的負責人貫徹執(zhí)行。
第五條、各部門負責人分別向本部門逐級負責人貫徹執(zhí)行。
第六條、全體干部職工都要自覺遵守崗位消防責任制。
第七條、凡因領導未認真貫徹執(zhí)行崗位消防責任制而造成事故的,除追究肇事者責任外,據情追究領導責任。
第八條、逐級崗位責任制應納入廣場年終評比的項目之中。
第九條、違反逐級崗位消防責任制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評獎資格、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者應給予獎勵。
第十條、安全防火,人人有責,每名干部職工都要學習消防知識。新職工進場必須進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三章 易燃易爆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第十一條、在商場內施工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符合《化學危險品安全條例》的規(guī)定。易燃易爆品包括:油漆、稀料、汽油、酒精、二甲苯、乙炔、可燃液化氣、甲烷、瀝青、氧氣等。
第十二條、使用前必須到安全保衛(wèi)部進行申報,施工用料以當日施工用料總量為限,不得過量。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易燃、易爆品使用過程的監(jiān)督、保管及發(fā)放,現場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并保證良好的通風條件。
第十四條、施工所用稀料、油漆等物品,應隨用隨配,配料應在室外進行。施工現場嚴禁大量使用脫漆劑等極易揮發(fā)溶劑。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立禁煙標志和消防安全制度牌。
第十六條、嚴禁在商場內及施工現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當施工剩余易燃易爆品必須撤出商場自行保管,不得在商場區(qū)域存放。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十七條、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對全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及培訓工作,牢固樹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逐級消防宣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廣場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擬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計劃應包括頻次、培訓對象(包括特殊工種及新員工)、培訓形式、培訓內容、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
第十九條、廣場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對每名員工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guī)及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器性能、使用方法、火災報警及撲救、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條、利用廣場宣傳園地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
第二十三條、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人員應由專業(yè)機構進行消防職業(yè)技能培訓,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從事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作業(yè)人員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操作人員,應接受已發(fā)批準成立消防安全培訓機構的專門培訓,并持證上崗。
第五章 明火作業(y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凡進行電、氣焊接、切割、烘烤、熬煉及使用噴燈等明火作業(yè)項目,動工前必須向安全保衛(wèi)部辦理動火申請,并認真填寫《明火作業(yè)申請表》,經安全保衛(wèi)部查看現場后,簽發(fā)《明火作業(yè)動火證》,方可動用明火。
第二十五條、進行焊接、切割作業(yè),施工人員需持有市、區(qū)勞動部門簽發(fā)的操作許可證,在動工前必須對焊接,切割的內部結構,性質了解清楚,不得盲目進行,以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
第二十六條、明火作業(yè)前,要仔細清理現場易燃雜物;高空焊接作業(yè)將火花濺落處易燃雜物清除干凈;進行管道焊接作業(yè)要將管道周圍的易燃雜物清理干凈。
第二十七條、明火作業(yè)時必須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施工,并設專人監(jiān)護,監(jiān)護人員在明火作業(yè)期間不得私自離開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明火作業(yè)時要在作業(yè)現場準備至少兩具滅火器材及水桶;施工完畢后,仔細清理現場不留任何火種。
第二十九條、重大節(jié)日停止明火作業(yè),非明火作業(yè)不能解決的需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進行。營業(yè)期間禁止動火。
第六章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第三十條、為了使本部門安全防火巡查制度化,要求做到周查、日查,每日巡查要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第三十一條、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yè)結束時應當對營業(yè)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二條、防火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立即報告。
第三十三條、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巡查人員巡查內容如下: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1、違章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營業(yè)區(qū)違章使用汽油、可燃氣體作燃料;
3、違章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吸煙;
4、營業(yè)期間違章進行明火作業(yè)、油漆粉刷作業(yè);
5、未及時清除煙頭等火種或可燃物;
6、裝修施工現場動用明火違反有關規(guī)定等情況;
7、開關、插座安裝在易燃物上;
8、私接電器線路、增加用電負荷;
9、在營業(yè)期間違章進行設備檢修和電氣焊作業(yè);
10、違章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
11、裝修施工現場動用電氣設備違反有關規(guī)定等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1、生產、營業(yè)期間安全出口上鎖;
2、疏散通道被占用、封堵;
3、在疏散走道、樓梯間懸掛、擺放可燃物品,物品擺放妨礙人員安全疏散;
4、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欄柵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5、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損壞、遮擋、不能正常運行;
6、應急照明等損壞、遮擋、不能正常運行;
7、公共區(qū)域的外窗上安裝金屬護欄;
8、消防車通道挖溝、堵塞或占用等情況;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1、違章關閉消防設施;
2、消火栓被遮擋、擠占、埋壓;
3、消火栓箱內水槍、水帶等是否齊全;
4、滅火器被挪作他用,未按指定位置擺放;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灑水噴頭被遮擋、改動位置或拆除;
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探測器被遮擋、改動位置或拆除;
7、防火卷簾控制按鈕上鎖;
8、消防安全標志缺少、損壞、遮擋;
9、消防設備是否清潔、銹蝕、腐蝕等情況;
(四)、防火分隔設施情況:
1、常閉式防火門未處于關閉狀態(tài);
2、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1、脫崗;
2、違反消防值班制度;
3、未填寫值班記錄等情況;
第七章消防監(jiān)控室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消防控制室執(zhí)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確保及時發(fā)現并準確處置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三十七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每班2人,一名負責值班時的報警部位的核實和緊急情況的處置,一名負責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操作。
第三十八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按時上崗,并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不得脫崗、替崗、睡崗。
第三十九條、消防控制室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操作人員,應由專業(yè)機構進行消防職業(yè)技能培訓,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報警聯(lián)動控制設備需要設置在手動狀態(tài)時,應有火災時能迅速將手動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嚴禁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和聯(lián)動控制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tài)。
第四十一條、嚴禁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第四十二條、消防控制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堆放與設備運行無關的物品或雜物,嚴禁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器線路和管道穿過。
第四十三條、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消防控制室,隨意觸動設備。
第四十四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要愛護消防控制室的設施,保持控制室內衛(wèi)生。
第八章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第四十五條、商場內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四十六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安全保衛(wèi)部應當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四十七條、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第四十八條、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證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業(yè)整頓。
第四十九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
第五十條、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回復函送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十一條、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將危險部位停業(yè)整改。
第五十二條、火災隱患整改情況應在《火災隱患整改臺賬》上注明。
第5篇 保衛(wèi)部使用電氣焊安全防火制度
1、電、氣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工作的安全技術并經考試合格,方準獨立操作。
2、在飯店的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都必須經本部門領導同意,并報銷防中心領取動火證后方能作業(yè)。
3、使用電器焊時,要選擇安全地點,作業(yè)前要仔細檢查周圍情況,清除10米內的任何易燃易爆物質。
4、電氣焊工在操作前要對焊割具進行全面檢查,嚴禁使用有毛病、安全保護裝置不全或失靈的焊割工具。乙炔發(fā)生器的回火裝置及膠皮管遇冷凍時,只能用熱水或蒸汽解凍,嚴禁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屬物敲打。
5、焊割作業(yè)及點火時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槍要放在安全地點。焊割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必須切斷電源和氣源,仔細檢查現場確保萬無一失。
6、嚴禁在有可燃氣體爆炸危險的場所焊割。焊割的地點與乙炔發(fā)生器和氧氣瓶的距離不少于10米,氧氣瓶與乙炔發(fā)生器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
7、焊割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危險性較大的地點要設專人現場監(jiān)視。
8、氧氣瓶不得放在陽光下暴曬,也不能靠近電線、電燈,工作完畢后,應關緊氧氣瓶的閥門,關閉電源。
9、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yè)。
第6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保衛(wèi)部
一、 對防火措施以及建筑防火進行安全審核。
二、 經常進行防火宣傳和檢查工作,制定消防、易燃易爆、劇毒品等要害崗位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并督促貫徹實施。
三、 負責督促檢查消防器材的配備使用及爆破人員的工作情況。
四、 參加安全生產檢查。
五、 參加重大傷亡事故、交通和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