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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1. 行車前檢查:包括車輛性能檢查,如剎車系統(tǒng)、燈光、輪胎狀況等。
2. 遵守交通規(guī)則:包括但不限于限速行駛、遵守紅綠燈、使用轉向燈、禮讓行人等。
3. 安全駕駛習慣:保持安全距離、不疲勞駕駛、不酒后駕車、不使用手機等。
4. 緊急情況處理:如遇到事故或故障,應立即開啟應急燈,并報警求助。
5. 車輛維護:定期進行保養(yǎng),確保車輛處于良好運行狀態(tài)。
標準
1. 行車前檢查應當全面且細致,任何潛在的安全隱患都需及時排除。
2. 遵守交通規(guī)則是駕駛員的基本職責,任何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3. 安全駕駛習慣的養(yǎng)成是預防事故的關鍵,駕駛員應時刻保持警覺,保障自身及他人安全。
4. 緊急情況處理要迅速而冷靜,避免二次傷害的發(fā)生。
5. 車輛維護應按照制造商的建議進行,不得拖延或忽視。
是什么意思
行車規(guī)程是一套指導駕駛員安全行駛的操作指南,旨在確保行車過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規(guī)性。這意味著駕駛員在行車前需做好車輛檢查,確保其性能良好;行駛中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培養(yǎng)良好的駕駛習慣,如保持安全距離,不使用手機等;遇到緊急情況時,能迅速采取正確措施;同時,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yǎng),防止因機械問題引發(fā)事故。這些規(guī)程不僅是為了保護駕駛員自身,也是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尊重和責任體現。執(zhí)行這些規(guī)程,可以降低交通事故的風險,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公眾安全。
行車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行車起重機懸掛吊電動葫蘆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目的
本規(guī)程用于指導操作者正確操作和使用設備。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程適用于指導本公司行車(起重機、懸掛吊、電動葫蘆)的操作與安全操作。
3管理內容
3.1操作規(guī)程
3.1.1試車:在空載情況下,接通電源,開動并檢查各運轉部件運行情況,控制系統(tǒng)和安全裝置均應靈敏、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3.1.2不得超過起重機所規(guī)定的起重重量使用,嚴禁沿主梁方向斜吊物品。
3.1.3應經常檢查并及時發(fā)現起重機各部位是否有異?,F象。
3.1.4當起重機剎車不靈時,應調整電動機的制動彈簧之松緊,使兩電機的松緊一致,保證同步再將調整螺母固定好。
3.1.5要做好車輪軸承及開式齒輪的潤滑。
3.1.6本起重機不適用于在有火災危險、爆炸危險的介質中和相對溫度大于85%,充滿腐蝕性氣體場所里工作以及用來吊運熔化金屬和有毒易爆物品。
3.2安全操作規(guī)程
3.2.1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操作。
3.2.2鋼絲繩的斷絲數、腐蝕磨損量、變形量應符合國標規(guī)定。
3.2.3吊鉤應無裂紋,無明顯變形,磨損無超標,緊固可靠。
3.2.4各行程限位開關,聯鎖保護裝置完好可靠,緊停開關緩沖器、終端止擋器保護裝置有效。
3.2.5各指示燈應完好,禁止帶病開機,禁止吊運易燃易爆品,嚴禁撞車。
3.2.6執(zhí)行“十不吊”原則。操作應緩慢,不得頻繁正反操作按鈕,離機應關電源。
第2篇 連鑄行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吊車操作工必須經過訓練、考試、持有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或培訓后考試不及格者,不得上崗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電氣以及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吊車工必須熟悉掛鉤領行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聽從掛鉤領行人員的指揮,在得到明確的動車信號后,先鳴鈴再動車;但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到“0”位,待車停住后再反向逐漸增減速度。
5.吊車吊起物件后,吊車工必須全神貫注,服從領行人員指揮,不得干其他任何工作。
6.當吊鉤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吊車相遇時,速度要減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用限位代停車,用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7.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先鳴鈴,嚴禁吊物在人頭上空越過。吊運物件必須高于障礙物0.5米以上,但不得離地過高。工作停歇時應將起重物件放落,不得懸停在空中。多臺吊車作業(yè)時,要保持一定的車距,嚴禁撞車。兩臺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事先上報上級機關,經批準后方可起吊。作業(yè)時要有專人指揮。
8.動車時,不準加油維護或進行檢修與調整機件。
9.應在規(guī)定的安全通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車。小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車跨越安全欄桿到另一臺車。吊車運行時嚴禁上下車。
10.吊車工相互替換時,應在車停穩(wěn)后,拉脫門限位再上下車,操作者要待下車者合上門限位回鈴兩聲后,方可動車。
11.運行中突然斷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若一時不能恢復供電,吊車工應設法將吊物放下,不得長時間懸空。離車時必須拉下電源開關。
12.運行中由于故障,吊件突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3.重噸位物件以及液態(tài)金屬吊罐起吊時,應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穩(wěn)妥,制動良好后,方可緩慢升高運行。嚴禁同時操作三只手柄。
14.嚴格執(zhí)行“起重鋼絲繩、鏈條、吊具吊斗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發(fā)現吊具主要零件有缺陷或鋼絲繩磨損斷股已超出了安全使用標準的規(guī)定,應立即停止使用,不得冒險違章作業(yè)。
15.工作完畢或者有事離車,應將車停在規(guī)定位置??浙^上升至極限下1米處,小車開到軌道端頭。所有的控制器均放零位,切斷電源。
16.吊車操作工班中停車離開工作現場后,因急需使用吊車,被領行人員找回而匆忙上車時,應穩(wěn)住情緒,先確認大小車及鉤頭控制器的方向,再按規(guī)程沉著操作,切忌慌亂。
17.雙鉤吊車在單鉤作業(yè)時,另一鉤頭必須升至極限下1米處,副(主)鉤的主要附件有故障時,允許主(副)鉤單鉤工作。但必須由電工將故障副(主)鉤的電路切斷,以免誤操作釀成事故。
18.檢修時,應將吊車??吭诎踩恢茫袛嚯娫?,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上“禁止通行”的標志。地面不能設圍欄時,必須設專人監(jiān)護。
19.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能更換電氣線路及機械設備。
20.吊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20.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0.2.指揮信號不明或無人指揮不吊。
20.3.光線暗淡,看不清楚指揮信號與吊件不吊。
20.4.歪拉斜吊不吊。特殊情況必須斜吊時,應請值班長或車間領導批準,作業(yè)時在現場安排監(jiān)護人員。個別特殊作業(yè)必須斜吊時,應有明確措施和規(guī)定,但最大傾斜角不準超過30度。
20.5.吊件捆扎不牢不吊。
20.6.吊件上站人或浮放有活動物體的不吊。
20.7.帶棱角及切口的物件,吊繩未墊好不吊。
20.8.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20.9.高壓氣瓶與乙炔發(fā)生器不吊。
20.10.鋼絲繩不齊或打結不吊。
第3篇 行車操作規(guī)程
一、起吊前,檢查行車的起吊機構和運行機構,并確認吊具牢固可靠后,方可使用行車;
二、起吊時,先點動行車的升降機構,將重物稍微抬起,觀察起吊物是否有下滑現象,正常后再提升重物,行車運行時,正常起吊高度不得超過0.5m;
三、行車吊物時,嚴禁從設備上方通過,懸吊在空中的重物嚴禁行人在下方通過;
四、操作行車時應平穩(wěn),不要頻繁啟動開關,吊物時要待重物平穩(wěn)后再運行行車,以免重物來回擺動碰砸設備;
五、行車行走過程中,操作者要注意觀察軌道兩旁是否有維修人員,起吊重物前方是否有行人,嚴禁倒走開行車或背對起吊物運行行車;
六、行車起吊重量嚴禁超載,嚴禁長時間懸吊重物,更不能用行車強行撥吊埋在地下的重物,以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七、操作行車時嚴禁斜拉歪吊,要注意觀察行車的運行狀況和周圍堆放物;
八、嚴禁用限位當開關使用,嚴禁撞擊行車上的撞塊;
九、操作工發(fā)現行車有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停止吊物,同時切斷電源,請機修維修;
十、機修維修行車時應先切斷電源,掛上警示牌,維修結束后,要清除行車上的維修工具和備件,以免異物吊下傷人;
十一、行車不用時,應關閉電源,將大車擺放在廠房一側,小車靠軌道一旁。
第4篇 行車工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司機接班時,應對電氣開關,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2.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xù)鈴聲或報警。嚴禁吊物從人頭或生產線上越過。
3.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fā)出,都應立即執(zhí)行。遇有多人指揮,信號不明,超負荷,斜拉歪吊情況不予起吊。
4.當起重機上或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5.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6.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7.司機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8.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9.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0.堅決執(zhí)行“三準”,“四穩(wěn)”和“十不吊”制度。
11.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12.不允許將重物起吊滯留空中。
第5篇 行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y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行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原理及檢查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yǎng),按照本規(guī)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第3條 應每處體檢一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較重的關節(jié)炎、癲癇、耳聾及視力較差者,不適應本工種。
二、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班前不準喝酒,嚴格執(zhí)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本操作規(guī)程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5條 行車司機必須聽眾掛鉤人員的指揮,但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第6條 行車司機必須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
4、吊掛重物直接加工;
5、歪拉斜掛;
6、工件上站人,工件有浮動或有活動物件;
7、氧氣、乙炔等具有爆炸性物件;
8、帶棱角缺口工件未墊好;
9、埋在地下的物件;
10、違章指揮。
第7條 吊運零星小物件,必須使用吊籃、吊頭等工具,吊運兩件以上物件,要保持平衡,不使其相互碰撞。
第8條 行車升起重物或放下鉤子時,司機不得離開控制室。
第9條 行車檢修時,必須先拉下總開關,并掛上“有人作業(yè),禁止送電”的警告牌,行車司機未經檢修人員允許,不得起動行車。
條10條 明確行車空載運行時,吊鉤要離開地面3m以上,有障礙物時,鉤頭到少應超過障礙物0.5米以上。
第11條 每班應檢查行車的自動跳閘裝置。
第12條 嚴格按本規(guī)程作業(yè),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 開車前仔細檢查各零部件是否松動,開關是否靈活,各機械部分及電路部分是否符合規(guī)定。
第14條 檢查調速手柄是否均在“零”位。了解電源電壓是否正常、三相電流是否平衡。
四、操作順序
第15條 從固定的扶手梯子進入控制室—關好端梁門及艙口門—將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合了保護盤刀閘開關,按啟運按鈕,接通主電路—操作前檢查完好—接受地面人員指揮開始作業(yè)。
五、正常操作
第16條 行車司機從固定的扶手梯子進入控制室.
第17條 將端梁門及艙蓋關好,并將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第18條 合上保護盤的刀閘開關,按起動按鈕,把主電路接通。
第19條 檢查各種保護是否正常,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第20條 作業(yè)前先鳴鈴示警,確認地面人員遠離行車行走路線和被吊物件時方可開車。
第21條 操縱行車,動作要平衡、準確,起動時由低速檔逐漸移到高速檔,保證行車均勻加速起動,停止時,由高速檔逐漸移到低速檔,保證行車均勻減速停止。
第22條 行車空載運行時,先把吊鉤升到至少要超過1人的高度,方可行車。
第23條 起吊重物時,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m進行試吊,確認可靠無問題后方可吊運。
第24條 行車運行過程中,不可突然改變方向,并禁止同時開動兩種以上動作。
第25條 吊運物件時,先把物件吊至超出運行路線上最高障礙物0.5m的高度以上,選擇好安全運行路線,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
第26條 吊運物件過程中,要保證鋼絲繩和地面始終垂直,并不得有搖擺現象。
第27條 被吊重物不宜長時間懸掛,以免造成斷繩或傷人事故。
第28條 除緊急情況外,不得對電動機采用逆轉制動。
第29條 吊動作業(yè)中,司機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先鳴鈴,待情況允許后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1、工件將要提升、下降,起動大小車時;
2、工伯接近人員時;
3、工件從可見度差的地方通過時。
六、收尾工作
第30條 工作完畢后,各控制開關處于“零”位,鎖好電源開關。
第31條 向組長匯報運行情況及操作中發(fā)現的問題,以便使行車每天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tài)。
第6篇 行車工(天車工)安全規(guī)程
1. 行車工須經訓練考試,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2. 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fā)動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 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5. 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擋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0”位。
6. 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反車代替制動、限位代停車,緊急開關代普通開關。
7. 應在規(guī)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8. 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9. 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10. 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行車應開動小車主動避讓。
11. 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12. 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wěn),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 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4. 運動中發(fā)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15. 澆鑄前,應先看好鋼水包高度,然后鳴鈴和慢速運行;澆注時,下降速度要緩穩(wěn)。
16. 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或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7. 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擊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8. 夜間作業(yè)應有足夠的照明。
19. 龍門吊安全操作按本規(guī)程執(zhí)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防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jiān)視和指揮。
20. 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 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件不吊;
(2) 超負荷不吊;
(3) 光線暗淡信號看不清,重量不明不吊;
(4) 吊車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5) 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6) 斜拉工件不吊;
(7) 棱角物件沒有防護措施不吊;
(8) 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9) 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10) 違章指揮不吊。
21. 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guī)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斷電源。
第7篇 行車調度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y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2條 必須熟悉本礦運輸系統(tǒng)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相關規(guī)定,能繪制電機車運行圖表和填寫行車記錄,具有一定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認真履行職責。
第3條 必須掌握運輸系統(tǒng)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車場、巷道、各巷道的長短、行車時間、軌道、道岔、行車信號、通訊設備、煤倉、翻車機、機車、礦車和提升主副井的情況,還要掌握各機車司機的情況,掌握各采、掘區(qū)隊本班的生產情況及輔助單位的需用車輛情況,按照本規(guī)程要求進行調度作業(yè)。
第4條 必須堅守崗位,認真調度,嚴格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如有特殊情況確需離崗時,必須由其他行車調度工或熟悉調度工作的運輸隊、組領導人員頂崗,并向頂崗人員交待清楚注意事項。
二、安全規(guī)定
第5條 對運輸系統(tǒng)的信號集中閉塞裝置或通訊、信號等設施要嚴格管理,正規(guī)操作,合理使用,使其充分發(fā)揮作用,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6條 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交接班時要交清下列情況:
1. 行車信號、安全設施情況,有無事故及事故處理進展情況。
2. 上一班運輸任務完成情況和煤倉貯煤情況。
3. 線路上有無施工人員及施工的地點、時間、內容、負責人等
情況。
4. 機車和礦車的數量及分布情況。
5. 各級領導的指示和上級調度部門的通知等。
第7條 運送特殊設備、材料及大型物件時,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調度。
第8條 運輸工作中設備或行車信號等發(fā)生故障時,要及時通知維修人員處理,不準甩掉保護裝置或帶病運行。
第9條 運輸工作中發(fā)生較大事故時,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組織力量進行處理。
第10條 運輸工作中發(fā)生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時,要立即向領導和上級調度部門匯報,并采取應急措施,調動人力、物力、車輛進行搶救。
三、正常操作
第11條 根據領導的指示或上級調度部門的調度和上一班的遺留問題,結合本班的運輸任務,統(tǒng)籌安排,及時調配車輛運送,努力提高電機車運輸效率和礦車周轉率。
第12條 隨時了解各采區(qū)出煤和煤倉貯煤情況,對于出煤集中、
煤倉容量小的采區(qū),要作為重點優(yōu)先供車,盡量均衡運輸,做到既不
影響生產,又不積壓車輛。
第13條 隨時掌握各掘進區(qū)(隊)用車及存車情況,以便及時調配車輛。
第14條 在交叉道口或單軌區(qū)段的行車調度,按下列要求進行:
1. 利用信號集中閉塞系統(tǒng)或通訊、信號等手段及時掌握空、重車進出情況。
2. 如有兩個方向列車要同時經過一個交叉道口或單軌區(qū)段時,要密切監(jiān)視信號、集中閉塞裝置的自動閉塞情況。
3. 無自動控制裝置的,要提前發(fā)出信號,合理安排會車地點,一般情況要??哲囎屩剀?。
第15條 在運輸線路上如有人要求施工或維修時,應按下列情
況辦理:
1. 工作量不大,又不危及行車安全的施工或維修,可利用行車間隔時間進行,并明確告訴電機車司機前段有人工作,應注意觀察。
2. 凡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須持有施工任務書和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地點可能來車方向各端60米處設置停車防護信號,方準施工。
3. 要根據施工或維修現場情況,通知電機車司機在經過該施工區(qū)段前停車或慢速通過。
第16條 在運輸工作中,如遇到列車中有損壞的礦車或運煤列車中有裝設備、矸石、雜物的車輛時,要及時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17條 根據本班的實際運輸情況(包括運輸任務、車輛周轉、事故情況等),按時準確地繪制電機車運輸行車調度圖表,填寫有關記錄,并按要求及時上報。
四、收尾工作
第18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xù)后,方可離開崗位。
第8篇 駕駛人安全行車操作規(guī)程
一、行車前檢查
(一)按規(guī)定項目、標準檢查車輛各部技術狀況,要重點檢查轉向機構、剎車機構、喇叭、燈光等主要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二)行車前應檢查行駛證、駕駛證等行車所必須的各種證件等,不準無證駕車。實習駕駛員除持實習證外,不準駕駛特種車。廠內駕車必須配備正式駕駛員。
二、途中行駛
(一)廠內汽車司機在行車途中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廠內交通安全管理標準》和《安全生產守則》。
(二)起步前應觀察車輛四周情況,確認安全無誤后待氣壓表讀數達到規(guī)定數值鳴笛起步。起步后應按操作要領由慢漸快地加速。
(三)汽車在出入工廠、車間、施工現場大門,倒車、調頭、拐彎、過十字路口時,應鳴笛、減速、靠右行。通過交叉路口,應“一慢,二看,三通過”。會車時,要做到禮讓三先(先讓、先慢、先停)。
(四)汽車在廠(場)區(qū)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一般道路20公里,進入施工現場、交叉路口、轉彎處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進入、出廠房、倉庫,大門,以及人流密集的區(qū)間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五)在車間、庫房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駛時,要密切注意周圍環(huán)境和人員動向,低速慢行,隨時做好停車準備。
(六)停車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停車后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車制動器。
(七)廠外行駛的貨車載人時,要經有關部門批準。不準超過規(guī)定的人數。駕駛員要等上車人員全部進入車廂,下車人員離開車體,關好車門后方可開動。車廂以外的任何部位,如汽車腳踏板、保險杠等處嚴禁站人。廠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禁止載人。
(八)機動車駕駛員嚴禁酒后駕駛。汽車行駛或加油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汽車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第9篇 副井手動橋式行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禁止超負荷使用(15噸),不準許傾斜起吊荷重及做拖拉工具使用。
2.操縱人員在工作中,應隨時注意鋼絲繩在卷筒上脫槽或繞有雙層的不良情況,并及時排除。起吊時要注意檢查釣頭和起吊繩的可靠性。
3.應經常檢查鋼絲繩及涂油,若斷絲和磨損達到報廢規(guī)定應進行更換.
4.應及時加油足夠的潤滑油,潤滑油應干凈,不得含有雜質和污垢。
5.行車不用時,不許把重物懸于空中,要把它停到規(guī)定的地方;吊鉤升至地面2米以上的位置,然后切斷電源.。
6.行車應有專人管理,應至少在半月內全面檢查一次,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7.手動拉鏈應定期檢查,發(fā)現有鏈斷等情況應及時處理。
8.在使用行車鐵鏈時要注意防止鐵鏈滑脫。
第10篇 行車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工作要求細則
行車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及工作要求細則
行車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及工作要求細則 1、所有行車工必須熟悉本規(guī)程,經過培訓考核后方可操作行車。 2、行車應由專職(或兼職)行車工操作,工作前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酒后作業(yè)。 3、行車工應遵守操作規(guī)程,堅守崗位,聽從指揮,不得睡崗。 4、行車工或檢修人員應走規(guī)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禁止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無關人員不許進入行車操作室。 5、禁止將易燃物品(如汽油,煤油等)存放在起重機上,禁止用任何方法從起重機上拋下物品。 6、行車的側面,應掛上注明起重機的最大起重量,跨度,工作級別,制造廠的標牌。 7 、開始操作行車前應做到: 7.1 了解電源供電情況,電源電壓(大車導電器間電壓)低于額定值的90%時不應啟動。 7.2 在總刀開關斷開的情況下進行行車的檢視工作: 7.2.1 檢查行車應??吭诎踩攸c,并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7.2.2 檢查傳動部份與連接部份螺釘有無松動,各種電氣開關,升降,包閘是否靈活,必要時對個別機構進行調整。 7.2.3 對設備各潤滑點進行檢查并補充加油。 7.2.4 檢查機械,電氣部份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經試車良好后,方可作業(yè)。 7.2.5 在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的情況下,禁止吊運。 7.2.6 檢查行車上是否有遺留工具或其它物品,以免在工作中落下傷人或損壞設備。 7.2.7 鋼絲繩及吊鉤應經常檢查,每周加潤滑脂一次,每隔7~10天作一次詳細檢查,吊鉤出現裂紋現象時,禁止使用。 7.2.8 鋼絲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報廢: 7.2.8.1 鋼絲繩被燒壞或者斷了一股; 7.2.8.2 鋼絲繩的表面鋼絲被腐蝕,磨損達到鋼絲直徑的40%以上; 7.2.8.3 受過死角擰扭,部份受壓變形; 7.2.8.4 鋼絲繩在一個捻區(qū)的斷絲根數達到16 根時。 7.2.9 吊鉤和吊輪禁止襯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更換; 7.2.9.1 表面有裂紋,破口; 7.2.9.2 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7.2.9.3 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原高度10%; 7.2.9.4 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芯軸磨損超過直徑的3~5%。 7.3 在下列情況下禁止吊運; 7.3.1 吊運物超過額定負荷; 7.3.2 指揮信號不明,光線暗淡,重量不明; 7.3.3 物體吊運或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 7.3.4 被吊物上站有人或放有活動物。 7.3.5 棱角工件未墊軟物。 7.3.6 被吊物不在中心線上,歪拉斜吊時。 7.3.7 吊氧氣瓶,乙炔瓶等爆炸物品時。 7.3.8 鋁水或鐵水過滿或未卡好抬包卡子。 7.3.9 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 7.3.10 準備吊起的被埋物未松動,或大修電解槽,陰極棒大塊未刨松動時。 7.4 開車時的順序及工作 7.4.1 在主開關合閘之前,操作人員必須將所有控制器手柄轉至“0”位,并將操作室門關好。 7.4.2 當行車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合上主開關,合上緊急開關,發(fā)出開車警告(電鈴)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xù)電鈴或警告。 7.4.3 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0”位。 7.4.4 開車時,行車操作室以外的部位嚴禁站人; 7.4.5 開車工作時,車速由慢到快;停車時由快到慢。車未停穩(wěn)嚴禁交換行駛方向。 7.4.6 行車在運行工作中,禁止人員上、下或進行檢查,修理,加油,清掃等工作。 7.4.7 行車工,起重工,搬運工,掛鉤工,出鋁工實行統(tǒng)一指揮信號,左右手發(fā)出信號均可,但手勢必須清楚。 7.4.8 常用指揮手勢: 7.4.8.1 行車向前運行:手心向前,連續(xù)移動; 7.4.8.2 行車向后運行:手心向后,連續(xù)移動; 7.4.8.3 小車向左運行:手心向左,連續(xù)移動; 7.4.8.4 小車向右運行:手心向右,連續(xù)移動; 7.4.8.5 吊鉤上升:四指握成拳,大拇指向上; 7.4.8.6 吊鉤下降:四指握成拳,大拇指向下; 7.4.8.7 吊鉤慢速上升:一只手掌心向下,一只手四指握成拳,大拇指朝上指向另一手心; 7.4.8.8 吊鉤慢速下降:一只手掌心向上,一只手四指握成拳,大拇指朝下指向另一手心; 7.4.8.9 停止運行:一手拳起,五指握成拳: 7.4.8.10 緊急停止:一手拳起,手心向外,急速左右移動; 7.4.8.11 一要大鉤:兩手食指朝上,大拇指朝下,其他手指握成拳,兩手相對,其距離約有胸寬; 7.4.8.12 要小鉤:兩手食指朝上,大拇指朝下,其他手指握成拳,兩手相對,其距離約有10cm。 7.4.9 同時指揮兩臺行車運行; 7.4.9.1 同時上升:兩手四指握成拳,兩大拇指朝上; 7.4.9.2 同時下降:兩手四指握成拳,兩大拇指朝下; 7.4.9.3 同時前行:兩手心向前,連續(xù)移動; 7.4.9.4 同時后行:兩手心向后,連續(xù)移動; 7.4.9.5 同時左行(小車):兩手心向左,連續(xù)移動; 7.4.9.6 同時右行(小車):兩手心向右,連續(xù)移動; 7.4.9.7 同時停止:兩手五指握成拳; 7.4.9.8 同時緊急停止:兩手心向外,急速左右移動。 7.4.10 行車工在得知指揮信號后方能操作,在操作過程中無論是落鉤,起吊,或下面有行人等應響鈴。行車工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并且在任何人發(fā)出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及時停車。 7.4.11 禁止用載電物將吊鉤以上鋼絲繩或行車其它部件連接起來。 7.4.12 在電解廠房內工作時,行車鉤頭不許降到地面,行車鉤頭上部設備,部件不許與電解槽等其它設備連接起來。 7.4.13 禁止用吊鉤或吊物起升或運送人員。 7.4.14 起吊液態(tài)金屬或有害液體以及重要物品時,不論重量多少,必須先稍微起升離地面150~200mm驗證制動器的可靠性后,再起升。 7.4.15 重噸位物體起吊時,稍離地面試吊,確認吊掛平穩(wěn),制動良好,然后起升,緩慢運行。任何時候不準同時操作3只控制手柄。 7.4.16 在出鋁工作中,行車鋼絲繩及大鉤禁止與電解槽相接觸,以免發(fā)生事故。 7.4.17 行車在吊運盛鋁液或鐵水的抬包時,應卡好卡子,禁止傾斜吊運;液面必須低于抬包上口(真空抬包觀察口)15~20cm。 7.4.18 行車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抬包人員指揮,看清手勢要慢速運行,澆鑄,傾倒,操作要慢,要準。 7.4.19 行車吊物件運行時,吊運的重物必須離于前進路線上的障礙物0.5米以上,方可運行。 7.4.20 行車吊運重物不得懸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吊運物嚴禁從人頭越過。 7.4.21 兩臺行車合吊同一重物時,鋼絲繩要保持垂直,每臺行車所受的負荷量不能超過其最大起重量,吊運中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7.4.22 在同一條軌道上兩臺行車同時運行時,要慢速行駛,相隔距離不能小于200cm以上。行車操作人員要隨時防止所駕駛行車與另一臺行車相碰撞,在一臺行車發(fā)生故障的情況下,才允許用另一臺行車來移動這一臺行車,在此前提下,兩臺行車必須無負荷,且必須將被移動行車的剎車皮松開,然后用最低的速度緩慢地移動。 7.4.23 接近卷揚限位時,或大、小車臨近終端時,速度應緩慢,禁止用倒車代制動,限位代停止,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7.4.24 行車及小車接近軌道邊緣位置時,必須以最緩慢的行速,在不碰擋架的條件下,逐步靠近。 7.4.25 行車的控制器應逐級開動,在機械完全停止運轉前,禁止將控制器從順轉位置直接反到逆轉位置來進行制動;但在防止事故發(fā)生的情況下可以偶爾用來作為緊急措施,此時控制器只能打在反向一檔,而后必須檢查確定機械部件沒有損傷的情況下才能繼續(xù)工作。 7.4.26 在電壓顯著降低或電力輸送中斷的情況下,主刀開關必須斷開,并將所有的控制器轉到“0”位上,隨后行車工應以信號通知掛鉤工;起吊物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時,行車工不得離開駕駛室。 7.4.27 當吊鉤降到最低位置時,留在卷筒上的鋼絲繩應當不少于3圈。 7.4.28 在吊運物體過程中,突然發(fā)生故障,重物不能放到地面而懸吊空中時,行車工應及時通知周圍人員避讓,及時采取措施或請修理工處理,未處理好時行車工原則上不能離開操作室。 7.4.29 行車運行途中突然發(fā)生故障引起吊物下滑時,應向無人處降落。 7.4.30 行車在12個月時間內,必須進行行車的定期全面技術檢查。 7.4.31 行車出現故障時,應切斷電源,保持現場并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檢修,禁止設備帶病工作。 7.4.32 經過檢修后的行車應作靜負荷及動負荷的試驗,靜負荷超載25%,動負荷超載10%,經達到合格時然后才能投入使用。 7.4.33 工作完畢后,行車工必須將行車停在規(guī)定位置,升起吊鉤離地面200cm以上高度,小車開到端部,并斷開總電源開關,將各控制器手柄轉至“0”位。行車工在下班前必須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及認真填寫:《天車工值班記錄》。 8、電動葫蘆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8.1 凡有操作室的電動葫蘆吊必須有專人操作,嚴格遵守行車工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8.2 開動前認真檢查設備的機械,電氣,鋼絲繩,吊鉤,限位器,確認安全可靠,方能啟動工作; 8.3 不許超負荷起吊,起吊時,手不能握在繩索與物件之間,吊物上升時,嚴防撞頂; 8.4 起吊物件時,捆綁要牢固,在物件棱角,缺口處,應設墊襯保護; 8.5 使用拖掛線電氣開關啟動,絕緣必須良好,正確按動電鈕,注意物件位置,禁止斜拉歪吊。 9 手動葫蘆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9.1 懸掛葫蘆的鉤架必須牢固可靠,工作時葫蘆的掛鉤,銷子,鏈條,剎車等裝置必須保持完好; 9.2 起吊用的葫蘆不準超負荷使用; 9.3 起吊物件時,除操作葫蘆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靠近被起吊物件; 9.4 起吊物件時,必須捆綁牢固可靠,吊具,吊索應在允許負荷范圍內; 9.5 用兩個葫蘆同時起吊一物件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負荷應均勻分擔,操作人員要協(xié)調一致; 9.6 放物件時,必須緩慢輕放,不許自由落下。 9.7 工作完畢后,應做好保養(yǎng)工作,認真檢查各部件的完好情況,不得隨意拆改葫蘆上的任何安全裝置。 9.8 起重鏈條要求垂直懸掛重物.鏈條各個鏈環(huán)不得有錯鈕. 9.9 拉動手拉鏈時,必須使拉鏈方向與手拉鏈輪處于同一平面. 9.10 嚴禁斜拉,以防卡鏈。 9.11 拉動時必須用力平穩(wěn),以免跳鏈或卡鏈。當發(fā)現拉動困難時,要及時檢查原因,不得硬拉,更不許增人加力,以免拉斷鏈條或銷子。 9.12 使用三腳架時,三腳必須保持相對距離,兩腳間應用繩索聯系,當聯系繩索置于地面時,要注意防止將作業(yè)人員拌倒。 9.13 起重 高度不得超過標準值,以防鏈條拉斷銷子,造成事故。
第11篇 運行車間安全操作規(guī)程
安全操作規(guī)程是安全生產中的重要法規(guī)。是各崗位職工為了保障順利生產、預防事故發(fā)生而必須嚴格遵守的操作程序和規(guī)則。每個職工在生產活動中必須一絲不茍地執(zhí)行、服從安全操作規(guī)程所規(guī)定的各個程序和要求,在各自的崗位上,對安全生產負責,防止傷亡事故的發(fā)生,促進生產建設的發(fā)展。
運轉車間是煉鋼廠供水、風、汽的車間,主要是轉爐煉鋼冷卻供水和連鑄澆鋼冷卻供水、轉爐煉鋼風機除塵及煤氣回收、污水處理,是煉鋼廠不可缺少的一份子,要求全體員工有高度的事業(yè)心和責任心: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車間的安全管理網絡,不斷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使每個員工都能做到“我要安全、我會安全、我保安全、我管安全,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的工作原則。
2.嚴格執(zhí)行廠規(guī)廠紀,每個員工都要做遵守紀律的模范。
3.不斷學習“三規(guī)一制”,提高每個員工的技術水平。
4.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使我們每個員工都做“有文化、有思想、有道德、有技術”的四有員工。
第12篇 行車起重機、懸掛吊、電動葫蘆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目的
本規(guī)程用于指導操作者正確操作和使用設備。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程適用于指導本公司行車(起重機、懸掛吊、電動葫蘆)的操作與安全操作。
3管理內容
3.1操作規(guī)程
3.1.1試車:在空載情況下,接通電源,開動并檢查各運轉部件運行情況,控制系統(tǒng)和安全裝置均應靈敏、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3.1.2不得超過起重機所規(guī)定的起重重量使用,嚴禁沿主梁方向斜吊物品。
3.1.3應經常檢查并及時發(fā)現起重機各部位是否有異?,F象。
3.1.4當起重機剎車不靈時,應調整電動機的制動彈簧之松緊,使兩電機的松緊一致,保證同步再將調整螺母固定好。
3.1.5要做好車輪軸承及開式齒輪的潤滑。
3.1.6本起重機不適用于在有火災危險、爆炸危險的介質中和相對溫度大于85%,充滿腐蝕性氣體場所里工作以及用來吊運熔化金屬和有毒易爆物品。
3.2安全操作規(guī)程
3.2.1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操作。
3.2.2鋼絲繩的斷絲數、腐蝕磨損量、變形量應符合國標規(guī)定。
3.2.3吊鉤應無裂紋,無明顯變形,磨損無超標,緊固可靠。
3.2.4各行程限位開關,聯鎖保護裝置完好可靠,緊停開關緩沖器、終端止擋器保護裝置有效。
3.2.5各指示燈應完好,禁止帶病開機,禁止吊運易燃易爆品,嚴禁撞車。
3.2.6執(zhí)行“十不吊”原則。操作應緩慢,不得頻繁正反操作按鈕,離機應關電源。
第13篇 行車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一條? 認真執(zhí)行《電氣化鐵路區(qū)段作業(yè)一般安全守則》。
第二條? 禁止在手制動的踏板上站立走行和指揮機車作業(yè),禁止使用手制動。
第三條? 禁止騎車幫,調車組人員只準在車梯上指揮機車作業(yè),但頭部不得超過敞車車幫上沿。
第四條? 禁止在內燃機車車頂進行任何作業(yè)。
第五條? 在內燃機車上可攀登到車頂的梯子和通往走板的前門、天窗等處要標明“有電危險,禁止攀登”,并加鎖。
第六條? 放風掰管人員在接車時,要檢查貨物裝載情況,發(fā)現長大貨物支出與接觸網不足2m時,應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
第14篇 地操式行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目的
規(guī)范地操式行車安全操作順序和方法,確保設備安全運行,起重作業(yè)安全進行。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程適用于公司地操式行車作業(yè)全過程。
3 操作規(guī)程
3.1 操作人員須經培訓考試,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培訓和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3.2 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3 兩人同時操作時,必須協(xié)調一致,由一人為主操作,另一人掛鉤和指揮,但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3.4 操作行車時,操作者手持控制按鈕盒必須與吊鉤成一定角度(45°角最佳),并且目視行車與吊物。嚴禁站在吊物下方操作和嚴禁背朝行車操作、行進。
3.5 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應高度注意,采取點動方式緩慢行駛。
3.6 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3.7 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3.8 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
3.9 檢修行車應??吭诎踩攸c,禁止停在安全通道上,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3.10 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wěn),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
3.11 行車運行時,嚴禁在吊物上站人配重,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3.12 運動中發(fā)生突然停電或故障時,必須將急停開關扳下,喊叉車將吊物放下后,再請維修人員前來修理或通知配電值班人員。
3.13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3.14禁止使用無限位器的行車,發(fā)現行車無限位器、無限重器等安全裝置時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立即報修。
3.15吊運細長的工件:
(1)必須使用兩根吊;
(2)兩根吊帶的夾角必須在60°至120°之間;
(3)必須兜吊;
(4)吊運有棱角的工件必須有襯墊。
3.16吊運體積小的整塊鋼板:
(1)必須使用兩根吊;
(2)使用工裝(托盤、框)進行吊運。
3.17吊運大塊鋼板、整塊鋼板:
(1)必須采用四個吊點,平衡吊運;
(2)防止吊鉤打滑,單次作業(yè)只能吊運一塊,禁止兩塊以上同時吊運。
3.18 吊運小件不規(guī)則板類:
(1)必須使用工裝(托盤、框)進行吊運。
3.19吊運框類工裝:
(1)必須采用四個吊點,平衡吊運;
(2)框類工裝要有防溜出措施,防止工件從框里掉出。
3.20 普通大件吊運:
(1)所選行車起重噸位、索具必須與吊物重量相符;
(2)必須使用兩根吊帶;
(3)必須采用四個吊點;
(4)必須使用牽引繩;
(5)必須平穩(wěn)吊運。
3.21吊運臂架禁止單根吊帶、鋼絲繩起吊,必須使用相同規(guī)格的吊帶、鋼絲繩起吊。
3.22 工作完畢后,行車應停在規(guī)定位置,取下吊帶或鋼絲繩,吊鉤升到橫梁下方1米,小車開到軌
道兩端。
3.23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 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件不吊;
(2) 超負荷不吊;
(3) 光線暗淡信號看不清,重量不明不吊;
(4) 吊車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5) 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6) 斜拉工件不吊;
(7) 棱角物件沒有防護措施不吊;
(8) 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9) 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10) 違章指揮不吊。
3.24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做到“八個必須”。
3.24.1鋼絲繩必須套在吊鉤鉤心內。
3.24.2吊鉤必須掛在重物的重心上。
3.24.3吊鉤的鋼絲繩必須保持垂直。
3.24.4.指揮上升或下降重物時,應保持重物的水平平穩(wěn)。
3.24.5起落吊鉤時,應注意周圍,不準其它人員進入吊物的危險區(qū)內。
3.24.6臂架、鋼板等較長物件起吊或下降時,要特別注意到碰撞或鉤住其它設備部件等。
3.24.7起吊物件時,指揮手勢要清楚,信號要明確。
3.24.8起吊物件的棱角、快口部位要放墊物,吊位應正確。手不可握在吊物與鋼絲繩之間。
4.附加說明
本規(guī)程由生產中心提出并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15篇 行車運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交底
1、行車必須經過專業(yè)部門進行驗收,合格發(fā)證后方可使用。
2、行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發(fā)證后方可上崗,嚴禁無證人員上崗操作。
3、行車司機在操作前,必須對行車的各種安全裝置、傳動部分,操作控制部分進行檢查,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設備部門及有關人員進行維修,嚴禁設備帶病工作。
4、行車司機必須嚴格遵守起重“十不吊”規(guī)定與起重指揮密切聯系相互配合。
5、行車起步時應發(fā)出信號,在運行吊運重物時要避開人物的作業(yè)點,在井口吊運時必須發(fā)出信號示意井下人員迅速離開吊物下方,吊物在等待狀態(tài),必須??吭诎踩煽康奈恢?。
6、行車司機必須配合起重工定期對起重吊具、索具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問題必須及時整改或更換。
7、大風期間必須采用夾軌器做好防風措施。
8、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并建立行車運行記錄,在施工完畢后人員離開工作室,必須切斷電源,上好門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