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管理者范文網
當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網 > 安全管理 > 制度范本 > 報告制度

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匯編(20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97

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有哪些制度

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是企業(y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關鍵環(huán)節(jié):

1. 事故報告:第一時間記錄并上報事故發(fā)生的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損失情況等基本信息。

2. 事故調查:深入分析事故原因,確定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包括操作失誤、設備故障、安全管理缺陷等。

3. 數據統計:收集并整理事故數據,形成統計報告,以便于企業(yè)了解事故發(fā)生的頻率、類型和趨勢。

4. 事故處理:制定并執(zhí)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同時對涉事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內容是什么

事故報告需詳盡無遺,不得遺漏任何細節(jié),確保信息的真實性。調查過程中,應由專業(yè)團隊進行,確??陀^公正。數據統計需系統化,以便管理層識別潛在風險,優(yōu)化安全策略。在事故處理階段,既要關注短期的應急措施,也要著眼長期的安全管理體系改進。

在實施這些步驟時,可能遇到的不嚴謹之處,如報告填寫不全、調查片面、統計方法不當等,都可能導致信息失真,影響后續(xù)決策。因此,必須強化員工培訓,提高其對事故處理流程的理解和執(zhí)行能力。

注意事項

1. 保密性:涉及個人隱私和公司敏感信息的事故,應嚴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2. 及時性:事故報告和調查需迅速進行,以免證據丟失或記憶模糊。

3. 客觀性:調查過程中,應避免主觀臆斷,以事實為依據。

4. 責任追究:處理事故時,既要公正,也要考慮到人性化管理,避免過度處罰導致士氣低落。

5. 持續(xù)改進:通過事故統計,定期評估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不斷優(yōu)化安全管理體系。

每個環(huán)節(jié)都需要管理層的密切關注和參與,以確保整個流程的順暢和有效,最終實現企業(yè)安全目標。

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范文

第1篇 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1、發(fā)生工傷事故,必須嚴格執(zhí)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和領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隱患沒有消除不放過。

2、發(fā)生輕傷事故,工地要組織人員按四不放過處理整改,并于當天上報分公司。

3、發(fā)生重傷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保護好現場,施工隊組人員調查,上報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時內上報總公司。

4、發(fā)生重大作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并保護好現場。分公司立即上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檢察院、總工會等上級組織等候處理,必要時召開事故現場會。

5、各種事故均必須填寫傷亡事故記錄表,重大事故必須在20天內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并上報。

6、對事故責任者根據責任輕重損失大小,認識態(tài)度提出處理意見。

7、對因工負傷的職工和死者的家屬要親切關懷,給予慰問,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8、工傷事故發(fā)生后應做好工傷事故檔案資料保管工作。

9、對事故要分明責任,嚴肅處理。

第2篇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范本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等規(guī)定。遵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監(jiān)總局令21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企業(yè)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yī)療救治。并做好相應工作。

2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事故以上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已經采取的措施)于1小時內報告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

3、傷亡事故發(fā)生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需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書面報送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

5、重傷事故如果縣安監(jiān)部門委托企業(yè)調查處理的,由單位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時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并書面上報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

6、傷亡事故發(fā)生后,單位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單位組織落實整改。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zhí)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全體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3篇 傷亡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發(fā)生傷亡事故,應當立即逐級上報,保護好事故現場并及時對傷亡人員進行搶救。

二、輕、重傷事故,礦山應立即組織工會、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上報行業(yè)主管部門。

三、重大事故,事故發(fā)生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fā)生地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有關部門報告。

四、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并及時開展現場安全教育。

五、對事故隱瞞不報或長期拖延處理、弄虛作假的要追究法人的責任。

第4篇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1. 總則

1.1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職工傷亡事故,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承包工程項目施工中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與調查處理;

1.3 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7)、《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gb/6443-1986)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定制定。

2. 傷亡事故的統計

傷亡事故統計的內容為:事故起數、傷亡人數、事故類別、傷亡程度、經濟損失。

2.1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實行事故快報制和月報制。發(fā)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項目經理應立即將事故簡況以最快方式上報區(qū)域/專業(yè)公司或公司,區(qū)域/專業(yè)公司須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將事故簡況以最快方式上報總公司及當地有關安監(jiān)、建設等政府部門。公司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每月底項目部向區(qū)域/專業(yè)公司上報本月“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每月的2日區(qū)域/專業(yè)公司向總公司上報上月“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每月的5日總公司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上月公司“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2 傷亡事故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其統計應包括用于傷亡者的費用、物資損失、生產成果的減少、因勞動時間的喪失而引起勞動價值的損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損失等五個方面。其中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導致產值減少、資源破壞和受事故影響而造成其他損失的價值,傷亡事故經濟損失按《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12-1987)進行計算;

2.3 傷亡程度按《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計算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確定重傷與輕傷。

3. 傷亡事故的分類

3.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5重傷事故:指職工負傷損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傷害事故;

3.6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損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傷害事故。

4. 傷亡事故的上報和現場保護

4.1 項目部發(fā)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應立即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上報區(qū)域/專業(yè)公司或公司,區(qū)域/專業(yè)公司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上報公司;

4.2 公司/區(qū)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報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發(fā)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公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會等政府部門報告;

4.3 施工現場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項目部應立即組織人員按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搶救、搶險活動,防止事故事態(tài)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錄相。

5. 事故調查的目的和組織

5.1 事故調查的目的

事故調查的目的主要為了弄清事故真實情況,從思想、管理、技術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有效改進措施,從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

5.2 事故調查的組織

5.2.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區(qū)域公司安全員進行監(jiān)督;

5.2.2重傷事故,在當地主管部門授權下,由區(qū)域/專業(yè)公司組織項目部生產、技術、安全、施工等有關人員以及區(qū)域公司工會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

5.2.3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工會、公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政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政府部門責成由公司自行組織事故調查的,由公司總經理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公司/區(qū)域公司技術、安全、生產、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

5.2.4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b. 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5.2.5 事故調查組職責:

a. 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b. 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c. 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d.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e. 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f.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 傷亡事故的調查的實施

6.1 事故材料搜集

6.1.1事故現場物證搜集

事故現場物證包括:遭破損的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等?,F場所收集到的各種物證均應貼上注有時間、地點、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內容的標簽。所有物證均應保持原樣,不得沖洗擦拭印跡。需要對有害健康的危險物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時,也應在不損壞原始證據的條件下進行。

6.1.2 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在獲取現場物證后,應對事故發(fā)生前有關事實及有利于鑒別和分析事故的各種材料進行搜集。

a. 事故前有關事實包括:事故發(fā)生前各種設備及設施的性能、質量及運行狀況,使用的材料(必要時進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實驗),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各種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等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工作環(huán)境狀況(必要時可取樣分析),個人防護措施狀況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狀況等。

b. 有利于事故鑒別和分析的材料包括: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技術水平、工齡及從事工種的時間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級安全教育)的情況,受害者及肇事者過去的事故/違章、違紀記錄,事故當天受害者及肇者的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yè)程序和動作以及作業(yè)時情緒和精神狀態(tài)等。

6.1.3 證人材料的搜集

調查人員通過交談及詢問等方式對事故的目擊者和有關人員搜集與事故有關的證人材料,通過多方調查與取證,前后對比等對證人口述材料的真實程度進行考證;

6.1.4 事故現場攝影

對于一些不能較長時間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踐踏的證據,如各種殘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種痕跡、事故現場全貌等,可利用攝影或錄相等手段進行記錄;

6.1.5 事故圖繪制

事故圖的形式有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以能直觀、客觀地反映事故發(fā)生的平面與立體的真實場景為原則。

6.2 事故原因分析

6.2.1 整理和討論調查材料

調查組人員在經集體討論、研究調查材料,反復鑒別的基礎上,按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分析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tài)、不安全行為;

6.2.2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主要從能量源、危險物質以及機械和物質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分析。

6.2.3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事故間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條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a.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yè)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查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b. 教育培訓不夠、不到位,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c. 勞動組織不合理;

d.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e. 沒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不健全;

f.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等。

6.2.3 確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過對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進行綜合分析,從對事故發(fā)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評價,分清主次,確定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6.3 事故責任分析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事故發(fā)生過程中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不同作用,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3.1 直接責任者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6.3.2 主要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的發(fā)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a. 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yè)、冒險作業(yè)造成事故的;

b. 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c. 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

6.3.3 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a. 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 未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就按排其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c. 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因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d. 作業(yè)環(huán)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傷亡事故的。

6.4 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建議

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調查、綜合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人的具體處理建議和有針對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6.5 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在調查結束時,應形成完整的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6.5.1 背景信息

a. 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b. 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和地點;

c. 事故涉及到的人員及其他情況;

d. 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e. 操作人員及證人。

6.5.2 事故描述

a. 事故發(fā)生的順序;

b. 人員的傷亡情況;

c. 破壞的程序;

d. 事故的類型;

e. 事故的性質;

f. 承載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質);

6.5.3 事故原因

a. 直接原因;

b. 間接原因;

c. 主要原因。

6.5.4 事故責任分析

6.5.5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5.6 事故教訓及預防事故發(fā)生的建議。

6.5.7 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

6.5.8 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7. 傷亡事故的處理

7.1 事故性質的認定

根據國家法規(guī)和《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標準、規(guī)定,評定、認定事故的性質。事故性質可分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指目前在技術上尚未有解決的方法,或在技術上屬于未知領域而導致的事故)、責任事故三種。

7.2 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法》第13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職工傷亡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職工傷亡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國家機關已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責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對其責任追究的權利,國家機關未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按公司相關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

7.2.1 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管理部負責落實公司辦公會形成的對公司/專業(yè)公司在職人員(包括現場項目經理)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責任追究決定;

7.2.2 項目經理/區(qū)域/專業(yè)公司經理負責落實項目部管理層、操作層責任者的處理/責任追究;

7.2.3 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規(guī)定:

a. 發(fā)生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區(qū)域/專業(yè)公司經理給予撤職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司、區(qū)域/專業(yè)公司其它相關管理人員的處理比照執(zhí)行;對項目經理和項目部其它負有領導責任的管理人員給予開除處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b. 發(fā)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項目經理給予撤職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項目部其它管理人員的處理比照執(zhí)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區(qū)域公司人員給予降級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c. 發(fā)生重傷事故,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項目部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7.2.4 作業(yè)人員責任追究規(guī)定:

對作業(yè)人員的責任追究,主要參照《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發(fā)布)作如下規(guī)定:

a. 對于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規(guī)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行為之一的作業(yè)人員,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b. 對作業(yè)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c. 對作業(yè)人員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fā)工資,發(fā)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本人原工資的70%。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好的,恢復工作,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d. 對于受到撤職處分的作業(yè)人員,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給予職工工資降級的處分,工資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超過兩級;

e. 對作業(yè)人員罰款的金額額度由公司/區(qū)域公司/項目部決定,不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

8. 事故教育

8.1 傷亡事故發(fā)生后復工前,必須開展事故責任者及項目部全體人員參加的事故教育活動,提高安全生產意識與技能,吸取事故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8.2 輕傷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動由項目部安全員組織開展;

8.3 重傷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動由區(qū)域/專業(yè)公司安全管理員負責組織落實;

8.4 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動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開展。

9.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措施是針對事故工程項目部的全面安全整改措施。

9.1 制定事故整改措施遵循的原則

9.1.1 預防施工過程的危險源及危險/危害因素;

9.1.2 排除工作場所的危險/危害因素;

9.1.3 處置危險和危害物并減低到國家規(guī)定的限值內;

9.1.4 預防生產裝置失靈和操作失誤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

9.1.5 發(fā)生意外事故時能為遇險人員提供自救的條件。

9.2 安全技術整改措施

針對事故后重新開展的危險源辨識、評價結果,對不同等級的危險源采取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控制措施/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施工現場均應制定防高處墜落、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觸電、防坍塌、防火災和防爆炸等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方案,由區(qū)域/專業(yè)公司主任工程師審批,經詳細交底后進行落實。

9.3 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9.3.1 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執(zhí)行。

9.3.2 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領導組織和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3.3 加大安全生產投入

以確保施工安全為原則,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費用??顚S玫南嚓P規(guī)定,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硬件設施水平和現場安全防護水平,增強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性,盡可能使用現場設備、設施實現本質安全化。

9.3.4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a. 各級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主要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和各種技術標準、規(guī)范為主要內容,以提高管理水平與能力為主要目的,并確保取得相應管理資格證書;

b. 從業(yè)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主要以企業(yè)各級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為主要內容,以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作業(yè)技能為目的;

c. 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資格證書后方準上崗,并定期復訓。

10. 附則

10.1 本制度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有不相符時,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5篇 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制度范本

1、目的:為保證因工傷亡事故能夠迅速上報統計及調查處理,吸取教訓,避免同類事故的發(fā)生。

2、內容及適用范圍

2.1本制度規(guī)定了公司因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及處理的有關要求。

2.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土建、安裝、裝飾及道橋施工等單位。

3、事故報告

3.1工程項目發(fā)生因工死亡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工程項目經理。

3.2工程項目經理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要迅速趕到事故現場,指揮搶救受傷人員,對受傷者的傷害部位做出判斷,有選擇的地送專業(yè)醫(yī)院搶救,同時向公司安全部報告,分包工程的項目經理應同時向總包單位報告。

3.3事故發(fā)生后,工程項目應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保護事故現場。

3.4報告內容

a)事故發(fā)生單位名稱、時間、地點

b)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情程度、傷亡者姓名

c)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d)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3.5工程項目發(fā)生傷亡事故后,應用最快方式上報公司安全部門。

3.6發(fā)生重傷事故、重在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在24小時內報市政府、勞動局、公安局、總工會、市建委。

4、事故調查

4.1輕傷事故由項目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結果,48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部。

4.2重傷、傷亡事故,由公司配合政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項目部要積極配合,提供有關資料。

4.3發(fā)生輕傷事故現場的清理,由工程項目經理批準;重傷重大傷亡、特大傷亡事故現場,由政府勞動機關批準。

5、事故處理

5.1工程項目經理應積極組織有關人員參加事故分析會和事故責任人員學習班。

5.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及上級有關規(guī)定對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經濟處罰,輕傷事故公司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對發(fā)生事故項目處以每傷一人500-3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處以每傷一人100-1000元人民幣罰款,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公司接受上級政府勞動部門的罰款。

6、事故統計

6.1傷亡事故的等級確定要依醫(yī)院診斷結果為依據,參加《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劃定。

6.2工程項目部按上級要求逐月填寫《傷亡事故月報表》,公司安全部每月定期向上級勞動部門、建委、報《傷亡事故月報表》。

6.3凡不能按時上報的項目,必須與公司安全部提前說明,否則應視為無故不報,凡無故不報者按對責任者進行處罰,并不予追加補報。

第6篇 工程項目因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工程項目發(fā)生因工傷亡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報告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

2、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趕往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受傷者,對受傷者的受傷部位作出判斷,有選擇地送往專業(yè)醫(yī)院搶救,同時要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分包工程項目經理要同時向總包項目經理報告。

3、事故發(fā)生后,項目經理和有關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組織人力和物力保護好事故現場。

4、事故報告的內容:

⑴事故發(fā)生單位名稱、時間、地點。

⑵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情程度、傷亡者姓名。

⑶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⑸同時準備好上級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5、事故發(fā)生以后,項目要立即成立有有關領導參加的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對事故發(fā)生過程的調查分析與善后處理工作,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供有關事故的真實情況,配合其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6、事故發(fā)生以后項目各級管理人員,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討論,嚴格執(zhí)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教訓,搞好整改措施,杜絕事故再次發(fā)生。

第7篇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為了便于有關部門及時掌握事故情況并進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安排,企業(yè)要依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對所發(fā)生的工傷事故進行及時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的報告

在只有輕傷事故發(fā)生的情況下,負傷者或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車間主任(工段長),由車間主任(工段長)在事故當日內上報企業(yè)負責人和企業(yè)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所在車間的領導必須會同其基層生產班組、車間、分廠的領導及安全員,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處理意見和擬訂的改進措施報送廠長、企業(yè)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和企業(yè)工會。同時,要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送交企業(yè)安全技術管理部門,以便其統計和存檔。休工三日以上的輕傷事故應列入《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按月向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報告。

二、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程序

重傷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人員或事故目擊者應立即向班組長及車間領導報告。

車間負責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報告企業(yè)負責人、企業(yè)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和企業(yè)工會。

企業(yè)負責人必須在24小時內用電話、電報、電傳等方式快速將事故報告企業(yè)主管部門、企業(yè)所在地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發(fā)生事故的單位、事故發(fā)生時間、事故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安全監(jiān)察部門,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時內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

至于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極為嚴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國務院在19_3月29日頒布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34號令)。其中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了報告程序與要求。

企業(yè)在對傷亡事故進行報告時,應做到報告內容詳盡、報告時間迅速和報告程序正確。

企業(yè)發(fā)生傷亡事故,如有隱瞞、虛報或者故意延遲不報者,除責成補報外,還要對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8篇 安全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堅持誰主管誰負責,“抓生產必須抓安全”的原則,確?!鞍踩谝?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到實處。

2、 安全事故的類別: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觸電、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爆破、瓦斯、壓力容器爆炸、中毒等發(fā)生的不安全因素引起的事故。

3、 凡在施工中遇有上述情況之一者,必須堅持專人檢查、專人負責、人員必須到位、誰檢查,誰負責,絕不能走過場,檢查內容要有記錄、記錄要清晰,真實。

4、 凡在施工中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應按類別逐級上報,發(fā)生重大事故的,應按規(guī)定時間內立即上報,當事故發(fā)生后保護好現場,積極搶險救援,防止事故的擴大或蔓延。

5、 事故報告內容要清楚,時間、地點、單位、傷亡人數、姓名、傷亡程度、初步估計損失、初步判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以及采取的救援措施,并以書面形式上報。

6、 對事故隱瞞不報、擅自處理的,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的,對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或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法律將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7、 發(fā)生事故單位要積極主動協助配合調查單位組織的調查處理,按要求出具有關資料等。

8、 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第9篇 建設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建設集團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一、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切實落實防范措施,當工地上一旦發(fā)生傷亡事故時需及時迅速上報。

二、根據事故嚴重性,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等四類。

三、當工地發(fā)生輕傷事故后,由負責者或事故現場有關負責人員將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經過等原因,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yè)主管部門領導。

四、當工地發(fā)生重傷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yè)主管部門,再有企業(yè)主管部門領導迅速上報當地區(qū)級勞動局和安監(jiān)站。

五、當發(fā)生死亡或重大傷亡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上報企業(yè)有關部門領導,再由部門領導在4小時內上報當地區(qū)、縣級安監(jiān)站、勞動局等單位。

六、職工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按死亡事故上報,職工負輕傷后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按重傷事故上報。

七、工地每月1~5號將上月的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月報上報企業(yè)有關部門。

浙江f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第10篇 工程公司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5

建筑工程公司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五)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傷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條:安全科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總經理,并請示上報市、區(qū)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第六條:發(fā)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時,安全科會同總經理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第七條: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總經理必須協同事故調查小組調查并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公司安全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統計、報告?zhèn)鍪鹿省?/p>

第九條:違反本規(guī)定,在傷亡事故發(fā)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視情節(jié)輕重,罰款金額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篇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 總則

1.1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職工傷亡事故,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承包工程項目施工中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與調查處理;

1.3 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7)、《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gb/6443-1986)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定制定。

2. 傷亡事故的統計

傷亡事故統計的內容為:事故起數、傷亡人數、事故類別、傷亡程度、經濟損失。

2.1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實行事故快報制和月報制。發(fā)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項目經理應立即將事故簡況以最快方式上報區(qū)域/專業(yè)公司或公司,區(qū)域/專業(yè)公司須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將事故簡況以最快方式上報總公司及當地有關安監(jiān)、建設等政府部門。公司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每月底項目部向區(qū)域/專業(yè)公司上報本月“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每月的2日區(qū)域/專業(yè)公司向總公司上報上月“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每月的5日總公司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上月公司“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2 傷亡事故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其統計應包括用于傷亡者的費用、物資損失、生產成果的減少、因勞動時間的喪失而引起勞動價值的損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損失等五個方面。其中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導致產值減少、資源破壞和受事故影響而造成其他損失的價值,傷亡事故經濟損失按《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12-1987)進行計算;

2.3 傷亡程度按《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計算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確定重傷與輕傷。

3. 傷亡事故的分類

3.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5重傷事故:指職工負傷損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傷害事故;

3.6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損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傷害事故。

4. 傷亡事故的上報和現場保護

4.1 項目部發(fā)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應立即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上報區(qū)域/專業(yè)公司或公司,區(qū)域/專業(yè)公司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上報公司;

4.2 公司/區(qū)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報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發(fā)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公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會等政府部門報告;

4.3 施工現場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項目部應立即組織人員按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搶救、搶險活動,防止事故事態(tài)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錄相。

5. 事故調查的目的和組織

5.1 事故調查的目的

事故調查的目的主要為了弄清事故真實情況,從思想、管理、技術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有效改進措施,從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

5.2 事故調查的組織

5.2.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區(qū)域公司安全員進行監(jiān)督;

5.2.2重傷事故,在當地主管部門授權下,由區(qū)域/專業(yè)公司組織項目部生產、技術、安全、施工等有關人員以及區(qū)域公司工會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

5.2.3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工會、公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政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政府部門責成由公司自行組織事故調查的,由公司總經理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公司/區(qū)域公司技術、安全、生產、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

5.2.4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b. 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5.2.5 事故調查組職責:

a. 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b. 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c. 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d.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e. 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f.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 傷亡事故的調查的實施

6.1 事故材料搜集

6.1.1事故現場物證搜集

事故現場物證包括:遭破損的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等。現場所收集到的各種物證均應貼上注有時間、地點、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內容的標簽。所有物證均應保持原樣,不得沖洗擦拭印跡。需要對有害健康的危險物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時,也應在不損壞原始證據的條件下進行。

6.1.2 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在獲取現場物證后,應對事故發(fā)生前有關事實及有利于鑒別和分析事故的各種材料進行搜集。

a. 事故前有關事實包括:事故發(fā)生前各種設備及設施的性能、質量及運行狀況,使用的材料(必要時進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實驗),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各種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等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工作環(huán)境狀況(必要時可取樣分析),個人防護措施狀況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狀況等。

b. 有利于事故鑒別和分析的材料包括: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技術水平、工齡及從事工種的時間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級安全教育)的情況,受害者及肇事者過去的事故/違章、違紀記錄,事故當天受害者及肇者的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yè)程序和動作以及作業(yè)時情緒和精神狀態(tài)等。

6.1.3 證人材料的搜集

調查人員通過交談及詢問等方式對事故的目擊者和有關人員搜集與事故有關的證人材料,通過多方調查與取證,前后對比等對證人口述材料的真實程度進行考證;

6.1.4 事故現場攝影

對于一些不能較長時間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踐踏的證據,如各種殘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種痕跡、事故現場全貌等,可利用攝影或錄相等手段進行記錄;

6.1.5 事故圖繪制

事故圖的形式有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以能直觀、客觀地反映事故發(fā)生的平面與立體的真實場景為原則。

6.2 事故原因分析

6.2.1 整理和討論調查材料

調查組人員在經集體討論、研究調查材料,反復鑒別的基礎上,按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分析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tài)、不安全行為;

6.2.2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主要從能量源、危險物質以及機械和物質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分析。

6.2.3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事故間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條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a.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yè)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查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b. 教育培訓不夠、不到位,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c. 勞動組織不合理;

d.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e. 沒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不健全;

f.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等。

6.2.3 確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過對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進行綜合分析,從對事故發(fā)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評價,分清主次,確定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6.3 事故責任分析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事故發(fā)生過程中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不同作用,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3.1 直接責任者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6.3.2 主要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的發(fā)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a. 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yè)、冒險作業(yè)造成事故的;

b. 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c. 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

6.3.3 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a. 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 未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就按排其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c. 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因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d. 作業(yè)環(huán)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傷亡事故的。

6.4 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建議

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調查、綜合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人的具體處理建議和有針對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6.5 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在調查結束時,應形成完整的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6.5.1 背景信息

a. 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b. 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和地點;

c. 事故涉及到的人員及其他情況;

d. 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e. 操作人員及證人。

6.5.2 事故描述

a. 事故發(fā)生的順序;

b. 人員的傷亡情況;

c. 破壞的程序;

d. 事故的類型;

e. 事故的性質;

f. 承載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質);

6.5.3 事故原因

a. 直接原因;

b. 間接原因;

c. 主要原因。

6.5.4 事故責任分析

6.5.5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5.6 事故教訓及預防事故發(fā)生的建議。

6.5.7 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

6.5.8 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7. 傷亡事故的處理

7.1 事故性質的認定

根據國家法規(guī)和《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標準、規(guī)定,評定、認定事故的性質。事故性質可分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指目前在技術上尚未有解決的方法,或在技術上屬于未知領域而導致的事故)、責任事故三種。

7.2 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法》第13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職工傷亡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職工傷亡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眹覚C關已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責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對其責任追究的權利,國家機關未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按公司相關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

7.2.1 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管理部負責落實公司辦公會形成的對公司/專業(yè)公司在職人員(包括現場項目經理)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責任追究決定;

7.2.2 項目經理/區(qū)域/專業(yè)公司經理負責落實項目部管理層、操作層責任者的處理/責任追究;

7.2.3 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規(guī)定:

a. 發(fā)生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區(qū)域/專業(yè)公司經理給予撤職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司、區(qū)域/專業(yè)公司其它相關管理人員的處理比照執(zhí)行;對項目經理和項目部其它負有領導責任的管理人員給予開除處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b. 發(fā)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項目經理給予撤職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項目部其它管理人員的處理比照執(zhí)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區(qū)域公司人員給予降級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c. 發(fā)生重傷事故,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項目部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7.2.4 作業(yè)人員責任追究規(guī)定:

對作業(yè)人員的責任追究,主要參照《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發(fā)布)作如下規(guī)定:

a. 對于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規(guī)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行為之一的作業(yè)人員,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b. 對作業(yè)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c. 對作業(yè)人員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fā)工資,發(fā)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本人原工資的70%。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好的,恢復工作,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d. 對于受到撤職處分的作業(yè)人員,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給予職工工資降級的處分,工資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超過兩級;

e. 對作業(yè)人員罰款的金額額度由公司/區(qū)域公司/項目部決定,不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

8. 事故教育

8.1 傷亡事故發(fā)生后復工前,必須開展事故責任者及項目部全體人員參加的事故教育活動,提高安全生產意識與技能,吸取事故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8.2 輕傷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動由項目部安全員組織開展;

8.3 重傷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動由區(qū)域/專業(yè)公司安全管理員負責組織落實;

8.4 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動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開展。

9.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措施是針對事故工程項目部的全面安全整改措施。

9.1 制定事故整改措施遵循的原則

9.1.1 預防施工過程的危險源及危險/危害因素;

9.1.2 排除工作場所的危險/危害因素;

9.1.3 處置危險和危害物并減低到國家規(guī)定的限值內;

9.1.4 預防生產裝置失靈和操作失誤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

9.1.5 發(fā)生意外事故時能為遇險人員提供自救的條件。

9.2 安全技術整改措施

針對事故后重新開展的危險源辨識、評價結果,對不同等級的危險源采取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控制措施/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施工現場均應制定防高處墜落、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觸電、防坍塌、防火災和防爆炸等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方案,由區(qū)域/專業(yè)公司主任工程師審批,經詳細交底后進行落實。

9.3 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9.3.1 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執(zhí)行。

9.3.2 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領導組織和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3.3 加大安全生產投入

以確保施工安全為原則,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的相關規(guī)定,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硬件設施水平和現場安全防護水平,增強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性,盡可能使用現場設備、設施實現本質安全化。

9.3.4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a. 各級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主要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和各種技術標準、規(guī)范為主要內容,以提高管理水平與能力為主要目的,并確保取得相應管理資格證書;

b. 從業(yè)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主要以企業(yè)各級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為主要內容,以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作業(yè)技能為目的;

c. 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資格證書后方準上崗,并定期復訓。

10. 附則

10.1 本制度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有不相符時,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12篇 安全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制度

一、一般規(guī)定

1、發(fā)生安全傷亡事故后,應嚴格按照——及時報告同時搶救傷員,避免事故蔓延,保護現場—→組織調查組進行現場勘察、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寫出調查報告—→事故的審理和結案—→填寫統計報告——的程序進行事故的處理。

2、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作為安全傷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四個基本環(huán)節(jié),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并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調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不明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二、事故的報告

1、輕傷事故的報告

1.1 發(fā)生輕傷事故的工程項目部、生產車間應及時報告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在三天內將有關書面材料上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勞動人事等相關部門。

1.2 分公司有關人員經過現場調查分析后,在一周內將輕傷事故檔案資料報公司工程管理處備案。

2、重傷以上事故的報告

2.1 重傷事故發(fā)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也可越級)報告作業(yè)現場負責人、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分公司負責人應及時組織人員到現場指揮搶救受傷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2 對于重傷事故,分公司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應在當天內報告公司分管領導及工程管理處、人力資源處等相關部門;對于重大傷亡事故,分公司應立即報告公司,由公司分管領導及時組織人員到現場指揮搶救,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2.3 公司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立即、及時報告上級有關主管部門。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1.1 對于輕傷事故,由分公司分管生產行政副職或指派其職能部門會同分公司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1.2 對于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處會同人力資源處、總工辦、辦公室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1.3 對于重大傷亡事故,在報告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后,按規(guī)定由市級以上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工作的規(guī)定

2.1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2.2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理

1、工程項目部及生產車間應根據識別、評價的現場重大危險源和重大環(huán)境因素,針對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制定相應的應急準備和響應計劃(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準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

2、事故應急救援的一般要求

2.1 事故發(fā)生后,發(fā)生事故的工程項目部(車間)負責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擴大,并嚴格保護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件、痕跡和狀態(tài)均不得破壞。為了搶救傷員需要移動某些物件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記。

2.2 在事故單位的負責人未到達現場之前,當時在事故現場的最高級別負責人應承擔起應急處理的組織指揮工作。在搶救傷員和進行排險工作時,一定不要招致傷害的擴大。單位負責人到場后,立即匯報。

2.3 事故單位負責人到場后,應迅速了解情況和組織安排,指揮上述報告、搶救、排險和保護等工作的進行。

2.4 搶救、排險工作必須在統一指揮下進行,并必須嚴格按照“先保險后搶救排險”的原則進行,以確保搶救、排險人員的安全。

3、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落實。發(fā)生安全傷亡事故的單位,要及時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原因,吸取教訓,并將整改落實情況按要求上報事故調查單位。

4、責任事故處理意見參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評價和考核獎懲制度》(wq—04)執(zhí)行。

5、作為勞保福利范疇的傷亡事故善后處理,按照公司人力資源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事故的統計報告

1、工程項目部(車間)每月填寫環(huán)境和安全生管理月報表(drq-03-01),一式兩份,一份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2、發(fā)生事故的工程項目部(車間)須填寫“安全傷亡事故登記表”(srq-04-03)一式三份,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整理、匯總并蓋章認可后,其中一份報公司工程管理處備案。

3、對于重傷以上事故,公司工程管理處、人力資源處應將有關傷亡事故檔案資料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市有關主管部門。

4、安全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和經濟損失確定辦法按照國家及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安全傷亡事故指標參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評價和考核獎懲制度》(wq—04)及各相關單位、部門簽訂的安全環(huán)境目標責任書進行考核、獎罰。

第13篇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及報告程序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工作方針、政策、法規(guī)和制度,加強黨和政府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各級勞動部門和企業(yè)主管部門,必須及時、準確地掌握職工傷亡事故的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找出事故發(fā)生的規(guī)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發(fā)生,以保證安全生產,搞好勞動保護工作。

一、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是掌握傷亡事故信息,統計分析事故發(fā)生規(guī)律和采取預防措施的必要手段。國務院1956年5月25日頒布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guī)程》中對事故定義、事故分類、報告程序、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處理和審批程序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它要求企業(yè)的各級領導都認真執(zhí)行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對管轄范圍內的職工傷亡事故進行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工作。而且,不論事故大小都須按有關規(guī)定認真進行登記、統計和調查分析處理,對每起傷亡事故都應采取“三不放過”的態(tài)度,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和群眾沒有吸取教訓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以真正達到減少傷亡事故、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目的。

幾十年來的實踐經驗證明,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是同傷亡事故作斗爭的一項有力武器,對推動我國勞動保護工作的發(fā)展起了積極作用。它可使人們從事故的報告、統計、分析中基本上掌握企業(yè)職工傷亡情況,反映各個時期勞動保護工作的基礎成就和存在的問題,并從事故統計分析中,找出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規(guī)律,從而明確勞動保護工作的重點。如有些地區(qū)根據一定時期的傷亡事故統計,發(fā)現電氣安全、鍋爐安全等是造成傷亡事故的關鍵。因此,通過專業(yè)檢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這些成效又反映在事故減少的統計數字中,從而鼓舞了工作信心,進一步推動勞動保護工作的開展。另外,通過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使廣大職工群眾接受教育,吸取教訓,提高認識,從而加強了貫徹執(zhí)行勞動保護工作方針、政策、法規(guī)和制度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使企業(yè)管理工作得到了進一步的改善。因此,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是實現安全生產、加強勞動保護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措施,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為適應形式的發(fā)展,進一步完善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國務院又分別于19_1月3日和1991年5月1日發(fā)布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和《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此外,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還于1986年5月31日頒布了gb6441—86《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和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這些規(guī)定和標準對傷亡事故的統計范圍、方法、事故含義、報告程序、填報手續(xù)、事故類別和原因等都作了較1956年的《規(guī)程》更具體、更詳細的規(guī)定和說明,故較原《規(guī)程》更完善。

二、傷亡事故報告程序

《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中對傷亡事故報告程序有明確要求:

職工發(fā)生負傷事故導致本人工作中斷時,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fā)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工段長,工段長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后者則須于下班前將事故向廠長報告。

發(fā)生多人傷害事故、重傷事故或死亡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fā)現人應立即報告工段長,工段長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車間主任應立即報告廠長和工會基層委員會;廠長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發(fā)生時間,傷亡者姓名、年齡、工種和職稱、傷害程度——死亡、殘廢、負傷,事故經過和發(fā)生原因)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辦法報告企業(yè)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

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除向當地黨政領導轉報外,還應立即按系統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辦法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對于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的報告程序,《特別重大傷亡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中也有明確規(guī)定。

省、市、自治區(qū)勞動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死亡、重傷事故數字匯總統計,送省、市、自治區(qū)計委統計部門,與生產數字一起,用傳真電報上報國家計委。

省、市、自治區(qū)勞動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于每月終了后20日內,應填好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送勞動部。

第14篇 磚廠傷亡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本制度中的傷亡事故,指在磚廠的安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一般性輕傷、重傷和意外死亡情況,對于重大死亡以上事故報告處理,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1.3.1報告

1.3.1.1輕傷事故發(fā)生后,由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上報廠長。

1.3.1.2重傷,除履行上述輕傷上報程序以外,廠長還應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

1.3.1.3死亡事故,廠長除履行上述輕、重傷上報程序以外,還應報告公安局。

1.3.2調查及處理

1.3.2.1事故調查

調查輕傷,重傷事故,由廠長和有關班組長及技術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死亡事故由廠領導和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公安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必須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1.3.2.2成立事故調查小組,由廠長任組長,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在事故調查清楚之后,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應嚴肅處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傷事故的均應追究當事人和肇事者的責任:

(1)違章操作;

(2)違章指揮工人作業(yè);

(3)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和勞動紀律;

(4)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傷事故的,應當追究事故單位領導人或單位主管部門領導人的責任:

(1)未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職工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規(guī)程;

(2)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作業(yè)環(huán)境不安全,或安全裝置不安全;

(3)沒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

(4)違反職業(yè)禁忌癥的有關規(guī)定;

(5)設計有錯誤,或在施工中違反設計規(guī)定和削減安全、衛(wèi)生設施;

(6)對已發(fā)現的隱患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在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由事故調查小組提交,工傷事故的鑒定、受傷人的經濟損失(如受傷期間的工資、醫(yī)療費用等)遵守磚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5篇 傷亡事故報告處理制度范本

一、發(fā)生傷亡事故,應當立即逐級上報,保護好事故現場并及時對傷亡人員進行搶救。

二、輕、重傷事故,礦山應立即組織工會、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上報行業(yè)主管部門。

三、重大事故,事故發(fā)生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fā)生地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有關部門報告。

四、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并及時開展現場安全教育。

五、對事故隱瞞不報或長期拖延處理、弄虛作假的要追究法人的責任。

第16篇 傷亡事故報告搶救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等規(guī)定。遵照國家頒發(fā)的有關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規(guī)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發(fā)生傷亡事故后,傷者或現場人員應當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公司必須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yī)療救治。并做好相應工作。

2、本公司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急性中毒事故還應當報告衛(wèi)生部門。

3、傷亡事故發(fā)生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態(tài)擴大,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須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拍照或者錄像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明確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后書面報告公司負責人。

5、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時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并書面上報有關部門備案。

6、重大傷亡事故、公司應積極配合上級調查組調查,對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公司負責組織落實及完成。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zhí)行,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完善不放過;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17篇 傷亡事故和職業(yè)危害事件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yè)危害事件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yè)健康危害的一項重要制度,為進一步規(guī)范傷亡事故和職業(yè)危害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定本制度:

一、 傷亡事故分類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輕傷是指損失工作日一個以上(含一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重傷是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 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輕傷事故是指只有只有輕傷的事故;重傷事故是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二、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發(fā)布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guī)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報告和處理。

三、職業(yè)危害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yè)危害報告的辦法

職業(yè)危害報告必須按照國家現行職業(yè)危害范圍內所列舉的病種(危害部曾于1988年修訂頒發(fā)了《職業(yè)危害報告辦法》)進行報告。職業(yè)危害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即,企業(yè)上報當地危害監(jiān)督部門,由危害監(jiān)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四、 職業(yè)危害處理

1、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yè)危害后,本公司應根據職業(yè)危害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yī)療或療養(yǎng)。在醫(yī)治或療養(yǎng)后被確認不宜從事原有害作業(yè)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

2、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3、患有職業(yè)危害的職工變動單位時,其職業(yè)危害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xù),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yè)診斷證明及職業(yè)危害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

4、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情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危害職業(yè)危害防治機構備案;

第18篇 工地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訂本規(guī)定。

2、本規(guī)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4、傷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5、安全科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總經理,并請示上報市、區(qū)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6、發(fā)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時,安全科會同總經理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7、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總經理必須協同事故調查小組調查并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8、公司安全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統計、報告?zhèn)鍪鹿省?/p>

9、違反本規(guī)定,在傷亡事故發(fā)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視情節(jié)輕重,罰款金額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9篇 某某工程項目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某工程項目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1)傷亡事故的上報

事故發(fā)生后,施工現場領導或現場有關人員應迅速組織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項目經理應通過通訊或其他方式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領導和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時上報監(jiān)理單位及建設單位。及時填寫傷亡事故報告,上報公司,公司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上報北京市奧指辦和市政府安全管理部門。

(2)事故的調查處理

接到事故報告后,公司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項目經理,業(yè)務部門及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應立即趕赴現場。輕重傷事故,由公司指定業(yè)務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門結合監(jiān)理、建設單位,并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jiān)察部門、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等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參加。與發(fā)生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工作。

(3)發(fā)生事故后,應記錄、保存如下信息: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氣候;勘察人員姓名、單位、職務;現場勘察起止時間、勘察過程;事故造成的破壞情況、狀態(tài)、程度;設備損壞的異常情況及事故發(fā)生前、后位置;事故發(fā)生前的勞動組合,現場人員的具體位置和行動;重要物證的特征、位置及檢驗情況。

(4)配備有關攝像設施進行實物拍照:方位照應反映事故現場在周圍環(huán)境中的位置,全面照應反映事故現場中心情況,細部照應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跡物、致害物等,人體照應反映傷亡者主要受傷和造成傷害的部位。繪制事故現場平面圖

(5)事故調查報告

①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從事故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通過分析,確定事故性質以及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者,根據事故發(fā)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責任人。

②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③事故審理和結案,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的處理。

④針對事故發(fā)生的特點,對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制定防患措施,重新審查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吸取教訓,克服薄弱環(huán)節(jié),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第20篇 傷亡事故調查報告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頒發(fā)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規(guī)程”,做好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工作,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1、傷亡事故統計范圍凡本公司各單位正式吸收的職工,在生產區(qū)域所發(fā)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予以統計上報。

2、職工在生產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簡稱傷亡事故,以下同)凡喪失勞動能力滿一個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時內,車間、區(qū)隊負責人必須組織調查,并認真填好寫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填好后會同主治醫(yī)生簽具傷害程度意見后交安全處存檔并主報公司安委會。

3、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及責任

(1)一般輕傷事故,由車間、區(qū)隊負責人在事故后24小時內同安全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擬定出改進措施并報有關領導和公司安全處。

(2)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時傷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應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安全科及有關部門進行分析。事故報告于7天內報告公司。

(3)發(fā)生死亡事故后,必須立即電話報公司安委會,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處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發(fā)生死亡事故單位的報告后,必須有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積極協助、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分析責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傷亡事故月報,各項目部于次月一日報到公司,各項目部在報送月表時,凡本單位發(fā)生喪失勞動能力在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輕、重、傷、死亡事故,均應在“工傷事故按月登記表”中逐欄詳細填寫。

(6)各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對事故的登記統計的準確性負責,不得有隱瞞,不報或遲報、虛報,發(fā)生上述情況時,項目負責人要負安全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要受行政處分。

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匯編(20篇范文)

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是企業(y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關鍵環(huán)節(jié):1. 事故報告:第一時間記錄并上報事故發(fā)生的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損失情況等基本信息。2. 事故調查:深入分析事故原因,確定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包括操作失誤、設備故障、安全管理缺陷等。 3. 數據統計:收集并整理事故數據,形成統計報告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相關傷亡事故信息

  •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匯編(20篇范文)
  •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匯編(20篇范文)84人關注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是企業(y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事故報告機制:設立清晰的報告流程,確保員工在發(fā)生事故后能及時上報。2. 事故調查程 ...[更多]

  •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及報告程序(簡單版25篇)
  •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及報告程序(簡單版25篇)83人關注

    傷亡事故報告處理制度是企業(yè)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事故報告機制:設立明確的報告流程,確保員工在發(fā)生事故后能迅速、準確地向上級和安全管 ...[更多]

相關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