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干部任職報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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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民主推薦關的監(jiān)督,擴大群眾參與權。一是強化對民主推薦條件的監(jiān)督。在民主推薦中,被推薦對象除必須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所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外,不再人為地增加附加條件,杜絕出現(xiàn)在少數人中選人的現(xiàn)象。二是強化對民主推薦范圍的監(jiān)督。縣屬部門的民主推薦會議,部門的全體職工必須參加。鄉(xiāng)鎮(zhèn)的民主推薦會議,鄉(xiāng)鎮(zhèn)機關全體人員、站所負責人、村委會主要成員必須參加。與會人員達不到一定比例的,一律不召開民主推薦會議。三是強化對民主推薦方式的監(jiān)督。民主推薦采取個別談話推薦與無記名投票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四是強化對民主推薦結果的監(jiān)督。民主推薦當場計票、當場公布計票結果,增加透明度。
二、強化組織考察關的監(jiān)督,擴大群眾知情權。干部考察中,擴大參與面,切實落實群眾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的“四權”。一是實行考察預告制。干部考察前在被考察單位擬談話對象中進行考察預告,在單位任職不滿半年的干部,預告除在現(xiàn)單位進行外還擴大到原單位預告,擴大群眾的知情權。二是實行干部差額考察。干部考察中除個別特殊情況處,一律實行差額考察,增大選擇面。200*年共對93名干部的任用實行了差額考察。三是擴大干部考察范圍。在干部考察中實行“四公開”,對考察對象實行全方位、立體考察,延伸考察觸角到考察對象的“生活圈”、“社交圈”,全面掌握情況,綜合評價干部。
三、強化干部任免決定關的監(jiān)督。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條件和民主推薦得票少、群眾支持率低的干部一律不予上會討論。200*年9月以來,我縣對科級干部任免實行常委會票決制,共對71名科級領導干部的任免事項實行了常委會投票表決。同時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配合,采用多種監(jiān)督方式,不斷提高干部監(jiān)督的整體效應。一是與紀檢(監(jiān)察)部門配合,實行函詢。在決定干部正式任命前,組織部以書面形式向紀委發(fā)征詢意見單,征詢其是否違紀、黨規(guī)或立案偵查。二是與宣傳部門配合,發(fā)揮新聞單位的輿論監(jiān)督。三是與司法、審計等部門的配合,實行黨內監(jiān)督與司法監(jiān)督相結合,建立《干部監(jiān)督聯(lián)席會議通報制度》。四是不斷完善《姚安縣干部監(jiān)督聯(lián)絡員制度》,注重發(fā)揮特約監(jiān)督員的作用,加強與20名特約干部監(jiān)督聯(lián)絡員的工作聯(lián)系和信息反饋。五是推行鄉(xiāng)科級領導干部任前廉政談話制度,由縣委書記、縣長、紀委書記、組織部長采取集體談話與個別談話相結合的方式與擬任對象進行誡勉談話。
四、強化干部“公示關”的監(jiān)督,擴大群眾的選擇權。不斷規(guī)范和完善任前公示制和公示期群眾舉報制。在干部的正式任命前,通過廣播、電視等多種媒體對擬提拔任用干部實行任前公示,嚴把“公示關”,廣泛接受群眾監(jiān)督。對公示期群眾舉報的問題,由組織部干監(jiān)股專人負責調查核實。去年以來,共對118名干部實行了任前公示制度,共接到群眾舉報5件,經查實,均不影響任職。
推薦干部任職報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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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明確提名推薦主體
在干部推薦提名過程中,全縣范圍內任何有民事能力的公民,都有提名推薦或自薦領導干部人選的權力。全縣各級黨組織、黨政領導個人和普通干部群眾都享有平等的初始提名權力。縣委主要領導可以提名部局鎮(zhèn)黨政正職人選,對其他重要領導職務的干部配備提出建議人選,原則上不對部局鎮(zhèn)黨政副職及以下職務人選提出初始提名建議??h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和部局鎮(zhèn)黨政主要負責人可以提名部局鎮(zhèn)黨政領導班子副職人選。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部局鎮(zhèn)機關全體干部職工、機關管理和服務的對象,可以按照規(guī)定程序參與提名推薦干部人選??h委組織部可以對縣委和縣委組織部管理的各級各類干部選拔任用進行初始提名。要把領導干部個人提名、組織提名和干部群眾民主推薦提名有機結合,努力提高干部選選拔任用初始提名的質量。
二、要公開職位空缺情況
組織部門要定期對部局鎮(zhèn)領導班子職數進行清理,理清領導班子配備的缺職空崗情況,根據工作需要,在不影響干部隊伍穩(wěn)定和重大項目、重要工作推進的前提下,在不出現(xiàn)因重大人事變動影響社會穩(wěn)定或引發(fā)工作斷檔的情況下,將適合公開的空缺領導干部職位和職數、符合推薦提名候選人的資格和條件,通過電視、報刊、網絡和文件等媒介面向社會進行公告,發(fā)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推薦提名。
三、要規(guī)范提名推薦方式
要在充分發(fā)揮各個層面提名推薦主體的積極性,發(fā)揮多種提名推薦方式作用基礎上,統(tǒng)一規(guī)范提名推薦行為。干部選任的有效初始提名,必須以書面署名提名的方式向組織部門推薦。黨組織提名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召開民主推薦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參加推薦,經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后向組織部門上報《干部推薦提名報告》。黨員領導干部個人提名推薦干部人選,要按照知人善任、人崗相適等原則,認真填寫領導干部提名推薦表,向組織部門署名推薦干部。其他人員以個人名義向組織部門提名干部人選也要填寫《干部提名推薦書》并署名。對重要干部的提名推薦,要積極探索縣委全委會或全委會擴大會議民主推薦提名方式,組織發(fā)動縣委全委會委員進行定向或不定向推薦。對特殊崗位或在特殊情況下的領導干部人選提名推薦,也要把黨管干部原則和群眾公認標準納入規(guī)范化、程序化提名環(huán)節(jié),真正落實群眾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jiān)督權。
四、要科學運用提名結果
組織部門要收集匯總提名推薦情況,按照推薦提名候人選的資格和條件,對提名對象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要建立提名推薦結果綜合認知評價機制,采取認知評價、民意調查和民主測評等方式,把黨組織、領導干部和干部群眾提名推薦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對提名推薦人選情況與組織部門掌握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相互驗證,既要避免“重領導推薦、輕群眾推薦”的傾向,也要避免簡單地以票取人,實現(xiàn)組織意圖與群眾意愿的有機結合,提高提名推薦信息的真實性和人選的可靠性。根據資格審查和認知評價結果,按照優(yōu)化領導班子年齡、知識、專業(yè)結構,增強干部隊伍活力等要求,經過集體研究向縣委提出提名建議人選,進入《黨政干部選拔任用條例》的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選任。
五、要嚴肅提名推薦紀律
要嚴肅干部人事紀律,堅持依紀依規(guī)推薦提名,規(guī)范初始提名行為。要建立提名推薦資格審查制度和初始提名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對黨組織或領導班子違反規(guī)定程序進行推薦、提名推薦不符合提拔任職條件和規(guī)定或被推薦提名人選存在嚴重影響任職問題等不當提名推薦行為,要倒查追究提名責任。要建立提名結果定期通報制,由紀檢和組織部門共同參與提名結果的匯總和分析,將推薦提名結果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對組織提名的形成過程和結果在適當的范圍進行通報,切實保障提名過程與結果的公開公正。
推薦干部任職報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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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條例》和《規(guī)定》),進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工作程序,改進干部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機關依照《條例》和《規(guī)定》,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所進行的考察、核實、評價,主要包括平時考核、任職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考核沈陽市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處級領導干部參照本實施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平時考核
第四條平時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日常情況的了解和掌握。
第五條平時考核的主要形式:
(一)談話。考核機關每年至少要與領導干部進行一次談話,必要時,可隨時進行談話。
(二)巡查。考核機關要經常派人到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了解和掌握領導干部的表現(xiàn)情況。
(三)參加會議??己藱C關可通過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黨委(黨組)會、年度工作總結部署會和其他有關重要會議,了解和掌握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總體情況。
(四)參與重大活動。考核機關可通過參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重大活動及對突發(fā)事件的處理,考察了解每個班子成員在重大問題和關鍵時刻的表現(xiàn)情況。
(五)社會訪察。考核機關可通過走訪、座談和發(fā)放調查表等多種形式,了解和掌握領導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中的表現(xiàn)情況。
(六)重點調查。考核機關可協(xié)同有關部門對群眾反映相對集中的問題,進行重點調查核實。
考核機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方式了解和掌握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具體情況。
第六條考核機關應做好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平時考核信息、資料的積累及整理工作,建立健全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檔案。
第三章任職考核
第七條任職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對擬提任上一級黨政領導職務的人選,按照《條例》規(guī)定所進行的全面考察、核實、評價。
第八條任職考核的時機和考核對象的產生方式,由上級黨委(黨組)或考核機關根據領導職位空缺情況和工作需要,在征求用人單位黨委(黨組)意見后研究確定。
第九條任職考核的考核對象除應具備《條例》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外,一般應為擬提職級的后備干部。
第十條任職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核對象;
(二)考核準備;
(三)量化考核評價;
(四)個別談話;
(五)調查核實;
(六)形成考核材料,提出擬任職人選。
第十一條考核對象的產生必須經過民主推薦,集中各方面的意見。民主推薦包括群眾推薦、組織推薦、領導干部推薦和個人自薦。
第十二條群眾推薦。在本地區(qū)、本部門提拔任職的,由考核機關在任職單位組織推薦;跨地區(qū)、跨部門提拔任職的,由考核機關在人選現(xiàn)工作單位組織推薦。
(一)推薦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紀委、法院、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人選時,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應包括:同級黨委委員、人大常委會委員、政府班子成員、政協(xié)常委會委員、紀委委員、法院和檢察院領導成員;黨委、政府工作部門,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工作機構及人民團體主要領導成員;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部分不擔任上述領導職務的本級以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部分擔任過同級領導職務的退(離)休干部;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其中,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人選,應有派、工商聯(lián)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二)推薦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和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工作機構領導成員人選時,參加人員應包括:本單位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和有業(yè)務指導關系的下一級單位的主要領導成員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推薦的人數一般不少于50人,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下的,應全員參加。
(三)對地方黨政主要領導成員人選,黨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門和重要崗位的領導成員人選,可在上述群眾推薦的基礎上,通過召開推薦會或發(fā)放推薦表的形式,進行擴大范圍的民主推薦。其中,地方黨政主要領導成員人選,應組織上一級黨委委員、人大常委會委員、政府班子成員、政協(xié)常委會委員、紀委委員進行推薦;黨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門和重要崗位的領導成員人選,應組織同級黨委委員、人大常委會委員、政府班子成員、政協(xié)常委會委員、紀委委員進行推薦。
第十三條組織推薦。用人單位黨委(黨組)向上級黨委(黨組)或考核機關推薦擬任職位的人選,須經黨委(黨組)集體研究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呈報??己藱C關認為符合擬任職位要求的,進行群眾推薦。
第十四條領導干部推薦和個人自薦。領導干部以個人名義向黨組織推薦擬任職位的人選,必須填寫《領導干部推薦表》,并負責地向考核機關提供相關材料。
個人自薦應由本人填寫《領導干部自薦表》,并向考核機關提供相關材料。
對領導干部推薦和個人自薦的人選,考核機關在進行資格審核后,認為符合擬任職位要求的,按規(guī)定程序在人選所在單位組織群眾推薦。
第十五條考核機關對民主推薦的結果應進行綜合匯總。對于群眾推薦結果,可通過適當方式向群眾公開。領導干部推薦和個人自薦的人選在經群眾推薦后,應視情況將推薦結果向推薦人和自薦人反饋。
第十六條實行差額考核制。一個擬任職位一般應確定兩名以上考核對象。差額考核對象,應在群眾推薦中得多數票的人員中遴選,得票率一般應不低于30%。
人選得票率均不足30%時,可從得票率較高的人選中按照一定比例確定范圍,進行第二次推薦。
擬跨地區(qū)、跨部門提拔任職的人選,在原單位進行的群眾推薦中得票率在60%以上的,方可確定為考核對象。
公開選拔領導干部中考核對象的產生,按《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考核準備的主要內容: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組成考核組。
(二)考核預告。考核預告內容包括考核對象、考核時間、考核內容、考核組成員、聯(lián)系電話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考核預告應于考核前一至兩天發(fā)出,由考核機關或考核機關委托考核對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通過召開會議、張貼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三)材料準備??己私M應查閱考核對象的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和各方面的反饋信息。
第十八條量化評價。在進行個別談話前,請談話對象根據對考核對象的日常了解,填寫《量化評價表》。
第十九條個別談話。談話對象一般應包括:考核對象所在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考核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的主要領導成員;考核對象所分管的下屬單位的主要領導成員;考核對象本人;其他熟悉和了解情況的人員。
個別談話時,考核組可根據談話對象在《量化評價表》中反映出的態(tài)度和意見,進行有針對性的交流。
第二十條調查核實。考核組根據需要,可有選擇地采取如下方法調查核實考核對象的有關情況:
(一)查閱資料。查閱考核對象的年度工作總結、述職報告、黨委(黨組)或領導班子會議記錄、民主生活會記錄、領導干部學習檔案、發(fā)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和收入申報情況等。
(二)征求意見。通過發(fā)函、面談等方式,征求考核對象上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分管領導,業(yè)務主管部門,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三)采集、核實有關數據。從統(tǒng)計部門和有關業(yè)務部門采集、核實有關數據,以認定和評價考核對象的工作實績。
(四)審計。委托審計機關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請審計機關提供考核對象的有關審計情況。
(五)實地察看。通過現(xiàn)場察看,了解、印證和核實考核對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況。
(六)專項調查。對一些群眾有反映、情況比較復雜或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由考核組進行專項調查,也可責成考核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進行調查,寫出專題報告。
(七)走訪。到考核對象曾工作過的單位黨組織、居住的社區(qū)黨組織、配偶所在單位黨組織,了解和掌握考核對象工作時間以外的表現(xiàn)情況。
第二十一條考核機關可根據考核情況及對考核對象平時了解和掌握的程度,確定對部分考核對象實行面試。面試時,要求考核對象現(xiàn)場回答問題,闡述任職設想,重點考察、了解考核對象掌握理論、業(yè)務知識的情況和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考核組應就考核的有關情況,同考核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或領導班子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
第二十三條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組應對考核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核對象的情況。考核材料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對象在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二)圖表資料。主要包括:《干部任免呈報表》和量化評價結果的相關圖表。
(三)聲像資料。主要包括:考核對象的照片、錄音、錄像等。
考核材料應歸入本人檔案或領導干部考核檔案,在一年內有效。
第二十四條考核機關應聽取考核組關于考核情況的匯報,逐一討論研究考核對象的有關情況,確定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的擬任職人選。
第二十五條考核機關確定的黨政領導職位的擬任人選,在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前,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人選,應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征求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門和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代表人物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在個別醞釀之后,黨委書記辦公會應就考核機關提交的黨政領導職位的擬任人選,進行充分醞釀。
醞釀工作一般由考核機關負責人或者黨委(黨組)分管干部工作的負責人承擔。醞釀的情況應予以記載。
第二十七條考核機關向黨委(黨組)會議匯報關于擬任職人選的考核情況和任職意見時,不僅要提供文字材料,還應解讀量化評價圖表、播放聲像資料。
第二十八條對黨委(黨組)討論決定的任職人選,下發(fā)任職通知前,應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至十五天。公示期間,對群眾反映任職人選的問題,考核機關應進一步調查核實。公示期滿后,考核機關應根據任職人選公示的情況,向黨委(黨組)提出是否任職的建議。
第四章定期考核
第二十九條定期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在一定時期內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所進行的全面考察、核實和評價。
第三十條定期考核包括屆(任期)中考核、屆(任期)末考核,也可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定期考核的內容,應按照《規(guī)定》確定的考核內容,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
第三十二條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準備;
(二)述職;
(三)民主測評;
(四)民主評議;
(五)個別談話;
(六)調查核實;
(七)綜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
(八)評定考核結果;
(九)運用考核結果及反饋。
第三十三條考核準備: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組成考核組??己私M一般由考核機關的工作人員組成。在進行屆(任期)中、屆(任期)
末考核時,可請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和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中的黨員領導干部擔任考核組組長;可約請或抽調紀檢監(jiān)察等相關部門的人員參加考核組。
(三)組織考核人員培訓。
(四)考核組就考核工作方案同擬考核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溝通,商定考核工作的實施計劃。
(五)考核預告。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材料準備。考核組收集、整理被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有關資料。被考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撰寫述職報告。
第三十四條述職。領導班子主要領導成員代表班子述職,同時進行個人述職;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分別進行個人述職。述職也可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述職材料應提前印發(fā)給參加述職會議的人員。
參加述職會議的人員范圍:
(一)考核黨委、政府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時,參加述職會議的人員應包括同級黨委、
人大、政府、政協(xié)、紀委領導成員,法院、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成員;所屬工作部門(含派出機
構)的主要領導成員;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主要負責
人;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和派的負責人;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二)考核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時,參加述職會議的人員應包括考核對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中層干部;受該工作部門領導或指導的下級單位負責人;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下的,應全員參加。
第三十五條民主測評。在述職會議上,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述職結束后,考核組向與會人員發(fā)放《民主測評表》,對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進行民主測評。表格的填寫和回收,應有利于反映真實民意,可當場填寫、回收,也可會后填寫,在規(guī)定時間、地點由考核組回收。表格回收后由考核組統(tǒng)計、匯總。
民主測評的內容和評價檔次的設定,應細化、量化,并合理確定各評價主體的權重,以便于科學統(tǒng)計和定量分析。
第三十六條民主評議。采取召開座談會和發(fā)放評議表的方式進行。選定本級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先進人物代表、機關干部代表、基層干部代表等不同人員,分別召開座談會,并發(fā)放民主評議表。在了解參加評議人員對考核對象總體評價的同時,重點了解考核對象思想政治素質和作風建設情況。
第三十七條個別談話。談話對象的選定,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調查核實??己私M可根據需要,參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考核組應就考核的有關情況特別是群眾反映相對集中的問題,與被考核領導班子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
第四十條形成考核材料??己私M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形成考核材料。
領導班子的考核材料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工作的簡要情況;領導班子的結構分析等基本情況;領導班子取得的工作成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民主測評和民主評議情況;對領導班子的總體評價和評定等次的建議。
在屆(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材料還應包括被考核單位黨委(黨組)和考核組對下一屆(任)領導班子人事安排的建議。
(二)圖表資料。主要包括:民主測評、民主評議等量化考核結果的相關圖表。
領導干部的考核材料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崗位職責和分管工作;主要優(yōu)點、工作成績以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民主測評和民主評議情況;對考核結果評定等次的建議。
在屆(任期)中、屆(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材料還應包括考核組對領導干部的下步使用建議。
(二)圖表資料。主要包括:民主測評、民主評議等量化考核結果的相關圖表。
考核材料應歸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檔案。
第四十一條評定考核結果。考核機關依據考核情況,對被考核的領導班子按優(yōu)秀、較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進行評定;對被考核的領導干部按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進行評定。
第四十二條考核結果的運用??己私Y果應作為領導干部提拔任用、調整交流和管理監(jiān)督的重要依據。被評定為一般或較差領導班子的黨政正職,不能作為提拔任用的對象。被評為優(yōu)秀的領導干部,應優(yōu)先提拔使用;被評為基本稱職的領導干部,下一年度不能提拔任用;被評為不稱職的領導干部,應轉任非領導職務或予以降、免職。
第四十三條考核結果反饋??己私Y果應向被考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反饋。反饋的內容包括民主測評和民主評議的情況,群眾反映的主要問題及評定等次。屬于領導班子的情況,反饋給班子全體成員;屬于干部個人的情況,反饋給班子主要領導成員和干部本人??己藢ο髮己私Y果若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考核機關的干部監(jiān)督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十四條在屆(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機關還應就下一屆(任)領導班子人事安排組織全額定向推薦,并綜合考核情況,提出下一屆(任)領導班子人事安排預案,報黨委(黨組)討論決定。之后,對擬新進班子人選進行任職考核。
第五章考核機關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的考核機關,是指黨委(黨組)的干部主管部門。干部主管部門在黨委(黨組)的領導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第四十六條對雙重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工作,以主管方為主,協(xié)管方協(xié)助,共同組織實施。在評定考核結果時,主管方應征求協(xié)管方意見。
第四十七條考核組由考核機關組建并派出,對考核機關負責。需要時,考核機關可約請或抽調其他單位的人員參加考核工作。
第四十八條考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
(二)具有良好的作風,實事求是,公道正派;
(三)嚴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紀律;
(四)熟悉或了解組織人事工作,具有勝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業(yè)務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六章考核責任及追究
第四十九條實行干部考核工作責任制。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是:
(一)考核機關對干部考核工作負組織領導責任,并對考核結果負責;
(二)考核組對考核實施負具體責任。考核組組長和考核人員應在考核材料上簽名,對考核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三)領導干部推薦干部,應在《領導干部推薦表》上簽名,并承擔推薦責任;
(四)考核對象所在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如實向考核組反映考核對象情況,表明使用意見,并對此負責;
(五)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向考核組提供真實情況和數據,并對此負責;
(六)考核對象應正確對待組織考核,如實匯報自己的思想、工作情況,對考核人員需要了解的情況,作出如實回答和說明,并對此負責。
第五十條構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究考核機關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一)確定的考核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違反《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
(二)未嚴格履行考核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核結果,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
(三)對考核對象的資格審查不嚴或明知考核對象有嚴重問題,仍堅持讓考核組考核,導致用人失誤;
(四)對考核組成員把關不嚴,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核組成員出現(xiàn)違紀問題。
第五十一條構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究考核組組長的責任:
(一)考核組未按考核工作方案實施考核,違反考核程序;
(二)對群眾反映或揭發(fā)舉報的問題不認真查實,導致考核結果失真、失實;
(三)不如實向考核機關匯報考核情況或隱瞞重要情況,導致用人失誤;
(四)放松對考核人員的管理,導致考核人員違紀。
第五十二條構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究考核人員的責任:
(一)考核工作中責任心不強,工作馬虎、草率、簡單,或夾雜個人好惡,講人情,看關系,導致考核結果失真、失實;
(二)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不如實向考核組組長匯報考核情況,導致考核結果失真、失實;
(三)隨意向他人或考核對象透露、散布談話內容及調查情況等,造成不良影響。
第五十三條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推薦干部,未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導致用人失誤的,應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五十四條領導干部在推薦干部時,明知推薦人選有嚴重問題,仍予以推薦,導致用人失誤的,應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五條在考核工作中,黨員、干部不如實提供考核對象的真實情況或編造事實,造成考核結果失真的,應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六條下級組織或相關部門不積極配合考核機關開展工作,或不如實提供考核對象情況,造成考核結果失真的,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考核對象向組織隱瞞自己問題,或授意他人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或采取各種手段為自己拉票,或對舉報人進行恐嚇威脅、打擊報復的,應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十八條對考核工作違反考核程序及考核人員違反紀律,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應宣布考核結果無效。
第五十九條上級考核機關的干部監(jiān)督部門應對下級考核機關的考核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考核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由各區(qū)、縣(市)黨委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考核國有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的領導人員,由市直各黨(工)委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推薦干部任職報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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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堅決防止和糾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切實保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發(fā)[2002]7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執(zhí)行,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干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是指縣級(含縣級)以上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人員,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工作中,違反《條例》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造成用人不當,在群眾中反映強烈或對工作造成損失的,要對有關責任部門
和人員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對失察失誤的認定及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嚴格審查,分
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個人應負的責任,分清
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部門領導及主要承辦人應負的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縣市區(qū)委,市直黨政工作部門黨委(黨
組),各人民團體黨組,對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
第二章推薦責任追究
第四條各級組織和黨員、干部、群眾都有向黨組織實事求
是、認真負責地推薦優(yōu)秀干部人選的權利和義務。推薦干部實行責任制,所推薦人選失實失真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推薦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干部推薦的組織工作負全部責任。要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參加推薦人員范圍和推薦程序等擬定推薦方案。推薦要嚴格按方案進行,不得隱瞞、謊報民主推薦結果。對違反《條例》規(guī)定的,要對推薦單位通報批評,進行重新推薦,并視情節(jié)輕重,對推薦單位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誡勉或給予黨內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條對在民主推薦中搞串聯(lián)等非組織活動不采取制止措施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加重處分。所有參與非組織活動的黨員干部,不得列為本次考察對象,并給予黨內嚴重警告直至處分。
第七條個別談話推薦時,談話推薦人要對談話內容負責,如實評價被推薦者的品德、才能。對故意歪曲事實,借機打擊報復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誡勉;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條黨委(黨組)或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按《條例》規(guī)定進行;不實事求是介紹被推薦人的情況、明知被推薦的干部有嚴重問題,但隱瞞事實,堅持推薦的,給予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或推薦人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紀律處分。
第九條黨委(黨組)向上級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召開黨委常委(黨組)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沒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而上報的,推薦結果無效,同時要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誡勉或黨內
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十條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具體組織推薦工作的人員未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或對參與推薦人員把關不嚴,導致用人失誤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黨內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調離組織(人事)部門,同時對該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
導和分管領導予以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在確定考察對象過程中,未按《條例》規(guī)定程序集體研究確定,或者沒有完備的推薦材料,或者沒有把民主推薦結果作為重要依據,把民意低、群眾威信差的列為考察對象的,給予考察對象所在黨委(黨組)或上級黨委考察組的負責人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考察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考察干部時,參加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人員,特別是被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如實向考察組提供被考察對象的德才表現(xiàn)和有關情況;有關部門、機構要提供被考察對象有關真實情況的材料。違反規(guī)定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考察組如違反《條例》規(guī)定的考察原則和程序,擅自變更考察方案,造成工作失誤或者給考察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的,對考察組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誡勉或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考察組對考察中發(fā)現(xiàn)的情況或問題,未作調查或者調查不夠清楚,或者在考察材料中不如實反映、不如實向組織匯報,甚至有意隱瞞和夸大事實、弄虛作假,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視情節(jié)輕重,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誡勉或者給予黨內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十五條考察組成員篡改記錄或有意誤導談話對象、誤記談話內容、泄露干部考察情況等違反干部考察工作紀律的,視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后果,給予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報批評、誡勉或者黨內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組織人事干部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應當調離組織(人事)工作部門。
第十六條考察組在考察期間違反規(guī)定接受被考察單位或考察對象禮物饋贈,參加被考察單位或考察對象舉辦的宴請或營業(yè)性娛樂活動,視情節(jié)輕重及所造成的影響,給予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考察組成員按照《條例》規(guī)定,需要回避而未能回避的,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組織(人事)部門應予及時調換。拒不報告糾正的,視情節(jié)輕重及所造成的后果,給予直接責任人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對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考察,未按照《條例》規(guī)定,全面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意見造成用人失誤的,給予考察組負責人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提出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要及時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出調整或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報告。未通過集體研究而確定的領導班子任用建議方案,均為無效方案,對私自確定方案的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誡勉;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經干部管理部門考察的干部,已經提拔任職的,其考察材料要存入本人檔案。違反規(guī)定不及時存檔或存檔不全的,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誡勉。
第四章任免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違反《條例》規(guī)定,以書記辦公會、少數人研究或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上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或者同級黨委(黨組)按照規(guī)定程序予以糾正,并對主要責任者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誡勉;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作出干部任免決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一律無效,并對違反規(guī)定的黨組織和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黨委(黨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集體研究,并經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后,方可形成決定。對違反規(guī)定決定干部任免的黨組織,要通報批評;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給予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有關干部的任免決定需要復議的,要嚴格按照《條例》規(guī)定進行,對違反規(guī)定擅自組織復議,或者是阻撓復議的,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干部管理部門負責人應將干部推薦、考察情況在黨委常委會、黨委(黨組)會上詳細匯報并提出使用建議。對于匯報不真實,或有意隱瞞、歪曲事實真相導致用人失誤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黨委常委會、黨委(黨組)會的記錄人員,應當詳細、準確地記錄干部管理部門對干部的介紹和參加會議的每一位成員的意見。對于記錄不詳細、不準確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對故意弄虛作假的,進行組織處理或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黨委(黨組)研究干部問題實行回避制度。凡會議研究的干部與參會成員存在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在研究該干部的使用問題時,該參會成員應主動回避。違反規(guī)定拒不回避的,對該成員給予批評、誡勉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在己經明確工作調動或者在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調離后仍干預原任職單位干部選拔任用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二十八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干部調整任用前,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
(一)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且群眾影響大的干部;
(二)破格提拔的;
(三)越級提拔的;
(四)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與領導干部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單位或系統(tǒng)提拔的;
(五)受過黨紀政紀處分又重新提拔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xù)留任的。
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擅自提拔任用干部的,視情節(jié)輕重及造成的后果,給予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需報上級審批和實行備案管理的,要將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組織部長辦公會和黨委常委會議或黨委(黨組)會議記錄等資料和職數情況如實上報,上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把關審核。對不按此項規(guī)定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無效,上級黨委根據情況對違反規(guī)定的黨組織進行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誡勉等組織處理。
第三十條黨委(黨組)成員及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推薦、考察、醞釀、討論干部工作的情況。對違反規(guī)定的,要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三十一條對經考察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人選,組織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規(guī)定進行公示。沒有公示或不按規(guī)定進行公示,致使群眾的意見建議和檢舉情況不能及時掌握、對擬任人選的有關問題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給予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黨內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五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的有關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建立選拔任用干部考試工作責任制和競爭上崗工作責任制。凡參加命題、考務、閱卷、面試和監(jiān)考的工作人員,必須按照職責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有泄露試題內容等行為的,一經查實,考試結果無效,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考務管理工作松懈,考場監(jiān)督不力,以致考場無序、發(fā)生舞弊行為的,根據所造成的影響和后果,給予考務管理的組織者和具體工作人員黨內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三十五條在判卷和面試時違反有關規(guī)定,,或者泄露試題的,取消有關責任人判卷或考官資格,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在追究責任時,需對干部進行誡勉、組織調整或免職、降職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作出處理。需對有關干部作出紀律處分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處理。需給予行政處分的,由黨組織向同級行政監(jiān)察機關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違反《條例》規(guī)定,應受紀律處分,但能主動糾正、挽回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第三十七條組織人事干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的,一般應調離組織(人事)部門。
推薦干部任職報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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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chuàng)新管理體制,構建干部科學發(fā)展平臺。
堅持改革創(chuàng)新,加快建立充滿活力、富有效率的體制,為全縣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提供強有力的體制支撐和機制保障。
一是理順園區(qū)管理體制。堅持優(yōu)勢優(yōu)先,著力打造灌河經濟帶,將園區(qū)由鄉(xiāng)鎮(zhèn)管理體制改為全縣共建共享,拓展園區(qū)發(fā)展空間,使園區(qū)成為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的主力軍,形成帶動發(fā)展機制。**經濟開發(fā)區(qū)、陳家港化工集中區(qū)、陳家港沿海經濟區(qū)“三駕馬車”你追我趕、爭先恐后、競相發(fā)展,占全縣經濟總量70%以上,有力地拉動了全縣經濟又好又快發(fā)展。
二是搞好鄉(xiāng)鎮(zhèn)機構改革。按照“精簡、統(tǒng)一、效能”的原則,充分發(fā)揮黨委會集體領導作用,實行鄉(xiāng)鎮(zhèn)黨委與人大、政府領導成員交叉任職,黨委委員分工負責。優(yōu)化機關機構設置和事業(yè)單位職能配置,重新整合鄉(xiāng)鎮(zhèn)事業(yè)單位公益性職能。通過改革,精簡鄉(xiāng)鎮(zhèn)領導班子成員34名、精簡事業(yè)編制數51%,理順了政事、政企、事企關系,節(jié)約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奠定了科學發(fā)展基礎。
三是實施紀檢監(jiān)察重組。撤消派駐基層單位的紀檢組、監(jiān)察室,新組建5個基層紀檢監(jiān)察,在縣紀委、監(jiān)察局授權下,對所管轄的鄉(xiāng)鎮(zhèn)區(qū)、部門機關效能建設進行監(jiān)察,優(yōu)化政務服務環(huán)境,對涉及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獎金使用等事項進行監(jiān)督,營造規(guī)范高效的發(fā)展環(huán)境。
二、創(chuàng)新干部選用機制,激發(fā)干部科學發(fā)展動力
以“科學規(guī)范和有效監(jiān)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調研試點為契機,注重在干部選拔任用鏈條上建立制度,讓那些政治上靠得住、發(fā)展上有本事、人民群眾信得過的干部脫穎而出,激發(fā)他們堅持科學發(fā)展、領導科學發(fā)展的動力。
一是建立“兩推薦一征詢”制度。建立《選拔任用鄉(xiāng)科級干部“兩推薦一征詢”提名辦法》,規(guī)定了鄉(xiāng)科級正職和副職領導干部推薦提名辦法,將提名權擴大到全縣領導干部、縣委全體委員和基層單位群眾,明確無論是組織推薦、個人自薦,還是領導干部個人推薦的人選,都必須經過民主推薦程序。近三年來,全縣提拔98名科級干部均按“兩推薦一征詢”程序產生。
二是建立“全程公告”制度。通過建立和完善干部調整公告、提名結果反饋、考察預告、調整方案預告、任前公示為主要內容的“全程公告”制度,對調整干部的每個環(huán)節(jié)進行“實時”監(jiān)督,進一步提高了干部任用工作的透明度,保證黨內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有機統(tǒng)一,形成黨內黨外、上下結合、共同監(jiān)督的網絡。
三是建立“一報告兩評議兩反饋”制度。將群眾滿意放在首位,制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兩反饋”實施辦法》,擴大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提任干部的評議主體,并重視評議結果的運用。今年2月份,“一報告兩評議兩反饋”結果顯示,全縣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滿意率98%以上,對新提拔正科職干部滿意率為100%。
三、創(chuàng)新考評機制,催生干部科學發(fā)展活力
探索建立了一套切合實際、全面客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評體系,引導各級干部樹立和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營造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協(xié)調發(fā)展的良好氛圍。
一是實行目標承諾,責任公示。每年初,圍繞縣委、縣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點任務,層層分解、責任到人,實行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目標承諾制,并通過電視臺、網站、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各界進行公開承諾,自覺接受單位干部職工和社會各界的廣泛監(jiān)督、評議。
推薦干部任職報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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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堅持《條例》基本要求,不斷規(guī)范“公推差選”程序
綜觀“三推三考兩票決”全過程,我縣始終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嚴格遵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真正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zhí)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
“三推”:即干部群眾個別推薦、各方代表集中推薦、縣級領導干部署名推薦。三輪民主推薦,進一步落實了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jiān)督權??h委將公選的職位、范圍、條件和程序向社會公開,將初始提名權和推薦權完全交給廣大干部群眾,凡符合上述條件和資格的,采取個人自薦、群眾推薦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經所在單位黨研究和資格初審,按所列職位和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確定推薦人選(一人只限報一個職位),報縣“公推差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進入第二輪民主推薦。第二輪推薦由在職的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和全縣正科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及部分縣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參加,每個職位按推薦得票多少取前6名進入第三輪民主推薦。第三輪民主推薦由在職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參加的,實行署名推薦和加權計算得分辦法進行,推薦票未署名的作棄權票處理。根據民主推薦結果,各職位按分數多少取前4名(最后一名分值相同者一并列入)列為考察對象。三輪民主推薦注重民主,在一定范圍內解決了選拔領導干部初始提名權的問題。參與競爭者涵蓋了不同的部門單位,網羅了各類人才精英,這種開放式的選人制度相對于以住的從后備干部中選人視野更開闊,更具科學性,更符合民意,使一大批優(yōu)秀人才有同等的機會脫穎而出,較好地實現(xiàn)了“從少數人中選人”到“從多數人中選人”的轉變。同時,整個“公推差選”過程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實行全程監(jiān)督,電視媒體跟蹤報道,在民主推薦和票決環(huán)節(jié)還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部分單位負責人參與或擔任觀察員,并通過公告、公示、考察預告等方式,將每一個環(huán)節(jié)和細節(jié)都置于廣大干部群眾和社會各界的“顯微鏡”之下,堅持群眾公認,完全公開透明,實現(xiàn)了真正意義上的“陽光賽馬”。
“三考”:即組織考察、駐點考察調研、現(xiàn)場面試。三輪考察(考試),進一步掌握干部綜合素質、能力和德才表現(xiàn),全面準確識別干部,選好用準干部。一是組織考察,考察其德才表現(xiàn)??h委派出5個考察組,采取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等形式,對第三輪推薦產生的考察對象進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并對各職位考察對象排序提出初步意見??h委常委會在聽取考察匯報的基礎上,對每個職位的4名考察對象進行差額票決。二是駐點考察調研,考察其對該崗位的認知度。將縣委常委會票決后產生的2名人選,由組織、紀檢監(jiān)察等相關部門派員隨同進駐選拔單位進行封閉式駐點考察調研,并撰寫調研報告(即競職演講稿)。三是面試和演講,考察其綜合素質和能力。調研結束后召開縣委全委會,逐職位聽取票決人選競職演說。演說完畢,主持人根據演說內容和崗位特點對競職演說者進行面試。通過“三考”,擴大了選人視野,拓寬了識人途徑,體現(xiàn)了“公平、競爭、擇優(yōu)”原則。這次“公推差選”符合條件的有200多人參與競爭,每個職位如果參與人數較少還要取消該職位的選拔,同時每個職位組織考察對象為4人,真正做到了“好中選優(yōu)、優(yōu)中選強”,實現(xiàn)了由“伯樂相馬”到“賽場選馬”的轉變。同時,通過各職位的條件設置,使競爭者對崗位的適應性大大增強,勝出者能較快進入角色,更好地開展工作。
“兩票決”:即縣委常委會差額票決和縣委全委會差額票決。兩輪差額票決,進一步完善了縣委研究干部的議事規(guī)則和程序,充分體現(xiàn)了縣委全委會的作用。通常任用干部是由縣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在研究干部時很少實行差額表決,多為口頭方法進行表決。這次縣委常委會按照研究干部的程序,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別對各職位4名考察對象進行差額票決。每個職位人選按得票情況取前2名人選,提請縣委全委會差額票決??h委全委會在聽取票決人選考察情況、競職演說和面試答題等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差額票決,并當場宣布投票結果,確定各職位的擬任(提名)人選。最后縣委根據全委會票決結果,依照干部任免的程序和規(guī)定辦理任職相關手續(xù)。同時,將經過全委會票決而未任用的人選,分別列入正副科級后備干部進行培養(yǎng)。兩次票決,突破慣例識人,打破常規(guī)任賢。票決中,包括縣委書記在內的每一位縣委常委或縣委委員都只有一票的權力,充分體現(xiàn)了民主,避免了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同時在研究干部時發(fā)揮了全委會的作用,實現(xiàn)了“由少數人選人”到“由多數人選人”的轉變。
二、堅持在繼承中探索,不斷創(chuàng)新“公推差選”舉措
此次“公推差選”,我們繼承了以往“公推差選”的成功做法,吸納了外地一些成功經驗,并結合實際,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大膽創(chuàng)新:
一是實行縣級領導署名推薦,強化了縣級領導推薦干部的責任感。在第三輪推薦中,要求縣級領導署名推薦,這在**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史上首開先河,既增加了推薦的公正性、嚴肅性,又減少了推薦的隨意性,增強了推薦者的責任感,提高了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大家本著對黨、對群眾、對組織、對競職者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客觀公正、認真負責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是采用縣級領導權重計分法,規(guī)范了縣級領導的用人權。第三輪縣級領導署名推薦中,競職者每得一張同意票,縣委書記、縣長、組織部長和其他縣領導依次按每票0.7、0.5、0.4、0.3加權計分,這既體現(xiàn)了推薦的民主,又體現(xiàn)了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權重,有利于民主推薦過程中對全局和宏觀的把握,做到了宏觀與微觀的有機結合。
三是在縣委全委會上進行面試,提高了縣委委員對競職者的認知度。過去“公推差選”工作是將面試放在縣委常委會票決之前,這次是在縣委全委會上,每個職位2名人選在縣委全委會進行競職演說和面試,先由各職位人選分別發(fā)表競職演說,然后現(xiàn)場回答主持人的即席提問。把面試和競職演說結合在一起,由縣委書記親自主持,將面試這一程序作一改變,變以住主要由專家學者擔任面試評委為縣委委員擔任面試評委,既有利于縣委委員更全面了解競職者的綜合素質作出選擇,又減少了工作環(huán)節(jié),降低了行政成本。
四是干部任免由縣委全委會差額票決,落實了縣委全委會在人事任免上的決擇權。在“二選一”的最后票決中,由縣委全委會采取差額票決方法“一錘定音”,把最后的決定權由縣委常委會轉移到縣委全委會,充分體現(xiàn)了縣委全委會的職權。
三、堅持在探索中完善,不斷鞏固“公推差選”成果
要使“公推差選”科級領導干部,真正成為一種好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機制,還必須從擬定“公推差選”工作方案入手,努力使“公推差選”工作走向規(guī)范化、科學化軌道。
一要認真擬定選拔職位。擬定選拔職位前要對參選人群進行調查分析,盡可能選擇多數人能適應、愿意報名參與競爭人數多的職位進行選拔。若報名參與者少,選人用人視野窄,就難以達到競爭、擇優(yōu)的效果,也就失去了公開選拔工作的真正意義。
二要科學設置職位條件。針對職位性質和特點設置相應條件,可以使入選的同志較快進入角色,更好地開展工作。在這次“公推差選”工作中,我們針對不同崗位特點設置了相應的條件,如衛(wèi)生局副局長職位的報考條件首先就是第一學歷必須是醫(yī)學類專業(yè)或者是衛(wèi)生系統(tǒng)中級職稱以上的;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副主任職位的報考條件必須是政法口和縣直單位或鄉(xiāng)鎮(zhèn)專職從事政法工作的。
三要客觀推介競職對象。“公推差選”過程中,要通過多種方式推介競職對象,提高參與推薦和票決的同志對競職對象的熟知度。特別是常委會、全委會差額票決時,縣委常委和縣委委員對票決對象熟知度不同,將直接影響票決結果。因此,我們必須向每個常委和委員提供選拔工作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情況,定量情況包括民主推薦情況、民主測評情況、個別談話推薦情況、考察組評價情況等。定性情況包括個人基本情況、簡歷、現(xiàn)實工作表現(xiàn)等,從而有利于縣委常委、委員投票表決。
推薦干部任職報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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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地方黨委向地方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干部,必須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zhèn)涞臉藴?,體現(xiàn)民主、擇優(yōu)的原則。被推薦的人選應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能勝任所推薦職務并為群眾所信賴的干部。
第三條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地方黨委提出需由上級黨委審批的換屆人事安排方案,應經下列程序:
1、經過民主推薦或民主評議,廣泛聽到各方面意見,包括聽取派、群眾團體、無黨派人士的意見。
2、確定被考察人選,組織考察。
3、黨委常委會或全委會討論確定推薦人選,報上級黨委審批。
4、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考察后提請黨委審批。
5、向人大常委會黨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上級黨委批準的人事安排方案,進一步聽取意見;向派負責人、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xié)商。
6、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說明推薦理由,介紹所推薦人選的基本情況,回答有關問題。
第四條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地方黨委推薦由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政府部門正職,應經下列程序:
1、通過民主推薦或民主評議,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2、確定被考察人選,組織考察。
3、聽取政府首長和分管副職的意見;屬地方黨委和上級業(yè)務部門雙重管理的干部,還應聽取上級業(yè)務部門的意見。
4、黨委常委會或全委會討論確定推薦人選。
5、向人大常委會黨組或主任會議成員、政府黨組或政府常務會議成員通報黨委關于人事安排的意見和所推薦人選的基本情況。
6、根據黨委的推薦意見,政府首長向人大常委會提名,由政府首長或他委托的有關部門介紹所提名人選的基本情況,回答有關問題。
第五條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本屆任期內,地方黨委向地方國家機關推薦個別人選,應聽取群眾和有關方面意見,由組織部門考察,黨委集體討論決定,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黨委審批,依照法律規(guī)定任免。
第六條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大會主席團和各代表團應成立臨時黨組織,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進行工作。臨時黨組織在選舉工作中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向人大代表中的黨員介紹黨委的人事安排方案,貫徹黨委的意圖;向黨委反映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要積極貫徹黨委意圖,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對黨委推薦的人選有不同意見,應向黨組織反映。不得利用散發(fā)傳單、傳播不實傳聞等方式,影響他人依法表達選舉意志。
第七條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或正副主任中的多數人,對黨委推薦人選如有不同意見,黨委可以重新推薦人選;如果認為人選不宜改變,應作出說明,并在人大常委會黨組或正副主任中進一步醞釀,待意見比較一致后,再行推薦。
屬于雙重管理的干部,雙方對推薦人選如有不同意見,協(xié)商不一致時,以主管方提出的干部作為推薦人選。在向上級黨委報告時,應反映協(xié)管方的意見。
第八條由地方黨委推薦的干部,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人大常委會決定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有一定根據、足以影響任命的問題,確實來不及查清,地方黨委可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暫緩選舉或決定,待問題查清后,再決定是否繼續(xù)推薦。
第九條由地方黨委推薦、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干部落選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如果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應在一年以后。
由地方黨委推薦、人大黨委會決定的干部未獲通過,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經進一步協(xié)商后,在下一次人大常委會例會時繼續(xù)推薦。連續(xù)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
推薦干部任職報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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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要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干部任用條例》為基本依據,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切實推進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努力建設能夠擔當重任、經得起風浪考驗的高素質干部隊伍,形成朝氣蓬勃、奮發(fā)有為的各級領導層,為我省實施西部大開發(fā)戰(zhàn)略,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改進黨管干部方法,不斷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水平;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湓瓌t,把堅持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選拔任用干部主要看有沒有突出的政績,群眾擁護不擁護;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努力形成科學的選人用人機制,促使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fā)揚黨內民主,集體決定干部的任用;堅持依法辦事原則,嚴格履行規(guī)定的程序,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堅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要嚴格執(zhí)行《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注重在改革和建設的實踐中考察和識別干部,把那些德才兼?zhèn)洹嵖兺怀龊腿罕姽J的干部及時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對那些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在政治風浪中立場動搖、經受不住考驗的干部;工作平庸,在一個地方或單位工作多年,面貌沒有變化或少有變化的干部;作風漂浮,熱衷于搞形式主義,對人民群眾沒有感情的干部;跑官要官、、不廉潔的干部,堅決不能提拔任用。
第四條選干部配班子,首先要著眼于工作的實際需要,重點選拔補充熟悉經濟管理、金融、外經外貿、科技、法律、意識形態(tài)等方面的干部,不斷優(yōu)化結構。在此基礎上,要注重培養(yǎng)選拔優(yōu)秀年輕干部、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非中共黨員干部,對基本素質比較好、有發(fā)展?jié)摿Φ模霸绶诺街匾獚徫簧襄憻捥岣摺?/p>
第五條提拔擔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鶎邮侵缚h(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機關和各類企事業(yè)單位。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干部,要有計劃地選派到基層任職或掛職鍛煉。對年齡偏大的、擬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和因工作特殊需要選拔的干部,基層工作經歷的要求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條提拔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廳)級干部一般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對年齡偏大的,或工作成績特別突出的,或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的,或因工作特殊需要選拔非中共黨員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學歷可以適當放寬。
要加強和規(guī)范干部學歷、學位管理。對擬提拔干部的學歷、學位應按照規(guī)定進行審核認定,在學歷、學位上弄虛作假的干部,不能提拔使用。
第七條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必須身體健康。因健康原因一年內累計3個月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難以履行崗位職責的干部,本年度內不能提拔。
第八條提拔擔任地(廳)級及其以下領導干部,年齡一般不超過58周歲,其中,市(州、地)黨政正職一般不超過55周歲,縣(市、區(qū))黨政正職不超過50周歲。
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原則上要能工作滿一年。
第九條破格提拔的優(yōu)秀年輕干部,必須德才素質好,發(fā)展?jié)摿Υ?,工作成績特別突出,群眾公認。工作特殊需要的破格提拔是指,因班子結構需要或某些專項工作所急需,或選派到自然條件差、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qū)工作,或某些行業(yè)、部門緊缺的領導人才、專業(yè)管理人才等。
越級提拔的干部,必須從嚴掌握,只能越一級提拔,并且在原職位上至少工作滿三年。
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干部,要嚴格履行規(guī)定的程序,寫出情況說明,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條選拔任用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選拔任用非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轉任領導職務的,也要經過民主推薦。
第十一條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民主推薦中得票較多的,應列為考察對象;得票較少的,一般不能列為考察對象;得票相近的,要參考平時掌握的情況和領導班子的結構需要等因素,綜合考慮。民主推薦中會議推薦與個別談話推薦結果不一致時,要參考平時考核的情況,綜合分析。同時,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民主推薦結果要根據情況,向推薦地方或單位黨委(黨組)領導成員適度反饋。
第十二條個人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向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寫出書面署名推薦材料。推薦材料應客觀、全面地介紹被推薦人的德才情況,提出推薦理由和使用意見。
領導干部離任后,不準干預原單位的干部任用。
第十三條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四條縣(市、區(qū))黨政主要領導的考察對象,由市(州、地)委在市(州、地)范圍內組織進行民主推薦,與省委組織部溝通后確定。
第十五條考察對象一般按多于空缺職位1-2人確定;公開選拔領導干部時,每一職位按1∶3的比例確定。
第**條考察干部應提前1-2天進行預告。預告的內容包括考察組的任務、駐地、聯(lián)系方式和考察職位、考察時間等,也可以根據情況對考察對象進行預告。預告的范圍和方式可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確定,一般要向考察對象所在地區(qū)或工作單位預告,也可面向社會進行預告。需要向社會預告的,通過新聞媒體公告;在部門或單位內部預告的,可采取張榜公告、會議或文函公布等辦法。要堅決制止在干部考察中拉票等各種不正之風,一經發(fā)現(xiàn),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考察組成員要具備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yè)務水平,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結果負責。對班子作較大調整時,考察地(廳)級領導班子,由省委組織部領導或有關地(廳)級領導干部帶隊;考察縣(處)級領導班子,由縣(處)級干部帶隊。
考察組其他成員一般也應具備一定的職務級別,與擔任的考察任務相適應。
要適應時展的要求,不斷改進干部考察工作方式方法,逐步擴大考察范圍,切實提高考察水平,確??疾旖Y果的準確真實。
第十八條考察雙重管理干部,主管方應事先邀請協(xié)管方參加,協(xié)管方要積極配合。協(xié)管方因故未能參加的,主管方在考察結束后,應向協(xié)管方通報情況。未經主管方同意,協(xié)管方不得單獨進行考察或重復考察。省以下垂直部門管理干部的考察,協(xié)管方必須派人參加。
第十九條考察黨政領導干部職務擬任人選,要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位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對擬任人選執(zhí)行計劃生育政策方面的情況也要注意考察。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組織人事部門應委托審計部門對其進行審計,其結論應作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干部考察工作的實施情況,談話記錄,民主推薦表、民主測評表,考察報告,考察中重要問題的調查情況及結論,其他能夠反映干部考察情況的有關材料。
干部考察材料必須寫實,能夠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特別要實事求是地反映缺點和不足。
第二十一條市(州、地)黨政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省委常委會提名,省委全委會審議并進行投票表決;全委會閉會期間,書面征求全委會成員意見,由常委會作出決定。
縣(市、區(qū))黨委、政府正職擬任和推薦人選,由省委組織部與市(州、地)委在溝通協(xié)商確定考察對象的基礎上,聯(lián)合考察提出意見,經市(州、地)委研究后,報省委組織部審批。其中,市、州所屬的縣(市、區(qū))黨委、政府正職擬任和推薦人選,由市、州委常委會研究,報經省委組織部同意后,由市、州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投票表決;市、州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書面征求全委會成員意見,由市、州委常委會確定。
第二十二條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前或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組織部門依據考察情況,提出初步意見,書記辦公會討論后,根據不同情況,向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及有關方面負責同志溝通,聽取意見。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要充分尊重上級和同級紀委的意見。組織部門形成干部任用的初步意見后,要征求紀委對擬任人選在廉潔自律方面的意見,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二十三條調整交流下級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或下派干部任職,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求干部主管單位和派往單位黨委(黨組)的意見??h(市、區(qū))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跨市(州、地)調整交流,要征求市(州、地)黨委的意見。調整交流的干部,都要自覺服從組織安排,在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下派干部到市、縣任職或掛職,要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嚴格程序,加強管理。
第二十四條加強對干部工作的宏觀管理。堅決防止和杜絕突擊提拔干部,黨政主要領導變動期間,嚴禁調整安排干部。凡選舉產生的干部,原則上都要任滿一屆;非選舉產生的干部,也要保持相對穩(wěn)定。嚴格執(zhí)行領導班子職數的有關規(guī)定,不能超職數配備干部。選舉產生的干部屆中需要調整的,非換屆期間或遇有特殊情況一次性提拔干部數量較多的,確因領導班子建設需要增加配備干部的,應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征得同意后,方可任用。
第二十五條提拔擔任地(廳)級及其以下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外,均應進行公示,包括選任制干部的推薦提名人選、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等。
公示內容主要有: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學歷學位、政治面貌、現(xiàn)任職務、工作簡歷等自然情況和擬任職務,公示范圍根據公示對象具體情況確定,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第二**條已經決定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公示后,正式到任前,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要會同紀委進行談話,提出工作責任、思想作風和廉潔自律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提拔擔任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工作部門副職及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紀委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法院、檢察院非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由非領導職務轉任領導職務,要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從任免機關下發(fā)試用任職通知之日起計算。試用期間,干部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生活待遇;如發(fā)現(xiàn)在原任職期間有影響繼續(xù)任職的問題,應立即解除試用。試用期滿,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考核。經考核勝任現(xiàn)職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xù),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不勝任的,多數群眾不滿意的,免去試任職務,按原職級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條黨政機關對部分專業(yè)性較強的領導職位,可采用發(fā)聘書或簽訂合同方式聘任領導干部。每一聘任期不超過五年,聘任期滿,經過考核,可以連續(xù)聘任。
聘任要堅持標準,嚴格程序,經民主推薦、資格審查、確定擬聘人選后,進行組織考察、討論決定和公示,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批準,辦理聘任手續(xù)。解聘后,不再享受聘期待遇。
第二十九條對除組織考慮作為差額人選的外,在選舉中落選的,或向人大常委會推薦兩次未獲通過的人選,一年內不能在同一地方和單位安排擔任同級黨內職務,更不能安排擔任高于推薦職位的職務。
第三十條公開選拔方式主要適用于選拔省、市(州、地)和縣(市、區(qū))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副職領導干部,也可用于選拔市(州、地)、縣(市、區(qū))政府副職領導干部。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進行公開選拔:為改善領導班子結構的,或領導班子職位空缺較多、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干部的,或選拔專業(yè)性較強職位領導干部的。凡具備職位要求相當條件和資格的人員均可參加公開選拔,平等競爭。根據選拔職位特點和選拔優(yōu)秀年輕干部的需要,可以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適當放寬。
第三十一條競爭上崗在各級黨政機關內部中層領導職務中實施。屬于下列情形之一,一般應通過競爭上崗確定人選:新增設職位的,職位出現(xiàn)空缺的,現(xiàn)有人員超出職數限額需要進行調整的,其他情況需要實施競爭上崗的。某些專業(yè)性強、本機關無合適人選的職位,可面向本系統(tǒng)或有關部門公開競爭選拔。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具有國家公務員或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企、事業(yè)單位人員參加競爭上崗,應符合調任條件。
第三十二條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的職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宜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職位,不實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三十三條縣以上黨政班子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地方黨委、政府班子中合計任職滿10年的,應有計劃地交流??h以上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以及法院、檢察院的主要負責人,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滿10年的,要逐步進行交流。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中層干部,在同一職位任正職滿5年或任正副職累計滿8年的,原則上要輪崗。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區(qū)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之間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進行。對具有培養(yǎng)前途和發(fā)展?jié)摿Φ膬?yōu)秀年輕干部,要有計劃地交流到經濟比較落后、條件比較艱苦、任務比較繁重、情況比較復雜的地方或單位工作。
第三十四條新提拔擔任縣(市、區(qū))黨政正職及紀檢、組織、公檢法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在本人成長地任職。已任上述職務的,要逐步進行交流,實行地域回避。民族自治地方可適當放寬。
第三十五條認真實行干部任期制、聘任制、試用期制和辭職辭退制度。加強干部的考核,對能力弱、水平低、難以勝任現(xiàn)職,不思進取、工作平庸以及不廉潔的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等,要采取改任非領導職務、待崗、轉崗、降職、免職等措施,實現(xiàn)能上能下。
第三**條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貫徹《干部任用條例》,選拔任用干部必須按照規(guī)定辦事,嚴格把關。各級領導干部要增強黨性觀念、組織觀念、法紀觀念,帶頭執(zhí)行各項規(guī)定。組織人事干部要模范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紀律,堅持照章辦事,嚴格履行程序,自覺抵制不正之風。違反規(guī)定和紀律的,對有關責任人要進行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參照本實施辦法精神執(zhí)行。
推薦干部任職報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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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把“入口關”,選拔“健康型”干部
把干部選準是建設“生態(tài)型”干部隊伍的關鍵環(huán)節(jié)。通過營造官正風清、無“污染”的選人用人大環(huán)境,使整個系統(tǒng)形成適宜干部隊伍健康成長的良好“生態(tài)”。
一是清源頭。嚴把入口關,是選拔“健康型”干部的起點,是干部選任工作的“源頭”。如能在“源頭”做到公道正派,則“源頭”清澈,相反,如果“源頭”被搞渾,則吏治難清,難明,任前監(jiān)督就成為一句空話。因此,領導干部在向黨委推薦提名干部時,除應認真填寫《干部推薦表》外,可通過實行“雙亮”,強化薦人責任。一方面,舉薦人要“亮相”,黨組織負責人及組織人事部門提名舉薦、民主推薦得票多少,要在黨組織會議上“亮相”,并記錄在案。另一方面,提名要“亮底”,所謂“亮底”,就是推薦提名人要簽名負責,存檔備考。發(fā)現(xiàn)被推薦對象失準,要對推薦者給予批評教育;被推薦對象任用后一年內,黨組織發(fā)現(xiàn)有違紀行為或任后不稱職,除免去本人職務外,還要視情追究推薦者責任。
二是重導向。要堅決貫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形成正確的用人導向和用人制度,使勤政為民、求真務實的“老實”干部選拔到干部隊伍中來,絕不能讓那些投機取巧、夸夸其談,“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滿足于當“太平官”,熱衷于“拉關系、走門子”,甚至跑官要官的人如愿以償,不能讓那些勤勤懇懇、踏實苦干的人吃虧,對那些長期在條件艱苦、工作困難的地方勤奮工作的同志,要高看一眼,對那些不圖虛名、踏實干事的同志,要多加留意,著力營造有利于干部堅持科學發(fā)展觀和優(yōu)秀干部大量涌現(xiàn)的良好氛圍,形成鼓勵干部干事業(yè)、支持干部干成事業(yè)、激發(fā)干部干大事業(yè)的社會環(huán)境。
三是擴范圍。適當延伸考察內容,結合考察開展延伸監(jiān)督。盡可能擴大干部考察談話的范圍,選擇一些代表性人物作為訪談對象,并講究談話方式,注意從談話中捕捉有關信息,同時既要聽取多數人的意見,又要重視少數人提供的具有突出性、敏感性的問題,在考察中不斷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
二、把好“會診關”,確保干部“帶病不提拔”
針對當前干部活動范圍寬、識別難度大的情況,堅持領導干部聯(lián)席會議審查制度,立體“透視”,綜合分析,確保選出的干部經得起群眾和實踐檢驗。
一是重公開。干部選任要贏得人民群眾的公認,必須強化公開意識,以“公開”促“公正”贏“公認”。強化干部任前監(jiān)督,必須從“公開”入手,凡是能公開的都要向社會公開,干部工作的內容和程序要讓群眾知道,選拔任用干部的政策、制度和作用、具體條件和要求以及干部基本情況要讓群眾了解,通過全方位公開,盡可能多地讓群眾參與干部推薦、考察和監(jiān)督工作,切實改變群眾監(jiān)督難和監(jiān)督質量低的現(xiàn)象。在考察的內容上,不但要考察工作圈,還要考察社交圈和生活圈;在考察過程中,要實事求是,深入群眾,詳細了解被考察者的德、能、勤、績、廉,也可對考察對象提出命題論文,看其工作思路和創(chuàng)新意識,通過干部發(fā)展的全過程透視其本質;在考察結果的運用上,一定要以群眾公認為依據,取信于民,堅決扼制“說你行就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的現(xiàn)象。
二是抓評價。著力探索領導干部屆中、屆滿及任前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和途徑,對擬提拔干部進行任前、任中審計,并把審計結果作為評價、使用、獎懲干部的重要依據。推行任前公示。把推行干部任前公示作為任前監(jiān)督的突破口,將擬提拔干部的基本情況、任職方向等,通過一定途徑向社會公開,讓群眾更好地行使對干部任用工作的評判權、選擇權和監(jiān)督權。兩年多來,房縣先后公示擬提拔鄉(xiāng)局級干部123人,其中取消了4名干部的任職資格,對因群眾舉報影響任用的3名干部作出了不予提拔或暫緩提拔的決定。堅持民主評議,結合評議擴大民主監(jiān)督。為提高干部選任工作民主程度,采取平時推薦與集中推薦、群眾推薦和領導推薦、黨外推薦與黨內推薦、自薦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措施,適時組織群眾開展民主評議和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活動,擴大參評范圍,根據他們掌握的情況填寫監(jiān)督卡,在更大范圍內了解群眾對領導干部“兩圈”的評價和意見。凡建議提拔超過70%或得票名列前3名的,一般可列為培養(yǎng)考察對象或提拔使用,使群眾公認真正成為一把可以操作的尺子。
三是促聯(lián)動。建立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聯(lián)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商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xiàn)的重大問題,并明確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審計機關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態(tài)勢。要加強與執(zhí)紀執(zhí)法部門的聯(lián)系,定期與公安、檢察、計生、工商、稅務等部門聯(lián)系,調查了解信息,獲取相關當事人的生活社交背景,從而更有效地實施對領導干部“兩圈”的監(jiān)督。
三、做好“保健關”,力求上崗不“生病”
為了讓干部“能干事、不出事”,縣委堅持教育、制度、審計并舉,進行全程監(jiān)管。
一是明職責。把建立選人失察失職追溯制度作為干部任前監(jiān)督的重點。干部選任涉及方方面面,哪個環(huán)節(jié)、哪個方面出了問題,都會使選拔任用工作出現(xiàn)偏差。當然,因工作上的疏忽和閃失,有時出現(xiàn)用人上的失察、失職是難免的,人們也能客觀地看待這類問題。但是,人們痛恨的是某些選拔任用干部的掌權者和被選拔者之間的私下交易,走一下干部任用程序和考察的過場,就將某些德才素質差甚至有種種劣跡的人委以重任。因此,必須依據《條例》規(guī)定,明確干部選任過程中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責任主體及內容,堅持對達不到任職條件和任職資格的不予提拔,民主推薦票數不集中的不作為考察對象,多數群眾不擁護的不上會研究,群眾反映有問題的暫緩討論,并突出對任職標準和條件、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集體研究等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檢查監(jiān)督,以不斷規(guī)范和約束有關組織和決策者的用人行為,真正做到較真而不敷衍,嚴肅而不通融,堅持而不讓步。同時要建立嚴格的選人失察失職追溯制度,認真分析和找準失察失職現(xiàn)象的原因、責任,把責任追究作為干部任前監(jiān)督的一把“利劍”,對推薦不當或不負責任的錯薦者要嚴肅批評教育;對直接考察者,錯報、謊報、瞞報“軍情”的,要追究失察和弄虛作假的責任,采取組織措施,調換崗位或降職降級使用;對那些封官許愿、權錢交易、營私舞弊的決策者,要追究領導責任,毫不含糊地摘“烏紗”搬“交椅”,直到追究黨紀政紀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是嚴紀律。要嚴格執(zhí)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紀律處分條例》,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做到“毛毛雨”常下,預防針常打,警鐘長鳴,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和拒腐防變兩道防線,抵得住誘惑,經得起考驗,樹立牢固的科學發(fā)展觀。要著眼于建立健全干部監(jiān)督體系,加強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構建群眾、輿論、法律、紀律監(jiān)督網絡,堅持干部監(jiān)督聯(lián)席會議制度,多層次、全方位地加強對干部的監(jiān)督制約,激勵廣大干部始終在科學發(fā)展觀的指導下,權為民用,情為民系,利為民謀,不斷做出讓黨和人民滿意的業(yè)績來。
推薦干部任職報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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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察、推薦范圍
綜合考察對象范圍為各鄉(xiāng)鎮(zhèn)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委部門、人民團體、市直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經濟開發(fā)區(qū)領導班子成員(不含黨政正職),試用期滿的科級領導干部,2008年、2009年選錄生。
推薦科級后備干部范圍為各鄉(xiāng)鎮(zhèn)、經濟開發(fā)區(qū)和市委部門、人民團體、市直單位的在職副科級干部和一般公務員、事業(yè)干部(含聘干)。
二、考察內容
1、領導班子考察內容。對領導班子主要考察思想政治建設、領導水平、工作實績、廉政建設以及完成重點目標任務等方面的情況。
2、領導干部和選錄生考察內容。對科級領導干部和選錄生主要考察履行職責情況,包括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
三、考察、推薦方法
1、述職述廉??萍夘I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認真對照考察內容,對近三年的工作等情況進行總結,形成述職述廉報告(班子材料3000字左右,個人材料1500字左右,均要求用16k紙單面打印,并裝訂成冊)交考察組。述職述廉報告應根據考察內容實事求是地匯報班子或個人的情況,不擴大成績,不隱瞞缺點或錯誤,事實清楚,簡明扼要??疾旖M召開述職述廉大會,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班子述職述廉報告和個人述職述廉報告,其他班子成員的述職述廉報告,在召開大會前1-2天由單位黨組織負責組織人員閱看。參加述職述廉大會和閱看述職述廉報告的人員為:單位人數80人以下的所有人員參加,并安排部分服務對象代表;單位人數80人以上,參會人員為領導班子成員、中層以上干部、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服務對象代表、一般干部職工代表(不低于參會總人數的20%)。
2、民主測評、民主推薦。由考察組主持召開民主測評、民主推薦大會,對被考察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的科級領導干部、2008年和2009年選錄生進行民主測評,對科級后備干部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工作按照《市科級后備干部推薦暫行辦法》實施。
3、個別談話。談話對象由考察組根據被考察單位提供的名單確定,主要為班子成員、部分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職工,談話總人數不低于參會人員的50%。談話了解科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情況,試用期滿的科級領導干部和2008年、2009年選錄生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情況,科級后備干部口頭推薦情況。
4、綜合分析。考察組結合科級領導班子、科級領導干部、科級后備干部、選錄生的日常管理考察情況,對集中考察情況進行歸納梳理,綜合分析,同類比較、列隊排名,分別形成考察報告和考察材料。
四、考察、推薦時間
考察時間為2010年8月9日—9月20日。各單位考察的具體時間由各考察組安排。
五、考察、推薦分組
第一組:組長楊章志,考察單位:負責鄉(xiāng)鎮(zhèn)口;
第二組:組長王萬紅,考察單位:負責市直政府口;
第三組:組長程文琛,考察單位:負責市直黨群口。
組員由組織部和紀委干部組成。
六、考察、推薦要求
1、要切實加強領導。綜合考察和推薦科級后備干部有關工作在市委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由市委組織部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考察單位黨組織要高度重視,納入日程,精心準備,密切配合,確??疾熨|量。